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7 09:49:1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中醫的知識,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隨著國家對中醫護理的高度重視,在《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05—2010年)》中,明確指出了中醫護理發展的目標和任務:以提高中醫護理技術,發揮中醫護理特色和優勢為主線,注重中醫藥技術在護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為了突出中醫整體觀和辨證施護,加強中西醫護理技術的有機結合,促進中醫護理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對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學合理的中醫醫院護士繼續教育計劃提供參考依據,進一步提高中醫護理質量,使中醫護理保持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其調查結果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選取黑龍江省三所中醫醫院護士為研究對象,采取方便抽樣的方法,以經驗法確定樣本量為600人。其中年齡20-25歲99名,25-30歲158名 ,30-40歲 253名,40歲以上65名。平均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專150名,大專及大學以上425 名。護士(師)315名,主管護師212名,副主任護師 48名,主任護師無。其中黑龍江省中醫醫院(300份)、黑龍江中醫藥大學附屬第一醫院(200份)、附屬第二醫院(100份)。入組標準:(1)工作年限超過1年的臨床護士;(2)自愿參加本研究者。
1.2調查方法采用自行設計的單向選擇題型作為問卷,內容包括兩個部分,即一般資料問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情況調查問卷,此量表共三個維度,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護理操作技能,臨床實際應用。調查時間為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導護士匿名填寫,講解目的及注意事項。全部調查問卷共發放600份,剔除填寫不完整的問卷25份,有效問卷575份,有效回收率為95.8%。
1.3調查所收集的資料數據全部經SPSS13.0軟件包進行統計分析。統計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數,標準差等描述性統計分析方法,以及X2檢驗等統計推斷。
2 結果
2.1不同職稱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
表1不同職稱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醫醫院臨床護士對中醫知識的臨床實際應用需求比較大,隨著職稱的增加,對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護理基本技能,臨床實際應用需求較少。經X2檢驗,P
2.2不同學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
表2不同學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醫醫院臨床護士對中醫知識的臨床實際應用需求比較大,隨著學歷的增加,對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護理基本技能,臨床實際應用需求較少。經X2檢驗,P
3討論
關鍵詞: 隱性知識;中醫;測評指標
1 中醫傳承的現狀
中醫學是建立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實踐基礎上的實用醫學,它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幾千年的歷史,并且積累了大量寶貴的醫學經驗與技術。但隨著西醫藥的發展并在世界范圍傳播,中醫的傳承與發展受到極大地影響和沖擊。近些年來,政府對中醫的關懷、保護和扶持力度并非不大,中醫藥教育規模也在一天天擴大,但中醫發展并沒有取得我們所期望的效果,反而中醫的醫療市場在不斷的萎縮,中醫的臨診療手段也在一點點消逝,名老中醫經驗沒有得到根本性繼承,農村中醫醫療嚴重缺失,民間特色中醫療法不斷失傳,中醫傳承明顯出現了“一代不如一代”的現象。這些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對中醫傳承與發展的擔憂。筆者認為在中醫的傳承與發展中,中醫優秀人才的選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醫人才隊伍的建設刻不容緩。其中中醫隱性知識的傳承是重中之重。
2 隱性知識與中醫隱性知識
隱性知識這一概念最早是由匈裔英籍思想家邁克爾·波蘭尼在其《個人知識》一書中提出的,他認為“人有兩種類型的知識。通常稱作知識的是以書面文字、圖表和數學公式加以表達的知識,只是其中的一種類型。沒有被表達的知識是另一種知識,比如我們在做某件事的行動中所掌握的知識[1]。”美國心理學家斯滕伯格認為隱性知識是以行動為導向的知識,并指出了隱性知識的三個特性:一是隱性知識是關于如何行動的知識,常常是在特定的情況、環境和條件下所擁有的內在知識;二是不同于學業知識,具有一定的實用性,與人的目標實現相關;三是隱性知識的獲得一般不需要別人的幫助,是在日常工作和經驗中獲得的[2]。日本知識學教授Nonaka從管理學角度提出“隱性知識是高度個人化的知識,它深深地植根于行為本身,植根于個體所處環境的約束,如某種工藝或專長、某種專門的技術或產品市場、工作小組或團隊的業務活動,它有其自身的特殊含義,因此很難規范化,也不易傳遞給他人。他還認為隱性知識不僅隱含在個人經驗中,同時也涉及個人信念、世界觀、價值體系等因素[3]。
“隱性知識”即為存在于人的大腦中難以言表、但卻能感覺到、自己知道如何去行動的知識,如個人的價值觀、技能、訣竅、處理問題的方式、心智模式等。人們在工作中積累的經驗技能知識大部分都屬于隱性知識。《舊唐書·許胤宗傳》曰“醫者,意也”,中醫的神韻正在于其“只可意會,難于言傳”的意向性特征當中。中醫隱性知識就是指中醫醫家在臨床實踐中形成的、個體所擁有的、難以用文字描述和言語傳授的知識和體驗,它是中醫傳承的命脈。中醫隱性知識包括理論認知和技術操作兩類:前者主要指存在于中醫經典古籍等顯性知識中的隱性知識,后者主要指中醫醫者在臨床中自行發揮但難以用言語表達的知識。很多中醫醫生在臨床診療時所施展的醫術背后,已經是調動和激活了大量的隱性知識。
3 個體隱性知識測評的前期研究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無疑是組織創造核心競爭力的主要資源,而隱性知識由于其很強的個體性和難以模仿性,已經成為了組織中最為核心、最為持久的競爭力。當前,國內外學術界都在呼吁加強對知識測評問題的研究。個體隱性知識的研究是知識管理研究中的核心部分,其在國外研究起源較早,不過近些年國內各界學者對于個體隱性知識測評的研究也越來越重視了。以下是國內外隱性知識測評研究的相關成果。
根據隱性知識的三維立體結構模型,斯滕伯格和瓦格納為管理人員、銷售人員和軍事領導者設計開發了“管理人員隱性知識量表”(簡稱TKIM),用于測評個人隱性知識水平的高低。問卷主設計了各個相關領域可能遇到的典型情景,采用7點量表讓被試者對不同情景的相關選項進行等級評估。主要通過比較“專家-新手”的差異給出個人隱性知識的得分[4]。澳大利亞麥克夸利大學計算機系的兩位學者D.Richards與P.A.Busch(2000)則借助于計算機技術來研究隱性知識。他們基于斯騰伯格等人的理論知識進行測試,然后根據形勢概念分析對被試者在隱性知識測試中的差異進行建模和比較,把數據可視化,進而分析隱性知識。他們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段來測試表征隱性知識,為挖掘、分析與利用隱性知識提供了一種新思路[5]。國內學者馬偉群和姜艷萍(2004)依據個體知識能力的特性及其表現程度,提出了一種關于個體知識能力的模糊測評方法。他們建立了一套關于個體知識能力的指標體系,指標包括工作經驗、技能、團隊精神以及解決問題能力等,然后請專家以模糊語言的方式給出各指標的測評信息,根據專家評價結果進行綜合分析[6]。黃榮懷(2005)在斯滕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論和波蘭尼的隱性知識理論基礎上,提出了個體發展的隱性知識12維度結構框架。以大學生為例編制了與大學生個人發展相關的隱性知識測量工具,來揭示隱性知識與個人發展之間的關系。他發展了斯滕伯格和瓦格納的理論,使隱性知識的構成更加具體化,便于研究隱性知識的識別和測量[7]。李作學、王前、齊艷霞(2006)根據直觀體驗認知機制,提出五個隱性知識評價指標,包括知識廣度和深度、取象比類能力、運用意象能力、隱性知識相對績效、知情意向貫通能力;因這些評價指標邊界不清,是模糊概念,而后又細分指標,用二級模糊綜合評判,對員工隱性知識做出綜合評價[8]。
以上研究成果,提供了很多可以進行實際測量的可操作工具,豐富和發展了對隱性知識測評的研究。這些也為研究中醫隱性知識的測評研究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但是學者們的研究主要是采用制定量表的方法對個體隱性知識進行測量,得到個體隱性知識的存量水平。而中醫個體隱性知識的研究還需要進一步構建其測評框架,對中醫個體隱性知識能力建立比較完善且可操作的具體測評指標,這也是中醫隱性知識測評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
【關鍵詞】中醫醫院護士;中醫臨床知識;需求
隨著國家對中醫護理的高度重視,在《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05―2010年)》中,明確指出了中醫護理發展的目標和任務:以提高中醫護理技術,發揮中醫護理特色和優勢為主線,注重中醫藥技術在護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為了突出中醫整體觀和辨證施護,加強中西醫護理技術的有機結合,促進中醫護理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對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學合理的中醫醫院護士繼續教育計劃提供參考依據,進一步提高中醫護理質量,使中醫護理保持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其調查結果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選取黑龍江省三所中醫醫院護士為研究對象,采取方便抽樣的方法,以經驗法確定樣本量為600人。其中年齡20-25歲99名,25-30歲158名 ,30-40歲 253名,40歲以上65名。平均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專150名,大專及大學以上425 名。護士(師)315名,主管護師212名,副主任護師 48名,主任護師無。其中黑龍江省中醫醫院(300份)、黑龍江中醫藥大學附屬第一醫院(200份)、附屬第二醫院(100份)。入組標準:(1)工作年限超過1年的臨床護士;(2)自愿參加本研究者。
