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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二條為規范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浙政辦發〔20*〕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級管理的原則。
縣道養管實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鄉鎮(街道)配合的體制;鄉道、村道養管實行以鄉鎮(街道)為主、村級盡責的體制。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及年度養護目標;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報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管理、調配市級養護資金,積極向上爭取養護資金,對養護與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四)監督、檢查、指導鄉鎮(街道)公路管理機構執行年度計劃,組織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與管理;提供技術交流、專業技術培訓與技術指導,推廣先進管理養護技術與經驗;組織實施對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質量的檢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六)組織實施縣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七)定期全市農村公路動態信息。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落實養護管理經費,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二)建立和健全養護與管理責任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三)組織實施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積極開展文明公路創建工作;
(七)做好農村公路愛路護路宣傳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籌措日常養護與管理經費;
(二)制定村民護路公約;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監督;
市交警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車安全,指導鄉鎮(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勞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設置公路管理機構、核定人員編制;
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批臨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時,應按照本辦法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與公路的距離;
市林業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綠化技術指導和行道樹木砍伐審批工作;
市水利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含橋梁)規定的禁止范圍內非法取砂、取水的監管工作;
市監察、發改、審計、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九條農村公路應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市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及時上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應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作業單位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有條件的由鄉鎮(街道)統一管理養護,也可由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專業化養護、委托養護、個人分段承包養護、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及企業領養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縣道、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與養護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鄉道、村道的養護合同,應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市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應結合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個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二)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穿著安全標志服,山區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戴安全帽;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養護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參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范圍。
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堅持公路管理機構專業管理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公路管理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農村公路中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員會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保護路產路權,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農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開口的設置。確需設置的,應符合保障暢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由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鄉道、村道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交通標志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省市補助,鄉村自籌”的原則,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一)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安排的養護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鄉鎮(街道)財政按規定籌措的養護配套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落實的養護資金;
(五)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
(六)其它資金。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補助、自籌配套標準:
(一)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縣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鄉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鄉鎮(街道)自籌配套:鄉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條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應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二十九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養護與管理考核結果按季下撥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鄉鎮(街道)村配套資金由公路所在的鄉鎮(街道)負責籌措,并按季劃入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帳。
