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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民用建筑;設計;實現
民用建筑一旦發生火災,就會產生較大火災,其各種裝飾材料會產生較多煙霧或者有害氣體,再加上現代民用建筑一般都比較高,人員疏散及滅火救援都會有一定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加強民用建筑里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本文就對民用建筑里火災的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及實現進行了論述。
一、火災的自動報警系統
這種自動報警系統能自動探測有關火災安全隱患,并承擔起相應安全防范責任,為民用建筑里,建筑自動化系統重要的子系統,對火災的自動報警系統給予設計時,要與《報警規范》相適應,并且要和民用建筑特點相結合,選擇合理科學產品及先進技術,以保證民用建筑經濟合理及安全適用性。在民用建筑的自動化系統里,一般包括多個子系統,具體有自動防盜告警的系統,人員進出的監視系統,保安巡邏系統,火災的自動報警系統,空調監控系統,電力供應及照明系統,采暖通風系統及給排水的監控等系統,這些子系統可實現硬件設備資源的共享,使得控制及管理信息的一體化,便于系統控制、管理及維護。現在火災的自動報警系統一般分為集中報警、區域報警及控制中心報警這三個系統形式,一般區域報警系統適合二級保護對象,可以設置在有人值班場所及房間里,每個報警區域均應設置火災報警的控制器,其控制器在兩臺以內就可,在這種系統里,可設置消防的聯動控制設備;在集中報警的系統中,適合一級及二級的保護對象,也需要設置在有專門人員值班的值班室或者消防控制室內,此系統里,可設置一臺集中的報警控制器,以及多于兩臺區域的報警控制器,也可以是一臺報警控制器及多臺區域的顯示器,這個系統里應該設置消防的聯動控制系統;在控制中心的報警系統里,應該設置特級跟一級保護對象,至少要設置集中報警的控制器及專用消防聯動的控制設備各一臺,以及區域火災的報警控制器兩臺,系統要集中顯示出火災報警部位及聯動控制狀態的信號。火災自動報警的系統形式比較多,不能精確劃分為幾個固定模式,在設計的時候,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組合設計及實現自己所需要形式的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的報警系統包括子項目有探測器、警報裝置、手動報警裝置、消防專用的電話、應急廣播和聯動控制等。
二、火災自動報警的系統設計及實現要求
1.探測器選擇與設置
探測器作為火災的自動報警系統重要組成,其選擇主要是依據探測區域里有可能發生初期火災形式、房間高度、火災發展特征、環境條件及發生誤報原因等來決定,一般選擇原則有下列幾種,一是火災的初期會有陰燃階段,通常會有少量熱及大量煙產生,但火焰輻射卻很少,這時應該選擇感煙的探測器;二是火災的發展速度比較快,具有大量煙、熱及火焰輻射產生場所,應該選擇感煙、感溫及火焰的探測器,如果是有大量火焰但熱及煙量比較少的場所,就應該選用火焰探測器;三是場所使用可燃氣體以及可燃的液體蒸汽時,應該選擇可燃氣體型的探測器,在火災形成無法預料的場所,就應該依據模擬實驗結果來選擇相應探測器。探測器在安裝的時候,應該依據保護半徑及保護面積確定分布位置及數量,還要考慮梁高影響,和梁邊及墻邊要保持相應距離,并且跟空調送風口也要相隔一定距離,從而讓探測器放置地方比較合理,便于探測火災情況。
2.報警裝置及手動按鈕設計與實現
如果民用建筑運用的是區域報警系統,就不能夠設置廣播系統,應該設置火災的報警裝置,在每個防火的分區均應設置至少一個火災的報警裝置,設計的位置應該是各樓層走道但靠近樓梯出口的位置,這種警報裝置設計為自動及受動控制方式均可以,當環境的噪聲在60dB場所的時候,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壓應該比環境噪聲高出15dB。在每個防火區里,均要設置至少一個手動的報警按鈕,每個防火分區任何位置距最近手動報警按鈕距離要在30m以內,并且報警按鈕要設在便于操作及明顯位置,像公共場所出口及入口處,高度要在1.3-1.5m之間,并且具有明顯標志。
3.消防電話及火災應急廣播的設計及實現
消防電話線路應該是獨立消防的通信系統,在消防控制室里,要設立專用的消防電話總機,而電話分機或者賽孔設計要符合相關要求,特級的保護對象避難層要每隔20m,就設立一個消防專用的塞孔或者電話分機;并且在消火栓按鈕及報警裝置等地方也要設置相應的電話塞孔,和地面的高度一般為1.3-1.5m之間;同時,在備用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配電室、備用發電機房及跟消防聯動控制相關的機房均要設立專用的消防電話分機。一般在集中報警的系統里會設立火災的應急廣播,在控制中心的報警系統里也會設立火災的應急廣播,對于火災應急廣播的揚聲器設立,需要符合相關要求有下列幾點,一是在民用建筑里的揚聲器應該設置在大廳及走道等公共的場所,揚聲器功率要在3w以上,揚聲器數量也要保證每個防火分區任何位置距最近揚聲器在25m以內,走道里的最后揚聲器和走道末端距離也要控制在12.5m以內;二是當民用建筑環境噪聲在60dB以上時,揚聲器播放范圍最遠點聲壓要比環境噪聲高出15dB以上,客房里設置專用的揚聲器時,功率也應該在1w以上。如果公共廣播跟火災的應急廣播共用,當發生火災的時候,消防室里能夠把活在疏散的揚聲器及公共的廣播擴音機進行強制轉入應急的廣播狀態,并能夠監控火災工作狀態,還能遙控擴音機及傳聲器播音功能,在床頭的控制柜里設置服務性的音樂揚聲器時,也應該具有火災的應急廣播功能。
4.消防聯動的控制設計及實現
在消防系統里,很多減災及防火設備均會跟報警系統進行聯動控制,在消防控制室里能夠實現設備停啟及信號狀態顯示,具體實現過程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能夠控制消防泵停啟,并顯示消防泵按鈕及消防泵工作狀態、故障狀態,同時控制自動噴水系統停啟,對報警閥、水流指示器及閘閥工作狀態、故障狀態能夠有效顯示;二是在管網氣體滅火的時候,控制系統可以緊急啟動并切斷與之相連的裝置,在報警及噴射階段,控制室里要有相應光報警信號及聲報警信號,可手動切除,延時階段的時候,能夠自動把防火門進行關閉,通風及空調系統停止,防火卷簾也關閉;三是還可把風機及防火閥進行關閉,并接收相關反饋信息,對于排煙風機及排煙閥給予開啟,也接收相關反饋信息,接通疏散指示燈及應急照明燈,非消防電源給予切斷,從而保證人們的生命安全。
結束語:
隨著城市進程加快,現代民用建筑不斷朝向密集化及高層化發展,樓內人員聚集比較稠密,建筑材料多樣化,并且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及排風道等豎井,猶如高聳煙筒一樣,當發生火災的時候,就會產生很大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民用建筑加強自動報警系統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胡燕玲.高層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J].科技信息,2011(03)
關鍵詞:工作原理;探測器;控制器
0 前言
根據國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及驗收規范》基本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計劃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更改。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說、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文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強制認證(認可)產品還應有認證(認可)證書和標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結束后,施工方應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概述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成形式有很多種,在工程應用中也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系統方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發展目前可分為3 個階段:多線制開關量式火災報警系統;總線制可尋址開關量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模擬量傳輸式智能火災報警系統。
目前,我國已開始從傳統的開關量式火災報警技術,跨入具有先進水平的模擬量式智能火災探測報警技術的新階段,它使系統的誤報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大幅度的提高了報警的準確度和可靠性。
目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智能型、全總線型以及綜合型等,這些系統不分區域報警系統或集中報警系統,可達到對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監視。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成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由探測器、手動報警按扭、接口模塊、報警器和警報器等構成,以完成檢測火情并及時報警之用。
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
自動捕捉火災探測區域內火災發生時的煙霧或熱氣,從而發出生光報警并控制自動滅火系統,同時聯動其它設備的輸出接點,控制事故照明及疏散標記、事故廣播及通訊、消防給水和防排煙設施,以實現監測、報警和滅火的自動化。
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原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原理如圖1 所示。安裝在保護區的探測器不斷的向所監視的現場發出巡測信號,監視現場的煙霧濃度、溫度等,并不斷反饋給報警控制器,控制器將接收的信號與內存的正常整定值比較、判斷確定火災。當火災發生時,發出聲光報警,顯示煙霧濃度,顯示火災區域或樓層房號的地址編碼,并打印報警時間、地址等,同時向火災現場發出警鈴報警,在火災發生樓層的上下相鄰層或火災區域的相鄰區域也同時發出報警信號,以顯示1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火災區域。各應急疏散指示燈亮,指明疏散方向。
圖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原理
2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2.1探測器
一般說來,物質燃燒前往往是先產生煙霧,接著周圍溫度漸漸升高,同時產生一些可見光和不可見光。而物質由開始燃燒到火勢漸大釀成火災總是有個過程的。探測器的功能就是“捕捉”、“觀查”物質剛剛開始燃燒時產生的“信號”。它把捕捉到的火災信號轉變為電信號,立即提供給報警控制器。由于場所的不同,燃燒物的不同,燃燒時產生的信號也不同。
