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1 1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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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新頒布的《企業年檢辦法》(總局令第23號)的精神,結合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經市局研究決定,特制定企業年檢工作實施意見。
一、年檢時間與方式
根據《企業年檢辦法》規定,企業年度檢驗統一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進行。有正當理由的企業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檢對象
凡于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漢市各級工商登記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本年度參加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企業申請年檢應當提交的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6.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7.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進入清算的企業提交本項1、2、3、4、8條所列的材料;
10.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項1、2、3、4、8條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二)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的要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受理人員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2.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的,受理人員應當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受理人員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
1.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經審查符合《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規定的,換發營業執照并在新發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
2.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但經審查不符合《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符合規定后,在新換發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其中,屬于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四、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檢企業的處罰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并依法予以處罰。
由于過去幾年武漢市企業年檢實行的是按月滾動年檢辦法,根據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要求,*年度企業年檢實行集中年檢。因此,對在法定期限內逾期未接受年檢企業的處罰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按滾動年檢辦法,注冊號尾數對應的年檢截止期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企業,按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在*年6月30前接受年檢的,一律不予處罰。
(二)按滾動年檢辦法,注冊號尾數對應的年檢截止期在6月30日以后的企業,在3個月的寬展期后仍未依新的年檢辦法參加年檢的,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年檢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把企業年檢工作作為監管制度落到實處。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將企業年檢由過去的“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改為“定期檢查的監管制度”,由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改變為一種行政監管行為。我市企業年檢由過去的按月年檢變為現在的3月至6月集中年檢,加上*年度企業年度檢驗要統一換發營業執照,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為此,全市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年檢工作的領導與投入,精心組織,依法加大對企業年檢與監督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證企業年檢與監管工作同步落實到位。
(二)大力宣傳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要讓全市所有的企業都知道新《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的基本內容,特別是新的企業年檢時間。市局與各分局要發揮各自優勢,將上門發放《企業年檢告知書》與宣傳《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相結合,同時,告知企業換發營業執照正副本,使其內容人人知曉。
(三)由于全市*年度企業年檢工作涉及換發營業執照,故此,市局與各分局的年檢工作暫不實行委托年檢的辦法,一律由市局與分局兩級登記機關實施年檢。換發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四)年檢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時重點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食品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加油站等)的前置內容進行實質審核。在通過年檢換照時,無須前置審批的,審核人員在年檢審核表審核意見欄中填寫“同意年檢換照”,直接辦理換照手續。須前置審批的,按照變更登記程序實施,按換照執行(加注經營范圍有效期的按市局文件執行)。
(五)在年檢中遇到變更、遷出、補檢等問題的,依照先辦理變更換照后年檢、先辦理遷出后辦理換照年檢、先補檢換照后年檢的原則施行。
(六)年檢報告書可由企業到工商部門直接領取,也可以在網上下載,但規格必須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企業年檢時提交年檢報告書一式兩份,經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后,一份由企業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退還企業留存。
(七)年檢專用章要增加〔*〕年字樣。
(八)任何機關與個人都不得借企業年檢之機濫收費、搭車收費、代收代扣其他費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財務或謀取私人利益。
(九)全系統要將企業經濟戶口作為年檢時審查的依據。對*年1月1日后錄入的不在原地址經營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交轄區工商所處理后年檢。對3個月查無下落的企業,交轄區分局依法處理后憑處罰決定辦理年檢手續。
為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新頒布的《企業年檢辦法》(總局令第23號)的精神,結合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經市局研究決定,特制定企業年檢工作實施意見。
一、年檢時間與方式
根據《企業年檢辦法》規定,企業年度檢驗統一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進行。有正當理由的企業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檢對象
凡于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漢市各級工商登記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本年度參加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企業申請年檢應當提交的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6.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7.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進入清算的企業提交本項1、2、3、4、8條所列的材料;
10.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項1、2、3、4、8條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二)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的要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受理人員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2.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的,受理人員應當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受理人員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
