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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概念8篇

時間:2023-07-06 09: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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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概念

篇1

關鍵詞:投訴;投訴處理;權利救濟

投訴本身并不屬于一個法律的概念。對投訴的規定,散見于稅務、食品藥品監管、勞動監察、林業監察、工商等部門規章及各地出臺的一些地方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之中,并沒有一個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完備的界定。在實踐操作中,投訴與、舉報等行為存在著一定的競合,因此很多行政機關甚至一些部門規章也把投訴與舉報、混同處理,這對投訴的處理及權利救濟造成了障礙。什么是投訴,投訴如何進行權利救濟能否納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范圍仍沒有一個權威的定論。本文擬結合兩個案例對此進行分析與梳理。

一、案情簡介

案例一:某市環保局經過調查,認定某污水處理廠存在超標排污、私自關停污水處理設備的行為,決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某污水處理廠不服該行政處罰,向某市政府進行投訴。某市政府收到該投訴后,啟動執法監督程序對某市環保局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經過調查,某市政府認為該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二:王某購買某廠生產的肉制品后,認為該廠所生產的肉制品外包裝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向某市質監局進行投訴,要求某市質監局立案查處某廠的違法行為、給予投訴人獎勵,同時責令某廠賠償投訴人交通、精神損害等各項損失。某市質監局接到投訴后,對投訴人回復,經過調查,認定某廠生產的食品外包裝違法,已責令其限期改正。投訴人不符合獎勵范圍,不予獎勵。投訴人不服,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某市政府要求投訴人限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投訴人未補正,某市政府按其自動撤回處理。

以上兩個案例均屬對投訴人投訴的處理,因投訴情形的不同,接受投訴的行政機關分別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投訴人的權利救濟方式亦存在較大區別。

二、投訴的界定

1、投訴與的區別

首先,受理主體不同。從《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來看,其并不要求接受的行政機關具有處理人反映情況的法定職權,即接受的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而處理請求的主體為“有關行政機關”,兩者并非同一概念。所以部門側重于協調、交接,其主要職能為將問題材料歸類整理后向具體職能部門傳達、交辦。而實踐中投訴受理的主體是對投訴事項具有直接管理職能的某級政府或政府部門,投訴的主體相對于,具有直接性、針對性,很少出現受理投訴部門交辦的情況,且投訴人對投訴受理部門的交辦存在抵觸心理。

其次,客體不同。投訴的客體只能是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要求行政機關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履行行政職能等。

最后,法律關系及權利救濟不同。體現了社會對國家的監督,人與事項可能有利害關系,也可能沒有利害關系,是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屬于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故排斥了訴訟、復議等渠道的權利救濟。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不服有關機關的答復,應當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查、復核。復核意見為終局決定,不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而投訴則是行政相對人針對不當的積極或消極行政行為在行政法范疇內行使的維權行為,受到行政法律關系的規范和調整。投訴的回復,直接涉及到投訴人的切身權益,故投訴人可以選擇復議及訴訟等權利救濟渠道。

2、投訴與舉報的區別

首先,是主體不同。舉報是社會主體就違法現象向有權機關的檢舉報告,具有公益性。舉報人所舉報的事項與本人利益沒有利害關系。投訴是行政相對人的維權方式。投訴人所投訴事項必須涉及自己的利益,即投訴人本人就是權益被侵害人,否則就屬于舉報。

其次,是適用原則不同。對于具有公益性質的舉報來說,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支持,予以鼓勵和保護。故相關法規均規定了對舉報人、舉報內容的保密原則,舉報可以匿名。在稅務、工商、質檢等領域,相關部門還制定了在舉報查實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規定。對于作為維權方式的投訴來說,投訴直接涉及到投訴人的利益,投訴人的權利維護更為重要,投訴必須實名,無法保密,故側重于保護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知情、申辯等相關權利。

最后,是處理方式不同。對于舉報,因具有公益性質,與舉報人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除舉報人要求,調查結果一般不告知舉報人。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的期限

投訴是法律賦予投訴人的一種權利。《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等諸多法規規章規定,投訴權的行使,勢必啟動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程序,并對現有的行政法律關系造成影響。如投訴權沒有一個行使的期限限制,往往會造成投訴人濫用投訴權或怠于行使投訴權,造成行政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能確定狀態,因此給投訴權設定一個行使的期限限制是必要的。

2、投訴的處理機關

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及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均以上一級行政機關監督為原則,設立的出發點是為了有效的化解行政爭議,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投訴的處理同樣屬于行政機關上下級的監督范疇,為確保投訴的及時有效處理,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亦應以投訴處理機關以職責所屬行政機關為原則,以上一級行政機關監督為例外的原則。例如案例二,王某向某市質監局的投訴。王某的投訴屬于某市質監局行政管理職權范疇;對于要求變更或撤銷行政行為的投訴,為保障處理的公正,作為例外情況,投訴人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投訴,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例如案例一中,對于某污水處理廠的投訴,由某市環保局對自己的行政行為進行處理,很難保障處理的公正。因此,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某市政府以執法監督形式對某污水處理廠的投訴進行了處理。如投訴人向上一級以上的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該行政機關應當幫助投訴人選擇合適的投訴處理機關(對投訴人進行告知和交辦),如投訴人堅持由該行政機關處理,則該投訴理應按照渠道處理。

3、投訴的具體處理方式

依據對投訴的界定,按照投訴的內容及情況,可以按以下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因投訴超期或投訴內容為、舉報范疇的,告知投訴人,其投訴不屬于投訴受理范圍,不予受理。如投訴人堅持投訴,按或舉報進行處理;

2、投訴部門不適當的,告知投訴人,其投訴不屬于投訴受理范圍不予受理,其應向相應的部門投訴。如投訴人堅持投訴,按或舉報進行處理;

3、經調查投訴情況屬實的,行政機關對投訴請求予以支持,并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4、經調查投訴情況不屬實的,行政機關對投訴請求不予支持,并告知投訴調查情況。

四、投訴的權利救濟

根據無救濟、無權利的原則。投訴作為法律法規賦予的一種公民權利,亦具有相應的權利救濟。投訴的權利救濟體現在投訴的受理及投訴的處理過程中。

1、對于不予受理的權利救濟。

投訴人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在受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受理、不予受理及不予答復。對于后兩種情況,投訴人就存在權利救濟問題。

