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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太平監獄)
摘要:求助者是一名服刑人員,因為犯故意傷害罪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因法院刑期起止計算錯誤,監獄發函聯系后法院及時變更了刑罰執行時間,刑期增加了1年零3個月,加上其對分監區領導在此事上新聞報道的錯誤理解,從而引發不合理認知,出現焦慮情緒、食欲不振、睡眠不好。咨詢師根據求助者的情況診斷為一般心理問題,采用合理情緒療法對求助者進行咨詢,求助者的情緒、飲食和睡眠問題均得到了有效緩解。實施咨詢方案過程中,雙方建立了良好的咨詢關系,運用合理情緒療法進行了5次心理咨詢,取得了較好效果,實現了咨詢目標。
關鍵詞 :一般心理問題焦慮罪犯合理情緒療法
一、一般資料
(一)一般人口學資料
趙某,男,28歲,未婚,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水城縣紙廠鄉和坪村火甘坪組。自幼身體健康,家族無精神病史,無重大疾病史。目前身體健康狀況一般,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六盤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余刑2零3個月,現在貴州省太平監獄二監區服刑改造。
(二)個人成長史
求助者趙某,足月順產,自幼身體健康,未患過嚴重疾病,父母健在,在家排行老二,其大哥自幼聽話、乖巧、成器,父母要喜歡、疼愛些。受父母認知和經濟條件影響,趙某讀書比較晚,10歲左右才開始讀書,由于父親言語較少、脾氣爆燥,很少與其交流溝通,自幼養成冷漠、自私、脆弱、固執的心理。19歲就離家闖蕩社會,獨自一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打工,主要從事苦力勞動。2005年因為搶劫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在安順監獄服刑改造,刑滿釋放后趙某又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期間認識現在的妻子(育有一子,未辦理結婚證)。2012年因為故意傷害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現在太平監獄二監區服刑改造。
(三)精神狀況
求助者穿著整潔、神志清晰、說話有條理,但注意力不集中、煩躁苦悶、焦慮不安、情緒不穩定。
(四)身體狀況
求助者從小身體健壯,沒患過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無吸毒史,其右手臂紋有“狼頭”圖案,右手紋有“流浪江湖、天長地久”的字樣,左手紋有“浪跡天涯”的字樣。最近一個月食欲不振、睡眠較差。
(五)社會功能
不能集中精力,甚至有時恍恍惚惚,近段時間有完不成勞動定額的情況,人際關系緊張,基本能按時參加“三課學習”,其它社會功能正常。
(六)心理測驗結果分析
SCL-90總分198,軀體化2.6、人際關系2.9、焦慮3.5、敵對2.0,其它,因子分大于2.0,考慮篩選陽性。測試顯示該求助者焦慮癥狀明顯,有軀體化、人際關系緊張及敵對;
2、SAS測試結果:標準分61分,中度焦慮;
3、SDS測試結果:標準分54分,輕度抑郁。
二、主訴及個人陳述
(一)主訴
該求助者近6周時間以來,因為情緒焦慮、煩燥、易激惹、入睡困難,影響了正常的改造的生活,主動尋求心理幫助。
(二)個人陳述
我覺得我現在的日子很難過,首先是分監區、監區發現我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上刑期起止計算錯誤,監獄發函與人民法院聯系后,六盤水市中級人民院重新寄了裁定書給我(更正了執行時間),我現在的刑期與之前判決的刑期相比,增加了1年零3個月時間。其次,我們分監區指導員把這件事情寫到監獄《獄新小報》發表,雖然這件事反映出監獄工作認真負責,但讓很多罪犯特別是我們分監區的罪犯都知曉、議論這件事情,讓我覺得很不舒服,想到刑滿的時間往后推遲一年多,也很難過,近一個多月我時常想著這件事,飯也吃不好,覺也睡不著,甚至有時夜里還會做惡夢,心情很煩燥,再加上因為《獄新小報》報道的這件事情,我和分監區指導員爭執了幾句,事后感覺民警看自己不順眼,有些針對自己。現在壓力很大,導致近兩周我的生產任務一直沒完成,民警又在批評我,搞得我現在每天頭昏腦脹、提心吊膽的。曾自己想過改變目前的狀態,但是效果不好,希望得到幫助。
三、觀察和了解的其它情況
(一)咨詢師觀察
求助者表情苦悶、精神緊張,但邏輯思維正常,言語表達流暢,只是提到人民法院更改裁定書和分監區指導員新聞報道的事,還是很激動,具體表現在過激的語言,夸張的手勢等,情緒極不穩定。
(二)民警反映
趙某2月入監服刑以來,開始改造表現較好,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隊紀,尊重民警,按時完成勞動定額。但自從4月份收到六盤水中院更改過的裁定書后(刑期增加了一年零3個月),脾氣爆燥、行為散漫,經常以生病為由請求休息,整日憂心忡忡,消極怠工,已有兩周的時間完不成勞動定額了。人際關系緊張,特別是因為新聞報道的事,他找分監區指導員理論,并當面頂撞分監區指導員。
(三)他犯反映
自4月份收到法院的裁定書后,像變了一個人,要么不說話,要么就是罵人,很少參加集體活動,吃飯比以前吃得少了,晚上也很少看電視,睡得較早,但在床上翻來覆去的睡不著,早上醒得比較早,起來后有時就坐在床上發呆,沒有書信往來,會見也很少。
四、評估與診斷
(一)評估與診斷結果
對該求助者搜集到的資料和了解的情況和主訴、個人陳述基本一致,他人反映與測驗結果也與其印證,可以證明這些資料的可靠性,并據此作出初步診斷:一般心理問題。
(二)診斷依據
⑴患者有自知力,能主動要求咨詢,有強烈的求治愿望。根據郭念鋒教授判斷心理正常與異常三原則,可以排除精神病性問題。
⑵有明顯的原因,由近期現實生活引發內心沖突,沖突屬于常形,有明顯的焦慮、失眠等癥狀,曾試圖控制自己,但作用不大,影響到正常的改造生活。
⑶焦慮情緒間斷地持續六周,持續時間較短,自始至終,焦慮情緒僅局限于最初事件,雖影響正常改造生活,但情緒反映尚在理智控制之下,情緒反應尚未泛化,未破壞社會功能,因此可以排除嚴重心理問題。
心理測試結果驗證,符合一般心理問題。
(三)鑒別診斷
1.入監體檢顯示求助者身體無異常,沒有發現器質性病變。
2.與精神病相鑒別
根據區分正常與異常的心理學原則,該求助者主客觀世界統一,精神活動內在協調一致,人格相對穩定,對自己的心理問題有自知力,有主動求醫行為,無邏輯思維混亂,無感知覺異常,無幻覺、妄想等精神病癥狀,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3.與焦慮性神經癥相鑒別