第三十條縣道大中修及水毀工程資金根據年度計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鄉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鄉道、村道水毀工程修復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和交通部門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養護工程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關鍵詞:公路交通;養護維修;瀝青路面;路面養護;管理策略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U412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05-011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390
1 瀝青路面養護面臨的問題
1.1 “重建輕養”思想嚴重
隨著公路的飛躍發展,公路的建設速度也在提升。然而,人們只注重了其建設的數量、規模,卻忽略了對已建的公路的養護工作,導致了很多公路因缺乏及時的護理而出現嚴重的損害,影響了道路交通的運輸。“重建輕養”日益惡化,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即科技進步重視不夠和養護資金投入不足。近幾年,車流量不斷在增加,瀝青路面所承受的載荷隨之加重,這給公路的養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國家對公路投入的資金大都用于其建設上去了,使得其養護經費嚴重缺乏,而解決問題的相關制度卻還未出臺,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面臨的壓力重重疊加。加之我國大部分公路的建設資金都是利用貸款或其他融資方式,待公路建設完成之后,其提取回報或還貸的壓力十分大,沒有多余的資金從事科技開發和養護管理,甚至出現部分資金被貪污或者挪用。由此可見,“公路工程質量好,早期無須養護”的思想普遍,人們沒有認識到“公路建設是發展,路面養護也是發展,而且是更重要的發展”的意義所在。
1.2 管理體制不順
就國內公路的形式而言,大部分公路的瀝青路面養護經費采用的是撥款方式,管理體制也仍為事業型管理體制。而隨著經濟體制的發展,事業型管理體制已不再適用。在各省級各地區,雖已有較為完整的公路養護組織方式和管理機構,但養護和管理機制受市場和體制的限制,在技術上沒有得到新的突破和發展,甚至出現了滯留的現象。在一些較為偏僻的發展落后的地區,此種現象更是嚴重,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也就得不到提高。
面對公路建設中出現的資金不足的問題,國家采取的是深化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建設資金短缺的問題。然而,隨之帶來的公路管理體制混亂等問題成為了養護體制不順的又一個影響因素。同時,現階段的路面養護維修資質要求不健全,沒有專門的明文規定,因此對建設公路資質的要求不能很好的做出選擇。在公路施工許可證辦理方面,由于其管理不順,導致辦理的過程繁瑣復雜,各部門間協調困難,人為因素太多,影響很大,使得建設工作不能很好的開展。
1.3 管理手段滯后
公路的養護工作實則是一項較為復雜的技術工程,為了使公路能夠更為安全、舒適地為人們服務,保證其快速的駕駛環境,對其的養護管理的手段就應隨不同地區的發展而有所跟進。然而很多地區的養護管理手段出現滯后現象,跟不上發展的腳步,技術水平也達不到要求,在養護工作中所需的機械設備上就有所體現。路面養護是在不斷發展進步的,不能總是套用原有的管理手段,要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的管理手段,以提升養護工作的發展。
1.4 公路維修與暢通的矛盾
在路面的養護維修過程中,難免會對道路的暢通產生一定阻礙,尤其在車流量大的公路上,還會造成嚴重的交通堵塞,有時甚至引發交通事故。為了在對公路施工段仍能保持車流量的暢通,一般會對一邊進行修護,留出一邊給車輛運行,留出的一邊的道路所承載的壓力將是平時的兩倍,這樣很容易超過道路的抗壓能力。有時在施工段,由于沒有重視對路段施工標識的設置,常會引發各種交通事故。這使得如何處理好養護施工與交通的順暢的客觀矛盾,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2 提高瀝青路面養護與管理的對策
面對瀝青路面養護中出現的多種問題,應如何平衡各方面的發展,是加快公路養護體制改革步伐的有效前提。積極響應交通部提出的養護體制改革基本精神,理順管理體制、建養并重、管養分離。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應做到以下五點:
2.1 全面改革公路養護管理體制
科學的、高效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是養護工作的重要保證。我國公路已有很大的規模,為了能讓公路養護管理全面的推向市場化,就需形成公路運輸網絡化,全面改革養護管理體制。在建立了公路養護管理機制后,還需創新養護管理模式,完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規范養護管理人員的行為,形成有序科學的養護管理體制。同時,在當今這個信息化的時代,公路的養護維修工作也可以充分地運用到各方面的信息資源。因此,在瀝青路面養護維修的工作中,可加大其信息化的工作力度,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信息資料庫,通過對信息的分析,科學制定出預防性養護計劃。另外,也要加強技術技能的培訓和機械設備資源的整合,將推行的項目管理工作與公路養護工程費制度有力結合,并落實到工程項目中去。
2.2 建養并重
要讓全面改革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工作順利進行,首先就要消除認識上的誤區。對“建設是發展,養護管理也是發展”的思想要充分理解,認識到養護工作的重要性。在公路的建設過程中,能充分注重瀝青路面養護維修的重要性,遇到各種突發事情,能夠及時面對和處理。要注重預防性養護的機制建設,確保公路養護工作的持續穩定發展。
2.3 管養分離
公路市場化養護模式的實施就是要通過將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機制、激勵機制、價格機制等引入養護工作中,達到提高養護質量、降低養護成本的目的。要實現這個目標,就應該逐步實現管養分離,將公路管理機構所屬的適宜于市場化養護工區、養護中心等與管理機構相分離,并通過合并、重組等形式將其培育成為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自我發展、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獨立產權”的養護企業。
2.4 監管到位
在公路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部門應該確定自己的職責,在自己職責范圍內做好自己的事情,確保瀝青路面養護的監管到位,能夠對養護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能夠制定相應的養護管理規章制度,確保整個公路養護市場的有效運作。同時,對公路的現場養護提供一定的技術指導,確保公路養護的有序進行。
2.5 健全養護管理的相關法規
根據新的發展趨向與形勢,加快完善各省級各地區的公路法規的修訂腳步,使養護管理工作能得到及時的彌補和充實。并明確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權利和職責,充分發揮政府行政的管理能力。在公路養護維修市場化的進程中,要以相關公路法規條例為準,重視瀝青路面養護維修有關的法規制定工作,建立一個完善的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管理、評價辦法以及檢查標準,使公路養護改革能夠減少風險,確保能夠實現改革的最終目標。
3 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汽車則會越來越多,為了保證駕駛者能有個安全、舒適的駕駛環境,就需要保證公路有著良好的路況。本文對瀝青路面養護與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為瀝青路面的養護維修工作提供了參考
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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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著“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科學籌劃、統一標準”的原則,按照“嚴格程序、全面突破,狠抓落實、確保網化”的工作思路,著力開展村級道路建設,完善公共設施,優化路網結構,構筑“便捷、暢通、安全”的農村公路交通體系,為全縣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崛起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二、目標任務
(一)集中利用一年的時間,全面解決村級斷頭路問題(凡沒有修建通村公路的行政村,可建設1~2條主要街道),實現村與村(包括50戶以上的自然村)之間的必要通達;打通鄉與鄉之間的斷頭路,確保主要街道與鄰近公路的連接通達。同時,加快推進老油路改造工程,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實現“村村互通、路路相連、網絡示范”的農村公路網化建設目標。
(二)切實提升農村公路管養水平,完善農村公路路肩、邊溝、交通標志、標線、里程碑等附屬設施,沿線公路用地范圍內宜林路段栽植適合苗木,合理綠化。年底前,全縣農村公路列養率達100%,農村公路優良率達到75%以上,適林路段綠化率達70%以上。
三、實施步驟
村級公路網化示范縣建設工程計劃按照縣交通運輸局上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的年度計劃執行。年建設項目,必須當年開工、當年竣工,務必于月底前完成總計劃的80%,月底前全部建設完畢。
(一)宣傳發動