行政機關拒絕受理投訴申請或對投訴申請不予答復,其后果就是,投訴人面臨程序阻礙,被擋在解決問題的渠道之外,喪失了實現實體利益的可能,顯然與投訴人存在利害關系。

2、對于投訴處理的權利救濟。

首先,是對投訴處理的性質認定。目前學術界對投訴的處理存在兩種認識,一種認為其屬于行政事實行為,一種認為其屬于行政法律行為。行政事實行為觀點認為,投訴處理類似于觀念通知,其行為不以產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為意圖,因此不具有可訴性。

其次,投訴人與投訴處理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按照對投訴的界定,我們所探討的投訴是投訴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的活動。投訴的處理或支持投訴請求,使投訴人的自身權益得到主張;或不支持投訴請求,否定投訴人的權益,均對投訴人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影響。故投訴人與投訴處理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第三,投訴不屬于的范疇,不應排斥司法審查,而適用的復查復核模式。

篇2

關鍵詞:處分;受教育權;自主管理權;司法審查

Abstract: The judicial handling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punishing their students d iffer from each other due to the lack of a clear legislative definition of the n ature of punishment.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to punish students and the students ’ rights to education determine the rightful act of judicial review of the puni shment. However, the review should not be overdone and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 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ust be respected.

Key words: punishment; rights to education;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judicial review

近年來,在我國因高校學生不服學校處分行為而引發的訴訟案件時有發生。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有的被列為行政案件,有的被列為民事案件,有的則被法院以“不屬 于受理范圍”為由駁回起訴。同類法律糾紛的不同處置結果,反映了司法實務界對于高校處 分學生行為性質認識的差異,也在一定程度上凸現了立法上的缺失,從根本上折射出高校自 治權與學生受教育權、司法審查權等之間的矛盾沖突與價值取舍。在此,筆者試就高校處分 學生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略陳管見。

一、高校處分學生行為的性質界定

篇3

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兼顧部分困難群體生活需要。隨著城市生活的多元化,在一部分居民尋求整潔、井然和舒適的城市環境時,另一部分待業青年、下崗職工和進入城市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卻為了生計不得不利用城市公共空間作為經營場所。面對這種情況,崇文區從管理相對人的立場出發,能夠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用誠心服務換來尊重。通過實施“早餐工程”、“菜籃子工程”,崇文區新增各類早餐經營網點49家、蔬菜經營網點27家,讓無照商販規范經營,既解決了部分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又維護了正常的市容環境秩序,沒有因此引發過一起。

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管理重心向街道和社區下移。崇文區按照“大城管”概念,在首都率先將市政管委改為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對全區城市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服務,同時推動管理重心向街道和社區下移,理順區、街和社區三級管理的工作架構。

從實際效果看,各街道和社區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有的設立獎勵基金,對及時解決問題的給予獎勵;有的實行劃片分組責任制,定崗定人,對環境秩序實行責任倒查;有的利用“電子眼”等高科技手段對重要點位實行監控,發現情況當即處置,有力地保障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超常規推進。崇文區城市管理模式的突出亮點,就在于各街道和社區的“全權、全時、全管、全責”,從而克服了“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難題,加強了行政執行力。

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完善綜合行政執法依據,推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城市管理面臨著日益增多的新情況,以戶籍和單位為基礎的傳統管理辦法已經很難奏效,需要整合城市管理手段。也正因為如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減少重復執法的同時,由于權力過分集中而備受爭議。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著力構建一個綜合治理、綜合管理和綜合服務三位一體的總體框架,形成了“管理是一個機制、指揮是一個系統、服務是一個平臺、防范是一張網絡、執法是一個整體”的新格局。這種探索的可貴之處,就在于以解決職責交叉和力量分散為重點,推動了全國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建設。

篇4

關鍵詞:見義勇為法;出現問題;制度完善措施

一、引言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實踐之中,經常出現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的事件,需要相關的一部法律進行規范。而在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已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本文就是針對現在見義勇為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關的解決建議,并且從行政法的角度進行分析,來完善我國見義勇為的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推動社會整體的向前進步。

二、我國見義勇為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見義勇為遭誣陷相撞普遍發生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舊有的道德體系逐漸不適合現在社會的發展,而新的道德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民眾逐漸被極端的個人主義和適用主義所主導,成為自己做人的哲學。尤其是南京的“彭宇案”,更成為當今典型案例,并且這類案件還在屢屢發生,例如,“許云案”等案件。這類事件本應是“助人為樂”的好事,但最終卻演變成“好人沒好報”的結局。這就是社會的公共道德缺失,而且又缺少法律護航情況下,引起的人性悲哀。此時,應當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利和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見義勇為的后續保障不足

據數據顯示,現在每年有大約12000起的案件是在見義勇為群眾的協助下完成的,同時在搶險工作的時候,搶救遇難群眾8000多人。但是這些見義勇為者卻缺少應有的保障,并且有人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甚至生命。而作為受益者的政府與社會,卻沒有對見義勇為者給予該有的補償和回報。這樣會使見義勇為者心中充滿辛酸和無奈。這些反映出,現在社會對于見義勇為者的后續保障嚴重不足,同時這種叫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也對見義不為的行為起到推動作用,促使道德進一步滑坡,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見義勇為制度保障,不斷地宣傳見義勇為者英雄事跡,宣傳社會上的正能量,使見義勇為者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提升他們的社會地位,使見義勇為者因為見義勇為的行為得到社會有效的保障,維護他們的權益。

(三)見義不為現象時有發生

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以及經濟轉軌時期,傳統的觀念也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并且極端的個人主義極度的泛濫。人的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人的道德素質下降,出現整體的道德滑坡,大部分人面對險情的時候,都是選擇沉默或者選擇不救。在現在的社會之中,“小悅悅”事件就是最直接的體現,這種出現問題不救的社會冷漠是當今社會上最常見的現象。也就是常說的見義不為的情況。這種情況我們不能用法律去約束人們,因為法律無法要求人們去做好事。要改變見義不為甚至見死不救的現狀,則應該通過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維護。現在絕大部分人的見義不為的主要原因就是見義勇為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社會保障不足、缺乏相應的行政補償以及行政獎勵機制。因此,必須完善相應的制度,從正面給予見義勇為者鼓勵,對社會進行正確的道德引導為社會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我國見義勇為制度現狀的原因

