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8 0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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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殖業;環境;污染;問題;措施
1養殖業現狀
新平是云南省高原特色農業示范縣和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自然資源豐富,區位優勢明顯,發展養殖業條件優越。全縣擁有天然草場面積28.64萬hm2,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積25.8萬hm2,有各種經濟林園6.4萬hm2。畜禽交易市場活躍,畜產品流通便捷,建成年交易肥豬20萬頭以上的水塘生豬交易市場和年交易大牲畜5萬頭以上的戛灑大牲畜市場。2016年,全縣完成存欄生豬32.8萬頭、牛9.36萬頭、羊11.73萬只、禽174.46萬只;出欄豬40.76萬頭、牛3.95萬頭、羊7.57萬只、禽453.68萬只;肉蛋總產5236.8萬kg;畜牧業產值達到13.33億元,占農業總產值的37.8%,養殖業已成為全縣農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截至2016年,全縣共發展養殖大戶787戶,其中:年出欄肥豬100頭以上282戶(出欄500頭以上39戶),出欄肉牛10頭以上128戶,出欄肉羊30只以上286戶,存欄蛋雞1000只以上27戶,出欄肉禽2000只以上64戶;建成養殖專業村、示范村58個;建成各類養殖小區18個,其中生豬養殖小區8個、肉牛養殖小區7個、肉羊養殖小區1個、禽養殖小區2個;創建省級示范場4個,建成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66個。豬、牛、羊、肉禽和蛋雞規模化養殖比重分別為21.1%、14%、21.7%、14.8%和94.1%。隨著養殖量的不斷增長,養殖排污的問題也日趨嚴重,排放的污水對周邊的水體、土壤與空氣等環境造成一定污染,給環境保護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以2016年新平縣的畜禽存欄計算,畜禽年產糞便108.5萬t以上,年產尿液69.8萬t以上。
2環境污染存在的問題
2.1養殖業主環保意識薄弱,對養殖污染缺乏科學的管理
養殖業主對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緊迫性認識不足,重養殖輕治理,未建設有與養殖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污水就直接或間接排放到外面的河中,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造成水源污染和大氣污染,沒有做到環境污染治理與養殖持續發展相協調。
2.2養殖業主片面追求規模,不嚴格執行國家的環保標準
部分的養殖場受利益的驅動,片面追求養殖的規模,把有限的資金絕大部分投入到養殖生產當中,對環境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很少,沒有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進行養殖污染物排放,給養殖污染治理帶來了困難。
2.3養殖業污染環境治理經費不足,措施簡單不到位
養殖業污染環境治理是一項工作難度大、資金投入多的工作,養殖業主有心無力,治理以應付為主,只能建設一些體積小的沼氣池、化糞池等處理設施,污水經簡單處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較大的環境污染。
3治理環境污染的措施
3.1加大環保宣傳力度
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及《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讓老百姓充分認識養殖污染的危害,提高清潔養殖意識,自覺參與養殖污染的治理行動,積極引導養殖場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3.2嚴格執行環保要求,進行科學選址和布局
按照畜禽糞便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規范養殖場的選址,進行科學布局,避開禁(限)養區,因地制宜,種養結合。規模養殖場要有嚴格的環境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善環保“三同時”(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3.3推行生態養殖模式
堅持種養結合,統籌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能力,科學規劃農牧業發展布局,推進種養結合、循環發展,實現區域內種養基本平衡,畜禽糞污就地就近消納。大力推廣“畜禽—沼—果(菜、草)”等生態養殖模式,實施養殖規模與種植規模配套,達到循環利用種養雙贏目的。將畜禽糞便進行沼氣發酵無害化處理,沼渣沼液作為植物種植有機肥,利用沼氣副產品沼渣沼液部分替代化肥農藥,從而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提高治污效果和資源綜合利用率。
3.4加大環保治理力度
堅持落實責任,明確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規模養殖場主體責任,探索建立強制性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制度,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持市場化運作,完善激勵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建立有效的可持續運營長效機制。積極落實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場)治污設施建設資金的扶持政策,推進干清糞、沼氣池等污染治理措施建設,重視對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建設的源頭管理,完善治污處理設施,減少和控制生產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3.5應用新技術對糞污進行處理
治理主體: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平衡
長期以來,我國基于國家至上和國家權力無限的觀念,奉行國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點是行政機關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壟斷地位,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導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來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針,治理策略也會隨著政府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當的靈活性,這就導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執行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樣的犯罪行為隨著政策的變化會導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經常變化,導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國家本位治理模式認為對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理是國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在環境形勢惡化期間,為了維護政府的權威,樹立公信力,政府往往會違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規律,采取專項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整治,反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更多濫用和浪費。
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涉及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個多層次的復雜系統。治理環境污染犯罪必須注意觀察與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有密切聯系的各種社會關系,重視對環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眾多,單靠政府無法應對環境污染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因此,治理環境污染犯罪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動員整個社會力量。不論是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還是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體。當然,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國家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強調國家的引導作用、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動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動性。在現代社會,國家并不會主動介入社會生活,傳統行政法手段或刑罰手段往往只在發生了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之時才對污染行為加以規制,是一種消極的被動控制。但是,環境污染具有破壞范圍廣治理恢復困難的特點,這就要求必須在污染之前就進行主動控制。可以說,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觀上促使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這種革新反映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應該是一種以預防為前提的治理模式,轉變集中表現在社會公眾與政府協同合作。社會公眾與政府的協作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多元力量和運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既重視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犯罪。
