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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的訴訟8篇

時間:2023-06-16 09:27:4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經濟案件的訴訟,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經濟案件的訴訟

篇1

    論文摘要: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文章對此進行了探討。

    國際經濟訴訟,也稱涉外經濟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庭審的方式審理,裁判國際經濟活動糾紛的一種活動。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在人民法院主理、審理國際經濟糾紛案件中為實現訴訟行為而由人民法院及其他訴訟主體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書。隨著國際經濟不斷蓬勃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交往也越來越頻繁,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因為國際經濟活動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在所難免,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本文就以上兩大問題論述如下:

    一、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

    1.涉外性。所謂涉外性是指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所要解決的訴訟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謂涉外因素是指案件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外國法人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案件中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國外;或者引起案件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由于這樣的涉外性,法院在審理此類訴訟案件時所遵循的法律,案件本身所適用的法律都與純粹的國內案件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有專門適用于涉外訴訟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而且,各國法律都有規定,涉外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則來適用外國法,這樣的一種變化,要求訴訟文書也要有其新的特點。

    2.送達方式的復雜性。由于國際經濟訴訟中的當事人、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是在國外,而一個國家的主權又不允許另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本國主權范圍采取司法行為,這樣,在有關訴訟文書的送達方便就需要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須在兩國訂有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基于平等互惠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法律或協定所規定的方式和遵循進行送達,這種送達的程序要比國內訴訟文書的送達復雜得多。

    3.文字的特殊性。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文字使用,既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又要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在涉及不同文字國家的兩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就可能涉及兩國文字的使用。一般而言,在訴訟文書中,法院以本國文字寫的文書為正文,其他文字的翻譯文書須與正文原意一致。在中國,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以中文文書為正文。一切文書以中文本為準。

    二、國際訴訟文書的制作要求

    所謂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寫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時所需滿足的基本要素和條件,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格式。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一種規范化、程式化的文書,有較為固定的格式。在制作時須嚴格遵循其格式要求。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格式化具體表現為:(1)各類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結構從總體上言,可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具體、固定的內容。(2)有些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尤其是由法院制作的文書,如法院判決書、通知書等中的一些文字是程式化的語言,有些內容及有關事項的交代說明,都是較為固定的文字。(3)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有許多要求具體寫明的事項,而且,這些事項一般都是依法律規定寫明。因而,這些事項必須完備齊全。如在起訴狀中有關當事人身份事項,如是自然人就要求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事項;如是法人則要求除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工商核準注冊號、開戶銀行等事項外,還必須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主旨明確,選材精當。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必須有明確的文書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意見。所謂目的就是指制作訴訟文書要在訴訟過程中解決什么問題。事實上,每一份訴訟文書的制作都是有其特定的目的,訴訟文書應當準確明了地體現這個目的。所謂中心意見就是指解決前述問題的事實根據和法律理由。這是訴訟文書的靈魂。必須以主旨貫穿于整個文書,統領全文,因而主旨必須鮮明集中,觀點突出。為了使訴訟文書的主旨鮮明突出,就必須合理、恰當地圍繞主旨選取材料,選材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國際經濟文書中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實材料。這些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它在訴訟文書中所反映的事實應當絕對客觀、真實,這是訴訟文書對事實材料的第一要求。(2)材料不僅能夠反映案件的事實,還必須能夠說明當事人爭議的性質,即必須能夠說明案件的性質,如是違約還是侵權等。這樣,就要求在眾多的材料中有所取舍。(3)材料必須具體。事實材料必須具有行為的目的、產生、發展、結束的全過程,最忌籠統抽象。有時還必須寫清楚行為發生過程中的細節、情節,往往有些細節最能反映行為性質。只有具體地寫清事情發展的全過程,甚至其中的每個細節,才能從中看清問題的性質,從而才能分清當事人的責任,準備事實基礎。