示范縣活動建設工程是政府為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也是農民群眾奔小康的致富工程。各鄉鎮(街道)要對照各自的任務目標,搞好宣傳發動,提高廣大群眾修路的自覺性,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有關單位積極支持的良好格局。對積極性高、行動快、配套資金落實好的鄉鎮(街道)、村,優先安排項目建設。
(二)建設準備
(1)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項目責任主體,負責統一組織本轄區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擇優選用具有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單位。工程發包中,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項目轉包和違法違規分包。
(2)完成工程所需手續(包括規劃、環評、土地審批、立項、施工圖紙設計、設計批復等),確定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縣交通運輸局備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
(3)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項目開工申請,經審批后開始施工。同時,施工單位必須把項目工程涉及的水泥、砂、碎石等原材料送有資質的試驗單位進行原材料試驗及施工標準試驗,具備條件的可自行建立工地試驗室進行工地試驗。
(三)項目實施
開工報告批準后,各鄉鎮(街道)應及時組織實施,加強對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科學安排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按時優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建設項目監理由各鄉鎮(街道)按照上級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縣交通運輸局質監站做好工程監督檢查。
(四)資料整理
涉及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整理工作必須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縣交通運輸局及各鄉鎮(街道)要隨時抽查,如發現資料不合格或造假行為,立即停工整頓。
(五)工程驗收
(1)工程建設項目路基、基層、面層等每道工序完成后,由業主提出申請,經縣交通運輸局驗收合格后,轉入下道工序。
(2)示范縣活動建設工程竣、交工驗收以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工程竣(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工程全部完工,施工現場清理完畢,技術資料整理完畢;②工程決算已按規定辦法編制完成;③竣工文件已按規定的內容完成。
(3)建設項目竣工、交工驗收合并同時進行。完工較早的鄉鎮(街道)可提前申請驗收。鄉鎮(街道)組織初驗后,符合竣(交)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向縣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織發改、財政和紀檢監察部門成立驗收組實地查驗。驗收合格后,由縣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市交通主管部門復驗;復驗合格后,報省交通運輸廳最終驗收。
(4)建設路段無路肩、無綠化樹木、過街路段無排水設施的一律不予驗收補助。
四、標準要求
(一)建設標準
(1)總體要求。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公路工程建設、驗收等標準規范。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的重點是村級公路,公路技術等級為四級公路標準;對具有干線功能或通客車功能的村級公路,有條件的可適當加寬,路面不應超過6米;農村街道要配備完善的路側排水及安全防護設施,真正實現“路宅分家”。
(2)路基工程。路基表面平整,邊線直順,邊坡穩定,排水和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公路抗災能力;小橋涵等結構能夠充公考慮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3)路面工程。路面具有良好的穩定性、耐久性和相應強度,表面滿足平整、抗滑和排水規范要求;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4)沿線設施。農村公路標志標識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相關配套設施齊全完整;道口樁按規定標準設置,做到位置適當、準確、醒目、美觀;沿線公路用地范圍內能夠合理綠化。
(5)建設要求。鄉村道路路基寬不低于4.5米,路面寬不低于3.5米。路面結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三種方法:①12cm水泥石屑基層,18cmC25水泥混凝土面層;②單層18cm水泥石灰土碎石基層,3.0cm厚瀝青面層;③雙層15cm的石灰土基層,3.0cm瀝青面層。
(二)管理養護標準
(1)總體要求。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公路工程養護的標準規范。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
(2)路基滿足標準寬度;路肩平整堅實、無車轍、無坑槽、無反超高,邊緣整齊,與路面相接順適;邊坡穩定,無雜物;邊溝及排水設施完善、通暢;安全防護設施無損壞。
(3)路面整潔平整,行車順暢;瀝青路面無坑槽、松散、沉陷、擁包等嚴重病害;水泥路面無沉陷、嚴重破碎板、坑洞等嚴重病害;路面預防性養護及時,病害處理符合標準要求。
(4)橋涵配套設施齊全;承載能力滿足相應技術標準;路線與橋涵銜接平順,無明顯“跳車”現象;橋涵欄桿帽石無缺損,支座、伸縮縫維護完好;橋涵無淤塞,排水暢通;錐坡、護坡完好;橋梁兩端按規定標準設置了示警樁。
(5)農村公路沿線路域環境和村容村貌改善明顯,路產路權得到有效保護。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縣里成立由縣委常委、副縣長李運恒同志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苗正國、交通運輸局局長高寶寬同志任副指揮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鄉鎮(街道)鄉鎮長(辦事處主任)為成員的全縣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交通運輸局,高寶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街道)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示范縣活動建設工程面廣量大,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完成村級公路網化示范縣建設工程。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本轄區內示范縣活動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承擔項目建設業主責任,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把握好時間節點,并把每條路線計劃長度、建設標準、開竣工時間詳細匯總報送縣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鄉鎮(街道)配套資金籌集和工程前期準備工作、工程招投標、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管理及工程竣工決算等工作,并落實取土場、棄土場、料場。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規劃、設計批復、技術指導、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工作,交通運輸局建管股、建養所、質檢站負責巡查和指導,并按照各自的業務分工,簽訂《責任狀》和《廉政合同書》,嚴格執行《監理程序與監理制度》,確保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健康、有序開展。
縣發改局負責做好村級公路項目申報立項、計劃下達等工作,優化辦事流程,加快村級公路項目立項、可研、初設的審批、核準或轉報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籌措省、市、縣補助資金,對經批準的公路建設資金,及時辦理用款手續和審核撥付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做好公路用地的相關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做好材料申報等工作。
縣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做好工程建設各環節的資金使用監管工作,加強工程建設審計,確保村級公路建設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縣招標辦、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關鍵詞:經營性公路 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投資經營性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法人,具有相關項目投資經驗,滿足該項目管理、建設和運營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儲備,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等。
