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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撤銷處分申請書8篇

時間:2022-12-02 11:18:3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大學撤銷處分申請書,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大學撤銷處分申請書

篇1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與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么寫嗎?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1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_級___班的___。本人在____年上半年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考試中作弊,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爭原則,對班級對同學對自己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學校對此給予了我相應的處分。我為自己所做的錯事深感內疚,至今后悔莫及,我深知唯有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經過幾個月的深刻反思與努力學習,我不僅在思想上有了提高,學習上也有了巨大的進步。現按照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撤銷處分。

學校的處分不僅給我敲響了警鐘,而且使我幡然醒悟。讓我深刻體會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懲罰,就應該為自己的錯誤負責。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錯誤。因此這幾個月以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無論在學習上還是在生活中我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的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具備了較強的紀律觀念和道德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但人無完人,在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我仍然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一一改掉,力爭做一名優秀的大學生,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

最后,再一次懇請學校領導準予撤銷處分。在余下的大學生活里,我一定會和老師、同學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逐步完善自己,保證不再讓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錯誤再次發生。同時,我也非常感謝學校領導和老師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多多監督我、幫助我,讓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使我早日成為一名合格的大學生,為學校為社會為祖國貢獻出一份屬于自己的力量!

特此申請,請求早日批準!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2親愛的老師:

我是___,是九(3)班的學生。去年__被學校給予處分。

之前的我會犯這種錯誤,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認識未到位,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重要性,做人應該內誠于心,外誠于人。

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一絲不茍的執行校園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

些是不可以做的;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積極幫助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學校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3尊敬的學校領導、系領導和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級學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還讓我記憶猶新,因為我無法忘記它,它就象警鐘時時在提醒著我。在這些日子里我深刻體會到了考試作弊的嚴重性,也認識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時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淪落,也不能因為那樣而自暴自棄。由于在大一高數1補考中找人作弊,學校給予記過處分。給學校的同學和自己帶來了損失,影響極壞。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這三學期里,痛定思痛,我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耐心教育使我終于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進步。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學校規定,受處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請撤消處分,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考試中作弊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紀律,造成了考試的不公平。不僅有害于同學,同時也打擊了自己的信心。我為自己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從犯了錯誤以后,一直對自己進行反思,對作弊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高數考試之前,我對它沒有嚴肅對待,導致最后沒有做好準備。考試期間,動機不純。其次,在考試之前,班主任還警告我們不要作弊,直到老師逮了個正著時,腦子里一片茫然。此事雖然過很久,但還恍如昨天發生一樣。感覺與自己平時不注意生活細節有一定關系。

平時思想懶散,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現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學期沒有認真學習高數的基礎知識,荒廢了學業。也很后悔沒有聽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處分下來之后,老師找我談過,進行了思想交流。我虛心接受老師的批評和建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助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在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學習,為學校做事來彌補自己的過失:在班上,我積極參加班級活動,為班級爭光。雖然我的所作所為看起來十分的渺小,但這都是我很努力的結果。在課上,我認認真真去學好老師教的每一點的知識并作好記錄;課后,我也去溫習課本上的知識。我認真上好每一節課,爭取在考試的時候憑自己的實際能力考一個好的成績。我的所做也只有一點:用實力來證明自己。以往做事拖拉,現在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現在基本改掉。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樹立遠大理想。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目隨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己,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對社會有用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感謝老師能給我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過老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系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轉眼間到了大三,也漸漸面臨工作的問題了,一個背上記過處分的我,怎么也無法讓我在將來的就業日子里平靜下來,現在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從中也是吸取了教訓,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現在我有了較大的進步。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4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我是__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2班的學生,我叫__。我于20__年_月_日在學校組織的__學年第_學期期末考試中,違反了考場管理規定,夾帶小抄企圖作弊,干擾了正常的考試秩序,并在同學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上述事實以及《浙江樹人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我被浙江樹人大學于二0__年_月_日被學校給與了__處分。

認真的考慮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我在那么多人的幫助下,沒有將老師所教授的課程學習好;第二個錯誤:在沒有學好專業課的情況下,我不是通過努力補習而是采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應付考試,忽視學校的校規校紀。

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積極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積極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的我已經在一家單位進行實習,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師的良苦用心。要是沒有老師及時的發現,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沒有同學們老師們的監督和幫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難勝任這份工作,我的前途將一片黑暗!