(一)見義不為發生的原因

首先,我國缺少一部完整的見義勇為的行政獎勵立法,沒有形成完善以及統一的立法制度體系。對于見義勇為者我們要本著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互結合的原則。但是,我國現在關于對見義勇為者的整體的獎勵政策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規范中,各個地方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隨意性比較大。同時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本來也是由地區不同的部門制定,立法主體多樣化,導致相關的法律效力發揮程度不同,執法過程也做不到徹底執行,出現大量的問題。這就造成使見義勇為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無法進行直接有效的執行。其次,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制度差異大,數額較少。目前,我國針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各地都有相關的獎勵以及撫恤的制度,但是獎勵制度都是由政府直接設立,并沒有進行相關的調查,綜合各方面的建議,考慮地方的實際便進行綜合制定相關的制度。并且也缺乏相應的機制保證見義勇為者及時獲得相應的補助和救助。更重要的是,各省關于見義勇為者行政獎勵的數額較少,不足以滿足見義勇為者生活以及醫療的費用。根據調查顯示,我國現階段由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獎勵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各省見義勇為的賠償平均都是在20萬元以下。因此,有的地方的見義勇為資金,甚至都不夠見義勇為者的醫藥費用開支,有的對本地和外地人員進行區別的對待。此外,現在見義勇為的撫恤金明顯低于國家事故傷亡的標準,并且由于相關的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見義勇為者的后期合法保障陷入困境。因此,只有真正的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才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實現社會總體的不斷向前進步。最后,見義勇為的獎勵監督和救濟機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國見義勇為的行為發生之后,大多因為缺乏相應的行政獎勵救濟機制,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狀”,導致產生大量的負面新聞,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因為缺乏監督機制,對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應用缺乏監督機制,不利于保證見義勇為者相關的權益。此外,見義勇為者在接受獎勵資金上處于被動的地位,隨著獎勵資金的領取,國家缺乏相應的后續救濟機制,導致見義勇為者的生活陷入困境,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救濟制度,形成一個持續的,有效的各方面都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

(二)見義勇為反遭誣陷的原因

首先,對見義勇為的誣陷者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在我們所眾知的“彭宇案”“許云案”中,反遭誣陷,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遭到危害。這就是在相關見義勇為的保護條例中缺乏對誣陷者法律責任的規范,從而使見義勇為者面臨諸多的麻煩。第一,見義勇為者的免責的條款缺失,使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卻要面臨訴訟的境地,并且還可能出現像“彭宇案”反遭誣陷的情況。第二,由于我國社會對誣陷者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使這些誣陷者受不到法律責任的追究,極大助長了不法分子的氣焰,甚至在中國社會出現了一批“碰瓷兒”的人,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完善見義勇為的的相關條例,完善對見義勇為者權益的保護,追究對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其次,見義勇為的社會保障缺失。目前,在現實社會之上見死不救和見義不為成為現在社會的熱點話題。并且絕大分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不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但是我們也必須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相應的生活和醫療保障,使諸多見義勇為者在進行善行,出現傷病以及殘疾之后,因為相應的救濟資金不足,面對所謂高額的醫療費,只能放棄治療,對自己的家庭和以后生活都蒙上灰色的陰影。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救濟制度,提高相應的獎勵資金,制定出相應的法律,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構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四、見義勇為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第一,制定完善的見義勇為保障法。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利益,不顧自身的安全與不法勢力或者險惡的自然環境作斗爭的高度危險行為。因此,見義勇為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到的,我們必須對見義勇為者作出相應的保護政策。首先,國務院必須頒布統一的行政法規,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處理各個法規之間的關系,明確指出對見義勇為認定的相關條款以及保護措施,使司法機關處理相關的案件時做到有法可依。在整體做到統一規范,防止各個地方處理相關的案件出現不同的結論。其次,要明確見義勇為的概念。我們要明確行政法和民法上見義勇為的不同,明確政府部門的相關責任,對各個省市統一規定,對見義勇為在行為上達到一致。最后,要在立法之中明確指出見義勇為的法律責任,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尤其是要對見義勇為者提供免責權,防止誣陷者對見義勇為者造成權益的侵害。從而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第二,提高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金額。目前,我國對見義勇為者的行政獎勵缺乏統一的規范,造成行政獎勵出現大范圍混亂的情況,并且我國的行政獎勵的金額普遍較低。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我們必須建立統一而規范,使見義勇為者不僅精神上獲得滿足,物質上也不出現后顧之憂。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獎勵手段激勵社會,促進和諧社會氛圍的提升,實現更好的發展。

(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

首先,以行政補償彌補行政獎勵的不足。目前,我國政府對見義勇為者主要以行政獎勵為主,但是有時行政獎勵不能解決見義勇為者的一切問題。此時,要用行政補償救濟見義勇為者,保障他們的權益。行政補償制度體現政府的一種救濟,是維護行為主體的權利。見義勇為者本質上是為政府和社會履行義務,政府也獲得相應的利益,此時政府需運用行政補償制度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相應的補償。其次,規范見義勇為的行政補償制度。第一,明確行政補償的原則。見義勇為者必須是在行善的過程之中,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此時政府機關要進行相應的行政補償,并且要根據行政補償與其他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保護見義勇為受害者的權利。第二,明確行政補償的范圍。進行補償的目的就是維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彌補見義勇為者受到的損害。目前,對見義勇為者的分類主要分為:完全代替國家機關履行義務;協助國家機關執行任務;緊急情況下,對公民個體進行救助。前兩種的受益者完全是國家,因此承擔行政補償主體完全在國家。但是后者,受益者在于被救者的公民個人,因此此時應該是公民以及國家共同承擔責任,但是主體依舊是國家,只有進行明確分類,指出不同的見義勇為的區域,才可以更好的促進行政補償的實現。第三,明確行政補償的方式。要根據見義勇為者受到的傷害不同,進行有所差別的補償,主體利用支付補償金以及其他形式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

五、結語

針對現在我國社會許多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應有保障的情況下,引起社會的廣泛思考。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這種現象,尤其要追究誣陷者的法律責任。此外,我們還要從社會道德,政府獎勵以及行政補償等多種方面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維護,讓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每個人遵守準則,社會得到和諧的發展。

作者:孟小軍 單位:渤海大學經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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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修彥.新時期見義勇為價值系統的失調與重建[J].理論與現代化,2014.