一、BOT融資方式的特點
目前,經營性公路項目采取的融資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設)、Operate(經營)和Transfer(移交)三個單詞的縮寫,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發展,BOT方式作為經營性公路建設的投資模式已被廣泛應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屬機構與項目公司簽署協議,把項目建設及經營的特許權授予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在項目經營特許期內,利用項目收益償還投資及運營支出,并獲得利潤。特許期滿后,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其下屬機構。其主要優點有:
1.擴大資金來源,政府能在資金缺乏的情況下利用外部資金建設一些基礎設施項目。
2.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國有企業人員對外交往的經驗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資方式建設公路項目的基本程序
1.項目主辦方先期與政府機構簽訂投資框架協議,然后依法注冊一家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與政府機構簽訂特許協議。其特許權為政府授予項目公司獨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有效。該項權力包括:
(1)投資、融資、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權利;
(2)運營、管理項目的權利;
(3)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權利;
(4)項目沿線規定區域內的服務設施經營權;
(5)項目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廣告經營權等。
政府所授予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是專屬于項目公司的。政府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特許經營期間將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建設。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設、運營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組織力量完成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或委托由當地政府組建的機構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也可委托有相應資信、技術力量、經驗的專業中介單位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公司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按國家規定,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中應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和管理,運營養護期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確保項目的工程質量和財產、人員安全。同時,項目公司應接受政府對本項目的融資、招標投標活動、建設施工和運營管理各方面的監督、檢查及審計。
3.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運營、養護和維修手冊,經政府批準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并依據政府批準的運營養護手冊、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項目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項目一直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國家重要戰略物資、設備運輸及軍事行動、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下對項目的使用,保證安全暢通,并無條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項目公司可自主進行項目的運營、養護和維修工作,也可報請政府批準后選擇合格的公路養護隊伍或其它專業公司進行運營、養護和維修工作。服從項目所在地聯網收費統一的收費模式、收費系統技術標準、收費業務流程和聯網收費管理規章,并承擔項目路網收費設施、監控系統和通信系統設施的新改建費用。在項目運營期間保證項目上的各種工程及設施等均處于良好的技術和安全狀態,達到投資人承諾的服務水平目標,從而保證項目具有快速、暢通、安全、舒適、經濟的使用功能。
4.項目的移交。在特許經營期滿6個月前,政府與項目公司聯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并經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經檢測,服務水平應達到投資人的承諾并且符合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項目公司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在特許經營期滿3個月前,項目公司應負責解除和清償本項目中的任何債務、留置權、抵押、質押及其他請求權(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項目的必要準備。政府不承擔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及收費期內形成的任何債務、擔保以及應向任何第三方負有的責任。項目公司向政府無償移交和轉讓的內容包括:
(1)項目及其附屬設施;
(2)與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有關的文件、手冊和記錄;
(3)與項目有關的所有未到期的擔保、保證和保險的受益;
(4)與項目運營和養護有關的所有技術和知識產權;
(5)所有與項目及其資產有關的項目公司的其它權力和利益。
第一條為建立我市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長效機制。保障鄉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鄉村公路條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國務院《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4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經依法驗收合格,本辦法所稱鄉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有關機構批準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條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縣市為主、鎮村配合、保障暢通的原則,做到建養并重、有路必養”確保鄉村公路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籌集和落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幫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設和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水利、規劃等部門按職責做好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鄉村公路養護分為鄉村公路養護工程和鄉村公路日常養護。
鄉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是指鄉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毀修復工程。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是指鄉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鄉村公路養護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鄉村公路正常養護。
第七條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地區的鄉村公路養護實施細則;
(二)負責編制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上報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計劃,并做好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三)監督公路管理部門做好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負責組織鄉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指導、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具體承擔所屬縣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管養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水毀、塌方工程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三)負責提供對鄉(鎮)鄉村公路養護人員的技術指導、安全作業與業務培訓;