    3.敘事清楚,說明充分。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解決爭議的工具,在訴訟文書中清楚地敘事,充分地說理是解決爭議的前提。(1)敘事清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凡涉及案情事實必須敘述清楚。這不僅是因為案情事實是制作文書的基礎,而且因為文書是法院著手處理當事人糾紛的前提。敘述案件事實必須注意兩個要求,一是法律上的要求,這就是注意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敘述案件事實時要圍繞構成要件把事實敘述清楚;二是語言表達上的要求。這就是通過語言文字把案件事實表達清楚。為此需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寫清事實要素。案件的事實要素因案件的不同類別而有所不同。對于國際經濟糾紛而言,其案件事實主要應圍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執的事實來記敘。具體要素應寫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糾紛涉及的各方。糾紛產生的起因、過程、結局、后果,各方對所做行為主觀狀態以及說明證據等。二要寫清關鍵情節。所謂關鍵情節主要是指決定或影響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影響問題嚴重程度的情節。這幾類事實情節都必須具體祥盡地記敘清楚。三要寫清爭執焦點。敘述案情事實就是為闡述案件爭執的焦點和理由。爭執的焦點和理由是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抓準雙方爭執的焦點,具體明確地敘述清楚,這是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應當注意的。四要寫清因果關系。在國際經濟訴訟中,因果關系是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敘述案情事實時就必須把“目的行為后果”三者之間關系交代清楚。五要寫清主要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是事實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證據,事實就難以確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說敘述的每一個事實,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說明,因而,在寫清每個案件的事實后,都必須寫清能夠足以證明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而且要求書寫的證據應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2)說明充分。敘事清楚僅僅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與確定案件性質準備了基礎,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案件事實的認定,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認定事實后,還需要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加以分析確定。通過分析已定事實,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案件的性質。說理充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認定事實有據。認定案件事實需要確鑿、充分的證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要具體寫明證據,并且通過分析證據,證明所述事實的確鑿性。二是分析事理切實。無論是認定事實的理由或是適用法律的理由,都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恰如其分地說明事實理由,切實做到言之有據,言之有理。三是適用法律準確。法律是闡明理由和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的準繩。因此,在闡明理由時必須注意準確地適用法律、援用法律條款時,應力求明確具體。法律條款分款分項,在援用時應有針對性地引用某條某款某項,并且盡可能地將法律條文的原文引出或寫出原條的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以達到表達意思完整,闡述有力。四是論證前后一致。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有較嚴密的邏輯性,必須做到首尾一致,前后貫通。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選用的論證說明不能前后矛盾。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需要經過論證正確,然后,再依據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來確定處理的結果。

篇2

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抑或其他?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應否酌情而定?其三,刑民判決的沖突問題如何解決?對于這些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是各抒己見,看法相異。下文主要圍繞這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全文共6436字。

以下正文:

當今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如不同行為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分別實施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訴訟標的物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或者侵犯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形成了案件刑民交叉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另外,如果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也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這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1)、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

2)、刑民事判決的交叉拘束效力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各自獨特的程序,因此兩者判決本來是不應當相互拘束的。但是由于我長期堅持民事審判中的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雷同。民事訴訟在這種大環境下失去了她的獨立性,而大都采用刑事訴訟的做法,尤其是在收集、審查、采納證據的做法中。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一致性,更是這種做法的外在表現。因此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判決具有相互拘束效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在現代訴訟法理的發展中,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與刑事訴訟目的完全分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權,主要關注的是保障私權。刑事訴訟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關注的社會利益。兩者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獨特的訴訟原則和程序,比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上訴不加刑;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調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現在證明標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和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這些都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礎。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受理的案件,經審理不屬于民事經濟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民訴法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僅僅是有犯罪嫌疑卻并未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不應當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但是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筆者認為,簡單地裁定駁回民事,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根據《規定》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后,經審理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當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某一案件只要涉嫌犯罪就屬于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對此,筆者認為,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認為有犯罪嫌疑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及時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終結,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來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如果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則可以將案件分開審理,如果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只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對于人民法院以民事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書面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必須立即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于犯罪行為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律,必須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相應的理由,人民法院必須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偵查終結后,根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對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法律事實涉嫌犯罪,應當立即裁定中止執行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將案件全部材料和線索隨案移送,經偵查終結,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結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確有犯罪事實,依照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需要提起公訴的,且民事案件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而不論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因為對同一法律事實,刑法上的處理方法與民法上的處理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對涉案物品,刑事上可能作為贓物處理,民事上則可能作為不當得利等方式處理;對于當事人的損失,在民法上可能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來彌補,在刑法上則通過追繳的方法來實現,然后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決定適用的審判方式。如果民事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民訴法的處分原則,除非當事人有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撤銷原調解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僅就刑事部分單獨審理。

