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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女性;繼承權;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2
婦女的繼承權,是指婦女作為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的《繼承法》明文規定,女性與男性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在很多落后的農村地區,現實情況往往是女性主動放棄或者被動剝奪了繼承權,法律上的規定與農村對婦女繼承權的實際執行現實往往有著較大的脫節。女性繼承權得不到彰顯在物質匱乏的年代,對女性生活質量和家庭和諧關系的影響并不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城鎮化的進行,家庭財產不斷增多,動產和不動產的份額不斷增大,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的繼承權無論得到或得不到彰顯,都易引發糾紛和矛盾沖突。本文選取平頂山市某城郊村為例,試圖對此現象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剖析和解讀。
一、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女性繼承權落實的現狀
(一)傳統與現實的沖突日益加重
近年來,農村因家庭繼承權引發的家庭糾紛和訴訟持續上升。過去,按照傳統繼承習慣――諸子均分,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動產和不動產都由兒子繼承,女性不參與財產分配。客觀地說,這種繼承習慣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于維護家庭和諧、調整家庭財產關系發揮了重要功能。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前,雖然國家已經頒布了繼承法,但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實際執行的仍然是這種約定俗稱的民間習慣。應該說嗎,在宅基地和耕地的經濟價值并不高的時代,人們對這種家庭財產繼承分配的習慣一般情況下并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大規模房地產的開發,一些城鎮的郊區農村,因為拆遷和土地征用,家庭的動產和不動產財富急劇增加。以信陽羅山縣郊區鄉鎮為例,有些農戶獲得的拆遷安置房二十多處,數百萬元的拆遷款。在巨額的財富利益面前,繼承糾紛數量急劇增加。一些較開明的父母會主動給出嫁或未嫁的女兒分割一小部分財產,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女性仍然是一無所得,娘家財產全部由她的兄弟繼承,所以這造成因為繼承權引發的親人之間的肢體暴力沖突層出不窮,家庭親情關系在金錢面前變得非常脆弱。
(二)女性權利意識覺醒
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媒體對法律常識的普及,廣大農村女性權利意識覺醒,法律觀念增強,自由獨立、男女平等的觀念逐漸得以樹立。筆者連續9年在信陽市郊區農村做調查,女兒認為自己應該享有家庭繼承權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2006年為5%,2010年為14%,2014年為27%,2014年為30%。但是調查也發現,很多農村男性認為自己的姊妹應該少分或者不分家庭財產,因為他們認為財產分給自己的姊妹后最終會落入異姓的“外人”手中。同時調查還發現,雖然現在女性權利意識覺醒,家族財產繼承時并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但是有很多女性選擇了沉默和謙讓,而不是訴諸于法律,因為她們本身非常注重家族感情,“不忍心惹父母傷心”,這就是目前農村婦女在繼承權問題上的糾結矛盾和現實困境。
二、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女性繼承權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民間傳統習俗影響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有相當長的時期女性是沒有繼承權的,女性的身份具有依附性,她們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兒子,她們沒有土地和可自由支配的財產。在唐代和宋代,女性可以有部分的繼承權,但往往是通過嫁妝的形式得以體現。到了明清,女性地位進一步下降,國家法律規定父母無兒子,家中財產應由四世以內的所有侄子優先繼承,即“強制侄子繼嗣”制度,所以《紅樓夢》里林如海的財產由他的侄子繼承,而不是他的女兒林黛玉繼承,所以,林黛玉曾哀嘆說:“我是一無所有……”,建國以后,我國頒布了新的繼承法,明文規定了女性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與男性完全相同的繼承權。但是在在很多不發達地區的農村,基本上還是以傳統集成習慣為主,女性出嫁后就不在參與娘家財產的分配分割,其父母的財產由她的兄弟們繼承。
(二)女性弱勢地位使然
幾千年以來,中國一直是男權社會,女性一直處于弱勢地位,歷史上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很少得到彰顯。今天,廣大農村,尤其是比較偏遠的農村地區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受教育權、繼承權自然而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和體現。加之目前在中國的廣大農村,女性無論是對經濟資源、政治資源、文化資源的先天占有與男性相比出于劣勢,比如農村女性大多嫁到外村,房屋、土地等繼承的標的物不能帶走,也不容易買賣折現,這就對女性的繼承權實現增加了許多難度,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繼承現象是所說的那樣,繼承法是清楚地說明了法對生產關系的依存性。[1]因此,女性長期的弱勢地位使得繼承法欲沖破這一傳統習慣的藩籬將需漫長的過程。
(三)法律法規不配套
盡管現代繼承法對女性的合法權利做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女性的繼承權得不到很好保障,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比如《合同法》我國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度規定,土地承包期限為三十年,三十年內一般不做任何變動。但是三十年內,農村的女性嫁人生子,其土地卻仍在承包期內不能抽走,仍然由其父母耕種,父母去世后又由她的兄弟們繼承耕種。平頂山近郊的一些農村就出現了許多女性出嫁十多年后仍然得不到土地的現象。
三、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女性繼承權的法律思考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要想彰顯廣大農村地區女性的繼承權,要注意從文化、心理、制度等多方面協調努力,健全措施,既要重視兼顧民間傳統的繼承習慣,同時也要注意體現現代繼承法的強制性,使繼承法更貼近百姓的生活和心理,在維護婦女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更好的作用。
(一)加大普法宣傳
當前農村地區因為財產繼承而引發的沖突糾紛,最重要的根源就是法律知識的匱乏。很多年長的農民對現代繼承法一無所知,一些年輕的農民也往往是一知半解或者是不愿了解接受,其心中的傳統統繼承習慣根深蒂固。因此,在當前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加大普法的宣傳力度,尤其是一些與女性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如《繼承法》等,通過展覽講演、文娛節目等內容淺顯易懂、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將繼承人的義務、范圍,繼承權的內容等相關法律常識進行普及灌輸。使現代繼承法的理念和思維逐漸在廣大農村取代傳統的繼承分配習慣。
(二)完善法律法規
目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內容都不夠完善。比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只規定了婦女應該享有的那些權益,而并沒有明確規定侵犯婦女權益者受到什么樣的懲處。比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訟。”對于,法律知識欠缺的農村婦女來說,訴訟權不能行使,就意味著直接與繼承權無緣了。同時,我國的繼承法作為處理繼承問題最具權威的法律規范其本身是移植于西方的,并不是根植于我國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其法規法律的配套性不足。“一個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構想和構建起來的鄉村社會的秩序是客觀存在的。特定地區的鄉民所擁有的規范知識也并不因它們是傳統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2]因此,我們在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農村鄉土社會的規范秩序,循序漸進。
(三)健全組織機構,為農村婦女法律援助
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的農村女性在面對繼承權糾紛時往往一籌莫展,她們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合法權益,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不敢申訴,不會申訴,最終失去了保障自己繼承權的機會。因此,廣大農村婦女在面對繼承權矛盾時,迫切需要來自婦聯、村委會等組織機構的援助。目前,信陽市個別較為發達的郊區農村已經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能夠為當地農村婦女在內的廣大村民提供法律咨詢、編寫材料、調解糾紛、排憂解難,受到廣大農村婦女的歡迎。
(四)加大對侵犯婦女合法繼承權的懲處力度
