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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論文8篇

時間:2023-03-25 1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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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論文

篇1

關鍵詞:公立高校公法人開發性金融軟貸款

政策性銀行為什么能夠成為支持公立高校健康發展的主要力量,或者說公立高校政策性銀行貸款的合法性、可行性,筆者試圖加以論證。

一、政策性銀行和公立高校同系公法人

(一)對公法人的認識

所謂公法人,與私法人相對,是法人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古代羅馬法中,法人的團體形態有三種:一種是成員顯現型,指由一定數量成員(社員)構成的團體,如各種協會,其成員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顯現。羅馬法中有人的集合體(UniversitasPersonarum)的概念,它成為以后社團法人的起源。第二種是成員隱現型團體,它是物的集合體(Universitastrerum),如中世紀時的教會團體,其成員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顯,但財產卻顯示得很充分。它以后發展成為現代民法中的財團法人。第三種就是成員不現型團體,如古代羅馬法中的國庫(國家)和市府(地方自治團體),它們擁有獨立的財產并可以獨自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既是公法主體,具有獨立的公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時又是市民社會中具有獨立人格的私法主體。他們的成員不能顯現,和作為“人的集合體”與“物的集合體”的法人不同,它們以后發展成為公法人。

公法人的概念主要見于大陸法系國家,目的是為了區分國家與私法人的不同。這種不同乃在于公法人是由公法設立的;其存在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而是要為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權力或提供服務,因而其所享有的權利也主要是公法所規定的行政權力。十九世紀中葉以后,公法人的概念迅速擴充,除國家以外,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共營造物等也被納入公法人的概念之中,也就是本文下面所指的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但公法人概念雖系繼受民法概念而來,但在發展過程中,卻因公法的獨特性,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如民法上的法人,系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的,可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抽象組織體,因而只要具有權利能力,就是法人,很少有例外。但公法上卻存在著完全權利能力、部分權利能力及不具權利能力的區分,而公法人只是其中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主體。也就是說,公法人不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義務,而且可以獨立地承擔責任,不僅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對抗設立它的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并無統一標準,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一是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二是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三是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四是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并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五是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六是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私法人,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準。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于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于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于、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于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筆者同意這一主張,并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筆者認為,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將會出現更多的、舊的法人分類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險公司、公證機構等等,只能以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分類方法來劃分。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屬于公法人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并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第一,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而政策性銀行區別于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么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并沒有充足的理由。《國家開發銀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提到,國家開發銀行要辦理工商登記。依筆者理解,這實際上是在把國家開發銀行作為企業對待,因為在我國,只有企業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征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征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第三,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于輔質。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于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并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于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令人費解。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于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后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后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后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區輸送資金,對于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并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第二,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后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并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并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第三,一些同屬于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于公益(事業)法人;事實上,公益法人屬于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于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于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政策性銀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經確立,就具備了財政性金融的職能,也就從理論上成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三)公立高校也屬于公法人

公立高校在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時,具有第三種法律地位,即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這一觀點雖然還沒有在我國的立法中得到明確肯定,但已在學術界引起相當強烈的反響并得到初步的共識。高校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包含兩層含義:首先,高校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其次,高校與國家或國家機關等一般公法人不同,而是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

公立高校作為公法人,其意義在于首先它是行政主體,是依公法所設立,享有公法所規定的行政權力、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其存在目的也首先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或營利、而是為公共利益的目的、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行政法上具有完全權利能力與責任能力、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而且不僅可以對抗第三人,還可以對抗設立它的國家或教育部,也就是說可以對它們提訟。

高校作為公法人中的一類特別法人,與國家或國家機關等公法人也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國家,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首先包括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其次還包括具有一定獨立性、脫離一般行政職能的專門行政機構。這類機構在英國被稱為公法人(Publiccorporation),包括工商企業公法人,行政事務公法人,實施管制的公法人,咨詢及和解性質公法人四類。在法國被稱為公務法人(lesetablissemntspublics),包括行政公務法人,地域公務法人,科學文化和職業公務法人,工商業公務法人四類。在德國,它們是傳來意義的行政承擔者,是公法法人,包括公法團體、公法機構和公法財團。在日本,它們屬于其他行政主體,主要包括營造物法人和公共組合。本文為了行文的方便,將其統稱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

這些法人雖然名稱各異,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首先,它們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如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設立該法人的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財產分離,具有獨立的預算,在業務活動中所得到的贏余可以自己儲備,而不是上交給設立它的國家或地方政府,因而具有財政上的獨立性。又如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接受捐贈,簽訂合同,和應訴等。其次,它們是依行政法設立的法人,其設立、廢除、變更和內部組織規則由行政法規規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其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責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規規定。第三,它們屬于公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某些特征,除上述方面外,它們還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財產不能扣押和強制執行,可以簽訂行政合同,制定規章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工作人員可以屬于公職人員等。不過它們之間在享有特權的范圍和程度上是有差別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這些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與國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獨立性,獨立負擔實施公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且較少行政機關的官僚風氣和繁瑣程序,體現出相當的自主、自治特色。高等學校就是這些特別法人中的一類,不同于國家等其他公法人。

二、政策性銀行和公立高校具有公益目標的一致性

(一)政策性銀行的公益性目標產生的依據和功能

首先,從政策性銀行產生依據看。凱恩斯認為,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要達到均衡,放任自流是不可能實現的。國家必須對整個經濟體系進行控制和調節,才能實現“充分就業”,才能使全社會的經濟活動正常運轉。因此,國家具有調節總需求和總供給達到均衡的作用,而國家實現這個均衡的手段主要是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作用明顯,資金必然流向高收益地區,相對落后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就難以得到資金支持,勢必出現發展不均衡和分配不合理。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一書中指出:市場是不完美的,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間接參與經濟活動。從信息經濟學的研究來看,由于交易主體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所謂“逆向選擇”是指由于信息不全面,賣者選擇了信譽或條件不好的買者,如銀行由于調查不充分,選擇了不合格的借款人發放貸款。“道德風險”則是指買者在取得貨物后不履行義務,如借款人故意不如期還本付息。為彌補市場缺陷,政策性銀行應運而生。這一方面彌補法規、信息不足等造成的信用缺口,另一方面通過“溢出效應”帶動和引導資金流向,借助政

府力量減輕信用風險。目前,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產生的理論依據存在如下論點:

一是彌補市場缺陷的需要。市場機制是最具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但其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才能成立。因為市場具有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不能保持產業結構的合理和供求關系的平衡。所以,單靠市場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濟的協調發展,需要利用政府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控市場的失靈和缺陷。

二是貫徹國家政策,解決現實問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的發展是前提條件,但這些領域是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差,商業銀行不愿涉足,只有依靠政策性銀行。

三是經濟落后國家加速發展的需要。發展中國家大多面臨兩大障礙,市場發育不健全和基礎設施、基礎產業落后。要解決這兩個問題,單靠市場不夠,需要政府適當參與經濟活動。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財政投融資,具有準財政屬性,是財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彌補體制落后和市場失靈、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金融形式,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專門從事政策性投融資活動,為政府發展經濟,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和促進社會進步服務,在經營上不以盈利為最終目標。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標和范圍。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運用于市場,發揮政府和市場兩個優勢;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進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將融資優勢和政府組織協調優勢相結合,推動經濟發展、體制建設和市場建設。

其次,從政策性銀行的功能看,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公平分配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實業資本和商業信貸資金受投資經濟效益影響,無法公平地分配社會資源。如我國東西差異的解決,就需要政策性銀行把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政策結合起來,利用政策性投資的乘數效應,彌補中西部經濟發展的資金缺口,促進國家經濟協調發展。第二,示范和誘導功能。政策性金融體現了政府重點扶持意向和長期發展目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領域的信貸風險。如開發性金融作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發展,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金融形式。開發性金融為政府擁有、賦權經營,具有國家信用,體現政府意志,把國家信用與市場原理特別是與資本市場原理有機結合起來。開發性金融的活力來自于政府賦權的法定國家信用,通過把政府信用、政府協調與市場原理相結合,充分運用國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架起了橋梁和紐帶,不斷在體制建設和完善市場方面發揮獨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尋租行為,彌補市場失靈和缺損。開發性金融不是商業金融,一般情況下不會直接進入已經高度成熟的商業化領域,而是從不成熟的市場介入,用資金和體制建設來帶動市場的發展。開發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場缺損、法人等制度缺損,而又有光明市場前景的投融資領域,能夠進行制度建設的、以整合體制資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開發性金融的領域。第三,異向配置資源功能。這一功能在資金運用上主要表現兩點:一是彌補性,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所遺漏的非價格形式和低效益方面往往有著重大的社會效益,政策性銀行的介入可以彌補資源配置的不足;二是調控性,商業銀行的業務貼近市場,當市場失靈時,就需要政策性銀行參與調控。這種異向配置資源的功能與政策性銀行的特殊身份是相符的。

