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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專利資產;評估方法
中圖分類號:F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7-0363-01
0 引言
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專利資產評估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其技術性、理論性、政策性以及時間性相對較強,其學術研究范圍涵蓋了法學、經濟學、管理學以及計算機科學等多門學科,其應用領域涵蓋了工農業與服務業等眾多產業。因此,通過對知識產權交易時專利資產評估研究的現狀進行把握,并根據實踐過程中的組織與計劃、協調、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評估方法的選擇和鑒別、評估效果的反饋與評價、評估制度的激勵與控制等等評估功能間的相互組合、實現,如此可完成專利資產的交易、完善專利資產的評估理論、加強專利資產配置效率等。
1 專利資產評估方法
1.1 收益現值法
專利資產評估過程中,收益現值法的本質其實是折現,就是計算專利資產帶給組織的全部預期收益的現值,并據此對專利資產的價值進行初步確定,用過如下評估公式進行:P=∑[Ri/(1+r)i](n=1,…,i)。其中,P代表專利權的重置成本,Ri代表每年新增的凈收益,r 代表折現率,n代表專利權的有效年限,i 代表年度序號。
1.2 市場價值法
部分資產評估專家認為,在知識產權評估方面可以采用2種以市場為依據的措施,包括:可比使用費率法以及可比市場價值法。對于市場價值法來說,若想運用,所交易資產的市場一定要較為活躍,具備一定的可比較的對象。部分專家認為,市場法在專利資產評估中的應用,首先要保證資產交易市場充分活躍、公平,可以收集到參照物的所有資料,但是由于專利自身具備的特性,還有專利管理制度所形成的約束,僅就目前形勢來看,專利資產交易市場還不屬于充分競爭的市場。因此,需要結合市場價值法以及其他方法。但隨專利資產交易日趨活躍,還有交易的手段、交易方式等等的變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可比較問題。
1.3 成本法
基于替代經濟原則,形成了成本法。即對于成本法的處理方式包括兩種:重置成本以及歷史成本。重置成本指在現實條件下,對某項專利進行重新購置或者是申請相同的專利所耗費的成本;歷史成本法的核心之處是找出開發某項專利過程中所耗費的成本。選擇歷史成本法相對比較簡單,只需查閱專利創造時的財務數據及其相關資料便可達成目的;但是選擇重置成本法,便要對購置、創造兩種不同的情形進行考慮。(1)對完全購置情形進行考慮,P=C+a∑Ri/(1+r)i(1+r)i](n=1,…,i)。其中,P 代表專利權重置成本,C 代表專利的外購成本,a 代表專利資產的貢獻率,Ri為代表每年新增加凈收益,r 代表折現率,n代表專利權的有效年限,i 代表年度序號;(2)對完全創造情形進行考慮,P=(C+B1)(1-B3)/(1-B2)+ a∑Ri/(1+r)i。其中,P 代表專利權重置成本,C代表研發專利所耗費的物化勞動,a代表研發專利耗費的活勞動,B1代表研究專利人員創造性勞動的倍加系數,B2代表研發專利的平均風險系數,B3代表專利權價值損失率,Ri代表專利權每年的新增凈收益,n 代表專利權的有效年限,i代表年度序號。由于發明專利具有明顯的“唯一性”,自行創造的難度較大,可購置的參照對象也無法找到。所以,在專利資產的重置成本分析過程中,完全購置以及完全創造在一定程度上還屬于理論假設,需要有機結合完全購置與完全創造的評估思路。
1.4 比例法
比例法是將有形資產作為參照,對無形資產價值進行估算的一種方式。大部分專利權交易時,并不僅僅是專利權的交易,還有其他方面比如專利權的載體以及相關配套設備、配套設施等交易。所以,交易雙方可以在明確總資產的價值時,依據當中專利資產的比例對專利資產的價值進行確定。若不明確總資產價值時,需預先評估有形資產,再進行專利資產價值的推算。
2 專利資產評估方法的未來研究趨勢
依據國內外的研究現狀,不難看出,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關于專利資產價值評估研究方面,包括了不同傳統專利資產評估方法的適用性研究、新專利資產評估方法的開發性研究、專利資產交易特點與內在機理等的研究等不同方面,研究深度與研究廣度均有較大提高,但是需要改進的問題還有很多,主要涵蓋如下幾方面:
2.1 專利資產交易評估方法的內在機理研究
首先,目前的研究多數是以靜態角度,從成本與收益的觀點出發,靜止評估專利資產,并沒有涉及到動態指標,也沒有給出明確的選擇標準以及選擇方法,從而降低已開發評估方法對于實踐的動態指導意義;其次,與知識產權交易特點相關,評估方法內在機理方面的研究相對較少,尤其是專利資產存在差異、專利資產交易信息不對稱、交易主體地位不對等以及專利產品市場有差異時,依據目前來看,很少有研究提到上述的情形,也很難看到上述條件下研究專利資產評估方法的內在機理相關文章,因為缺少對內在原理的討論,所以,評估者只能知道是怎么回事,究其原因,可能連自己也不知道,如此是無法有效選擇專利資產評估的方法。
2.2 傳統專利資產評估方法的適用性研究
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嫁接技術”。就是直接將成熟的有形資產評估方法嫁接至專利資產評估實踐當中,沒有對專利資產本身的特殊性進行充分考慮;與此同時,嫁接過程中,沒有深入研究各個有形資產評估方法在專利資產評估中的應用條件與范圍、設置關鍵變量等內容;還有,因為沒有深入研究適用性等問題,尤其是對“嫁接“過程中的利弊分析等的比較分析較為淺薄,因此,評估者在優化選擇多數專利資產評估方法過程中,沒有統一的選擇標準。
2.3 新專利資產評估方法的開發性研究
因為沒有深入研究專利資產和有形資產間的區別,從而導致多數的研究均采用了“嫁接技術”,在專利資產評估的理論以及實踐過程中直接使用有形資產評估方法,而基于專利資產特征進行的科學性以及實用性的評估方法研究遲遲沒有結果,幾乎停滯。例如:基于專利資產生命周期內的價值評估方法的創新研究,專利資產的交易主體與交易環境的評估理論及評估技術的研究等方面。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資產評估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加強經濟核算,達到資產保值及增值,確保資產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資產產權的當事人、評估依據、評估主體、評估目的、評估程序、評估原則、評估方式以及評估目標等關鍵的因素都要考慮到,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相關評估方法過程中,要保持較為務實、彈性的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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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英男,李昕楊,王雪冬.專利初始靜態價值的實物期權評估模型研究[J].科學學與科技管理,2007,(6):9-12.