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對環境污染進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發展趨勢,政府和社會的協同合作應該成為新時期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國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與熱情。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激發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參與個案經驗的積累,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正逐步提高,但是,從整體上看社會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和熱情還是難以滿足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為了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一方面可以發揮媒體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網絡化時代,媒體不僅可以提供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宣傳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后果,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也可以為公眾參與提供良好的途徑和平臺;另一方面,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參與,知情權是公眾有效地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與基礎。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必須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使公眾了解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律、特點,從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開也可以引起公眾對環境污染犯罪問題的關注,激起強烈的社會輿論,提高公眾參與犯罪預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山。因此,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為社會公眾獲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國是公訴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提起刑事訴訟,對犯罪人進行起訴。但是,環境污染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質顯著不同,其侵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區域廣,危害程度極大,且難以回復。因此,可以賦予被害人在環境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權。同時,環境刑事訴訟過程要符合司法民主與公開的要求,將社會公眾參與到訴訟過程中,既確保社會公眾分享到司法權,又有助于把公眾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眾情感,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熱情。
治理體制: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質上并無差異,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導致了法律后果和處理機制的迥異。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在處理機制上具有絕對的區別:環境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處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處理。這種治理體制貌似明確,但是,由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閉的體系,沒有形成順暢的銜接渠道,直接導致對環境領域犯罪行為的追究受阻。
在環境治理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權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權過大,制約了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公安部門雖然可以獨立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但是,由于環境污染本身的復雜性,無論是對環境污染行為、危害結果的調查,還是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機關對環境污染缺乏專業知識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導致公安機關事實上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來源主要依賴于環保部門的移送。根據《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決定批準的,向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手續;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按照這一規定,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機關具有重要影響,他可以根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給司法機關。從程序看,行政機關對環境污染案件具有較強的篩選功能,完全有可能過濾一些案件,從而導致一些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難以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實上,在我國一些社會影響很大的環境污染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所造成的。
在現有的治理體制中,由于行政執法不嚴,導致刑事司法承擔著很大的壓力。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促使社會推動刑事司法強勢介入到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標準,擴大了法網。刑事司法的強勢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的半年內,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于過去10年立案總量。通過刑事司法倒逼環境行政嚴格執法的方式,盡管在短期內具有一定效果,但是,過分使用刑罰手段也會過度透支司法信用,從而助長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還是如何解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從而推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協調性。
協調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專業的環保警察,即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犯罪追訴機關。目前,國內一些省份已經開始了設置環保警察的嘗試,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國首支環境安全保衛總隊。環境警察機構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因為立場、角度的不同而產生沖突。
第二,構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一體化的信息平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借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置聯合執法系統,由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將各類環境污染案件信息錄入系統,在案件線索、行政處罰結果、法律文件、數據規定及案件處理程序上,逐步實現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信息聯網共享。環境違法信息平臺建設既可以強化司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也可以提高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公開與效率,從而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
第三,加強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環境行政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根據信息平臺對錄入系統的環境污染案件的執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履行環境監管的職責;專項監督是檢察機關定期對環境執法機構的案卷進行抽查、評查,以考慮案件辦理是否合法、有效,有無存在該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罰與其他治理手段的協調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犯罪治理應當是合理使用多種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單純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無法達到犯罪控制的預期目的。在我國,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罰手段具有猛藥的作用,短時期內效果比較明顯,因此,刑罰手段與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慣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視。同時,在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處罰方法與刑罰方法相互脫節,各自為戰,未能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形成應有的合力。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予以調整;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罰制裁。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為輕重有別,所以處罰也應該有區別。環境行政法對一般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而刑法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