1.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經審查符合《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規定的,換發營業執照并在新發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
2.對企業提交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但經審查不符合《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符合規定后,在新換發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其中,屬于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四、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檢企業的處罰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并依法予以處罰。
由于過去幾年武漢市企業年檢實行的是按月滾動年檢辦法,根據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要求,*年度企業年檢實行集中年檢。因此,對在法定期限內逾期未接受年檢企業的處罰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按滾動年檢辦法,注冊號尾數對應的年檢截止期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企業,按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在*年6月30前接受年檢的,一律不予處罰。
(二)按滾動年檢辦法,注冊號尾數對應的年檢截止期在6月30日以后的企業,在3個月的寬展期后仍未依新的年檢辦法參加年檢的,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年檢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把企業年檢工作作為監管制度落到實處。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將企業年檢由過去的“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改為“定期檢查的監管制度”,由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改變為一種行政監管行為。我市企業年檢由過去的按月年檢變為現在的3月至6月集中年檢,加上*年度企業年度檢驗要統一換發營業執照,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為此,全市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年檢工作的領導與投入,精心組織,依法加大對企業年檢與監督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證企業年檢與監管工作同步落實到位。
(二)大力宣傳新的《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要讓全市所有的企業都知道新《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的基本內容,特別是新的企業年檢時間。市局與各分局要發揮各自優勢,將上門發放《企業年檢告知書》與宣傳《企業年度年檢驗辦法》相結合,同時,告知企業換發營業執照正副本,使其內容人人知曉。
(三)由于全市*年度企業年檢工作涉及換發營業執照,故此,市局與各分局的年檢工作暫不實行委托年檢的辦法,一律由市局與分局兩級登記機關實施年檢。換發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四)年檢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時重點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食品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加油站等)的前置內容進行實質審核。在通過年檢換照時,無須前置審批的,審核人員在年檢審核表審核意見欄中填寫“同意年檢換照”,直接辦理換照手續。須前置審批的,按照變更登記程序實施,按換照執行(加注經營范圍有效期的按市局文件執行)。
(五)在年檢中遇到變更、遷出、補檢等問題的,依照先辦理變更換照后年檢、先辦理遷出后辦理換照年檢、先補檢換照后年檢的原則施行。
(六)年檢報告書可由企業到工商部門直接領取,也可以在網上下載,但規格必須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企業年檢時提交年檢報告書一式兩份,經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后,一份由企業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退還企業留存。
(七)年檢專用章要增加〔*〕年字樣。
(八)任何機關與個人都不得借企業年檢之機濫收費、搭車收費、代收代扣其他費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財務或謀取私人利益。
(九)全系統要將企業經濟戶口作為年檢時審查的依據。對*年1月1日后錄入的不在原地址經營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交轄區工商所處理后年檢。對3個月查無下落的企業,交轄區分局依法處理后憑處罰決定辦理年檢手續。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冶金礦產品開采企業及無資源保障的小型選礦企業進行治理整頓或者整合重組。推廣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冶金礦山行業的整體裝備和技術水平,促進冶金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
第五條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符合礦山平安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四)冶金礦山行業組織按規定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
五)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礦山環境治理規范的環境治理方案;
六)有審批權的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維護設施驗收合格批準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建設項目的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第六條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符合礦山平安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礦產品加工設計文件;
四)本方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新建、改建、擴建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建設項目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第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頒發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報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批準后延期。
應當提交申請書,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延期。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有關專家提出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應當提交申請書,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延期。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有尾礦庫的一并提交尾礦庫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有關專家提出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第九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或者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被撤銷、注銷、吊銷的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失效。
第十條對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被撤銷、注銷、吊銷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第十一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第十二條因冶金礦產品生產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協議。當事人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按前款規定予以賠償時。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完善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
第十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經營活動。