同樣,在不同的場合需要不同的探測器。火災探測器的種類很多,主要有如下幾種:感溫式火災探測器;感煙式火災探測器;光電式火災探測器;④可燃氣體探測器;⑤復合式火災探測器。
探測器種類的選擇應根據探測區域內的環境條件、火災特點、房間高度、安裝場所的氣流狀況等,選用其所適宜類型的探測器或幾種探測器的組合。
2.2根據火災特點、環境條件及安裝場所確定探測器的類型
感煙探測器做為前期、早期報警是非常有效的。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探測器。
對于有強烈的火焰輻射而僅有少量煙和熱產生的火災,應選用光電探測器,但不宜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的場所及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污染、遮擋以及受電焊、X 射線等影響的場所中使用。感溫型探測器做為火災形成早期( 早期、中期)報警非常有效。因其工作穩定,不受非火災煙霧氣塵等干擾。凡無法應用感煙探測器、允許產生一定的物質損失、非爆炸性的場合都可采用感溫型探測器。特別適用于經常存在大量粉塵、煙霧、水蒸氣的場所及相對濕度經常高于95% 的房間,但不宜用于有可能產生陰燃火的場所。
2.3根據房間高度選擇探測器
對不同高度的房間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見表1。
表1
房間高度(m) 感煙探測器 感溫探測器 火焰探測器
Ⅰ級 Ⅱ級 Ⅲ級
8
6
4
h≤4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本系統中選擇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和定溫火災探測器。
2.4吸氣式煙霧探測器的選擇
2.4.1吸氣式煙霧探測器適用于火災的早期監測,下列場所宜采用吸氣式煙霧探測器: 具有高空氣流量、高大開敞空間、隱蔽探測、人員高度密集、有強電磁波產生或不允許有電磁干擾、人員不宜進入等特別重要場所( 多用于書庫,貨運站,計算機房,電信中心等重要場所) 。
2.4.2探測器按功能分兩類。吸氣式煙霧探測報警器: 具有煙霧探測功能,具有復位、消音、自檢功能,可獨立于消防報警控制器使用,可對報警信號進行本地或遠程輸出。吸氣式煙霧探測器: 具有煙霧探測功能,不具有復位、消音、自檢功能,不能夠脫離消防報警控制器獨立使用,所有對探測器的操作均通過消防報警控制器來完成。
2.4.3探測區域不應跨越防火分區,一條管路的探測區域不宜超過500m2,一臺探測器的探測區域不宜超過2 000m2。
2.4.4吸氣式煙霧探測火災報警系統的每個采樣孔可視為一個點式感煙探測器,采樣孔的間距不應大于相同條件下點式感煙探測器的布置間距。在單獨的房間設置的采樣孔不得少于2 個。一臺探測器的采樣管總長不宜超過200m,單管長度不宜超過100m。采樣孔總數不宜超過100 個,單管上的采樣孔數量不宜超過25 個。
2.4.5吸氣式煙霧探測器的工作狀態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集中顯示。
3 儀器的安裝
3.1 探測器的確定及安裝
目前,常用的火災探測器都是點型火災探測器。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步驟是先選取安裝位置,然后固定底座,最后接線安裝。
3.1.1 點型探測器安裝位置選取探測器安裝位置選取根據建筑物的內部構造而定。
3.1.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底座固定
火災探測器是由底座和探頭兩部分組成的。火災探測器底座按其結構形式,可分為普通底座和專用底座(編碼型底座、防爆底座、防水底座等)。根據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先在頂板上鉆孔,將燈位盒與配管連接好,將保護管固定在吊頂的龍骨上或吊頂內的支、吊架上,燈位盒應緊貼在頂板上面。
3.1.3 火災探測器的接線與安裝
火災探測器在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耐腐蝕措施。火災探測器的接線,實質上就是探測器底座的接線。在實際施工中底座的安裝和接線是同時進行的。在安裝火災探測器底座時,將盒內預留導線剝去絕緣層,露出線芯10~15mm,將線芯順時針連接在火災探測器底座相對應的接線端子上。火災探測器的輸出導線數和型號應對應。有的火災探測器底座端子采用插入方式,底座全部被探測器罩住。底座進線處有橡皮保護墊,以免從上部落入灰塵、水等污染探測器。
3.2 手動報警按鈕的安裝
3.2.1 安裝位置選取
報警區域內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安裝在建筑物內的安全出口、安全樓梯口等便于接近和操作的部位。有消火栓的,應盡量設置在靠近消火栓的位置。為了防止誤報警,一般為打破玻璃按鈕,有的火警電話插孔也設置在報警按鈕上。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應不大于25m。
3.2.2 安裝說明
按鈕的安裝基本上與火災探測器相同,需采用相配套的燈位盒。并聯安裝時,終端按鈕內應加裝監控電阻,其阻值由生產廠家提供。安裝時,應牢固,不得傾斜。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00mm的余量,端部應有明顯標志。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可以兼容消防栓啟泵按鈕的功能。用雙觸點按鈕兼容兩者功能,將此按鈕設置于消火栓箱旁邊墻上,合二為一。
3.3 接口模塊的安裝
接口模塊含輸入、輸入/輸出、切換及各種控制動作模塊以及總線隔離器等。當隔離器動作時,被隔離保護的輸入/輸出模塊應不超過32 個。為了便于維修,應將模塊裝于設備控制柜內。若在吊頂外,應安裝在墻上距地面高1.5m 處。若裝于吊頂內,需在吊頂上開維修孔洞。
3.4 警鈴安裝
每個火災監測區域內應至少安裝一個警鈴。一般應安裝在門口、走廊和樓梯等人員眾多的場所內明顯的位置,使防火分區任何一處都能聽見響聲。警鈴應安裝在室內墻上距樓(地)面2.5m 以上。固定螺栓要加彈簧墊片。
3.5 門燈安裝
多個探測器并聯時,可以在房門上方或建筑物其他明顯部位安裝門燈顯示器,用于探測器或者探測器報警時的重復顯示。在接有門燈的并聯回路中,任何一個探測器報警,門燈都可以發出報警指示。
門燈安裝仍需選用相配套的燈位盒或相應的接線盒,預埋在門上方墻內,且不應凸出墻體飾面。門燈的接線可根據廠家的接線示意圖進行。
3.6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火災報警控制器分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兩種形式,它們的安裝也各不相同。
3.6.1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為壁掛式,可以直接安裝在墻上,可采用膨脹螺栓固定。如果該控制器的質量小于30kg,則使用準8mm×120mm 膨脹螺栓;若質量大于30kg,則采用Ф10mm×120mm 的膨脹螺栓固定牢固,不得脫落。在輕質墻上安裝時,應加固后安裝箱體。
火災報警控制器周圍應留出適當空間,機箱兩側距墻或設備應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應不小于1.2m。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應不小于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3.6.2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為落地式安裝,柜下面有進出線地溝。如果需要從后面檢修時,柜后面板距離應不小于1m。當有一側靠墻安裝時,另一側距墻應不小于1m。當設備單列布置時,正面操作距離應不小于1.5m,雙列布置時應不小于2m,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盤前距離應不小于3m。安裝時應將設備安裝在型鋼基礎底座上,一般采用8~10 號槽鋼,也可以采用相應的角鋼。型鋼的底座制作尺寸,應與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相等。火災報警控制設備內部器件完好、清潔整齊。各種技術文件齊全、盤面無損壞時,可將設備安裝就位。設備固定后,應進行內部清掃,柜內不應有雜物,同時應檢查機械活動是否靈活,導線連接是否緊固。
3.7 火警專用配線(或接線)箱的安裝及接線
建筑物內宜按樓層分別設置火災專用配線(或接線)箱作線路匯接。箱體用紅色標志為宜。設置在專用豎井內的箱體,應根據設計要求的高度及位置,采用金屬膨脹螺栓將箱體固定在墻壁上。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的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固。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樣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m 的余量,導線應綁扎成束。引入線穿線后,在進線管處應封堵。單芯銅導線剝去絕緣層后,可以直接接人接線端子板,剝削絕緣層的長度,一般比端子插入孔深度長1mm 為宜。對于多芯銅線,剝去絕緣層后,應掛錫再接入接線端子。
3.8 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對于設備的外接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應不大于2m,且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應不大于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采用鎖母固定,并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設備盤(柜)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的類別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
4 結語
民用建筑消防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與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施工人員要立足于國家施工規范統籌考慮多方面需求,在突出系統安全可靠的原則下,適當的提高和加強技術手段,合理選擇系統形式和架構,提出綜合、完整的施工方案。最大限度的發揮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的作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以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 火災自動報警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166-2007).
關鍵詞:居民感知;節事活動;社會經濟影響;上海桃花節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舉辦地居民對節事活動社會經濟影響感知的研究——以上海桃花節為例