根據CCMD-2的標準,焦慮癥是“以廣泛性焦慮或發作性恐怖狀態為主要臨床相的神經癥,是一種內心緊張不安,預感到要發生不利情況而難于應付的不愉快情緒,常伴有頭暈、胸悶、心悸、呼吸困難、出汗和運動性不安等。該求助者表現出的焦慮癥狀,持續時間較短,涉及重要的生活事件,沖突與現實處境相連,帶有明顯道德性質,屬于常形沖突,因此可以排除焦慮性神經癥。
4.與嚴重心理問題相鑒別
嚴重心理問題的特點是求助者反應程度強烈,問題已泛化,對社會功能造成嚴重影響,持續時間大于兩個月。而趙某雖然出現焦慮、煩燥等情緒癥狀,反應也較重,但沒有嚴重影響到思維邏輯,也沒有泛化,未嚴重影響在監獄中的生活功能,從病程看,持續時間較短,不到6周,心理沖突也是由現實引起,能找到相應的原因,思維合乎邏輯,人格無明顯異常,希望得到幫助,據此排除嚴重心理問題,可以診斷為一般心理問題。
(四)病因分析
1.生物學原因
趙某、男、年齡28歲,無精神病家族史和嚴重軀體疾病史,身體健康。
2.社會性原因
(1)存在負性生活事件,早年獨自闖蕩、有過服刑史、妻子的離開;
(2)因為新聞報告的事,被分監區指導員嚴肅批評。
(3)缺乏社會支持系統的幫助,未得到父母、朋友的關注。
3.心理學原因
(1)存在錯誤認知:認為“自己的日子難過是更改裁定造成的”不能正確面對犯罪后應該承擔的相應刑罰、“監區民警在針對自己”不能正確理解分監區新聞報道是民警工作內容之一,看作是針對自己,導致憤怒、人際關系緊張。
(2)行為模式:缺乏解決問題的策略和技巧。
(3)缺乏情緒調節方法。
(4)性格方面:沖動、易怒、自私、脆弱、固執,忍耐力低,以自我為中心的個性特征。
五、咨詢目標的制定
根據以上評估與診斷,經過與求助者共同協商,咨詢目標按照屬于心理學范疇的、積極的、具體或量化的、可行的、雙方接受的、多層次統一的有效特征,制定以下咨詢目標:
1、近期目標與具體目標:
基本恢復正常的生活規律,堅持參加“三課學習”和技能培訓,能完成勞動定額,正常的服刑改造。調整關注的重點,改善睡眠狀況和人際關系,學會對情緒的調節和控制,降低焦慮水平,形成良好的情緒和行為反應模式,逐步使其接受教育,接受現實,恢復心理平衡。
2、遠期目標與最終目標:
在達到以上具體目標的基礎上,最終達到促進求助者心理健康、行為正常、人格完善的目標。
六、咨詢方案的制定
1、方法
合理情緒療法
2、原理
合理情緒療法是美國著名的心理學家A·埃利斯于20世紀50年代首創了合理情緒療法,旨在通過純理性分析和邏輯思維的途徑,改變人的非理性觀念,以幫助他們解決情緒和行為的問題。該理論認為,使人們難過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對事件的不正確認知、看法、解釋和評價。合理情緒療法的核心理論是ABC理論。
A代表誘發事件;B代表信念,即人對A的認知、看法、解釋和評價;C代表情緒和行為結果,即癥狀。A·埃利斯認為,并非誘發事件A直接引起癥狀C,A與C之間有中介因素在起作用,這個中介因素就是人對A的認知、看法、解釋和評價,即信念B。人極少能夠純粹客觀地知覺經驗A,總是帶著或根據大量的已有信念、期待、價值觀、意愿、欲求、動機、偏好等來經驗A。因此,對A總是主觀的,因人而異的,同樣的A不同的人會引起不同的C,主要是因為他們的認知、看法、解釋和評價有差別,即B不同。換而言之,事件本身的刺激情境并非引起情緒反映的直接原因,個人對刺激情境的認知、解釋和評價才是引起情緒反映的直接原因。
3、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略)
4、咨詢次數和時間安排
每周咨詢1次,每次60分鐘。安排5次咨詢。
5、咨詢費用
因為對方的特殊身份,咨詢不涉及費用的問題。
6、咨詢過程分四個階段(5次咨詢)
第一階段:診斷與咨詢關系的建立階段
第二階段:領悟階段
第三階段:修通階段
第四階段:再教育階段
七、咨詢過程
(一)第一階段:心理診斷階段,明確求助者的ABC(第1次)(2014年6月3日)
1、目標
運用傾聽、關注等技術,收集資料,建立咨詢關系,明確求助者的ABC。
2、過程
(1)向求助者說明保密原則及心理咨詢的性質,然后通過攝入性會談了解趙某的一般資料,運用傾聽、重復等技術,一方面給他一個傾訴的機會,傾聽其近期的服刑生活狀況和人生經歷的訴說,對自己如何走向犯罪及原因分析,對目前這種情況的憤怒,讓他把自己近期改造、生活等方面的心理感受及遇到困難表達出來,在此過程把形成的負性情緒宣泄出來,讓其感覺到被接納、尊重、信任,這些為建立良好的咨詢關系奠定了基礎。
(2)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咨詢師了解求助者的心理感受、關注的焦點、形成的原因和演變的過程,尤其通過運用上述技術,了解求助者對問題的分析思路、應對模式、主要人格特征、家庭背景、社會支持系統等情況,特別是入監服刑以來,與其現在問題的形成有重要關聯的事件等,對其表示尊重和理解。
(3)介紹合理情緒療法理論,讓求助者明白,情緒的來源不是事件的本身,是個體的想法及觀念。使人痛苦的是對事情的不正確解釋和評價,只有通過理性分析和邏輯思辨,改變不合理的信念,才能克服其焦慮、煩燥等不良情緒問題。為使求助者接受這種理論,與其共同分析整個事件,并梳理出ABC,即:人民法院更改裁定書和分監區新聞報道(A),而其不合理的信念是:法院和監獄執法不公,都在針對自己(B),產生焦慮、煩燥、敵對的情緒(C);進行初步分析。
(4)家庭作業,要求求助者通過寫日記的方式記下每天的心理感受和每次咨詢后的想法;要求求助者回去后嘗試用ABC理論分析自己的問題;教會求助者改善飲食及睡眠的一些方法,比如:放松技巧、參加學習、文體活動等。
3、階段評估
通過咨詢,求助者能主動配合,積極傾訴,并有希望得到幫助的心理期待;飲食及睡眠有所改善,咨詢基本達到階段目標。
(二)第二階段:領悟階段(第2次)(2014年6月11日)
1、目標
追根溯源、綜合分析,幫助求助者正確面對誘發事件。
2、過程
(1)與求助者共同分析合理情緒療法的原理,使其真正認識到收到人民法院更改后的裁定書表現出來的焦慮、憤怒、敵對等情緒,主要還是因為:一是受利己主義影響,不能正確面對犯罪后應該承擔的相應刑罰,導致憤怒、敵對情緒產生。二是不能正確理解分監區新聞報道是民警工作內容之一,看作是針對自己,導致憤怒、人際關系緊張。三是妻子已回浙江省杭州市娘家,孩子年幼,怕父母照管不好,既想念妻子,又擔心兒子,導致焦慮、煩燥情緒產生。趙某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還是無法釋懷,不能面對,導致其改造表現反反復復,與分監區民警、同犯人際關系緊張,生活在痛苦、迷茫中,且不知道怎樣做才能扭轉目前情況。進一步對自己的問題以及所存在的問題與自身不合理信念關系的進行領悟。
(2)咨詢摘要:
咨詢師:“您覺得是什么原因使你處于目前這種情緒狀態中?”
