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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論文8篇

時間:2022-11-17 15: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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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論文

篇1

行政訴訟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最直接、最實際的保護。近年來,消防行政執法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方面,取得了長足發展和進步,但同時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訴訟案件發生,通過這些案件進行理性分析,不難發現一些問題和規律。

一、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特點

1、

數量上偏少。據遼寧省消防部門統計,1998年至2001年3年間,全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共檢查單位22.7萬個,整改一般火災隱患

299624項,辦理行政處罰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罰款處罰12230起,責令三停處罰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與上述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同期全省僅發生行政訴訟案件7起,在具體行政行為總數中所占比例極小。與工商、稅務、城管等大多數行政部門相比,甚至與治安、交通等警種相比,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要少很多。

2、

行政處罰決定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訴訟熱點,其中針對火災調查結論的訴訟案件占很大比例。據統計,1998年《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遼寧省共發生行政訴訟案件13起,主要是當事人不服消防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其中當事人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有8起,占發案總數的62%;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有3起,占發案總數的23%論文。

3、

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大都與民事訴訟有關。許多當事人提起火災行政訴訟,大都是為挽回民事訴訟中敗訴責任而提起的,當事人認為民事案件敗訴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訴或者申訴期間,試圖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消防部門的結論,從而達到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占據主動,直至勝訴的目的;也有的是擔心在今后的民事訴訟中,依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可能要承擔敗訴責任而提起的訴訟。此外,在對行政許可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中,出現了新苗頭,如:大連市民劉某因對所購商品房不滿意,為達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辦法無效的情況下,以消防驗收合格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為由,將消防部門告上法庭。

4、

從案件審理結果看,消防部門勝訴較多。截至目前,遼寧省發生的13起消防行政訴訟案件中,裁定中止訴訟1起,維持消防部門決定5起,駁回原告4起,正在審理3起,遼寧省消防部門尚沒有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全國其他地方消防部門勝訴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訴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1、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法律規定之間有沖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執法紊亂。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但理論界存在爭議,在法律規定之間也同樣存在沖突。《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以下簡稱公復字[2000]3號文件)對此明確作出了否定的答復,《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也規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后,人民法院開始受理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行政訴訟案件。

此后,雖然全國各地因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而引起的訴訟案件不斷發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處理卻各有不同。如發生在四川敘永縣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屬行政確認行為,進行了受理和審判,同時提出《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及公復字[2000]3號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此外,在貴州云巖也發生了一起類似案件,法院卻在終審判決撤銷《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之后,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根據公安部公復字[2000]3號文件,再審駁回了當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寧夏自治區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全區第一起當事人不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經法庭陳述和調查,鹽池縣人民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當庭駁回原告了訴訟請求。

法律的沖突,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過程出現了隨意性,實踐中不但當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無所適從。

2、消防體制特殊性帶來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訴訟

我國實行的消防體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體具有兩重性,一方面作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撲救火災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為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與此對應,分別規定了“公安消防隊”和“公安消防機構”兩個法律主體概念。1998年遼寧省出現了全國第一例狀告119的行政訴訟案件后,這種兩重性帶來的一些弊端開始引起人們注意,實踐中,全國范圍的法院極少受理這類案件,尚未出現明顯問題,但在理論界對于火災撲救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是否可訴等方面出現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火災撲救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火災撲救行為是行政救助行為,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火災撲救中出現的不作為,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在這方面,尚無權威性的定論,或許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同理順消防體制一并考慮。火災撲救是否可能形成類似火災事故調查結論那樣的訴訟難點還不得而知,但是這一點恰恰是最讓人憂慮的,為避免重蹈教訓,應當理論和實務上予以重視。3、個別執法人員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覺接受司法審查

個別執法人員存在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的問題,錯誤地認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老百姓是刁民,對其歧視甚至敵視,總想找機會懲治其一番;對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抵觸情緒,認為行政訴訟是將司法權凌駕于行政權之上,不愿主動配合、協助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甚至以弄虛作假、規避法律等手段阻撓公民、法人行使訴權,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訴。