(二)公立高校的公益性目標

賦予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是兩大法系許多國家的共同特點或發展趨勢。究其原因,正是基于公立高等學校是依公法設立,行使一定的公權力,為公益目的存在,但又具有不同于行政機關特征的特殊的行政組織。這種地位,既滿足了國家履行高等教育職能的需要,保證了高校的公益性,又能夠使高等學校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習氣和僵化手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也容易得到社會的贊助。同時也有助于司法機關對高等學校進行必要的監督。我國高校與國外公立高校具有類似的特征:高校由國家舉辦并經國家批準設立,都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法律人格,都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高校開展活動應當以公益為目的;高校行使著部分公共權力;高校又受公共權力的控制程度較大。

三、公立高校的基礎產業地位成為政策性銀行的主要支持對象

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都是政策性銀行的主要業務領域。而我國公立高校很早就被國家確立為重要基礎產業。同志在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切實把教育作為先導性、全局性、基礎性的知識產業和關鍵的基礎設施,擺到優先發展的戰略重點地位。”指明了教育發展的方向,確立了教育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同時也賦予教育新的歷史使命。朱鎔基同志也明確指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發展教育產業”。當前,盡管關于“教育產業化”、“教育市場化"、“教育商品化”等提法遭到非議,但“發展教育產業”已為大家所認同。

根據人力資本理論,教育投資可以促進國民經濟增長。以往,人們將教育作為消費性事業來發展,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種大家都可以消費的福利。但是現在人們逐步認識到,教育是公益性的事業,但也是一種產業,而且不僅只是一種廣義的產業(廣義的教育產業,是指根據1985年國家統計局提出的中國三次產業劃分的意見,教育屬于第三產業),教育還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產業。所謂教育產業,是指辦學既要遵循教育規律,也要遵循經濟規律,運用產業發展規律來辦教育,發揮市場作用對教育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教育的投入要講求經濟效益,要計算教育成本;學校為社會和個人提供了教育服務,應當適當獲取合理的報償(指非義務教育);教育管理需要加強質量、效率、競爭觀念,提高辦學效益。

從產業經濟的觀點看,教育作為一種以高知識技能為特征的產業,有必要,也有可能進入市場。教育產業雖然與其他產業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但其產業屬性仍十分明顯。對于一項產業來說,其普遍性的特征是生產性、服務性、經營性和效益性。高等教育階段,具備了上述特性。

教育產業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且資金需要量較大。政策性銀行貸款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貸款期限較長,授信額度也較大。高校申請政策性銀行貸款,其還款期限要長于商業銀行貸款,還本付息壓力也要小于商業銀行貸款。一直以來,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放貸款是政策性銀行重要的開發項目。政策性銀行應該集中好資金,增加對高等院校基礎設施發放貸款。一方面,由于財政資金長期滿足不了高校的發展需要,高校投資欠債較多。因此,政策性銀行在提供基礎設施貸款時,要考慮的是既有教學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安排,又有改善學生和教職工生活條件等方面資金的計劃;既有科研方面的風險投資需要,又要為校辦企業和后勤集團提供資金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國家開發銀行在提供資金支持時,也要按照輕重緩急,優先選擇制約高校發展的“瓶頸”項目,如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樓改、擴建等作為支持對象。解決了這些問題,就會對擴大高校的招生規模起到顯著的乘數效應。在資金投量上,應按照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高校發展規劃進行適度投放。

四、公立高校使用政策性銀行貸款的現實可行性

國家開發銀行作為我國政府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依托自身的政府背景、資金實力、項目開發能力,對高校提供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對高校提供貸款將是中國教育、政策性銀行發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對我國的教育、科技以及經濟等多方面的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首先,它能夠緩解和部分消除教育投入不足的狀況。國家開發銀行可憑借它雄厚的金融實力加大對教育的投資額度,解決高等院校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存在的巨大資金缺口,進一步發展高等教育,廣泛提高我國人口素質。其次,它有助于我國教育質量的提高。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注入將大大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和師資力量,這為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目標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其三,促進產學研一體化。長期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就重視對高科技項目的支持,高等院校又正是我國從事高科技項目研究的主力軍。國家開發銀行對高等院校的支持將有助于科技開發并提高科研成果轉讓率,避免智力資源和科技資源的浪費,真正體現教育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其四,有利于化解公立高校商業銀行貸款問題,降低商業銀行和公立高校的貸款風險。

政策性銀行貸款的財政性金融要求,對公立高校提供貸款只需要政府財政擔保,這就使公立高校貸款成為可能。公立高校在商業銀行貸款的主要障礙是缺少合法擔保和抵押。因為,商業銀行遵照擔保法規定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擔保無效,公立高校的資產又不在合法抵押物范圍內,因此,銀校合作一度面臨困難。政策性銀行本身不創造信用,其融資要依靠國家信用擔保,因此,在貸款業務中也采取了地方信用擔保的方式,如國家開發銀行在河南、黑龍江、廣東等省的高校貸款都是有地方政府擔保的。

篇2

關鍵詞:不良貸款關系合同嵌入性

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每一步改革,如剝離不良貸款、政府的注資重組上市等無一不倍受矚目,而降低銀行的不良貸款又幾乎是每一步改革的核心內容。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重要性和長期性。本文從嵌入性的視角出發,研究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關系合同的特點,對不良貸款的產生給出一個新解釋,以及相應的政策建議。

研究關系合同的嵌入性新視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經濟史學家KarlPolanyi(1957)在“作為制度過程的經濟”一文中提出,他認為所謂嵌入性就是“人類經濟嵌入并纏結于經濟與非經濟的制度之中”,并且“將非經濟的制度包容在對經濟的研究中是極其重要的”。也就是說,在對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時,還應該對嵌入到這種經濟現象中的非經濟制度或關系進行研究。

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社會學家和法學家的影響下,經濟學的某些研究領域也開始出現“嵌入性”的研究視角,例如關系合同的研究領域。根據FurubotnandRichter(1991)的概括,合同可以分為古典合同和關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點是事前對于可能出現的各種狀況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存在一個完全的合同法體系用來處理各種糾紛。關系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其特點是由于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合同無法對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況進行規定,也不存在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合同中一些糾紛的解決需要依靠一個連續的關系體系的協商。

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新經濟社會學的代表性人物Granovetter重新提出了嵌入性問題,使得嵌入性視角得到更為廣泛的關注。Granovetter認為,主流社會學關于人的行為假設過度社會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會的人,是社會結構的被動產物,忽略了人行為中可能產生的選擇行為的差異。主流經濟學則處于另一個極端,所有人都完全是理性的經濟人,忽略了人社會化的一面。嵌入性視角則有可能避免人的過度社會化和過度理性化的假設。

因此,從嵌入性的角度來分析關系合同這種內生于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中的不完全合同,同時考慮合同雙方作為經濟人和社會人的一面,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

合同治理結構中社會關系的嵌入

Williamson是關系合同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合同總是不完全的,這就是所謂的關系合同。古典合同具有的是參照系價值,關系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由交易雙方的特定關系來彌補。交易雙方特定的非經濟關系有利于解決關系合同的不完全性所帶來的問題。在Williamson的理論中,社會關系的嵌入是關系合同順利執行的劑。

但是所有嵌入到關系合同中的社會關系都是合同治理結構的劑嗎?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為什么某些社會關系會成為合同治理結構的劑,另一些社會關系卻可能成為摩擦劑?社會關系的嵌入會使合同治理結構產生怎樣的變化呢?

