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3 02:16:1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企業法律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注重訴訟案件應訴工作1.嚴格執行訴訟案件上報制度。基層單位務必在發案后第一時間上報公司法律合規部統一處理,各單位不得擅自行事。2.嚴格執行訴訟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訴訟業務處理實現程序化,收案后專人負責程序處理;程序處理完畢后由總法律顧問或法律合規部部長指定專人承辦案件;承辦人接案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進行案情綜合分析形成分析報告上傳或上會,在法律合規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會上集體發表意見確定訴訟策略。3.嚴格執行訴訟案件跟蹤制度。隨卷一起流轉的還有訴訟案件跟蹤一覽表,表中對案件基本情況要做出說明,并由承辦人填寫處理意見,然后報總法律顧問后,根據案情重大情況逐級上報至公司主管領導,此表在訴訟全部處理完畢后隨卷封存。4.嚴格執行訴訟案件小結制度。案件終了后,由案件專辦人員對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小結,一并隨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鑒,經典案列可入選法律事務簡報,能起到舉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開展非訴訟業務1.堅持四項審核。即合同審核、授權委托書、規章制度、公司重大決策的審核。合同審核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簽訂前審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檢查,針對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項目,確保審核合同率,做到了對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對高風險合同制定具體的防范措施。2.堅持普法教育。在對施工中各類合同進行審核的同時,公司積極開展了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將法律知識送到施工一線去。近年來分期在公司機關對財務、物資設備、計劃人員進行了法律知識培訓;利用到項目、分公司處理訴訟業務、法律援助的機會,召集片區人員進行法律普法教育。幾十場的大型普法,若干場的法律培訓,提高了全員的法律意識,實現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標:“普法的目的不是讓每個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讓每個人都有法律意識。”公司于2011年初組建了法律事務交流群,當前群成員近200余人。公司邀請了長春鐵路法院、成都鐵路法院、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領導及地方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加入群中,為廣大職工解決法律問題提出了權威的意見,也為法律事務部在具體承辦案件糾紛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見和指導。該群的組建,提升了法律合規部在公司及職工中的影響,為進一步開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眾基礎。3.堅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內部加強法律知識宣傳,提高職工的法律意識的同時,加強與當地法院互動關系。請法官從審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對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近兩年的工作中與多家法院建立了互動,為企業在公平的法制環境中發展墊定了基礎。4.堅持重大項目法律援助。為直屬項目部、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書面的咨詢意見書,規避了合同帶給我們的風險,為下一步施工創造了良好的環境。5.堅持項目合同風險評估。針對重、難點項目,臨近完工的項目進行合同、訴訟風險評估,階段性對公司合同情況進行大檢查工作。對重、難點項目,臨近完工的項目與公司審計部配合進行風險評估,結合項目的經營情況,對照項目對下欠款的余額表,對評估中發現的合同、訴訟風險,指導項目部予以規避。項目合同風險評估工作,把四項審核中的合同審核向更深更廣的方向推進。
(三)強化債務清收與優化公司制訂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蹤制度、打調結合制度來進行債務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據已完工項目分布情況,按區域劃分為山東片、武漢片、云南片、長春片等區域,每區域由專人負責清收清欠。定期跟蹤制度,即制作《債權清收情況跟蹤一覽表》,以表格的方式體現重點項目清收的基本情況,既便于領導掌握清欠動態,也便于具體承辦人不在位時,其他人員能跟進。打調結合制度,即法律手段與清欠手段結合的制度,針對欠款時間長,業主還款能力弱,政府融資癱瘓的項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規清欠基礎上,以法律訴訟為手段為企業減輕債負。公司制訂了逐級談判、分期付款、債權轉讓、債務優化、末次付款終結風險等制度對公司已完項目的債務進行優化,做到在債務處理方面有禮有節,既合理控制了債務規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債務風險。
二、創新機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兩個意識得到了提高通過近幾年的工作,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契約意識、風險意識得到了加強。工程項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問題,第一時間想到法律合規部。有的通過QQ群、電話聯系。有的項目遇到疑似問題,項目經理親自帶領項目有關人員,攜帶資料到機關法律合規部確認是否有風險。應該說項目部在施工生產中都把法律管理問題提到了一個新高度,法律事務工作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也體現了其應有的作用。
1、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四、結語
1.1中小企業保護的現實意義
在中國,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為:首先,中小企業龐大的數量以及涉獵面的廣泛使得其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推動力量,它分布在國家的各個地區和領域,中小企業的發展如何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態勢。其次,中小企業承載著我國很大一部分就業,對于中小企業的一些分析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分布在服務業、加工制造業以及個體零售方面的數量都較大,吸收了我國很大一部分的勞動力,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的就業,尤其是對近年來產生的就業難問題起到了很大的緩解作用。再者,中下企業為經濟結構的轉型提供了助力,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轉型成為了熱門話題,促進我國的企業向現代化的、高科技的產業發展,是現階段的目標,中小企業就在其中承擔著先行者的任務,對于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業還是擴大出口的中堅力量,近年來,強調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進出口產業發展已成為經濟增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業的發展已經基本定型,進出口行業的效益增長日間轉移到表現凸起的中小企業身上。
1.2目標價值的一致性
對于中小企業的保護是出于促進市場經濟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從而實現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而經濟法的目標是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統一,價值理念則是保護自由競爭,由此可以看出,這兩者在目標價值上具有很明顯的一致性,所以,從經濟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業的保護可謂是完全可行而且順理成章的。
2.西方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及其借鑒
2.1德國的法律保護措施
2.1.1著重法制環境的營造
德國在對中小企業的保護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臺的《手工業秩序法》,主要是針對規模不大的手工行業的準入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而四年以后產生的《卡特爾法》則是對中小企業實施了比較實際的保護,因為其嚴格限制了大企業對中小企業的壓制和收購,使得中小企業的發展有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1.2金融行業的支持