1.2調查方法采用自行設計的單向選擇題型作為問卷,內容包括兩個部分,即一般資料問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情況調查問卷,此量表共三個維度,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護理操作技能,臨床實際應用。調查時間為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導護士匿名填寫,講解目的及注意事項。全部調查問卷共發放600份,剔除填寫不完整的問卷25份,有效問卷575份,有效回收率為95.8%。
1.3調查所收集的資料數據全部經SPSS13.0軟件包進行統計分析。統計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數,標準差等描述性統計分析方法,以及X2檢驗等統計推斷。
2 結果
2.1不同職稱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
表1不同職稱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醫醫院臨床護士對中醫知識的臨床實際應用需求比較大,隨著職稱的增加,對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護理基本技能,臨床實際應用需求較少。經X2檢驗,P
2.2不同學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
表2不同學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醫醫院臨床護士對中醫知識的臨床實際應用需求比較大,隨著學歷的增加,對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護理基本技能,臨床實際應用需求較少。經X2檢驗,P
3討論
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不同職稱,不同學歷中醫醫院護士對中醫臨床知識需求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其他一般資料對結果無影響。
由于全國中醫醫院在建立之初,護理人員來自西醫中專護校的比較多。護理學生在校期間開設的中醫藥教育課程較少,普遍感到難以適應中醫臨床護理工作,這就導致中醫護士尚不能完成全部護理任務,同時現有中醫護士中醫護理知識及技能的不足,導致了中醫護理工作不完善。這就提示護理管理者應該在中醫護理基礎理論,中醫護理基本技能,特別是中醫護理理論知識的臨床應用方面對臨床護士進行繼續教育,以便完善各項中醫護理操作如刮痧,耳穴壓豆,拔罐,毫針刺法等,提高護理質量。通過完善中醫基礎理論知識,運用中醫整體觀念和辨證施護理論,利用傳統康復護理的方法,配合醫療手段,傳統康復訓練和養生方法,使其臨床護士對病人進行辯證施護,從生活起居,飲食情志,用藥等方面進行整體護理,使患者感到舒適,進而縮短病程,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促進疾病的早日康復。
參考文獻
我國的傳統中醫藥知識長期以來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導致相關的利益大大受損。在考量傳統知識的國際保護背景下,借鑒國外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的先進經驗,從專利保護、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以及構建地區性保護屏障來探討建立和完善我國傳統中醫藥保護的制度。
關鍵詞
傳統知識;傳統中醫藥知識;法律保護;知識產權
傳統中醫藥因進入公有領域,使用價值一直被無償攫取,而傳統文明的創造者及傳承人卻從未得到知識利益的任何回饋。國家間在經濟貿易的過程中,慢慢對傳統中醫藥的利益權人應得到尊重和價值保護達成共識。在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給予傳統知識的創造者和繼承人應有的財富所有權。
一、傳統中醫藥知識概述
(一)傳統知識的內涵傳統知識,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定義可以概括為:從一代傳向下一代的知識系統、創造、創新和文化表達。具有繼承性、群體性、公開性、共有行、特異性、不可再生性等特點。
(二)傳統中醫藥知識的內涵傳統醫藥,包括傳統中醫藥學、阿拉伯醫藥學、印度醫藥學等傳統醫藥學系統以及各種形式的民間療法。傳統中醫藥分為漢醫藥和民族醫藥,其中的漢醫藥即中醫藥。“中醫藥”是“中醫”與“中藥”的統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療法,始創于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為形成標志。“中藥”指以中醫理論指導臨床實踐,具有藥性(四氣五味)、歸經、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制劑的總稱[1]。1.傳統中醫藥知識的定義傳統中醫藥知識是指基于中華民族傳統的、在繼承中持續發展創新、有著現實或潛在價值的醫藥方面的傳統知識。中醫藥知識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迄今為止世界上保存最為完整的民族醫藥知識體系,它是中華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預防、治療疾病經驗的高度總結。2.傳統中醫藥知識的特點作為傳統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具有傳統知識的基本特點外,傳統中醫藥知識還具備如下特點:(1)傳統中醫藥知識具有廣泛性,這是就其本身的性質而言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不僅積累了中藥學豐厚的物質財富與中醫學深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還包括優秀的衛生從業精神財富。這是傳承和繼承傳統中醫藥學的前提。(2)傳統中醫藥知識具有基礎性,這是就中醫藥傳統知識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醫藥傳統知識歷經數千年積淀,穩定深厚,是中醫藥學的根基和靈魂。(3)傳統中醫藥知識具有特殊性,這是就傳統中醫藥知識與其他傳統知識和外來醫藥學而言的。傳統中醫藥獨具的核心理念、價值觀念、思維模式和發展規律,是傳統中醫藥知識的獨特魅力所在,是中醫藥文化內涵的根本體現。(4)傳統中醫藥知識具有時代性,這是就傳統中醫藥知識在科技時代下的創新、發展與完善而言的。學科交叉、技術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純技術在中醫藥方面的運用,促使經驗醫學更加科學可靠,傳統知識煥發出時代光彩。3.傳統中醫藥知識利益流失的起源、現狀及保護意義中醫藥領域隱藏巨大的國際市場,中國作為中醫藥的原產國和最大消費國,原有3%的國際市場占額在十年間不斷下滑。國家醫藥保健品貿易數據顯示,中成藥進出口自2008年開始出現貿易逆差,在主要的歐盟市場植物提取物在各類出口藥品中的比例超過52%,在拉美市場高達87%。多數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藥,最后返銷到中醫藥的故鄉———中國。經濟利益流失源于知識產權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國海量開放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跨國公司憑借先進的研發手段、高水平的生產工藝無限攫取中醫藥價值,更有甚者對傳統中醫藥知識據為己有。日本仿照中國的古代中醫“漢方制劑”制備的“救心丸”,與我國的“救心丸”如出一轍,從中攫取的巨額利潤累計超20億美元。科學技術對生物和文化多樣性的破壞是傳統醫藥知識不斷面臨盜用。進入21世紀,經濟全球化趨勢愈演愈烈,進入到公有領域的各種知識資源已成為各國為加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不當利用和無償占用成為利益糾葛的中心[2]。分析發現,深得消費者青睞的“洋中藥”質量上乘,劑型劑量準確,但是適應癥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說明與中醫藥古方不謀而合。在國家層面,許多發展中國家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在立法上已經有所體現,如1997年菲律賓頒布“傳統可替代醫藥法”,2002年印度頒布“生物多樣性法案”。在國內,傳統中醫藥面臨邊緣化的尷尬境遇,缺乏正確評價與尊重,生物盜版嚴重。國內對傳統中醫藥知識的產權保護研究起步晚、研究弱。從全球來看,尚未形成一套國際認可度高的傳統醫藥知識保護方案,伴隨著各國對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具有借鑒意義的國內立法和區域性協議有望創舉。傳統中醫藥作為唯一延續至今的世界傳統醫藥體系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在現代科技發展的推動下,其科學性逐步得到國際認可。目前,我國探明的藥用動植物和礦物資源累計超過12000種,是開發新藥的重要來源。數據顯示,流行于國際市場的119種利用植物開發的藥品中,超過70%從傳統中草藥中提煉而成。坐擁海量傳統中醫藥知識和質量上乘的原產藥材,國內醫藥企業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毋庸置疑,基于傳統中醫藥的新藥研發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堅持保護與開發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的模式,可以捍衛民族文化根基,增強民族認同感,促進傳統知識向經濟利益的轉化,實現文化經濟雙豐收。
二、傳統中醫藥知識國際保護簡述