4、當事人不敢訴和濫訴的現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膽行使訴權,能忍則忍,能不告則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來又撤訴。很多人認為:“縣官不如現管,贏官司只一次,受氣是一輩子。”與此相反,有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等階段仍不罷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敗訴后,又以不知訴權為由向法院提取訴訟等等。

毋庸諱言,上述問題應予徹底解決,然而在現行法體制的制約下,無疑又是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的艱巨任務。既需要國家重視和決策,又需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參與,更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法學界的通力協作和不懈努力,從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傳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實可行,能夠治標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現時期,國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間的沖突,還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體制創新的步伐,盡快理順消防體制在運行中表現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門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但應當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執法質量和服務質量,規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更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監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各級領導和執

法人員要加強學習和培訓,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憲法和法律意識,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確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訴訟發展趨勢的預測

1、消防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將上升

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訴訟案件逐年以兩位數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約10萬起行政訴訟案中,老百姓勝訴率達到40%(即4萬件)左右。更為重要的是,更大數量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有了行政訴訟而被制止在萌芽狀態,或被糾正在行政機關內部。隨著公民法律知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深入人心,隨著WTO規則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約束,今后,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將與消防部門的爭議訴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外,還將涉及消防行政許可、檢查、強制、命令等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那樣一來,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也將逐年上升,這是符合客觀規律的。

2、消防行政訴訟案件難度加大

近年來,國家對消防工作特別是消防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較大的改革,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行政爭議往往同出現的新問題交織在一起,出現復雜的趨勢。無論作為當事人的消防部門和原告,還是作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適應可能出現的新變化。隨著消防體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災撲救是否可訴終有定論。

篇2

[關鍵詞]探究學習合作學習個性

在素質教育全面推行的今天,采取什么樣的課堂教學才能切實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綜合素質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是需要長期培養及潛移默化影響的,而課堂教學是學生學習的主陣地。因此,本文認為從學生終身學習著想,使課堂真正成為學生自主學習的天地,探究知識的殿堂,培養各種技能的樂園,應從以下八個方面來進行課堂教學:

一、重情境——使教學有滋有味

“創設情境”是數學教學中常用的一種策略。創設情境有利于解決數學的高度抽象性和學生思維的具體形象性之間的矛盾,其目的是讓學生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學習有關知識,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情境創設應注意現實性和針對性,將學生熟悉的生活情境和感興趣的事物作為教學活動的切入點,學生才會產生學習熱情,主動參與,便能迅速地進入最佳的學習狀態,掌握學習的主動權,身臨其境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重情境應貫穿于整堂課的全過程,根據教學流程中各環節的需要,教師適時巧妙創設各種情境,如有導入時的趣味情境,“0距離”情境,解決問題時的問題情境、探索情境,應用實踐過程中的求異情境、猜測情境。如在解答數學例題:在一個長50厘米,寬40厘米,高30厘米的長方體玻璃缸中,水深20厘米,現在把一塊不規則鐵塊投入缸內,水面上升3厘米。求鐵塊的體積。情境設置:假如你現在就是一位企業的科技者,廠長要你立即測定一塊很不規則的鐵塊(石塊)的體積,你打算怎么辦?這一問題情境使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激發了學生的解題熱情,也滿足了學生想做“小大人”的心愿,學生個個爭先恐后做實驗,通過注入情趣的操作,加上學生間的合作交流,學生自己解決了這道題,并且印象深刻,終身受益。

二、重生活——使教學有情有趣

教材是落實教學大綱、實現教學計劃的重要載體,也是教師進行課堂教學的主要依據,但是教材內容和教學內容并不是等值對應。新課標強調讓學生“從學習有用的數學”、“把數學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交流信息的手段和工具”、“重視從學生的生活經驗和已有知識背景中學習數學和理解數學”等。在教學過程中,應讓學生感知數學來源于生活,使數學知識成為學生看得見、摸得著、聽得到的現實,把抽象的知識具體化、形象化,使學生感到數學是有情有趣的,是那么親切、易懂、自然,而不是脫離現實枯燥乏味的。因此,教師應根據學生熟知的經驗和已有知識大膽裁剪、組合教材,對教材的具體情節和數據做適當調整改編,用學生熟悉的、感興趣的、貼近他們實際生活的素材來取代。如枯燥乏味的傳統題:甲、乙兩種兒童奶粉,甲種每袋400克,售價16元;乙種每袋500克,售價18元。每克價錢甲種比乙種貴多少元?改編調整后生活化的例題:甲、乙兩種兒童奶粉,甲種添加多種微量元素,每袋400克,售價16元;乙種添加鈣質,每袋500克,售價18元。如果你購買,你選擇哪一種?理由是什么?實踐證明,生活化的數學教學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和學習能力,以及學生的可持續發展。