從技術層面上講,各個法律各司其職,共同起到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行政法觀念不發達,特別是行政執法不嚴的情況下,導致刑法在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既要擔負防止一般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任務,又要預防嚴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發生。人們本來希望通過這樣的立法模式來縮小刑法介入社會生活的范圍,但現實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廣泛地介入到社會生活之中。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決社會糾紛之時,刑罰才能介入。正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僅靠刑罰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體系中刑罰并不是唯一阻止環境污染行為的有效方法。刑罰總是作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結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規定使用。當一個適度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結合一起使用時,才會發揮有效的作用。
摘要:環境監測是人們認識環境、評價環境、掌握環境質量的重要手段,是環境治理的前提和依據。城市環境治理包括城市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水污染治理、城市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和城市噪聲污染治理四類。不同類型的污染具有不同的特點,其危害也不同,對此應采取不同的治理途徑。本文就針對城市的環境污染特點,分析城市環境監測和治理技術在控制環境污染方面的內容。
關鍵詞:城市環境;環境污染;污染治理;環境
環境監測是運用各種分析、測試手段,對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值進行測定,取得反映環境質量或環境污染程度的各項數據的過程。其目的是運用監測數據來表示環境質量受損程度,進而來探討污染的起因和變化趨勢,結合環境治理技術從而更快速、準確地控制和解決環境的核心問題。
一、環境監測和治理技術的發展現狀
1.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環境監測已初具規模體系基本完善,特別是十一五以來到三級站環境監測站(縣級站)的能力建設,無論是環境監測能力、監測管理或是物質基礎等方面,都有了質的飛躍。就技術方面而言,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首先,環境監測技術已發展有生物監測、物理監測、遙感、衛星監測等多種監測技術的監測體系。其次,環境監測儀器的生產也達到了一定的水平。
我國的環境監測儀器的生產技術與水平也日益提高,如油份測定儀、電磁波監測儀器等。我國重點開發的儀器主要有空氣和廢氣監測儀器、污染源和環境水質監測儀器與便攜式現場應急監測儀器等。此外,我國的環境監測也逐漸向自動連續性的監測系統發展,提高了環境監測的效率。
2.環境治理技術的發展現狀
針對于各種不同的污染指標,到目前已經發明產生了相對應的治理新技術、工藝及儀器。清潔的大氣環保技術;固體廢物處理技術;水凈化技術等近年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對于大氣治理,各種除塵技術,脫硫、脫氮技術等以及工業廢氣的凈化都取得一定效果;對于污水處理和凈化技術也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對于固體廢物處理,廢物的減量化明顯且回收率高。近年來,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有了較大的發展,人們從僅注意少數幾種污染物的單項治理發展到用先進的設備和投術進行綜合治理,用物理化學及生物化學方法治理環境污染已取得較明顯的效果。
二、城市環境污染的監測
1.環境監測對象
城市環境污染監測主要圍繞水質環境監測、大氣污染監測、噪音污染監測、生物指標監測。就城市監測技術手段而言主要圍繞在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專用環境監測儀器和便攜式現場應急監測儀器等。
2.環境監測技術及應用
環境監測技術在不同的使用條件下有不同的技術方法。
在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中,主要使用一些原子吸收光譜法、紫外一可見分光光度計、紅外吸收光譜法、ICP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等。
在專用環境檢測時所使用的儀器主要有空氣和廢氣監測儀器、污染源和環境水質在線監測儀器。常用的COD測定儀在測定方法上有滴定法、庫侖法、分光光度法等,這些方法均有各自的特點,可以滿足不同的需求。氰化物測定儀中,國外已有可以測定不同形態氰化物的儀器。測油儀中,主要以紅外法為主,其準確性、可靠性較好。
便攜式現場應急監測儀器:體積小、重量輕、分析速度快、操作簡便。國外環境常規污染物如CO、NO、COD等的便攜式儀器早已成熟,便攜式氣相色譜(GC)作為現場分析儀器也已使用多年。這些都是應急監測中不可缺少的工具。隨著國家十二五規劃對環境保護的加強,能力建設投入的加大,監測應用技術和手段必將上一個新的臺階。
自動在線監測系統主要有空氣和廢氣自動監測系統、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噪聲自動監測儀器、3S技術等。其簡便及其長效的監測平臺也必將在我國十二五發展規劃發展中有更大的空間發展及應用。3.我國城市環境監測技術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市環境監測技術目前尚存在不足之處:首先,監測系統整體能力不強,自動在線監測儀器產品技術含量偏低,無法與國外產品進行競爭。其次,監測技術配套性差,可測項目不多;太精儀器、自動監測系統大多依靠進口。第三,總體技術水平低,缺乏自己的核心技術。最后,在監測分析技術上,一些污染物缺乏一些標準的分析方法,一些監測技術尚不規范,應進一步提高應用監測分析技術。
三、城市環境污染的治理
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治理、廢水治理、噪音污染治理以及固體廢棄物治理等。
1.城市環境治理技術及應用
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主要有顆粒污染物治理技術和氣態污染物治理技術。顆粒污染物治理技術包括機械除塵裝置、過濾除塵裝置、靜電除塵裝置。氣態污染物治理技術包括吸收法、吸附法、催化法、燃燒法、冷凝法、生物法、膜分離法等。
廢水處理技術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處理法,生物技術逐漸運用到污水處理上來了,且得到了很好的處理效果。這些方法運用于廢水處理的三大類別:分離處理、轉化處理和稀釋處理。
噪音污染治理包括吸聲降噪、隔聲降噪、消聲降噪、減振降噪。
固體廢棄物治理是通過一定的技術處理和分離手段,來改變廢棄物的結構和特性,已達到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的、主要的處理技術包括壓實、粉碎、分選、脫水干燥、化學處理、生物轉化處理和固化處理。
2.我國城市環境治理技術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市環境治理技術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中小城市的環境治理的設備的落后,環境污染處理效率、質量低;關鍵治理設備還得需要進口,國內沒有相關的設備支持;綜合治理的能力較薄弱;我國制定的污染指標比較寬松;污泥沒有真正達到無害化,沒有最終處置的途徑;新興技術(像生物治理技術)的發展比較緩慢;對于廢棄物治理的回收再利用率低。這些問題都在技術上限制了實踐過程中環境治理的實施與發展。
四、我國城市環境污染監測及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
1.城市環境污染監測技術的發展方向
城市環境污染監測技術發展方向應落著在以下幾個方面:大力推廣實驗室管理系統(LIMS),并加以廣泛應用;創建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監測技術體系,組建完善國家級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突發污染事故預警監測系統的研究。另外,在環境污染物的分析項目上,以監測有機污染物為主;在監測分析的精度上,向痕量乃至超痕量分析的方向發展。其次,連續廣泛使用自動化和現場快速分析技術,監測分析儀器趨于小型化和復合化,操作簡便化。
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發展方向
城市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發展方向應落著在以下幾個方面:水環境治理與水生態系統修復技術;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煙氣污染排放;加大綜合治理設備的發展;加大對特殊材料的研發;對新興技術的研究,像生物治理方面的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向。
五、結語
我國在環境監測方面還處于發展階段,很多測試儀器、測試系統及數據分析儀器還處于不斷發展和完善階段,要大力推進環境測試技術的發展,鼓勵測試儀器及系統的研發,并在制度和管理上完善我國環境測試技術的落實和基本普及。對于城市環境的治理技術,也要大力發展配套設備的研制和完善,發展新興污染處理技術和處理方法,同時將治理放在污染之前,做好預防,防患未然。(作者單位:仁壽縣環境監測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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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不像工業污染那樣易發現易治理,而如果扼制不住“小污染”必將變成“大污染”,因而,我們要著重干好如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提高農民環保意識。