劉世定(1999)對Williamson關系合同治理理論的拓展有助于我們理解這一問題。他假定關系合同治理結構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權威治理,其中一方掌握合同執行的剩余控制權;二是雙邊治理,雙方共同掌握合同的剩余控制權,當出現合同中事前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相應地,假定合同中嵌入的社會關系結構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影響力對稱的結構,雙方之間的社會關系平等。另一種是影響力不對稱的結構,一方對于另一方在社會關系上具有某種權威性。這樣,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之間就有四種基本的對應關系,見表1。表中大寫字母A、B分別代表合同治理結構中的兩方,小寫字母a、b表示嵌入的社會關系結構中的兩方;A和a同為一個主體,B和b同為另一個主體;“>”或“<”表示權威治理結構和影響力不對稱的結構,“=”表示雙邊治理結構和影響力對稱的結構。

表中所謂同構與非同構是指,合同治理結構中交易雙方的關系與嵌入的社會關系是否具有同向性。例如,在合同治理結構中,A具有對B的權威性(如A是B的上級),但是在A和B的社會關系中,B具有對A的某種權威性(B是A的長輩),或者A與B之間是影響力對稱的關系(A和B是同學關系),那么A與B之間的社會關系可以表示為aB,經濟關系與社會關系之間是非同向性的,于是產生的合同治理結構就是非同構的,即表中的第Ⅳ欄。

同構與非同構的關鍵區別在于: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結構是同構的,那么嵌入的社會關系有利于合同的執行,是合同治理結構的劑;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結構是非同構的,那么嵌入的社會關系就是合同治理結構的摩擦劑,不利于合同的執行。例如在經濟關系中,A是B的上級,假定B的行為導致了企業的巨大損失,按照經濟合同,A應該對B進行降職甚至解雇,但是由于在社會關系中,B是A的長輩或朋友,這種社會關系的嵌入可能使得A很難實施對B的懲罰。A與B之間這種特定的社會關系是合同執行的摩擦劑,它導致了合同關系的軟化。

銀企借貸合同中的社會關系嵌入

古典合同只在理想的世界中存在,現實中的合同都可以理解為關系合同,這也使得嵌入性的視角更加有用。從嵌入性的視角來分析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合同能夠得到一些有益的結論。

成熟的市場經濟中,銀行與企業是各自獨立的經濟主體,依據它們之間的交易特征(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交易頻率不是很大,有一定的資產專用性),根據Williamson關于治理結構與交易特征的匹配關系,這種交易應該采用雙邊的治理結構。我國目前所進行的一系列銀行改革,也正是希望在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這種雙邊的治理結構。

由于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特殊的產權聯系,它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影響力不對稱。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產權的同一性是它們之間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使得銀企之間的借貸關系發生了異化。銀行成了“給錢”而不是“貸款”或“買入風險的一方”,而企業則成了“要錢”而不是“借款”或“賣出風險的一方”。國有企業要求貸款,即使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提供貸款,但是政府的隱性擔保或者行政干預也使得銀行最終對企業提供貸款。事實上,由于銀行的國有性質,由于銀行沒有自己定價(確定存貸款利率)的權利,銀行在與企業的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它必須為同屬國有的國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資金來源。也就是說,銀企之間在社會關系上仍然是影響力不對稱的。

這樣,銀企之間影響力不對稱的社會關系嵌入到銀企的雙邊治理結構中,產生了非同構的合同治理結構,如第Ⅲ欄所示。非同構產生的摩擦導致了借貸合同關系的軟化。借貸合同軟化對銀行來說,一個很自然的結果就是不良貸款的產生。

經濟關系與社會關系的不相適應使銀企借貸關系合同軟化,也是不良貸款出現的根本原因。改革前,在銀企之間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中,企業都處于強勢(權威)地位,銀行只是政府的一個出納員,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自然也就談不上所謂的“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只是以財政損失的形式體現的。但是在銀行改革之后,銀行的主體地位開始顯現,“不良貸款”也開始成為一個有意義的概念。不良貸款的出現正是由于銀行經濟主體地位的改變與社會主體地位的不相適應而造成的。也就是說,經濟關系開始改變,而社會關系的改變卻相對滯后,這種滯后的社會關系嵌入到正在改變的經濟關系中,產生了一系列的結構性摩擦,借貸合同軟化而無法執行,這對于銀行來說自然意味著不良貸款的產生。

如果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影響力對稱的,那么這種關系嵌入到銀企的雙邊治理結構中所形成的關系合同就是同構的,如表1第Ⅰ欄所示。作為改革目標的雙邊治理結構就更容易達成,銀企之間簽訂的借貸關系合同就可以更好地執行。因此,必須首先改變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使之與經濟關系相適應,才能減少因結構性磨擦而產生的不良貸款。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之所以在剝離不良貸款后,又不斷地產生新的不良貸款,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銀行與企業之間社會關系變革的滯后。

解決銀企非同構關系的建議

對于當前銀行存在的大量的不良貸款,一種解釋是將其歸因于銀行承擔的大量政策性貸款,認為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貸款形成了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性負擔。剝離政策性貸款所形成的不良貸款是銀行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對此本文的觀點是,即使不良貸款全部剝離掉,只要銀企之間非同構的合同治理關系不能打破,不良貸款就仍然會不斷地產生。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銀行與企業之間影響力不對稱的社會關系嵌入到它們之間的雙邊治理結構中,產生了非同構的治理結構。這種非同構導致了銀企借貸合同的軟化,借貸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后果便是銀行的不良貸款。

另一種觀點認為,解決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關鍵是要完善銀行的內部治理機制。對此本文認為,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在完善銀行內部治理機制的同時,還必須改革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避免這種社會關系嵌入到經濟關系中對合同履行的不良影響。如果這種社會關系不改變,即使銀行的經濟主體意識再獨立,內部治理機制再完善,銀企之間的借貸合同也可能無法順利實施。

因此,本文認為,在完善銀行內部治理機制的同時,必須首先改變銀企之間的社會關系,使之與變革中的經濟關系相適應,減少因結構性磨擦而產生的不良貸款。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源自于共同的產權特征,那么改革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實質上就是要對銀行和企業的產權結構進行改革。具體來說,就是要引入多元化的所有權主體,打破政府對銀行和企業的絕對控制地位,使它們各自形成不同的利益主體結構,從而打破舊有的某一方占主導的影響力不對稱的關系,形成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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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ranovetter(1985).“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

篇3

關鍵詞:中期票據;中期票據市場;融資方式。

一、國內外關于中期票據的定義。

20世紀80年代早期,在美國等成熟債券市場中,中期票據(Medium-termNotes)作為連接短期商業票據和長期債券之間的“橋梁”性產品出現,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間。在歐洲貨幣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稱為歐洲中期票據(EMTNs)。隨著市場的發展,中期票據逐漸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間的中期票據變得更為普遍,中期票據已成為企業代替中期貸款的又一融資形式。

在我國,所謂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是繼短期融資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項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按照計劃連續、分期地以公募形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二、中期票據的分類。

中期票據是一種直接融資行為,發行者通過發行票據在資金市場上直接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由于商業票據的期限較短,流動性較高,因此中期票據的二級市場不發達,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級市場。參與發行過程的主體,依據其所處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發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國市場上,發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近年銀行、政府和政府機構也開始涉足中期票據市場。大型的銀行控股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發行了大部分的票據。大公司的信譽高,違約風險小,因此他們能夠壟斷發行市場。在歐洲貨幣市場上,最開始主要是一些美國企業,他們利用票據籌集低廉的歐洲美元資金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資。此后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紛紛涌人該市場。到19%年3月止,發行在外的歐洲中期票據已達到5000億美元,遠遠超過美國市場。

篇4

2006年財政部制定并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在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等方面對銀行監管產生影響,還改變了商業銀行按照《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的狀況,使得貸款減值的會計和監管方法發生了分離。銀行監管當局如何做好新會計準則下的貸款減值準備監管工作,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的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指引》規定的以五級分類為基礎的方法,另一種是新會計準則下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基礎的方法,這兩種方法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彌補貸款的潛在損失,但兩者在計提范圍、計提方法、對抵押擔保的處理方式、執行效果等方面存在著某些差異。