再次感謝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我會在即將來臨的人生新階段邁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5尊敬的院領導:

我是__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學生,名字叫___,學號是______。本人曾在__年__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給予我相應的警告處分。

經過這一年多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

這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思想上,我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學習上,認真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也為自己步入社會的時候,能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

以上是我在這段時間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對于這次事件,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篇2

尊敬的校領導、系領導、班主任老師:

我是學屆專業的學生,名字叫,學號是。本人曾在年月日因為違反宿舍管理條例犯下了比較嚴重的錯誤,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根據《XX》第X條第X款規定,給予我相應的嚴重警告處分。

經過這一年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沖動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吃一塹、長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部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

之后,我也與班主任溝通他也沒有怎么批評我,而是鼓勵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別人和環境,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在與領導老師的交談之后,我不僅認識到了我犯的錯誤,還懂得了我后面該怎么去做。事實上,這一年來,我也按老師們的希望在努力著。首先,思想上,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與時俱進,了解社會發展動態,認識社會發展趨勢。 ( ) 作為大學生,即將畢業的學生,就要了解社會需要什么樣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發展,如何能使自己的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融合發展等。同時關心國家社會的時事,了解的方針政策。為將來為國家社會服務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其次,在實踐上,根據社會需要,個人發展,努力學好各種專業知識,由于所學專業實踐性比較強,就著重訓練了自己的動手能力。并積極參加一些社會實踐活動,并參加一些項目的工作。在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鍛煉,學會了技術,也學會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和出色表現也得到了實習訓老師的肯定,理論知識很重要,實踐的操作大于理論,所以平時也很注意與實習訓老師的學習,擴展知識。

以上是我在這一年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也會向你保證此事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嚴重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12年×月××日

篇3

隨著時代在進步,申請書應用范圍廣泛,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解除處分申請書,歡迎閱讀!

解除處分申請書1__年__月,__有限公司在我行貸款發生逾期,直至今日尚未能償還,對此本人作為調查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到了警告處分。

此事給了我深刻的教訓,在過去辦理業務時,我往往憑經驗思考問題,沒能將理論學習與實際工作更好的聯系在一起,對辦理貸款的客戶調查不夠嚴謹細致,未能認真分析其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行業發展情況,未對貸款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考慮,導致貸款未能按時收回,使我行資金遭受損失。

為此,我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從思想上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加強政策理論和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管理能力,認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環節,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整改。

在從事個貸業務時,我認真考察企業,熟悉企業的經營情況、生產工藝、財務狀況,并通過其他途徑對企業進行了解,對企業發展狀況和資金需求做出正確的判斷,并落實有效擔保,貸款發放后,按時進行貸后管理,確保我行資金安全。

后來本人調整到風險經理崗位,負責行內貸款發放、檔案移交、逾期催收等工作,這更加增強了本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本人按照行內相關規定,認真落實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合規性,對上級部門核準提出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確保每一筆發放的貸款都依法合規。在催收工作中,本人針對“人難找、錢難收、時間長、扯皮多”的現狀,對轄內不良貸款和信用卡逾期進行了摸底調查,認真分析每筆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對癥下藥,使清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療效”。

__年_月,本人調往__支行,擔任網點負責人職務,通過貫徹落實有關金融政策方針,立足本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嚴格遵守行內各項工作制度,確保安全運行,使網點員工樹立了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增強了員工的法制意識、風險意識及責任意識,使支行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得到了穩固的發展,呈現出蓬勃向上的發展勢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盡心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勤奮務實,為我行發展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2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教師:

您好,我是__級新高計網學生__。由于去年在basic語言考試中作弊,學校給予記過處分。給學校的同學和自我帶來了損失,影響極壞。在上一學期里,痛定思痛,我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忙和教師的耐心教育使我最終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提高。按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考試中作弊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紀律,造成了考試的不公平。不公有害于同學,同時也打擊了自我的信心。我為自我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教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我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都有自我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我犯的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從上學期以來,一向對自我進行反思,對作弊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basic考試之前,對它沒有嚴肅對待,導致最終沒有做好準備。考試期間,攜帶與考試有關的紙條,動機不純。其次,教師打過招呼不允許小動作,也還是沒聽。直到教師逐個收卷子到跟前時,腦子里一片茫然。此事雖然過了很久,但還恍如昨日發生一樣。感覺與自我平時不注意生活細節有必須關系。平時思想懶散,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此刻我深深地后悔那學期沒有認真學習basic的基礎知識,荒廢了學業。

也很后悔沒有聽教師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

下來之后,教師找我談過,進行了思想交流。我虛心理解教師的批評和提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忙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

此刻我有了較大的提高。以往做事拖拉,此刻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此刻基本改掉。不喜歡看課外書的我,此刻常常拿著教材鉆研。利用閑瑕時間背英語詞匯,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專攻網頁設計和項目管理,樹立遠大夢想,做自我的軟件。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我,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博學多才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感激教師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

所以,我衷心期望教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教師準予撤消處分。經過教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3尊敬的系主任院領導們:

你們好,本人是建筑工程系建工_班___,曾因夜不歸宿給予處分。處分對于我來說是恥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塊絆腳石。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一絲不茍的執行校院系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學習上,本人不避困難,不辭勞苦,自始至終的為著掌握良好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艱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貫保持著良好的學習成績。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本人還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大力拓展課外知識,提高專業技能,從而使自己的專業素質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積極幫助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其實這塊絆腳石是我自己從暗無天日的錯誤中撈上來的…讓我難堪的罪魁禍首是我自己,也因為我自己沒有很好的控制能力,所以才導致我的夜不歸宿,被處分!我不愿意自己的處分的事情在電子檔案學籍系統里多存在一分鐘,甚至是一秒鐘,也不愿讓別人通過網絡看到我被處分的事情!但“紙是包不住火”的…我想知道這件事的人已經不少了,正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我知道自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不應該夜不歸宿,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這次錯誤不但給我自己抹上了黑點,也給班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損失,我想已經給班級造成的損失是無法挽回,無法彌補的。在處分的這段時間里我不斷提醒自己,不能再犯錯誤了,在這段時間里我積極參加學校和班級的各種活動。努力付出積極彌補自己的過錯。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進步,在老師的督促下,同學的影響下,我不僅通過了學校的各門考試,還積極的報名參加了計算機的考試,并取得了證書,等等…我感謝這次處分,沒有讓我過度沉淪于我的自滿自足中,能夠及時的認識錯誤,感謝老師對我的督促和關心,身在他鄉我并不孤獨,因為我有著關心我的老師同學們。在此,我衷心的希望老師能評定我這一斷時間的優良表現,讓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服務社會報效祖國的行列中去!從接受處分以來,對自己的錯誤行為不斷反思,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平時思想懶散,沒有上進心,老師們都耐心教導我,可我卻一而再、再而三地讓關心我的校領導、老師們、同學們失望難過,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

后悔沒有聽老師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4尊敬的系主任院領導們:

您們好。本人是__法專_班__,曾因曠課過多于10—20節于20__學年學校給予警告處分。

在__學期的時候,由于本人沒有循規蹈矩學習、沒有遵守學校秩序,被學校以曠課處分。經過一年的學習和思想轉變,我跟過去相比有了質的飛躍,主要表現在遲到次數大量減少,曠課現象已經成功杜絕。我深刻地明白到一寸光陰一寸金這句話的道理,因此作為一名學生課堂上的時間是很重要的,遲到會影響到學習效率,更何況曠課呢?于是我改過自新,每天堅持早到學校,參與早讀,雖然只是短短的十幾二十分鐘,但看看書,預習一下,使我在一整天的學習里有了一個明確的大綱。還記得小時候老師老要我們預習,那時愚昧的我一直都覺得很無聊,老師等下上課都會講的拉,為啥還要先去看。現在,我終于深刻感受到,原來預習能使我更容易學懂知識,跟得上老師的進度,緊跟上老師講課的步伐。學習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試,我不僅全部通過了,而且每科都達到較優秀的成績。

正是因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學校生活中去。并且腦海中已經完全根除了過去的復雜的吃喝玩樂的餿主意,現在我時時刻刻想的是學習,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進步。在老師的督促下,同學們的影響下,即將畢業的壓力下,我不僅于課本的學習,我還通過了全國計算機應用一級的考試,并獲取證書。前段時間,也參與了公務員的考試,現在,我正在努力地為我的專升本而做準備。我感謝這處分,更感謝老師對我的督促和關心,身在他鄉,我并不孤獨,因為有著愛我的老師和猶如親生姐妹的同學。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師們能評定我這近一年的優良表現,撤銷__學年時候的曠課處分,讓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學習中去,投入到服務社會報效祖國的行列中去。同時,也希望老師繼續督促我,幫助我順利考回本校,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5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我是__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07—2班的學生,我叫董穎。我于__年_月_日在學校組織的__—__學年第_學期《___》期末考試中,違反了考場管理規定,夾帶小抄企圖作弊,干擾了正常的考試秩序,并在同學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上述事實以及《浙江樹人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我被浙江樹人大學于__年_月_日被學校給與了_處分。

認真的考慮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我在那么多人的幫助下,沒有將老師所教授的課程學習好;第二個錯誤:在沒有學好專業課的情況下,我不是通過努力補習而是采取投機取巧的方法來應付考試,忽視學校的校規校紀。

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主動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主動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的我已經在一家單位進行實習,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師的良苦用心。要是沒有老師及時的發現,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沒有同學們老師們的監督和幫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難勝任這份工作,我的前途將一片黑暗!