長期生活在閉塞的鄉村,接觸的都是熟人的社會,這導致許多中國的農民法律意識模糊,對法律的權威性認識不夠。在平頂山市某縣的農村進行調查問卷時就發現,許多農民就認為分割家族財產是個人的事情,與國家無關,與法律無關。一些出嫁女性的娘家兄弟們對繼承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考慮到侵害了女性繼承權后違法成本很低,所以敢置于法律不顧,還有一部分女性意識到女性有繼承權,但是考慮到訴訟成本較高,不愿意主動伸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對于一些地方宗族勢力以“鄉約民規”為借口侵害女性合法繼承權的行為,當地的婦聯組織和司法部門及時予以關注調解,甚至是懲處,最大限度的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當前,城鎮化的浪潮正席卷中國,廣大的農村的地區也正經受著“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家庭可支配財產不斷增加,女性權利意識覺醒,中國傳統的繼承觀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和裂變,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繼承權的彰顯不僅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表現,同時也是維護農村穩定、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民營企業 財產繼承 繼承權 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民營企業隊伍逐漸發展壯大,盡管每年有相當一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如曇花般一現而隕落,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業卻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尋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方向,并通過整合各方資源,迅速成長壯大起來,并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勁旅,展現了強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但是,民營企業不得不鄭重以待的一個問題是,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因為現行制度缺陷,使得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過程中, 通常會遭受十分巨大的震動和影響,有些甚至對于企業來講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本文立足于此,對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進行初步探索,希望能夠揭開民營企業的傳承“宿命”,為民營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一、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營企業的種類很多,情況也較為復雜,然而,探索民營企業的重要組成——家族民營企業涉及的財產繼承問題,則可對其它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提供借鑒和思考。在家族民營企業中,財產繼承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和困難:
1、產權不夠清晰,法律手續不夠完備。作為家庭成員共同創辦的民營企業,大多都會出現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混淆不分的情況,這種共有與模糊的狀態在企業創立之初,問題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家庭成員的變故,或者企業做大做強后,便會出現許多糾紛和危機。與此同時,家庭成員間、朋友之間或者親戚之間的合作民營企業一般在創業之初都依賴于創業者之間的信任而合作,在產權的界定上較少能夠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樣,也為民營企業財產的繼承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2、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數眾多,容易導致家族企業在繼承中權利分散。我國《繼承法》第10 條和第13 條的規定, 遺產是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然看似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不是很多,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會因此界定出許多的繼承人。比如單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子女”來說,既包括婚生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甚至還包括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繼女等,如此類推,同樣出現此類問題。繼承人太多是民營企業在遭遇財產繼承時,容易產生矛盾與糾紛的重要原因,也是企業權利容易分散的一大原因。
二、改進和完善家族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明確企業產權,確保產權的先行界定。因為模糊的產權關系會帶來一系列后遺癥, 關系到私有財產的安全與否和代際傳承的順利與否, 是產生法律危機的根源。為了解決因為產權不夠明晰而造成企業財和在繼承中的問題和危機,必須把明確經營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界定企業的產權放在首位,實現先行界定。對于國有改制成民營企業要依法重新登記,清產核資,界定清晰;對于全民所有的企業法人,可以通過一定形式轉變成私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對于大型的合伙制企業產權,可以通過走股份制的方式實現產權明確。除此之外,民營企業還要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規模,依照法律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產權清晰,權責明確。
2、有限責任公司的民營企業財產繼承應當遵循公司章程規定。根據我國新公司法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這個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 也不夠清晰和完備。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 現行公司法規定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 但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 并不是繼承取得, 而是加入取得。與此事時,因為公司的章程是股東們的意思一致的產物,從根本上體現了企業股東間的真實意思,也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所以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個股東來講,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然,這個約束力的產生的前提是不違背現行的法律法規。故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民營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財產權( 股份) 的繼承和企業經營權的接管方式, 或者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事先確定企業繼承問題, 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民營企業家死亡后, 什么情況和條件下, 其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股權而取得股東地位。
3、個人獨資的民營企業家應當將企業財產作適當安排。根據法律規定,一人獨資的民營企業產權不存在分歧和矛盾,但是,因為繼承人多的因素,可能導致一人獨資民營企業在財產繼承中遭遇困境。所以,建議民營企業家生前能夠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而考慮,民營企業家應在生前對民營企業財產和經營管理權限做出妥善的安排,既要為企業選好繼承人,也要能夠通過企業財產的繼承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 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它同時也關系著其它多個方面,是多項社會因素的集中反映,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方面,如果這個問題不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那么,不論對于企業發展來說,還是對于社會和諧穩定而言,都是一個隱患。所以,民營企業家、社會管理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高層機構必須要重視這項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共同努力,解決好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
參考文獻:
[1]陳華濤.家族企業繼承問題探究.商業現代. 2010 -09:65
[2]展 何.小型家族企業的傳代與繼承時機. 浙江海洋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04
[3]高慶;家族企業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4年05期.