收錄日期:2013年4月16日
隨著旅游經濟的發展,節事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可以提供相關的主題活動,為當地居民和游客提供消費機會,并進一步提高當地社會的知名度(Getz1993)。近幾年來,我國節事活動的數量、類型和知名度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很多城市和地區已經或者正在積極發展新的節事活動,以滿足當地居民對休閑和文化的追求,同時也可以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有關研究發現,節事活動是一種獨特的旅游吸引物,它的發展不依賴于自然或人文旅游資源的吸引,而是依賴當地社會和活動組織者的舉辦熱情(Getz,1993;Janiskee,1994;Turko & Kelsey,1992)。因此,了解舉辦地居民的需要,分析其對節事活動社會經濟影響的感知,有助于推進節事活動的可持續發展。
一、節事活動的內涵
(一)節事活動的概念。節事一詞來自英文“Event”,含有“事件、節慶、活動”等多方面的含義。國外常常把節日(Festival)和特殊事件(Special Event)、盛事(Mega-event)等合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在英文中簡稱為“FSE”(Festivals and Special events),中文譯為“節日和特殊事件”,簡稱“節事”。節事活動的內涵非常廣泛,可以包括文化慶典、文藝娛樂事件、商貿及會展、體育賽事、教育科研事件和私人事件等。
從概念上來說,本文中的節事活動是指能對人們產生吸引,經過精心策劃,有可能被用來開發成娛樂、休閑、旅游等參與性消費形式的各類慶典和活動的總和。其形式包括某個特定的儀式、演講、表演和節慶活動,各種節假日及傳統節日以及在新時期創新的各種節日和事件活動。比如,上海桃花節。
(二)節事活動產生的影響。一般認為,節事活動可以會聚更大的客源流、信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能產生促進作用。節事活動的舉辦,既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又能帶來間接的隱性的其他方面的效益,會給舉辦地的發展帶來多方面的推動。
首先,節事活動具有強大的產業聯動效應,它不僅能給城市帶來場租費、搭建費、廣告費、運輸費等直接的收入,還能創造住宿、餐飲、通信、購物、貿易等相關的收入。而且,節事活動還可以為商業發展提供動力和促銷機會,從而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其次,節事活動可以提升舉辦地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擴大信息交流,增強對外合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時還可以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
第三,社會學方面的專家提出節事活動一般是與文化類活動相連的,因此節事活動的舉辦可以增強居民對當地社會和文化的認可度,從而構建與當地社會強有力的關系,形成一定的社會凝聚力和信任感。
另外,相關證據表明,與其他旅游發展類型一樣,節事活動還可能給當地社會帶來一些問題,包括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提高、購物人數的增加、交通的擁堵和停車問題等。其中,交通的擁堵和當地服務的壓力是兩個最主要的問題。
二、上海桃花節概述
上海桃花節,原為“上海南匯桃花節”,開辦于1991年。2002年南匯撤縣建區后,經上海市政府批準升格為“上海桃花節”,由上海市旅游委、市農委、市文廣局和南匯區人民政府聯合舉辦。桃花節在每年的3月底或4月初開幕,舉辦時間從最初的不到10天到現在已接近30天,接待人數也在逐年提高,從1991年的6,000多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20多萬人次。
2012年,第22屆“上海桃花節”于4月6日正式開幕,以“繽紛桃花秀、多彩浦東游”為主題,主打鄉村旅游特色品牌,推出大團桃園、南匯桃花村、濱海世外桃源、新場桃源和合慶有機桃園五大桃園景點。在活動期間,通過舉辦“‘醉’美浦東鄉村游”、“十大我最喜愛的鄉村旅游景點”評選活動,讓游客聚焦“鄉村旅游”這一關鍵詞。在桃園與周邊鄉村旅游景點聯動互惠等的帶動下,無論是接待人次還是營業收入同比上年均有明顯的增長。到4月25日閉幕,納入統計的5家桃園及15家周邊景點共接待游客80.42萬人次,同比上年上升10.06%;營業收入5,093.08萬元,同比上升13.55%。其中,五大桃園共接待游客16.31萬人次,營業收入達1,475.24萬元。
三、上海居民對上海桃花節社會經濟影響感知的統計分析
為了更好地分析上海居民對上海桃花節社會經濟影響的感知情況,筆者特別制定了相關的問卷,在浦東新區、楊浦區、寶山區等區域開展隨機調查,調查時間為2012年5月至6月。共發放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78份,有效率為89%。
問卷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樣本的基本特征,包括性別、年齡、職業、收入、學歷和在上海的居住時間等,共8道題目;第二部分主要從城市凝聚力、經濟效益、社會激勵和社會成本四個方面調查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影響的認知,其中城市凝聚力方面有3道題目,經濟效益方面有4道題目,社會激勵方面3道題目,社會成本方面2道題目,共12道題目;第三部分屬于開放題,主要了解居民對上海桃花節今后發展的建議,此題不是必答題。
(一)樣本基本情況。本次調查居民的范圍較廣,涉及企事業單位職工、學生、工人、公務員、醫生和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私營業主、自由職業者以及離退休人員等,其中企事業單位職工人數最多,占38.8%;女性居多,占74.2%;年齡在25~45歲之間的占60.2%,25歲以下和45歲以上的分別占35.3%和4.5%;從受教育程度看,學歷普遍較高,本科以上學歷的占71.3%,大專的為23%,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發放途徑有關;從收入情況來看,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間的占26.4%,3,000元以下的為36%,5,000元以上的為37.6%,其中8,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占12.4%;從在上海的居住時間來看,10年以下的占60.68%,20年以上的占28.1%。
從參觀上海桃花節的次數來看,參觀過1次的最多,占34.83%,2次的占19.1%,3次的占11.2%,5次以上的為11人,占6.18%,而沒有參觀過的有45人,占25.28%,這可以較好地從參加過和未參加過桃花節的居民角度分析其對桃花節影響的認知;從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組織和籌備桃花節過程中的效率結果來看,接近60%的被調查者認為一般,這說明組織部門在辦節的效率方面還有待提高。
(二)調查數據統計結果。調查采用了Likert量表1~5等級評分法,包括“完全同意”(5)、“同意”(4)、“中立”(3)、“不同意”(2)、“完全不同意”(1)5種態度,平均值在1~2.4之間表示反對,2.5~3.4之間表示中立,3.5~5之間表示同意。另外,在調查結果分析中,贊成率為“同意”和“非常同意”所占比例之和;反對率為“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所占比例之和。
1、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城市凝聚力方面影響的感知分析(表1)。從表1中可以看出,對于上海桃花節在城市凝聚力方面的影響,居民的認可度比較高,均值都在3.8以上。80%以上的居民認為桃花節“提高了城市形象”,70%以上的居民認為桃花節有助于“塑造城市榮譽感”和“保護當地文化”。
實際上,近幾年來,桃花節主辦方積極通過組織各種活動來提高上海特別是浦東新區的旅游形象,進一步塑造城市榮譽感。從2011年開始,開始組織各國駐上海領事館領事夫婦踏青賞桃花,并訪問周邊古鎮等景點,觀看當地民間文化表演,進一步擴大桃花節在國內外的影響。
同時,還加強了對當地文化的傳承和保護,突出浦東傳統佳肴“老八樣”,展示“灶花”、“哭嫁”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2012上海桃花節期間,大團桃園設立了“桃陳列館”,展出了具有浦東民俗特色的塑像,包括“老娘舅”、“倪阿福”和“大佬倌”等,受到前來參觀市民的喜愛;新場桃源演出了大型原創綜藝節目《印象新場》,展現了新場古鎮的民俗特色。
2、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經濟效益方面影響的感知分析(表2)。從表2可以看出,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經濟效益方面產生的正面影響也是基本滿意的,均值在3.5~4之間。70%以上的居民贊成桃花節“增加了城市稅收”、“提高了就業機會”、“有助于鼓勵當地發展新設施”。不到50%的居民贊同桃花節提高了自身的生活水平,說明這方面的正面影響不是很明顯。
目前,上海桃花節主打鄉村旅游品牌,重視景點聯動效應,積極推薦周邊餐飲設施,使活動期間的接待人次和營業收入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這有利于增加城市稅收、提高就業機會。同時,重視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在2012上海桃花節期間,特別推出桃花宴烹飪大賽中獲獎的菜肴,比如獲得特金獎的臨港大酒店的“桃園三結義”、匯苑賓館的“養身桃膠燉松茸”和雅居樂的“桃農糟八仙”等,豐富了活動期間的菜品種類和內容。
3、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社會激勵方面影響的感知分析(表3)。從表3可以看出,85%以上的居民贊同上海桃花節提供了“更多的休閑娛樂機會”和“更多的家庭娛樂活動”,其中在“提供了更多的休閑娛樂機會方面”的反對率為0;接近70%的居民認為桃花節“有利于企業和機構的推廣發展”。總的來說,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社會激勵方面的正面影響是比較認可的,均值在3.8以上。
隨著桃花節的發展,為了更好地豐富活動內容,滿足旅游發展的多元化需求,在觀賞桃花的基礎上,各桃園景點組織了各種類型的參與性和體驗性活動,為市民提供更多休閑娛樂機會和家庭娛樂活動。比如,在2012上海桃花節期間,大團桃園推出了垂釣、水上小游戲、嘉年華游藝、踩水車、青少年拓展和桃花尋寶等活動;南匯桃花村的大型水上兒童樂園和竹排暢游等互動游藝設施,吸引了眾多市民的關注;濱海世外桃源的射擊俱樂部設有實彈射擊和彩彈對抗等設施。同時,臺灣桃園縣吳志揚帶領團隊也進駐了大團桃園,向市民展示臺灣飲食文化、茶文化以及表演藝術,推出臺灣特色小吃、高山茶和民俗音樂會等。