(一)計提范圍比較

《指引》中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既包括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也包括發生減值的證據尚未識別,但未來有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另外,對于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者某一類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計提特種準備。

新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對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計提減值準備,而對于未來事件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不管發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應予以確認,即對于沒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貸款,都不計提減值準備。因此,新會計準則的貸款減值準備計提范圍要小于《指引》的范圍。這種差異的存在說明,在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面銀行監管當局比會計準則制定者更加審慎。

但兩者在審慎方面的差異不會很大,因為貸款組合減值計提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兩者之間的差異。《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貸款,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組合減值準備。在對某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應當以與其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歷史損失率為基礎。顯然,組合減值準備與《指引》中的一般準備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來可能發生損失的作用,只不過一般準備是根據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組合減值準備依據貸款歷史損失的經驗數據進行提取。

(二)計提方法比較

《指引》對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建立在貸款五級分類的基礎上,并規定了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一般準備年末余額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可上下浮動20%。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分別采用單筆減值測試和組合減值測試方法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在實際操作中,貸款單筆減值測試法通過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模型逐筆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并依據測算結果計提減值準備。組合減值測試,是銀行通過運用遷徙矩陣模型將具有相似特征的貸款作為整體,在對貸款評級的變動及損失的歷史數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貸款組合計提減值準備。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具體計提減值準備時仍然借助貸款五級分類。首先,銀行將貸款分為公司類、零售類、信用卡類。對于公司類貸款中的正常、關注類貸款,銀行通過計算貸款向次級類遷徙的比例作為貸款違約率,再乘以次級類貸款的違約損失率作為預期損失率,按此比率計算組合減值準備。對于次級、可疑類貸款,其中單筆重大貸款標準以上的貸款采取單筆測試的方法計提減值準備,對于單筆重大貸款標準以下的次級、可疑類貸款,商業銀行一般按照各自單筆評估計提準備金的加權平均比例,分別計提組合減值準備。對于損失類貸款按100%比例計提全額準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確定單筆重大貸款的標準上存在差異,有的銀行以1500萬元為標準,有的銀行以500萬元為標準,有的銀行將所有對公貸款作為單筆重大貸款,有的銀行則沒有對重大貸款的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對于零售類貸款和信用卡貸款,商業銀行將貸款分為不同的組合,通過遷徙矩陣模型,測算出貸款預期損失的方法組合計提減值準備。商業銀行根據歷史數據計算每類貸款從當前五級分類遷徙到損失類過程中在每個等級向下一級的遷徙率,從當前五級分類等級遷徙到損失類的所有向下一級遷徙率的乘積即為違約率(PD)。然后,銀行通過計算每個類別貸款遷徙到損失類貸款后的預計可收回金額,得出每類貸款的損失率(LGD)。最后,銀行通過每類貸款余額乘以違約率和損失率得出貸款減值準備。組合減值準備計提所需的違約率、損失率等數據都依賴于銀行歷史經驗數據,這些經驗數據主要依賴于信貸風險管理人員對同類貸款實際損失數據的統計分析。(三)貸款抵押擔保處理方式比較

《指引》在貸款減值準備方面的審慎性一方面體現在對于尚未識別的減值貸款計提減值準備,一方面也體現在計提專項減值準備時對抵押、擔保等因素的審慎處理。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貸款在五級分類時是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主要還款來源,貸款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按照貸款分類計提專項準備時不再考慮抵押擔保因素的影響,顯然《指引》對貸款擔保的考慮比較謹慎,沒有將貸款擔保因素作為影響貸款減值準備的重要因素,這與我國市場體系尚未完善,抵押品變現難度較大,擔保價值不實有關,但這可能會導致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過高。

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要求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質押物的合理價值、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等測算貸款的現金流量現值,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并沒有區分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和次要來源,從而將抵押擔保對貸款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進行了充分的考慮。在貸款擔保的處理方面,《指引》顯然比《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更審慎。

(四)執行效果比較

《指引》對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執行上較為簡單清晰,同業間可比性強。而新企業會計準則在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特別是在計提組合減值準備中大量運用了銀行貸款損失的歷史經驗數據,這些數據來源于銀行歷年來對不良貸款回收方面的信息,與各銀行貸款的歷史遷徙情況、風險評判標準、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密切相關,因此該方法更具科學性。但由于未來現金流數據目前還只能采用合同現金流,未來現金流數據還依靠客戶經理或風險管理人員的估計或判斷,擔保物價值、抵押物變現價值等都需要估計,因此在具體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觀性。另外,各行在風險管理水平、歷史損失數據完備等方面均存在著差異,從而最終會影響到銀行之間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可比性。

二、新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對銀行監管的影響

(一)對貸款減值準備監管的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前,貸款減值準備的監管標準等同

于會計標準,因此監管當局通過對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的檢查,可以對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是否準確、充分作出判斷,也有利于督促商業銀行完善貸款風險管理,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新會計準則實施后,會計貸款減值準備方法與監管方法發生了分離,這使得監管當局無法直接對銀行減值準備計提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從而增加了監管難度。監管當局是仍然根據《指引》對貸款減值準備進行監管,還是認同新會計準則在貸款減值準備方面的規定,同時制定補充的監管規定,已經成為目前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監管問題。

香港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后,香港金管局規定,在單筆準備和組合準備的基礎上,銀行要從留存利潤中另外建立一定數量的儲備,即監管儲備,占貸款余額的0.5%-1%。也就是說,香港金管局在認可會計單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上,認為組合減值準備不足以抵御貸款的預期風險,因此在權益項目中增設一個風險儲備項目。目前,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尚未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二)對監管資本的影響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4年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附屬資本的計算需要一般準備數據,但目前各種規定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般準備。《指引》中規定一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也規定了一般準備,其用途也是為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但與《指引》不同的是,該一般準備是從凈利潤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且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從性質上講,兩者一般準備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新會計準則實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準備不復存在,而《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般準備被保留了下來。但新會計準則實施后,監管機構尚未就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如何計算進行規定,實際操作中存在差異。例如,有的銀行按照貸款總額1%作為貸款一般準備;有的銀行按照個別評估及組合評估計提的貸款準備合計減去按監管部門要求計提的專項準備作為貸款損失一般準備。因此,銀行監管當局需要對此進行明確規定。

三、新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法下的監管政策調整建議

(一)將《指引》作為判斷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的標準

雖然新會計準則規定的減值準備計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夠說明《指引》將被作廢,因為《指引》總體來看是關于貸款減值準備的監管計提標準,而非會計計提標準。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指引》可以作為監管當局評判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的標準,從而為評價監管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提供依據。同時,目前《指引》在減值準備計提方面還存在著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對貸款進行分類依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規定,“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實際操作中如果第一還款來源已經出現明顯問題,第二還款來源正常時,該筆貸款如何進行劃分,分類標準中沒有明確。而且,銀行在實際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時,都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進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計提,銀行在處理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抵押質押物的合理價值、擔保人的情況等因素時往往依賴于主觀判斷,這在一定程度上為銀行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空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物權法》的出臺,抵押擔保因素在防范貸款損失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指引》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進行完善,使監管標準更加嚴格、審慎。

(二)明確新會計準則下的監管資本計算

香港實施國際會計準則后,香港金管局規定,將組合減值準備和一般風險準備的合并計入附屬資本,但不超過其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25%。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對合格的準備金總額與內部評級法下計算的全部預期損失總額進行比較,如果準備金不足以彌補預期損失,不足部分將從核心資本中予以扣除;如果會計減值準備高于預期損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圍內(風險加權資產的0.6%)計入二級資本。2005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資本充足率計算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在稅后利潤分配中提取的一般準備計入核心資本。該處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銀行在稅前計提的減值準備中包含了按照《指引》計提的一般準備,已經能夠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因此,稅后提取的一般準備可以安全地計入到核心資本中。