【關鍵詞】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
在不同的企業形態下,企業財產繼承方式呈多樣化。相關法律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使得企業財產繼承問題復雜化,實踐中,確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東往往須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相關的登記管理機關都需要繼承人之間就有關繼承問題輸繼承公證手續。由于此類繼承公證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單獨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中財產范圍的探討
關于財產,學術辦認為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積極財產,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債權;二是指消極財產,僅指債務;三是指總合財產,包含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兩個方面。①而作為繼承客體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及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繼承財產是指包含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個部分的公民的積極財產。
我國《繼承法》法律法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立法例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這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社會主義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該規定已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復雜的繼承關系的要求,滯后的立法給實踐中正確理解和處理涉企業財產繼承的糾紛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有學者認為,遺產的范圍除了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外,尚應包括“股權與合伙權益、商標權和商號權等無形資產中的財產權、限制特權、占有、形成權、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私營企業”。②學者們主張的這些應列入遺產范圍的無形財產有部分已為現有的立法所確定并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被運用。
二、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作為其遺產的企業財產是否都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從理論說,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財產,一旦被繼承人死亡,作為其遺產的財產都可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但在實踐中,最終能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企業財產與自然人的企業財產相比還是有所區別的。
首先,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僅指積極財產,而企業財產實際是一個“總合財產”,既含積極財產又含消極財產。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表現為同時對具體的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的占有,在合伙企業中表現為對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相抵生“財產份額”的占有,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則表現為對抽象的財產即股份的占有。公證機構對上述自然人在各類型企業中的消極財產是不予公證證明的,這由我國《繼承法》中限定繼承之原則所決定。
其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自然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中,公證機構可以僅證明某一特定的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也可以是貨幣財產或其他財產,但繼承人可能因有關部門的要求僅就自然人在企業的某一特定財產向公證機構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我們都知道,繼承之發生并非依繼承權公證之證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因此,并非每一個財產繼承都必須依公證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財產繼承依法必須經某一特定機構的登記認可方可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機構由于自身原因又無法親自監督、審查該繼承行為的真實性的情形下,公證證明繼承權才作為一個選擇被有關機構所認可。例如,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屬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特定財產,③雖然因繼承而擁有特權,但法律規定再轉移時必須補辦權屬
轉移登記手續,而相關的登記機關則要求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后方認可繼承的事實。當然,公證機構也可證明自然人在企業的集合財產如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等;
再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必須是繼承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被繼承的財產或已為相關的司法解釋所確認的財產。我們知道,從廣義上講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有些無形的財產性權利。尚未為法律明確言表或為司法解釋所確認,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真實的具有財產價值,它們同樣成為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但公證機構只能對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釋規定的企業財產辦理繼承權公證。
三、不同企業形態下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分析
在公證實踐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業中的財產繼承公證時,由于法律對有關企業財產繼承的規定仍過于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有關此類繼承的公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缺失,使得相當多的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涉及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時對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性質認識上存在偏差,結果是出具的公證書中將作為遺產的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定性錯誤,影響了繼承權公證的辦證質量和公證書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對不同企業形態中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自然人的財產性質作逐一分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轉讓或繼承。”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沒有財產,所謂的企業資產實質上是屬于投資者個人所有的,投資者對企業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財產享有所有權。而能夠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這些有形和無形財產必須是投資者在企業擁有的積極財產,這些積極財產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即投資者在該企業的全部財產。但由于我國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尚應按規定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清償投資者生前企業依法應繳費的稅款和所負之債務。