作者簡介
第一條、根據《廣州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區改革總體方案》、《試點區深化國土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根據《方案》,市國土房管局(以下簡稱“市局”)對區國土房管局(以下簡稱“區局”)實行業務領導、監督,由區局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土地監察、房地產登記、租賃、鑒定、測繪、評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條、為適應國土、房地產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區局應根據本區實際,相應建立和健全區征地辦、區土地開發中心、區拆遷辦、區房地產登記所、區房屋租賃管理所、區房屋安全鑒定所等職能機構,所需人員可從區局機關定編人員中調整解決,或由區編辦協調解決。
各區房管局應指導各房管站轉制,各房管站轉制后從事房產經營和物業管理,保證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備行政職能。
第四條、區局建立和健全與市局相應的職能機構時,須具備以下條件:
1.成立專業機構并具備固定辦公場所;
2.配備有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書的專業人員;
3.開展檔案綜合管理,實現檔案管理電腦化,并與市局聯網。
第五條、市局委托區局實施具體工作,行政行為主體為市局。《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建設用地通知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證》均以市局名義、簽署或簽發。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市局房地產檔案館。
依法或依協議應由區局負責的工作,區局應積極完成。
第六條、區局應對市局負責,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權范圍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市局及所屬機構對口派出聯絡人員,具體指導、監督區局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對區局的不當行政行為,市局有權予以糾正,區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區局的權限或停辦區局的相關業務。
第七條、凡市局委托區局實施具體工作,實行備案制度。區局辦結的案件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局申請備案。市局對申請備案的案件不核準的,應在收到案件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區局,逾期的視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八條、市、區兩級建設用地管理實行市管兩頭,區管中間的原則,市管兩頭,即“批前”(建設用地通知書)和“批后”(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工作;區管中間即征地、收稅費、監證、交地、農轉非、核減面積等工作。
第九條、建設用地管理要積極地、逐漸地實行“五統一”,即統一規劃、統一征地(拆遷)、統一開發、統一出讓和統一管理。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涉及征用集體土地400畝以下的(包括區屬大型項目的統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區局辦理征地補償手續。包括直接與村鎮商談土地補償事宜,申辦減免農業稅以及“農轉非”的初審手續,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畝以上和市重點項目、特殊項目等建設項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開發中心負責辦理。
前款由市土地開發中心負責辦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區局辦理,但必須辦理委托合同。
第十條、區局應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建檔、處理制度,對轄區內批出的土地情況進行定期追蹤檢查,對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紅線進行檢查及認定工作。凡批出時間超過兩年又未經市局批準延期的,由區局負責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請。凡認定屬閑置土地的,負責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十一條、區局受市局委托,對由區組織實施的道路市政和舊城改造項目的用地,辦理有償出讓的前期工作;對有條件的地塊由區政府組織統一拆遷,將“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組織出讓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凡由區負責辦理的用地,市局憑區局建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函,辦妥土地有償手續后,準予發出《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三章、房屋拆遷管理
第十三條、市局的職責和事權
1.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
3.對全市的房屋拆遷總量實施總體控制。
4.對拆遷單位和拆遷人員實施管理,依法核發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房屋拆遷員證和房屋拆遷工作證。
5.對委托拆遷合同實施審查備案。
6.審批中央、省、市、部隊、外地駐穗機構(包括與其合作開發的項目)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7.對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實施審查備案,依法核發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許可證。
8.審批永遷點和永遷安置面積增幅。
9.房屋確權、房屋代管。
10.對拆遷糾紛依法實施行政栽決。
11.對拆遷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2.核發拆遷結案意見書。
13.對拆遷工作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四條、區局的職責和事權
1.對區組織出讓和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進行審批,報市局備案。
2.對區組織出讓和區屬單位建設項目(包括與其合作開發的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審批,報市局備案。
3.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實施安全檢查,提出處理意見。
4.對區局管轄內的房屋拆遷,作出房屋確權、代管建議,報市局審批。
5.對區局管轄內房屋拆遷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局審批。
6.對區局管轄的房屋拆遷案件,提出結案意見報市局審定。
7.對區局管轄內的房屋拆遷實施跟蹤檢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點工程項目(包括市政建設、公益建設)的部分管理事權。
9.辦理市局交辦的其他拆遷管理事項。
第四章、土地監察
第十五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區、縣級市國土局管轄、查處。
1.市局主要負責對大案、要案和跨區、縣級市案件的查處,區、縣級市主要負責對轄區范圍內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
2.對土地違法案件,區、縣級市發現后五個工作日內,應向市局報告;區、縣級市對立案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五個工作日內,應向市局抄送立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3.區、縣級市對已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應在立案后的一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個別案件不能按時作出的,應向市局書面報告。
4.凡區、縣級市新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在15天內未發現或不按第2條規定辦理,累計三次未向市局報告、抄送的,市局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章、房地產登記發證
第十六條、市局的職責
1.負責全市國土房產登記發證作業的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登記發證的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全市房地產登記發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實施;負責協調、管理、監督、指導各區局發證辦的業務工作。
2.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產總登記和初始登記。對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隊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確權發證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對全市單位自管房及私房的總登記和初始登記的確權登記。
3.負責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核發他項權證或出具抵押備案證明書。
第十七條、區局的職責
1.負責對轄區內不涉及改制、資產重組的非生產性單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記及總登記、落實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記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確權后的公、私房進行變更登記、轉移登記(除買賣交易外的繼承、贈與登記)。
2.負責涉及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的收案和到市局辦理土地出讓金的審核及征收工作。負責對轄區內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登記,核發他項權證。
3.負責對集體土地房產的總登記和初始登記發證,對“兩違”集資房經市局確權后發證。
4.條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初始登記。
第六章、房地產測繪
第十八條、市局的職責
1.負責全市房地產測繪作業的監督管理,房地產測繪資質審查報批,并對區局和受委托測繪單位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2.負責貫徹測繪技術標準,制定我市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
3.負責全市房地產的地籍管理,負責地籍圖地號的編寫、管理、圖件資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負責提高測繪管理自動化水平,完善改進房地產繪圖軟件,建立地籍現代化信息管理系統。