俗話說“惟有凈土,才有潔食”。我們要以轉變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為核心,提高農藥、化肥、有機肥的有效利用率,大力發展有機、綠色生態農業,確保“米袋子、菜籃子”食品安全。加大農村環保宣傳力度,引導農民樹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自然生態的理念;同時抓住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機遇,以“環境怡人、村鎮宜居”理念,充實“村容整潔”主題,讓農村的村容整潔起來,鄉風文明起來,居住環境宜人起來。
二是構建保障機制,提高農村環境質量。
建立遏制粗放型經濟增長的體系,實施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源隔離工程等;大力推廣平衡施肥、精量施肥技術和生態防治技術,從源頭上控制化肥和農藥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廣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用水、用肥的效率;遵循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加快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治理;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科學劃定養殖區、限養區、禁養區,關閉、取締禁養區內的養殖企業,加強對畜禽養殖企業的監管。
【關鍵詞】農村;環境治理;探討
一、當前我國農村環境現狀分析 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活動引發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受到了嚴重挑戰,環境保護逐漸受到重視。我國農村環境問題是伴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村生產生活方式變化、人口急劇增加而逐步形成的。所謂農村環境污染,是指由于農民在從事農業、工業等生產活動及生活活動中造成的農村環境質量下降,并對農村生態環境和人們生活健康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行為。2010年環保部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中指出,“當前我國農村環境問題日益顯現,農業源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大,局部地區形勢有所好轉,但總體形勢仍十分嚴峻,突出表現為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量巨大,農業面源污染形勢嚴峻,農村生活污染局部增加,農村工礦污染凸顯,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有加速趨勢,農村生態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據統計,我國農村每年化肥的施用量達4700多萬噸,但有效利用率不足35%,每年產秸稈大約7萬億噸,利用率不到50%,農村每年產生生活污水達90多億噸、生活垃圾2.8億噸,由此造成了農村水體和土壤嚴重污染,再加上鄉鎮工業污染、城市污染轉移,形成了“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產性污染和生活性污染兼有”的嚴峻局面,使得農村環境加速惡化。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了制約我國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對策與建議
1 高度重視,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 各級政府及環保部門應高度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把農村環境保護作為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將其納入到政績考核的范圍,明確各個主管部門的職責,做到年初有部署、年底有考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抓好落實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群眾廣泛參與、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的體系,在政策落實、工作部署、人員組織、財力投放、項目監管等方面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加大對農村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在資金上支持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農村環保資金要做到足額到位和專款專用。 對農村環境的監管是做好農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手段。縣、鄉(鎮)應建立定期調度、定期檢查和抽查的工作制度,便于把握農村環境中污染動向和變化發展的規律,確保各項工作的及時跟進;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重要農產品產地的環境監管,以保證農村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化肥、劇毒農藥的生產銷售,降低面源污染風險;制定鄉鎮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嚴格環境準入;強化農村工業企業污染減排監管,嚴格執行工業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制度,引導鄉鎮企業向園區集中,實行污染集中控制、集中處理,以消除或減少鄉鎮企業的污染,對于那些布局不合理,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經濟效益差,污染嚴重又難以治理的鄉鎮企業堅決予以淘汰。
2 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 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環境污染,必須以完善的農村環保法律法規為基礎。因此,應建立和完善適宜農村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充分體現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普遍性”等要求,抓緊研究、完善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方面的規范、條例和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并加強農村環境執法,加大環境執法處罰力度,對污染和破壞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樹立農民環境保護的法制意識。 農村環境的整治,廣大農民群眾是主體,必須尊重農民意愿和選擇,充分調動農民自力更生建設家園的積極性。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應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宣傳冊、宣傳畫、環保講座、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方式,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教育,廣泛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和法制知識,使其樹立環境資源價值觀念、生態文明理念和環保法制觀念,提高農民的環境意識,調動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農民群眾和干部意識到農村環保的重要性,努力營造一個人人關心生態環境,時時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氛圍。并在農村中小學的課程中要開設環保內容,使孩子們從小就養成愛護環境的習慣。建立科學有效、快速反應的舉報與獎勵機制,積極推進與落實“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的政策,激勵、引導農村群眾投身到環境保護之中。
3 加強農村環境規劃的編制,加大對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的投入與維護
根據農村不同區域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現狀,因地制宜編制科學、合理、可行的農村生態發展規劃。大力倡導發展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推廣使用有機肥料,合理地使用農藥、化肥和地膜,推廣畜禽的規模化養殖技術,推廣畜禽糞便、秸稈等廢棄物的無害化技術、資源化處理技術,提高生物能源的利用率和農村廢棄物的再循環率,實現農業清潔生產和產業間的協調發展,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實現農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所需資金較大,不能光靠中央財政支持,應加大地方政府地資金投入,同時引導社會資金的注入,逐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基礎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機制,保障環境基礎設施能長期有效地運行。
綜上所述,農村環境的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技術、經濟、社會、環境等方方面面,同時它又是一項造福子孫后代的民生工程,需要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基層政府應以生態文明創建為抓手,通過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將進一步推進新農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狀況將會得到改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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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君麗,劉春光,斯東林,等. 我國農村污水處理與資源化存在問題及對策[D].農村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天津:中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2008, 10.