另外,從2011年開始,在活動期間,主辦方組織部分落戶(或即將落戶)浦東的國內大企業總經理深度考察浦東,搭建一個“聽企業心聲”和企業間進行交流的平臺,推動企業發展。同時,上海浦東新區農委組織桃花節各景點開辟專柜舉辦土特優產品展示展銷,以便帶動浦東土特產品的銷售。
4、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社會成本方面影響的感知分析。交通問題一直是上海桃花節發展的重要瓶頸之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軌道交通雖有涉及,但覆蓋面不廣,僅有16號線會經過新場、惠南和臨港,而且距離桃花節景點也有一定距離,并且尚未開通,最快也要2012年底開通新場站。如果是自駕前往的話,沿途指示牌數量有限,且懸掛位置不夠醒目。與之相比的是,到世紀公園看梅花、到顧村公園賞櫻花有地鐵直達,地處嘉定的古猗園也通了地鐵。
與此同時,前往桃花節景點的市民主要集中在周末,這給周邊交通帶來了較大的壓力,而且大團桃園、新場桃源等景點的停車場面積不大,周末客流的集中容易造成交通擁堵。在問卷設計的開放性題目“對今后上海桃花節發展的建議”中,有20%左右的居民(由于題目不是必答題,所以有一半左右的居民沒有填寫)提到了希望關注交通問題,改善交通設施。(表4)從表4也可以看出,72%的居民認為桃花節“加大了交通擁堵問題”,均值在3.8以上。而對于“給當地服務業帶來更大壓力”基本持中立態度,均值為3.47,贊成率為50%左右。
四、結論和建議
(一)結論。從前面的調查分析可以看出,居民對上海桃花節在城市凝聚力、經濟效益和社會激勵等社會經濟影響中的正面感知強過負面感知,特別是在“提高了城市形象”、“提供了更多的休閑娛樂機會”和“提供了更多的家庭娛樂活動”方面的贊成率都達到了80%以上;而在“塑造了城市榮譽”、“有助于保護當地文化”、“增加了城市稅收”、“提高了就業機會”和“有助于鼓勵當地發展新設施”方面的贊成率也都在70%以上。對于上海桃花節在社會成本方面的負面影響,居民重點關注的是“加大了交通擁堵問題”,說明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桃花節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所在。具體情況如圖1所示。(圖1)
(二)相關建議。為了使上海桃花節能夠持續健康地發展,結合調查中上海居民對桃花節社會經濟影響的感知現狀和今后發展的建議,筆者考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相關措施,打造桃花節慶品牌,提高居民的感知滿意度:
1、進一步挖掘文化內涵,積極開發民俗旅游項目。隨著節事活動在上海的發展,花卉類活動越來越多。上海桃花節要想在競爭中占有一定的優勢,就需要進一步挖掘文化內涵,打造浦東非物質文化旅游吸引物。2012年,通過梳理、整合浦東地區的旅游文化資源,由新區文廣局專業人員統籌安排了“浦東優秀民俗節目進桃園”的免費演出活動,嘗試著將鄉土氣息濃重的浦東說書、展現百年碼頭工人史的碼頭號子、有著百年吃文化的松餅、醬油、肉皮湯和區級遺產的花籃燈舞、刺繡及舞龍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活動進行有機結合,增強桃花節的地域特色。
同時,深度挖掘桃花的潛在價值,將桃花作為文化品牌來經營建設,來延伸其旅游生命力。通過把桃花節的主題具體化,開展桃花與美食、民俗、藝術、體育等相結合的各類專項活動,比如桃花節集郵展覽、桃花會聯誼活動等。
另外,進一步探索拓展桃花產品體系,爭取開發出集觀、品、玩、閑于一體的復合型旅游產品,豐富桃花節活動內容和產品結構,將其打造成為具有深厚文化底蘊和鮮明區域特色的標志性節慶活動。
2、進一步完善交通設施,提高景點的可進入性。為了改善上海桃花節期間的交通狀況,應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考慮在桃花景點周邊設立相應的直達公交線路,增加車輛班次,并堅持開設桃花節專線旅游車、市內直達班車等,設立相應的指路牌,方便游客快速便捷地到達各個桃園景點。
在2012上海桃花節期間,上海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六個站點(上體場總站、虹口分站等)都開設了桃花節專線旅游車,還在東方明珠八號門附近和源深體育中心六號門附近設立了兩個直達班車點,具體信息在桃花節全指南“浦東桃醉記”中都進行了詳細介紹,并附有相應的示意圖。同時,在浦東地區豎起了100多個桃花節指路牌,方便自駕車一族。而且,為了應對4月7日和8日出現的大批賞花客流,主辦方提前制定預案,在主要賞花景點增加了臨時的停車指示牌,一些桃園也將周邊工廠的空地和小馬路辟為臨時停車場。
3、進一步加強媒體宣傳,強化“熱點”效應。節事活動知名度的提高是一個長期性的工程,節慶的宣傳促銷實質上是對一個城市的推介。為了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強化浦東鄉村旅游特色,桃花節應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媒體宣傳。上海財經大學教授何建民提議:浦東的會展業較為發達,會展客源在浦東旅游客源中占了很大的一部分。桃花節可以與新國際博覽中心等進行合作,在展館內設置廣告牌,或與展會相關組辦方聯系,在場內開設桃花節旅游服務,安排車輛,直接從展會現場拉客去景區景點。
在2012上海桃花節期間,主辦方創新營銷宣傳方式,通過“微博”這個新型載體,全面收集與桃花節相關的各種旅游信息以及桃花旅游節舉辦前、舉辦中、舉辦后的活動情況,組織廣大游客用手機或平板電腦記錄各桃花活動的瞬間,在“上海”、“樂游上海”、“新浪微博”等新型媒介上桃花節信息,形成“社會熱點”,建立暢通的節事旅游信息傳播渠道。
總的來說,作為上海第一個以花卉為主角的大型節事活動的“上海桃花節”,已經舉辦了22屆。如何不斷創新,推出亮點,是其今后發展的關鍵所在。因此,結合上海居民對其社會經濟影響的感知分析,采取相應措施,從而進一步推動桃花節更好地向前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Dogan Gursoy,Kyungmi Kim,Muzaffer Uysal.Perceived impacts of festivals and special events by organizers:an extension and validation[J].Tourism Management,2004.25.
民法體現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為社會分工。身份獨立,交換自由。民法的契約自由制度是指交換不僅須有身份平等的主體,而且須有貫徹這種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體,使人們能將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體現在交換的形式與內容中,從而使產品和社會財產的流轉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們的利益追求,使人們的經濟活動最大可能地接近價值規律的要求。民法這種既直接在這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產生的,又反過來最直接地促進了這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由此可見,民法的確是體現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是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本質上是反映商品經濟一般條件的法律形式,它調整著商品經濟中幾乎全部財產所有,財產流轉和人身關系在商品經濟社會,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產者彼此承認交換的對方是平等和獨立的所有者。同時價值規律的作用要求承認每一個商品生產者是獨立的私有者,允許他們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自由地開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這種作用反映到人與人的關系上,就表現為他們在形式上完全平等。這種商品經濟和價值規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經濟廣泛發展,價值規律的作用得到充分顯露的社會里,國家為維護統治階段和整個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這種形式就是民法。從民法的權利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來看,它們都是適應商品經濟的要求建立起來的。首先,參加交涉的商品必須為交換人所有,即交換者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交換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換者參加交換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對方的商品歸自己所有,這就要求在法律上確立所有權制度。其次,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須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由他們作為商品的監護人,相互平等地發生關系。因此,反映商品經濟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確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權利主體制度。在民法上,能夠享受平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與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從事商品交換的人的范圍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產須以不同的社會分為條件。只有不同的具體勞動所形成的不同使用價值,才能作為商品互相對立并進行交換,商品交換的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責任制度,即保護權利的方法,又表現為用平等方法來保障商品生產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見,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無一不是反映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要求,貫徹平等原則而建立起來的,民法在本質上是反映商品經濟一般條件的法律形式,它調整著商品經濟中幾乎全部財產所有,財產流轉和人身關系。