三、為了更好地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應遵循“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脫刑罰制裁。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為“先刑后民”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時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進一步加以具體和明確。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以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在合同相對方選擇民事救濟主張民事權利時,受訴法院應先按民事訴訟程序立案審理,審理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時,應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視刑事案件追贓退賠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贓退賠給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判決返還財產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則民事訴訟程序應終結(由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裁定駁回);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或者受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再行恢復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并依法就民事爭議作出判決結案。在合同相對方選擇刑法保護時,則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責令退賠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則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受訴法院此時依法應予立案審理。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追繳或退賠只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對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法律救濟,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將“先刑后民”原則固定下來,有必要對《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度舾梢幎ā返谑粭l:“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苯ㄗh修改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恢復民事訴訟程序?!薄度舾梢幎ā返谑l:“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苯ㄗh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并送達當事人;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選擇提起“刑附民”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提起“刑附民”訴訟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即經濟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復規定:“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币陨纤痉ń忉屵M一步明確因犯罪而遭受物質(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中的受害方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減少訟累,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損失。

3、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財產損失可通過多種渠道救濟

合同詐騙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外,還有其他三種渠道:首先可申請公安、檢察機關直接返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條(二)規定:“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弊罡叻ㄔ骸蛾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體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鳴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返還。其次由法院刑事判決追贓。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4、明確合同詐騙判決后的涉案財產由法院執行庭(局)執行

筆者認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決追贓或責令退賠,可由刑庭依職權移送本院執行庭(局)執行,追贓后退賠返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判決生效后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予以執行。理由:一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此類案件有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從性質上看,刑事追贓是一種對犯罪行為所生之債強制予以清償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質上卻屬于民事范疇,因此刑事追贓判決與民事判決的執行并無不同;從目的意義上看,刑事追贓目的意義在于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利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司法救濟,與民事判決是相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已明確規定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又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執行此類案件有其法律依據。二是由執行庭(局)負責執行符合審執分離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先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專業執行人員和豐富的執行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備的。為此建議修改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19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執行刑事追贓判決屬執行庭(局)職責和業務范圍,并明確該類案件由刑庭依職權移送。

注釋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篇3

關鍵詞:經濟法糾紛;經濟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性規范較多。為彌補經濟法的不可訴性缺陷,近年來,學界開始對公益訴訟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一方面具有充分的理論根據和迫切的現實需求,另一方面又面臨著一些重大的制度障礙。

一、經濟公益訴訟產生的理論根源

隨著社會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造成大規模損害的經濟違法案件頻繁出現,如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環境污染案件、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等。它們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受害人往往具有不特定性,且個人所受到的直接損害較小,或者根本沒有受害人,只是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和對違法行為的制裁,長期以來主要是靠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活動進行的。因此產生了對現行訴訟制度進行拓展變革甚至創建特殊訴訟制度的需要。經濟公益訴訟產生的根源,首先在于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以及現行訴訟調整機制對解決此類糾紛的無能為力。隨著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以及觸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日益增多,人們認識到,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需要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它是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共同職責?;诖朔N理念,學界開始倡導上個世紀中期就在國外出現的公益訴訟。所謂公益訴訟,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公民、社會組織及國家機關均可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而解決經濟法的可訴性問題,根本措施就在于在傳統訴訟制度基礎上建立一種特殊訴訟程序――經濟公益訴訟。

筆者認為,我國建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比較私益訴訟應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經濟公益訴訟的任務就是要保護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經濟關系。為此,應授權一切組織和公民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由法院審理經濟違法案件、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以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二)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作為經濟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代表國家經濟違法行為人,是經濟公益訴訟的重要特點