德國的銀行體系與我國有一定的類似度,由被稱為信用合作銀行的金融機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經濟上的服務,比如:提供額度較小時間較長的貸款,因為這類銀行在德國分布范圍廣,對中小企業來說最方便。正因為有這種周到的服務,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更容易實現,也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2日本的相關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機構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認的職能最為科學、完善的中小企業的管理機構,其管理網絡基本遍布全國,在該網絡中,政府占主導地位,成立了專門管理中小企業運營的部門,工作細化到地方,另外,還有社會團體的參與,為整個網絡自上而下,自內而外傳達各項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導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學的組織機構外,與德國一樣,日本對于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絲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紀,出臺了各種保護中小企業發展以及競爭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業破產共濟法》、《中小團體組織法》等等,總量達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過立法形式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以及使其在與較大企業的競爭中不會因為實力的不對等而被兼并。
2.3美國的相關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維護中小企業的競爭環境
與德國、日本政府一樣,美國也是首先考慮通過法律來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謝爾曼》法,它最先提出了發壟斷的法律法規,無形中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謝爾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滿足和規范企業的運行秩序,于是《克萊頓法》便應運而生,歷史上,對于《克萊頓法》的評價說的最多的就是《克萊頓法》則是對《謝爾曼》法的一種補充,更大程度上為中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術創新為發展突破口
美國敏感的意識到,科學技術是推動企業發展的第一生產力,推動經濟發展的最重要一點就是加強發展科技,科技革命開始后,美國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業身上,使得他們進行先進的技術探索和創新,此舉也獲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國以技術著稱的幾家大企業就是當初扶持的這批中小企業發展起來的,并且就現有統計來看,目前,美國的技術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十分有活力,為美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相當大的幫助。
2.4美國、日本、德國的措施比較
通過以上對美國、德國以及日本三國的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研究發現,三個發達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都十分重視,但是根據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不同,具體的政策也不一樣,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三個國家在企業競爭的公正、平等的客觀環境,保護自由競爭,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特別為企業融資渠道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的建設等等方面都是一樣的,而且這三個國家在經濟發展上都處于世界前列,作為發達國家,都深刻認識到中小企業只有在技術上不斷創新,才能在經濟發展瞬息萬變的今天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上也給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術上的,還有經濟上的等等,比如:對企業進行新產品的開發提供技術上的支持,政府幫助企業與專家學者間搭建交流平臺,或者是設立各種扶持中小企業創新的基金,使得企業在創新過程中可以享受到資金的扶持。綜上,我們可以發現,這三個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甚至在國際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都讓我國在中小企業的發展上有著相當大的借鑒意義。
2.5西方國家中小企業保護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借鑒
2.5.1從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著手
就我國經濟目前的發展態勢來看,中小企業的占比依舊很大,并且發展潛力也很大,西方國家在保護中小企業上大多以立法為基礎,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但是相比我國目前的現狀,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舊十分不足,所以,我國應該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以法律手段保證市場環境的公平、公正,從而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制定的同時還要注重隨著實踐的發展,要不斷建立健全法制體系,營造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制環境,確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利。
2.5.2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一直受到融資難問題的制約,所以,對于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也是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當中的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從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我們可以從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這點出發,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包括提供貸款、提供政策咨詢,同時還要注重擔保以及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完善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2.5.3抓緊政策落實與科學配備管理機構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臺以后,就要真正貫徹落實下去,在我國,政策的落實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將保護中小企業的政策落實到實處,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為大部分的中小企業都分布在城鎮,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緊政策的落實,還需要密切關心中小企業的成長,并將其如實地反映給制定政策的中央機構,這樣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實際而實用的政策、規章。另外,我國對于中小企業一般運用的是比較分散的各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職能的分散,會使得部門與地方的不協調,影響管理效果,所以,科學配備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職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從美國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業,運用科學技術進行探索創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業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視,政府必須在科技創新上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項科技發展規劃,在中小企業較多的地區建立各種科技園區,或者各種科技基地,為企業間進行交流提供平臺,甚至還可以為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方面的咨詢服務,帶領企業走上科技發展之路。在科技創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視,政府還應該在為企業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術產生于優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過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優惠政策等方式幫助企業吸引并留住他們。
2.5.5面向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的建設