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為了保證監管資本計算的穩定性和一貫性,建議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可以仍然按照貸款余額的1%確定,稅后提取的一般準備計入核心資本。同時,將新會計準則下所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與按照《指引》要求計提的貸款一般準備和專項準備合計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超過部分計入核心資本。如果前者小于后者,不足部分沖減核心資本。

篇5

隱性風險貸款往往被商業銀行所忽視,一方面是因為在貸款質量分類中隱性風險被劃為正常類,因為一個“隱”字所以往往容易被忽視。另一方面能夠按時隱性風險貸款轉變成顯性的風險貸款,需要一定的量變積累,因為長期性而被忽視。在對隱性風險貸款的研究中,其產生原因是首先需要研究的對象。

(一)政策調整因素

我國的政體特點決定了,政策因素對隱性風險貸款的形成有著更為明顯的影響。諸多政策敏感性行業受到不同程度影響。各商業銀行為順應經濟發展的大形勢,把有限的信貸資源更多地投向有利于產業結構優化、有利于節能減排等地方政府鼓勵、支持的行業。而產業政策調整前的一大批原來有市場、有盈利的企業成為禁止發展和貸款的對象,商業銀行先前注入了信貸資金,退出過于集中、速度過于快,會使企業陷入資金困境,直接增大信貸資金的風險。

(二)經營變化因素

當前很多企業存在這樣一個誤區,那就是更高的利潤增幅、更大的企業規模應當是企業的必然選擇。而盲目的擴張和超能力負債經營,一旦遇到問題,很有可能造成資金鏈條的斷裂。此外,如果投資缺乏考證,對行業不熟悉,對風險的認識不明確,很容易出現跟風式的表面繁榮,一旦業務發展過程中周轉資金不足,風險的釋放必然造成銀行承擔損失的可能性增加。

(三)環境變動因素

2008年以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使原本明顯的在經濟周期變得撲朔迷離,上升階段、下行階段分解不再明顯,一旦出現供銷環節出現問題,資金周轉不暢,那么,虧損、破產情況就會大范圍出現。而經濟周期的不穩定性又制約著地方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經濟周期的下行時期,商業銀行將面臨著融資客戶的風險轉嫁。

(四)自身管理因素

有的企業管理模式陳舊,管理水平低,甚至有仍然采用家族式管理體制的企業,組織水平和產業水平均有較大差距,此外技術因素、人才因素、開發能力因素、應對市場因素等等很多方面,如果不適應市場,就會造成競爭力的下降,市場份額的喪失都可能會造成銀行先前所投放的信貸資金面臨較大風險。

二、管理轉型的對策及建議

信貸業務需要商業銀行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并在風險管理中獲得收益,不斷提升控制風險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是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科學高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形成風險控制的長效機制,加快實現從顯性風險貸款管理向隱性風險貸款管理轉型,增強風險管理的主動性。

(一)提升業務管理水平

對信用度高、綜合回報率高且未用足授信的優質客戶,完善發放手續,盡快投放到位;對第一還款來源充足、第二還款來源有保證的中小企業要積極營銷,爭取在中小企業貸款的拓展上取得較好的成效;對網點實行分類指導,明確營銷重點,落實營銷責任,同時做好重點客戶的跟蹤營銷,對存量客戶進行排隊分析,確定重點支持類客戶名單,通過增加授信擴大市場份額,逐步培養一批忠誠客戶。

(二)構建風險防控體系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隱性風險貸款識別的評估、信息傳導、獎罰等機制,實現對隱性風險貸款從識別、控制、處置等全過程的系統化、規范化管理。二是要加強信貸檢查體系建設。要探索現場檢查技術分析工具和手段,增強信貸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到檢查與大客戶風險管理相結合,檢查與全流程違規積分管理辦法執行相結合,檢查與潛在風險性貸款壓降相結合,防止隱性貸款風險。三是要盡快構建客戶分層管理體系。建立大型、重點客戶由一級分行直接營銷管理,二級分行輔助管理;中型、一般客戶由二級分行直接營銷管理的分層次管理模式,以提高對不同類型客戶的隱性風險貸款防控的針對性。

(三)健全監測分析體系

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并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后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四)建立風險轉化機制

在現有管理機制和營銷網絡的構建過程中,如果再用"吃一塹,長一智"的思維定式來解決,顯然是不合時宜的。前瞻性做好隱性風險貸款防范工作顯得事在必行。可由銀行和借款企業及其擔保企業分別向保險公司辦理資金和財產保險,對貸款發生風險時,由保險公司按投保情況給予經濟補償,從而實現風險轉移。也可以采取份額分散、對象分散、期限分散、行業分散等方式,建立風險分散機制。避免因個別行業的大起大落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五)突出風險防控重點

完善風險識別監測分析機制。要加強對客戶的監測分析,做好重點客戶的風險監控工作,實行貸款大戶風險監控負責人制度,建立健全大戶突發性風險應急防御機制,切實防范大戶隱性風險。一是對多家銀行融資,特別是近年來融資額驟增的企業,切實防范他行資金抽逃、企業“猝死”的風險。二是高度關注企業實力、法人行為,防范企業多元經營、主業不主、參與民間融資、資金鏈斷裂的風險,切實防范企業法人參賭及其他不良行為形成的道德風險。三是高度關注關聯企業聯保、互保問題,警惕一家企業倒下帶來的連鎖反應風險。四是對行業、客戶、產品以及押品價值進行仔細分析,切實防范形勢變化較為敏感的紡織、化工行業、動產質押物價值變動等風險,做到心中有數,預防在先,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我們應對看到,目前商業銀行“重貸前、輕貸后”的重貸輕管的現象普遍存在。必須強調加強貸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貸管理質量。加強貸后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強信貸操作管理和風險防范。將目前實施的放款后作業監督管理前移為放款前的信貸操作集中監督,信貸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放款前提條件核準、擔保核實、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審核、信貸資金監督支付等信貸業務操作職責,逐步建立貸款前提條件審核、貸款監督支付、信貸檔案管理等新型信貸作業監督體系。

篇6

關鍵詞:貸款利率;迫切性;影響

央行在3月17日宣布,現階段作為基準利率參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各上調27基點,其他短期利率相應上調。央行的政策變化符合市場預期。針對經濟目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我們一直認為,貨幣政策有必要直面通脹風險、流動性風險、資產價格泡沫積累的風險和推進利率市場化的迫切性。

首先,利率的調整直面通脹風險。去年12月由于糧價的上漲,CPI增長2.8%。1月份增長2.2%,2月份數據顯示CPI增長2.7%。加上煤電價格調整的壓力和潛在油價上漲的壓力,通脹顯然存在上漲壓力,而且有繼續上漲的可能。為了保持經濟“低通脹”運行的穩定環境,利率提升有利于提前調整通脹上升的預期,防范通脹水平的繼續攀升。

其次,直面流動性風險。近年來,全球過剩流動性的輸入和外貿順差,使流動性過剩的問題一直困擾中國經濟的正常運行,造成了包括過度投資、銀行新增貸款快速增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受到牽制,等等問題在內的許多不平衡不協調的矛盾。利率的調整,有助于配合存款準備金的調整和央行票據的發行,進一步收回流動性的同時,改善流動性過剩推動投資反彈帶來經濟不穩定運行和減少銀行新增壞賬積累的風險。

第三,直面以資產價格泡沫積累為特征的風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發生的經濟危機呈現資產價格泡沫破滅引發危機的特征。日本和東南亞的經濟危機都明顯以資產價格泡沫破滅為導火線。中國正處于資產價格泡沫形成的國際大環境的包圍之中,資產價格泡沫風險積累的特征已經非常顯著,我們不能回避這一全球化趨勢推動的全球金融體系的新的風險。

第四,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我們的利率制度安排層面的市場化程度是非常高的,除了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其他利率水平基本都可以由金融機構自行調節。所謂需要推進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是銀行自身根據基準利率調節的能力。央行動用利率工具,有利于引導銀行的利率調整的主動性,加大銀行對利率的敏感性,推進利率市場化在操作層面的進展。銀行業的全面開放,也使央行在貨幣政策的工具使用上更強調市場化。