[3]楊青建,鐘玉杰,鮑麗等.我國院前急救呼喚“好撒瑪利亞人法”[J].醫學與哲學,2013.

[4]金澤剛.困惑與展望:見義勇為之法律制度新探[J].探索與爭鳴,2013,8(3):98-99.

[5]劉文芳.試論見義勇為者社會保障的地方性立法[J].社科縱橫,2013,8(9):64-65.

[6]龔理堅.見義勇為的民法研究[J].華人時刊(下旬刊),2014,2(11):56-57.

篇5

關鍵詞: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指標,方法

中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對政府行政執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就是依據一定的指標、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進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議。評議結果一方面作為行政主體矯正和改進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可以作為評價對象績效的主要內容并對評價對象產生有效的激勵和約束。然而,到目前為止,鮮見相關方面的系統研究。

一、行政執法效果的內涵和操作定義

任何一個概念要想具有學術使用價值,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有其相對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在社會科學中,一個概念的提出和運用,首要的任務是給出其概念定義(conceptualdefinition),即此概念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特性(essentialqualities)。所謂效果是指由某種力量、做法或因素產生的影響或結果。行政執法效果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行政執法效果是表征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綜合考評。一般來講,行政執法效果好說明兩者之間的關系比較協調,國家能夠低成本地實現管理職能;反之,則說明兩者的關系相對緊張,國家管理成本較高。行政執法的效果應該是雙向的,即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效果既會對行政執法機關產生影響,亦會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但是出于研究方便,本文僅選取行政相對人作為參照系來探討行政執法效果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因此,行政執法效果可以認為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在心理上的反應,是反映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認知狀況的綜合考評。所以,從心理學角度來看,行政執法效果包括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知識的了解程度,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的認可程度以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滿意程度三個維度。

所謂一個概念的操作定義,就是設計一組指標來度量或測量這一概念。行政執法效果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要真正測量它,必須把它具體化為一系列指標(indicators)。操作定義就是這一具體化過程。操作定義以概念定義為基礎。概念定義對概念的基本特性(essentialqualities)即所包含的維度作出規定。操作定義在概念定義的框架下,對概念每一維度的含義進行具體化,或可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通常,為了保證測量的效度(validity)和信度(reliability),對維度的測量都采用多題項量表(multiple-itemscales)。為了對此進行說明,本文在開篇就將研究成果展示如下表。

序號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量化分

1

了解度

對行政執法依

據的了解度

對執法依據名稱的了解度

2

2

對執法依據的形式淵源的了解度

1

3

對行政執法主體的了解度

1

4

對行政執法程序的了解度

對行政執法各種期限的了解度

2

5

對行政執法過程中

程序性權利的了解度

2

6

對行政執法實體內容的了解度

1

7

認可度

對行政執法主體是

否適格的認可度

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格

1

8

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1

9對行政執法適用依據

是否恰當的認可度

1

10

對行政執法的事實

依據是否清楚的認可

事實是否清楚

1

11

證據是否確鑿

1

12

對行政執法是否依

程序作出的認可度

違反法定程序

3

13

濫用行政執法權力

3

14

滿意度

對執法人員語言及態度的滿意度

語言是否規范、文明

1

15

態度是否端正

1

16

對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滿意度

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是否合理

3

1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是否采

納了當事人合法、合理的意見

1

18

對執法公平性的滿意度

同樣情形下執法人員是否

采用了同樣的執法尺度

2

19

對執法效率的滿意度

行政執法是否及時

1

20

對執法依據更新及時

與否的滿意度

執法依據更新的及時性

3

21

執法依據公開方式渠道的多樣化

1

22

、復議提起率

2

23

行政訴訟敗訴率

3

二、行政執法效果評議的主要內容

在進行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前首先應當明確以下問題:

一是評議主體。評議主體是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評議的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某些政府部門。傳統的評議主要上級對下級的單向評議,其評議結果免不了帶有上級行政機關的主觀臆斷和“父子情節”,缺乏對實際工作的指導意義。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是否有效果顯然應當主要由行政相對人來評議。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如監察部門也可以參加對行政執法行為效果的評議。

二是評議對象。評議對象都是行政主體,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行政執法效果評議主要是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而不是針對具體人員的

評議。當然,具體人員由于代表政府和部門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個人的行為給評議者造成的不良印象有可能強化、抵消、掩蓋、扭曲對該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整體評價,造成評議誤差。因此,評議主體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和代表性,并盡可能消除偶然的評議誤差。

三是評議標準。對于行政執法效果的評議標準主要是規范行政主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法規與政策。

四是評議重點。評議重點應當是行政執法行為。主要考察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于行政執法效果的評議不僅僅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合規性的評議,還包括行政執法合理性的評議,沒有對行政執法合理性的評議就不會有行政執法行為的改進。顯然,這里的評議已經超出了對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評議。

五是評議指標。評議指標是人為設定的一種量化行政行為效果的標準。與評議指標不同,評議標準主要是指行政執法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形式淵源。評議指標的科學與否將直接決定評議本身的效果,是評議當中最難把握的內容。

三、行政執法效果的評價指標體系的構成

評議指標體系是指由若干個相互聯系的評議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它可以全面、系統、科學和準確地反映一定時期內行政執法效果的變化特征和發展規律。評議指標體系作為一個系統,其結構和組成要素的科學組合會直接影響系統功能的發揮。

評議指標體系作為一個系統,根據其組成要素的性質、功能等可能有不同的分類,每一個分類都可以組成一個結構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