所謂的面向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是指為中小企業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經營技術指導、融資服務、投資顧問、創新技術研發等等一體化服務的組織與機構,在我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一是政府,在體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來,國家要求政府轉變職能,要向服務型的政府轉變,這一概念體現在面向中小企業上就如提供技術信息、融資與擔保、企業間的交流服務等方面,這是政府在服務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輔助政府在提供服務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須市場化的政府無法干預的就可以由中介機構完成。在這幾者的聯合作用下,必定會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使得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加蓬勃、健康。
3.經濟法基礎下的中小企業保護制度分析
3.1市場競爭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場競爭中,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未免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大企業獨大的不良發展態勢,保護小企業是勢在必行的,所以我們通過法律手段來確保競爭的合理性,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自由競爭是市場的本質屬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礎上的,是相對的,法律的存在對市場競爭起到了規范作用,為其提供了一個正確的導向。中小企業的存在是作為市場的一個部分,他們與大企業一起保證了市場的運轉,市場只有存在多種類型的競爭主體的時候,才能實現自由競爭,而出臺各種法律就是為了保證市場的這一特點,保證自由競爭。在我國,比較有代表意義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臺,它誕生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起始階段,主要是對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和控制,直接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也保護了中小企業的發展。自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在保護中小企業上可謂是效果最顯著的法律,顧名思義,反壟斷法直接禁止了大企業利用自身的優勢進行的壟斷行為,保護了自由競爭,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項:(1)嚴禁大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在市場競爭中針對價格方面進行的支配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2)為了達到市場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當合并行為。(3)利用行政手段進行的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為。(4)限制競爭的橫向限制行為。
3.2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業的發展少不了財力的支持,所以怎樣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作用明顯,只有有了暢通的融資渠道作為支撐,企業的發展才有動力⑩。中小企業的融資可以是直接融資也可進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企業面向市場發行股票、債券等,而間接融資是指企業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資本籌集,這種方式的資本是由如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通過存款等方式為企業籌集資本再通過貸款等的方式轉移給企業的。怎樣從制度層面上為中小企業的金融融資渠道提供支持呢,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兩點:一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提供機構,目前,我國在金融體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業一塊,為他們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機構,或者是開辟新的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部門,在現有的基礎上增強中小企業貸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強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這個體系的建設目前要多依賴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或者是為中小企業的貸款設立專項用作承擔擔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個職能部門負責運作,這樣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了真正意義上的幫助,也使得銀行與企業間的關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險。
3.2.2稅收方面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運用政治手段向各種群體或個體收取收入的一種方式,也是為了財物的二次分配,其有著強制性的特點,也有一定的固定標準。正因為稅收的這些屬性,使得稅收成為很好的調節社會資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種手段,并且可以促進社會需求和供給的平衡。在稅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調節經濟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產生促進作用。目前,對于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制度上,稅收上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這種方式對中小企業來說是最直接的,因為在企業,稅收是不小的一塊支出,如果這方面國家可以進行扶持,那么會實實在在的為中小企業減負,也是中小企業比較樂于接受的方式,這種方式直接增加了企業的資金積累,為企業發展提供助力。從長遠考慮,這種方式能取得雙贏的效果,經過資本積累的中小企業會迎來更加長足的發展,發展的越好,稅收自然也就越多。參考其他國家在稅收上的政策,我國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征稅比率的下調,可以通過下調中小企業稅率10個百分點左右來進行稅收優惠,包括增值稅、營業稅等等。(2)直接減免稅收,對于一些特別的中小型企業進行減免,根據經濟形勢,可以對比如進出口類型的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3)調高稅收的征收線,對于征收的標準線進行提高,對于一些營業額等不及標準的企業可以減輕很大程度的負擔。目前,我國對于稅收減免政策上都沒有形成法律形式,為了將這些政策更好的落實與發展,加強對于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明確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當然,這也需要更加系統的對于政策進行細致化的研究。
4.結語
【關鍵詞】法律顧問 重要作用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內容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
企業法律顧問指的是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經由企業聘請,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相關專業人員。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基本任務。
1.從事企業相關的法律事務工作。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主要是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事務,比如說對于重大經營決策與經濟活動要提出相關的法律意見、審核各類合同、審核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起草法律意見書,企業處理商標專利等相關的法律事務,規范企業的經濟活動。
2.依法維護企業的自身權益。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就需要企業法律顧問企業通過訴訟或是非訴訟的方式來妥善的處理和化解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矛盾或各種糾紛,依法獲得應有的賠償,堅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企業法律顧問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要堅持依法辦事,保障企業要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這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以及履行職責的基本特征,同時也是企業法律顧問的一項最基本的要求;
要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律顧問要通過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來預防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主要是由企業的法律顧問職業性質所決定的。
二、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工作中重要性。
(一)參與起草、審核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確保企業在法律范圍內合法經營。