因為公益訴訟是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訟,要求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追訴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追訴”和“私人追訴”兩種。前者是依法具有違法追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人提訟,要求審判機關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后者是任何組織和個人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非法行為的侵害,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訟,要求審判機關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經濟公益訴訟中進行私人追訴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任何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

二、我國創建經濟公益訴訟面臨的難題

公益訴訟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無論在法律理念還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面臨著一些必須克服的障礙:

(一)原告的資格于理不符、于法無據

原告享有訴權,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正當當事人是發動司法訴訟程序的基本前提。傳統的民事訴權理論和訴訟當事人理論認為,有利益才有訴權,訴權就是民事主體在其自身或由其代管的民事權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予以保護的權利;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可見,民事主體遭受損害的利益必須是直接利益,與案件必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才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正當當事人。然而,經濟公益訴訟是在案件沒有直接受害人,或者雖然有直接受害人,但其因各種原因不愿或不能的情況下,由法律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提起的訴訟。顯而易見,法律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他們提訟的目的也并不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實體利益。

(二)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備、法律制裁措施不力

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既是對遭受損害的權益進行補救的過程,也是對違法行為予以法律制裁的過程。法律制裁的前提是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沒有完備的法律責任制度,司法訴訟就失去了發揮調整作用的手段。經濟公益訴訟建立在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是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法院裁判案件當然要適用民事責任規定。現有的民事責任方式顯然是難以勝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的。其一,損害賠償是常用的民事責任方式,但在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等這些大規模損害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難于精確計量,即使是個人利益的損害,也由于人數不確定,而導致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存在困難;其二,當違法行為已經發生,而損害賠償、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措施又難于達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限制其行為資格或抑制其行為能力,如吊銷許可證、執照、分割企業等,更能夠發揮法律的制裁功能,且一定程度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但是在我國,這些措施屬于行政責任方式,只有行政機關才能適用,法院無權采用。總之,讓法院僅在現有的民事責任的框架內對經濟公益訴訟案件進行裁決,經濟公益訴訟將難于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權力配置失當,法院公益維護能力有限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法律實施中處于很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對社會經濟的調控權、管理權、監督權,而且還具有對經濟違法行為的專屬性調查權和處罰權。行政權的強大適應了社會生活瞬息萬變、必須高效及時做出反應的需要,但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益訴訟的社會調整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對大規模損害案件的解決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一方面,按現行的權力分配體制,當經濟違法行為發生,行政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而法院只有作出要求違法者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補救性裁決的權力。如果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勢必在做出權限內的裁決后又將案件移送行政部門,或者先將案件交給行政部門處理后再進行司法審判。這樣人為地將案件一分為二,不僅容易導致國家機關之間在案件處理上發生沖突,而且也將拖延案件解決時間,耗費國家的執法和司法資源,加大法律的適用成本;另一方面,因法院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行政性制裁權力,也致使司法機關只擁有有限的民事制裁手段,難以很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謂的公益訴訟也僅是有名無實。

(四)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全社會成員的整體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漠,不按規則踢球的現象比比皆是

面對無孔不入,無處不在的經濟違法活動,單靠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監督,只能是杯水車薪,掛一漏萬。經濟違法和經濟立法的增長總會超過經濟行政執法機關的承載量,即經濟行政執法機關所需配備的資源,包括經濟行政執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資源和依法設立的執法機構,配備的專職執法人員總是趕不上經濟違法活動和經濟立法活動不斷增長的需要。

三、經濟公益訴訟的制度克服的幾點設想

(一)放寬原告資格

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與較低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事主體的能力越來越顯現其局限性,不能勝任日益擴大的經濟活動的需要,這在客觀上要求允許民事主體以外的人作為民事訴訟主體,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如果僅將本案的當事人定位于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就無法解決當事人基于信托關系、管理權、訴訟上的參與權等提訟時的當事人的問題。適應時代進步的需要,現代民事訴訟法已不再拘泥于民事實體權利的狹小框架內構筑訴權理論和當事人理論,而是明確承認民事實體權利與民事訴訟權利以及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的分離,從而直接享有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實體權利就不再是享有訴權并向法院提訟的必備條件。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客觀上為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而且這種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公益的需要。目前,公益訴訟已在許多國家的立法和判例中得到承認。如法國和德國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建立的團體訴訟就屬于典型的經濟公益訴訟。筆者認為,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專門代表者和維護者,由其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選擇。

