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愛發表,線上期刊服務咨詢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8篇

時間:2022-09-30 02:00:1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篇1

受理日期:

注 冊 號:

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企業法人)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公司企業法人

非公司企業法人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在對應欄內打鉤 1. 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2. 股東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 股東會申請注銷登記決議或決定

4. 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證明

5. 聯營終止協議書(聯營企業)

6. 清算小組

(3人以上組成)出具的清算報告(須經股東確認);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1)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

(2)債權、債務的處理結果;

(3)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有限公司)

7. 稅務機關出具(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8. 企業印章

9.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10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謹此確認。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聯系電話:

日 填寫須知:⒈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有關企業(公司)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⒉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開紙;

⒊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資者(多家投資的應加蓋最大股東)的印章,如全部為自然人投資應由被委托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

1、將注銷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其開戶銀行;

2、有限公司須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注銷,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

3、如股東簽字與檔案材料不符,其股東應到場簽字;

4、受理中要求申請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說明的文件、證件的,申請人有權投訴受理人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經辦人審查情況:

經辦人代號:

年 月

日 注:申請人應當按工商部門經辦人提出要求補齊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來遞交申請材料并說明情況 委 托 書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公司股東會于200 年 月 日作出的決議,現委托

篇2

2清算公告

3《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填寫示范文本)

4企業清算報告書寫格式

范本1: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主持人:

出席會議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書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體股東在——年——月——日

(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未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通過,棄權或反對的占股東表決權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公司注銷。

2、同意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為:________x

__x……,__x為清算組組長。

3、同意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公司注銷情況及告知公司債權債務人。

股東:(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章章)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

2.主持人應為公司董事長,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應附指定其他董事的委托書.

3.所作出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出席股東如有反對或棄權的應列明所占表決權比例;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公司蓋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范本2

清算公告

×××公司,注冊號:××××,于×年×月×日經股東會決議終止營業、注銷,現已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等人組成,請有關債權人于見報之日起90天內到我公司清算組中申報債權及辦理債權登記手續。

聯系電話:聯系人:地址:

×××公司清算組

二年××月××日

范本3

注冊號:

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蓋章):XXXXX有限公司

敬告

1.本申請書適用于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銷登記。

2.在簽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請人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公司法規和本申請書,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3.申請人對其所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4.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是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文件、證件復印件。

5.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十六開紙或者A4紙。

6.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申請書或簽字。

7.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規整、潔凈,不得涂抹。

現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本申請書及所有附屬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含虛假成份,謹此確認。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XXX

申請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注銷登記文件目錄

序號在對應欄內打“√”(此欄由企業填寫)備注

(此欄由登記機關填寫)

文件、證件名稱原件復印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法院破產裁定,或者股東會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注①)

3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注②)

4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注③)

5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6《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7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注④)

注: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注銷需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的文件。

②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③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本文來源于文秘站網--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④公司清算組6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注銷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日。

企業被委托人簽名:XXX

登記機關受理員簽名:

企業被委托人聯系電話:XXXX

日期:

網址:/注冊指南公司注銷登記事項(由企業填寫)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注冊號:XXXXXX

住所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東名單XXXXX

XXXXX

XXXXX

申請注銷登記原因股東會決議注銷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畢已清理完畢

分公司是否注銷完畢已注銷完畢

其他

公告情況公告報紙名稱:XXXXX

公告日期及刊登版面第一次

XXXXX

第二次

XXXXX

第三次

XXXXX

登記業務審核表(登記機關填寫)

受理人:年月日

核準人:年月日

核發企業注銷通知書情況

錄入人簽字打印人簽字

日期日期

領通知書人簽字裝訂人簽字

身份證

號碼日期

備注

注:“領通知書人”為清算組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

范本4、

清算報告書寫格式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況:

1、注銷企業概況。(企業名稱、性質、注冊時間、注冊資本、是否設有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股東構成及各股東投資比例、其他要說明的情況)

2、企業注銷的原因。

3、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成立時間、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及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職務)

4、三次公告的情況。(公告的時間、報紙類別)

(二)、清算企業財產狀況(清算開始日的財產構成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其他資產)。

(三)、清算企業債權、債務的審定情況:

1、債權的追收情況及對未收債權的處理;

2、債務的申報、審定情況。

(四)、清算財產分配情況:

1、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

2、海關、稅務部門稅款交納情況;

3、企業債務的清償情況;

4、投資人或股東的分配情況;

(五)、清算其它情況:

1、企業帳本及營業、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資人保存十年,本投資人承諾予以妥善保存。

2、投資人保證企業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投資人(蓋章)確認:×××公司清算組

篇3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8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

辦理條件

一、必須具備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2、投資人身份證明;3、企業住所證明;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

關批準文件

(二)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三)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3、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4、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2、經營場所證明;3、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4、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5、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6、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

批準文件

(五)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2、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2、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3、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標準: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費,收取三百元;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領取營業執照副本,收取工本費十元;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發受理通知書)審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指: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國家非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職業培訓機構須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應當依法簡化手續,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當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職業培訓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其他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對職業培訓機構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在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職業培訓機構,須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

復查登記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開始,至2001年12月31日結束。

篇5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篇6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篇7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的身份證明;

    (四)完稅證明;

    (五)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印鑒;

篇8

第一條為了確認合伙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合伙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五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條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一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第五章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六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合伙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推薦期刊
九九热国产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不卡一级αⅴ片,欧美日韩蜜桃在线播放,精品国内自产拍99在线观看
亚洲а∨天堂手机版在线观看 | 日韩视频中文字幕精品偷拍 | 亚洲中文乱码在线观看AV | 香蕉精品亚洲二区在线观看 | 亚洲国产欧美在线观看片不卡 | 中文字幕丰满的少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