民法對商品關系以外的財產,人身關系的調整也是由商品經濟決定的(1)在奴隸制時代的羅馬,只有家長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可以自由平等地參加商品流轉關系。但是,作為商品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的,卻不是家長,而是家長以羅馬的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的奴隸的家庭。因此,要維護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正常進行,還必須規定家庭成員和奴隸的地位,規定他們相互之間及其與家長的關系,這就形成了羅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資本主義民法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而規定了作為商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公司的內部關系一樣。羅馬法上最初的繼承制度,則是為了保障家長人格的繼承,以后才發展為財產的繼承,而與所有權相聯系。近代資產階級在繼承羅馬法上反映商品經濟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時,仿效羅馬法,從而將婚姻家庭法規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種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對的獨法上的所有權制度形成以后,就不僅限于保護作為商品交換的前提和結果的財產所有,而且還用于保護一般的財產所有權。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發達的社會,財產關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規范調整的,而在民法發達的社會,這種關系則主要由民法調整。(3)民法是為著調整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關系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所體現在平等原則也正是商品關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經濟社會,平等原則不僅首先滲透到整個經濟生活領域,它在一定條件下甚至還要表現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在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社會里,贈與,使用和無償消費借貸以及有關獨立主體人格的關系,必然是一種平等者之間的交往關系,而且往往具有價值因素。例如,贈與,使用和無償消費借貸合同的標的,有時需要折合為金錢價值,以便接受國家的監督和作為償還或賠償時的參考;侵犯人格權,往往也可準予以金錢賠償勞動人民日常生活中細小的使用和無償借貸關系,則無須訴諸于法律來調整。
由此可見,民法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以外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是由社會的商品經濟條件決定的。只有產生了商品經濟關系,才會有民法,人們才會去研究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才會得到完善,立法機關才會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民事法律行為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商品經濟越發達,越復雜,對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研究就越發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對商品經濟活動的立法推動意義是顯而易見的;隨著商品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和復雜化,法律規定就會顯得明顯滯后,而立法活動需要有相應的理論依據作支持,商品經濟活動的這種發展趨勢必然帶動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研究的空前活躍。總之,無論從各國立法的歷史沿革,還是從各國立法的現實狀況來看,民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始終處于舉足輕重的位置,一個社會的商品經濟越是活躍,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經濟關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與人之間的主體關系,人與物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等權利關系,以及商品經濟行為中當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擔的權利,義務的合同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的范圍,一個社會的長治久安,興旺發達,不能沒有民法。商品經濟作為社會必須賴以存在的,民法對其調整直接影響著國計民生。所以說,民法是調整商品交換的最一般的行為規范。
關鍵詞:經濟合同;民商事合同;國有資本;角色搏弈
在我國,經濟合同通常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與其他主體訂立的借貸合同、國有企業或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擔保合同、指令性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互無隸屬關系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間的經濟協作合同九大類型。
一、經濟合同的演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經濟合同的發展之路布滿了荊棘。因為,依據市場規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才有資格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代言人,直接參與市場活動不僅有礙于其作為執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計劃經濟時代的教訓。比如那時的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銀行視為地方政府第二財政,造成大量的貸款變為呆滯賬款,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社會大眾普遍反對政府與社會開展經濟層面的合作,反對政府參與各類經濟活動。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輝映下,許多人甚至認為經濟合同的存在純屬多余。
實際上,經濟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補,不僅與我國的國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合同法》為例,其調整的對象是民商事合同關系,但是,作為民事合同的保險合同、出版合同,卻要適用《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間接說明了,民事法律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雖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調整有公權力機關參與的經濟活動時,往往顯的力不從心,發揮的作用也捉襟見肘。所以,有必要在民商法領域以外探究那些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類型合同。
二、經濟合同與民事、行政合同的區分
與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經濟合同同它們既有相同點,也有諸多的不同點。
與民事合同相比,經濟合同中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因為體現的不是市場個體的利益,因此,與民事法律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完全不同。另外,其交易力、信用和責任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但是,與民事合同卻有著相同的價值追求,并通過私法手段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最終目的。
與行政合同相比,雖然我們都可以從合同中看到政府的“身影”,但是這兩類合同發生的理論依據卻不盡相同,前者僅表征為公主體從事的普通私行為,而后者具有類似主權活動的“公”行為特征。
三、政府在經濟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在原先的“經濟合同”蛻變之后,仍需要在經濟法范疇內重構能夠對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協議和協作關系進行調整的合同制度,有必要對經濟合同重新定位,將其定為“政府”經濟合同[1]。
在任何國家,政府的職能不只是限于政治,它還承擔著社會與經濟職能。在西方,經濟學派將政府的經濟職能分為三類:自由放任主義、政府干預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因而,政府的經濟職能是天生存在在的,并與生俱來具備了作“老板”的條件和優勢,只是它該怎么作好這個“老板”。
(一)政府的優勢
政府作“老板”,是對市場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彌補。市場傾向于無度競爭,存在盲目性、風險性的一面。然而,政府的參與,并發揮其強大的組織管理能力,可以與市場一道及時分擔風險。比如,一些私人難以從事而又必須從事的公益事業,就不得不依賴于政府的積極參與。如省或部籌設煤礦,省、部、市等不同財政主體合資修建鐵路、水電站或其他企業等。正如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所言,保持政府投資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過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投資有不同的重點罷了。另外,政府的積極參與,對于提高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經濟競爭力也有著重要作用。
政府作“老板”,是國有資產實現增值的內在要求。在市場經濟時代,實現資產增值的最主要途徑是將資金投入市場,因而,加速國有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必不可少。在1995年,國資局、財政部、勞動部曾聯合頒布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這說明,追求國有資產的增值,已是政府的一個核心。所以,政府不應自縛手腳,完全有理由在市場時代擁有多重身份,在作為公共行政管理人的同時,也可作為經濟領域中的“老板”。
(二)學界觀點