再次感謝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我會在即將來臨的人生新階段邁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篇4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

1、申請

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首先,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現階段的國情,有權申請并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應限于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就是說,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無權申請。其次,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寫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時間,地點,對象,范圍,內容和理由,尤其是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說明。再有就是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人員,方式,起止期限以及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初步證據。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也可以先行口頭申請,事后 24小時內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如果未及時申請的,技術偵查措施無效;申請未獲批準的,應及時終止偵查。

2、審批

審批是技術偵查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技術偵查法治化的關鍵所在。立法首先要明確技術偵查的審批主體。綜觀各國立法,對包括技術偵查在內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實行司法審查,是世界發展的趨勢,其目的是對偵查權實行制約和監督。世界各國的技術偵查大多由法官審批,這是實現法治的理想模式。我國目前并未確立司法審查體制,西方國家對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一般是由治安法院或者預審法院進行,而我國沒有類似的層級。若都有審理案件的法院來操作,勢必會造成法官的先入為主,妨礙司法公正。從司法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來審批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更符合國情。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借鑒自偵案件報捕程序上提一級的成功經驗,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由其本院的偵查監督廳決定。具體來講,技術偵查申請書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體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弊端。上級檢察機關收到下級偵查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書面申請后,應在 24 小時作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具體審查以下內容:1、是否屬于法定的案件適用范圍;2、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3、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必要;4、技術偵查對象是否確定;5、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期限;等等。最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批準為書面形式,加蓋批準機關印章和批準人簽字。審批表應當包括有關案件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所涉嫌的罪名和法條,技術偵查手段的種類、適用范圍和目的、期限等內容、執行機關名稱、實施技術偵查行為的場所。只有經檢察機關依法定審查程序做出決定后,偵查機關方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如需延長,還須再次辦理審批手續。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如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罪犯可能逃匿時,偵查部門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某些技術偵查手段,但必須在 3 日內報批。如未獲批準,應立即停止技術偵查措施,所得的資料、信息也應在審批人員的監督下銷毀。[1]

3、執行

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批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并且簽發許可令狀后,偵查機關即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許可令狀上的內容來實施措施。除此之外,檢察機關在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時,還應當有節制地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有效保護偵查對象的合法權利。這需要檢察機關在達到偵查目的并且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后,要立即自動停止繼續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并且對案件無關的部分禁止實施該偵查措施。檢察機關技術偵查過程中若需要其他相關單位部門協助,被請求的協助部門應該在法定范圍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完成其無法單獨完成的技術偵查措施。對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協助的通訊部門給予處罰。

4、材料保存與銷毀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全程和如實地就每一次使用過程記入筆錄,載明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種類和相關內容。技術偵查措施記入筆錄后,必須送給審批檢察機關審查,接受其檢驗和質疑。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材料作為案件證據的在訴訟終結后應當全封和保存,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則應該銷毀,并且記入筆錄。在保存期限內,禁止任何人隨意泄露相關信息。

5、救濟

(1)告知當事人

偵查過程中,在不妨礙偵查且對公共安全和偵查人員不會構成危險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技術偵查的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偵查機關在技術偵查結束后,檢察機關應在審查時,告知當事人技術偵查情況,使其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從而保障偵查對象的知情權。同時,應允許當事人使用技術偵查所獲得的資料、信息作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以充分行使辯護權。公民對技術偵查活動的知悉權內容具體包括:技術偵查機關、人員名稱、偵查目的、偵查方式方法、偵查期間、偵查理由、所獲材料等。檢察機關對告知當事人的技術偵查資料內容之真實性、全面性負保證義務

(2)申請復議

當事人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情況后,如果認為該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適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批準技術偵查的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該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于不當的偵查措施視情況撤銷批準決定書或確認偵查行為違法。

(3)排除非法證據

如果當事人認為技術偵查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審查并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對于適用技術偵查的主體不合格或者手段超出正常范圍的必須排除所獲得的證據資料。[2]

(4)提訟

如果偵查機關因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不當而侵害了偵查對象的個人權益,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補償;偵查人員違法采取技術偵查行為,侵害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人員及協助執行人員違法泄露、提供或者使用技術偵查所獲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訟,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有權請求國家賠償。[4]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極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的目標,立法上必須對職務犯罪偵查中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進行規范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通過內外力量的介入和制約來落實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為了徹底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立法上應加強和完善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監督機制

與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的常規偵查措施一樣,技術偵查措施也要遵循最高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因此,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內部監督機制包括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主要通過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申請的審批來實現。如前所述,上級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的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查以下內容:是否屬于法定案件適用范圍,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特殊偵查措施的介入是否必要,適用對象是否確定,是否具有關聯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如果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所獲得的信息材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并依法予以銷毀。上級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發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有權提出糾正;對重大違法行為,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有權予以變更或撤銷,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有權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糾正意見和變更、撤銷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拒不執行的,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偵查人員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決定相關人員停止對案件的繼續偵查。第二,通知并督促偵查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警告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可由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先行承擔賠償責后向有過錯的偵查人員進行追償。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外部監督