行政執法行為效果評議的內容確定之后,關鍵就是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指標是測評的工具,是反映測評對象屬性的指示標志。指標體系,則是根據測評目標和測評內容的要求,構建的一組相關指標,據以搜集測評對象的有關信息資料,能夠綜合反映測評對象的基本面貌、素質和水平。

從指標的類型來看,應當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一)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的關系。主觀指標俗稱“軟指標”“定性指標”,反映人們對測評對象的意見、看法、期望值和滿意度,是心理量值的反映,有相當的模糊性、不確定性和不可比性。對同樣的事實現象,人們的心理需求、價值尺度、滿意程度會有很大差異,因此,完全使用主觀指標構建指標體系是不適宜的。客觀指標又稱“硬指標”“定量指標”,反映客觀事實,有確定的數量屬性,只要事實清楚,原始數據真實完整,指標統計結果具有客觀上的確定性,不同對象之間具有明確的可比性。行政執法效果評議不可能完全使用客觀指標,因為行政主體的服務對象即社會公眾的需求、愿望和滿意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主觀指標,人民群眾的主觀需求、愿望、動機是確定政府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前提,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效果的評價即滿意度又是政府檢查總結工作的標準,而且,政府行為的客觀情況比如人力財力的投入、工作改進的實際成效與群眾的主觀評價有時還存在一種交叉關系,對同樣的工作實績,面對“寬容、謙和”的群眾評議很容易驕傲自滿,而“苛刻、挑剔”的群眾評價會促進政風建設的推進。但是,由于主觀指標具有模糊性、不確定性和缺乏可比性,因此在指標體系設計中,應當盡量使用客觀指標,加大客觀指標在總分結構中的權重,對主觀指標可以相對“硬化”,即劃分若干等級如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并折成相應分數。再與客觀指標分數加總,合成測評總分。

(二)投入指標、過程指標與產出指標的關系。行政執法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行為,其本身包含著國家的一種成本投入,有成本投入就會產出要求。當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僅有成本投入和產出要求還是不夠的,社會的管理活動不僅需要一個公正的結果,同時還需要一個公正的程序。因此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指標按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投入指標、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投入指標如行政執法初始階段的人力財力投入,過程指標如行政執法行為日常工作表現,產出指標也就是工作實績。一般來說,投入指標狀況如何,是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狀況的必要條件,但不能認為有了投入,就一定有產出。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應當對行政執法的投入指標、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都要兼顧,但是應當側重對產出指標的考察,著重考察行政執法的實際成效。比如,行政處罰,不僅要考察應當看我們處罰了多少人,罰了多少款,更要看群眾是否對該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了解情況以及隨后的對比階段行政處罰的處罰率是否有所下降。行政執法過程中,投入指標、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是持續交替出現的,三者關系本身也反映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資源使用質量,在評議過程中應當注意跟蹤,加強對比研究。

(三)肯定性指標與否定性指標的關系。肯定性指標又稱“正指標”,反映行政執法的成績和進步,比如社會公眾對政府行政執法的滿意度,統計數據越大說明成績越顯著;否定性指標又稱“逆指標”,反映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消極面,如亂收費亂罰款的事件次數和金額,統計數據越小說明行政執法越有成效。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指標體系大多數是肯定性指標,但有必要設置一定數量的否定性指標,從正反兩方面綜合評議行政執法效果。但是,否定性指標的使用,帶有較高的敏感性,政府部門評議主體顧及關系或情面,往往手下留情,因此這也是本文將行政執法相對人作為行政執法效果評議主要主體的原因。實踐中,肯定性指標與否定性指標之間的界限并非十分明確,比如,對有關部門的投訴率當作否定性指標,但是,試想一下,如果干群關系冷漠僵化,群眾已經不再信任政府,反而沒有投訴或投訴率很低,反過來,當原先“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狀況在政風建設中有所改觀,反而會產生較以前更高的投訴率,因此,不能靜止地看投訴率,還要看投訴率的變化,還要將投訴率和限時辦結率、投訴問題解決的滿意率結合起來看,這樣,才能準確、客觀地評議行政執法的成效。

絕對指標與相對指標的關系。絕對指標是用絕對數即統計總量反映行政執法的狀況,但是,由于不同評議對象的基礎條件、職責范圍、工作難度等不同,直接進行絕對指標的比較不盡合理。因此,應當采用相對指標,比如,在全國或一省范圍內同行排序位置的變化,與自己歷史上的同期數據比較的變化差別等。在實踐中,可以先使用絕對指標,取得原始數據,再將其折算調整為相對指標,是比較適宜的。目前對社會綜合治理、計劃生育、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實行“一票否決”,采用的就是絕對指標。

從指標設計的技術要求來看,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指標的準確性,指標應當盡可能使用社會上公認熟知的規范用語,不至于產生歧義,導致誤解。二是指標的具體性,應當確定與指標相對應的可以考察到的具體事實和現象,不能抽象、概括,不著邊際,無從稽考。三是指標的完備性,就是指標外延應當包括評議對象群體在該指標上的全部狀況,比如投訴及時處理率設在0到100%之間,就能夠包括評議對象處理投訴的全部狀況。四是指標的可行性,客觀指標必須有切實可靠的數據來源,即使是主觀指標,也應當是評議主體(如接受民意調查的社會公眾)對能夠知曉的真實情況的切身感受,那些缺乏原始數據和真實感覺的指標只是中看不中用的“擺設”。五是指標的獨立性,設置的指標可以獨立地測評政風建設的某項具體內容,但不

能與其他指標的內涵交叉、重疊,這樣可以避免重復評議,防止最終分數含有重復增減的偏誤。

四、行政執法效果評價的方法選擇

(一)評議對象,分類排序。由于評議對象在工作性質、職責范圍、工作難度等方面有差別,將全部評議對象直接統一評議排序缺乏可比性。為了增強評議結果的可比性,行政執法部門將部門不同的行政執法權應當分類,

(二)評議內容,有所側重。評議內容基本涵蓋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本質屬性,體現了行政執法的總體目標和核心任務,強調了“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執法機關形象,集中在廉政建設、勤政為民、作風建設和依法行政等方面。同時,針對行政執法的基本條件、發展階段、工作重點,又有所側重。