求助者:“我想主要是刑期變更和分監區新聞報道。”
咨詢師:“這些都是你生活中發生的一些事,我們稱之為誘發事件,但我認為這些事本身并不是引發你不良情緒的原因。”
求助者:“那是什么原因?”
咨詢師:“給你舉一例。假如情人節那天,你打車前往和女朋友約會的地點,司機開車速度有點慢,在你再三催促下你仍然遲到了,你會怎樣?”
求助者:“我肯定要生氣。”
咨詢師:“好,如果我告訴你他是因為路況不好,為了大家的安全著想,你又怎么想?”
求助者:“這……不會責怪了。”
咨詢師:“你看,同一樣事情,你怎么會有兩種答案出來?”
求助者:……(思考)
咨詢師:“對同樣的事情,人們會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不同的看法產生不同的情緒。如果你能意識到你現在的情緒是你頭腦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想法造成的,那么你也許就能控制你的情緒。”
求助者:“嗯,你說得有道理。”
咨詢師:“據我所知,監獄里面遇到像你這樣情況的還是有不少的,甚至比你的還嚴重,但不是所有經歷過這些事的人都像你一樣,這是為什么?”
求助者:“看來我對自己的事情認識上出了問題,問題出在哪里呢?”
咨詢師:“你能這樣想,我很高興。我們下一次再繼續分析你的問題在哪里……”
3、家庭作業
讓趙某回憶并分別寫出誘發事件A,想法B,情緒結果C,并解釋為何自己有如此觀點。
4、階段評估
通過咨詢,使求助者進一步對自己的問題以及所存在的問題與自己不合理信念關系的領悟,咨詢基本達到階段目標。
(三)第三階段:修通階段(第3、4次)(2014年6月18日、6月25日)
1、目標
運用多種技術,幫助求助者調整心態,實現改變、促進改造。
2、過程
(1)分別對求助者的不合理信念進行修通,運用常用最具特色的來源于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的辯證法方法,即“產婆術”式的辯論技術及“黃金規則”與“反黃金規則”等方式,使求助者修正或放棄原有的非理性觀念,并代之以合理信念,從而使癥狀得以減輕或消除。
(2)咨詢摘要:
咨詢師:“你是說你回去后認真的學習了監獄相關管理制度,你發現自己以前的想法不太正確?”
求助者:“是的,我發現民警針對我這個事情沒得依據,他們都是按相關法律在辦事。但是我平時對他們都很尊敬,很客氣的,為什么不能在發表新聞報道時問問我,為我想想呢,在這點上我想不通。”
咨詢師:“看來你還是沒有認真去理解人民法院和監獄的執法工作程序,我認為你這種‘為我想想’是導致你目前不良情緒想法的原因之一,你認為?”
求助者:“嗯,是這樣。”
咨詢師:“這在心理學上稱為‘絕對化的要求’,是一種不合理的信念。”
求助者:“那我該怎么辦。”
咨詢師:“有一個關于人際交往的‘黃金規則’,就是‘像你希望別人如何對待你那樣去對待別人’。你把這個規則用反了,成了‘我對別人怎樣,別人必須對我怎樣,’這就成了我們所說的‘反黃金規則’。你想想,你對新聞報道的觀念符合這個規則嗎?”
求助者:“……嗯,有點。”
咨詢師:“我們都希望別人喜歡自己,對自己好,一旦別人不這么對我們的時候就會覺得不舒服,甚至產生不愉快的情緒和敵意。你可以希望別人喜歡你,事實上很多人都希望,但是你無法要求別人必須喜歡你,別人也有選擇的權利,事實證明這太難做到。看,問題恰恰在這,因為你又有了這種必須的要求,而它又難以實現,所以你的內心痛苦。”
求助者:“對,就這個道理。”
咨詢師:“那么你回去以后要怎么做呢,我相信你已經有自己的答案了。”
3、家庭作業
要求求助者將咨詢前后觀念上的變化和心理體悟都寫下來,特別是正確的認知給他帶來的愉快的情緒體驗,要和前面加以對照。
4、階段評估
求助者的認知水平提高,合理情緒療法取得了效果,咨詢目標達到階段要求。
(四)第四階段再教育階段(第5次)(2014年7月4日)
1、目標
創造社會支持,鞏固咨詢效果。建議監區在日常管理中以柔性管理、教育引導為主,培養其自我控制能力,使其能夠主動、有效調節自己的心態。其次根據求助者實際情況,服刑人員指導中心為求助者組織一次親情幫教,拓展其社會支持系統,剌激求助者的改造積極性。
2、過程
一是在親情會見中,求助者面對家人的關懷,焦慮情緒得到了有效緩解,消除了求助者的各種顧慮和擔心,情緒趨于穩定;二是鞏固之前的咨詢成果,幫助求助者把所學的有關知識和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用到改造中去,提高求助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至此,本次咨詢全部結束。
3、階段評估
咨詢達到預期目標,效果較好。
八、咨詢效果評估
(一)求助者自我評估
通過這段時間的咨詢,我學會了冷靜思考,并正確看待和處理生活中的事物,愿意主動幫助別人,能用理智和寬容看待別人的不足,能自己開導自己,鼓勵自己,現在飲食、睡眠基本恢復正常,對改造、生活也充滿了信心。
(二)社會功能恢復的情況
與分監區同犯關系融洽,積極參加各類文體活動和觀看電視節目,能完成或超額完成勞動定額,能夠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罪犯。
(三)求助者周圍評估
1、分監區民警:近幾個月來,表現比較穩定,現在能主動與民警交流,匯報自己的思想,尊敬分監區領導,對警官的執法行為也能理解認可,不再存在偏見。
2、聯組聯號罪犯:趙某比以前好相處了,現在和大家關系不錯,能完成或超額完成勞動定額,改造積極性很高。
(四)心理測驗的前后對比
各種數據顯示,比咨詢前各項因子分明顯下降,癥狀明顯好轉。總分下降55分,減分率為27%,說明對該求助者的心理咨詢有效。
2、SAS測驗結果:
標準分49,顯示焦慮情緒明顯改善。
3、SDS測驗結果:
標準分51,顯示抑郁情緒得到改善。
(五)咨詢師的觀察與評定
通過心理咨詢師為期5周的心理咨詢和趙某的積極配合,使趙某在認知和獨立性等方面均有所進步,不良情緒得到控制和緩解,由此產生的焦慮不安、睡覺質量差、人際關系緊張等問題已逐步好轉,心理包容度有所提高,基本達到了心理咨詢的近期和遠期目標。
(六)癥狀的改善程度
通過咨詢,求助者解決了內心的沖突,焦慮情緒得到消除,學會用新的思維方式、合理信念等應對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求助者目前情緒穩定,學習、勞動效率提高,人際關系良好,對今后生活充滿信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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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念鋒.虞積生.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三級、二級).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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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咨詢課程固定社區影響因素教學方式實效性
[中圖分類號]G64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教學作為法學專業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于檢驗學生所學的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提高法律職業技能等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學學生的實踐教學越來越被重視。法律咨詢課程的開設便是其中一種。
法律咨詢課程在全國很多高校法學專業都有所設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實效。但同其他法學實踐教學一樣,法律咨詢課程教學還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操作無統一要求、無統一指引和實效不強等問題。[1]本文結合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近幾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進行法律咨詢課程的實踐教學,總結經驗教訓,對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的操作進行探索和思考,意圖增強法律咨詢課程的實效性。
一、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教學的意義
法律咨詢是法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知識對前來詢問求助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幫助當事人處理問題的一種法律活動。它不僅包括職業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務所或受聘單位對當事人提供的有償法律解答,還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眾提供的無償法律咨詢[2],高校開展的法律咨詢活動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關于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開展廣場咨詢活動。在廣場咨詢活動中,師生們走上街頭、廣場,也邀請律師、法官等法律執業人員一起開展法律咨詢活動,解答群眾提出的法律問題;二是建立大學生法律咨詢中心[3][4],主要為在校學生維權提供法律幫助,也接受社會人員的咨詢。
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開設法律咨詢課程以來,也曾嘗試過以上兩種教學方式。通過這些活動的開展,宣傳了社會主義法制,增強了公民的法治觀念,使學生們接觸了社會,開闊了眼界。但是,經實踐發現以上兩種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現在:
1.就大學生法律咨詢中心的設立而言,由于其設立在校園內,不能為社會人員所知悉,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在校大學生。而在校大學生遭遇的法律問題類型比較有限,一般僅包括了兼職糾紛、日常生活消費糾紛等,且在校大學生所遇法律糾紛數量也非常少。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學生們很少能接觸到社會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復雜法律問題,學生們參與積極性也不高。這種方式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作用發揮有限。