(二)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無論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甚至勞務出資,一旦入伙該出資均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均喪失了對其出資的所有權,這一點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無論是作為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視為當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繼承人如均不愿成為企業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備成為合伙人的相關資格,或按合伙協議約定無法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一旦出資或認購了股份,其出資將成為該公司財產,不再屬于自然人股東個人。自然人股東依其出資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財產享有股份權利,這同樣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從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也相異于合伙企業。因此,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為其在該公司享有的股份。實踐中有人認為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
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股東資格可否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筆者認為,股東資格也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
此外,在辦理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繼承時,也不要將股東的出資額與其對公司的擁有的股份混為一談,出資額不是股東在公司的實際財產,當然也就不是繼承權公證證明的對象。
四、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權公證證詞的表述方式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的表述,它取決于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的具體要求。對于繼承人要求公證證明自然人在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的,公證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第17條之規定,按各繼承人之間達成的繼承協議,對企業的積極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證詞可籠統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全部財產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如果投資人在該企業的財產可以列出遺產清單,也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如繼承人之間對企業已進行了清算,并已從企業實際財產中償還字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了所欠稅款和還清了企業所負債務且尚有盈余的,公證機構也可應繼承人的要求對該凈資產進行了證明,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凈資產價值xxx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繼承人僅要求對企業財產中的某一具體財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公證證明的,公證證詞關于遺產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體財產即可。
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不同的。公證機構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時,可要求相關繼承人提供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做出的書面退還財產份額的決定,如退還的財產份額是貨幣,則公證處可依法就該貨幣形式的財產份額予以公證證明。公證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財產份額xxx 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退還的財產份額不僅是貨幣,尚有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公證處可在上述證詞中加入具體的財產名稱一并證明。繼承人制作了遺產清單的,還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若繼承人之間僅就退還財產中的部分或某一具體的財產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公證證詞的表述按常規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的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上述兩類企業的自然人財產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東僅就其出資對企業擁有股份、享有股份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章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權”,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權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根據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份”,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
總之,企業形態的不同,自然人在企業中擁有的財產形態也不盡相同。公證機構在辦理這些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時,必須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種企業形態中所擁有財產的性質,才能準確地辦理好此類繼承權公證。
注釋:
①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頁。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特點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以及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于目前網絡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目前,由于網絡數字資源表現形式的不確定性加大了對虛擬財產類型進行界定的難度,國內對于虛擬財產的類型在法律層面還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一般,將虛擬財產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是自然人在網絡上所擁有的個人賬號信息,例如電子郵件、聊天工具、網絡論壇等相關的賬號信息;2、是涉及金錢的虛擬貨幣,例如游戲裝備、QQ幣、QQ秀、網店等相關的虛擬財產;3、是自然人在網絡上所產生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個人財產,例如微博、照片、音頻、視頻等數字資源作品。
虛擬財產還具有以下特點:
1、虛擬財產的占有具有雙重性
眾所周知,虛擬財產是由網絡運營商(ISP)開發建設,通過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向用戶提供虛擬財產的各項服務,并以服務協議決定用戶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虛擬財產既區別于網絡運營商提供的運行環境,又與其他網絡終端用戶的資源相區別,即虛擬財產區別于其他公共網絡資源和現實財產,具有排他性和專有性。用戶可以使用相關賬號和密碼等登錄服務平臺,并可占有、使用、支配、處分自己在網絡中的各種虛擬財產。用戶及其繼承人要想取得這些虛擬財產,一般要取得網絡運營商的授權或配合。因此,運營商和用戶相互依存,共同創造了虛擬財產。
2、互聯網是虛擬財產存在的基礎
互聯網是一個獨立于現實世界又具有實在性的數字化的社會空間。互聯網是虛擬財產存在的基礎。如果只有電腦(包括手機、數碼產品等存儲設備)而沒有網絡,被繼承人儲存在自己電腦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會連同電腦自然而然地被其繼承人繼承,并不屬于本文對虛擬財產的討論范圍。
3、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多樣化
虛擬財產雖然存在于特定的網絡虛擬空間中,但它客觀存在,是技術人員用電子技術表現出來的,而不是虛幻、虛無的,主要表現為文字、聲音、圖形、圖像、視頻等形式。在網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協議中,往往規定網絡產品或內容歸服務的提供者所有,用戶只享有使用權,而且大多時候不能轉讓、出售其權益。對于照片、視頻、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戶知識產權的虛擬財產,用戶應當享有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力。