至于貸款基準利率提升與存款利率同樣的幅度,從提高資金成本的角度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利率體系的安排,貸款利率的上限是完全放開的。換句話說,貸款上限的調整,可以讓銀行自行調整,這是培養銀行自主利率定價能力的最關鍵的地方。央行把貸款利率一并上調,代替銀行定價,除了保護銀行的利差收入,其實不利于銀行盈利模式的改變,不利于推進利率的市場化。不過至少對銀行的利差收入不會造成影響。銀行走向利率市場化需要一個過程,希望下次利率調整的時候,能夠把貸款利率的調整留給銀行決定。

因為是今年第一次利率調整,而且僅僅27個基點的變化。我們認為,這次利率調整對于各方面包括證券市場,還是信號的作用大于實質性的影響。但這次的信號傳遞了遠比過去復雜的信息。而且要達到利率政策的目標,絕不是一次小幅調整就能夠完成的

貸款利率的調整產生的影響:

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可能對經濟增長、企業投資、家庭消費、進出口等產生以下影響:

提高貸款利率可防止經濟增長過熱。我國經濟自2002年開始加速增長。上調貸款基準利率使貨幣供給減少,從而使投資、消費減少,最終造成總產出的減少,有利于避免加速的增長演變為經濟過熱。

首次下調活期存款名義利率,原因在于企業存款、居民儲蓄中活期存款所占比重過高,為抑制流動性過剩,下調活期存款利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活期存款。

提高貸款利率對家庭消費將產生一定影響。2001年以后消費需求趨旺,2001年-2006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分別增長10.1%,8.8%,9.1%,13.3%,12.8%,13.7%,2007年預計增長12.5%左右。主要是居民消費結構升級,以買房裝修、買車為消費熱點。這方面的消費需求過于旺盛既較強地推動了重化工業和房地產投資的發展,也可能對穩定房地產市場,對緩解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間的矛盾,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升息會使貸款買車買房的成本增加,也會使儲蓄、債券等收益增加,從而減少消費支出,以引導消費需求適度、穩定增長。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不變。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2.88%提高到3.33%,上調0.45個百分點,目的在于縮小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的差距,抵消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因負利率造成的縮水。此項舉措意在體現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使民有所居。但應看到,因實際利率為負,且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又下調0.09個百分點,因而,此項舉措無疑于杯水車薪。

上調貸款基準利率會影響投資。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指出,1月-11月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速仍達26.6%,增幅仍然偏高;在建規模仍然過大。初步測算,全年在建項目投資規模32萬億元,比上年增加5萬多億元;新開工項目仍然較多。1月-10月,各地城鎮投資同比增加2.13萬個。特別是導致投資增長過快的體制機制問題仍然沒有根本解決,投資反彈仍有可能。為了繼續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合理控制投資增長,著力調整投資結構,注重提高投資效益,貨幣政策必須著力遏制過熱的投資。加息將加重企業負擔,尤其生產發展資金主要依賴銀行貸款的大中企業,利率變動將直接影響其成本和利潤。不過,如果利率上調幅度與通貨膨脹率兩者之差不大時,對投資量影響不大。因此,央行雖多次溫和地上調利率,并不會造成投資大幅下降和經濟衰退。

上調貸款基準利率可預防通貨膨脹。近月CPI一直處于高位,8月-11月分別為6.5%,6.2%,6.5%,6.9%,全年可能達4.5%。同時,許多價格上漲較快的消費品并未統計到CPI中,物價漲幅被低估。當然,近期CPI上漲仍屬結構性上漲,從構成CPI的類商品與服務看,價格上漲的有五大類:食品、煙酒及用品、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及個人用品以及居住;下跌的有三大類:衣著、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務。因此,面對結構性的物價上漲,央行必定采取貨幣緊縮的措施,防止結構性的物價上漲演化為通貨膨脹。

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對股市的影響。理論上看利率上調對股市而言并非利好消息,然而,現實似乎并非如此。從2006年4月28日到2007年12月21日期間,央行共8次上調利率,從公布第二交易日股市的表現看,股市并未大跌,滬指反而上漲。在投資渠道過于單一等因素影響下,溫和的、從緊的貨幣政策恐暫時難以影響股民強烈的渴望和巨大的熱情。因此,雖然反復提高利率,但暫時對股市影響不大。

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商業銀行的利潤仍取決于存貸利差,升息可能增加商業銀行的利潤;但若利差太大,高于世界其他國家的水平,則不利于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創新,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改善經營狀況。因此,采用不同利息調整組合,利于調整不合理的利率結構,促進商業銀行改進經營管理,增強競爭力。

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是調控工具的有效選擇。目前我國央行運用的調控工具主要有四種:信貸計劃、存款準備金制度、再貼現制度、利率政策。雖然四者的效果一樣,但是利率政策卻比其他調控工具更直接、更有成效,能在更短時間抑制通貨膨脹和減少“負利率”。所以,央行今年多次采用利率政策是合理明智的。

總的來說,這幾次上調利率利大于弊,是我們構建現代金融體系的探索工作之一。

但也應看到輪番加息存在的問題,雖然一年六番加息,定期存款實際利率仍然為負;活期存款名義利率首次下調,由0.81%下調到0.72%,下調0.09個百分點。如果再考慮利息稅,居民儲蓄損失較為嚴重。

需要指出的是,輪番上調利率會產生累計效應,上調利率使貨幣供給減少,從而使投資減少,會直接造成總產出的減少,也會間接增加失業人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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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直接融資市場的發展,很多大企業更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股票融資、可轉債以及企業債等)籌集資金,因為相對銀行貸款,直接融資成本更低廉。而相比大企業,小企業更愿意依托銀行貸款。小企業未來成長性高于大企業,銀行如果能伴隨這些小企業成長,收益將成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業內人士認為,和大中型企業貸款相比,小企業貸款整體營利狀態確實比較好,平均貸款利率更高,還貸期短、不良率也完全在各銀行的承受范圍之內。據銀監局統計:盡管目前就小企業貸款業務暫無獨立核算制,但從數據上看,同樣是1000億元資產,以中小企業為主要貸款客戶群的銀行所對應產生的利潤率顯然更高,數據顯示,以小企業為主要目標客戶群的廣東發展銀行寧波支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去年每百元貸款利潤分別為2.99元和2.97元,在眾商業銀行前列。

2做好小企業貸款是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改革步伐加快和監管力度加強,銀行的整體實力和抗風險水平得到了提高,但銀行的經營發展仍然沒有完全擺脫粗放式的經營。銀行貸款不斷向大企業和某些行業集中,銀行越來越脫離了廣大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成為大企業的私人銀行。大力開展小企業金融服務,可以改變銀行傍大款、壘大戶、過獨木橋的經營發展思路,促進銀行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大力發展多元化金融服務,走持續協調發展的道路。同時,可以促進銀行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推動銀行風險管理理念、手段、技術以及方法等一系列的創新建設,提升銀行風險管理能力。銀行人士一致認為,大企業貸款的成長空間已經越來越小,小企業從起步或困難階段開始,所積聚的對銀行的忠誠度也必然較高,這也是各家銀行所看中的。

3應理性看待小企業貸款的高風險

既然在發放小企業貸款時,讓銀行部門難以釋懷的是小企業的高風險,那么,我們在試圖以高利率來覆蓋小企業貸款高風險時,首先應該弄清楚,小企業貸款的高風險(顯然是相對大企業而言)究竟高在何處?小企業貸款的風險特征與大企業相比較,有何不同?