(一)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律保護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促進使用和保護人類智力作品的國際組織,是推動和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國際保護發展的專門機構。2000年,WIPO成立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確定了傳統知識保護的國際法律保護框架。2006年,WIPO鄭州研討會將傳統中醫藥知識列為其重點保護的對象之一。WIPO是國際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在推動傳統醫藥知識保護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正式成員,必須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中的規定。TRIPS協議要求各國在制定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時,要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實際上是把TRIPS協議作為國際市場的準入標準。中國是最重要的中醫藥生產國和消費國,協調傳統中醫藥保護立法與TRIPS等國際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與在全國范圍推進國際標準迫在眉睫。TRIPS協議條款還規定,只要具備新穎性、工業利用價值、能提供發明步驟等說明,專利可授予包括產品和方法在內的所有技術領域任何發明,這就為傳統中醫藥產品的專利注冊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時要認識到,TRIPS沒有為藥品專利權濫用問題提供解決方法,導致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只是一味的申請藥品專利而不實施專利,造成一些發展中國家在醫藥領域科技創新水平低。傳統中醫藥知識是唯一存續至今的世界四大醫藥體系,中國應當不遺余力將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納入TRIPS協議保護范疇,共同致力于實現TRIPS協議中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的來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約成果。3.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衛生組織(WHO)是聯合國(UN)內負責衛生事業的專門機構,作為傳統中醫藥知識最主要的保有國家,中國僅僅有《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以及《中醫藥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不難發現,我國對傳統中醫藥知識保護的立法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缺乏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約束力普遍較低,而《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主要是品種保護,不是權利保護。2002年,WHO出臺了首個傳統醫藥全球發展戰略———《2002-2005年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藥發展戰略》(以下簡稱《戰略》),首次確定了傳統醫藥的概念。當前形勢下,中國迫切需要根據《戰略》提出傳統中醫藥的保護目標,研究制訂中醫藥發展的國家戰略,積極推進中醫藥法的立法進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醫科學院中藥研究所、上海中醫藥大學等7個機構設立的傳統醫學合作中心,推動我國中醫藥標準成為國際標準。4.《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樣性保護協議,其主要貢獻是確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則。公約第15條規定,任何國家有權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資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獲得或開發遺傳資源,由此產生的商業利益必須采取資金補償、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公平合理的方式與遺傳資源的提供國進行分享。CBD開創的遺傳資源保護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則,中國可以將保護對象從遺傳資源擴展到傳統知識,既可以促進對傳統中醫藥知識的確認,也使我國中醫藥資源保護有據可循,對遏制“生物盜版”具有里程碑意義。綜上所述,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雖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護框架,但是尚未產生具有細致針對性和強大約束力的法文,不能為傳統醫藥知識利益提供及時保障。
(二)外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概述由于發達國家對傳統知識的商業化運作沒有遵循TRIPS等協議的知情同意、獲益分享原則,引起傳統知識保有國的強烈抗議和不滿,許多國家紛紛修改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土著和傳統社區的非正式創新納入保護范疇。筆者主要以泰國、印度為主要分析案例,闡述他國對傳統知識保護的先進經驗。1.泰國泰國是單獨立法的代表性國家。在保護傳統醫學方面,泰國頒布有最著名法案《傳統泰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此法規定:傳統醫藥處方分為三級(國家、私人和普通)。國家處方是滿足人類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價值的處方,經衛生部認定核準,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商業化生產;私人處方經由處方發明者、開發者或繼承人提請注冊,獲批后為處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權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一般處方為處于公知領域的藥方,可自由使用[3]。《傳統泰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對傳統醫藥處方進行細致分級予以差異化保護,同時兼顧國家、權利人和公眾三者的利益需求。對國家處方進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護力度過大而阻礙傳統醫藥實現經濟利益的轉化,賦予個人處方權利人一定年限的專有權,是專利制度和版權制度結合的有益嘗試,為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立法提供良好的國際借鑒。2.印度印度作為四大傳統醫藥體系發祥國之一,鑒于“姜黃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訓,其在國際社會上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保護的呼聲最高,在國內立法和保護實踐更是不遺余力。2002年頒布的《生物多樣性法案》和2004年頒布的《生物多樣性法細則》中規定,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是唯一負責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授權管理的機構,任何人要獲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識,必須事先征得管理機構的同意,同時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門規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條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區、邦和國家三個不同層次的注冊制度或特別法規的形式為傳統知識提供差異化保護[4]。保護實踐方面,印度創立生物多樣性調查和歸檔國家計劃,在多個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組織中開展,旨在對散落各地的民間配方、醫用植物、治療技術等傳統醫藥知識進行收集、歸檔。1999年印度國家科學普及局聯合印度藥品和療法系統部建立“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TDKL篩查百年以上科學文獻千余份,收錄古方250個、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種,以英、德、法、日等多國語言編譯,數據庫資料累計超過140000頁。此外,印度還建立了用于發明者注冊登記的“蜜蜂數據庫”(HoneyBeeDatabase)和較短保護期限的小型發明專利保護制度,促使印度傳統醫藥知識實現文化到經濟的轉化,印度傳統醫藥逐步走上產業化道路。3.其他國家日本傳統醫藥學起源于中國,傳統中醫藥理論傳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發展,以漢方藥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別重視漢方藥的基礎研究,嘗試用當代西醫的實驗室研究對中醫藥機制作出合理解釋。據統計,日本醫藥行業科技人員在全國同類占比中高達60%,政府每年劃撥1.72萬億日元作為基礎研究經費。在專利保護方面,日本企業制定“專利網”、“創造性仿制”、“海外拓展,專利先行”三大戰略,形成產研結合,開發與保護協同進行的良性循環。在過去30年里,美國人對西醫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著深刻了解,越來越多慢病、重癥患者要求賦予傳統醫藥學合法地位。2000年白宮成立補充和替代醫學政策委員會,將美國傳統整脊醫學、歐洲傳統順勢醫學、傳統中醫藥學、印度醫藥學一并納入補充/替代醫學范疇。中國醫藥產業存在嚴重的產、學、研脫節問題,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浪費和毀壞嚴重,研發層次較低,出口貿易以原材料為主。為了扭轉這種形勢,我國需要對現行模式進行調整,實行“以經濟驅動研發,以研發促進保護”的發展戰略。此外,國人作為傳統中醫藥知識發源地的土著居民,應當充分認識中醫藥的潛在價值,自覺學習并利用傳統醫藥,嘗試自下而上推動傳統中醫藥知識保護立法的新方式。