二、虛擬財產繼承的必要性
1、虛擬財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我國的《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看來,虛擬財產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都可以視為遺產,按照現有繼承法被合法地繼承。因此,記錄著用戶個人情感、觀點表達的博文,存放在網絡個人空間以紀念生活珍貴瞬間的照片、視頻,保存著用戶重要資料的電子信箱,網絡游戲里用戶用現實貨幣進行等價交換而得到的武器裝備、虛擬貨幣……這些都是用戶的合法財產。因此,虛擬財產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2、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
虛擬財產也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雖然它不同于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財產,但是它卻具備了財產的屬性,因此虛擬財產是財產的一種表現形式。楊立新教授也認為,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虛擬財產不僅可以滿足網民或游戲玩家的某種需要,可以給網絡公司帶來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可以通過網上的交易和現實中貨幣給付來實現流通。3、虛擬財產能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
現在人們的生活已經越來越依賴網絡,我們在QQ空間、微博上記錄心情,在QQ、MSN上與親友溝通感情、登陸賬號玩游戲,不可否認,這些虛擬財產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精神慰藉。過去,我們將保存過世親人的物品、書信作為緬懷他們的方式。現在,繼承他們的虛擬財產也可以成為紀念他們的方式,而滿足繼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超過了對虛擬財產的財產繼承。
三、國外繼承虛擬財產的具體措施
1、美國、德國等國家明確規定了虛擬財產的遺產繼承權。美國俄克拉荷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過了一項法律,將虛擬財產納入到了遺囑執行范圍中。比如對上傳的數字像片、往來的電子郵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沒有就去世后的虛擬財產作出明確的處置說明,法院將根據情況決定它的合法繼承人;在德國,虛擬財產是按照普通繼承財產統一管理的,在認證有金錢價值時,在死者死后10年內,其虛擬財產的財產權都會受到法律保護。
2、在韓國,直接將虛擬財產認定為財產,屬于物權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屬性。韓國法律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場所,而無權對其做肆意修改或刪除。因此,在韓國法律中,虛擬財產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財產本質上并無差別。韓國把虛擬財產等同于“電子貨幣”,具有物的屬性。
3、英國。在英國有很多人已經意識到虛擬財產的重要性,他們采取立遺囑的方式來分配自己的虛擬財產,因為他們認為虛擬財產有其自身的價值。有的虛擬財產承載了個人感情,例如個人照片和視頻等;有的是用現實的貨幣買來的,例如網上游戲裝備等等。英國的一項調查顯示:每10個英國人中就有一個人聲稱會將自己的網絡密碼寫進遺囑里,這樣他們的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其去世之后繼續保存這些虛擬財產。
四、對完善我國虛擬財產繼承的具體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繼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當時并不存在的電子郵箱、博客、游戲賬號等未作相應規定。為此,應對《繼承法》中遺產的范圍做擴大解釋,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擴大化的司法解釋,擴大繼承對象的范圍,將網絡賬號、郵件等網絡財產納入繼承法的保護體系。網絡虛擬財產盡管還沒有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已“囊括”在《物權法》規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決,都已經確認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并且依法予以保護。
2、修改相關網絡服務協議。
網絡服務提供商一般會在《用戶使用協議》中規定,用戶只對賬號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種協議忽視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應當予以修改。網絡用戶都為虛擬財產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情感,甚至金錢,虛擬財產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應當允許其轉讓、贈與和繼承。
3、虛擬財產用戶立下有效遺囑
(一)財產權益尚難保障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夫為婦綱”的三綱五常封建思想并沒有得到多大改變,農村婦女主要還是依靠男人生活,在財產處置權利方面,農村婦女是沒有多大的話語權力的。這主要突出的表現在:
土地承包權被架空。我國當前農村土地實施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這就導致了相當一部分的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后,很難取得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調查顯示,2010年,沒有土地的農村婦女咱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個百分點,其中,因婚姻變動(含結婚、再婚、離婚、喪偶)而失去土地的婦女占27.7%,而男性僅為3.7%,因征用流轉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占27.9%,(其中,獲得了補償等收益的占87.9%,未能獲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個百分點)2010年,農村婦女無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個百分點。
婚前財產權被遺忘。一般在農村婦女的意識中,所謂的財產大部分都是指陪嫁的嫁妝,而對于農村婦女在未出嫁之前在娘家創造出來的財產大部分都無人提及,這也應證了“嫁出去的女撥出去的水”的農村古話,雖然有相當一部分婚前婦女為娘家的經濟收入付出了諸多努力,但是只要出嫁,這些婚前她們所創造出來的財產就與她們沒有任何關聯。
家庭財產支配權被漠視。在農村中,男性與女性同樣為家庭的經濟收入貢獻力量,甚至在不少農村地區,婦女不僅要承擔了繁瑣的家務,還有承擔繁重的農活,以及老人小孩都要去照顧。但是在財產支配方面,卻是丈夫占據主導地位,大多數婦女根本無力支配家庭財產,甚至對家庭財產的知情權都喪失殆盡。這就導致了一些農村婦女在離婚時想履行分割財產的權利,但是她們除了房屋、電視等固定財產外,其它的財產竟然一無所知。
農村婦女的繼承權難以保障。根據我國頒布的《繼承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但是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繼承權一般是由子嗣繼承,婦女根本無權過問。即便是沒有嫡親的子孫,也會將財產過繼給侄子等同族的子嗣后代,婦女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利就這樣被剝奪。
(二)社會保障權利嚴重缺失
當前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等保險中,只有少數調查對象辦理了其中的一兩項保險,主要集中在養老、工傷保險,約占41%。醫療保險方面,農村婦女只是以農民身份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生育、失業保險則基本缺失。尤其是農村婦女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她們提供援助和保護,只能依靠自己。
在廣大的農村中,農村婦女的健康、生育、養老等保障體系依然不完善。農村婦女面臨著比男性更大的健康風險,但經濟困難和健康意識不足使她們依靠家庭和個人力量難以獲得有效的醫療保障。中國農村尚未建立比較完善的醫療保障制度,農村婦女的醫療衛生費用以個人承擔為主。近年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中國農村地區發展迅速,覆蓋率不斷提高,但該制度僅為農村婦女提供了基本的大病保障,與農村婦女的醫療保障需求還存在較大距離。婦女不僅有與男性相同的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還有生育保健等特殊的健康需求。相對于農村婦女而言,城鎮婦女懷孕和分娩可以享受各類福利保障,(如孕產期醫療護理費、生育津貼、生育補助等),這些補貼都可以由政府或所在單位負擔,而農村婦女則完全享受不到這樣的福利,她們懷孕生育期間,不僅不能下地勞動,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而且缺乏必要的醫護條件,家庭狀況較差的婦女,不得不在懷孕期間承擔超負荷的體力勞動,健康令人堪憂。調查數據顯示,10年來,農村、特別是西部地區問題還比較突出。35歲以下的農村孕婦仍有24.0%從未做過產前檢查,比同一年齡段的城鎮女性高18.7個百分點。西部地區的這一比例為35.9%,比東部地區高21.0個百分點。從未做過婦科檢查的農村婦女有49.4%。
