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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實施細則8篇

時間:2023-09-20 15: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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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了有利于國家資源價格改革的穩步推進,提高政府對天然氣資源價格的調控能力,加強對需求側的價格管理,確保我市使用天然氣的相關公用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證天然氣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四川省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四川省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08〕59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用語含義及補貼范圍)

本實施細則所稱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是指根據省政府相關規定和授權設立的我市車用壓縮天然氣(簡稱CNG,下同)銷售價格調整后,經測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專項用于相關價格補貼和供氣成本異動而不具備價格傳導條件時調控市場,穩定天然氣銷售價格。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僅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主體)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管理由市及各(區)市縣(五城區及高新區除外,下同。)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負責。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提取標準由市及各區(市)縣物價部門測算確定。在確定提取標準時,應扣除代征單位的合理成本因素,如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價調基金、銀行代收手續費等各項相關稅、費因素。

各級政府物價部門可根據CNG相關價格調整情況,聯動調整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提取標準。

第五條(專項資金征收主體及方式)

我市城市燃氣公司向CNG加工、銷售企業供氣產生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由城市燃氣公司在銷售天然氣時代征,按屬地化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賬核算管理。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由代征單位每月上繳一次,時間為月末后的7個工作日內。

在五城區及高新區征收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納入市本級財政專戶管理;其余區(市)縣征收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使用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報經同級政府審定同意后,專項用于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列情形的補貼。

第二條所列相關價格補貼包括以下情況:

1.因成品油、CNG價格調整而對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農村客運的價格補貼;

2.因城市燃氣企業在政府主導下執行價格優惠等價格措施而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價格補貼;

3.因城市燃氣企業承擔社會公益性普遍義務而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價格補貼。

第二條所列供氣成本異動而不具備價格傳導條件的包括以下情況:

1.國家對天然氣出廠價格、CNG銷售價格和城市燃氣公司銷售價格調整后,期間,上游供氣單位調整供氣價格且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通過順價機制難以實現傳導的;

2.對因不可抗因素(含法律法規變動)引起城市燃氣公司供氣經營成本上升,且暫不能通過天然氣銷售價格及時傳導的;

3.在國家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實施過程中出現上游天然氣出廠價、銷售價異常變動情況時,不宜調整我市天然氣銷售價格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監督主體)

物價部門負責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征收、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收支執行情況應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八條(代征手續費及工作經費)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代征手續費為實際繳入財政專戶數的3%,在提取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中安排列支。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代征手續費由同級政府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季由同級財政部門向天然氣供氣部門或城市燃氣公司撥付。

市及各區市縣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管理。

第九條(法律責任)

對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由同級物價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代征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私存或多征、少征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工作人員、、貪污挪用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補充規定)

本實施細則(暫行)未作特別規定的事項適用于《*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解釋機關)

篇2

要由有關業務處室提出來,財務部門根據兩部的辦法,有關政策要求,業務處室意見,提出細則的初稿,反復征求業務處室意見,商務、財政部門進一步完善、印發執行。

二、實施細則的制定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外經貿促進政策是國家為了促進出口產品結構調整,鼓勵企業“走出去”,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而設立的,我們一定要管好用好這項促進政策,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實施細則的制定上要充分考慮對外經貿的促進作用,是否適應我國和本省經濟發展的需要,考慮如何利用政策來促進支柱產業、優勢產業做大做強,考慮如何支持中小企業甚至小微企業走出國門,迅速成長起來。要充分考慮政策的實用性和操作性,比如,之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中支持境外路牌廣告、宣傳視頻和單純的出國考察等,企業申請時提供了路牌廣告的照片、宣傳視頻光盤和出國考察的護照等,評審時很難判斷這些廣告發生的時間,視頻在何處使用,出國考察人員的身份和出國的真實目的等,以及對外投資專項資金項目中的層級投資問題,國內企業投資境外設立企業,境外設立的企業再在境外投資,所發生的費用是境外票據,無法從網上查驗,就很難確認它的真實性,對這類項目可以考慮取消支持。還要考慮專項資金的實際使用效果,對扶持金額較小,難以發揮作用的出國考察、電子商務等項目建議取消支持。