1、法院的制約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令狀制度”,故法院的制約主要通過司法審查方式進行。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當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基本權益進行限制或剝奪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獲得法官簽發的令狀后才可實施。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司法令狀制度,但卻存在相應的司法審查機制。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彌補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查監督中的疏漏和不足,確立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法官對通過特殊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把好最后一道關。[5]法官應當排除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收集到的證據,對于偵查機關沒有違反法定的取證程序,但取得的證據違背了實施技術偵查受挫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當被排除,法庭對其不予采信。

2、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介入與監督

我國立法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活動的知情權,閱卷權,以便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同時,立法還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經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并且賦予他們提出異議的權利。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 268 條第六項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偵查機關實施竊聽手段后對其權益被侵犯的救濟權利。首先,規定了一個事后的法定期限,偵查機關在實施完畢竊聽后,應當立即告知竊聽對象及其辯護人在該期限內審查竊聽的通訊記錄;法官也應當在該法定期限之后,批準調取當事人認為被侵權的竊聽記錄和錄音,如果該記錄和錄音確實與案件無關,法官應當決定在公訴人和辯護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刪減該竊聽材料。[6]縱觀西方國家對偵查措施的救濟制度可以發現,一般都賦予涉及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強制偵查措施的可訴性。尤其是對審判前羈押的命令,被羈押人有權要求復查和上訴,直至上訴到最高法院。司法救濟程序作為一項強有力的外部制約力量,應當在我國技術偵查立法中得以體現。

[參考文獻]

[1]何家弘:《秘密偵查立法之我見》,載《法學雜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第29頁。

[2]陳光中、胡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載《政法論壇》第24卷第1期。

[3]徐靜村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

[4]李明:《監聽問題立法研究》,載《法學》2004年第7期,第121頁。

[5]孫長永:《現代偵查取證程序》,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篇5

關鍵詞:商品房;預抵押;商業銀行;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5)-0042-04

預抵押登記是《物權法》中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物權,在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書前,因借款人(購房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需要而設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記,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貸。對于個人住房貸款,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購房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時,簽訂《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購商品房為抵押物。但鑒于該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預抵押登記,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產權證書后,再辦理正式抵押登記。在預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記之間的還款期限內,為防止借款人違約,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還會與借款人和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簽訂擔保協議,要求開發商在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前,對借款人(購房人)的該筆個人住房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俗稱階段性擔保。在這個過程中,看似商業銀行已經為貸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仍面臨著對預抵押房屋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能否配合開發商單方撤銷預抵押登記、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擔預抵押登記費用、預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諸多風險,亟需商業銀行給予足夠重視。

一、預抵押登記制度概述

預抵押登記制度是德國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創設的,后來陸續被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所吸納,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該制度是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指通過對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動產的抵押合同進行預告登記,賦予其公示力,以保護將要取得抵押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法律有關預抵押登記的規定

預抵押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的預抵押登記是指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二)預抵押登記的性質

對于預抵押登記的性質,在國內法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一是請求權保全制度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登記不是設定物權,而是以保全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為目的的具有物權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準物權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稱之為準物權。三是債權物權化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綜合了物權和債權的特性,預抵押登記使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因為預抵押權乃是基于其物權的本質才被規定在《物權法》中的,同時,其又具有債權的請求特性。但不論學術界對預抵押登記性質的界定如何,都無法掩蓋其保護合法的、可期待權人利益的目的。

(三)預抵押登記的效力

預抵押登記的效力在整個預抵押登記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我國預抵押登記制度僅規定了預抵押登記后請求權的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在國際上實行預抵押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普遍認為預抵押登記應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力:1、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行為無效。2、順位保全效力,即當預抵押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不動產權利的順位不是依本登記的日期確定,而是以預抵押登記的日期來確實的。3、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履行條件并未成就時,預抵押權人可以將作為請求權標的的不動產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從而使該請求權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優先于破產債權的效力。4、預警效力,即通過預抵押登記使得第三人認識到預抵押權人日后成為本登記權利人的可能性,從而不敢為妨害預抵押登記所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順位)的行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預抵押登記為由進行抗辯。