2.就廣場咨詢活動的開展而言,由于其活動場所往往在人流較多、人員身份復雜的廣場,其服務的對象身份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有農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這些人咨詢的法律問題類型也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會涉及勞資糾紛、公司經營管理糾紛、家庭婚姻糾紛、消費糾紛、上訪糾紛等。雖說這種方式能滿足學生渴求接觸真正法律問題的熱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糾紛類型太廣,學生在接受咨詢前,很難做針對性的準備,在接受咨詢時往往不敢或不能獨立接待咨詢,對指導教師或其他共同咨詢的執業人員依賴性比較大。因此,這種方式體現不出學生的主體作用,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也有限。另外,廣場咨詢活動往往還受到場地、天氣條件、布置經費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在法律咨詢課程教學改革過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認為該種方式能克服上述兩種方式帶來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詢課程教學的實效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能滿足學生們渴求接觸真正復雜法律問題的熱情,激發學生參與的積極性
以某一社區為平臺開展的法律咨詢活動,其服務對象是社區形形的居民,他們所咨詢的法律問題類型遠比在校大學生咨詢的法律問題類型要廣,不僅包括日常生活消費糾紛,還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房屋買賣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他們所咨詢的法律問題復雜程度也遠遠高于在校大學生咨詢的法律問題。
通過對社區居民們法律問題咨詢解答,學生們有機會接觸到真正復雜的法律問題。這種方式能滿足學生們渴求接觸真正復雜法律問題的熱情[5],激發學生們在活動中主動思考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復雜問題,激發學生參與咨詢活動的積極性。
(二)能長期、持續的觀察、處理某一群體的法律問題,較快熟悉某類法律問題處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法律咨詢課程所占學分為1學分,在法學專業第7學期開展。如果想通過此門課程的教學開展能熟練處理各類法律咨詢問題,這樣的目標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教學,學生們能根據該特定社區情況,就可能遇見的法律問題做些知識準備,能長期、持續的保持對該特定社區法律需求進行觀察,不斷地反饋和修正法律事務的處理,較快熟悉某類或某幾類法律問題處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詢課程教學的實效性。
二、影響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教學實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教學過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區為平臺,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獨立自主的、以小組協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詢的過程。該教學活動開展能否取得實效與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的指導作用和社區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響。
(一)學生的主體地位
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和訓練學生運用所學知識獨自或相互配合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與人溝通的能力,鍛煉學生協同工作的能力,加強對法律職業責任和職業道德的理解和學習。要實現此教學目的,必須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6][7],要求學生獨立、自主地參與到咨詢活動中。
以固定社區為平臺的法律咨詢課程開展,改變過去實踐活動“以教師為中心、學生為幫襯”[8]的局面,由學生獨立、自主的充當起解答者的角色。[9]學生在咨詢活動中,需要獨立的接待當事人,耐心傾聽案情,認真做好記錄,對每個問題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獨立思考或協同工作,對每個問題的解答都需要負擔職業責任。只有學生獨立、自主的參與到咨詢活動中,才能真正鍛煉他們與人溝通的能力、與同伴協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進他們對當前社會現象和群眾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進一步思考,養成良好的法律職業習慣,增強法律職業責任感。
(二)教師的指導作用
法律咨詢課程固然重在學生自我能力的培養和自主學習能力的推進,但教師的指導作用始終不容忽視。[10]教師對咨詢課程的指導不僅表現在對全體學生的綜合指導,還表現在對個別學生、個案的特別指導;不僅表現在對特定社區的選取和聯絡,還表現在對該特定社區居民法律需求的觀察引導;不僅表現在咨詢禮儀和咨詢技能的指導,還表現在對學生職業道德素質的教育。
(三)社區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區為平臺的法律咨詢課程的開展需要占用社區辦公場所,甚至需要社區安排固定人員及時反映問題、溝通解決方案等,因此與該特定社區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在這幾年的法律咨詢課程教學實踐探索中,往往選取有較強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長期持續開展咨詢活動場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員溝通咨詢工作的社區作為教學平臺。實踐證明,在配合程度較高的社區,教學活動的開展較為順利,教學活動的效果也較好。
三、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探索
(一)咨詢項目啟動的前期準備
1.聯絡并選定項目合作社區。在選擇合作社區方面,選擇法律需求意愿比較強烈、社區人員構成比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詢場所、能指派專門聯絡人的社區。選定后,與該社區簽訂協議定期到固定地點開展咨詢活動。
2.與社區商定法律咨詢活動計劃。根據學校的學年教學計劃、社區的活動安排,結合學年將經歷的法律活動日,與社區商定咨詢活動計劃。該計劃不僅包括定期咨詢活動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和法律節目會演等內容,社區與學校各指派專人保持法律事務的聯絡。
3.制定學生法律咨詢活動實施守則,從制度上明確法律咨詢活動的宗旨、接受咨詢和解答的禮儀、接受咨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學生參與法律咨詢活動的權利義務。
4.咨詢前的培訓。咨詢前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對開展項目社區情況的了解、項目社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的知識準備、咨詢禮儀的了解、咨詢解答步驟的了解、根據項目社區特點設計《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見表1)并熟悉表格內容。
(二)咨詢的接待與解答
1.根據事先商定的咨詢活動計劃,每周固定時間派2-3名學生前往社區接受現場咨詢,現場咨詢要進行記錄,對前來咨詢的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見登記至《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對不能現場給予意見的要說明原因并登記,并留下當事人的聯系方式,以便事后給予及時答復。
2.固定咨詢時間外的社區居民咨詢由社區專門聯絡人記錄后與學生負責人保持電話、網絡聯系,負責人收到咨詢后,將案件分派給接受咨詢的學生,受指派處理的學生應當及時回復,并做好《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的記錄。
3.咨詢解答要求法律術語運用準確,解答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完整填寫《社區咨詢登記表》。
4.文書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據咨詢對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擬調解書、書、答辯狀、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協議、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或為其參與的某一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獲得援助的途徑。草擬的法律文書、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徑均應記錄在《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中或者附在《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后。
5.首次接待學生負責制。 為明確學生咨詢解答的主體地位,咨詢問題的解決由首次接待學生負責到底,該學生負責解答法律問題并指明法律依據,負責將疑難或重要案件提請集體討論,并及時答復咨詢對象,以此確保學生參與法律問題解決的全過程。
6.疑難或重要案件的集體討論制度。對咨詢中遇見的疑難問題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學生向指導教師匯報,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內容由接待學生負責記錄在《社區法律咨詢疑難、重要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表》(見表2)上,討論結果由接待學生及時回復咨詢對象。
(三)法律咨詢課程總結、評價
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生實際操作能力、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習慣和職業責任,因此對咨詢活動及時總結、客觀評價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詢工作后,認真填寫《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對于沒能當場提供咨詢意見的當事人要及時取得聯系,對已提供咨詢建議的當事人追蹤反饋,并及時將追蹤信息備注在登記表。