三、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管好用好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要有一套科學的使用與管理程序。首先商務與財政部門要做好協作配合,加強互相間的溝通聯系,達成共識。商務部門要做好項目庫的建設,項目庫的建設要由財務部門牽頭,業務處室提供項目資源,再由財務部門進行歸集。要先建設項目再尋找符合支持條件的資金,要讓項目等資金,不要讓資金等項目。做好項目的申報工作,商務部門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和初審工作,要求各市或直管縣市商務和財政部門在組織項目申報時務必查看企業的原件或到項目實施現場查看,以確保項目的真實性,業務處室將初審后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和初審結果提交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負責組織評審,這樣負責項目評審的財務部門不能與申報企業接觸,防止在項目的評審上有舞弊行為。在項目的評審上,要引進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外部專家)參與評審,第三方的參與可以讓評審更加公平公正。商務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可以以中介機構為單位),對項目評審專家要隨機抽取,項目評審要由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成立項目評審小組,對經過專家評審支持金額較大的項目,要進一步核實,可以帶相關專家到企業現場查看項目建設情況和有關合同、發票和付款憑證等,對較大型建設項目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第三方對評審項目要出具評審意見或專項審計意見,評審小組根據第三方的評審意見,提出建議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出具項目評審報告,提交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對經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支持項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以遵循項目管理上的公開原則,體現了過程透明、結果透明。在項目管理上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在公示過程中或事后發現有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項目資金的,一旦發現要全額追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并終身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報資金支持項目材料。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財政部門按預算級次撥付資金。

四、執行新《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銜接

財政部、商務部在下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4〕36號)時,為確保新老政策的平穩銜接,對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辦法向財政部、商務部上報資金申請且尚未完成相關審核及資金撥付的,可按原辦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工作;對本辦法施行前國家已按原辦法下達的資金,但尚未撥付至具體項目承擔單位的,可按原辦法規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工作。即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審核確定的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在2014年6月底完成,對下撥到各省,由各省根據原辦法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最遲在2015年1月起全國都要執行新的支持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政策,按照新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各省制定的新的實施細則來組織外經貿支持項目的申報、評審和資金撥付工作。

五、對新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思考與建議

(一)加強對政策支持項目的跟蹤問效,以往多半是重支持輕管理,一種大類資金一年不過作一次支持情況總結,絕大部分總結,停留在支持了多少個項目、項目種類、多少金額的總結上,對政策資金究竟發揮了多大的作用,則很少描述,管理部門也很少有人問津。建議管理部門加強對支持項目的跟蹤問效,對支持金額較大的項目要求企業提交項目建設情況和資金效果報告,管理部門要抽出一定時間到企業去了解情況,必要時可由審計部門或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二)新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雖然表面上整合到了一起,可執行過程中在商務部門內部,不同的業務分屬不同的業務處來管理,比如:開拓國際市場、出口產品結構調整、進口貼息等在外貿處管理,對外投資合作類項目在外經口管理等,在組織項目的申報上,不同業務類型的項目仍要分別組織申報。這就需要財務部門加強與業務處室的合作,及時溝通信息,做好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在實

施細則的制定上盡量全面,注重管理規范,具體在下發申報通知時,可連同該類支持項目的申報指南一并下發。申報指南可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每年進行調整,政策執行起來也較為靈活。(三)對于作為資本投入方式支持企業的,企業要作為實收資本來管理,在執行時主要支持一些公共服務類企業或事業單位,這就要做好支持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和企業評估工作,確定新支持資金所占的份額。對全資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可不做清產核資和企業評估工作,直接進入實收資本。以上為筆者的個人理解,建議商務部對如何理解作為資本投入方式支持項目方面能給予指導。

(四)把原外經貿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整合到一起,有利于財務部門對資金的管理,實現資金管理上的“四統一”;有利于各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來調配資金使用方向,在資金使用上更加靈活;有利于各省支持本地的企業開展出口產品結構調整和支持優勢領域的發展等。