(二)加強經濟責任制度的建設

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法律規范中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調整手段對經濟關系做出調整,如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但在實踐中,經濟法領域中已出現了傳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不能包容的法律責任形式。鑒此,已有學者指出,經濟法責任是一類獨立的部門法責任,它主要包括經濟責任或財產責任、經濟行為責任、經濟信譽責任和經濟管理責任。從性質上講,它既包括違法人向對方承擔的民事性質的責任,也包括向國家和社會承擔的行政性質的法律責任。當然,經濟法責任在許多方面和許多時候與傳統法律責任是并用的,而且很多責任方式是相同的,這一點不容否認。總之,在經濟法的公益訴訟案件中,需要救濟的損害以及需要制裁的違法行為,都與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因而在法律責任制度上也必須要有新的突破。

(三)進一步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為了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借鑒英美法制度的合理方面,賦予司法機關在案件審判中享有對違法者的“行政性”處罰權力,是完全可行的也失完全有必要的。近幾年來,一些法學理論工作者和審判人員根據經濟法上法律責任和制裁手段多元化的特點及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了經濟訴訟制裁手段一體化的設想,主張在單一的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行政、經濟幾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幾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這一突破傳統訴訟制度和理論的設想,避免了由不同程序轉換所帶來的訴訟成本增加和處理結論矛盾等問題,反映了經濟沖突的客觀要求。要實現這一設想,首先就要突破現行的司法和行政在處理違法糾紛方面的權限分配體制,賦予法院在經濟案件審判中的處罰權力,從而進一步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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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4、蔡虹,梁遠.也論行政公益訴訟[J].法學評論,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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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理/企業形象/管理水平/經濟利益/人員管理

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大慶油田)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重要骨干企業,是我國最大的內陸油田,主要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資產總額超過2000億元,因其業務范圍廣大,經濟活動頻繁,管理難度較大,導致訴訟糾紛案件時有發生,訴訟管理業務應運而生。

一、大慶油田訴訟管理工作的意義

(一)維護企業形象,保障經濟利益的需要

作為有五十多年輝煌歷史的國有企業,大慶油田在“愛國、創業、求實、奉獻”的理念中,樹立了光輝的企業形象。隨著近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教育水平的提升、權利意識的覺醒,訴訟案件發生率也呈現出上升趨勢。這其中不乏為了私人利益而對大慶油田進行纏訴、惡意訴訟的情況,損壞大慶油田形象,因此通過加強訴訟管理,可以還原事務本相,維護本企業聲譽免受不良訴訟侵害。

(二)規范訴訟管理,提升經營水平的需要

訴訟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強調“從粗放生產到集約管理”的現代企業經營理念中,同樣占有重要一席。訴訟管理在企業對外經濟往來中雖然不是必然存在的一環,但可能是維護企業利益最后的利器。一個企業的生產活動是創造商業價值和經濟利益的積極行為,那么訴訟管理就可以理解為通過追究對方責任、追繳款項、挽回經濟損失、減少訴訟支付等方式進行的一種消極型經濟利益創造行為。

(三)堅持公平原則,構建和諧關系的需要

大慶油田作為大慶國有企業,肩負著保護國有資產的責任,同時也承擔著企業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加強訴訟管理也是構建和諧地企關系、和諧人企關系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們的訴訟管理是在堅持公平原則的基礎之上,以“該追究的不姑息,該承擔的不逃避”的負責任的態度,積極處理訴訟案件,做到對企業負責、對訴訟相對人負責。