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卦的應當在變卦后及時向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經營。不得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外地冶金礦產品交易的需要。利用市場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礦產品資源,并優先供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鋼鐵企業所需原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電子信息網絡系統。為冶金礦產品市場的交易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八條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冶金礦產品時。
建立質量保證制度,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置必要的質量檢測設備。保證銷售的礦產品質量合格。不得在礦產品中摻雜、摻假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九條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維護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字資料和樣品。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詢問被監督檢查單位。
三)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現場進行記錄、錄像、拍照;
四)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冶金礦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測;
五)制止、糾正被監督檢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說明不予發放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為。
2013年,縣經信、安監、工商、質監、消防、物價等部門分工合作、加強監督管理,成品油市場較為穩定;中石油、中石化以及社會加油站共同努力,積極組織油源,保障了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013年,全縣共銷售成品油38648噸,其中柴油23530噸,汽油15122噸。
二、物價執行情況
在2013年度中,我縣各加油站(點)嚴格執行物價政策,根據國家發改委成品油油價調整及時調整油價,無哄抬油價、降價傾銷等擾亂成品油市場的行為。我縣物價部門對各加油站(點)油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三、稅收執行情況
我縣各加油站(點)都安裝了稅控加油機,每月根據加油機中的記錄按時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在稅費交納中,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做到帳實相符,不瞞報、謊報和少報。
四、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我縣將安全管理工作作為成品油管理工作的重點,平時,縣經商、縣消防、縣安監各司起責,互通信息;重大節假日和專項整治行動三家部門聯合檢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告知,及時處理。在過去的一年中,我縣加油站(點)各種設備、設施都安全運行,未出現安全責任事故。
五、年檢初審情況
各加油站(點)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無私自改(擴)遷建、無證經營、攙假制假、銷售劣質油走私油、影響環保等行為發生,基本做到合法經營,誠信經商。我縣共有加油站(點)35座,其中:加油站30座(中石油10座,中石化6座,殼牌公司租賃社會加油站2座,社會加油站12座,),加油點5座。此次我局初審通過29座,不通過6座。初審不通過的加油站(點)具體情況如下:
(一)中石化加油站歇業時間較長,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已過期,未報送年檢資料。
(二)中石油縣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在期限內,其他證照已過期,未報送年檢資料。
(三)縣加油站未能提供完整的年檢資料。
(四)加油點于2006年獲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但至今仍未建成,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無工商營業執照,現國土手續在辦理中。
(五)加油站(法人張震)重新申請并獲得省經信委批復同意延期建設。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無工商營業執照。
【關鍵詞】支付結算 賬戶管理 開戶許可證
按照現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制度,開戶許可證是人民銀行依法準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但在賬戶管理實踐中,單位存款人開立非核準類賬戶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因此,開戶許可證實際上已成為單位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進而獲得商業銀行各類金融服務的法定證件。但由于目前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上,只注重審核發證環節,對于后續管理存在較大疏漏,致使很多已不再符合法定開戶條件的賬戶仍然在銀行體系內,既增加了賬戶管理的難度,也為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非法經營、偷逃稅款、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潛在的可能。
一、現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開戶許可證的規定
現行賬戶管理的基礎性制度是2003年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隨后下發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管理辦法》中規定:人民銀行在核準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存款人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此外,存款人遺失開戶許可證,應在報刊媒體上進行遺失公告,宣布該開戶許可證作廢。人民銀行在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銷戶處理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對原開戶許可證的狀態設置了兩個可選項,即:收回和遺失。因此,在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銷戶處理的實際操作中,申請人一是交回原開戶許可證辦理銷戶手續;二是出具許可證遺失證明和已進行遺失公告的證明辦理銷戶手續,二者必選其一。
二、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缺失帶來的管理難題
(一)單位終止后開戶許可證仍然長期有效
《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以及存款人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然后再申請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而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單位(特別是一些個體工商戶)在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且基本戶已無資金時,往往由于各種原因,不到銀行辦理銷戶手續并交回開戶許可證。由于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尚未建立,在存款人手中的開戶許可證依然有效,存款人依然可以憑借該開戶許可證辦理其他各類相關業務。
(二)銀行賬戶年檢制度約束力不強
《管理辦法》明確了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賬戶管理制度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由于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戶開戶許可證一經發放長期有效。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開戶單位由于各種原因拒絕提供相關證照及開戶資料配合賬戶年檢工作,現行制度沒有建立吊銷開戶許可證制度,使得年檢工作對存款人的約束力不強,銀行對正常發生結算但未能參加賬戶年檢的存款人沒有制度上的制約措施,致使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率始終不高。經統計,2012年陜西省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登記的賬戶綜合年檢率僅達到21%,基本存款賬戶的年檢率也只有27%。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缺失使得賬戶年檢制度不能有效實施,對規范賬戶日常使用的作用受到制約。
(三)大量“久懸”銀行結算賬戶無法清理