篇3

    杭政辦函〔2004〕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經委、市財政局擬定的《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市屬工業企業搬遷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市屬工業企業搬遷實施細則(試行)

    (市經委 市財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

    為加快市屬工業企業搬遷步伐,鼓勵企業通過搬遷獲得新的發展,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市政府辦公廳《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區范圍內市屬工業企業搬遷的若干意見》(杭政辦〔2002〕32號)和市政府《關于杭州市區工業企業搬遷工作的專題會議紀要》(杭府紀要〔2002〕72號)、《杭州市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紀要》(杭府紀要〔2002〕180號)及《杭州市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紀要》(杭府紀要〔2003〕137號)的有關精神,現制訂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市屬工業企業搬遷實施細則:

    一、搬遷補償范圍

    搬遷補償范圍由搬遷補償資產和搬遷補償費用兩部分組成。搬遷補償資產是指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搬遷補償費用是指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等費用。

    二、搬遷資金和搬遷成本的確定

    1、搬遷資金由搬遷補償資產原值和搬遷補償費用組成;搬遷成本由搬遷補償資產凈值和搬遷補償費用組成。

    2、搬遷補償資產的原值和凈值,由市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搬遷辦公室”)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搬遷辦公室審核確定。

    3、搬遷資金中的搬遷補償資產原值以審核確定的評估結果作為支付依據。對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部分的評估結果低于市定支付額的,可按市定支付額支付。搬遷資金中的搬遷補償費用按實際發生數作為支付依據。

    市定支付額為企業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與市定支付標準的乘積。市定支付標準為:建筑容積率在1以上的企業,市定支付標準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積率低于1的企業,市定支付標準則以2500元/平方米為基價,建筑容積率每相差0.1,提高100元/平方米的支付標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確需提高支付標準的,由市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三、搬遷專項資金的管理

    搬遷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搬遷騰出土地的出讓收入;企業搬遷資金統一由搬遷專項資金支付;搬遷專項資金中的企業土地招標拍賣所得的45%凈額,應單獨進行明細核算和反映,大于已支付給該企業的搬遷資金部分,經市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用于支持該企業的搬遷改造。

    鑒于企業搬遷工作啟動后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實際,為確保搬遷工作的順利實施,每年由市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充實搬遷專項資金。

    四、搬遷資金的支付程序

    企業搬遷資金(搬遷補償費用可按預算暫估)經搬遷辦公室審定后,搬遷企業應分別與搬遷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搬遷協議和土地預收購協議。在此基礎上,填制《杭州市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表》,并按規定的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及權限報批后,由市財政局將資金直接撥付給有關企業。其中,搬遷補償費用實行“先預付、后結算”的辦法,待企業搬遷完成后按實結算,多交少補。

    五、搬遷資金的財務處理

    1、企業取得的搬遷資金扣除搬遷補償資產評估重置原值和搬遷補償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國家扶持資金,計入資本公積金(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

    2、企業取得的搬遷資金中屬搬遷補償資產評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明確資產屬性和財務處理:屬搬遷補償資產賬面凈值部分計入損益;屬搬遷補償資產評估重置凈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部分為企業資產,計入資本公積金;屬搬遷補償資產評估重置原值與評估重置凈值的差額部分,作為國家扶持資金,計入資本公積金(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

    企業取得的搬遷資金中屬搬遷補償資產評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入損益,依法納稅。

    3、企業取得的搬遷資金中屬搬遷補償費用部分計入損益。

    六、對搬遷企業技改項目的支持

    凡尚未進行搬遷資產評估企業的技改項目,各有關部門仍應給予支持,并給予辦理項目建設所需的有關手續;凡已經進行搬遷資產評估企業的技改項目,在鎖定搬遷資產評估原值范圍之外,不再另外給予補償。

篇4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裝備制造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發展一批具有綜合研發配套能力的裝備制造業企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是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我市裝備制造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條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申請項目采用評審制。