(三)評議過程,分步實施。行政執法效果評議,貫穿于行政執法的始終,每年組織一次,一般要經過以下階段:(1)動員和調查階段,主要任務是建立評議組織,制定工作計劃,選聘和培訓政風評議監督員,進行宣傳發動,采取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征詢群眾尤其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人人關注評議、參與評議的良好氛圍。(2)自查自糾階段,被評議單位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學習,查擺問題,剖析原因,尋求對策。(3)建章立制階段,各單位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出整改方案,進一步修訂充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查處。(4)總結評估階段,實行統一測評,分類排序,確定等次。(5)結果應用階段,對行政執法效果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將評議結果作為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或批評處分。

(四)評議主體,多元組合。為了體現政風評議的客觀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廣泛參與。評議主體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專門選聘的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員,由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身體健康、熱心公眾事務、在群眾中有威信的離退休老干部、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新聞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派、無黨派及科技教育界知名人士擔任政風評議員,具有調查權、受理舉報權、建議權和評價權,通過明察暗訪,深入基層,充分了解和掌握評議對象的情況。二是投訴受理機構,由其提供對被評議單位的投訴情況,紀檢、監察、以及“一站式服務”的集中辦公的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分別提供有關投訴的信息。三是通過大樣本問卷調查,印發《政風社會測試卷》,對社會公眾進行廣泛的民意測驗,一般在一市范圍內問卷發放數在2000~10000份之間,由統計部門設計抽樣方案,發放定向測評表,組織基層群眾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員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投訴受理機構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提供有關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實性,問卷調查樣本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問卷調查的回復率和有效率等,對于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分數的影響十分重要。

篇6

關鍵詞:行政管理;柔性;企業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各行各業都得到了顯著的提升,企業的科技水平越發高端,經營管理模式逐漸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行政管理成為了重中之重,對企業內部人員管理觀念成為企業內部研究的重要課題。在企業內部,一個企業組織機構的好壞,與企業行政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并受其制約,在對企業內部人員進行管理時,傳統的管理模式難以適應現代人的需求,需要用柔性管理的方式來進行。

一、柔性管理的意義和內涵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企業的剛性管理產生的較早,也起到過相當明顯的推進作用。柔性管理的概念是相對剛性管理提出的,兩者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兩種模式,剛性管理使用的是泰勒式的管理方式,以各類企業規章制度為依據,來對內部員工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剛性模式不適合現代人的心理行為,不適應管理實際,一些管理者在管理層,往往不能做到以身作則,只用來約束別人,自己卻游走在條文之中使得剛性管理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柔性管理模式變營運而生。柔性管理跟剛性管理向比,著重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著對人的關懷情懷,在人的心理方面和具體生活方面,并非采用強制手法,這種方式很容易被人接受,很容易在人們的思想中引起一種共鳴。在很大程度上,柔性管理方式能夠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變被動工作為主動工作,削減了管理者一些不必要的權利,使整個團隊的行為方式成為了員工的內心指標。由此可見,柔性管理方式充分體現了人性化,它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對員工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更加重視,而不是相應的來進行各種約束,這樣才可以將人們的心理活動與公司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更好的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辦公室柔性管理在具體行政工作中的職能

1.柔性管理中的教育職能。柔性管理中的教育職能是根據人具體行為所決定的,教育職能也是柔性管理的目的。在整個團隊中,人們的行為方向起著很大的作用,如果員工的行為缺乏正確的方向指引,對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柔性管理有效的把整個團隊的意識融入到人們的行為中,在團隊中無論是整體奮斗目標,還是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都將原有的強制性手段轉換成為一種自動維護和執行的方式,企業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創造利潤,在保證整體員工行為方向正確的前提下柔性管理的這方面職能非常重要,與剛性管理比較起來,柔性管理的作用大不相同。如果人在工作中能夠由被動變成主動,那么將在各個方面都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外加利用教育的方式對員工進行指引,使之深度認識到自身與公司的利于和需求,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之中。

2.柔性管理中的協調職能。柔性管理具備很強的協調職能,這種協調功能跟普通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在普通管理中要求人們做到一致性,其手段是通過各種規章制度來規定企業員工的行為,對人們的管束作用相當嚴格,這會產生很大的抗拒性。在具體工作中,人們的道德水準和思想觀念單單靠這些硬性的規章制度是無法協調的,經常會出現令行不止的現象,顯而易見,這種協調不是本質上的協調,而更像是一種要求是一種管制力量。在柔性管理中,充分發揮思想道德和道理疏通的作用,員工之間能夠在工作中相互學習,產生融洽的工作氛圍,這樣更有利于員工的工作和個人發展,在管理層面,柔性管理能夠很好的達到這一點。同時,這也給管理層的人員閑置職權進行了閑置,防止管理人員因本身素質不高在管理行為中影響企業發展。

3.柔性管理中的激勵職能。柔性管理在獎勵激勵方面的職能,充分體現了這種管理方式的能動性。在現代的行政管理模式中,柔性管理非常重要,在人們生活的各方面和工作環節中柔性管理都與人們體現除了高度的契合性。在工作中更好的使用柔性管理,人們的各個方面都會體驗到一種非常愉快和舒適的感覺,工作中會充滿力量,此外,再加以額外的獎勵機制,比如適當的表揚和獎勵等,公司員工會從各個方面受到感染,這種感染并不是以往那種層面的感染,而是建立在新時代人們心理活動基礎上的,這種感染適合人們的心里活動,符合人們的人生習慣和工作方式,在人們深刻認識到自身和公司利益的基礎上,找到兩者的契合點,在工作中會產生一種更愉快的感覺。

三、辦公室柔性行政管理的具體執行策略

1.著重培養和加強服務意識。在辦公室柔性行政管理中,要牢固樹立公司員工和管理層面的服務意識,在工作中遇到問題的時候,要在行管管理中使用柔性管理的方式來加以解決,公司內部人員可以將自己的知識和見解拿出來共享,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對于公司管理層來說,對待手中的工作要嚴格認真,遇到問題時要有吃苦精神,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約束自己的各項行為,牢固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在員工出現問題的時候,要在自己原本工作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相應的幫助并給予指導。從公司員工來將,這種和諧的氛圍更適合員工自身發展,對自身的道德修養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在某種程度上,幫助別人的同時,自己也學到了相應的知識并獲得了道德情感方面的快樂。