三、傳統中醫藥知識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專利保護一是因為傳統知識已處于公知領域,明顯無法歸屬于專利保護的專有知識,因此不符合專利要求具備的“新穎性”標準;二是傳統文化的本質不符合創造性標準,體現的是繼承性屬性;三是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難以確認,不具有知識產權的私權特征;四是專利制度保護有期限、有明確對象,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不符合專利保護制度的標準及對創新的激勵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續、傳承與發展的傳統醫藥知識不應被簡單視為公用知識,更不應以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標準來片面衡量,而應當另辟蹊徑,或者提供略有差異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目前,我國專利注冊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傳統中醫藥知識在傳統社區之中經過口頭傳播、書面記載、公開使用,已經構成了公共領域的知識。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許多傳統中醫藥知識的公知領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圍內,而傳統中醫藥知識正是在這樣的范圍內孕育、發展、完善。在現代科學研究當中,新誕生的知識和發明在實驗室等特定范圍內也處于“公知”狀態。因此,傳統中醫藥知識作為專利客體予以審查時,應該對新穎性重新做出界定。參照《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關于“商業新穎性”的規定,只要沒有相關創新在先專利和同質技術的書面公開,不應認為傳統中醫藥知識喪失了新穎性。作為知識產權對象的智力成果,其“創造性”可理解為該智力成果是獨立創造或設計的,即具有獨創性;或者理解為該智力成果相對于現有成果,還應有所突破、創新。從科學技術的角度用來分析傳統文化是否科學,應當從中醫藥活性物質和有效成分角度出發,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創新單,符合科學技術的邏輯性,這樣就可以將傳統中醫藥具備創造性特點,符合現有法律保護的機制。綜上所述,專利法應當對傳統中醫藥知識注冊專利采取特殊的保護策略,其專利主體理所應當是原住地集體,客體是一個系統、完整的傳統中醫藥知識群。具體來說,專利注冊可以參考以下方法:1.從單方中開發新藥,也即從我國古籍記載的單方或單味中藥中提取有效成分;2.應用傳統的有效名方開發復方制劑,通過分析研究傳統中藥復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藝研制新型制劑;3.通過改良劑型和變更給藥途徑的方式來開發新藥;4.在科研實驗成果中開發新的中藥制劑。
(二)商標保護著名中藥老字號如“同仁堂”、“潘高壽”、“達仁堂”、“陳李濟”、“桐君閣”等,是傳統中醫藥的無形資產。但是就全國而言,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經營意識淡薄,甚至存在中藥商標與通用名混用的問題。《商標法》(2013)第十一條規定,商標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標識主要原料、商品質量、功能、重量、數量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國內許多企業或產品商標設計水平低,不具備所要求的顯著性。因此,我國藥品商標的注冊量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僅占我國注冊商標總量的2.5%,知名商標更是屈指可數。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對道地藥材保護的認識,相關利益遭遇東亞和東南亞國家侵犯,如韓國將高麗參作為國家的特殊產品實行國家專賣,而事實上許多高麗參原產地來自中國東北。鑒于《藥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藥材、中藥飲片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中藥產品的命名對重要的成分和療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國的中藥僅通用名要求以規范的商品名稱標識成分、功能,這無疑是中藥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藥材是我國具有戰略地位的優勢資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長白山人參、寧夏枸杞子、冬蟲夏草、藏紅花等,采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來識別商品的原產地,是被各國廣泛采納的經濟有效的保護手段。1995年,我國已將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用于地理標志保護,盡早把更多質地優良的道地藥材列入地理標志的保護范疇,加強質量控制促進成產集約化,勢將助力優質藥材打造品牌,占領市場,獲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權保護在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呈現的不同表達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體內容。在中醫藥領域,著作權法主要用于保護醫藥著作、論文、口述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說明書、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但由于現有的醫學專著進入共有領域,加之許多中醫藥企業缺少著作權保護意識,保護效果不佳。盡管著作權法在傳統中醫藥領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藝等具體內容,保護力度不如專利、商業秘密等保護方式,卻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從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特點出發,可以維護醫藥專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統性;其次,從著作權保護的功能出發,可以有效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擴大知識傳播的廣度;第三,采用著作權法保護傳統中醫藥知識可以樹立傳統中醫藥文化的國際聲望,為傳統中醫藥文化和產品走向國際化奠定思想基礎。傳統中醫藥知識涵蓋民族醫藥、古方典籍、藥物資源等,體系龐大繁雜,對其按照國際專利分類標準進行整理,建立中醫藥知識名錄或數據庫,確保行政和司法機構能夠全面高效地進行檢索。數據庫要求對所有國家、地區和機構具有可及性,提供關鍵詞檢索、高級檢索、交叉參考文獻等友好界面、鏈接和全文獲取,以確保權利授予機構最大限度地識別在先技術。標準化數據庫的建立可在對傳統中醫藥知識權利主體明確的基礎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機制,一定程度上規避知識產權利益爭端,降低對處于公知領域的傳統中醫藥知識或相關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維護權利主體的尊嚴和經濟利益[6]。
(四)商業秘密保護與專利制度的公開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業秘密不要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嚴苛的審查標準。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通過限制信息的流動來防止個體利益流失,因此賦予權利人更多自主選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數據顯示,國內120家中成藥重點企業生產的401種中成藥中有61.8%被采取商業秘密的方式予以保護,其保護條件已趨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其保護規定散落在諸多法律條文中,故而存在許多適用障礙和局限性。盡管如此,相較于注冊專利,商業秘密制度具有對技術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時,沒有繁瑣的行政審批手續,只要保護主題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并為當事人采取作為現代知識產權體系中的工業產權,因此商業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傳統中醫藥知識(如制配工藝)的保護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協議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界定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較于我國規定的“經營者”更加科學合理,修改現行法律予以擴展保護主體勢在必行。此外,為了能夠實現傳統中醫藥知識商業秘密保護,還必須厘清現有立法對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的混用,建立專門制度與協作機制相整合的保護體系,協調信息保密與信息公開,采取公法保護與私法保護相結合的保護途徑[8]。
(五)構建地區性保護屏障20世紀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國率先提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主張,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對抗對本土傳統知識成果的不當利用。2000年,發展中國家的安第斯組織聯合簽署的《知識產權共同規范》中,要求該組織會員國在國內立法中對傳統醫藥知識予以保護。在傳統醫藥知識面臨屢遭侵犯而又缺乏強有力的國際法律救援的情況下,許多發展中國家開始聯合起來制定保護規則,共同構建地區性保護屏障。伴隨綜合國力的不斷攀升,中國在上海經濟合作組織(SCO)、亞洲太平洋經濟組織(APEC)、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等國際組織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國義務的同時,應當適時把傳統醫藥知識保護提升到國際層面,積極主導傳統醫藥知識地區性保護屏障的構建。東盟傳統醫藥高峰論壇已成功舉辦兩屆,旨在“弘揚中醫藥文化,發展中醫藥產業,壯大南方藥都”,與東南亞國家共同探討傳統醫藥服務和貿易模式創新以及傳統醫藥的品牌建設。成員國共同簽署發表《中國———東盟國家傳統醫藥南寧宣言》,承諾堅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優勢互補、循序漸進、互利共贏”的原則,在傳統醫藥貿易和知識保護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醫藥高峰論壇是行業性的會議,并不直接參與國際法律、規則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對行業現狀和未來趨勢具有很強的洞察力。會議宜形成正式會議記錄、醫藥行業發展年鑒等成果,由與會國家共同呈請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機構,表達加快傳統醫藥知識國際保護體系構建的愿望。
參考文獻
[1]胡真,王華.中醫藥文化的內涵與外延[J].中醫雜志,2013,54(3):192-194.