“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證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法律的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審核企業關于勞資和股權轉讓方面的規章制度,確保企業用工遵循《勞動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做到既不侵害勞動者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又能減少糾紛,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實現利益最大化。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審核企業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使公司的業務活動及時高效、有章可循,確保公司守法經營,避免民事糾紛和行政部門的處罰。
(二)規避企業運營潛在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顧問通過參加企業的重要運營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進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論證,可以保證企業的重要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預防企業陷入法律危機。比如參與企業運營和管理中的決策事項,重大項目的談判,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報告,出具法律建議書;再如參與企業招投標活動,參加對外重大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合法性。
(三)確保合同利益。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契約經濟,現代企業運營中,幾乎所有的業務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確認下來,企業的經營利益也是通過合同實現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的,一旦簽定,雙方當事就必須遵守。因此,合同的擬定、簽定、管理工作,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錯誤就可以使一個企業陷入經濟和法律困境,甚至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合同工作,是企業維護自身經濟利益,避免法律糾紛的必然要求。
(四)對企業員工進行普法教育。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不僅僅是單純的處理企業法律事務,還包括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可以開展相關培訓、講座,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法律咨詢等,普及法律常識,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規定上崗執業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識淡薄引發的事故和糾紛。企業工作人員在工作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開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預防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這樣的事前預防比事后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
(五)提供訴訟與仲裁法律服務。
在企業與第三方發生勞資、債務、合同等法律糾紛時,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企業進行一系列的法律維權活動,順序依次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必要時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師身份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避免或挽回的經濟、名譽、信譽方面的損失。可具體操作如下:接受企業委托,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企業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訴訟,企業出庭參加聽證會,企業參加行政復議,企業申訴控告,企業上訴反訴,申請企業申請強制執行等等。
三、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建議。
(一)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工作機制。
對于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而言,工作機制是確保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具體來說,這一運行機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參與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所有工作人員都要簽訂責任狀,各司其責,認真做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工作,這種方式明確了責任機制,可以確保每個法律顧問都能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二是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工作流程,確保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按照規定的流程有效運行,比如要按照層層把關的辦理各項工作等,這是確保法律顧問制度沿著正確的工作流程工作,確保不出問題的有效方法。三是建立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的機制。給予企業法律顧問一定的職權,讓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到企業的各項決策中去,調動他們為企業服務、決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經驗。
業務水準的高低構成法律顧問工作的生命線。首先,企業法律顧問一定要熟悉與所在單位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司法解釋等法律性文件,甚至對于其中重要的法律條文還應熟練記憶。唯有這樣,在處理問題時才能做到勝人一籌。其次,企業法律顧問應不斷充實、更新自身的知識體系,避免由于失效的法律條文導致貽笑大方。再次,作為企業法律顧問,不能只懂法律,應該盡量拓展自己的知識面。
(三)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隊伍建設。
隊伍是確保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有效執行的重要保障,隊伍建設的好就會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著促進作用。對此,企業要做到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廣泛吸收優秀法律人才,利用優秀人才為企業制定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第二,要加大對企業內部法律顧問人員的培訓,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培訓效果。同時企業還可以鼓勵法律顧問人員積極學習科學知識。第三,要經常性的組織他們開展各種類型的學習活動,包括學習企業管理,知識、企業生產知識等,另外也可以組織法律顧問人員到其他企業、甚至到國外企業去參觀學習,增長他們的見識,增強他們為企業法律服務的本領。
綜上所述,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主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有效的參與到企業的市場競爭與企業合法權益的維護,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同時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有效維護的一項基本措施,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主要是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履行身為一名企業法律顧問所應盡的責任。不僅僅局限在對企業糾紛的解決,在企業的決策以及經營管理風險預防等方面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在企業今后的發展道路上,企業法律顧問一定會成為企業決策者真正的策劃參謀,在企業法治化軌道上的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一)非公司企業的法律特征
在非公司制企業當中,投資者的投資形式對企業形成產權,對其所擁有的財產同樣享有一定經營權;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者的轉讓或者無償對外分配后形成的公司產權,企業就可以依據自身擁有的經營權,對自身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適當的資源配置和劃分;非公司制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主要以經理、公會、黨委會以及職工代表為主體,此外,非公司制企業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歸人民政府管理和所有。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正式建立和投入運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頒布之前對企業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不同的企業所有制性質選擇的獨立式管理模式,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私營企業法律、三資企業法律、集體企業所有制企業法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等幾種,其中由于三資企業法律特殊的性質,規劃到公司法控制的范圍之內。