二、重視訴訟人員管理

事物的是非對錯是法律糾紛案件的勝負的重要決定性因素,而訴訟管理、參與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對于責任承擔的程度、方式、社會效果等影響企業利益和形象的最終結果,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大慶油田特別注重通過對不同角色的訴訟人員采取不同方式的管理,來實現提升訴訟管理水平從而維護企業利益,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目的。

(一)我方訴訟管理崗位人員。

大慶油田對于訴訟管理崗位的專業人員,一方面通過加強責任意識、風險意識來實現教育管控和盡職管理,如,通過查閱我方訴訟人庭審筆錄來評估我方訴訟管理崗位人員的盡職情況、業務能力情況;通過立案部門對案件立案數量查閱與涉案單位上報數量對比,查找訴訟崗位人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及瀆職,并結合案件處理數量、效果等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參數。同時通過案例匯編、案件經驗交流等形式,加強各訴訟管理崗位人員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以實現更好地為公司服務。

(二)外聘律師。

大慶油田在訴訟人選擇上,注重風險與成本評估,采取金額劃分方法,確定對于“案情特別復雜、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人民幣或社會影響大的法律糾紛案件,可以聘請執業律師擔任人”,并建立了“1+1”模式,即外聘律師+我方負責人模式,從而及時了解案件動態,保證我方利益,同時也可以交流借鑒訴訟經驗,一定程度上提升我方訴訟人員水平。而在外聘律師選擇上,大慶油田采取“有限穩定”原則,從業務水平、從業經驗、職業道德等方面綜合考慮,制定標準,實行外聘律師庫準入制度,建立相對長期的合作關系,從而一方面保證在合作價格上取得優勢,另外一方面能夠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外聘律師忠誠度。在具體案件中,涉案單位自行在外聘律師庫中選擇律師,經公司批準后簽訂服務合同,參與訴訟活動,并在律師服務完畢后,向公司提交對律師滿意程度的報告,公司法律管理部門負責對律師的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及維護油田公司權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以決定是否繼續享有外聘律師資格。

三、注重訴后經驗管理

一是認真存檔備案。一件糾紛案件結束后,往往產生大量的書面材料、往來文書等,這些文件都成為案件全生命周期的重要見證,也是日后發生于此相關糾紛時的重要參考資料,因此的大慶油田十分注重案件材料的存檔備案。對于所有發生案件,由公司法律管理部門根據案件年限、類別、涉案單位、處理結果等信息進行臺賬式指引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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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社會經濟體制也在不斷的進行改革,從計劃經濟時代向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過度,這不但增強了市場主體的活力,還有效的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形成,承認了市場主體的經營直接,同時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維護當前市場交易的秩序,使得社會可以穩定的發展。不過由于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對處分權的認識不夠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與處分權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計劃經濟下國家干預、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影響

在目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強度的是,因此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主要是國家對當前社會經濟的進行干預。而法院則是國家對內部結構管理控制的主要工具。因此在對當事人民事糾紛處理的過程中,國家就是通過民事訴訟,來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進干預,從而對當前的經濟體制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實現國家對社會經濟權利的掌握。而在當前的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進行干預,也就意味著當事人的權利低于司法機關。

1.2重實體輕程序、對于事實探知絕對化

程序具有其獨立的價值,程序的公平、安定,尊重合意,保障當事人參與,自身也就實現了程序的正當化。重實體輕程序,將程序定位于保障實體法的實現,這種認識無視訴訟制度和保障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事實探知絕對化與重實體輕程序具有內在一致性。訴訟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超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2.3兩面關系說兩面關系說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之間的兩面關系。雙方當事人并不發生關系,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法院的制約,因此當事人并無真正處分、合意的權利。事實上,民事訴訟法是一部同時具備公法性質和私法性質的程序法。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私法關系,原告、被告與法院之間是公法關系,這三面關系在訴訟中就構成了訴訟中的當事人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三面關系說要求民事訴訟承擔起維護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責任,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訴訟權利。

2中國民事訴訟處分權的完善與實現

2.1設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擴大程序選擇范圍

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對于當事人來說,意味著更多的選擇方式,可以通過更多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這同樣體現了處分原則。訴訟外完善和解、調解、仲裁和行政處理。訴訟內則可以設立小額訴訟程序,并明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轉化條件。擴大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賦予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的程序,立法上應當認可合意管轄、合意選擇簡易程序、合意放棄上訴權、合意確定爭點等涉及處分權的訴訟權利。