(四)預抵押登記的意義

我國法律設立預抵押登記制度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保護預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不動產登記機關對預抵押事實進行登記,可以對抵押人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進行限制,當抵押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抵押權人依照規定可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抵押登記作為一種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經過登記可以向社會公眾宣告不動產已經抵押的事實,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因預抵押登記面臨的風險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與A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向B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為了防止違約,B銀行在與李某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了商品房預抵押登記,李某承擔了登記費用80元。隨后,B銀行又與A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李某失蹤,造成貸款逾期。B銀行在追索欠款過程中了解到:李某因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導致預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預查封。因聯系李某未果,B銀行遂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A公司認為:該房屋已辦理預抵押登記,其承擔的也僅是保證責任,根據“物保優于人保”原則,B銀行應首先主張預抵押權。鑒于此,B銀行向法院申請行使預抵押權,但法院認為:該抵押登記只是預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處于查封狀態,因此無法通過法院執行直接行權,必須另案。數月后,因房價上漲,A公司希望回購該房屋。經協商,B銀行扣劃了A公司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替李某歸還了欠款。隨后,B銀行向抵押登記部門出具了撤押通知,預抵押權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現,并提訟,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購房屋的行為和B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的行為無效。2、B銀行向其退還辦理預抵押登記的費用80元。3、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預抵押登記的典型案例。其中,商業銀行面臨著預抵押權如何實現、能否單方撤銷預抵押、預抵押物的查封及預抵押登記費用的承擔等多重風險。

(一)商業銀行能否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中,如借款人違約,銀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時,如果此時預售商品房抵押僅進行了預抵押登記而尚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銀行是否能行使預抵押權?這在我國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印發〈關于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號)中指出:“按揭購房法律關系涉及銀行、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三方,其中購房人與銀行之間存在抵押借款關系。與現房抵押不同,按揭購買期房的抵押登記應屬于物權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在按揭購房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并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前,銀行的抵押權尚未確立,當按揭購房者斷供違約時,銀行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銀行對抵押期房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應等期房變現房后辦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記,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此通知規定:作為預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并無優先受償權,其只能等待抵押物從期房變成現房,并且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后,方能就該房屋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是,統計數據顯示:大多數個人住房貸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為商品房爛尾或無法辦理產權證書所致,且此時開發商均處于資不抵債情況。如法院必須要求預售商品房變成現房,并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后,方能主張優先受償權,那么,我國商業銀行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業務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二)商業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

在商業銀行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只要開發商履行了還款責任,則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即告終結,而開發商則享有了就所還貸款向借款人(購房人)追償的權利。但此時商品房已預售給購房人,并也辦理了預告登記,那么此時開發商享有的債權與購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權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預抵押登記是否無需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出具任何證明即告自動失效呢?縱觀《擔保法》、《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均無明確規定。

(三)預抵押房屋被預查封的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常見情況,即預抵押給商業銀行的商品房,因為抵押人或開發商的其他訴爭,導致該商品房被預查封,如在此預查封期間,商業銀行欲行使預抵押權,應如何應對風險?依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可知,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根據此規定,設定了預抵押權的商品房也可能因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關系的其他訴爭使得該房屋成為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標的物,從而給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并辦理了預抵押登記手續的貸款銀行造成一定的風險。

(四)預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如果購買的是預售商品房,則在整個購房過程中,有兩處環節會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一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在辦理按揭時,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抵押權登記,此時產生一次登記費;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購房者需要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此時又產生一次登記費。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兩次登記費用均由抵押人(即貸借款人或購房人)承擔。但隨著近兩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和收費的不斷質疑,由此產生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商業銀行防范預抵押登記風險的措施

預抵押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面臨各種各樣層出不窮的問題,作為最常見的預抵押權人--商業銀行,風險與收益共存。因此,商業銀行應時刻認清法律關系,合理合法規避風險,確保預抵押權及其衍生的優先受償權不被侵蝕。

(一)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物權法》既然規定了預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秩序,維護購房人和放貸商業銀行的正當利益。一旦抵押人違約,首要的救濟措施就是依據《抵押合同》行使預抵押所賦予的優先受償權,只是鑒于抵押物的狀態為在建工程,沒有正式的產權證書,就否定了商業銀行的抵押權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狀態,作為購房人才對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權,為了保護這種期待權,防止一房多賣,《物權法》明確了預告登記制度;同樣,仍然是為了保護后繼的放貸銀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權,防止一房多貸,《物權法》又明確了預抵押登記制度。因此,商業銀行對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動搖的抵押權,可據此優先受償。而且,《擔保法》也規定:抵押權設定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作為商業銀行,可在訴訟中向受理法院詳細闡明這一法理關系,明示作為預抵押權人享有的處分抵押物的權利,確保優先受償權可以順利主張。