5.負責組織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隊房、宗教房、涉外房、拆遷征審等測繪工作及其他屬市局發證需進行房地產測繪的工作。
6.負責全市房地產地籍基礎圖和較大項目房地產測繪的組織實施。
7.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8.負責裁定房地產測繪糾紛。
第十九條、區局的職責
1.負責區轄內直管公房、集體土地房產的測繪,受市局委托和監督可進行區轄內房改房和集資房的測繪工作及其他屬區局登記發證需進行的房地產測繪。經市局審批的區局也可負責其他屬市局登記發證需進行的房地產測繪。
2.負責建立區局地籍現代化信息管理系統。在系統未建立聯網前,區局負責每月將修繪的資料送市局歸檔,作統一管理。
3.區局施測的房地產基礎地籍圖、分宗圖及較大項目的房地產測繪的圖件、資料、控制點坐標、驗收報告等,需復制送市局整理歸檔。
4.地籍圖應按保密條例進行管理,嚴禁擅自復印、復制。
5.負責市局交辦的其它測繪任務。
第七章、房地產評估
第二十條、市局的職責
負責政府指令性評估即政府公益性、職能性評估,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
3.依照房地產價值為納稅基數的項目等。
第二十一條、區局的職責
評估業務范圍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
2.組建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及上市公司對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讓金的企業兼并或破產需對房地產評估;
4.房屋抵押、典當、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賃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所的職責
1.負責《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在全市范圍的貫徹執行;參與制定房地產租賃管理法規、政策。
2.負責全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行業的業務管理,對各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的業務具有指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能。
3.為統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區所下達工作指標,提出工作要求。
4.負責辦理涉外(指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境外,含臺灣、香港、澳門的經濟組織駐國內的辦事機構、外資獨資、中外合作、中外合資企業及香港、澳門個人)的房屋租賃,以及市屬以上的賓館、酒店房屋租賃登記管理;其澳臺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區局辦理。
5.組織全市房屋租賃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6.參與制定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原為指導價格)。
7.檢查監督全市房屋管理執法情況,受理對違法房屋租賃行為和違法管理行為的檢舉、投訴;協助房屋租賃案件的行政復議、調查處理工作。
8.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辦事表格的統一印制工作。
9.參與房地產租賃市場的調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區所的職責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達的工作指標。
2.負責轄區內除涉外房產及中央、省、市、部隊、外地駐穗機構的賓館、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賃登記和市所委托辦理的房屋租賃合同審查、登記、管理。
3.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價格評估。
4.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市場的稽查。
5.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并上報市所備案;協助執行市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6.協調與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配合所在轄區做好社會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報房屋租賃管理統計報表、會計報表和數據磁盤。
8.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四條、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對區所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達的任務的完成情況(包括質量和數量等)為考核內容,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為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五條、市所的職責
1.負責《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的貫徹執行。
2.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的業務管理,對各區房屋安全鑒定所的業務具有指導、管理、監督、協調的職能,督促區所按照《貫徹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的“八統一”(鑒定標準、鑒定程序、鑒定文書、鑒定專用章、培訓發證上崗、使用電腦軟件、資料歸檔、收費標準)要求開展工作。
3.為統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計劃,對區所提出工作要求。
4.負責辦理涉外的非住宅房產和市屬以上的賓館、酒店、公共娛樂場所(含影劇院、歌舞廳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術難度較大、項目較復雜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
涉外房產是指房產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境外,含臺灣、香港、澳門的經濟組織駐國內的辦事機構,外資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及香港、澳門個人。
其他技術難度較大、項目較復雜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是指:
(1)災難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發生火災或塌故的房屋鑒定;
(2)因建筑施工質量原因引起房屋整體損壞,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鑒定;
(3)因集體性糾紛而需要房屋鑒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邊房屋需緊急排危搶險的鑒定。
5.組織全市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學習交流、業務培訓和考核,帶動全市房屋安全鑒定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區所的職責
1.接受市所在業務上的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按照《貫徹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的“八統一”要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工作。
2.根據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達的工作任務。
3.負責轄區內除市所辦理的業務以外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包括開具新基坑開挖周邊房屋的安全鑒定證明,市局市場處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證明時把關。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報上月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在全市鑒定所未聯網前,用磁盤將工作數據復制)及會計報表。
5.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對區所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達的任務的完成情況(包括質量和數量等)為考核內容,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為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條、市所的職責
1.負責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業的業務管理,對各區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能。完成由市負責的危房改造任務。
2.制訂危房改造的近期和遠期工作計劃。
3.負責辦理危房改造項目向市計委申請立項的有關手續。
4.參與制定組織實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規等。
5.組織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支持、幫助區所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區所的職責
1.在市所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市、區兩級簽訂的責任狀,負責本轄區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負責轄區內危險房屋的督修工作,確保轄區內房屋不發生倒塌傷人事故。
3.協調與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獎懲辦法
1.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危房改造任務的單位,市局應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給予獎勵。
2.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務的單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予以懲罰。
第十一章、業務收費的分配
第三十一條、按照市局與區局的職責和事權分工,區局收取職權范圍內的征地管理費、拆遷管理費、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測繪費、房屋租賃登記費和房屋安全鑒定費,并按規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項收入以實際發生數為依據,并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條、征地管理費的收取標準,仍按省國土廳〔1986〕136號和市政府〔1996〕125號文執行。區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應在次月15日前將上月收入總額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條、區局收取由區政府組織出讓的項目和區屬單位建設項目的拆遷管理費。在次月15日前將上月收入總額的30%上交市局,余額上繳區財局,并按規定返還使用。其他項目的拆遷管理費由市局收取,并連同區局上交的費用一并上繳市財局,按規定返還使用。