阻礙環境污染的防治政府制定的環保政策及規劃相對落后,在經濟社會欠發達的情況下難以執行。全國大多數城市對“污染者付費”的政策還沒有落實到位。首先大多數城市對已建和新建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欠費現象嚴重;其次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偏低也是個突出問題。很多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對民營企業投資建設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缺乏吸引力,征收的排污費還不及補償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基礎設施的滯后,給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帶來了很大阻礙。環境保護投入缺乏市場投融資手段。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未引入市場化、產業化機制。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運營機制上的問題導致不少設施并未發揮預先設計的處理能力和效率,出現了“大馬拉小車”的局面。
1.1科技支持的欠缺阻礙環境污染的防治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是一項科技含量很高的系統工程,主要體現在先進的環保技術上。回民區環保科研力量相對薄弱,且投入低,導致缺乏實用經濟的環保技術支持。
1.2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隨著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生活廢棄物產生。另外,回民區人口主要是世代居住于此的老城區人和周邊村鎮的外來戶、回遷戶,居民收入偏低、文化素質不高,對環境保護需求不足。這些生活垃圾如得不到妥善處置,會給環境造成嚴重壓力并對市民身心健康構成威脅。
2社會工作對回民區環境污染的介入
2.1中間協調,發揮橋梁作用社會工作者是政府政策的影響著,可以參與回民區環境保護系統相關政策的制定,將回民區環境問題的整體情況和實際問題向政府反映,督促政府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社工應推動呼和浩特回民區金海工業園區整體搬遷、改造項目的實施。根據呼市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核雙圈”城市規劃綱要,在市四區核心范圍內,逐步實現工業項目外移。金海工業園區處在二環以內,適合發展第三產業,回民區政府決定將金海工業園區外遷,土地用于發展現代物流業和專業市場。調整經濟結構,將經濟發展重心轉移至以商貿、旅游、服務業為主導的第三產業,發展特色產業,大力治理空氣污染,實現經濟與環境雙贏。具體說來,應倡導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堅決摒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進區,嚴格執行環評制度,不給任何存在污染隱患的企業開綠燈。全面關停“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整頓多家非法煤炭市場,阻斷煤煙污染渠道,對轄區內煙塵污染較重的采暖爐、茶浴爐進行“拆、改、并、轉”,從而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量。社會工作者還應及時將政府的決策反饋給居民,讓居民了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居民的環保需求、環保意識,形成良好的環保氛圍。
2.2資源連接,為環境污染的防止爭取資源首先是資金的支持,在解決資金問題時,可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建立公共財政需求,列入本級財政投入內容并逐級增加,確保增加比例高于經濟增長水平。社工應廣泛利用各種渠道,增加投融資手段,爭取上級部門、慈善機構、個人的各種投入。同時,社工應積極動員學校、各個單位、社區、志愿者、義工等都加入到環境保護的治理中去。
2.3加大科技投入,確保環保技術的支持社工應聯系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一起致力于環保科技的發展,為政府提供環保的智力支持。
關鍵詞:庇古稅;排污權交易;經濟誘因;策略行為;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1-0186-03
為求得經濟發展與環境品質維護的最大限度的兼容,我們有必要改變傳統的控制命令模式轉而建立以市場導向為主的現代環境管理制度,但轉換過程的諸多環節尚需仔細論證,以實現實踐功效的最大化。
一、外部性與環境侵權
亞當?斯密的經濟人理論內含邏輯緊密的三個環節:
(1)每個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自利既指self-determination又指selfishness)。(2)每個人在約束條件下實現自我關懷。自己的行為是別人行為的對應值,每個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時不得不考慮他人的私利,否則就難以實現自己的利益,正是這一點構成了交易的意義。(3)每個人主觀上追求自己私益時,一只“無形之手”――分工基礎上的競爭在客觀上被引導到了最大化公益實現的途徑上去。
斯密認為,自利之心是社會繁榮、發展的秘密與關鍵,個人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在“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能達至社會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也即個人福利與社會福利是簡單加總的關系,所以斯密對人的利己之心激賞有加。但斯密至少忽略了外部性(externality )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由于也正是由于每個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所以在給定的約束函數下,人總是尋找機會施行成本外化,收益內在的行動方案(機會主義opportunism)。這個被轉嫁了的成本降低了他人或者說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這導致社會福利的增加沒有選擇成本最小的行動方案。這就意味著私人行動方案的個人成本價格與社會成本價格存在不一致,這個不一致的價格差就是外部性。外部性等于社會成本減去私人成本,所謂外部性就是某一經濟主體的活動對其他經濟主體產生一種未能由交易市場或價格體系反映出來的影響。按薩繆爾森的觀點就是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被強加了非自愿的成本和利潤。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與負的外部性。
緣于外部性的存在,個人福利最大化或者說成本最小化并不意味著社會成本最小化。