[2]宋曉亭.國際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的興起及發展趨勢[N].上海中醫藥大學學報,2007,21(4):69-72.
[3]張華敏,徐慧,唐丹麗.從泰國傳統醫藥立法探討我國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方法[J].國際中醫中藥雜志,2009,31(3):215-222.
[4]梅智勝,肖詩鷹,黃璐琦,劉銅華.印度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的立法和實踐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國際中醫中藥雜志,2007,29(2):80-83.
[5]張冬,馬超.傳統文化專利保護的合法性問題[J].河北法學,2013,31(4):32-38.
[6]李一丁.傳統中醫藥知識共享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實證分析[J].科技與法律,2013,101(1):7-12.
[7]王艷翚,宋曉亭.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模式研究[J].時代法學,2014,12(3):11-16.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2006年印發了《中醫藥標準化發展規劃(2006-2010年)》,全面啟動了中醫藥標準化工作,計劃到2010年制定出500項中醫藥標準。這確實是關系到中醫藥行業發展的一件大事。但是,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標準已經與知識產權產生了密切的關系,發達國家正通過“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利用其技術和資金方面的優勢,削弱發展中國家的優勢產品和服務,以保證其在國際貿易中能獲得最大利益。因而,我國在中醫藥標準化建設過程中,必須要主動地結合中醫藥國際化、現代化的發展問題,有意識地學會將知識產權融入到標準的制定中去。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中醫藥領域知識產權的原始積累已初步完成,但單憑現有的中醫藥知識產權和中醫藥標準,還難以滿足我國中醫藥事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不能應對國內外形勢對中醫藥產業的影響。因此,迫切需要一種新的形式,即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模式來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我國在中醫藥標準的制(修)訂中,如何將中醫藥知識產權轉化為中醫藥標準,如何根據我國國情和中醫藥自身特點及發展狀況,來建立中醫藥知識產權與中醫藥標準的轉化機制、轉化評價指標體系等,應當是我們當前必須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1 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是一個國家和行業發展的戰略選擇之一
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帶動著全球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市場的競爭也愈趨激烈。僅依靠知識產權的壟斷性或者標準的公用性,已不能滿足企業競爭與發展的需要。專利技術的大量涌現和產業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標準只是普通技術規范的范圍,使得知識產權不但得以進入標準的內容之中,而且還能夠借助標準的平臺尋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識產權的排它性和標準的統一性,讓知識產權借助標準的特殊地位來強化一個國家、一個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上無可爭議的事實和趨勢,也是中醫藥行業在制定標準中的不可忽視的一個現實問題。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世界上兩個最大的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中明確表示,允許專利技術加入到標準技術中。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和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也同樣如此。這使得知識產權與標準的結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據[1]。中醫藥行業在其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有意識納入知識產權成分既是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歷史推動的結果。
2 現行技術標準阻礙我國中醫藥國際化的進程
據商務部的調查顯示,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每年造成損失約170億美元。在中醫藥方面,由于國際上還沒有中醫藥方面的公認標準,西方發達國家從本國利益出發,利用其技術和資金上的優勢,單方面用自己的標準(主要是西醫西藥的標準)來衡量要求中醫藥,因而,近年來不斷出現重金屬含量、農藥殘留、有效成分、包裝、說明書和有毒中藥等標準問題,我國中醫藥國際化進程受到他國設立標準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藥生產企業和研究單位,以及日本、韓國等漢方藥生產企業,都在積極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術含量的國際植物藥或漢方藥質量標準,并引導消費者接受他們的標準,為他們的標準國際化、技術許可化作準備。而我國在道地藥材、中醫服務、中成藥制劑等現有標準中技術成分不高、不含知識產權的成分或其技術含量沒有被知識產權制度所確權,難以應對國際上對草藥市場標準的變化,難以推動和保障中醫藥的國際化進程。
3 我國已具備制(修)訂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中醫藥標準基礎條件
中醫藥是我國優秀的文化資源、重要的衛生資源、優勢的科技資源、有潛力的經濟資源,是最易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領域之一。隨著人類社會回歸自然意識的興起,中醫藥已經被世界許多國家的人們所接受,同時,國際上對中醫藥的標準建立也期盼由我國來主導。我國多年的標準實踐使得我國在制定中醫藥國際標準上占據特殊優勢。
我國實行知識產權制度20多年來,已基本完成了中醫藥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原始積累,與中醫藥有關的專利以每年30%的速度遞增。截至2006年底,我國申請的中藥專利總數已達到31435件;在中國注冊的商標中明確標注使用在中藥上的有62531條(包括馳名商標84條),其中有一部分為醫療服務類商標;中醫藥的科研隊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強;我國已完成了中醫藥標準化戰略、中醫藥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備了制(修)訂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中醫藥標準體系的基礎條件。
4 我國必須將知識產權納入到中醫藥標準戰略中來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醫藥的推廣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形象和標識,并對標準認證進行統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國內外對中醫藥形象和標識的使用處于沒有法定監管依據的局面。對現行各級標準文件的記載以及格式,對一些與標準有關的中醫特有標記符號等,都沒有按知識產權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沒有將專利技術納入到中醫藥標準的制(修)訂中去。
目前,我國已經確定了中醫藥標準化發展的目的、規劃和進程,也基本完成了中醫藥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則與基礎措施也已確定,其中適時地提出了中醫藥標準與知識產權相結合的戰略思想。中醫藥界在制(修)訂標準中一定要與知識產權界密切結合,積極探索一條中醫藥標準與知識產權之間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的戰略道路,將已經形成的中醫藥知識產權進行有效擴散,并有目的地創造可用于標準方面的技術性知識產權,從而使中醫藥的潛在優勢轉化為我國企業的現實生產力,保持我國在中醫藥上的優勢地位。