第三十四條、區局受理的房地產登記,其登記費、工本費、測繪費由區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將上月收入總額的10%上交市局作為市局業務指導、圖冊資料和證書印制等費用。
第三十五條、區局收取的房屋租賃登記費和房屋安全鑒定費按收入總額的30%在季度結束后15天內上交市局。根據需要市局從區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區所作業務費和獎勵金。
第三十六條、各區租金與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與各區局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二章、附則
為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局決定從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開展中介服務行業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工作重點是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和市委七屆七次全會關于進一步開放市場,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依照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時間內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發展和規范本市的房地產市場,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產業的“六個到位”的實現,推進上海房地產業成為上海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專項執法檢查的階段性目標是:依法查處房地產中介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整治一些嚴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使房地產市場更加規范有序。
二、專項執法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專項執法檢查的范圍,主要是發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中介服務業(特別是房地產經紀行業)中的違規情況。包括被舉報、揭發的,發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性質嚴重,尚未改正的違規行為的追查。
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違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從業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從事成套獨用使用權房買賣的;
(三)采取弄虛作假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未取得工商登記、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三、專項執法檢查的方法
(一)加強內外協調配合。市局和市工商局加強聯系和合作,各區縣房地局要主動和各區縣工商局聯系,聯手整治房地產中介服務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區縣房地局執法監察部門還要加強和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的聯系,共同抓好這次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二)要充分發揮房地辦事處的作用。房地辦事處是房地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察的一支基本隊伍,也是這次專項執法檢查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房地辦事處在執法檢查、協助辦案、督促整改等方面的作用。
(三)采用對經紀機構內部檢查、門市部現場檢查和以舉報揭發的案件為線索等多種形式進行檢查。主要查工商登記、查備案資料、查執業資格、查合同文書、查業務臺帳、查經營憑證、查舉報案件。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求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四)專項執法檢查要同年檢工作結合起來。執法檢查中發現嚴重違法違規的經紀公司情況要及時與市場主管部門聯系,為經紀公司的年檢提供相關資料。
(五)認真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是衡量專項執法檢查階段性成效的重要標志。要通過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新聞輿論工具,督促房地產經紀機構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整改。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制訂和完善規范服務的制度,防止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產生。
四、專項執法檢查的步驟和要求
第一階段:培訓動員、組織落實階段(1月上旬--1月中旬)
1.市局執法部門會同市場處,并聽取工商等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實施計劃,并由市局執法監察部門組織區縣房地局專項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召開專項執法檢查動員會,布置專項執法工作。
2.各區縣房地局應成立由局領導任組長,執法監察和市場管理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執法檢查領導小組,明確專項執法檢查的具體主辦部門和負責人,名單報市局。
3.區縣房地局組織執法部門和房地辦事處的同志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成立相應的機構,摸清本轄區內中介服務公司的基本情況,根據市局的統一要求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召開本轄區內房地辦事處和經紀機構負責人動員布置會。具體工作計劃要書面報市局。
本階段的工作要求:了解房地產經紀行業現狀,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統一認識,落實組織,制訂計劃,明確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
第二階段:執法檢查階段(1月中旬--3月中旬)
1.由市局執法部門抽查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抽查率達到15%。
2.以區縣地局為重點對本轄區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率要達到85%。
本階段工作要求:認真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整治一批嚴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并結合檢查,發現一批依法經紀,服務規范,業績顯著的優秀經紀機構。
第三階段:動員整改階段(3月中旬--4月上旬)
1.在執法檢查的基礎上,由各區縣局召開中介服務公司經理會議,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覺守法的意識。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經紀機構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改計劃,要明確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并報區縣房地局。
2.落實整改措施,標本兼治,實事求是。各房地產經紀機構都要制定規范的服務制度,嚴格的服務標準。
本階段的工作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切實提高認識,使整改落在實處,取得明顯的成效。
第四階段:總結階段(4月中旬--4月底)
一、對于既有劃撥用地,又有出讓用地的危舊房改建區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用地,擬全部采取先劃撥的方式,一次撥給開發建設單位,待拆遷完成后,在有償出讓的地塊開工前,經評估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二、在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時,可根據不同地段和建設用地面積,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完成后盡快按市政府1993年6號令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三、此項出讓預定金收繳入庫手續按地價款入庫手續辦理,在交款單位辦理正式出讓手續時,可充抵地價款。
四、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核發,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標準
地區等級 預定金標準(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關鍵詞]知識產權價值管理;價值評價;指標體系;定性指標
一、知識產權價值及價值管理
(一)知識產權價值
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法律術語,它通常是指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一般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無論從哲學意義還是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知識產權都是有價值的。哲學范疇的價值概念,是指在主客體關系中,客體是否按照主體的目的滿足主體的需要和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作用,這種作用或關系的表現就是價值。知識產權中包含了表現為新產品的發明,生產方法、生產工具、原材料、工藝技術的改進,信息的加速傳遞,運輸的方便快捷等科技進步,它們可以直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產品,對價值量的決定直接產生影響,其價值是知識產權給所有者和使用者帶來的權利及收益。經濟學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價值則指知識產權預期可以給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帶來的未來利益在現實市場條件下的表現。
(二)知識產權價值管理
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是指為實現企業知識產權動態中的價值增值最大化的目的,有效促進知識產權的價值創造與價值實現,通過知識產權的合理流動和擴散,對知識產權的各項價值活動進行的管理。知識產權的價值管理可視作知識產權管理的一部分,但又不僅僅是其一部分,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涉及知識產權管理的各個層面。知識產權價值管理致力于在知識產權價值戰略規劃的指導下,以知識產權價值創造為基礎,以知識產權價值評價與運營為手段,以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為目的,來增強企業競爭優勢,推動企業發展。