2.每個階段結束后,學生就咨詢中所涉法律問題、法律知識進行總結歸納,鼓勵學生對咨詢對象作特征化、個性化的分析總結,并總結法律咨詢活動心得體會和意見建議。
3.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在咨詢準備、現場解答等環節表現以及咨詢表格登記、咨詢總結報告寫作、社區工作人員反饋以及服務當事人信息反饋等情況綜合、客觀評定學生表現,對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的成果進行評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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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蔣超,陳如,梁家平.法學教育中引進法律咨詢項目的意義及其運行模式探討[J].高教論壇,2008(4):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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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學生法律 咨詢網 研究 實踐性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1本項目的內容
1.1項目的目的和意義
網上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網上免費法律咨詢體現“便捷化”,能更加快速地為大眾答疑解惑,也讓更多的人們能夠更加了解法律知識。其次網上免費法律咨詢體現了“人性化”,網上免費法律咨詢省錢、方便,讓尋求法律幫助的人多了一條新的途徑,讓法律咨詢實現以人為本的基礎服務。最后網上免費法律咨詢的體現了“效率化”, 網上免費法律咨詢通過整理詢問度高地法律疑惑,讓咨詢者能更加快速到自己有疑惑的法律問題。
1.2項目成果的主要內容、重要觀點或對策建議
本項目研究主要內容是研究免費法律咨詢網對基層實際的影響及如何協助法律工作者對老百姓和當事人答疑解惑,讓法律更便捷化、人性化與效率化。因此項目組成員到柳州、桂林和蒙山等地進行實地研究。
(1)項目組成員到柳州進行實地調研。通過張貼海報等方式對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進行宣傳活動。項目組成員與當地群眾積極互動,讓免費法律咨詢網的群眾基礎更為廣泛。
(2)項目組成員到桂林進行實地研究。通過微博等途徑公布項目組成員在桂林宣傳的時間、地點。項目組成員到商場、街道等地派發宣傳單及免費法律咨詢網相關內容的宣傳冊,并展開了當地群眾對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了解度的問卷調查。項目組成員積極回答當地群眾對本次宣傳活動內容的問題。
(3)項目組成員到蒙山進行調研考察。通過橫幅等方式讓群眾知道項目組成員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在現場設免費法律咨詢點,項目組成員積極展示在柳州、桂林等地調研的照片等成果,耐心細致地向前來咨詢問題的群眾介紹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的相關內容。
2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解決的對策
(1)由于我們小組成員的法律專業學習知識的限制,我們對于網站制作等此類技術操作并不太擅長,為此,我們將尋求熟悉網站制作的相關專業的老師對我們的項目進行指導,還可以向本校了解網站制作的同學尋求幫助。
(2)我們成立的網站的容量有限,所以為了可以盡可能的把一些法律咨詢的案例放到網上,公布更多的法律咨詢信息,以更好地進行我們的項目研究,我們會在網站上設一個友情鏈接,鏈接到我們成立的一個貼吧,在貼吧上項目組成員已經搜集整理好的詢問頻率高的法律疑惑的解答。
(3)在進入居民社區等基層進行我們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的宣傳時,雖然群眾對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有一定的關注,但是居民們的反應不是那么熱烈,反響不是很大:或者,有一些居民雖然對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感興趣,但是對于進行免費法律咨詢的實踐操作并不清楚。為解決以上問題,我們決定要在宣傳地點設一個現場的法律免費咨詢點以供當地居民們可以直接咨詢法律問題,從而讓他們明白法律咨詢的好處,鼓勵他們多關注我們的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還有,我們還要增強大學生法律免費咨詢網的宣傳力度,使大學生免費咨詢網能更好地運作。
3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收獲與體會
(1)現在已進入互聯網時代,我們項目緊緊依托社會環境和結合小組成員所學專業的優勢,通過討論社會法律問題和發揮專業優勢來研究大學生免費法律咨詢網的實踐性操作問題。我們一致認為,免費法律咨詢的存在十分必要,它為人們了解法律知識和解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提供了一個方便高效的途徑,提高了人們的法律意識,激發了人們對法律的熱情,這些方面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法治化發展。
(2)我們項目組最深的體會是創新創業項目的開展需要學會自主的學習,這是參加這個項目最大的不同與收獲。回想整個活動的開展過程,我們不知不覺地提高自己了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創新能力,強化了專業學習能力。整個項目的開展還需要團隊合作交流,它不僅關系著項目開展的進度快慢的問題,而且關系到一個團隊能否堅持到最后并取得一定成績。在此次項目中,我們小組每個成員都發揮了自己的長處,溝通交流過程也很順暢,使得項目的開展十分順利,從中我們明白了團隊合作的重要性。
(3)整體上來說,我們覺得現在社會上大眾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高的,對于運用法律來維權還是比較關注的,雖然他們有這種意識,但是他們對法律知識的內容并不太清楚。我們在實地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像涉及到重婚、夫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等問題時,很多人都想過要用法律來維權,但最終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無從下手。他們非常需要這樣一個方便獲取法律知識的平臺,我們的活動得到了他們的認可。
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的工程。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對“法律援助進社區”工作高度重視、把全面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深化基層社區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納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我街內的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進社區的工作奠定了基礎。首先,我街道各社區的律師紛紛到所服務的社區義務開展法律咨詢服務,免費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詢。各社區根據各自實際,開展了不同內容的法制講座。20xx年8月31日在迎新社區的院內,開展了一場法律援助的咨詢活動,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第一次走進了居民的身邊,為居民提供免費的咨詢服務,他們不怕累、不怕煩的為居民解答提出的各類問題。如:家庭矛盾糾紛、房屋拆遷、回遷問題、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案件等。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諾對迎新社區的居民訴訟費只收50%。在迎新社區法律咨詢活動中,居民們說:“希望法律咨詢經常的開展下去,讓我們懂得更多的法律。”通過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更加密了與各法律援助部門的協調配合。
二、 開展法律服務、增強法制觀念
我街道通過展板、發放宣傳資料、各社區定時以黑板報的形式為廣大居民群眾提供法律方面的知識。努力營早良好的輿論氛圍。社區設有“法律服務志愿者崗”定期與律師事務所聯系,律師到現場為居民群眾解答法律咨詢的問題。
三、 完善法律保障、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各社區形成社會法律保障體系,開展法律援助,積極維護青少年、婦女、老年人及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糾紛調解室、及時調解居民的糾紛;成立一個幫教小組。落實幫教對象和幫教措施。
四、 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促進依法治理
近年來,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充分發揮了職能作用,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些縣區工作開展得很有特色,如贛榆縣司法局將“148”服務向基層延伸,在35個鄉鎮設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設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蓋面,方便人民群眾。但是從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來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務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認識不到位。近年來,“148”法律服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但也存在對“148”法律服務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有的縣區對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行動上存有等、靠、應付等行為,弱化了“148”法律服務職能,導致“148”只作為解答法律咨詢的一般電話在使用,沒有充分發揮“148”在調解糾紛、維護穩定、替政府分憂、為群眾解難等方面的協調聯動作用。