5 在知識產權向中醫藥標準滲透時須充分尊重中醫藥自身創新規律中醫藥領域的技術標準與西方國家的醫學(乃至國外傳統醫藥)技術標準有著本質的區別。無論是中醫藥的標準還是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乃至兩者的結合,其目的都是為了中醫藥完整保存和可持續發展。研究中醫藥標準化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問題,一定要體現中醫藥的本色,堅持中醫藥事業可持續發展原則,充分尊重中醫藥自身的創新規律,不但需要具備專業性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中醫藥知識,而且也需要掌握標準化制(修)訂過程中的一般性原則和規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須有利于中醫藥自身的發展、有利于中醫藥企業增強自主競爭力、有利于制定的標準成為國際上的通行規則。
在中醫藥標準制(修)訂中介入知識產權成分,不但要考慮把最先進的專利技術納入到中醫藥標準中的前瞻性,而且要運用商標或地理標志制度來形成中醫藥標準的可執行性,還要防止其他國家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搶占中醫藥標準的制定權,實現中醫藥標準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平衡。
雖然在國際上知識產權的壟斷性危及標準的普及和實施,ISO、IEC、國際電信聯盟(ITU)已經注意到,提高國際標準的效率和質量必須解決標準與其中的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之間的關系。2005年5月23日,中國也向世界貿易組織“技術貿易壁壘協定”委員會(TBT委員會)遞交了“標準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提案。但在國際上還沒有相應措施制定之前,我國在中醫藥標準建立與知識產權的工作中應當首先做好以下兩件事:①建立中醫藥知識產權與中醫藥標準間的轉化機制及其可行性評價指標,為創立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醫藥標準體系提供技術支持。包括中醫藥知識產權與中醫藥標準間的轉化方式、技術篩選確立的標準和條件;評價考核原則與評價方法;促進中醫藥領域創造技術性知識產權的原則與確定、篩選方法;中醫藥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的示范模式等。②探索我國中醫藥標準制(修)訂中的知識產權戰略思路與基本策略,為中醫藥標準與知識產權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協調發展作出政策上的把握。包括中醫藥標準制(修)訂中的知識產權戰略思想、戰略政策和具體的方法、路徑以及如何構建中醫藥領域技術性知識產權的形成與轉化機制等。
[關鍵詞]知識服務數據 中醫藥
[分類號]G350.7
知識服務是以信息知識的搜尋、組織、分析、重組為基礎,根據用戶的具體問題和個性化環境,直接融入用戶解決問題的過程,能夠提供有效支持知識應用和知識創新的服務。聯合國開發計劃署(The United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將其簡練歸納為“基于全球先進知識上的建議、專長、經驗和試驗方法等,幫助咨詢用戶獲得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20世紀90年代末知識服務的概念被引入國內,引發了國內對知識服務的研究熱潮,但迄今為止,國內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成熟的知識服務。
中醫藥圖書館屬于專業圖書館,建立在研究院所的中醫藥圖書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信息所與圖書館“館所合一”的圖書情報機構,主要服務于科研機構的高素質研究人員及已具備相當專業基礎的研究生。他們從網上獲取信息資源的能力非常強,特別在本專業領域內,獲取電子資源的能力甚至不亞于專業圖書館人員,因而很少會到館使用閱覽室或電子閱覽室。因此,中醫藥“館所合一”的專業圖書館,其知識服務主要體現在知識平臺的構建與服務以及相關標準研制等工作上,而基于數據的知識服務則是我們目前主要的研究領域。
1數據知識服務
1.1數據知識服務的基礎
知識服務是根據用戶的具體問題,對數據進行檢索、篩選、清洗、處理,最終提供給用戶其所需結果的過程,因而在知識服務的發展初期,數據的收集和處理是最基礎的手段。針對這一需求,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藥信息研究所聯合全國37家中醫藥及相關學科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已經建成國內規模最大的中醫藥專業數據庫群,涉及中醫、中藥、針灸、古籍、民族醫藥等各個領域,包括中藥化學實驗數據庫、中藥藥理實驗數據庫、臨床疾病數據庫、臨床個案數據庫、針灸臨床醫案數據庫等。其特色是構建了基于文獻拆分的結構型數據庫群,使文獻數據的挖掘成為可能,為基于數據的知識服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目前這些數據庫已經經過了整合、規范和在互聯網上共享,并提供大量的關聯檢索結果。
由此可見,基于數據的中醫藥知識服務,主要資源是文獻數據,主要模式是結構型數據庫,現階段的研究重心應該轉移到如何利用結構型文獻數據進行知識服務上來,
1.2數據服務
數據服務是最初級的數據利用手段,即將已有的數據直接提供給用戶,由用戶根據自身需要,對數據進行有目的的檢索和篩選,從中選取自己需要的數據資料,然后根據研究目的對數據進行再加工,并最終獲取自己所需的知識。這也可以看作是知識服務的雛形。
這一方法要求用戶本身有極高的專業素養,同時具備一定的情報學和信息學基礎。首先,用戶需要明確自己的需求,并對研究目標進行精準定位;其次需要用戶懂得數據清洗與數據拆分,使加工后的數據符合自身需求;最后還需要用戶具有數據處理能力,以便知識發現與知識創新。該服務模式對數據的利用率極低,用戶必須對數據進行全面檢索,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其他用戶即使需求相同也必須重復這一系列步驟。這種數據服務模式,對用戶要求高、步驟繁雜、數據利用率低,只是知識服務的一種初級探索。
1.3數據知識服務
數據知識服務是較高級別的數據利用手段,即由數據擁有者根據用戶需求對大量數據進行有目的的篩選,再將結果提供給用戶的服務模式。這一模式又可分為有方向性的定制知識服務和無方向性的擴展知識服務。
1.3.1 定制知識服務定制知識服務是根據用戶需求,以用戶欲解決的問題為目標,不僅為用戶檢索并提供數據,更要根據相關知識對提供的數據進行篩選、清洗、拆分、重組,構建相應的結構型數據庫,提供適當的算法與工具,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這一服務模式非常重視用戶需求分析,比起提供用戶需要的數據,它更加關注通過服務解決用戶實際問題。因而,定制知識服務不僅要充分解讀用戶提出的問題,更重要的工作是協助用戶構建恰當的問題。在進行研究設計時提出的問題是否恰當,關系著研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并決定著解決問題的方向和解決方案的制定。選題過于寬泛,則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結果沒有針對性;選題過于細化,則可獲取數據資源太少,造成研究結果偏差、缺乏應用推廣價值。因此,作為知識服務者,應該參與到用戶提出問題、尋求答案、解決問題的全過程中去。
以中藥新藥研發為例:筆者所在研究所(以下簡稱“我們”)在為中藥新藥研發單位提供基于數據的定制知識服務時,反復與用戶討論,明確其需求;然后根據需求,設計數據庫結構,選取適當的數據處理方法及工具,基于中藥單味藥、中藥藥理、中藥化學、中藥方劑、中醫疾病等數據庫,篩選數據,進行數據清洗,建立具有西醫疾病、西醫病理、中醫證候、中醫方劑、中藥飲片、中藥藥理、中藥化學成分等數據元的結構型數據庫,形成數據挖掘平臺,獲得初步結果;再與用戶及相關專家討論,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數據及工具的調整,最終獲得用戶所需的新藥處方,實現知識發現與知識創新。
1.3.2擴展知識服務擴展知識服務針對無具體問題,以學習知識、拓展知識面為目的的用戶,針對用戶意欲拓展的知識領域提供較為科學的研究方向和相關數據資料。
關鍵詞: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一、中醫藥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
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gwyOO.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縱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2、強化中醫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業保密規劃,訂立商業秘密的保密范圍及企業內部對文件、資料、數據、配方的管理辦法。其次,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約束員工。再次,要加強某些特殊領域的管理工作,對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關鍵部門人員更應有嚴格的措施。