環境侵權指“因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權、人格權以及環境權受到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1] 污染者對他人財產權、生命健康權施加的外部性以環境為媒介得以產生,這種特殊的產生外部性方式導致了兩種不同的環境管理制度――傳統的控制命令模式與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學治理路徑(庇古稅,排污權交易)。
二、對庇古稅的反思
(一)庇古解決外部性的方法并未依效率原理
如果某甲企業造紙廠排放污水的行為對于下游企業水產養殖廠某乙具有不同程度的外部性,如何消除、減少甲企業經濟行為的外部性,庇古在《福利經濟學》提出了三種解決問題的辦法:(1)要求某甲企業向某乙賠償損失;(2)根據致損情況向甲企業征稅;(3)責令某甲停止損害行為。但人們認為上述方法并非完全理想,因為該三種方法雖然能使某乙免遭損失,但也可能使某甲受損,從而使社會總福利水平下降。
為了邏輯證成之方便,我們首先分析方法(3):
根據科斯原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動力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使外部性因素內部化。科斯原理認為權利的初始界定根據效率原理進行,推而廣之,權利的保護方法也應當依據效率原理。克萊布里斯和他的耶魯法學院的麥米德認為法律有三種保護權利的方法:(1)財產規則;(2)責任規則;(3)不可剝奪規則。財產權具有定紛止爭的功能,通過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實現財產權的排他性。財產權體系中如所有權具有昭告世人的公示公信力,任何人都負有不妨礙其圓滿狀態的義務;財產權人對其財產具有勞動剩余的排他性索取權。這樣,財產權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排他性就為財產權人建立了一種持續而穩定的期待,這種穩定的期待為財產權人創造了投資、勞動的強烈激勵。但當政府為了公共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財產權人的財產時,如修建高速公路,財產權人不得拒絕,這就是所謂“所有權負有社會使命”。財產權的排他性受到限制,財產權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可能受到政府的某種程度的管制。這時適用責任規則,即政府必須向財產權人作出最低程度的補償,補償額即是政府購買限制財產權人財產排他性權利支付的對價。另外,當平等主體侵犯財產權時,如甲企業新修建的廠房影響了乙居民房屋的通風、采光(侵犯相鄰權),導致居民乙的房屋的價值下降。如根據財產規則,則甲企業的行為統歸無效,應當拆除廠房,這會造成社會資源損失。如根據責任規則,則甲企業只須向居民乙賠償損失即可。這種損害賠償只是私人財富的轉移,社會總財富沒有減少。不可剝奪規則只適用于基本的權利如自由等領域。
因而,如果依據財產規則,那么應該適用庇古提出的方法(3)――通過責令某甲停止損害行為保護乙的權利;但依據效率原理,則并非一定可取,甲減產、停產,社會整體福利水平下降了,社會的紙張的總需求與總供給趨于緊張。
其次,我們必須明白,企業生產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這是在現有的生產技術條件下人類享受技術進步福音的同時必須承受的后果,問題的關鍵是污染的程度是否在我們容忍的限度內,是否符合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基本原則,所以,經濟學的任務并非消除污染的有害性,那是自然科學技術專家的使命,經濟學是通過制度安排為當事人減少污染創造激勵。
(二)內部化不是終極目的,內部化只是抑制產生有害的外部性的手段,只具有中間性價值
我們再分析方法(2):
著名的庇古稅原理在于根據至損情況把企業行為外部性的價格轉化為稅收價格由政府征收,從而使企業的外部性成本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企業因而有了消除、減少外部性的激勵。庇古稅適用于污染物之排放雖造成環境品質惡化,然而未有具體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的情形(在這一點上庇古稅區別于因環境侵權而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在企業之排污已違反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標準,但私人權利樣態沒有明顯變化,或現有的技術手段無法查明、論證污染與權利樣態變化內在的因果聯系時,由環境行政部門征收的維護環境品質的費用。
根據致損情況向污染企業征稅,根據“致損情況”征稅收費那就意味著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征收標準,而某一類企業的征稅標準又是統一的。而如果是根據該類企業污染的全國性的一般污染損害標準,則該國就可以對這類企業給定一個統一的征庇古稅的標準,標準(計算公式)確定,則只根據企業規模的不同而有不同數量的計征,那么意味著該國所有相同規模的同類污染企業按比例面臨同等數量的庇古稅,亦即產品中生產成本中的污染成本相同。按庇古觀點由于該庇古稅轉化為了企業產品的生產性成本,庇古因此認為這個轉化了的生產性成本有助于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降低污染,消除經濟行為的外部性。但我們認為,正因為庇古稅轉化為了生產性成本,所以企業最終會轉嫁給消費者,產品的價格必然體現庇古稅。所以說到底是向消費者(受害者)征了庇古稅。
所以庇古稅具有通過向消費者征稅的方式引導消費者消費綠色環保產品的功能。而不能有效促成污染企業為防止,減低庇古稅而進行技術創新、技術改進從而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因為巨大的科技研發費用及原裝備與新技術配套對接的昂貴費用與庇古稅相比不成比例。事實上又不可能對污染企業的產品征高額庇古稅,如果征,那么,由于商品的替代性特征人們將選擇功能類似的商品從而將扼殺該類企業。因而,庇古稅的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在綠色新技術研發費用低于庇古稅時,才具有弱激勵作用。
所以,如果根據局部性的個案的污染損害由環境行政部門征收排污費,排污費專用于局部區域環境治理,相較庇古稅而言則更能強化,調整企業的對策行為。因環境侵權(Environmental Tort)①引起個別的民事損害賠償重在補償。由于根據具體的至損情況征收排污費和向受害人賠償,所以排污費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能促使污染企業把污染控制在同類企業的平均污染水平,如果高于同類企業的平均污染水平,則其產品將缺乏競爭力。其中排污費、民事損害賠償能更顯著地影響不同程度污染企業的生產成本差異。
但排污費由于雖有經濟誘因之功能沒有排污總量控制而被環境品質價值取向所擯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得知,由于庇古稅會轉化為生產成本,所以事實上是向消費者、向受害人征稅,庇古稅并不能發揮理想中有效遏制污染企業排污沖動的功能。
三、對科斯方案的反思
科斯認為致損具有相互性,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科斯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思路很簡單,就是化外部性問題為產權問題。科斯認為交易具有稀缺性,自愿交易就有效率,就意味著公平,通過交易實現權利的重新安排從而實現社會產值最大化。這就形成所謂的排污權,這種權利并非來自法律的初始界定,依交易取得。但對于環境資源污染而言,如果適用科斯原理問題有其特殊性。