2.在柔性管理中提高自身能力。人的工作和生活離不開學習,在日常工作中,員工需要不斷通過各種方式來提高自身的知識和工作能力。在工作中不但要適應辦公室日常管理的需要,還要在自身崗位上不斷探索尋求突破,這種探索創新的能力,只有在愉快的工作環境中才能獲得,柔性方式的行政管理顯然具備這方面的優勢。由于柔性管理具備工作面廣泛和綜合性很強的優勢,所以負責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要充分理解柔性管理的概念,認真對待工作中的每一項事物,對出現的新問題新要求,能夠拿出合理的解決辦法,保持自己在工作中的心態,更要保持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的良好心態,用自身行為帶動大家,在公司內部形成整體合力,形成良好的上進氛圍和工作主動性。

3.用柔性管理塑造團隊觀念。任何公司都不是單單靠幾個人就能實現運營的,企業的最終盈利靠的是全體員工,因此員工內部是否具有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是決定企業最后能夠盈利的核心。在行政管理中采用柔性管理的工作方式,正確處理好同事之間的關系,產生問題的時候能夠用最好的方式解決。雖然在各項工作流程中,都有著精細化的分工,但是精細化只是停留在一些層面上,在具體操作的時候每個崗位都要及時與其他人溝通,需要各方面進行良好的合作,管理者如果不具備柔性行政管理的概念,就會在相當程度上忽視這個方面的問題。在柔性管理中,必須要更好的梳理團隊觀念,用柔性管理的手段來聚集整體力量,發揮出整體合力。四、結語綜上所述,柔性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各個行業由于部門和行業之間的差異,在管理方式上也存在不同,但都要充分借鑒柔性管理的思想,更好地協調辦公室的工作,形成一種良好的管理體系。在柔性管理中,要更要重視對人的管理,使剛性管理無法解決的問題在這個方面進行補充,更大的發揮出員工的工作能力,實現企業效益和員工自身發展的雙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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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交管局的統計,截至2016 年6 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85 億輛,其中汽車1.84 億輛。全國有40 余個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過百萬。而針對違法停車的狀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架構的違法停車治理模式過于單一,已難以應對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故而產生了諸多的弊端,陷入了違法后接受處罰,接受處罰后接著違法的尷尬局面。

本文試圖通過在立法中引入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在具體執行中做到行政指導先行,行政獎勵輔助,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后置為基本框架,以創建剛柔并濟,多種行政行為相結合的新型違法停車治理模式為初級目標,以引導廣大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為最終歸宿。

二、違法停車治理的現狀

(一)治理違法停車行為的法律法規依據及背后的法的價值理念

對于違法停車現象的治理,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說,其九十三條的規定背后,蘊含著一種對公民個人權利尊重與保障的意圖,體現著法律為了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對相關行為人進行限制時的標準和尺度。從該條款中指出違法行為、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等執法方式指導用語,并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的有關規定,我們不難從一個側面看到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就是要通過剛柔并濟的執法行為模式,在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框架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二)違法停車治理的方式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違法停車的治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警告,罰款以及對汽車進行拖移。

之所以在治理違法停車的手段中引用警告這一措施,實質上正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這一大原則的體現,通過口頭教育,說服性指導能夠達到使公民自覺守法的效果,不失為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可惜在實踐中,該種處罰方式較少被實施。罰款在執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由交警不定期、不定時地在馬路上進行巡查,當發現違法停車的情形時,在車上張貼違法告知書,再對車輛進行拍照作為處罰證據,而后車主收妥單據,在一定時間內去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罰款。

而對汽車進行拖移,雖不是行政處罰中法定種類中的一種,但由于該行為本身對公民的財產權,甚至是行動自由影響甚巨,以致于在此點位之上,行政相對人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的情況屢見不鮮。

三、違法停車治理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的缺陷

誠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所建構的處罰模式在理論上是可以達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的,但在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多采用罰款的方式解決問題。不可否認,罰款作為一種程序簡單,局部處理迅速的處罰措施,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處理數量眾多的違法停車行為,在對違法者進行經濟制裁,使其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起到了較強的警示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們不能忽略到,這種單一的處罰模式,往往會陷入為了罰款而罰款的怪圈,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條背后的公平與價值需求,社情與民情的反映,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銜接變為空談。畢竟,我們的立法目的是追尋一種有序的社會狀態,而法律只有實現形式與內在的高度一致,邏輯與內容上的自洽與自足,才能發揮法律本身所擁有的調節社會生活的作用,從現實生活來看,紙面上的法與社會物質狀況已然脫節。

(二)執法上的扭曲

不可否認,罰款作為最主要的違法停車治理方式有其優越性的存在,但其弊端同樣值得我們的注意。一方面,這種不定時、不定地的隨機執法行為,需要大量的警力,而對于這種對社會秩序破壞較為輕微的違法行為,投入如此大的人力物力,其性價比值得考量。另一方面,由于執法人員法律素養的良莠不齊,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程度深淺不一,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執法方式上的扭曲。這種扭曲是多方面的,釣魚執法、養魚執法、暗中執法層出不窮,負面報道不斷出現。如果說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那么善治就應當是法治之目標。國家之所以要法治而不要人治,歸根結底在于法治是一種規則之治,它創造了一種平等的、可以預期的、可交涉性的于正當程序規則下的矛盾沖突解決法,使之成為在現代社會中化干戈為玉帛的最佳途徑。反觀現有的事實上的單一違法停車治理方式,其破壞了行政執法者與行政相對人于平等環境之下,通過交涉與處罰相結合,柔性執法與剛性制裁相結合從而獲得社會安定秩序的土壤。

(三)守法中的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公民究竟出于何種原因遵守法律,使社會之中的守法狀態成為常態是法治得以最終實現的基礎性條件。在客觀條件方面,守法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環境,而在主觀方面,守法的主體應當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及素養。前者更多的涉及立法與執法的問題,而后者,即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離不開政府的作為。長時間以來,罰款這種行政處罰行為往往讓行政相對人認為執法方式缺乏人性化的設計,而個別城市執法部門貼罰單的程序簡單粗暴, 更是讓公眾感到反感,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逐步衍生為對法律的不信任,對法律的信仰在該領域也就自然難以形成了。