根據農村的醫療條件和農村男女的現狀,農村女性的壽命要略高于男性。根據郎曉波(2007)的研究發現,當前農村女性的平均壽命為78歲,男性則為74歲,女性壽命略高于男性。這也就意味著,當農村女性孤老之時,很多農村女性需要自己負擔一定的養老成本。而郎曉波(2007)的研究認為,步入老年的農村女性每月需要的生活費用在東部發達省份需要400元每月,而欠發達地區也需要300元每月,而農村收入偏低,尤其是步入老年的農村婦女已經失去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機制建立尚不完善,給農村婦女的養老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三)民主政治權益有待提高
雖然我國的《憲法》、《村民選舉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種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權利,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在農村的環境事實上,當前農村婦女參政議政的基礎條件尚不完善,農村婦女本身參與農村基層自治的意識還不夠,也缺乏主動的參政意識,她們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參與率還很低,在農村社會,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占據主流,一些村委會、基層干部也不重視農村婦女行使基層事務管理的權利,致使農村婦女難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政治權利。調查數據顯示,在全國1178個村委會樣本中,女性擔任村委會委員的已達到75.9%,但尚有24.1%的村委會干部中沒有女性。黨支部中沒有女委員的高達57.6%。社會偏見和培養選拔機制不健全,是導致女性參政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農村外出務工女性就業權益尚難保障
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吸納了大量農村女性勞動力,但是由于婦女本身受體力和生理構造的限制,我國農村婦女在就業中往往會受到歧視。不少企業在招聘中,公然設立性別門檻,進城務工的農村婦女大多數明確招收女性的崗位,是服務員、保潔員之類較為低工薪的工作。她們從事的多是“臟、險、苦、累、差、重”的工作,許多農村婦女進城務工面臨隨時被解雇的命運。
女性的勞動力價格偏低。無論是就業還是再就業,我國農村進城務工婦女較多集中在收入偏低職業,進城務工的婦女大多數為勞動密集型產業,收入偏低,而在家務農的農村婦女收入也偏低。由于政府勞動部門對農村婦女沒有確定工資級別,只能由用工單位決定她們的報酬。在這種沒有勞動報酬標準的情況下,進城務工的農村婦女往往承擔勞動負荷最重、最艱苦的體力活,而勞動所得的報酬卻相當低。在就業待遇中,女性勞動者嚴重要低于男性工作者。
二、保障的制約因素
(一)傳統觀念束縛
封建殘余意識的影響。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對婦女地位一直持壓抑態度,“男主女從”、“女子無才便是德”等封建殘余思想至今在我國社會生活中仍然有著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在農村仍然根深蒂固。少數家庭產生的暴力事件,農村婦女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她們不能勇敢地站出來與之作堅決的斗爭,這正是封建殘余思想在當今社會蔓延的結果。
性別意識固化的影響。所謂性別意識,即從性別的視角觀察和分析現實生活中男女兩性地位、資源和機會獲得的狀況,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環境進行性別分析和性別規劃,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兩性和諧發展的模式和舉措,實現男女平等。對于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出務工的婦女,強化政府及社會各個層面的性別意識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最現實的思想基礎。當今中國,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農村婦女的權益已經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還遠遠難以保障農村婦女能夠充分享有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不少意識正在對農村婦女的權益保護產生抵觸情況。市場經濟作為經濟發展的方式和資源配置的手段,造成了城鄉經濟發展的巨大差距,導致性別意識和城鄉意識的固化,這是導致農村婦女權利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
(二)女權組織功能弱化
農村基層婦聯功能錯位,未能充分行使其維護婦女權益的組織職能,農村婦女對維護自身權益的相關政策法規缺乏了解,保障權益的法律手段難以發揮效力。
現行社會救濟制度的障礙。無論是行政途徑還是司法途徑,無論是維護勞動就業權益,還是人身權益,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精力、金錢,即使排除受賄、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等等因素,在正常情況下,行政途徑速度慢,效率低,司法途徑耗時長,成本高。
(三)公共政策保護不力
公共政策保護不力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這也就直接導致了農村婦女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當前我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法律法規主要來源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對農村婦女土地財產權利的法規文件主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性法律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財產繼承權利做了明確的、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實施起來還有諸多困難,很多條款的實施尚不具備條件。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雖然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農村婦女的權益不可侵害,但是并沒有規定侵害后的法律責任,使得該筆法律法規成了一紙空文。另外還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是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沒有得到明確體現。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難以保證農村婦女權益的落實,即使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也難以找到規制法規,使得農村婦女的權益屢受侵害。
一般情況下,當農村婦女權益受到侵害之時,在司法救濟渠道阻礙的情況之下,一般會通過行政救濟的形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村委會并非行政機關,基層婦聯職能缺失,往往使得農村婦女即使權利受到了侵害,往往也是狀告無門。
(四)雇主階層因素
關鍵詞:虛擬財產;虛擬財產繼承;《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074-02
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不斷發展而產生出來的新型財產,在我國的法律上對其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規定,而隨著網絡日益普及,關于虛擬財產歸屬的糾紛也不斷增多,特別是在繼承方面,《繼承法》上對該虛擬財產是否能被繼承以及歸屬問題立法是空白的。
一、虛擬財產的范圍和特點
“虛擬財產”一詞并不是法律術語,而是隨著互聯網和網絡游戲的發展,學者們根據其最基本的“虛擬”特征,以及其財產的屬性,對其的通稱。虛擬財產是指產生并存續于網絡之中,主體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物質或精神價值的特定信息利益的所有權。
(一)虛擬財產的范圍
虛擬財產是主要是依賴于網絡存在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它能夠被現有的價值度量標準進行衡量的新型財產。虛擬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兩大類型,一種是網絡本身,另一種是依托網絡而存在的諸如賬號、貨幣、積分、裝備、寵物等虛擬財產。
(二)虛擬財產的特點
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其本質是一種信息權利。因此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非物質性
虛擬財產僅存在于通過網絡才能被感知的虛擬世界中,它看不見摸不著沒有固定的物質載體,屬于無形財產的范疇。其在形體上雖然是虛擬性的,但是仍然屬于法律上規定的“物”。
2.對虛擬財產享有所有權而非使用權