本質上,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的行業。銀行發放貸款即為買入風險,收回貸款相當于賣出風險;銀行就是靠不斷地低買高賣風險、賺取風險溢價生存。對于銀行而言,小企業與大企業的貸款風險本質上并無大殊: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等,是一切貸款都共同面臨的,小企業貸款所隱含的風險,大企業貸款同樣也會面臨。實際情況也的確如此:大企業中有經營效益差、償貸能力弱、誠信度低的(且并不在少數),小企業中也不乏經營業績良好、償貸能力強、誠信度高的。那么,何以在實踐中銀行部門卻往往厚此薄彼?比較通行的解釋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銀行對小企業信用度難以評估,銀行發放小企業貸款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和所承受的風險遠大于對大企業的貸款。從現實情況看,小企業貸款的成本固然高于大企業,但真正令銀行在小企業面前躑躅不前的,也許成本的因素還在其次,銀行最顧忌的乃是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尤其是信用風險。

小企業的信用狀況果真如此堪憂嗎?或者說,小企業貸款的信用風險(或稱違約風險)一定大于大企業嗎?理性地看,小企業貸款的違約風險其實并非如我們所想象的,一定比大企業大。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大企業、小企業都是理性人,其任何行為(自然也包括違約行為)決策的做出,都必符合理性,符合風險——收益對稱性原理。違約行為依其行為主體的主觀作用又分主動違約和被動違約。分析企業主動和被動違約的情形,得出的結論也許恰恰相反。一方面,小企業主動違約的概率一般小于大企業。我們知道,銀行信息成本的回報來自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而借款人信息成本的回報體現在投資收益上。當借款人投資收益大于其取得資金的全部成本時,其欺騙銀行逃廢債務的動機就小;而當借款人的投資收益小于其取得資金的全部成本甚至虧損時,就很可能通過逃廢銀行債務來獲得補償。

另一方面,小企業被動違約的可能性往往大于大企業。被動違約一般源于企業經營項目的失敗。由于小企業承受市場、政策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一場對大企業而言也許很平常的風雨,卻可能顛覆小企業之孤舟。在面對損失時,小企業的風險——收益權衡模式發生了逆轉。根據行為金融理論對虧損厭惡現象的解釋:人們在面對同樣數量的收益和損失時,對虧損看得要比盈利更重,其決策表現出明顯的不對稱性或不同的風險偏好。當涉及的是收益時,人們表現為風險厭惡;當涉及的是損失時,人們則表現為風險尋求。因此,在項目失敗(虧損)情況下,小企業違約的可能性明顯增大(盡管大企業的行為也符合上述原理,但它失敗的概率相對小企業而言要小)。

因此,對小企業貸款的風險程度及其表現形式應理性地分析。要走出“小企業不守信”的思維定式,一分為二地剖析小企業的風險所在,特別是對擬授信的小企業,要以專家的眼光判斷其市場風險、行業風險,以對小企業“軟信息”的充分占有化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被動,并據此確定較科學合理的風險溢價。這正是小企業貸款的難度所在、風險所在,也是對銀行經營風險的能力之考較。對于精明的銀行家而言,小企業高風險的表象后藏著無限商機,因為這是一個廣闊的、可不斷挖掘的市場。

4多策并舉可獲取更高的目標利潤

4.1建立風險定價機制。小企業貸款數額小,風險高,與大企業貸款相比成本要高得多,因此明顯缺乏貸款動力。這一邏輯在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之后,似乎已不再成立。

貸款利率上限的取消,無疑給予了銀行機構自主定價的巨大政策空間,也為打破小企業貸款難僵局找到了一條現實的出路。按照風險—收益對稱原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合理的定價來覆蓋小企業貸款的高成本、高風險并獲取目標利潤,從而實現小企業貸款的商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標以及當地利率市場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并在風險發生變化時,自主靈活地進行調整。

4.2充分發揮小企業授信違約通報機制的作用。銀行業協會采取適當的方式進一步做好轄內小企業貸款違約信息的共享工作,利用違約信息對客戶進行激勵和約束,對還款記錄良好的企業,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等方面可給予優惠,對還款情況不好的,除停止發放貸款、加緊催收欠款外,還應對其采取社會曝光和業界警示通報等措施,強化客戶的信用觀念。

4.3建立行之有效的小企業貸款激勵約束機制是必要的。應制定專門的小企業貸款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將信貸人員的收入與小企業貸款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真正發揮激勵政策作用,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對小企業貸款營銷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在信貸盡職調查上,制定相應的授信工作問責和免責制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篇8

關鍵詞:擔保方式;財團抵押;銀行貸款擔保

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它是一部規范和調整擔保行為的基本法律。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經濟建設起了很大的作用。《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銀行在貸款擔保業務中也經常采用這些方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這些傳統的擔保方式已難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擔保制度,這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將會有貸款很大的幫助。筆者想在對財團抵押權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著重探討財團抵押在我國銀行抵押擔保中的運用問題。

一、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的傳統擔保方式

商業銀行是獨立法人,是企業,但它是以經營貨幣資金授信業務的特殊企業。它在經營管理的方式、方法上與一般的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經營方針,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1(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以盈利性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關系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方面。資產的流動性是指銀行持有的資產的變現能力,變現能力高的資產流動性就強。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等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體現在全部資產負債的總體經營上,也體現在每項個別業務上。安全性不僅關系到銀行的盈利,而且關系到銀行的存亡。事實證明,銀行倒閉的一個很大原因就是因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其資產業務,而貸款業務至今仍然是商業銀行最為重要的資產業務,貸款利息收入占商業銀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時,通過向客戶發放貸款,銀行可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系,從而有助于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拓展。由此可見,貸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如何來保證自己的債權不受影響呢?一般銀行會采取貸款擔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獲得銀行的資金。隨著市場信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擔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擔保法規范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系統地規定了擔保法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擔保的設立及擔保權的行使等一列問題。根據該法,銀行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實踐中銀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傳統的擔保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企業需要融資的規模越來越大,如大公司、大企業的技改項目、大型設備的引進、生產規模的擴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資金。在現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只有通過融資渠道解決(其主要方式是申請銀行貸款)。但銀行也是一個盈利企業(已如前述),它必須注意自己資產的運行安全。如果采用傳統方法在企業某個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擔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銀行提供大額貸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決資金的迫切需求和擔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擔保方式才能實現。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浮動擔保方式和大陸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財團抵押方式都能滿足這個需求。日本民法則既有固定式的財團抵押權,50年代后又引進英美法系的浮動式財團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正是由于銀行貸款業務中采用傳統的擔保方式已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的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尋找適合的抵押擔保方式就顯得非常迫切。

二、特別抵押權中的財團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中的抵押與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據立法和實務,我們可以把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特殊抵押權是指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權。有的學者是從標的物的性質、類別上去區分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的。筆者認為我們不應從標的物的類別上去區分它們,因為在我國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以及以其他財產為抵押標的現象都存在,我們不能說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而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就是特殊抵押權。通常認為特殊抵押權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財團抵押權和所有人抵押權等。

(一)財團抵押權的概念和分類

財團抵押權是以企業所有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構成的財產整體為標的物而設定的一種特殊抵押制度。這個財產整體是由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的組合。企業不動產中的土地、廠房,動產中的機械設備、交通工具以及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等均可作為財團的組成部分。因此,它與一般抵押權僅由不動產、動產或權利中的單項構成而不同。財團抵押權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需要不斷地、大規模融通資金而產生的。財團抵押權一般又可分為浮動式財團抵押和固定式財團抵押兩種。

浮動式財團抵押普遍運用于現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于英國并以其為代表。因在英國稱為浮動擔保,所以浮動式財產抵押又稱浮動擔保。浮動擔保的標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業財產的全部而設定的,但它不具體確定企業財產中用來擔保的范圍。它既可以用企業現在的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用企業將來取得的財產作擔保。在抵押權實現前財團一直處于變動中,財產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減少。而且在抵押權實現前,企業可以就其財產自由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換句話說,浮動擔保中的企業財產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權設定的影響。

固定式財團抵押主要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以德國鐵路財團抵押為典范。這種財團抵押的標的在抵押權設立時就必須存在且對其價值可以確定。在抵押期間,對財團財產的分離受到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非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不得將屬于財團的組成物件與財團分離。即使被分離,其分離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權的約束。我們通常就稱這種抵押方式為財團抵押(以下同)

財團抵押與浮動擔保是不同的。財團抵押的標的在抵押權成立時已經特定,并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任意處分財團中的各個物或權利。浮動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在抵押權成立時尚未確定,而且其數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減少。