對于長期不發生結算業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賬戶管理制度規定開戶銀行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但盡管制度如此規定,如果存款人不主動到銀行申請撤銷賬戶并提供銷戶材料,開戶銀行自行為客戶銷戶會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目前在實踐中,對于這一類賬戶的管理辦法是:商業銀行在行內業務系統中將該類賬戶設置為長期不動戶,同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為該類不動戶設置“久懸”標識。當長期不動戶為基本戶、專用戶、臨時戶等核準類賬戶時,由于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缺失,人民銀行同樣無法按照“視同自愿銷戶”的原則對這部分長期不動戶進行銷戶處理,從而造成久懸賬戶長期“久懸”,銀行系統資源大量浪費。例如,截止2012年10月底,陜西省久懸銀行結算賬戶數量已經達到96800戶,占同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總量的12.7%。而且,近兩年“久懸”銀行結算賬戶數量激增,平均增長率達到30%以上,遠高于同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增長率(10%左右)。
(四)基本戶的主辦賬戶作用被削弱
按照現行賬戶管理制度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均應通過基本戶辦理。存款人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也必須首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但在實踐中,存款人往往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后,日常業務均通過一般存款賬戶辦理,進而將基本存款賬戶架空。根據統計,截至2012 年十月底,陜西省共有63350戶基本存款賬戶超過一年以上未發生結算業務,占全部基本存款賬戶的15%,占全部“久懸”賬戶的65%。這些基本存款賬戶被閑置后,存款人仍可以通過其他非基本存款賬戶辦理各類結算業務。
三、其他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吊銷制度
(一)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經營組織有違法行為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做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司法》、《外資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企業管理制度詳細規定了可以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改正的;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且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等等。
吊銷營業執照后,機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也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在我國境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法定代碼的標識的憑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發放起4年內有效,組織機構設立的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碼證有效期以資格證明文件的有效期為準。組織機構代碼證實行年檢制度,以確保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和相關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經營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年檢以年檢過的營業執照為基礎。組織機構代碼沒有明確的吊銷制度,但沒有參加的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在使用中會被視為失效,以此保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合法性。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時需要出示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核準注銷文件,經營機構還需要出示稅務部門注銷稅務登記證的回執。
(三)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領購發票,申請減、免、退稅,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事項時,必須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目前,稅務機構已取消年檢制度,但稅務機關要求驗證或換證時,納稅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四、建立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對策建議
吊銷許可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之一。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開戶單位肆意違反賬戶管理制度,并導致大量已不再符合開戶條件的結算賬戶無法通過合法手續進行清理。為強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監管效果,應該盡快建立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
(一)強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
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建立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是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的。一方面,建立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可以加大對存款人參加賬戶年檢的約束力。另一方面,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實施也必須借助于賬戶年檢平臺。建議人總行進一步明確賬戶年檢的內容和期限,增強賬戶年檢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強制力,明確在規定期限內不參加年檢的單位可以給予吊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各開戶銀行必須定期清理已被吊銷開戶許可證的單位銀行賬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并按法定程序銷戶。
(二)明確可以給予吊銷開戶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
吊銷開戶許可證作為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建議修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并賦予人民銀行賬戶監管部門吊銷開戶許可證的執法權限。參考其他行政許可證件的吊銷制度,在具體實施上,可以考慮在以下情形下對存款人處以吊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開戶許可證的;基本存款賬戶超過兩年不發生結算,且連續兩年不參加賬戶年檢的;基本戶開戶證明文件過期且一個年檢年度內不提供新的證明文件的;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為非法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資金的;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證明文件失效的;臨時存款賬戶超期后不主動撤銷的,等等。同時,對于沒有按時變更賬戶信息等其他比較輕微的賬戶違法行為,可以設置相應的經濟處罰標準。
開戶許可證作為一種行政許可證件,其吊銷應由頒發證件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當開戶銀行清理發現符合吊銷開戶許可證法定條件的開戶單位時,向頒發該開戶許可證的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料。符合條件的,由人民銀行做出吊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相關功能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是賬戶監管的信息化平臺。可以對賬戶管理系統進行升級改造,配合開戶許可證吊銷制度的實施。賬戶管理系統應允許存款人的所有開戶銀行查詢該存款人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狀態,允許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行查詢預算專戶和臨時戶的開戶許可證狀態。同時,可以允許一般存款賬戶和非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查詢其存款人基本戶的年檢狀態。若基本戶在規定的年檢期限內未進行年檢,一般存款賬戶和非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停止為該存款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若存款人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處于吊銷狀態,則該存款人的各開戶銀行均應按法定程序將該存款人的所有賬戶予以撤銷。若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開戶許可證被吊銷,則開戶銀行應撤銷相應的結算賬戶。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學習實用手冊》[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3.