(三)知識產權價值管理對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對企業而言,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既是一種管理體系,又是一種管理方法和管理文化。實施知識產權價值管理,就是要在價值理念的指引下,以分析企業知識產權價值的指標入手,運用專門的管理方法,建立有利于知識產權產生、流動和產出的機制,促進企業內部各級管理層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行為、管理決策致力于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作為一種管理體系,知識產權價值管理為實施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所需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的總和,即通過設置組織機構,規定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并明確相互的關系和工作的程序,并以體系文件的形式進行闡述,最后所形成的完整的用于知識產權價值管理的體系。知識產權價值管理體系包括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戰略規劃、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機制、知識產權價值管理制度等內容。作為一種管理方法,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是用于解決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知識產權價值這一具體管理問題的管理方法,是對知識產權這種資源要素實施價值管理所特有的專門方法。作為一種管理文化,知識產權價值管理認為知識產權價值是企業價值的最重要源泉,強調在組織小形成知識產權價值至上的管理理念,共享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理念。用這種理念凝聚投資者、管理者、決策者、執行者把增加知識產權價值作為企業發展與競爭的最重要的戰略目標和依據,形成—種框架指導企業的管理決策,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種力量,激勵全體員工的創造精神,大力開發潛能,激發企業創新能力。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價
(一)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含義
知識產權價值管理流程包括四個核心環節:知識產權價值創造(資源配置、投資管理與計劃預算)、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價值衡量與判斷)、知識產權價值實現(資產管理、資本運營)、知識產權價值分配(歸屬機制、報酬設計、激勵機制)。其中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是知識產權價值管理必不可少的環節。它是基于企業作為判斷主體,對知識產權客體為企業所作出貢獻進行的判斷。這里的判斷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一是要作出知識產權是否有價值的判斷,即判斷哪些知識產權可能會給企業現在或將來的價值增長做出貢獻,哪些知識產權已經不能帶來價值增加;二是要作出知識產權價值的大小和貢獻程度的判斷。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價的分類
從知識產權所處的狀態來分,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分為動態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和靜態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動態知識產權價值評價一般是指對營運中的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包括:確定企業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貿易價格;確定知識產權許可證的合理使用費率;確定企業股份制改造、合并、產權變更、合資時知識產權的資本化價值;確定企業破產清償時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確定以知識產權設質時的知識產權價值;確定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支持及爭議解決中的侵犯經濟權利的賠償金額。靜態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是指對處于相對靜止狀態的知識產權的評價,包括未使用的知識產權、在研的知識產權等。
(三)知識產權價值評價的目的與意義
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是以實施知識產權價值管理、獲取管理需要的信息為最終目的。對動態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是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轉讓、投資等價格的基礎,對靜態知識產權價值的評價則是獲取管理信息,實施知識產權價值管理,進行知識產權價值戰略規劃、資源配置及拓展性利用知識產權的要求。其意義在于:(1)預測知識產權的價值。即預測經過某種努力可能獲得的知識產權價值,它既是知識產權項目決策的重要部分,又是知識產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2)選擇需要的知識產權。即企業根據評價的結果,對若干個客體所具有的價值在滿足主體要求的程度進行比較、排序,選擇適合需要的知識產權:(3)引導知識產權價值管理的方向。即通過在評價中使用的指標及其權重的選擇及評價的最終結果,向被評價者發出引導性信號,使之向著符合價值主體目標的方向發展。
三、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指標體系的組成
企業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可以通過設計評價指標來進行。指標的設計要在遵照指標確立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企業的特點,準確反映企業知識產權價值的信息,具有系統性、科學性、客觀性、可行性、全面性,使企業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有章可循。
企業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指標體系以知識產權價值為評價知識產權的總體指標,從定性與定量兩個方面來描述知識產權價值的體系。知識產權價值評價的指標體系主要由兩個子系統組成:第一,要素系統。知識產權的價值評價要素系統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四個部分。知識產權價值評價的方法可以采用“先單項,后整體”的評價思路。單項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可以以知識產權價值的組合管理為基礎,總體知識產權價值評價是進行知識產權價值管理績效考核的基礎。第二,操作系統。指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的具體內容,是對內部要素的描述。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可以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結合起來進行,并注意相互問的協調,才能更準確地評價知識產權的價值。(1)定量評價可以采用貨幣度量和非貨幣度量兩種方法來衡量知識產權可數的方面。非貨幣量度的定量指標如知識產權的數量、科技成果專利數等,貨幣度量的定量指標可以通過設計評價模型進行計算。(2)定性評價是將每個評價要素量化為若干個定性評價指標并形成指標體系,把評價對象的表現的某種標準做比較,進行總體的非數量化評價,然后根據各項指標的重要程度采用要素加權法進行百分制定量加權,進行評審和比較,做出價值判斷的方法。知識產權價值的定性評價可以采取專家經驗判斷并記名表決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定性指標進行知覺判斷的方法。
四、知識產權價值定性評價指標內容
(一)指標設計的思路
1.知識產權價值的內容。根據事物的價值應由其對主體作出的貢獻來決定可知,知識產權價值是由其對主體價值的貢獻所決定的。對主體價值的貢獻越大,知識產權價值就越大,反之亦然。知識產權價值的內涵應被界定為知識產權貢獻。由此可知,衡量知識產權價值就是衡量與評價知識產權對主體價值做出的貢獻。當主體為企業時,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是以其具有的獲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作用為其存在前提的。所以,知識產權對企業的貢獻有兩種表現形式:第一,對企業盈利做出的貢獻。對于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來說,其價值首先仍然是對知識產權現在及未來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由擁有及使用該知識產權給企業帶來的壟斷利潤、超額利潤等超額收益決定的盈利貢獻。從盈利的實現方式來分,可以是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等帶來的直接盈利貢獻,也可以是由生產知識產權產品所帶來的包含在產品中的間接盈利貢獻。從盈利的實現時間來分,可以是為企業當前盈利做出的貢獻,也可以是為企業未來盈利做出的貢獻。第二,對企業戰略發展做出的貢獻。由于市場需求、技術研發及商業化成功的不確定性及知識的不可儲存性和效益的溢出性,使得在知識產權的每一階段都存在較大的風險,導致知識產權產品的未來收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的價值在于其中的知識與技術創新直接決定著企業在不確定環境下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進行某項經濟活動的權力所帶來的各種有可能獲得未來巨大現金流的、創造未來巨大價值的商業機會,它是企業贏得核心競爭力、獲得發展空間,實現中、長期戰略目標的必要保證。
2.知識產權價值的特點。知識產權價值具有如下特點:第一,知識產權獲利價值的基礎是未來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即對于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來說,其價值首先仍然是對知識產權未來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由使用該知識產權給企業所帶來的壟斷利潤、超額利潤等超額收益決定。第二,知識產權戰略價值具有高風險與高度不確定性。知識的不可儲存性和創新效益的溢出效應,使得在知識產權從研究開發到形成、運用的動態序列決策過程中存在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存在較大的投資風險、開發能力風險、市場風險和組織風險等,從而導致未來的不確定性大。第三,知識產權戰略價值的根本在于知識產權隱含的選擇權。在不確定的情況下,企業在知識產權項目上擁有較多的選擇權,管理者可以根據具體的市場環境作出靈活的決策選擇。
(二)指標內容
知識產權價值也包含兩方面內容,即知識產權獲利價值及知識產權戰略價值。所以,評價知識產權價值的指標應包含這兩個方面的價值。一是評價知識產權為企業盈利做出的貢獻多少形成的價值,也就是知識產權的獲利價值:二是評價知識產權為企業戰略發展帶來的價值,即知識產權的戰略價值。知識產權價值定性評價指標可從知識產權獲利能力及戰略價值的評價兩方面進行設計。
(三)指標涵義