二是宣傳不到位。“148”統一改為“12348”熱線以后,有些縣區“12348”沒有開通,仍沿用原有電話號碼,致使有些群眾不知道怎樣打法律咨詢電話。另外,有些地區對“148”熱線整體宣傳不到位,對上不主動匯報,對下不積極宣傳,大眾知曉度不高,“148”沒有產生應有的社會影響。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個縣區因編制等原因至今沒有單獨設立“148”管理機構,而是與法律援助合署辦公。工作人員多數忙于案件,沒有專人接聽熱線電話。負責接待咨詢的工作人員散雜,有的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甚至有的縣區把“148”作為安置即將退休人員的機構,致使答復咨詢的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盡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縣區局經費比較緊張等原因,有的縣區幾個部門合用一部電話,不能及時有效的為人民群眾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工作效率低。“148”開通時配制的電腦或嚴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無法更新法規庫,七個縣區中除灌南的電腦能上網運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適應正常工作需要,這些狀況嚴重制約著“148”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思考與對策
(一)主動爭取領導的重視。“148”是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外宣傳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實履行服務職能的一種形式。發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務工作從某種意義上就是為司法行政機關提高社會知名度,樹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的高度,強化對“148”法律服務工作的認識,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開展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機制。要針對“148”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充實完善各項制度和程序,如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跟蹤督查制,以及上崗值班制度、服務監督制度、咨詢接待登記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學的運行體系,使“148”各項工作都按規范化進行操作,確保“148”工作人員能認真熱情地接待群眾的來電、來訪,準確、及時地解答法律問題。
(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148”法律服務以快捷、便利的服務優勢普及法律知識,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密切黨群、政群的關系,才能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黨委、政府的重視。首先應選派有一定法律知識并了解政策法規的、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接聽“148”熱線電話,做到專機專用,休息時間設錄音電話。其次要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148”工作人員在解答法律咨詢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態度熱情,認真負責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忌有不耐煩的言語和態度。三是要有維護大局、維護穩定的意識和觀念。對一些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除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外,同時要耐心做疏導工作,做到能調解的直接調解,需要分流的及時分流,并將跟蹤調查情況及時反饋給當事人,預防矛盾或糾紛激化,引導群眾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民間易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讓人民群眾感受到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從而為維護社會穩定,共創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近年來,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充分發揮了職能作用,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些縣區工作開展得很有特色,如贛榆縣司法局將“148”服務向基層延伸,在35個鄉鎮設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設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蓋面,方便人民群眾。但是從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來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務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認識不到位。近年來,“148”法律服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但也存在對“148”法律服務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有的縣區對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行動上存有等、靠、應付等行為,弱化了“148”法律服務職能,導致“148”只作為解答法律咨詢的一般電話在使用,沒有充分發揮“148”在調解糾紛、維護穩定、替政府分憂、為群眾解難等方面的協調聯動作用。
二是宣傳不到位。“148”統一改為“12348”熱線以后,有些縣區“12348”沒有開通,仍沿用原有電話號碼,致使有些群眾不知道怎樣打法律咨詢電話。另外,有些地區對“148”熱線整體宣傳不到位,對上不主動匯報,對下不積極宣傳,大眾知曉度不高,“148”沒有產生應有的社會影響。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個縣區因編制等原因至今沒有單獨設立“148”管理機構,而是與法律援助合署辦公。工作人員多數忙于案件,沒有專人接聽熱線電話。負責接待咨詢的工作人員散雜,有的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甚至有的縣區把“148”作為安置即將退休人員的機構,致使答復咨詢的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盡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縣區局經費比較緊張等原因,有的縣區幾個部門合用一部電話,不能及時有效的為人民群眾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工作效率低。“148”開通時配制的電腦或嚴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無法更新法規庫,七個縣區中除灌南的電腦能上網運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適應正常工作需要,這些狀況嚴重制約著“148”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思考與對策
(一)主動爭取領導的重視。“148”是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外宣傳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實履行服務職能的一種形式。發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務工作從某種意義上就是為司法行政機關提高社會知名度,樹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的高度,強化對“148”法律服務工作的認識,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開展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機制。要針對“148”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充實完善各項制度和程序,如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跟蹤督查制,以及上崗值班制度、服務監督制度、咨詢接待登記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學的運行體系,使“148”各項工作都按規范化進行操作,確保“148”工作人員能認真熱情地接待群眾的來電、來訪,準確、及時地解答法律問題。