建立國家集中政務服務體系
建立國家和省政務服務中心。部門保留的審批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建立城市政務服務體系。建立以市為中心、區(縣)、街(鎮)為節點、社區(村居)為網格的政務服務體系。建立網上辦事大廳。網上與政務中心實體大廳鏡像對應有機一體。
拆除藩籬、互聯互通信息孤島
建設四級電子政務信息平臺。國家、省、市、區(縣)四級電子政務信息平臺由本級政務管理機構負責。各級平臺集成本級部門審批信息系統,交換審批和信用數據,建立公用的審批、評價及企業誠信數據庫。整合資源實行信息化專員制。省、市、區(縣)電子政務中心負責統籌本級電子政務工作,原有部門信息中心撤銷并入電子政務中心,并劃歸本級政務管理機構管理,避免部門信息化隊伍為維持生存發展必然“沒事找事”并設置信息孤島藩籬。建立綜合審批信息系統。以業務流為主線開發跨部門審批系統并對接原有各審批系統,解決部門為主體開發審批系統導致多個信息孤島的問題。制定信息共享相關法規。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國務院部門信息系統對接地方電子政務信息平臺;地方政府有權不使用上級不開放的審批系統,只通過綜合審批系統傳輸數據至上級電子政務信息平臺供上級部門使用等。
實行“一照通行”登記制度改革
修改法律法規,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登記證四證合一,并將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企業身份識別和誠信查詢唯一標識,工商營業執照核發通過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自動分配;四證登記機構可合并成立商事登記局,富余人員轉崗;需其他部門審批的先頒發臨時執照(有合理時限),相關部門核準后不頒發證照只通過信息平臺推送核準信息給商事登記局,跨部門全部審批通過后頒發正式執照(關聯相關部門審批信息),實行“一照通行”。
建立有效政務服務運行機制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一)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1、外商投資的公司注冊資本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數額,允許其在名稱中使用“山東(省)”行政區劃。
2、允許外商投資的公司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置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獨資企業。
3、凡注冊資本達到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經營范圍中行業跨兩個大類,而且與在同一登記機關企業字號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許在名稱中使用不反映行業特點的字詞。
4、允許外商投資的服務業公司名稱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行業字詞作為行業表述,如“物流”、“服務外包”、“創意設計”、“商務會展”等;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
中直接使用“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等行業用語。
5、允許以外商國際知名商號作字號或以外商商號、姓名作字號而該商號、姓名又不宜譯成中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出現外文字詞。
(二)放寬政策,簡化登記材料
6、經審批機關批準,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與外國(地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外商投資的公司。
7、已入境的外國(地區)自然人申請公司登記可在提供原件核對后直接提交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返鄉證)、臺胞證等證件的復印件作為身份證明文件,無需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允許臺灣地區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憑經與原件核對的投資主體資格開業證明復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8、外商投資的公司涉及到前置審批項目的登記,對必須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才能取得許可證或資質證的,可在提交立項批準文件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發給營業執照,其相關經營范圍核定為“XX項目的籌建”,并注明“籌建期內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有效期限(一般為半年),待企業取得相關許可證后,再申請核準相應的經營范圍,確認其生產經營資格。
9、住所證明不能提交房產證的,可提交能夠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租賃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房屋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可提交賓館、飯店、有形市場執照復印件;租用軍隊房屋,可提交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10、公司申請在分公司下設營業性分支機構的,除有特殊規定外,無須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由企業或經其授權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被授權工商局申請登記,并向分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1、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不再提交海關、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已滿、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無需提交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二、進一步創新企業登記制度,提高登記服務水平
12、對名稱變更、住所變更、不涉及前置許可的企業年檢、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修改、董事備案、網上申報的企業名稱核準,實行“審核合一”制,由企業登記受理人員直接辦理登記。
13、全面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整合行政資源,加強與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部門協調,共同推進“一表式”登記受理和網上并聯審批。
14、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網上遠程核準,降低企業登記成本。
15、增強網上互動交流,及時向企業提供幫助,開通網上交流平臺,增強網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件的直觀性。
三、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推進和諧監管
16、對分期繳納出資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在章程約定的期限內注冊資本未到位,但未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可免予處罰,經企業提出申請,可延長出資期限。
17、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已繳付首期出資,并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出資限額的,其余注冊資本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按期交付,經審批機關批準,可延長出資期限。
18、企業在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未按規定辦理延期登記,但能及時向登記機關補辦手續的,可不予處罰。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事登記活動,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事登記及其管理。
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將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的事項予以登記并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實施商事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五條 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請人方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商事活動。
第六條 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實現對商事主體的許可、監管等信息的互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投資人姓名及居所、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負責人。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及住所、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商事主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十四條商事主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可以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從屬企業名稱、所在地行政區劃或者地名、行業三部分組成,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根據需要,可以省略行業。
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在行業部分前使用不同于從屬企業的字號。
第十六條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十七條 商事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出示房屋產權證;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對證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并辦理登記手續。
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保、文化、衛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二十條 經營范圍是商事主體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
公司、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由章程、合伙協議載明并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一條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表述;批準文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一)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三)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