一、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公證或認證證明,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是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二、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三、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如果華僑、外籍華人辦理這些認證手續確有困難,可請求房產所在地的縣以上的僑務部門根據本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出具確認是該國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證明,如果該公證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可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經司法部委托的26位律師之一辦理的公證文書應予采證。
五、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等機構、社團為本機構、社團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的證明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六、臺灣同胞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作參考,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
論文摘要: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起步較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知識產權產業化水平很低,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的意識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資金支持等,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一個國家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發展。所以,本文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制約因素,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并提出新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這對于促進農村農業發展和加快農村經濟進步以及健全農產品保護法律法制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1農業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
1. 1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標志等而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
所謂農業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依法對自己在農業科技領域創造的技術成果和產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它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一是農業文學產權,即關于農業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所享有的一種權利。二是農業工業產權,是指農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農業專利權和商標權。三是植物新品種權。這是一種旨在保護育種者權益的法規,其核心內容是育種者育成的品種被別人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這個品種的培育者交納一定的費用。
1. 2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
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有較高經濟效益的農業知識產權成果進行一定規模的專業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的過程,是科技與經濟全程結合的高層次、網絡化的技術經濟活動。它包括三層含義:首先,知識產權成果放在首位,必須具有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并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轉化,通過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將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再次,強調科技融人經濟的技術經濟過程,即通過商品性生產和網絡化營銷,促進科研、生產、市場一體化,科技與經濟結合轉化。以上三層意思,對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來說缺一不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也反映了農業、科技、產業化三個要素的涵義及其相互關系。
2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其制約因素淺析 1現狀概述
首先,隨著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逐步進展,農業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不斷增加。以植物新品種申請為例,截至2005年,我國植物新品種申請總量已經達到了2 996件,品種權申請年均增長50%以上,申請地區由1999年的17個擴大到2005年的30個,同時,國內企業和個人申請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總量已達到1 113件。年申請數量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國前10名。
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最終目的是要將其先進成果應用于農業的實際生產當中,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便是一條有效的途徑。然而,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卻不容樂觀:農業技術產權的轉讓實施率較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為30%--40%,農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為20%,這與我國專利總體轉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環境有著莫大的關系。 2制約因素淺析
(1)內部制約因素
①農民文化素質低,影響農業技術的產業化。我國農民整體文化素質比較低,導致大部分農民認識不到使用先進農業技術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術,其較低的科技文化素質也會影響農業新技術應用的效果。
②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較高。由于受白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影響,新技術的應用往往會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致使廣大農戶不敢輕易接受、試用新的農業技術成果。現階段,我國農戶承受風險的能力相當脆弱。
③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淡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低。我國廣大科研人員忽視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忽視了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面臨嚴峻考驗,表現為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差,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成本高昂,農業自主知識產權應對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弱。
④農業企業產業鏈條短,企業產品單一化嚴重。農業企業普遍產業鏈條較短,對于農產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階段,農業企業才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的主體,主體的缺失必然阻礙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國內大多數農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都比較單一,影響了國家層面上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水平。
(2)外部制約因素
①農業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農業專利保護。我國農業科研機構的研究一直存在著與現實農業生產相脫節的現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極大地影響和限制了農業科研人員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
②農業技術推廣和知識產權保護兩者難以兼顧。我國目前的農業科技體系完全是一種偏重推廣的價值引導方向,這使得許多農業科研工作人員陷人農業技術推廣和保護的兩難境地,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
③無法控制農民侵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同,很多情況下侵權者是居住分散、尚屬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導致廣大農業科研人員從道德上不愿將侵權案件訴諸法律。
④缺乏資金及自主創業融資渠道不暢。大部分農業科研單位科研資金目前還非常緊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資金來進行規模性的試驗和產業化生產,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
⑤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首先,缺少農業知識產權轉化、交易、展示的平臺。農業本身作為一種弱勢產業,其收益相當微弱,所以涉及到農業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體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國內還沒有關于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的一套詳細標準,因而對農業知識產權成果的評估就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轉化和交易。
3促進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對策與建議 1優化內部環境
(1)增加農民收人,擴大農民對農業高新技術的有效需求。
(2)為農戶提供資金支持。
(3)提高農民文化素質水平
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使農民切實感受到使用農業高新技術的必要性。比較切實可行的有兩種途徑:
①加強對農民的科學技術知識培訓
由當地政府以及職業技術院校聯手,組織本地農民參加農業技術培訓,使他們掌握一些比較實用的農業技術知識,并及時了解最新的農業技術動向。
②充分發揮示范農戶的帶頭作用
鑒于一些農戶思想保守、不愿學習新知識、不敢采用新技術的現實,可以先組織一批年輕、有一定文化基礎又愿意接受新技術的農民參加相關技術培訓,并采取優惠的價格資助他們采用農業高新技術,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來帶動周圍的農民。 2優化外部環境 轉貼于 (1)完善健全相關保護法律法規。利用專利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保護育種成果;利用商標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當法保護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項推廣法規政策,為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應運用法律手段,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工作保駕護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和完善示范園區的建沒。由政府牽頭,建立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示范園區。
(3)促進農業科技技術體系發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技術推廣組織,建立健全縣級技術推廣中心;科研單位要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農業科技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
(4)農業知識產權在抵御風險方面的資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項制度體系,降低農業科技應用中的風險;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貸款支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基金,扶持農業科研知識產權的申請和開發。
5)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國家有關立法機構要盡快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為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4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探索 1涉農專利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專利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雙驅互動型”模式。其結構圖如下:
所謂的“直線雙驅互動型”就是指,以促進農業專利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農業專利權人與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在實現技術和資本對接以后,雙方能夠為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深人合作,如技術指導,聯合攻關等的一系列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機構將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農業專利的轉讓形式和轉讓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其三,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與專利權人共同進行專利技術產品開發;最后,農業專利技術產品成熟,適合市場化的條件,達到農業專利產業化的目的。 2植物新品種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市場導向型”模式。其結構圖如下:
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在取得品種權的條件下,無論育種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條件允許,完全可以自己去進行品種繁育,進而推廣普及,最終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通過自己找到合適的買受人,經過買受人對該新品種的推廣與普及,從而實現產業化;或者是項目投資人通過自己的社會網絡找到了品種權人,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合作開發的意向,從而實現對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通過“中介機構”的品種權人可以通過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場上幫助其尋找有合作意向的買受人,通過買受人的資本和市場運作能力將新品種進行推廣和普及,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 3涉農商標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互動型”模式。其結構如圖3。
涉農商標不像涉農專利技術那樣,在進行技術對接以后,還有一個較長的產品開發過程,其可以直接被買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線互動型”。所謂“直線互動型”是指以促進涉農商標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經過雙方的談判,從而達到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目的。這個過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結構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涉農商標的轉讓形式和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最后,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將涉農商標進行產業化使用。 4地理標志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和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結構如圖4。
摘要: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起步較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知識產權產業化水平很低,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的意識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資金支持等,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一個國家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發展。所以,本文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制約因素,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并提出新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這對于促進農村農業發展和加快農村經濟進步以及健全農產品保護法律法制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農業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
1、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標志等而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
所謂農業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依法對自己在農業科技領域創造的技術成果和產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它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一是農業文學產權,即關于農業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所享有的一種權利。二是農業工業產權,是指農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農業專利權和商標權。三是植物新品種權。這是一種旨在保護育種者權益的法規,其核心內容是育種者育成的品種被別人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這個品種的培育者交納一定的費用。
2、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
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有較高經濟效益的農業知識產權成果進行一定規模的專業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的過程,是科技與經濟全程結合的高層次、網絡化的技術經濟活動。它包括三層含義:首先,知識產權成果放在首位,必須具有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并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轉化,通過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將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再次,強調科技融人經濟的技術經濟過程,即通過商品性生產和網絡化營銷,促進科研、生產、市場一體化,科技與經濟結合轉化。以上三層意思,對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來說缺一不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也反映了農業、科技、產業化三個要素的涵義及其相互關系。
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其制約因素淺析
1、現狀概述
首先,隨著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逐步進展,農業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不斷增加。以植物新品種申請為例,截至2005年,我國植物新品種申請總量已經達到了2996件,品種權申請年均增長50%以上,申請地區由1999年的17個擴大到2005年的30個,同時,國內企業和個人申請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總量已達到1113件。年申請數量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國前10名。