在我國,為了實現擴大再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國家和企業也都要有計劃地進行投資[2]。
基于中國的市場化問題早已從市場本身的問題,更多地轉變為如何為市場建構一個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會基礎的問題,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尊重市場,但另一方面又絕對不能以市場原教旨主義所極力提倡的市場優先論或市場決定論為先導或指導[3]。
恰當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兩權分離的“火候”,則承包永遠要比不承包好。這在發達國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國政府與法航、法國煤礦公司、法國海運公司、法國電力公司等多數大型國有企業簽訂的“計劃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標承包合同[4]。
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經濟,原則上是通過私人資金的投資以及信貸的自由,以從事其經濟活動。然而,國家也往往將其財政資金投入經濟,以影響其經濟循環過程,從而達到某些經濟政策目的。隨著資本主義發展,一旦失去景氣變動的自動調節作用,勢必要國家投入資金進行調整[5]。
合同的本質和精髓在于當事人討價還價基礎上的合意,其平等(對立)、自愿(自由)也意含著社會成員自立、自強、自由表達意見、共同決定等民主要求,所以它與社會發展的趨勢和人類的基本價值追求天然地吻合一致,將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即使法終有一天消亡了,它作為社會關系也將繼續存在下去。這樣,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內國行政關系中也可以通過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相互承諾、平等、民主,強化權義、責任和約束,提升效力和效率[6]。
也有學者提出,借鑒聯邦德國政府投資事權的規定,以及美國政府融資體系的成功經驗,對于解決好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三方的經濟利益分配,促使我們的政府早日走上法制化軌道,有著極其重要的積極意義。(三)關于角色搏弈
在經濟合同中,角色博弈主要體現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三種類型。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由于我國的國有資本主要遵循“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另外,考慮到地方經濟發展的具體需要,所以,應限制上級政府對地方國有資本進行擅自劃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國有資本劃撥行為除外。
[論文摘要]民法作為調整經濟對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之一,通過指導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進入市場,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正常發展和體制改革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
建立正常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需要盡快制訂大量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之法。“民法”作為調整經濟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之一,不僅從微觀上通過具體辦案,運用條文,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起著獨特的作用,而且從宏觀上通過指導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進人市場,從事交換活動,對促進我國經濟正常發展,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嚴格法人制度。國家如何運用民事經濟法律和政策,其中尤其是民法來調整市場,使市場在法律規定下,按照國家發展經濟的要求運轉。在這一運轉中,如何執行法人制度的有關規定,是企業進人市場的前提。“民法通則”嚴格規定了企業法人的條件,凡具備規定條件的經濟組織均可作為民事權利主體參加民事流轉。工商部門以“民法通則”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審批法人,就能使企業在市場的引導下,正確地、健康地進行生產經營。同時,法人也必須按照法人登記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濟活動,參與民事流轉,從而在民事主體的資格上,體現了國家調整市場的能力。
(二)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民法通則”通過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嚴密地控制交換秩序,力求使各種交換行為在法律上有所依歸。對于一些違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行為,必須依法加以處理,使市場得以穩定。這是因為市場上的一切經濟往來,都是雙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通過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各個企業之間建立了民事商事法律關系,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運行。作為國家的經濟和民事管理部門為了有效地穩定市場,控制交換秩序,使市場經濟向前健康地發展,必須嚴格地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有關規定來衡量雙方的交換行為是否合法;作為企業本身亦必須熟悉上述法律,并以它為準則進行交換。凡是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所為的民事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但受害的一方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揭發,第三者也應當向上述有關部門揭發,宣布其交換行為自始無效。即使是對那些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為了求得公平合理,當事人一方也應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三)加強市場管理。“民法通則”通過物權制度,規定了哪些物可以進行交換,哪些物則禁止或限制流轉。在國家的市場管理中,必須無條件地加以貫徹。目前,走私物品、外煙、甚至、文物和古董,均有所見,而且發現后也只是沒收或罰款處理。筆者認為,經濟制裁不能等同于刑事制裁,法與法之間應當是密切配合的。對于那些敢于以身試法者,除給以民事制裁外,更須按照刑法予以刑事制裁,嚴加懲處,狠狠打擊,以震懾犯罪,警示世人。
(四)建立制度。“民法通則”規定的制度,使我們在商品生產和交換中,便利各個企業和其他權利主體之間商品的流轉,避免必須因人因事直接交換的麻煩,同時也可不致因為自己的專業知識、能力不足而使經營活動受到種種限制。各種經營活動還得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如果事事均要通過自己的行為進行,則是不可能的。所以,自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產生以來,制度應運而生,各國的民事立法紛紛作出的規定,其目的無非是便于民事權利主體借助他人的行為進人市場,參與民事經濟活動,讓被人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地點與多個相對人簽訂合同,又可避免知識不足或難以分身之類的種種困難。這就是制度與商品經濟的內在聯系之所在,也是制度的存在價值之所在。《合同法》和“民法法則”中逐步詳盡地規定了制度的規范和原則,構成了我國民事制度的基本內容。如何運用這一法律制度為我國的商品經濟服務,避免因為選用這一制度不妥而帶來的消極作用,是當前值得探討的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經濟合同的發展之路布滿了荊棘。因為,依據市場規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才有資格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代言人,直接參與市場活動不僅有礙于其作為執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計劃經濟時代的教訓。比如那時的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銀行視為地方政府第二財政,造成大量的貸款變為呆滯賬款,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社會大眾普遍反對政府與社會開展經濟層面的合作,反對政府參與各類經濟活動。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輝映下,許多人甚至認為經濟合同的存在純屬多余。
實際上,經濟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補,不僅與我國的國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合同法》為例,其調整的對象是民商事合同關系,但是,作為民事合同的保險合同、出版合同,卻要適用《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間接說明了,民事法律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雖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調整有公權力機關參與的經濟活動時,往往顯的力不從心,發揮的作用也捉襟見肘。所以,有必要在民商法領域以外探究那些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類型合同。
二、經濟合同與民事、行政合同的區分
與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經濟合同同它們既有相同點,也有諸多的不同點。