(二)非公司制企業的分類
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分類主要有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國有工業企業,它主要基于生產資料國有制,依法存續,自負盈虧、有獨立合算的能力的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經濟組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建立在城鎮當中,是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所擁有的資本歸勞動者所有,勞動者通過共同勞作,以按勞分配為主體。
二、關于非公司制企業清算法律問題的分析
當前我國一些基層的法院針對非公司制企業中法律清算的問題向上級反映,由于當前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的規則,導致處理問題時遇到很多困難。因此針對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問題在法律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企業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針對非公司制企業的,法律保護其營利權,從法律的特征的角度來看,法律對非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并沒有限制,此外,由于非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和公司制企業的經營無論從管理方式還是面向的市場主體都存在不同之處,在特殊條件下,應當允許非公司制企業在合理范圍內加強管理的力度。
(一)責權人針對清算賠償責任的法律追究的問題
非公司制企業的清算義務者懈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責權人的相關責權受到損失,那么責權人針對清算賠償責任是否有權追究的問題始終是焦點問題之一。從法理邏輯的角度來說,法律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的實現都需要有相應的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而這項權利在清算義務者不負責的消極行為下勢必無法實現,所以清算義務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如果清算義務人對清算義務的職責不予以重視,那么企業的財產也會受到這種不作為的消極行為的影響而受到損失,最終為債權人造成負擔,使其利益受損,所以應承擔清算中的賠償責任。此外,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義務這種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因素,所以對于法律法規當中已經明文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職責,屬于一種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企業的財產將會因此受到損失,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也會受到損失。
(二)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是否能予以受理的法律問題
多數認為針對這種情況應該予以受理,根據我國法律中針對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的情況是有明文規定的,不應該因為是非公司制企業而特殊對待,針對企業法人的解散問題,應適時建立清算小組以進行清算工作。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法人應該由有關人員、主要管理機構或當地法院進行組織清算的工作,針對非法人企業解散的情況,在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也都明確規定了企業投資者與合伙人之間相應的清算義務。由此可知,既然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對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內容,那么履行義務的主體就要依法執行自身義務,否則屬于違法行為。所以當無法進行自行清算時,可以通過申請強制清算的方式作為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有效手段,以確保相關法律的實施,另外,受理強制清算是債權人利益的保障。企業財產不僅是企業債權人實現自身利益的基礎條件,對清算義務者來說也擁有同樣的權力。由于清算義務者經常扮演擁有實體權利的經營管理者的角色,債權人在企業當中僅是企業中的請求權者,兩者在權力上不對等,而在正當程序中介入公權力,就能使雙方站在對等的位置上進行企業債務的清償工作。
三、結論
一、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的法理依據
首先,檢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紀路易十四時法國將國王的律師和人定名為總檢察官,這就是西方檢察制度的最早形式。從產生到現在,大多數國家在設置檢察機關時都始終將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檢察機關的權威性說明它適合提起某類民事訴訟,如公益訴訟。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害者和擁有強大經濟、政治實力作后盾的企業、政府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稱的訴訟,受害方常因承受壓力過大被迫放棄訴訟。而憑借自身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訴訟中單獨啟動訴訟程序,使侵害者最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再次,檢察機關具有超脫性。在訴訟中,檢察機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更能保證其以超脫的姿態著眼于維護公益權利,而不至于淪為專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個人的利益而與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檢察機關擁有一支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隊伍,檢察機關人員熟悉法律,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應當被法律保護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99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檢察機關對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可以提出抗訴。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起訴的法律主體,既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社會公益、維護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要求,無疑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最佳法律主體。
二、國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立法例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這一制度,最早始于大陸法系的法國。18 世紀大革命后,法國就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起訴制度。1806年法國《法國民事起訴法》賦予檢察機關在公法秩序受到損害時,有權為維護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起訴(法國現行《民事起訴法》第423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在實施妨害公共之訴時,檢察院得為維護公共秩序進行訴訟),檢察機關由此介入經濟爭議的審理過程,隨后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效仿,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檢察機關都作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護公益為依據,對民事爭執和經濟糾紛進行干預。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國家都陸續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國家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1877年和1976年的德國民事起訴法規定,檢察官對于婚姻無效案件、申請禁治產案件、雇傭勞動案件等都可以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可以獨立地提出申訴并提起上訴。在英國,檢察長在民事起訴中代表政府起訴或應訴,私人或私人組織只有在取得檢察長同意后才可就限制干擾公共權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義務的情況提起訴訟。如今,檢察機關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參加民事行政訴訟履行職能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法律制度所采納。日本在《民法》、《宗教法人法》、《公職選舉法》、《民事起訴法》、《破產法》、《非訟案件程序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檢察官提起民事起訴的制度。新加坡國家檢察署于1997年成立民事行政檢察處,專司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職能。此外,社會主義國家也先后規定了該項制度。前蘇聯是率先實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繼前蘇聯之后,保加利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東歐國家民事起訴法典,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均做了明確的規定。越南檢察機關設有民事監督局,負責對民事審判、行政審判等訴訟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民事、行政原告起訴。