(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148”法律服務以快捷、便利的服務優勢普及法律知識,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密切黨群、政群的關系,才能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黨委、政府的重視。首先應選派有一定法律知識并了解政策法規的、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接聽“148”熱線電話,做到專機專用,休息時間設錄音電話。其次要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148”工作人員在解答法律咨詢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態度熱情,認真負責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忌有不耐煩的言語和態度。三是要有維護大局、維護穩定的意識和觀念。對一些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除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外,同時要耐心做疏導工作,做到能調解的直接調解,需要分流的及時分流,并將跟蹤調查情況及時反饋給當事人,預防矛盾或糾紛激化,引導群眾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民間易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讓人民群眾感受到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從而為維護社會穩定,共創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進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省司法廳決定擬于近日開通全省統一法律援助咨詢電話*。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通*法律援助咨詢電話的重要性
今年,是我省開展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關鍵年,在全省范圍內開通統一的*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是司法行政機關關注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體現,是我省推進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重大舉措。*便于記憶、便于宣傳,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形象,是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擴大司法行政機關知名度的有效途徑。*法律援助咨詢電話開通后,將成為宣傳司法行政業務、展示司法行政服務水平的窗口和平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確保按時開通和正常運行。
二、加強對*咨詢電話運行的監管
各省轄市司法局要切實重視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咨詢電話開通作為提升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質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機,成為展示當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平臺。
一要制定各省轄市統一規范的接待、接聽禮貌用語(參見《河南省法律援助服務指南》一書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用語”編),提高服務水平;二要確保工作時間內*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專人值守,電話暢通。選派責任心強、能勝任法律咨詢工作的同志上崗,解答問題要依法準確、用語規范。要建立*電話值班制度,對本轄區內各地*電話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工作質量。三要確保*電話由法律援助機構專屬專用。*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是由省司法廳統一付費、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的重要平臺,為法律援助專屬專用,任何其他機構不得使用。*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應統一設在法律援助機構,不得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署辦公。個別已經使用*電話號碼、名稱的即日起停止使用,由所屬司法局統一清理,并于3月30日前報省廳備案。
三、大力做好*宣傳工作
[關鍵詞]法律援助;實訓課程;課程設計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法律援助與高校法學本科教育的融合問題,理論界早已有所闡述,部分高校法學院系也已經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學生實訓基地,進行了一些探索與實踐。法律援助學生實訓項目在法學本科生實踐教學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也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實訓項目在實際開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1)缺乏相應的指導與培訓,以致學生參與辦理的部分案件質量不高,案件處理程序不是很規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維護。(2)部分高校沒有充分地利用社會資源,盲目設立實訓基地,案件數量少,法律援助項目徒有虛名。學生名為參與法律援助,實際上并無案件可供辦理。(3)傳統以課堂講授為主的慣性思維仍發揮作用,致使部分教師和學生并未對法律援助實訓環節給予足夠的重視。同時,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學生群體缺乏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熱情。[2](4)相當數量的法學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從事事務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勝任專業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問題,應探索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宏觀構建與微觀設計,即課程具體內容與環節的構建,并分析其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下文筆者結合自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學經驗,從課程整體設計與具體操作兩個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宏觀構建
(一)將法律援助實訓項目作為選修課程納入法學專業培養方案當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踐主要采取兩種模式:一是組織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往往與“12•4普法宣傳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普法宣傳活動同時進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文書等。二是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建立本科生畢業實習基地。在這種模式下,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將作為其本科畢業實習的組成部分。這兩種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組織松散,缺乏相應的考核與評價機制,且伴隨普法宣傳活動同時開展,難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機構并非唯一的畢業實習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學生能參與到法律援助活動中,其參與對象過于狹窄。據此,筆者認為,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作為一門獨立的選修課納入法學專業培養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幾個方面的價值:第一,將法律援助作為一門正式課程而非學生的課余活動,不僅能引起參與援助師生的重視,更能建立相對成熟的運作機制與考評機制,保證項目開展的長效性。第二,作為一門選修課程于第四至第六學期開設為宜,并非強迫所有學生修讀,而是鼓勵學有余力且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基礎的高年級法科學生參與其中。這樣既能保障援助質量,又能使學生的實踐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從某種程度上講,學生經過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學習與鍛煉,也能提升其參與本科畢業實習的學習效率。(二)共同培養的教學模式在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課程中,通常確定一名或數名教師作為指導教師(帶隊教師)。法律援助案件種類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個部門法學,甚至要求教師具備豐富的社會經驗與閱歷,而一名或數名教師限于其專業背景與精力,面對種類繁多、數量龐雜的案件往往力不從心,難從兼顧學生的指導,從而難以保障援助質量與實訓效果。基于此,筆者認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嘗試建立由該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執業律師資格的教師共同參與法律援助指導的模式,可以依據不同案件類型與教師的專業背景采用分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組、工傷案件組、刑事組等。這種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辦案人員,又可以兼顧各個領域。當然,有條件的院系可以從社會上聘請一些資深實務工作者擔任兼職指導教師。(三)與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合作部分高校并未與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合作,而是自行開設法律援助基地,獨立開展業務。雖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筆者認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畢竟是教育機構而非實務單位,教師與學生只能以教學為中心,并不宜從事幾乎專職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案件相對較少,學生難以獲得實踐機會。