環境資源分為經濟環境資源和生態環境資源,民法保護的是其經濟屬性,環境法保護的是其生態屬性[2]。生態環境資源具有純粹公共物品特點,在消費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對于生態環境資源這一純粹公共物品進行產權界定是相當困難的,因為有選擇的控制排他消費的成本非常昂貴,這就無法建立像私人產品市場那樣的收費制度。對生態環境資源的消費如此,企業對其的污染也一樣。由于生態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主體缺位,更準確一點說由于所有權主體(不特定多數人)行使所有權的現實困難,使得科斯外部性問題內部化的產權交易理論展開困難。污染權市場的形成必得以政府為媒介,通過政府代履行不特定多數人的部分所有權權能。這就導致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就排污權配額建立一級市場,政府通過現有技術手段確定環境品質的基本容量,確定排放配額――排放總量。在一級市場排污權交易理論沒有適用性。所以,科斯排污權交易理論適用于二級市場中企業與企業之間排污權交易。
四、問題
1.在一級市場如何分配排污配額,實非易事。如通過政府強制發放配額則易滋生行政尋租;如通過招投標、出售方式又容易形成資本帝國的資本獨占,并成為大型企業逼迫對手退出市場的手段之一。在排污配額初始分配的方法上,是不宜采用競價拍賣的方式,因為出價最高者是高污染、高效益企業,而高污染、低效益企業將被淘汰出局;但同時污染低,效益一般的企業也沒有支付意愿高價競買排污權配額,這會實際上通過環保政策鼓勵新技術企業高污染、高利潤的“圈錢”行為。
2.如允許排污權的異地交易,則區域環境品質如何保證,如何實現區域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時間的濃度控制。依慣例設若禁止不同類污染排放物之交易,則同類污染排放物往往屬同一行業,鼓勵此類交易則意義不大。
3.不同企業的排污權交易并沒有增加企業單位產品的排污成本,因為工廠排污配額的增加也意味著工廠相應比例產出數量的增加。正因為如此,由于環保新技術的研發成本高,企業只有維持既有的技術發展水平下的平均污染成本的激勵,因為這是企業在市場中的生存底線,依據該生存底線企業之間形成默契、超穩定的市場均衡,這種均衡的打破需要借助政府的規制。
4.科斯排污權交易理論的核心宗旨在于誘導企業通過技術革新采用新技術標準降低單位產品內含的排污成本,而不僅僅滿足于排污權配額的分布狀態;其目的在于激勵污染物排放的總量遞減,而不僅僅在于總量維持,總量維持只是一個退而求次之的消極目標。但企業通過購買的排污權的同時該排污權會有同比例的產品產出,所以單位產品內的生產性的污染成本仍然為社會同類產品的平均基數。所以,只要企業能購買到排污權,企業出于成本控制就不會研發新技術。只有在企業的排污權配額不能滿足其生產需要而又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時,或者新技術研發成本低于排污權配額市場價格時,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在預期產品利潤空間后被迫選擇研發新的環保型生產技術。所以,純粹的排污權交易只能消極的激勵企業維持同類企業的平均的生產性污染成本。唯此,引入行政管制從而既發揮排污權交易實現總量控制,又避免經濟誘因不足的缺陷殊為必要。
五、結語
1.庇古稅能使排污企業的對環境污染的外部性成本轉化為生產性成本――內部化,但這種內部化只導致了產品的更高成本,在均衡市場上卻沒有為排污企業減少排污,改善排污方式提供強烈激勵。
2.內部化只是一種私人財富的轉移,內部化不是目的,它是促使企業進行技術改進,減少排污,減輕、消除污染的有害性的必要前提,但不是充分條件。充分條件是不同企業的同種產品的生產性成本體現了不同的內部化價格。庇古稅具有通過向消費者征稅的方式引導消費者消費綠色環保產品和激勵企業維持平均污染成本的功能,但在該點上,排污費與民事損害賠償顯然優于庇古稅。在污染者付費的基本原則下,“為環境使用所應支付之費用必須對污染者具備有足夠經濟上之誘因”[3]。“因為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經濟觀點上一開始不只是費用負擔問題,而且是為了達到一定(經濟上)誘因的作用,此種作用帶給污染者在一定程度上有預防的效力。”[3]民事損害賠償與環境行政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對廠商的產品的利潤空間的擠壓有助于激勵企業維持一定的污染水平,以保證其產品價格的競爭力。所以,我們必須尋找能使內部化價格差異化的內部化方式。
3.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和排污費是污染企業購買環境侵權的價格。為防止污染企業與特定受害者共謀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行政部門必須控制交易規模,交易數量,如污染物排放的區域濃度控制。排污費應當根據污染企業造成的污染情況征收,并用于專項整治,為防止民事損害賠償、排污費轉化為生產性成本,環境行政部門可以設定企業準入制度,責令污染企業采用特定技術標準。
4.排污權交易制度也只有在企業買不到排污權配額或排污權配額價格高于環保新技術的研發成本時,才能把資本的尋利沖動約束、引導到環境保護的社會使命中來。
六、研究結論
只有嚴格規定企業使用排污配額的年度遞減比率才能激活排污權交易,只有嚴格規定企業使用排污配額的年度遞減比率才更能使排污權交易符合環境保護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曹明德.環境侵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1.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是指由于人為因素或自然因素,將有害物質直接或間接排入水體后,使水體的水質和底泥的物理、化學性質或水生生物的組成發生變化,從而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和使用功能的現象。
1.2水體污染的危害
1.2.1危害人體健康
被污染的水體中含有農藥、多氯聯苯、多環芳烴、酚、汞、鉻、鉛、鎘、砷、氰、放射性元素、致病細菌等有害物質,它們具有很強的毒性,有的是致癌物質。這些物質可以通過飲用水和食物鏈等途徑進入人體,并在人體內積累,造成危害。
1.2.2造成水體富營養化
當含有大量氮、磷等植物營養物質的生活污水、農田排水連續排入湖泊、水庫、河水等處的緩流水體時,造成水中營養物質過剩,便發生富營養化現象,導致藻類大量繁殖,水的透明度降低,失去觀賞價值。同時,由于藻類繁殖迅速,生長周期短,不斷死亡,并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也可被厭氧微生物分解,產生硫化氫等有害物質。從以上兩方面造成水質惡化,魚類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
1.2.3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
良好的水體內,各類水生生物之間及水生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保持著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密切關系,處于良好的生態平衡狀態。當水體受到污染而使水環境條件改變時,由于不同的水生生物對環境的要求和適應能力不同,產生不同的反應,將導致種群發生變化,破壞水環境的生態平衡。