2.2區分處分權受限制的案件類型

對于公益案件、身份型案件和非訟案件,由于其牽涉社會公共利益,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處分。應該區分這些案件及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設置不同程度的限制,如處分權受限制、可采職權探知主義、裁判對法院的羈束力。

2.3訴訟程序的啟動

權是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妨礙當事人啟動權表現為對于要件的實質審核。原告必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這限制了當事人的范圍。民事糾紛包羅萬千,采用列舉式的方法確定受案范圍使很多應該受理的案件失去了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對于受案范圍應該采取排除法,只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受理的案件,法院才不予受理。對于新類型的案件,如公益案件、環境案件,法院還以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拒絕則反映了立法的滯后性。“弦官不得拒絕裁判”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2.4訴訟程序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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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本案被告在刑事審判時,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常籠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跋刃毯竺瘛钡膬群?,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懊裥谭至ⅰ笔窃谖覈饨ㄉ鐣哪┢陔S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可以說,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先刑后民”模式反映的是公權在私權面前的強勢地位和優先等級,是國家本位主義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縱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紤]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谶@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參考文獻]

[1]劉建國.刑事訴訟中的刑民交錯現象及其法律規制[A].游偉.華東刑事司法評論(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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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啟忠,胡業勛.金融刑法的控制要強調謙抑原則[J].人民論壇,2010,(29).

[6]趙秉志.當代刑事科學探索(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22.

[7]陳燦平.刑民實體法關系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4.

[8]胡啟忠.金融刑法立罪邏輯論——以金融刑法修正為例[J].中國法學,2009,(6).

篇7

關鍵詞: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制度構建

 

法國最先創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加公益訴訟,法國的檢察理論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就是維護公益;在美國,總檢察長是美國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員,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檢察官代表國家維護秩序及善良風俗,他們不僅可以對個人所犯公罪提起國家公訴,而且可以參加到民事訴訟當中。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內涵。

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起訴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不僅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監督行政失職行為。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范圍。

(一)侵犯國有財產案件。侵害國有財產主要有:在國有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說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環境污染事件,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明顯增多,然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確立的權利主體偏離了社會的現實需要,針對環境污染提起的訴訟卻寥寥無幾。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損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形成了不少行業壟斷部門,如醫藥、電信、供電、鐵路等。經濟轉型后,由于利益驅動,這些壟斷行業常借助于其自身實力,人為地分割市場,任意操縱商品價格,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條款”,恣意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為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對企業忽視環境保護,使得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日益惡化的問題置之不理。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這一訴訟方式多適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國,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確認屬實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使該行為的后果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首起檢察機關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對方城縣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湯衛東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就是這種方式。

(二)支持公益訴訟方式。在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持慎重態度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支持者的身份參與訴訟,不失為切實有效的可行之舉。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以昆明市環保局為原告,昆明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的環境污染案件采取了這樣的做法。檢察機關與本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僅作為支持機關參與進來。

四、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一)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應同其它訴訟一樣,檢察機關認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發現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現象,可以通知檢察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其它機關、個人發現相關線索時有權向檢察機關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階段有二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立案標準。

對于立案標準,目前各地檢察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狀況采用不盡相同的標準。但應考慮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訴案件,適合進行公益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檢察部門在對案件進行初查之后,決定立案的,應制做《立案決定書》啟動訴訟程序。

(三)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可根據自己開展公益訴訟的方式,采用單獨調取證據或幫助受害人收集證據的方法進行,查清問題,調查證據就會層次清楚,脈絡清晰,從而有的放矢,把握調查取證的主動權。

(四)審查起訴。起訴階段是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的極為重要的階段,審查結束后應制作審查結論,對應提起訴訟的,可依職權向法院起訴。目前檢察機關在提起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及國家對防止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程序主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五)出庭支持訴訟。在法院接受起訴,啟動訴訟程序后,檢察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在庭審中要充分運用已掌握的證據,適時舉證;對對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進行認真質證;并積極參加法庭辯論,做到有理有利有節,確保勝訴。判決生效后,還要密切關注執行情況。