(四)負責組織養護工程市場招投標。貫徹“管養分離”原則,逐步推向市場;
(五)維護路產路權。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明確機構及人員。落實并監督、檢查、指導村級組織做好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綠化護管及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管養公路大中修和水毀、塌方工程的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并組織實施;
(三)積極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所轄縣道的養護管理及鄉道大中修和水毀、塌方工程處理與協調工作;
(四)負責配合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維護路產路權。
第十條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區域內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一條鄉村公路養護年度計劃由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由省級交通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鄉村公路養護應經常性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行車通暢。
第十三條鄉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實現“以錢養事”
逐步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四級以上鄉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擇優選定專業養護作業單位;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養護困難的鄉村公路,可以委托國道、省道養護單位養護,也可以采取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等方式進行養護。
由群眾自治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決定養護單位或個人,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采取群眾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形式進行。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通過競爭的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單位負責施工,鄉道、村道的養護工程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并與之簽訂養護工程合同。養護合同的履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成立鄉村公路養護協會(理事會)履行養護工程項目法人職責,鼓勵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養護工程的實施和日常養護的組織。
第十四條養護作業單位應根據本地實際和公路養護特點。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督促養護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并實施工傷保險。
應當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志。縣道、鄉道因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鄉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民委員會并告知村民。
第十五條縣級、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養護。
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炸藥、礦產資源稅減免等事宜。保證鄉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十七條鄉村公路養護作業應注意對沿線生態環境的保護。養護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清理。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縣、鄉道或使縣、鄉道改線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縣道、鄉道及村道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不少于1米范圍內為公路用地。鄉村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圍為建筑控制區。
第二十一條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排放污物等損壞、污染公路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人個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非法挖礦、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或種置農作物、打場曬糧、傾倒垃圾。不得損毀、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或者擅自設置其他標志,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超過鄉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鄉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鄉村公路應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并對標志標線定期保養,及時修繕。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道、重要鄉道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經費根據公路類別、等級、交通流量及路況安排。保證公路正常養護;一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經費由鄉(鎮)和村自籌為主,縣級政府適當補助。
實行月檢查、季考核管理辦法,省、市交通部門安排用于鄉村公路的養護資金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分解到各縣(市、區)主要用于縣道和重要鄉道的大中修工程。安排的養護資金。按照先養后補的原則,及時結算兌現。
縣鄉兩級安排的養護補助資金應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主要用于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及重點項目的大中修恢復項目,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鄉(鎮)安排鄉村公路日常養護(含小修保養)資金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予以補足。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養護補助資金數額原則上應與省、市交通部門返還的規費數額對等,有條件的可多安排,并隨著鄉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安排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先養后補的原則,撥付給項目實施的主管單位。
鼓勵單位贊助、個人捐款、群眾投勞等投入鄉村公路養護。積極拓展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籌資渠道。
第二十七條鄉村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資金。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鄉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利益。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鄉村公路管理管理養護的實際需要籌集和安排專項資金。安排日常養護管理資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以及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籌集。對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單位利用上述資金直接從事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免征營業稅。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過程中,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可以通過公路沿線受益單位、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款。行政性事業收費予以減免。