四、新型違法停車治理模式的探索

(一)立法上進行完善

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過分重視了財產罰的制度設計,忽視了柔性執法措施的布局,這種在實踐中單一的處罰模式,難以保證處罰的公正與公開,難以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多種權利,已不適應當下多中心治理的潮流。故而,在立法調整中,可嘗試引入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探索一種有機結合的新型違法停車治理模式。畢竟,在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大原則下,有權的行政主體基于國家的法律、政策的規定,引導相對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定程度上,恢復了有權行政主體本應承擔的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的責任與義務。而一定形式的獎勵有助于在社會中引起公民的關注,從而有效推動新型治理模式的推廣。堅持合法的處罰,才能真正起到教育的作用;同樣,也只有堅持教育,才會使處罰的效果得以真正發揮。

(二)執法上進行規制

具體而言,在制度構建上,可嘗試行政指導先行,行政獎勵輔助,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后置,以此為基本框架,構建完整的違法停車治理模式。

對于違法停車者,首先并不急于處罰,依據其具體情形可通過行政指導方式進行管理。在這一點位上,江蘇省常熟市的交警就做了有益的嘗試,其通過發放二維碼給車主,當車主首次發生違法亂停車現象時,交警只需掃描二維碼,車主就會收到短信通知,只要在一定時間內及時挪走,就不會受到處罰,從實際情況來看,效果不錯。如果車主在一定時間內不能開走,那么就應當對其予以處罰,而罰款的數額也應予以科學的規劃和考量,此時,引入彈性罰金的概念,建立一種交通違法階梯式處罰機制,根據違法的次數,違法的情形在有關規定中細化其處罰的數額,不失為是一個明智之舉。而對于長時間沒有違法停車行為發生的車主,可以考慮對其進行適度的獎勵,方式上可以采取對其過往違法停車記錄予以注銷,具體考察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所在城市的交通運行情況來決定。這種獎勵更大的意義在于其形式,在于其引導的價值,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在社會生活中宣傳法制,引起公民關注的作用。當然,在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在短時間內均無法達到恢復秩序的目的之時,例如違法停車的相對人將車停放在交通要道,短時間內無法挪走,這個時候,行政執法人員就應在比例原則的指導下,對車輛采取損益性行政行為將其拖走,以此作為治理違法停車行為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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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也有學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這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一)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經濟法學者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

1、經濟法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責任。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與融合,“國家之手”也開始全面介入社會生活,經濟法責任具有鮮明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經濟性是指它是國家協調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社會性是指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體現著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2、社會責任的興起促進了經濟法責任的發展。經濟法被視為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責任的發展將有助于社會責任的實現。以公司的社會責任為例來探討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至上的觀念決定了傳統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建立起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大趨勢相適應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框架。如: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實現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對那些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護和褒獎等方式來予以推進,并設計出強有力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同時,打破傳統的訴訟理念,授以非股東以訴權,從而保障社會責任的實現。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

根據經濟法的“國家三重身份論”,國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經濟管理者,還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相應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權、經濟管理權、國有資產所有權。其中的經濟管理權是產生經濟責任的重要源頭。明確規定政府經濟管理權的范圍、行使程序,承擔的相應義務是十分必要的。經濟責任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解決政府的低效率及尋租行為。而這種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可替代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經濟法的性質、價值、法治理念、調整對象等方面的不同,決定了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民事責任體系無法解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的責任問題。此外在我國,行政責任的威懾力已大大減弱,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行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責任處罰的乏力,現實迫切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規制政府的經濟行為的責任體系,這就是經濟法責任。

2、經濟法責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獨特性。具體來說:第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等基本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后果。(1)經濟制裁的方式。包括:罰款、減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如征購、征用,強制轉移使用權,如強制許可使用等。(2)經濟行為制裁。包括:強制整頓、吊銷生產許可證等。(3)經濟信譽制裁。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或限制從事某些經濟活動資格等。第二,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經濟管理行為責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責令減、免被管理主體原來規定需上交的利潤和收費;撤銷攤派;停止、糾正或撤銷錯誤或不正當干預、管理行為;限制或剝奪經濟管理權等,此外,還包括經濟制裁方式如賠償損失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一)從責任目的上來看

經濟法責任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這便使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了實質上的區別。

至于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認識。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筆者則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的個體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安全、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產品安全、公平競爭秩序和善良風俗維護等內容。

(二)從歸責原則上來看

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公平歸責。公平歸責原則是現代立法的產物,在經濟法中廣為使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和宏觀調控中更是如此。

(三)從責任形式來看

限制或剝奪經營資格和經濟補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四)從免責條件上看

經濟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等。

四、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及局限性

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現行法律不承認公益訴訟。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法律責任的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存在局限性。屢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違法現象告訴我們:法律責任的作用是有限的,僅有懲罰是不行的。要充分認識到法律責任并不是保護法律關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經注意和認識到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度在保護經濟法律關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開始用“獎勵”與“懲罰”并舉的模式構建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

如楊紫煊教授就主張應實施獎懲制度,保護經濟法律關系,認為:“在經濟法中,國家既對懲罰又對獎勵做出了規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這是經濟法的特征之一。獎懲制度是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劉隆亨教授也主張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并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經濟法規定的各種獎勵措施,也是重要方法。”王全興教授同樣主張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經濟法獎勵制度并舉。

五、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

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二)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機制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經濟法責任引起的訴訟一般稱為經濟公益訴訟。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客觀存在并日益嚴重,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公益訴訟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機制已是學界共識,建立獨立的經濟公益訴訟程序是必然之舉。這樣可以確保違反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國有及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

當然,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是一條基本的原則或規律,其理由是宏觀調控行為不具有適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沒有能力解決此類糾紛且此類糾紛也不適合法院來解決。

在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時,要借鑒共同訴訟和代表訴訟的理論,其有代表性的問題包括:打破原告適格理論、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費用制度、獎勵勝訴原告制度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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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邢會強.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探析[J].人大復印資料,2003(1).

4、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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