【關鍵詞】 中醫藥; 知識服務; 知識推薦; 移動互聯網; 移動設備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TCM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Via Mobile Internet/ YU Tong, MAO Yu-xin, GAO Hong-jie,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5,12(36):115-118
【Abstract】 A core problem of knowledge service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domain is as follows: in the face of massive knowledge resources, how to automatically find out which ones a user may be interested in so as to realize active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Mobile Internet, with its popularity, convenience, and ability to coll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vides an ideal platform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and background of personalized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analyzed the current status of TCM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via mobile Internet, and proposed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earch thought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service;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Mobile internet; Mobile device
First-author’s address: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36.038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數千年來,歷代醫家在醫療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創立了兼具理論深度和民族特色的中醫藥知識體系,為中華民放的繁衍昌盛作出了杰出的貢獻。隨著我國社會從溫飽到小康的轉型,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開始更加重視生活品質,追求延年益壽,因此對中醫養生保健知識產生了日益強烈的興趣。
近年來,中醫藥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建設了大量的文獻庫和數據庫,形成了相對完整的中醫藥科學數據體系[1] 。這些數字化資源中,蘊含著豐富的中醫藥知識。如何將這些知識資源與人民群眾分享,使普通人從中受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基于互聯網的中醫藥知識服務系統能夠整合中醫臨床知識、中醫藥理論知識、中藥方劑知識和中醫疾病知識等中醫藥知識資源,面向網絡用戶提供中醫知識或其他的數字化服務,是在人民群眾中普及中醫藥知識的一種有效手段[2] 。
中醫藥知識服務系統一般都實現了知識檢索功能,能幫助用戶從海量的中醫藥文獻和知識資源中迅速找到有關知識[3] 。但知識檢索這種服務方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為檢出所需的知識,用戶必須能夠輸入正確的檢索詞。這就要求用戶已關注相關主題,并能用正確的醫學術語將其表述出來。這對于醫學專業人員可能并非難事,但對于普通人往往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普通人很可能忽視了一些與自身健康有關的知識主題,甚至不清楚在網絡上存在哪些有用的知識檢索服務,因此無法充分獲取在知識庫中已經存在的知識。
為了彌補知識檢索的局限性,可根據用戶的特點向其進行主動的知識推送。不同用戶對中醫藥知識的需求不盡相同,但人們往往對與自身體質和健康狀況相關的中醫藥知識更感興趣。若能根據用戶的特點和偏好,向其提供個性化的知識推薦服務,則可更好地滿足用戶的需要。在下文中,將介紹個性化知識推薦的概念、背景和技術,闡述基于移動互聯網的中醫知識推薦服務的現狀,提出存在的問題和研究思路。
1 個性化中醫知識推薦
個性化知識推薦,是指根據用戶的特點和偏好,向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知識服務。以中醫為例,系統可根據用戶的中醫體質類型,向其推薦與該體質相關的知識;若用戶患有某種疾病,則系統可優先提供該疾病的相關知識。為實現個性化知識推薦服務,需要搜集用戶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可由用戶填寫或設定,也可由用戶使用行為推定。例如,用戶可通過表單填寫(或勾選)其所感興趣的疾病;又如,用戶輸入的檢索詞,可反映出其所關心的主題。系統會為每個注冊用戶構建“用戶模型”,用于描述用戶的特點和偏好,判斷用戶的需求。
當用戶訪問系統時,系統會根據該用戶的模型以及系統自身的推薦邏輯,確定針對該用戶的知識推薦內容。例如,若系統測出用戶屬于氣虛質,則會基于知識庫向用戶推薦氣虛質適宜的飲食(如當季水果等)。個性化知識推薦方法是知識服務系統中的一項核心技術,它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1 可定制性 知識服務根據用戶的設定來實現。系統采取“量體裁衣”的策略,向用戶提供和推薦具有針對性和相關性的知識,以滿足用戶的需求。
1.2 主動性 系統不僅被動地響應用戶的知識請求,而且會“猜測”用戶需要什么,并采用推薦、提醒、個性化知識展示界面等方式主動提供知識服務。
1.3 差異化 系統面向各類用戶提供差異化的知識內容,滿足用戶的不同需求。用戶會因自身特點和需求不同,得到不同的用戶體驗。
個性化知識推薦方法能進一步簡化用戶利用中醫知識的方式和途徑,降低中醫知識普及的門檻,促進中醫知識的共享和傳播。
2 推薦系統技術概述
個性化知識推薦服務的后臺需要推薦系統(亦稱推薦引擎或推薦平臺等,Recommender System)的支持。推薦系統能推測用戶對某一信息條目的偏好程度,從大量信息中過濾出用戶想要的信息[4] 。近年來,推薦系統在電子書店、視頻網站以及搜索引擎等各種網絡信息系統中得到了極為廣泛的應用,成為一項功能強大、價值巨大的信息服務。
推薦系統的核心是其所使用的推薦方法(或稱推薦算法)。目前,推薦方法主要包括“協同過濾”(Collaborative Filtering)和“基于內容的過濾”(Content-based filtering)兩大類[5] 。協同過濾方法是根據某個用戶的行為(對事物的購買、選擇或評價等)以及其他用戶的類似行為建立模型,再使用該模型預測該用戶可能感興趣的事物[6] 。基于內容的過濾方法是根據事物的特征判斷事物之間的相似性,從而向用戶推薦更多類似的事物[7] 。
很多其他的人工智能方法也可被應用于推薦系統。例如,主題模型(Topic Model)是能夠從大量離散數據集中挖掘出隱含的主題結構的一類統計模型[8] 。這里的“主題”是指由一些語義相關的特征構成的、用來描述一個話題的抽象概念。利用主題模型可以識別一份文檔所表達的主題,從而將該文檔推薦給對相關主題感興趣的用戶。又如,社會網絡分析 通過網絡模型體現一類人群中個體之間的多層次交互關系。通過社會網絡分析,可以發現人與人之間的愛好、生活習慣等相似關系,以此為基礎對用戶做相應的個性化推薦[9]。再如,利用關聯規則挖掘(Association Rule Mining)算法,可從海量數據中發現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然后據此進行相應的推薦[10] 。關聯規則是形如XY的蘊涵式,具有一定的支持度和信任度。基于關聯規則的推薦是以關聯規則為基礎,若用戶特征滿足規則頭,則將規則體的內容作為推薦對象推薦給用戶。
上述推薦方法都是基于統計的,試圖從海量數據中挖掘用戶的偏好和需求。“基于知識的推薦系統”(knowledge based recommenders)與這些方法不同,它不是基于海量數據分析的結果進行推薦的,而是基于事物分類、用戶偏好、推薦原則等方面的顯性知識的一種推理技術[11] 。基于知識的推薦方法因它們所用的“效用知識”(Functional Knowledge)的不同而有明顯區別。效用知識是一種關于一個事物如何滿足某一特定用戶的知識,因此能解釋需要和推薦的關系。效用知識可以是任何能支持推理的知識結構,它可以是用戶已經規范化的查詢,也可以是一個更詳細的用戶需要的表達式。此類方法可以在“協同過濾”和“基于內容的過濾”等方法不適用的領域發揮作用。其優點是不依賴于大量的數據積累,因此容易啟動;其缺點是在定義推薦所需知識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知識獲取瓶頸。