1.3水體污染防治途徑
1.3.1推行清潔生產
通過調整工業結構和改善工業布局等調控措施,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效率,減少污染源的排放,不僅提高經濟效益,而且更有效達到環境治理的目標。
1.3.2回收有用物質
1.3.3發展節水型工業
2.大氣污染與防治
2.1大氣污染
人類生產、生活活動或自然界向大氣排出各種污染物,其含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使大氣質量發生惡化,使人們的工作、生活、健康、設備財產以及生態環境等遭受惡劣影響和破壞,這類現象稱為大氣污染。
污染源可分為天然污染源和人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地點或地區,如排放灰塵、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污染物的活火山、自然逸出的瓦斯氣,以及發生森林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地方。人為污染源則又可按不同的方法分類:按污染源空間分布方式可分為點污染源、面污染源、區域性污染源;按人們的社會活動功能可分為生活污染源、工業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為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
2.2大氣污染的危害
2.2.1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大氣污染極易影響人體健康,它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往往是多方面和綜合性的,其中又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重金屬煙塵、氟化物、碳氫化合物等化學污染物對呼吸道的危害最為常見。這是因為,呼吸道粘膜對污染物特別敏感并具有很大的吸收能力。此外,大氣污染對眼、皮膚等也常有刺激和危害,并可誘發心血管、神經系統的疾病。
2.2.2大氣污染對植物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植物的危害,隨污染物的性質、濃度、排放量和接觸時間、植物的品種以及生長期、氣象條件的不同而異。氣體污染物通常都是經葉背的氣孔進入植物體,然后逐漸擴散到海綿組織、柵狀組織,破壞葉綠素,使組織脫水壞死;干擾酶的作用,阻礙各種代謝機能,抑制植物的生長。顆粒狀污染物則能擦傷葉面、阻礙陽光,影響光合作用,妨礙植物的正常生長。顆粒物上的重金屬等有害元素還可進入植物細胞內,產生進一步的危害,使植物枯萎甚至死亡。
2.2.3其它危害
大氣污染還可通過干沉降、濕沉降(如酸雨)形成全球性災難;使全球氣候逐漸變暖,危害生態環境;危害臭氧層,使人群和動植物對紫外線的保護屏障受到破壞等等。
2.3大氣污染的防治途徑
調整能源戰略,采用清潔能源。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以礦物燃料中的煤炭為主。不僅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使全球氣候變暖,還形成酸雨,給全球生態環境帶來極大威脅。因而,調整能源戰略,逐步改變能源結構是防治大氣污染的一個重要途徑。
(1)大力開發利用水能;
(2)有步驟地發展核能;
(3)積極開發利用生物能源;
(4)利用其他清潔能源。
3.其他環境要素和物質的污染與防治
3.1土壤污染與防治
3.1.1土壤污染物質
一般是指進入土壤中并影響土壤特性的物質,分為有機物類;重金屬污染物;放射性物質;致病的微生物。
3.1.2土壤污染的防治
在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措施時,必須考慮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工業"三廢"的排放;加強對土壤污染區的監測和管理;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3.2固體廢物的污染與防治
3.2.1固體廢物的污染
固體廢物通常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活動中丟棄的固體和泥狀物質,包括從廢水、廢氣中分離出來的固體顆粒。
3.2.2固體廢物的危害
侵占土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水體;對大氣的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3.2.3固體廢物的防治
資源的回收。利用對固體廢物的再循環利用,回收能源和資源。對工業固體廢物的回收,必須根據具體的行業生產特點而定,還應注意技術可行、產品具有競爭力及能獲得經濟效益等因素。
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是指經過適當的處理或處置,使固體廢物或其中的有害成分無法危害環境,或轉化為對環境無害的物質。常用的方法有:土地填埋;焚燒法;堆肥法。
3.3噪聲污染與防治
3.3.1噪聲的污染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說,凡是干擾人們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統稱為噪聲。如機器的轟鳴聲,各種交通工具的馬達聲、鳴笛聲,人的嘈雜聲及各種突發的聲響等,均稱為噪聲。
噪聲污染屬于感覺公害,它與人們的主觀意愿有關,與人們的生活狀態有關,因而它具有與其他公害不同的特點。
3.3.2噪聲的防治
構成噪聲污染有聲源、聲音傳播途徑與接收者二要素,控制噪聲污染可從這二方面著手:降低聲源噪聲;在傳播途徑上控制噪聲。
3.4放射性及電磁、熱污染
3.4.1放射性污染的概念及來源
放射性污染指的是由于人類活動排放出的放射性污染物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對人體的危害。從自然環境中釋放出的天然放射,可以視為環境的背景值。
放射性污染的來源:核工業;核電站;核燃料后處理廠;核試驗等。
3.4.2電磁的污染及來源
電磁污染是指天然的和人為的各種電磁波干擾以及對人體有害的電磁輻射。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主要是研究當電磁場的強度達到一定限度時,對人體機能產生的破壞作用。
人為的電磁污染來源于:
①脈沖放電;
②工頻交變電磁場;
③射頻電磁輻射。電磁輻射污染的危害隨頻率的增高而加大。中、短波頻段電磁場對機體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神經衰弱癥候群和植物神經失調,發生頭痛頭暈、周身不適、疲倦無力、失眠多夢、記憶力減退、胸悶、心悸及女性月經周期紊亂等。
3.4.3熱污染
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使局部環境或全球環境發生增溫,并可能形成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產生直接或間接、即時和潛在的危害現象稱為熱污染或環境熱污染。
熱污染能改變地表狀態引起災害;形成熱島效應;影響漁業生產。
3.5生活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