(六)判決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判決的效力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那么在公益訴訟中就存在一個判決效力擴張的問題,即不僅對參加訴訟的被代表成員有約束力,而且對于那些未特別授權給代表人的集團成員也有約束力;不僅對未參加訴訟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且可能對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體也具有約束力。

因此,對公益訴訟進行審判而作出的判決就能有效的反映當前社會大眾所普遍關注的利益,能確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2]何勤華。檢察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3]徐安住。司法創新———從個案到法理的展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4]陳桂明。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權力配置———介入公益訴訟:民事檢察工作的新任務。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3)。

[5]江偉,楊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若干問題探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10)。

[6]廖中洪。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F代法學。2003,(3)。

篇8

【關鍵詞】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制度構建法國最先創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加公益訴訟,法國的檢察理論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就是維護公益;在美國,總檢察長是美國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員,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檢察官代表國家維護秩序及善良風俗,他們不僅可以對個人所犯公罪提起國家公訴,而且可以參加到民事訴訟當中。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內涵。

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起訴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不僅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監督行政失職行為。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范圍。

(一)侵犯國有財產案件。侵害國有財產主要有:在國有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說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環境污染事件,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明顯增多,然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確立的權利主體偏離了社會的現實需要,針對環境污染提起的訴訟卻寥寥無幾。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損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形成了不少行業壟斷部門,如醫藥、電信、供電、鐵路等。經濟轉型后,由于利益驅動,這些壟斷行業常借助于其自身實力,人為地分割市場,任意操縱商品價格,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條款”,恣意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為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對企業忽視環境保護,使得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日益惡化的問題置之不理。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這一訴訟方式多適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國,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確認屬實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使該行為的后果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首起檢察機關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對方城縣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湯衛東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就是這種方式。

(二)支持公益訴訟方式。在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持慎重態度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支持者的身份參與訴訟,不失為切實有效的可行之舉。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以昆明市環保局為原告,昆明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的環境污染案件采取了這樣的做法。檢察機關與本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僅作為支持機關參與進來。 轉貼于

四、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一)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應同其它訴訟一樣,檢察機關認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發現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現象,可以通知檢察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其它機關、個人發現相關線索時有權向檢察機關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階段有二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立案標準。

對于立案標準,目前各地檢察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狀況采用不盡相同的標準。但應考慮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訴案件,適合進行公益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檢察部門在對案件進行初查之后,決定立案的,應制做《立案決定書》啟動訴訟程序。

(三)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可根據自己開展公益訴訟的方式,采用單獨調取證據或幫助受害人收集證據的方法進行,查清問題,調查證據就會層次清楚,脈絡清晰,從而有的放矢,把握調查取證的主動權。

(四)審查起訴。起訴階段是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的極為重要的階段,審查結束后應制作審查結論,對應提起訴訟的,可依職權向法院起訴。目前檢察機關在提起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及國家對防止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程序主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五)出庭支持訴訟。在法院接受起訴,啟動訴訟程序后,檢察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在庭審中要充分運用已掌握的證據,適時舉證;對對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進行認真質證;并積極參加法庭辯論,做到有理有利有節,確保勝訴。判決生效后,還要密切關注執行情況。

(六)判決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判決的效力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那么在公益訴訟中就存在一個判決效力擴張的問題,即不僅對參加訴訟的被代表成員有約束力,而且對于那些未特別授權給代表人的集團成員也有約束力;不僅對未參加訴訟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且可能對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體也具有約束力。

因此,對公益訴訟進行審判而作出的判決就能有效的反映當前社會大眾所普遍關注的利益,能確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2]何勤華。檢察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3]徐安住。司法創新———從個案到法理的展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4]陳桂明。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權力配置———介入公益訴訟:民事檢察工作的新任務。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3)。

[5]江偉,楊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若干問題探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10)。

[6]廖中洪。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現代法學。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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