第四條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資金使用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五條申請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承擔企業必須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全部產品或主業產品屬裝備制造業產品的企業;

(二)項目承擔企業必須具有規范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依法納稅;

(三)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生產設備;

(五)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在其企業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

第六條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我市裝備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等項目。

(二)重點扶持且經認定的市20家裝備制造重點企業。

(三)配套獲得國家、省財政支持的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

第七條凡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下達

第八條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分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一)補助:主要用于裝備制造業企業運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并納入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以及用于配套國家、省重點支持的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每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貸款貼息:對已落實銀行貸款并納入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據貸款發生額,以年應付銀行貸款利息的70%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既有銀行貸款,也有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的項目,可以同時采用以上兩種方式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方式以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為依據,經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九條申報程序:

(一)市20家裝備制造重點企業及市屬企業的項目,直接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

(二)各鎮(區)企業的項目,由鎮(區)經貿辦和財政分局對本鎮(區)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初審匯總后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

(三)申請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申請書》及電子文本;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意義及必要性、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分析、項目技術改造的具體內容、技術指標、工藝流程、項目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來源渠道、成本和經濟效益分析、技術改造前后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對比分析、風險度分析、項目進度安排、其他情況說明等內容)及電子文本;

3、含貸款的項目,須附上承貸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銀行劃款憑證和利息結算清單,或銀行出具編文件號的有效的貸款承諾函(復印件);

4、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如相關批準文件、各種認證證書、環評報告等);

5、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申報前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報表須加蓋企業公章;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經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經貿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會同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綜合平衡,擬定立項項目和支持額度,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資金安排。

第十一條經批準立項的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由市經貿局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確定具體條款。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安排由市財政局和經貿局聯合下達。市屬企業項目獲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區)屬企業項目獲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區)財政分局,再轉撥到項目承擔企業。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收到貼息金,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定,區別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進行處理。利息資本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在不超過利息資本化金額范圍內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超過部分沖減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沖減財務費用;

(二)收到補助金,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作為專項應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管理費、項目費、經財政部門批準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驗收

第十四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承擔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報告本企業上年度項目總投入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執行情況,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經濟效益、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等情況。

第十五條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用款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用款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要改變技術方案,項目承擔者必須預先向市經貿局提交情況說明報告,經市經貿局審核批準后方可改動;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失敗的項目,必須要如實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報告,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聯合作出處理結論。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企業要對技術改造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采取撤銷項目、追回項目全部財政資金的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完工后3個月內向市經貿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的驗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項目技術改造的主要內容、采用的技術方案、進展情況、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應用效果、項目技改前后的技術水平對比分析;二是資金落實與使用的具體情況、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技改前后的經濟效益對比分析;

(三)技術改造資金決算明細表。

第十九條市經貿局收到承擔企業提供完整的項目驗收材料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工作,由項目驗收小組提出書面驗收意見,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由市經貿局每年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3%的經費,用于調研、評審、跟蹤、驗收和培訓等管理活動,并據實列支。

第五章附則

篇5

參與昭陽區社會保障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度的研究、擬定;參與編制昭陽區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經費的開支標準、預算定額、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負責監督歸口部門的預算執行;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支出;制定社會保障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使用效益考核;審核批復分管部門和單位的決算;指導區鄉財政社會保障財務工作,負責世界銀行貸款及外資項目的相關業務工作。其職責如下:一、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全區基本情況。參與研究制定昭陽區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業發展規劃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牽頭研究并提出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工作建議,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

三、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配合預算科審核社會保障預算;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及時批復所屬單位預算。

四、協助分管部門和單位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

五、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定額,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因素,負責審核批復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決算。

六、配合稅務及有關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開展社會保障基金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協調組織社會保障基金正常發放。

七、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效益考核;審核分管的社會保障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決算。

八、編制區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收支計劃,分析、預測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對財政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措施;組織編制昭陽區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統一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九、配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昭陽區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殘疾人就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支出標準和相應的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并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篇6