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最終目的是要將其先進成果應用于農業的實際生產當中,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便是一條有效的途徑。然而,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卻不容樂觀:農業技術產權的轉讓實施率較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為30%--40%,農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為20%,這與我國專利總體轉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環境有著莫大的關系。
2、制約因素淺析
(1)、內部制約因素
①農民文化素質低,影響農業技術的產業化。我國農民整體文化素質比較低,導致大部分農民認識不到使用先進農業技術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術,其較低的科技文化素質也會影響農業新技術應用的效果。
②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較高。由于受白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影響,新技術的應用往往會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致使廣大農戶不敢輕易接受、試用新的農業技術成果。現階段,我國農戶承受風險的能力相當脆弱。
③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淡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低。我國廣大科研人員忽視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忽視了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面臨嚴峻考驗,表現為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差,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成本高昂,農業自主知識產權應對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弱。
④農業企業產業鏈條短,企業產品單一化嚴重。農業企業普遍產業鏈條較短,對于農產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階段,農業企業才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的主體,主體的缺失必然阻礙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國內大多數農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都比較單一,影響了國家層面上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水平。
(2)、外部制約因素
①農業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農業專利保護。我國農業科研機構的研究一直存在著與現實農業生產相脫節的現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極大地影響和限制了農業科研人員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
②農業技術推廣和知識產權保護兩者難以兼顧。我國目前的農業科技體系完全是一種偏重推廣的價值引導方向,這使得許多農業科研工作人員陷人農業技術推廣和保護的兩難境地,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
③無法控制農民侵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同,很多情況下侵權者是居住分散、尚屬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導致廣大農業科研人員從道德上不愿將侵權案件訴諸法律。
④缺乏資金及自主創業融資渠道不暢。大部分農業科研單位科研資金目前還非常緊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資金來進行規模性的試驗和產業化生產,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
⑤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首先,缺少農業知識產權轉化、交易、展示的平臺。農業本身作為一種弱勢產業,其收益相當微弱,所以涉及到農業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體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國內還沒有關于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的一套詳細標準,因而對農業知識產權成果的評估就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轉化和交易。
三、促進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對策與建議
1、優化內部環境
(1)、增加農民收人,擴大農民對農業高新技術的有效需求。
(2)、為農戶提供資金支持。
(3)、提高農民文化素質水平
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使農民切實感受到使用農業高新技術的必要性。比較切實可行的有兩種途徑:
①加強對農民的科學技術知識培訓
由當地政府以及職業技術院校聯手,組織本地農民參加農業技術培訓,使他們掌握一些比較實用的農業技術知識,并及時了解最新的農業技術動向。
②充分發揮示范農戶的帶頭作用
鑒于一些農戶思想保守、不愿學習新知識、不敢采用新技術的現實,可以先組織一批年輕、有一定文化基礎又愿意接受新技術的農民參加相關技術培訓,并采取優惠的價格資助他們采用農業高新技術,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來帶動周圍的農民。
2、優化外部環境
(1)、完善健全相關保護法律法規。利用專利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保護育種成果;利用商標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當法保護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項推廣法規政策,為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應運用法律手段,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工作保駕護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和完善示范園區的建沒。由政府牽頭,建立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示范園區。
(3)、促進農業科技技術體系發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技術推廣組織,建立健全縣級技術推廣中心;科研單位要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農業科技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
(4)、農業知識產權在抵御風險方面的資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項制度體系,降低農業科技應用中的風險;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貸款支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基金,扶持農業科研知識產權的申請和開發。
<5)、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國家有關立法機構要盡快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為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探索
1、涉農專利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專利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雙驅互動型”模式。其結構圖如下:
所謂的“直線雙驅互動型”就是指,以促進農業專利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農業專利權人與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在實現技術和資本對接以后,雙方能夠為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深人合作,如技術指導,聯合攻關等的一系列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機構將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農業專利的轉讓形式和轉讓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其三,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與專利權人共同進行專利技術產品開發;最后,農業專利技術產品成熟,適合市場化的條件,達到農業專利產業化的目的。
2、植物新品種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市場導向型”模式。其結構圖如下:
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在取得品種權的條件下,無論育種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條件允許,完全可以自己去進行品種繁育,進而推廣普及,最終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通過自己找到合適的買受人,經過買受人對該新品種的推廣與普及,從而實現產業化;或者是項目投資人通過自己的社會網絡找到了品種權人,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合作開發的意向,從而實現對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通過“中介機構”的品種權人可以通過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場上幫助其尋找有合作意向的買受人,通過買受人的資本和市場運作能力將新品種進行推廣和普及,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
3、涉農商標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互動型”模式。其結構如圖3。
涉農商標不像涉農專利技術那樣,在進行技術對接以后,還有一個較長的產品開發過程,其可以直接被買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線互動型”。所謂“直線互動型”是指以促進涉農商標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經過雙方的談判,從而達到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目的。這個過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結構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涉農商標的轉讓形式和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最后,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將涉農商標進行產業化使用。
4、地理標志產業化新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