與民事合同相比,經濟合同中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因為體現的不是市場個體的利益,因此,與民事法律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完全不同。另外,其交易力、信用和責任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但是,與民事合同卻有著相同的價值追求,并通過私法手段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最終目的。
與行政合同相比,雖然我們都可以從合同中看到政府的“身影”,但是這兩類合同發生的理論依據卻不盡相同,前者僅表征為公主體從事的普通私行為,而后者具有類似活動的“公”行為特征。
三、政府在經濟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在原先的“經濟合同”蛻變之后,仍需要在經濟法范疇內重構能夠對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協議和協作關系進行調整的合同制度,有必要對經濟合同重新定位,將其定為“政府”經濟合同[1]。
在任何國家,政府的職能不只是限于政治,它還承擔著社會與經濟職能。在西方,經濟學派將政府的經濟職能分為三類:自由放任主義、政府干預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因而,政府的經濟職能是天生存在在的,并與生俱來具備了作“老板”的條件和優勢,只是它該怎么作好這個“老板”。
(一)政府的優勢
政府作“老板”,是對市場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彌補。市場傾向于無度競爭,存在盲目性、風險性的一面。然而,政府的參與,并發揮其強大的組織管理能力,可以與市場一道及時分擔風險。比如,一些私人難以從事而又必須從事的公益事業,就不得不依賴于政府的積極參與。如省或部籌設煤礦,省、部、市等不同財政主體合資修建鐵路、水電站或其他企業等。正如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所言,保持政府投資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過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投資有不同的重點罷了。另外,政府的積極參與,對于提高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經濟競爭力也有著重要作用。
政府作“老板”,是國有資產實現增值的內在要求。在市場經濟時代,實現資產增值的最主要途徑是將資金投入市場,因而,加速國有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必不可少。在1995年,國資局、財政部、勞動部曾聯合頒布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這說明,追求國有資產的增值,已是政府的一個核心。所以,政府不應自縛手腳,完全有理由在市場時代擁有多重身份,在作為公共行政管理人的同時,也可作為經濟領域中的“老板”。
(二)學界觀點
在我國,為了實現擴大再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國家和企業也都要有計劃地進行投資[2]。
基于中國的市場化問題早已從市場本身的問題,更多地轉變為如何為市場建構一個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會基礎的問題,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尊重市場,但另一方面又絕對不能以市場原教旨主義所極力提倡的市場優先論或市場決定論為先導或指導[3]。
恰當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兩權分離的“火候”,則承包永遠要比不承包好。這在發達國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國政府與法航、法國煤礦公司、法國海運公司、法國電力公司等多數大型國有企業簽訂的“計劃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標承包合同[4]。
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經濟,原則上是通過私人資金的投資以及信貸的自由,以從事其經濟活動。然而,國家也往往將其財政資金投入經濟,以影響其經濟循環過程,從而達到某些經濟政策目的。隨著資本主義發展,一旦失去景氣變動的自動調節作用,勢必要國家投入資金進行調整[5]。
合同的本質和精髓在于當事人討價還價基礎上的合意,其平等(對立)、自愿(自由)也意含著社會成員自立、自強、自由表達意見、共同決定等民主要求,所以它與社會發展的趨勢和人類的基本價值追求天然地吻合一致,將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即使法終有一天消亡了,它作為社會關系也將繼續存在下去。這樣,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內國行政關系中也可以通過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相互承諾、平等、民主,強化權義、責任和約束,提升效力和效率[6]。
也有學者提出,借鑒聯邦德國政府投資事權的規定,以及美國政府融資體系的成功經驗,對于解決好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三方的經濟利益分配,促使我們的政府早日走上法制化軌道,有著極其重要的積極意義。
(三)關于角色搏弈
在經濟合同中,角色博弈主要體現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三種類型。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由于我國的國有資本主要遵循“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另外,考慮到地方經濟發展的具體需要,所以,應限制上級政府對地方國有資本進行擅自劃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國有資本劃撥行為除外。
地方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國有資本的流轉、運營,原則上應禁止發生在行政上或財政上存在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之間。目前,在我國,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經濟協調、合作能力還比較弱,有待于在改革嘗試過程中盡快摸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路子。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角色博弈。按照我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只是基于財產所有權,對受托的國有資產管理企業依法進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的不當流失。
四、關于國有資本參與市場運作的利弊權衡
在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長期以來甚至沒有“資本”的概念,只有“資產”這一概念。因為,拘于時代觀念的限制,許多經濟學界的學者曾提出,“資本”強調的是財產的流動性和經營性,而“資產”注重的是財產的使用屬性。
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在國有資產的運作中喜歡“統管一切”。常常通過行政手段,任意干預國有資本的正常運作,比如隨意抽走投入企業的資本金。即使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以后,某些地方政府仍將國有企業改制后上市的股份公司或者已經成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作為國有企業對待,插手其經營及投資決策事務。甚至有地方政府部門利用其“強勢”地位,與企業單方面擬訂具有固定格式和內容的合同條款,給弱勢一方造成損害。上述都是政府非理的消極表現。經濟合同的訂立,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只是成了下級行政機關完成上級行政機關下達的任務。
市場經濟改革以來,諸多的經驗教訓表明,由中央政府單獨參與國有資本的運作,轉變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間的聯合參與,這一多元化的國有資本運作模式,更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更有利于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實現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為此,1997年9月,國務院曾專門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肯定了企業享有投資決定權,并具體規定了企業投資范圍、決策權限和責任約束等。實際上,我國某些地方省份,如海南省,已經在政府無權作為投資主體辦企業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即政府把其經濟活動的權能部分委托給市場中的非政府人,其自身則主要發揮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的功能,并為這些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
對于受托企業而言,應按照市場規律對國家參股、控股的國有資金進行自行決策和支配,在兼顧國家利益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利益。即通過規范“看得見的手”,從而讓“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以有效防止政府憑借其特殊地位或政府背景謀求國有資產的非法增值。
一些特殊領域,如醫療、教育,還有投資大收益小的公益項目,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領域,這些都需要國有資本的直接參與。因為在市場中,個體和非國有成分無論在投資意愿、投資水平、投資規模方面都無法緊扣“公共服務”這一主題。
五、結語
在計劃經濟時代,法治成分還不太完善,具體到哪些事應由政府出面,政府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權責劃分,“首長條子工程”便是那個時代的一個印記。正是由于過分依賴于人治,常常出現政府與企業攪在一起,職責不明的不正常現象,致使經濟合同演變為權力的工具。資金的正常運作,隨之喪失了安全保障,同時,也影響了政府的投資職能與投資效率。
因此,在法治與人治進行的利益權衡中,人們逐漸認識到,為了避免重蹈行政任意之覆轍,應本著“誰投資、誰控制、誰受益”的原則,通過立法明晰責任主體與受益主體。對于國有資產而言,即要實現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職能的分離。
【參考文獻】
[1]史際春.合同法的喜與憂,法學家,1999,(3).