《律師法》第26條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
從實踐角度來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及其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企業內部運行機制的健全。
一個企業要合理的運作,正常地發展,就要有一系列的健全的運營機制,企業的管理者可能是經營方面的專家,所以對于獎勵機制等很在行,但對于內部的風險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
比如有的企業公章和合同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很多人都有機會動用,員工簽訂合同的內容也沒有監控,最終當員工調動或與公司有矛盾時,一旦對于此前的工作交接不認真,合同履行就會出現問題,甚至出現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聯合第三方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這樣的案例已經不在少數,在現行的法律機制下,很多企業都吃了虧。
二、在日常經營中參與談判,審理合同,提示風險。
公司要生存發展就要不斷的同外界發生這樣或那樣的交易,這些交易都是通過談判協商、簽訂合同來確定的。而這個過程就是交易雙方權利義務你消我長的過程,在這些權利義務中既存在的發展的利益,有時也有這樣那樣的陷井和危機。隨著法制的發展,對于合同日簽訂,法律界人士越來越認同“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有時即使有些不公平,法官也不會去糾正,因為是“你自己簽訂的合同”“你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應該了足夠的認識”。所以,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對合同法律方面的把關和審查就越來越重要。
在現實中常有企業來咨詢,自己的道理講了一大堆,都是對方如何不對,等你讓他把合同拿出來,逐條審視,再指著其中的一條或幾條問他時,他才憤憤地說“簽合同時大家關系很好,根本沒仔細看”,可白紙黑字,明白時已晚了。也有對權利重視的,前幾天一家公司拿一份供銷合同來,一個外地企業欠貨款,已約定了在北京仲裁。等律師一看合同,用的還是10年前的版本,也確實是約定了在京仲裁,可是約定的是由“朝陽區工商局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從95年起原屬于工商局的仲裁機構就已撤銷,現在北京市的這類仲裁應由“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這樣這個仲裁條款就無效了。而提訟的話,合同履行地又在外地,只能到外地,無論是人力、物力都要浪費許多。最大的遺憾是本來有法律意識,卻由于法律知識的更新不及時導致權利不能得到最好的維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規章、司法解釋越來越多,法律方面的重任,不是一個非專業人士所能擔負得起的。
三、公司聯營、兼并、分立或投資中分析法律風險、合法操作。
一個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總要通過公司形式等的變化來達到一個新的發展層次,可能的形式包括聯營、兼并、分立或投資,無論哪一種方式,都不同于一單交易,涉及公司下一步的發展方向,也可能動用公司大量資金。由于缺乏風險意識有時公司的利益會受到重大的損害,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有的公司通過他人介紹收購其它公司股份,未對該公司的現行資產進行專業評估,只聽介紹人口說,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之后才發現公司的實際資產沒有那么多,或者雖然進行了一定的評估和考察,但是收購的公司是因一種業務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戶卻掌握在某個人手中,這個人一旦把客戶轉移,公司也就失去了發展的機會,甚至無法生存。
四、擔任企業的人,參與合同糾紛等法律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一個企業要想完全避免卷入訴訟中,簡直如同要不食人間煙火一樣是不可能的。而且最好的法律顧問也不能確保企業不出現訴訟,只能說如果平時企業和律師配合得當,可以盡量從法律上為公司謀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
訴訟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業務,不但要掌握足夠的法律知識,更多的是對訴訟經驗的運用。從現在訴訟實踐的發展趨勢來看,在民事經濟訴訟中法官越來越傾向于由當事人自己保護自己的權利,而盡量不進行干涉。在訴訟尤其是質證中,有時候多說一句話或少說一句話也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影響。那么訴訟參加人對機會的把握能力就越來越重要,這就需要訴訟經驗。
關鍵詞: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述
黨的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經營機制發生了深刻變化,但是國有企業改革和面臨的困難與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是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結構性矛盾突出;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思想觀念轉變滯后,思想和工作不能順應企業改革和企業發展的需要;行政干預過大過重,產權界定不明不清;部分企業經營機制不活,管理體制多頭化,技術進步遲緩,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致使企業經營艱難,效益下滑,一些職工生活困難。因而,對國有企業進行多種形式的股份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途徑。現在我就國有企業改革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幾個問題做一探討。
二、國有企業改建的目的
以建立化企業制度為方向,是國企改建的真正目的。
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加快國企改革步伐,使企業真正走向市場,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促使企業走出困境而國企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實現上述目的有效措施,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經營者和生產者,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
國企改革是一場廣泛而又深刻的變革。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已經進入一個嶄新階段,由于傳統體制的長期和形成的諸多問題。一部分或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營機制老化不活,技術創新能力不強,債務和社會負擔沉重,富余人員過多,生產經營十分艱難,在這種情況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已成為把企業搞活的燃眉之急,成為國企改革的重中之重的生產環節。將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就是要通過變革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產權制度,轉換經營機制,實行政企取責分開,使國有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從根本上解決國企中普遍存在的“財產不獨立”“不能真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問題,是企業享有真正的法人資格所包括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與股東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限。
2.積極實行多種有效實現形式,開辟資金籌集新渠道。