因慕虛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與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這樣不僅能獲得相對充裕的案源,而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國家補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實訓課程的設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微觀設計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主要開展模式可以概括為在高校法律院系與專業法律援助機構訂立援助協議的基礎上,由具備執業律師資格的高校教師擔任援助義務人,指導高年級本科生參與法律援助事務性工作與專業性工作的過程。由此,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為事務性援助工作與專業性援助工作兩類。事務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與法學專業知識無關或關聯度較低,即無需具備法學專業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詢記錄以及辦理案件過程中的收發文書、裝訂卷宗等。這一類工作雖然并不直接運用法律知識,但卻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學生的基本素質與社會責任感。因為如果事務性援助工作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同樣會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質量,甚至耽擱具體案件的進程,損害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專業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須運用法律專業知識與技能或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才能夠處理的工作。這類事務主要體現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立案、參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項目,如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這一類事務的辦理結果將直接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學生參與此類事務必須經過相應培訓,且必須在指導教師的指導與監督下才能開展。(二)事務性援助工作1.值班與接待工作各級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通常都設有專門的接待(咨詢)室,可以將學生分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組,派駐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組值班時間為一個工作日或半個工作日。最好設置排班表,盡量避免與其他課程沖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職責:接待來訪當事人(做好接待記錄);引導來訪當事人到援助律師處進行法律咨詢;在援助律師與受援人交談的過程中,旁聽咨詢并做好咨詢筆錄等。值班與接待工作主要鍛煉學生與不同階層的受援人進行基本溝通的能力,在旁聽咨詢與做咨詢筆錄的過程中,也可以學習一些法律咨詢的方式與技巧。[4]2.收發法律文書收發法律文書是指學生在協助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過程中,簽收與簽發部分法律文書的事務性工作,包括領取應訴通知書、傳票、舉證通知書等各類訴訟文書,向法庭提交各類書狀、證據復印件等。這類事務性工作雖然并不需要專業知識背景,卻能直接影響案件的進程,指導教師應隨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部分法律文書的收發應有受援人的書面授權,此類法律文書的收發工作原則上不得由學生獨立完成。3.裝訂卷宗裝訂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束后,對案卷進行分類歸檔的過程,案卷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協議、訴訟文書(書狀)、證據材料復印件、各類筆錄、法院裁判文書等。裝訂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導教師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指導下,由學生獨立完成,但應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遺失。(三)專業性援助工作1.實訓小組大部分專業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完成,學生參與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師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應成立由二至四名學生組成的實訓小組。小組成員應由辦案教師指定(可以在參與同案法律咨詢的學生中擇優選擇),參與案件辦理的學生在案件辦理結束前原則上不得參與其他案件的辦理(即同一學生原則上不得同時承辦兩個法律援助案件)。實訓小組在指導(辦案)教師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案件的辦理過程。2.法律咨詢對于一些法律關系清楚、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學生直接承擔咨詢工作(至少兩人,一人負責咨詢,另一人負責記錄)。法律咨詢考查學生綜合運用法律知識及臨場語言表達的能力,是參與實訓學生難得的鍛煉機會,但如果咨詢有誤,也可能導致受援人對案件產生錯誤的判斷與預期。因此學生承擔法律咨詢工作應注意下述問題:(1)在實訓課程開始前,指導教師應對學生進行法律咨詢方面的培訓。(2)學生現場咨詢時,原則上應有指導教師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在現場指導,如果發現學生不能勝任咨詢任務或咨詢出現明顯錯誤,可能影響受援人利益的,指導教師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可以停止學生咨詢,轉由法律援助律師承擔咨詢工作。(3)咨詢筆錄應由咨詢人、記錄人和受援人簽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備查。3.案情討論與庭審演練指導教師接受指派并組建實訓小組后,應組織學生對案件進行討論。在討論開始前,指導教師應對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處理意見。在討論中,指導教師應引導學生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并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展開探討,而非泛泛而談。如果在案件討論中出現不同意見,指導教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模擬庭審,即讓學生二人一組分別代表原、被告進行模擬辯論。在正式庭審開始前,實訓小組的全部學生都應獨立撰寫該案件的(辯護)意見,供指導教師參考。如果學生的意見被指導教師采納,指導教師應及時給予表揚鼓勵,以使學生獲得辦理實務案件的成就感。4.旁聽庭審除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訓小組的學生原則上應參與旁聽庭審,指導教師應向學生交代庭審紀律及相關的注意事項。旁聽庭審可以使學生切身感受真實訴訟的過程。庭審結束后,實訓小組學生應撰寫書面體會,作為課程結束后評定成績的依據之一。
四、課程設計中應該注意的若干問題
(一)實訓開始前進行相關培訓參加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學生畢竟長期處于理論學習的過程中,缺乏法律實踐的經驗與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實訓課程開始前應對學生進行相關培訓。1.實訓技能培訓,包括法律咨詢及與受援人溝通技巧、法律文書撰寫的方法與格式等;2.業務培訓,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業務流程、各類訴訟的基本程序等;3.職業道德與紀律培訓;4.安全培訓。未經上述培訓的學生不能修讀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二)學生參與辦案應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備執業律師資格的承辦教師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義務人,而學生并無資格以訴訟人的身份參與案件辦理,僅能以律師助理的形式出現,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盡量減少學生辦案可能存在的風險。指導教師在接受指派后,應就學生參與辦案問題向受援人征詢意見。征得同意后,應由受援人簽署書面意見并存檔備查;受援人不同意學生參與辦理案件的,無需陳明理由,學生則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辦理工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學生承擔收發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應由受援人另行出具書面授權。對于案件,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學生不得參與辦理。(三)采取靈活化的課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實訓課程基于其實踐性教學的性質,不應采取傳統的考試方式評定學生成績,而應采取更為靈活的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方式,注重對學生參與實訓的綜合表現進行衡量。應參考以下因素評定學生的成績:考勤情況,參與案件討論與模擬庭審的情況,實訓期間撰寫的法律文書、書面體會,實訓小組指導教師的評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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