參與昭陽區社會保障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度的研究、擬定;參與編制昭陽區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經費的開支標準、預算定額、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負責監督歸口部門的預算執行;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支出;制定社會保障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使用效益考核;審核批復分管部門和單位的決算;指導區鄉財政社會保障財務工作,,負責世界銀行貸款及外資項目的相關業務工作。其職責如下:一、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全區基本情況。參與研究制定昭陽區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業發展規劃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牽頭研究并提出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工作建議,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

三、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配合預算科審核社會保障預算;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及時批復所屬單位預算。

四、協助分管部門和單位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

五、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定額,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因素,負責審核批復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決算。

六、配合稅務及有關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開展社會保障基金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協調組織社會保障基金正常發放。

七、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效益考核;審核分管的社會保障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決算。,

八、編制區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收支計劃,分析、預測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對財政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措施;組織編制昭陽區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統一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九、配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昭陽區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殘疾人就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支出標準和相應的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并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篇7

第二條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實施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所需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撥款和國家彩票公益金、殘疾人福利基金、企事業單位贊助等項資金。

各地應按照“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五年計劃綱要規定任務的按期完成。

第三條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只適用于五年計劃綱要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康復。用于殘疾康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的補助。

(二)教育。用于殘疾人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補助。

(三)就業。用于對失業殘疾人的就業服務、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補助。

(四)扶貧。用于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殘疾人扶貧服務機構工作的補助。

(五)文化體育。用于殘疾人特殊藝術活動補助;殘疾人運動員選拔、訓練、比賽,運動器材購置,殘疾人體育運動基地補助,社區殘疾人體育活動、特奧活動補助。

(六)其他。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五年計劃綱要確定的任務指標和預算編制要求,按時編制五年資金收支計劃和年度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五條中央財政安排的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補助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生產建設兵團部分,分別列入中央部門預算;補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財政部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撥款文件抄送省級殘疾人聯合會、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六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和**生產建設兵團承擔的五年計劃綱要任務指標進行分配,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補助項目和標準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上級補助資金和社會籌集資金情況安排相應資金。

第八條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接到上級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分配和下達,不得截留和任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九條五年計劃專項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將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經費。

第十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按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指標,及時編報五年計劃專項資金決算報表,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省級殘疾人聯合會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報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資金決算情況;每年4月底前,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全國專項資金決算情況。

第十一條五年計劃專項資金必須納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用五年計劃專項資金購置的材料、物資和設備等屬于國有資產的,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三條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對五年計劃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法規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篇8

第二條 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實施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所需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撥款和國家彩票公益金、殘疾人福利基金、企事業單位贊助等項資金。

各地應按照“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五年計劃綱要規定任務的按期完成。

第三條 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只適用于五年計劃綱要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康復。用于殘疾康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的補助。

(二)教育。用于殘疾人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補助。

(三)就業。用于對失業殘疾人的就業服務、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補助。

(四)扶貧。用于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殘疾人扶貧服務機構工作的補助。

(五)文化體育。用于殘疾人特殊藝術活動補助;殘疾人運動員選拔、訓練、比賽,運動器材購置,殘疾人體育運動基地補助,社區殘疾人體育活動、特奧活動補助。

(六)其他。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五年計劃綱要確定的任務指標和預算編制要求,按時編制五年資金收支計劃和年度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五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補助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分,分別列入中央部門預算;補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財政部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撥款文件抄送省級殘疾人聯合會、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六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承擔的五年計劃綱要任務指標進行分配,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補助項目和標準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上級補助資金和社會籌集資金情況安排相應資金。

第八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接到上級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分配和下達,不得截留和任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九條 五年計劃專項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將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經費。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按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指標,及時編報五年計劃專項資金決算報表,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省級殘疾人聯合會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報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資金決算情況;每年4月底前,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全國專項資金決算情況。

第十一條 五年計劃專項資金必須納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 用五年計劃專項資金購置的材料、物資和設備等屬于國有資產的,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對五年計劃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法規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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