(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從法理上分析,簽訂《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因此,解除該合同主體依然也只能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同時,無論辦理預抵押登記還是正式的抵押登記,均需要商業銀行和購房人一起向登記部門共同申請,那么撤銷抵押時,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為抵押人的購房人向登記部門申請,由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確認后,方可撤銷。如果商業銀行單方申請撤銷抵押,一是登記部門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與他人存在糾紛,商業銀行將難辭其咎。因此,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如何在充分保護債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支出,并有效提高辦事效率,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根據目前的實踐經驗,最穩妥的做法莫過于:通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解決問題。具體做法為:無論是購房人、開發商、商業銀行或與購房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訴訟方式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業銀行在訴訟中均應堅持以下觀點:即請求人民法院務必在《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寫明:商業銀行在全部貸款結清后,應向房屋預抵押登記部門出具《同意撤銷抵押申請書》,撤銷爭議房屋的預抵押登記。如人民法院不愿將此明確,而僅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表明:由購房人配合辦理撤銷預抵押手續。那么。商業銀行則不能主動撤押,只能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由法院執行部門直接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撤押手續。但此時商業銀行仍然面臨風險,必須嚴密跟蹤執行程序,避免在貸款未全部清償的情況下,預抵押權被強制撤銷。

(三)預抵押物被查封的風險防范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查封僅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普通的強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限制抵押人處分該房屋的權利,并不能限制優于抵押人權利的預抵押權人的權利。換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間,出現了預抵押權人需要行使預抵押權的情形時,預抵押權人仍然依法享有將抵押物以法定方式變現,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是此時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預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仍有余款,則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歸還抵押人,而應作為抵押人的財產對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預抵押權的債權進行清償。同時,對于同一房屋上設立的兩個預抵押權,則先登記的優于后登記的,在執行時亦有順位上的區別。因此,預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為法院拒絕執行預抵押權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現法院拒不執行的情況,應立即啟動復議或異議程序。

(四)預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防范

根據2008年4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第五條明確,“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據此規定,因預抵押登記產生的費用,只能由預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來承擔。但現實中,各家銀行無一例外均是約定由借款人(購房者)繳納,如果根據上述規定,則必須由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來承擔。尤其是2012年以來,國家發改委等監管部門加大了對商業銀行各項收費的檢查力度,因此,商業銀行應立即著手改變現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訴或違規等聲譽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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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澤鑒.民法物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an Shaanxi 710002)

篇6

關鍵詞 房地產權 登記 風險 防范 控制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房地產權登記中的風險

我國房地產權登記中的風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風險:第一,房地產制度本身不完善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第二,審查義務趨于嚴格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房地產權登記具體程序上的不足;第三,房地產登記中的當事人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當事人偽造材料騙取登記等行為。

(一)審查義務規定不明確所產生的風險。

在實踐中,以“房地產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為由提起的行政訴訟和在房地產登記糾紛中占據最大的比例。目前我國關于房地產登記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以及《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規范,其中《物權法》作為法律其效力最高,《房屋登記辦法》和《土地登記辦法》是全國性的部門規章,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房地產登記法規體系。在房地產登記法律體系中,《物權法》第12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房屋登記辦法》第18條則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而在《土地登記辦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從立法描述來看,我國《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以及《土地登記辦法》等采取一種模糊態度,沒有明確規定房地產登記應采取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而是通過概括描述的方式規定登記機關應盡的審查職責。 對于這種概括式的描述,房地產登記機關與普通民眾之間對于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存在理解上的差異,所以經常發生以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的行政爭議糾紛,登記機關審查義務規定不明確成為了房地產權登記中最大的風險。

(二)審查義務趨于嚴格產生的風險。

從司法實踐來看,越來越多的法院趨于要求登記機構作實質審查,法院傾向于將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實質化。 支持登記機構所作的形式審查的法院一般認為,登記機構對這些材料的審核要求僅僅是申請人所提供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條件即可。這些法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申請書原件即房地產登記申請書,需經轉讓人和受讓人兩人的簽名和印章;(2)雙方的身份證原件;(3)房地產權證書原件;(4)買賣合同或其他處分合同原件,或者公證文書;(5)契稅繳款書;(6)系爭房平面圖、宗地圖。法院認為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真實性不應由行政登記機構負責,而應由申請人負責。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條規定的條件,行政登記機構就應予以登記,即使這些文件是虛假的。只要登記機構審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認定登記機構盡到了審查義務。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以及配套規則的完善,法院可能會改變支持形式審查的立場。法院認為《物權法》為登記機構設定了實質審查義務,從《物權法》所規定的登記錯誤的責任承擔上分析,法院的這種認識是成立的。從立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法律規范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登記機構采取實質審查模式。例如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登記機構審查轉移登記的程序,而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條不僅規定了審查程序,而且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登記機構審查的程度和內容。又如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也體現了對登記機構嚴格審查義務的要求,且對登記機構的責任做了如下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建立了專門的賠償基金。