第二十九條縣道、重要鄉道大中修及水毀、塌方工程資金根據年度計劃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一般鄉道、村道大中修及水毀、塌方工程資金由鄉(鎮)村籌措。
第三十條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檢查監督制度。自覺接受國家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專款專用。鄉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鄉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并將鄉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犯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管養并重、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原則,通過一事一議規范程序,組織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公路管理機構的,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直屬)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對舉報單位、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干線公路網相銜接,與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辦法編制。
第八條縣道、鄉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并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需求,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并滿足相關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
單車道的農村公路路肩應當在建設時同步硬化。農村公路上的橋梁應當與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的設置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縣道、鄉道,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同步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新建、改建村道,應當在危險路段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未按照標準設置安全管理設施的農村公路,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與國道、省道相交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立減速讓行或者停車讓行標志。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原有土路基、橋梁,減少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
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體系。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農村公路建成后,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養護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專業養護與村民維護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養護,使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評定路況,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八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道的養護,并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自覺愛路、護路,共同維護好農村公路路況路容路貌。
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和積極性,落實村民委員會協助養護責任制,實行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對門前公路路容路貌維護責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鄉道、村道養護體系。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編制辦法編制。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道、村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盡快恢復交通。
鄉(鎮)人民政府養護人員發現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制止、處置;侵害行為未停止或者糾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農村公路上的橋梁達不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的,養護單位應當設置限載標志,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組織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鄉道、村道兩側的綠化,可以結合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實行誰種植、誰所有、誰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賠償。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公路上以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谷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四)在農村公路橋梁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五)大型、超載、超限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
(六)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七)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村道從公路邊溝外緣,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沒有公路坡腳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圍內,為村道建筑控制區。
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設施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及時制止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道、鄉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駛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對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補償費應當按照規定用于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按照縣鄉籌集、省市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的原則進行籌集。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國家和省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計劃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單位進行建設、養護,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六)(八)項規定,造成縣道、鄉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關鍵詞:公路工程 合同管理 作用 探析
高速公路工程由于具有點多、線長及工期長、規模大的特點,在建設過程中容易受到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當時的社會條件、國家的重大活動和當地的人為因素影響,導致合同管理將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合同管理工作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公路工程項目要想很好地控制合同問題,就必須在工程實施前、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做好施工過程中各項變更工程的管理與簽證。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1、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核心