通過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組織更多的社會資本,放大國有資本功能。過去我國國有企業的融資渠道和手段主要是通過銀行貸款和政府投資來實現的,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拓寬融資渠道,如規范上市、企業互相參股和職工持股等形式,有效籌集建設資金,不斷引導消費基金向建設基金的轉化,從而不斷擴大企業的再生產,以達到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產權、非專制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應當依法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3.強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后,企業為了擴大與發展,就不可避免地按照市場經濟不斷調整其生產要素,這其中包括產品結構的調整和根據需要不斷進行合理的人才流動和技術更新改造等,不間斷地進行新的更加進步的優化組合,因此有效地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就地貫穿到整個經濟活動當中。例如,轉換經營機制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建立人員能進能出,管理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減機制等。同時,還要加強企業管理,努力實現管理創新,針對企業管理關鍵環節,重點搞好成本管理,資本管理、質量管理,加強技術儲備和市場開發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加強考核和督促檢查。積極采用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以上這些會充分地向人們展現出改制后股份公司的極大生機與活力。
從以上幾個問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籌集建設資金,還是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都要通過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來達到國有資產的增值,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之目的。因此,對企業進行股份改制,是堅持和實現公有制一種新的資產運營模式。總之通過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使實行股份制改制后的國有企業具備以下五項基本特征:一是產權關系明細;二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三是提高企業管理者素質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抓住薄弱環節,加強企業成本、資金和質量管理,促進企業戰略性改組;四是提高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經濟運行中企業自主進行生產經營,調整產品結構,順應市場發展的要求。五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改制后的企業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力和所承擔的義務,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三、國企股份制改造的范圍和途徑。
黨的以來,出現了幾次改革,就國有企業改革而言,在先后經歷了放權讓利,承包經營責任制兩個階段后,一九九二年以來又進入了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的新階段。在我國《公司法》施行前,從投資的主體看來,有的是由一個投資主體聯營設立的。因此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公司,需要根據企業現有狀況,做出不同形式的處理方式。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公司法》規定設有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法改造為國有獨資的有限公司;投資主體多元的,可以設立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設立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主分公司的企業,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主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1.股份公司的分類及申請股票上市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分為上市的有限公司和不上市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以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份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伍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重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壹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壹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國有企業改建范圍
需要指出的是,在對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考慮到關系國民經濟命脈或國計民生的特殊行業和特定行業,必須牢牢地掌握在國家手中,以保證國家對國民經濟關鍵產品和行業的控制。因此所改建的具體范圍是:
(1)對國家產業政策重點發展的能源、、通信等壟斷性較強的行業在公有資產股達到控股程度時,可以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2)對競爭性較強的技術密集型和規模經濟型企業,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其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3)除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外貿的行業外,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目錄范圍內,歡迎鼓勵外資企業入股與國有企業合資組建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國際尖端技術的企業,具有戰略意義的稀有金屬的開采項目,以及必須由國際專賣的企業和行業,不得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3.國有企業改建途徑
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通過不同的途徑進行。
(1)凡涉及企業產權的均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本著既要認真履行職責,為國家“守關把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要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用足用好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政策,全力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為國有企業改制成為股份制公司奠定基礎。
(2)企業施行擴建時,可將多方投資的份額轉換成股份,并將其改造為股份限公司。企業進行兼并時,被兼并企業的資產所有者可將資產變成股份投入到兼并企業中,將被兼并方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提出注意得是,在改制工作進行中,黨團工會組織要同步建立同時還要把企業改制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緊密結合起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3)企業需要新增投資時,可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將原有資產評估核股,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可通過參股,控股,將被參股、控股的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4)采取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的“先出售后改制”的方式。即由企業職工的內部職工持股方式,購買企業的存量資產,把國有企業改建成為股份制公司企業。理順企業產權關系,全面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四、國有改建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條件。
對國有企業實行規范的股份制公司改革,是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絕不是簡單的換牌子,而是在具備了必須的條件后才能實際操作運行的。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即: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然而,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與正常情況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畢竟有一定的差別,所以在國企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掌握如以下幾個條件:
1)適宜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又是哪些較大型的國有企業。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壹千萬人民幣,那么較小的企業很難符合這一條件。同時,結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公司的,在經營方面還須有3年以上盈利的業績和良好的資金信譽。
2)發起人應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成立有限公司應有五人以上發起人,而在國有企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爭取募集方式設立。也就是說,當發起人為五人以上,其中超過半數在境內有住所時,才可以采取發起方式設立。