(三)當事人過錯所產生的風險。

實踐中,經常發生當事人偽造、冒用文書、簽名和證件,以及以不正當途徑獲得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現象,當事人騙取登記的行為不但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房地產登記機關的公信力帶來了損害。

房地產產權登記一般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受理、審核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登記機關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辦理登記,并向申請人頒發權利證書。原則上,只要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登記機關即應予以辦理。但面臨的難題是:在偽造材料、證書及簽名等情況下,很容易導致核準登記因為不具有合法性基礎而被撤銷。一般認為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真實性不應由行政登記機構負責,而應由申請人負責。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條規定的條件,行政登記機構就應予以登記,哪怕這些文件是虛假的。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登記機構審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認定登記機構盡到了審查義務。例外情形是,在形式審查中,如果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查明而沒有查明登記文件的形式缺陷的,即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在當事人過錯申請登記案件中,登記機構經形式審查后所作的登記如果隨后經證明為虛假而被法院撤銷,雖然登記機構不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登記機構的公信力將大打折扣。

二、房地產權登記中的風險防范與控制

防范與控制房地產權登記的風險,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種,通過完善審查工作機制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第二種,通過完善登記程序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第三種,通過建立信息聯動機制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

(一)通過完善審查工作機制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

審查義務是房地產登記的核心內容。對于房地產登記應該遵循的程序、審查內容等,法律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條規定了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房屋登記辦法》第18條作了進一步規定。上述規章中的“查驗”是指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檢查驗收,主要目的在于審查材料是否齊備、是否有權利瑕疵等。“詢問”是由登記機關就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問題向申請人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核對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確定材料的真實性。一般來說,房地產登記機關必須履行法定、謹慎的注意義務,即須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加以審核確保書面材料無瑕疵,還須審查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事項,經過上述程序的審查是房地產登記行為合法有效的基本條件。

通過歸納上述法條,我們發現對于確定房地產登記機關審查義務的尺度和程度,立法是通過一種對具體事項概況描述的方式予以規定的,而并沒有一個清晰、統一的審查標準。這導致當事人之間甚至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很可能產生責任承擔上的分歧,一旦發生爭端,即使房地產登記機關履行了上述法律法規中的審查義務,但由于與司法裁判中偏向實質審查標準的不一致,仍可能承擔難以預測的法律風險。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院有主張登記機關進行實質性審查的傾向,所以房地產登記機關應加強審查義務,應盡可能形成程式化的操作規范。不僅要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而且要對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是否已對登記事項作出了相關的裁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等事項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總之,房地產登記機關要不斷規范自己的登記行為,盡量避免法律風險。

(二)通過完善登記程序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

房地產登記中,登記類型具體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經常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等。不同種類的房地產登記的程序也并不一致,有必要根據不同的登記類型改進登記工作。由于房地產登記分為種類繁多,但是進行登記工作的卻是同一個登記機關,甚至是同一批登記工作人員。所以,有必要梳理各登記類型的登記程序,并針對各類型的登記實施不同的登記政策,這有利于明確房地產權利發生變動時登記應當注意的相關事項,做到有的放矢,為增強登記的公信力、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擴張正在引起政府管理的深刻變革。 對于房地產登記機關而言,利用互聯網房地產登記信息也便利其管理和保存信息,減少事務性工作。

(三)通過建立信息聯動機制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

從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房地產登記機關在登記工作中有必要和其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登記實踐中,對于經常發生的偽造、冒用文書、簽名和證件的現象,需要專業的技術、方法和設備方能鑒定,登記機關并非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難以憑自身的技術力量作出準確的判斷,在在偽造材料、證書及簽名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核準登記因為不具有合法性基礎而被撤銷。所以,房地產登記機關有必要和公安等其他部門實施信息共享,借助專業部門的專業手段輔助登記工作。另外,對于其他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房地產登記機關需要加強與出具證明文件的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調,盡量做到資源共享、信息銜接,尤其是電子數據的統一和銜接,以便及時發現證明文件的真偽。

此外,房地產登記機關可以建立相關信息的共享,以便房地產登記機關能夠知曉申請人的真實信息或者有關房產的真實信息,盡量避免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情況發生。總之,由于房地產登記的復雜性以及牽涉面的廣闊性,涉及眾多部門的職能,各部門之間建立聯動機制,推進各部門信息共享,既有利于房地產登記工作,也有利于其他各部門的相關工作。

(作者:深圳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方向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

注釋:

洪祖.略論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45

江必新.全國法院再審典型案件評注(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75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1

篇7

總理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ls目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臺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lS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酞口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s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 月20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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