虛擬財產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運營商為網民和游戲玩家提供一個虛擬財產存續的場所,無權對其任意刪改。虛擬財產具有一整套完備的所有權權能,可以被民事主體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且在受到侵害時由網民和網游玩家尋求民法上的救濟。網民享有相對的所有權,虛擬財產只存在于游戲運營階段,游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在特定的虛擬架構世界環境中,即運營商利用其服務器構建的虛擬環境。虛擬環境是否存在取決于運營商,但這并不意味著網民沒有所有權,虛擬財產在遭到侵害,維權的主體是虛擬財產的使用者即網民和網游玩家而并非開發商或者運營商。網民有權對虛擬財產進行買賣、贈予或者拋棄。網民對虛擬財產的占有是一種管領力,即管理與控制的能力,并得排除他人干涉。
3.虛擬財產有價值性
虛擬財產的產生凝聚了用戶許多的勞動力,用戶需要花費很多的心血、智慧、金錢才能產生或者得到該種虛擬財產,因此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它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的物質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包括兩個方面即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首先,虛擬財產具有可交易性,在某些網絡游戲中,玩家之間進行裝備買賣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做法,這種可交易性正好體現了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特點,對于這種可以與現實生活產生財產轉化的虛擬財產,其具有價值性是無疑的,絕大多數學者也主張該種虛擬財產可以被民法保護;其次,虛擬財產可以滿足人們的某種需求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需求,例如雅虎郵箱案件中該郵箱內容可以滿足家屬的思念、紀念的感情需求。其雖然本身并不能用具體金錢價值來衡量,但是能夠滿足民事主體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因此,其依舊具有價值性,也應當納入虛擬財產保護的范疇。
4.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因為網絡游戲本身發展符合法律的規定,雖然目前法律在規制網絡游戲中還有一些漏洞,但是如果網絡游戲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涉及暴力、黃色等法律嚴令禁止的內容,現行法律法規還是可以給予有力的制裁。當網絡游戲或其他相關網絡服務器如果被確認違法,與其密切相連的虛擬財產便也無法得到法律的庇護。我國頒布的《文化部、信息產業部關于網絡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對此問題做了明確的規范。”[1]
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這一部分是研究的熱點,眾說紛紜,百家爭鳴,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學說。第一種是物權說:該種說法認為虛擬財產屬于物權中的無體物的范疇,游戲使用者對于其擁有的虛擬財產,不但可以任意裝備、使用,還可以透過游戲中的交易功能,與其他的角色進行交易,因此,就虛擬財產的性質看來,游戲使用者對于虛擬財產確實具有直接支配的能力符合物權的相關要素。第二種是知識產權說:該種說法認為一些虛擬財產與著作權有交集。應將虛擬財產視為新式知識產權,或者視為著作權。例如,QQ中的照片、信件又同樣屬于著作權的客體,導致虛擬財產成為著作權的載體,享有著作權。第三種是債權說:該種學說將虛擬財產視為一種基于賬號使用者與網絡服務者的契約而產生的債權,依據契約,使用者有權要求網絡服務公司提供相對應的服務,使用者在使用賬號過程同時也是行使權利的過程,故認為虛擬財產本身其實應該是債權的性質。
對于這三種學說,筆者進行了分析。首先,對于虛擬財產是知識產權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虛擬財產本身不具備知識產權要求的新穎性、獨創性等特點,所以它不可能是一種著作權,可能是著作權的載體,但是其本身的法律性質絕不是知識產權的性質。其次,對于虛擬財產屬于物權的學說,因為根據用戶和網絡服務商達成的服務協議來看,該服務協議有明確規定,賬號等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歸網絡經營商的。例如:我們在申請QQ時,根據騰訊公司與用戶之間達成的協議,QQ號碼所有權歸騰訊所有,用戶只擁有號碼使用權。用戶不能將QQ號碼作為個人財產處置。包括淘寶開店時的服務協議也有說,賬號的所有權是歸網絡公司的。當然如果服務協議無效的話,筆者沒有再去論述,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格式合同的訂立是具有嚴格的要求,必須要做合理的提醒。但此處,基于其有效,那么根據這個協議,網絡使用者,對于虛擬財產擁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占有、收益等財產權。這就類似于,我們租別人的房子,房子就是虛擬財產,房東就是網絡經營商,租客就是網絡使用者。在這里,我們不能說租客對房子擁有所有權,但是租客可以基于承租合同擁有對房子的使用、占有、收益等財產權。所有對于物權學說也是有瑕疵的。但是無論使用者對虛擬財產是擁有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并不影響我們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和繼承。
因此筆者同意債權學說,就如:“韓國法律的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并無本質的區別”。[2]
三、虛擬財產可否被繼承
要論述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必須先要論述虛擬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所以首先我們看法條對于遺產的范圍的規定。從法條看《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該法條采取了非絕對的列舉:即第7款:其他公民的合法財產。”而這一條,法律進行了一個非絕對的列舉,前面列舉了什么收入、房屋、儲蓄等,最重要的是第7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所以我們要論證虛擬財產屬于遺產,就得論證虛擬財產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當然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是虛擬財產是財產,當然這個不能只看字面意思,第二個是虛擬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合法性。
(一)虛擬財產是財產
要論證虛擬財產是財產,首先看民法中對于財產的定義,根據王澤鑒老師的書。“財產是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是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3]”然后我們再看虛擬財產,一方面,虛擬財產可供游戲使用者使用、裝備,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主觀的經濟價值,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虛擬財產可以交換現實社會中的財產,具有交換價值。例如一個六位數的QQ號碼現在市價有上千元。所以它符合財產所要求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當然,現在承認虛擬財產是財產也是一種趨勢,港臺等地都有相關規定。
(二)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取得方式合法,另一個是對象不被禁止。首先就取得方式來說每個人的QQ號碼都是通過與網絡公司的協議取得的,或者是通過游戲通關不斷升級獲得的,甚至可能是付出了同等的金錢價值購買的。無一例外,大家取得虛擬財產的方式都是合法的。其次,對象方面:網絡虛擬財產有兩種類型。第一,只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虛擬財產;第二,同時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以及人格價值多重屬性的虛擬財產。主要包括:游戲賬號等級、虛擬錢幣、虛擬裝備、電子郵箱賬號等等。這些都沒有被法律所禁止。
(三)虛擬財產繼承的必要性
虛擬財產的所有人,花費了大量的心血獲得游戲裝備(虛擬財產)并不斷經營,凝結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與著作權相類似,著作權所有人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在著作權人死后,家人或者繼承人享有財產權,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同樣的受法律的保護。虛擬財產是一種財產權,在所有人去世后,他的家人或者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而且由于虛擬財產可以被現實的金錢發生轉化,具有經濟性價值,如一個裝備可以賣幾千元,其具有價值,如果不被繼承,是一種浪費。其次,它具有相應的精神利益,如郵箱中的照片、信件對于家人來說是一種慰藉。再次,現在網絡日益發達普及,用戶數量也不斷增大,產生的虛擬財產的價值也不斷升值,由此產生的財產糾紛也會越來越多。最后,如果這些東西不被繼承,其實會形成很多網絡垃圾。
參考文獻:
[1]羅慧連.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J].池州師專學報,2007(1).