由于發起人可以是在我國境內設立法人,也可以是人,因此,國有大型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為該企業一人,同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
所謂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門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的公司。它的重要性是發起人認購與社會認購兩者結合,由兩方面資本聯合組成。在設立中,公司對內外形成了多層次關系,在法律上,必須達到規范化。
首先,應由發起人依照法定的比例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即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這也是全體發起人對公司投資責任。其次,發起人申請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在發起人認購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應發行股份后,其余股份就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最后,如召開創立大會,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在應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經過驗資機構出具相應證明,發起人就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公司章程;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驗資證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
3)由原外商投資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原合同、章程的修改應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國家對外貿易部審查同意。外商投資股份大于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批準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核發批準證書,國有企業改建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經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審批。
五、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國有企業改建的一般程序
國有企業改建成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一般程序:按有關文件的操作步驟規范運行,即建立班子;宣傳發動;提出申請;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募集股份;審驗資金;公司創立;組織批報;登記注冊等。
2.國有企業改建的特殊程序
國有企業改建成為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完成改建的特殊程序。
(1)履行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改建一律要經企業原資產所有者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即上市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公司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這是相互關聯的幾件事。清產核資即清理、核實企業現有資產,作到賬目實物、款項相符。界定產權,即界定企業股東對于企業凈資產(企業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的部分)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以及由企業利潤和其他途徑形式的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清理債權債務,是在核實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對于已經到期的應當收回和應當支付的款項,及時收回和支付。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按照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呆帳損失處理。評估資產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全部實物資產按照市場的現價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凡涉及企業產權變動的行為,必須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各類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國有企業非生產經營性資產(職工宿舍、學校、食堂、等)只評估作價不入股,仍屬國家所有,委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專項管理。
在界定產權的過程中,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但在依法做出所有權界定之前,任何部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對企業資產做出處理。依法界定所有權后,資產屬于國有的,其經營單位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履行產權登記手續,同時將國有資產投入到公司中,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予以管理實施監督。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另外,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許按離退休職工人均壹萬伍千元的數額,從國有資產中劃出留歸企業使用二十年,其間國家不委派所有權代表,不參與分紅,企業按社會統籌政策執行。二十年后政府行使所有者權益。
在對固有資產進行評估說,必須堅持真實性,性和可行性的原則,按照立項、清查評估、確認的步驟,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不同的評估得出評估后,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3.國有企業改建過程應注意的
國有企業在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將國有資產折為股份。嚴禁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發生,注意防止:
a.低估價格,即在改建過程中故意低估國有資產價格或國有資產的租金。
b.化公為私,或化大公為小公,即把國有資產無償變為“公司”的資產,然后通過“法人股”轉個人股的辦法將國有資產轉為私人資產。
c.公虧私盈,即通過擠占原國有企業業務,向國有企業高價出售和由私人或集體企業從國有企業低價購進,以此把國家的利潤轉移給個人或集體。
為使國有資產不在清理、評估、拆股過程中流失,我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六、關于虧損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問題
虧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難度較大。這些企業主要問題是產權不清晰、權責不分明,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市場競爭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不強,后勁不足;一些企業包袱沉重,管理混亂,效益低下,有的長期處于停產半停產和虧損狀態,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閑置和企業下崗職工的增多,一些職工生活困難,造成這些矛盾和問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思想解放不夠、改革滯后、機制不活,因此困難虧損企業更需要改造。
對于虧損的國有企業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將借貸形成的資產和其他資產一樣劃分成等額股份,使債權人變成股東并擁有同債權相應的股份,然而,采取這種辦法必須解決好如下問題:
(1)將其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由于虧損企業不具備發行股份的基本條件,保護投資者的財產基礎薄弱,因此不能采用募集設立的方式。但是,有人認為,虧損國有企業負債率高,又不能發行股份,吸引外部資金十分困難,聯絡五個以上發起人有一定難度,所以不能對股份有限公司在對虧損企業改造時的作用估計過高。
(2)必須使債權人成為發起人,并同其他國有投資機構和部門一起指定公司章程,使債權人和企業共成為企業的主人。
(3)妥善處理非經營性資產。由于企業辦社會等諸多原因,使一些企業長期背上沉重的包袱而導致虧損。諸如學校、食堂、職工住房和一些公共設施等。這些由國家授權企業經營管理,但實際上是無法經營財產,如果將其計入股權,就會產生與企業改革相悖的問題。因此,或出售給職工個人;或利用非經營性資產組建獨立經營的經營性公司。
七、結論
綜上所述,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應注意把握好適應企業進行改造的時機,和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以及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等諸多問題。從而加快建立企業制度的步伐,進一步推動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