日本在財團抵押權上規定得較為完備。這主要體現在日本民事單行法規中的《工廠抵押法》和《企業擔保法》中。《工廠抵押法》第二條規定:工場所有人在屬于工場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該土地成為一體的物,該土地上備附的機械、器具及其他工場所用之物。第十一條規定工場財團可由下列所載物的全部或一部組成:1、屬于工場的土地及工作物;2、機械、器具、電桿、電線、配置管道、軌道及其他附屬物;3、地上權;4、有出租人承諾時,物的承租權;5、工業所有權;6、堤壩使用權。《企業擔保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股分公司的總財產,為擔保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充任擔保權的標的。(((由此可見,《工場抵押法》中規定的是財團抵押,《企業擔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動擔保方式。

(二)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的優劣比較

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動擔保方式,那么企業可以繼續利用其財產進行生產經營。因抵押權成立時財產并未確定,企業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財產。抵押權的設定不會影響抵押物的使用價值,這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靈活性。但是企業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因經營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財產的大量減少,那么就有可能會影響債權人的抵押權的實現。總的看來,浮動擔保對借款人更為有利。

如果采用財團抵押方式,則財團在抵押權設定時就已經特定,抵押權確定于特定的財產上。一般情況下財團中的組成部分不能隨意分離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證。但是企業在具體的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后,該財產在使用過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發揮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來,這種抵押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所以,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國民法上的財團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該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財團抵押呢?有的學者認為“一并抵押”并非財團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狹義的企業抵押。(((有的學者則認為“一并抵押”構成財團抵押。(((

實際上,《擔保法》第34條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動擔保。共同抵押與財團抵押不同,它是在多個標的物上成立多個抵押權來共同擔保同一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數個財產是彼此獨立的,而不是像財團抵押一樣數個財產集合成一個整體來擔保同一個債權。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確指財團抵押,它沒有具體規定財團抵押的主體、標的范圍、特征、設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認定我國沒有財團抵押的擔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資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對于這個批復,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正確理解它的含義。它主要是針對債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處分其財產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沒有否定財團抵押的存在。首先,財團抵押并不是將企業全部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如果企業將其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并不損害原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們完全有可能在企業財產上先設定財團抵押,然后再設其他擔保方式。

總之,雖然真正意義上的企業財團抵押制度在我國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但在法律規定上和實踐中并不否認財團抵押擔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利用這種特殊的抵押擔保方式。

三、財團抵押在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的運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銀行在其抵押貸款業務中需要引進新的抵押擔保方式,而財團抵押又是適用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并且不為我國法律和實踐所禁止的一種比較便利的抵押擔保方式,所以銀行在抵押擔保業務中應該對它有充分的重視。下面來分析一下財團抵押在銀行貸款業務中的意義、作用和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財團抵押的意義和作用

采用財團抵押符合銀行經營安全性原則。前面我們分析了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動性同時,還須注意資產運行的安全性原則。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會考慮企業的擔保能力。如果采用財團抵押,銀行就無需擔心大規模融資過程中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現象。因為企業提供的抵押財產構成一個整體(即財團)來有效地擔保銀行債權,而且財團中的組成物非取得銀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從財團中分離出去的。既便是企業將財產再次抵押或者企業日后不歸還貸款,銀行也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這樣銀行的債權就有了可靠的保證。采用財團抵押也符合銀行經營盈利性原則。企業獲得了銀行的融資后更能使生產經營順利進行下去,資本周轉速度快,企業經營效益好,也就能較早歸還銀行貸款。銀行資金的周轉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業,特別是大企業,采用財團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獲得融資有很大的便利。財團抵押將企業財產視為一個整體,這樣就能充分發揮財產的擔保價值,增強企業的擔保能力。因為企業的各項財產是企業財產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相互結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發揮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別是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展后,需要融資的企業越來越多,需要融資的大企業也越來越多。如果按照傳統方式設定擔保,單個擔保物的價值遠不及整個擔保的價值,這樣就不能為銀行貸款提供有效地擔保。在沒有適合的特定的財產來提供擔保時,采用財團抵押就能有效地彌補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問題,銀行就能更加放心地發放貸款。再者,企業在其財產上設定了財團抵押后,仍可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可繼續使用其擔保財產(雖然這種使用受到銀行的一定限制),這就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影響較小。

總之,財團抵押是在充分發揮其擔保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基礎上既能滿足資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抵押擔保方式。

(二)銀行在財團抵押擔保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財團抵押方式雖然對銀行很有利,但在財團抵押的設定、行使過程中,卻很容易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在可資抵押的財產范圍問題上,往往會把一些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作為財團的組成部分;銀行在企業提供的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后,如果未進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業有可能在該財產上又設定其他擔保物權;當企業行為足以使企業財產價值減少、危害銀行債權時,銀行未進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這些都有可能影響到銀行債權的實現。下面就具體分析銀行在財團抵押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方面。

1.財團抵押權的設定。《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所以銀行與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來設定財團抵押權。依照《擔保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中應當記載以下幾項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財團的組成、種類、范圍及權屬關系;財團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還可以日后補正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

銀行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同時應注意要求企業將抵押物進行登記,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財產法律要求必須進行登記,那么銀行應當要求企業將該財產進行登記。有些財產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進行登記。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權是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國《擔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類別要求進行登記的。根據第42條的規定,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登記;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登記;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按照這個規定,財團抵押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主輔之于其他登記機關。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記,一是防止重復抵押使得抵押物價值低于借款金額,債權人利益受損。由于抵押登記資料是公開的,允許查閱、抄錄或復印,因此在簽訂抵押合同前,銀行可先行到有關部門查尋,從而避免重復抵押。二是便于受償,由于法律規定必須登記而未登記的抵押物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償時,經過登記的先于未經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先后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償。

另外,根據國外實踐,銀行應該選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簽訂財團抵押合同,不能與自然人、合伙企業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簽訂。因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經營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制約,在公司存續期間,其資產價值不會有多大變化,因而對銀行債權的影響也就更小。

2.財團構成。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動產及權利都可以用來抵押。同時銀行在簽訂合同時特別要注意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以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精神權利等。如果財團中含有上述財產,那么在該財產上的抵押權是無效的。

3.財團的保全。在財團抵押成立后,銀行應該注意企業的經營狀況,特別是企業對抵押財產的處分。因為抵押權的約定并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對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銀行可以要求與企業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企業不得將財團中財產再次抵押或質押。

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銀行應該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銀行應該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銀行行使財團保全的權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當然,即使企業在財產上再次設定擔保物權后,銀行仍然借助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4.財團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當銀行債權到期并且也非銀行方面的原因企業不履行已屆清償期的債權時,銀行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銀行可以依法與企業商議以抵押物折價,或將財團拍賣、變賣后就其價款優先受償。除事先約定,財團擔保的范圍及于利息、銀行行使財團抵押權的費用等。財團抵押的標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財團抵押與其他普通擔保物權并存的處理。銀行應該盡量限制企業在設定財團抵押后又將財團中的個別財產再行設置其他擔保物權的行為。當財團抵押與普通抵押權或質押權共同存在于同一財產時,如果為同一人,則兩者不發生沖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時,財團抵押和其他擔保物權以其設定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其效力,設定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于設定在后的擔保物權,同時設定的按債權比例接受清償。但當在財團抵押財產上有留置權存在時,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財團抵押的效力(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時,明知留置物上已經設定財團抵押權的除外)。

四、結語

綜上所述,財團抵押方式在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是一種比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這種擔保方式,銀行債權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擔保。對企業來說,又多了一條為自己大規模融資可供選擇的抵押擔保方式。從長遠來看,這種抵押擔保方式將有利于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我國擔保法雖未明確規定真正意義上的財團抵押擔保方式,但實務上并不否認這種擔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擔保法》的過程中應具體規定財團抵押的有關制度,使這種擔保方式在實行中更有可操作性,從面避免一些糾紛的產生。另外,浮動擔保雖與財團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樣具有自己的優勢,同樣能為經濟建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對企業融資者有很大的好處。所以《擔保法》也應該明確規定浮動擔保的抵押方式,這樣銀行與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可以選擇的范圍就更大。

可以預見,財團抵押權在未來銀行的貸款擔保業務中將會被廣泛采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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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明瑞著.擔保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頁。

[3]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頁至3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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