本文將圍繞“淘寶網店”是否可以認定為虛擬財產,可否作為財產進行繼承以及如何進行加強對其保護入手進行簡述。
一、國內虛擬財產屬性問題
財產包括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財產類型,具有虛擬化特點,由于其數字化非物化的特點,被認定為一種無形財產。
現在國內虛擬財產屬性存在著界定不清的問題。雖然公認虛擬財產具有效用性和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流通性等基本特征。但具體虛擬財產的屬性還是沒有到達一個“大一統”的層面。目前國內存在著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物權說等眾多說法。
1.什么是虛擬財產?
首先對什么是虛擬財產暫時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就“虛擬”二字而言,“虛擬”一詞常用來指稱那些和被修飾的術語產生幾乎一樣效能的東西。20世紀90年代以來,“虛擬”一詞被用來描述幾乎所有與計算機、因特網技術有關的東西。
如今而言,從狹義的角度來說,虛擬財產主要是指網絡游戲中裝備、寵物、賬號等;而從廣義的角度來說,越來越多的例如QQ號、電子郵箱、微博名等都具有虛擬財產的性質。
隨著網絡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于虛擬財產的理解不斷擴充,對于虛擬財產定義的解釋也不應適用原來僅指在互聯網環境中具有金錢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財產在互聯網上的表現形式。筆者更為同意的觀點為,“虛擬財產應當是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在當今網絡環境之中,許多虛擬物以其所具有的特權或者網絡資源享有比一般用戶更為豐富的財產性權利,這也應當被認為是虛擬財產。
2.淘寶網店對于店主是否屬于虛擬財產?
關于淘寶店主是否具有虛擬財產,以及這些財產屬性與來源主要有如下三種學說:
首先是知識產權說。這個觀點立足于虛擬財產如淘寶賣家網店的商標、營銷模式、產品套餐等都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這些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知識產權屬性。
但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規定,知識產權具有法定性,智力成果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確認或授予才能產生知識產權。然而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未規定虛擬財產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因此,淘寶店主對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種債權主義學說認為淘寶網店作為一個虛擬財產和淘寶店主之間是一個債權關系。網店店主與買家之間的“下單”作為一種契約關系屬于債權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債權主義符合現實情況。就“淘寶網”中,有一部分交易通過的是支付寶平臺,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筆者看來賣家賬戶與其存在債權關系。支付寶中的資金雖然不屬于貨幣,但具有使用、交換的能力,能幫助人與他人交易時產生合理預期。
第三種觀點是物權說,該說認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獨立的經濟性,就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物”,加之“網絡虛擬財產與民法上的物之間在基本屬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論上認識網絡虛擬財產,應當把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物,適用現有法律對物權的有關規定”。
筆者的觀點認為,網店的屬性存在著虛擬財產的共性與特性,不同的“虛擬財產”的定位不同,較為支持的是一種虛擬財產應該屬于一種新型復合權利,兼具有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多種屬性。
二、“淘寶”網店作為虛擬財產可否繼承
1.是否可以繼承?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依附于“淘寶”店主賬號,賬號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排他性。賬號上的信譽度具有效用和價值,賬號內支付寶的金額屬于公民的收入。
2.哪些可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根據筆者前面的觀點,“淘寶”網店店主應當享有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淘寶”店主可將賬號作為遺產,其繼承人應享有完全充分的繼承權。
3.如何保護好繼承權?
首先立法者要針對虛擬財產給出明確的態度,在我國《虛擬財產保護法》一直遲遲未能出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虛擬財產的內涵也在不斷擴大,急需法律對此做出保護性規定。
第二,相關法律的支持。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僅僅為虛擬財產中的冰山一角。需要在刑法、行政法、知識產權等多領域共同保護虛擬財產權益才能真正保護好網絡世界里的財產權利。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名下個人房產在身后由李某繼承,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該遺囑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殯葬證、房產證等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管部門以李某未提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號,以下簡稱為《聯合通知》)規定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單,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登記原因為繼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此并直接依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設權利。《物權法》規定了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定。《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合通知》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物權法》第十條規定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誠然,上述《聯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因此,《聯合通知》規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沖突時,不適用《聯合通知》規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三、余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