(四)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五)因人民法院裁判導致股東變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文書涉及股東變更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利害關系人已經就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已經受理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仲裁解決。利害關系人在三十日內不提起民事訴訟、仲裁的,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備案事項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依法需要備案的,應當如實填寫備案信息,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本條例所稱備案,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報,依法將與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或者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人員信息等資料予以存檔備查并公示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一)公司的備案事項:章程、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清算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合伙企業的備案事項:清算人、分支機構、合伙協議、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備案事項: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方式、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的備案事項: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家庭成員姓名。
向登記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指定人員或者機構負責法律文件接收、內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記、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員或者機構的名單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備案。
第二十九條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涉及的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和清算組等備案關系人認為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更正,登記機關應當更正。登記機關不予更正的,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案申報人以外的人對登記機關的備案事項與備案申報人之間存在爭議,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的,登記機關不予變更,并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章登記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規范、文書規范和示范文本在登記場所、登記機關的網站公示。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合一登記制度。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部門的批準文件,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商事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商事主體涉及前置許可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可以申請辦理前款規定以外的名稱預先核準。
第三十五條 推行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機關應當開放商事主體名稱數據庫,建立名稱申請系統,公開名稱規則。
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名稱申請系統,自主選擇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并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應當責令商事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稱數據庫中刪除該商事主體名稱,暫以商事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商事主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
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未完成商事主體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報告。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收到延期申請報告的回執,并將保留期延長三個月。
在保留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該預先核準的名稱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預先核準的名稱后,在名稱保留期內依法辦理有關許可、登記手續。在名稱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保留期滿未辦理商事主體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三十九條設立商事主體,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的成立日期。
第四十條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或者登記材料需要補正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注銷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商事主體的資格終止。
第二節受理與決定
第四十三條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第四十四條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齊全,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可以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七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后,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情況復雜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憑據,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十六條 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后置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注冊時,應當告知商事主體依法取得有關行政許可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在辦理登記注冊后,應當通過將商事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臺的方式告知同級有關行政許可部門。
有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商事主體登記注冊信息,依法辦理相關商事登記后置許可,并依法履行后續監管職責。
商事登記后置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核發營業執照;準予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自登記機關通知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四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主體登記、備案信息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應當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自行公示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內容。
第三節電子化登記
第四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
全程電子化登記是指申請人通過登記機關的全程電子化登記網站,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查、發照和存檔的登記方式。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全程電子化登記中,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放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全程電子化登記涉及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電子簽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身份證明文件即為有效。
電子簽名人對依法簽名的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
第五十二條 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公示商事主體信息,對商事主體公示信息的情況開展隨機抽查。
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第五十三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統一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本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信息的互聯共享。
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商事主體進行檢查,可以采取專項檢查、公示信息抽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提高監管實效。
根據檢查需要,也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法定專業機構開展咨詢、審計、驗資、評估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發現所查處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的管理權限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發現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屬于本部門管理權限,并同時存在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先行處理,再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并依法予以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健全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事主體實行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狀態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
第五十七條 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商事主體,在相關違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商事主體認為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限期改正,并可以對違法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商事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違法企業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予以辦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不予辦理或者超過期限不予辦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的上級部門強令其下級行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不予辦理的,或者對行政部門的違法登記、許可行為進行包庇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食品攤販經營、農民銷售自產或者未經加工的農副產品等無需辦理商事登記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