既然推薦系統已被成功應用于商業領域的商品關聯推薦,它也就可能被用于中醫知識的個性化推薦。可綜合利用上述方法,研制面向中醫藥領域的個性化知識推薦系統,使之能夠利用用戶個人健康信息、人際網絡信息和健康公共信息,向用戶提供有用的知識和有效的建議,幫助用戶決定應該進行什么有益的飲食規劃、生活活動或疾病治療規劃,達到疾病防治和提高生活質量的效果。一個面向中醫知識的個性化推薦系統將能夠實時利用采集到的數據做出主動推薦,提高用戶的疾病防治能力及其對中醫知識的信賴度。
3 移動互聯網和中醫知識推薦
近年來,智能手機等移動設備迅速普及,移動互聯網取得迅猛發展[12] 。移動互聯網因其普及性、便捷性以及強大的個人信息采集和自動感知能力,為個性化知識推薦提供了理想的平臺。首先,智能終端為用戶個人健康信息的采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可通過規范化的問卷、量表采集用戶個人健康數據并判斷其健康狀況。例如,可以基于中華中醫藥學會的《中醫體質分類與判定》等標準,為用戶提供“中醫體質測試”服務;系統會列出一組與用戶近期的體驗和感覺相關的問題,根據用戶的答案判斷出用戶的中醫體質類型。其次,基于智能終端的傳感系統自動采集時間、地域、天氣等用戶相關數據,這種用戶情境感知能力能進一步提升推薦系統的精準性。例如,通過GPS系統,可感知用戶的地理位置,據此推薦當地的美食,而無需推薦在當地不存在的食材及相關食譜。最后,智能終端為個性化中醫知識推薦提供了移動應用程序、萬維網、短信、微信等多種實現途徑。
在中醫藥領域,已出現了過日子、中醫養生、健康養生寶典、365健康養生、中華養生、中醫美容保健、養生美顏聽書等一系列面向社會大眾提供知識服務的移動APP。許多產品會收集用戶行為信息和健康數據,據此向用戶提供知識推薦等個性化服務。例如,“過日子”會提請用戶進行注冊并填寫個人健康信息,并根據用戶“中醫體質測試”的結果判斷用戶的中醫體質,進而針對用戶的體質類型提供個性化的知識推薦服務;“中華養生”以中醫理論為依據,實現了養生提醒功能,適時推薦運動、食療、調神等方面的養生知識,督促用戶從事養生保健活動;“中醫養生鐘(普及版)”根據時辰(時間)與臟器經絡的對應關系為用戶提供養生提醒服務;“體質養生(食療)系統”根據用戶“中醫體質測試”的結果提供個性化知識推薦,幫助用戶在選擇食物時能根據自身體質去分析營養價值,而不僅根據喜好[13] 。上述產品有助于用戶獲得日常健康維護、疾病預防和生活指導等方面的中醫知識,指導并督促用戶從事養生保健活動,以達到增強體質、預防疾病、頤養生命之目的。
4 存在的問題和研究思路
上述產品已初步實現了個性化中醫知識推薦功能,但尚有改進空間。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知識權威性和用戶信任度較低[14] 。中醫學術界多年來開展了大量的中醫藥信息化工作,組織全國一流專家進行數據庫加工,建設了大量的中醫藥數據庫[1] 。通過建立嚴格數據質量評價標準以及數據審校機制,保證了數據質量[15] 。這些數據庫具有領域權威性,知識可信度高,為中醫知識推薦服務提供了優質資源。需要研究如何對這些知識資源進行有效組織,并與用戶對中醫知識需求建立關聯,使這些知識資源能更有效地支持推薦服務。
另外,上述產品的推薦機制的合理性尚未得到專家的論證,在推薦技術和方法方面尚有進一步研發和改進的空間。可根據個體化健康狀態,以實時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研究智能健康信息推薦技術,開發個性化中醫知識推薦系統,即時提供滿足百姓日常健康維護、疾病預防和生活指導方面的中醫知識。其中涉及3項主要的研究內容。
4.1 用戶個人健康信息模型的研究與設計 為實現個性化的知識推薦,首先需要設計符合移動互聯網技術特點且具有中醫特色的用戶個人健康信息模型。需要對基于移動互聯網的用戶個體數據采集手段進行調研,分析現有的個人健康數據的內容、質量和利用價值,對用戶的個體特征進行系統梳理和量化建模,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領域相關的用戶特征模型。
4.2 個性化中醫知識推薦算法研究與實現 首先,可通過文獻調研、專家咨詢、用戶訪談等方法,整理個性化中醫藥知識推薦的案例,明確知識推薦策略。進而,可采用知識表示技術,構建一個面向中醫知識推薦的規則庫,將推薦策略表達為形式化的知識推薦規則,從而建立個人健康信息模型與中醫藥知識資源之間的關聯關系,實現基于規則的中醫知識推薦。最后,可采用“基于知識的推薦”與“協同過濾”相結合的混合型推薦機制,研究和實現專門針對中醫知識的個性化推薦算法。
4.3 中醫知識主動推送網絡服務的研究與實現 在研究和實現推薦算法的基礎之上,需要進一步對該算法進行網絡化封裝,在萬維網(Web)服務器端實現和部署知識推薦的網絡服務(Web Service),使得移動客戶端和其他信息系統都能動態調用知識推薦算法。該服務能夠直接根據用戶特征向移動客戶端推送中醫知識,從而實現基于移動互聯網的個性化知識推薦。
5 小結
知識推薦與知識檢索是知識服務的兩種基本方式:知識推薦屬于系統主動推送,知識檢索屬于用戶主動提取。這兩種方式相輔相成,相互融合,可以形成相對完整的中醫知識服務技術方案,進一步提升知識服務系統的用戶友好性和針對性。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以及智能終端的迅速普及,使具有用戶情境感知能力的個性化推薦系統成為可能。“過日子”等移動應用產品已初步實現了個性化中醫知識推薦功能,可根據用戶的個人健康信息(如性別、年齡、體質、疾病等)以及時節、地域等環境信息,進行個性化的中醫知識推薦,使用戶可以隨時隨地獲得針對自己和家人的養生知識和健康提示。需要基于中醫藥領域現有的優質數據資源,采用移動互聯網技術,設計用戶個人健康信息模型,研制權威的中醫知識庫以及智能化的中醫知識推薦技術,實現中醫知識主動推送網絡服務,幫助普通百姓獲得精準的個性化中醫知識服務,從而提高用戶的疾病防治能力以及對中醫知識的信賴度。
參考文獻
[1] 崔蒙,尹愛寧,范為宇,等.中醫藥科學數據建設研究進展[J].中國中醫藥信息雜志,2006,13(11):104-105.
[2] 高博, 崔蒙, 楊碩,等. 基于數據的中醫藥知識服務研究[J]. 圖書情報工作, 2012, 56(9): 5-9.
[3] 于彤, 蘇大明, 尹仁芳, 等. 中醫藥知識服務平臺構建研究[J]. 中國醫學創新, 2014, 11(15):120-123.
[4] Francesco Ricci, Lior Rokach, Bracha Shapira. Introduction to recommender systems [M]. Handbook, Recommender Systems Handbook, Springer, 2011:1-35.
[5] Hosein Jafarkarimi, Alex Tze Hiang Sim, Robab Saadatdoost. A Na?ve Recommendation Model for Large Database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 Technology, 2012, 2(3):216-219.
[6] Prem Melville, Vikas Sindhwani. Recommender systems [M]. Encyclopedia of Machine Learning, 2010.
[7] Mooney R J, Roy L. Content-based book recommendation using learning for text categorization [C]. In Workshop Recom. Sys.: Algo. and Evaluation, 1999.
[8] David M Blei. Introduction to probabilistic topic models [J]. Comm. ACM, 2012, 55(4): 77-84.
[9] John P Scott. Social network analysis:a handbook (2nd edition)[M]. Thousand Oaks, CA: Sage Publications, 2000.
[10] Hipp J, Güntzer U, Nakhaeizadeh G. Algorithms for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 a general survey and comparison [J]. ACM SIGKDD Explorations Newsletter, 2000, 52(2): 58.
[11] Burke R. Knowledge-based recommender systems [J]. Encyclopedia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2000, 69(32):180-200.
[12] 羅軍舟,吳文甲,楊明,等. 移動互聯網:終端、網絡與服務[J]. 計算機學報,2011,34(11):2029-2051.
[13] 胡奧杰. 基于android的體質養生系統的開發[J]. 電子世界,2014,20(7):112-113.
[14] 朱毓梅. 中醫藥信息需求的調查分析[J]. 國際中醫中藥雜志,2014,36(9):83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