由于合同規定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確定了建設項目的投資工期和質量要求等目標,同時對一些特殊情況(或建設單位注重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約定,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在工程的實施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起著重要的控制作用。
2、合同是項目管理的依據
合同管理者在公路工程項目開工前就應該對合同文件進行全面的學習和研究,對每一個合同事件做到心中有數,有據可依。雖然合同文件都是依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和相關交通規范編制而成,有一定的共性。但有時業主為了在工程建設中避免一些其它工程出現的問題和創新自己的管理模式,一般會在合同條款中增加一些專用條款,來管理自己的公路工程項目。而這些專用條款是為本工程項目專門設計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通用條款。作為一個合同管理者要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
3、合同管理是控制造價的有效方法
工程項目計量與支付的實質是根據承包商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或工作量進行合理計價并辦理支付的過程,包括計量、計價、支付等工作內容,是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共同參與完成的工作。為便于管理支付項目,有效控制造價,應及時建立工程支付臺賬,通過臺賬及時反映每期的支付數量、支付金額等,并與合同數量進行對照,從而可以進一步反映工程量完成的總體情況、總的支付金額。
4、合同管理是實現建設目標的有效手段
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必須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要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必須對全部項目、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5、合同管理是安全生產的保證
安全生產是工程建設的核心,安全生產合同是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的靈魂。安全關系到項目的成敗,關系到業主、監理、承包商等項目參與者的切身利益。
二、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管理
在工程合同的簽訂前,施工單位必須對控制工程建設質量、進度、投資的主要內容進行詳盡的分析討論,以實際為依據做好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管理工作。具體來說,在簽訂合同前,對施工隊伍的選擇及合同內容的要求等問題都是相當關鍵的,一旦處理不好會對以后的工程建設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1、做好施工隊伍的選擇對于施工隊伍的選擇一定要采用適合施工內容的招標方式,堅決避免出現簡單的最低價中標現象,要依據交通部2002年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招標工作。為了進一步的把握施工隊伍的施工能力,發包商還應該考慮施工隊伍的社會信譽,可以通過社會調查,選擇信譽好、技術力量夠、經驗足、資金充裕的隊伍。同時,對于施工隊伍的施工計劃也要進行完善的審核工作,要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選擇施工隊伍,這樣的具備施工條件的隊伍才是業主可以簽訂合同的對象。
2、完善施工合同的內容公路施工合同的內容必須要做到精細、準確、面面俱到。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具體的工作項目。具體的工作項目有:開、交(竣)工日期、質保期;質保金、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結算的辦法;稅收條款、安全條款和違約責任。如果是經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合同,要按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要求,采用其通用條款里的基本商務和技術條款。同時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通用條款中對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正和補充。
3、明確法律規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筑產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于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準,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例如:有很多合同糾紛案例就是因為沒有取得合乎法律程序的施工許可,在索賠過程中有很多問題,甚至出現了不受法律保護的施工損失。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超級承攬任務。
三、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在公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應按照合同要求中的規定,實施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施工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商及監督,以保證施工合同得以貫徹落實。
1.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是指獲得整個工程或區段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按照國際慣例將該工程按專業性質或工程范圍再分包給若干家分包人承擔施工任務,一般為分包人直接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公路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該承包人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訂立的合同。
2、工程變更的管理工程內容如果發生變更情況就一定要按照變更的合同回答進行變更施工。一般來說,具體的變更指令都是以書面為形式,通過具體的書面變更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加以確認,盡量在合同的規定范圍內進行工程變更。如果有特殊的情況,要求在在整個工程簽發了交工證書后進行變更,這時管理部門要堅決反對,盡量獲得需要變更方的支持。一旦因為變更而導致索賠情況,就要根據變更要求來改變了管理工作性質,雖然增加了工作難度,導致發生與該變更相關的其他額外成本,但是工程合同的變更同時也取消了大量工作內容,沒有增加其他替代工作,所以有必要的變更工作還是要支持的,管理部門要做好協商。
3、工程延期和索賠的管理工程的延期申請格式一定要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延期申請應列明延期的細目及編號,闡明原因及所依據的合同條款,延期的測算方法等。最終審查批準的延期天數不少于已暫時確定的延期天數。費用索賠的管理主要是指在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書以后,有權檢查承包人的現場同期記錄。
4、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企業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分析后應進行“合同交底”,即通過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各施工分部學習合同條文和合同總體的分析結果。通過技術交底將工程項目和任務分解,明確其質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施工中的關鍵工序和關鍵工作;將安全、成本目標細化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和各施工分部及個人;嚴格制定進度目標,明確完不成任務的影響和法律后果;明確施工合同有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種合同交底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得合同雙方都獲得充分熟悉合同內容的的權利,了解合同的邊沿和規定范圍,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有效的預防和判斷。
四、結束語
公路工程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程,必須重視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并且要在施工前、施工中注重合同的管理,以更好的保證公路工程完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