[2]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3]李永成.經濟法人本主義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史際春.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5][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6]史際春.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經濟中;現代民商法;價值體現;研究
目前,我國各方面領域的法律法規都比較完善,所有社會活動都在其基礎上進行建立,其中也包括經濟活動。現代民商法結合了兩種法律:第一是經濟法;第二是社會法,其標準的對市場經濟加以規范,保證市場經濟能夠井然有序的進行活動,使經濟市場避免出現局面失控的情況。
1 民商法現階段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的指導概念
我國的市場經濟在改革開放以后發生了實質的改變,主要體現在經濟理念上的轉變。這種變化其實是基于思想層面的,同時也會使新型市場經濟被人們產生諸多的看法和意見,甚至還可能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所以,要適宜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其相關法律法規的思想指導應當是以市場經濟理念為主的。民商法的衍生就是基于市場經濟的理念基礎,隨著現代民商法不斷的對其內容加以完善,在當前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民商法已經成為保證其正常秩序的主體。
(二)民商法的基本理論
在當今文明的社會條件下,法律能夠對市場經濟與之相關的發展活動加以約束,所以,依法治國是建設法律文明的基礎,同時,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也是現代民商法的主要指導思想,其發展成果也具有良好的效果。在我國,現代民商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立法的相關部門中,承擔立法任務最重的則是民商法。依法治國作為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其作用的范圍十分寬廣,第一是財產利益關系;第二是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法還在市場經濟運行活動中,不斷的壯大和完善自身內容。民商法在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思想后,對其律法的有效性和規范性都有所提高,人們的主體意識和維護自益的觀念也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有所提高,使社會大眾對民事權益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其對自身的保護性,能夠在面臨民事事物時采取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民商法的法律信念在社會中形成。
(三)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在市場經濟制定的法律中,其主要依據是私法,它能直接作用于相關的經濟法。公法對私法而言是具有相對作用的,公共性權利是公法涉及的主要內容,它強制性的明顯作用主要體現在上下級的管理方面。私法主要利用于涉及個人的相關問題,如個人權責和利益等,平等關系是私法重點強調的,而民商法也隸屬于私法的范圍。民商法在經濟體制現階段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點:第一是公正;第二是公平;第三是誠信。所以,現代民商法的核心依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對社會大眾的經濟利益加以保護;第二是對其經濟權責加以明確;第三是將平等公正的基本理念充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體現。
2 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私立性是很多人都具有的一中本性,而優勝劣汰正是用于滿足人類私欲的一種方式,法律需要對這種方式過程進行一定的管束,否則將會引起社會混亂和違法亂紀的行為。私欲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表現尤為明顯,而對其進行約束正是民商法的職責。同時,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可以對其進行自由交易,如果人們對物品的需求在數量和種類上沒有發生變化,市場上的種類也不會出現多種花樣,更不會出現形式復雜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體制,與此同時,不斷的進行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中人們應當嘗試的,并將個人的想象能力和創造能力最大化的發揮,使商品的創造能夠滿足大多數人們的需求。而這些過程都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根本,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價值。當前社會的發展形勢并不是人類發展的主要依據,而是對于當前形勢的發展來決定的,只有把握住當前所了解和擁有的,才能將文明繼續的延續下去。人類作為主體參與當前所有事物中,所以,要對社會的節奏加以把握,必須把握住人的價值,而人的個人關系以及權責利益等都是現代民商法應當考慮的內容,同時也是作為根本價值體現在民商法中。
3 經濟中現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主體的保護
商主體是指在法律規定下,商戶個體所產生的經濟活動,其形式的存在大多以組織或者個人為主,在從事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商主體對法律義務有一定的承擔責任。商主體不同的經濟活動,其具有的法律關系也是不同的,通常情況下,商事主體都是按照商法的規定來進行的,其商事法律關系也相應存在。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進行則按照民法進行,民事法律關系也相應存在。也因為這樣的關系,民事和商事才能在民商法中將其法律地位確立,并使民商主體實現價值。
(二)民商法能順利實現交易行為
無論任何商事活動,在交換商品時通過成本的最小投入,使利潤最大化是商主體的最終目的。在商事法律中,基于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發展,其應當在兩個方面滿足需求,第一是交易行為通過商事法縮短時間,促進交易的有效率;第二是商事法律要求交易成本應當盡量降低。要滿足這兩個需求,可以通過現代民商法來實現,對交易方式實現進行規定設置,不僅能規定交易的方式,還能定型交易的客體。事先對交易方式作出設置不能因為交易的時間、地點和類型而發生變化。在交易過程中,民商法能實現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和定型化,同時通過具體的法律對各個環節的交易過程都有明確規定,能有效保證各個環節的交易進行。除此之外,短期時效制度的制定能夠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使交易中減少相應的環節,提高交易效率。
(三)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有效保障
我國商事活動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發展,其形式也越加繁多,不僅具有復雜的內容,還在不斷的擴大商事范圍,諸多矛盾和問題也出現在商事活動中。同時,隨著不斷增加的商事活動,其風險也有所增加,這使很多不安全因素產生在商事交易中。現代民商法的交易制度對商事活動有明確的規范,對于其中產生的矛盾能夠有效緩解,使不安全因素降低,促進商事活動進一步提高其安全度。對于交易的主體、客體,民商法都對其責任和義務有相應的規范制度,法律制度詳細的對各個環節的交易都有規定。比如在證券方面,民商法通過其行情的相關規定,不但能夠在商事活動中保證主體的經濟效益,還能使商事活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安全度,使商事活動的運行能夠更加穩定,促進其未來的發展。
4 結束語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蓬勃發展,很多經濟問題都在商品交易活動中產生。而民商法通過其法律規定,能通過法律制度有效約束市場經濟的交易行為,使不利于促進經濟發展的不安因素有效降低。同時,在經濟交易活動中,民商法能保障其安全性,對廣大人們群眾的個人權益起到有效的維護作用。就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情況來看,民商法對其的作用十分重要,能使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行,并對社會的文明發展起到正面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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