三、重探究——使教學有理有章

所謂探究學習即從學科領域現實社會生活中選擇和確定研究主題,在教學中創設一種類似于學術(或科學)研究的情境,通過學生自主、獨立地發現問題、實驗、操作、調查、收集和處理信息,表達與交流等探索活動,獲得知識、技能、情感與態度的發展。

探索學習是一種學習方式,它強調探究的過程和探索的方法,其實質是讓學生經歷自己發現問題、自主探索問題、自行解決問題這一互動、自主過程,要求教師要革除陳舊的教學理念,突出學生主體地位順從學生的學習思路。傳統的教學重結果輕過程,這種教學實質上是簡單的模仿和記憶,不利于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發展和學生持續學習。蘇霍姆林斯基說過:在人的心理深處,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需要,這就是希望看到自己是一個發現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在兒童的精神世界中,這種需要更加強烈。

在教學過程中應積極鼓勵學生大膽觀察猜想、小組合作、動手操作、分析抽象、驗證假設、提煉歸納等方式,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引發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勵學生善于思考,使學生對知識真正“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四、重合作——使教學有商有榷

《數學課程標準》中指出:有效的數學活動不能單獨地依賴模仿與記憶,動手實踐、自主探索與合作交流是學生學習數學的重要方法。21世紀的人才不僅要學會學習,通過學習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而且要學會與人合作,這是創新型人才必備的素質之一。因此,小組合作學習是時代賦予數學教學活動的要求,合作學習有利于學生得到更多地展示自我的機會,有利于學會人際交往,互相幫助,取長補短,經過不同水平的學生在自己原有的基礎上得到提高和發展,有時還會受同學的啟發,迸發出智慧的火花。開展合作學習一要注意小組合作學習中的成員搭配,使合作成功愉快;二要注意教師的角色轉變,使合作民主高效;三要注意合作學習時機恰當,使合作不流于形式。

五、重應用——使教學有喜有得

學以致用,讓學生感受到學習知識、掌握知識的價值所在。能讓學生親近數學,養成運用數學的習慣。應用也是學生學習的必要環節,知識理解的延伸與升華,是創造發明的源泉。

掌握知識和技能不是最終目的,學習的目的是應用,只有應用才能使知識轉化為物質產品。學生通過應用,才能幫助學生形成對知識深層次的真正的理解,提高學生靈活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的發展。

例如:教學“利息、利率”這一內容時,學生理解了利息、利率的含義,知道了計算利息的方法,學生躍躍欲試的心情可想而知,書上的習題學生感覺沒“味”了,此時,教師可安排學生做家庭小理財,幫奶奶算一算:存錢利息是多少了?到斯的應取回多少錢?怎樣存錢最合算?學生極有興趣,調查分析、計算、反復比較,最后去存錢。在這一系列應用中,學生對利率、利息這一知識理解極為深刻,因此學生的觀察能力、比較能力,連續推理能力都得到較大提高。

六、重質疑——使教學有思有辯

古人云:“學起于思,思源于疑,疑則進。”學生的積極思維往往是疑開始的。有疑問才會引起思考,才會引發創新的火花,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答一個問題更有價值,讓學生不斷懷疑,否認已有的東西,提出問題,使之更完美,更合理。“小疑則小進,大疑則大進,不疑則不進”。在教學中,教師要努力創設情境,激起學生思考,鼓勵學生大膽質疑,使他們敢于向課本挑戰,敢于向教師挑戰,敢于向權威挑戰。教師要注意維護學生的好奇心、自尊心,不管其提出的問題是否合理、有價值,都給予鼓勵,引導學生敢問、善問,如果學生確實提出難以解決的問題,教師不能搪塞,應坦誠地給學生說明和解釋,以保護學生敢于提問的積極性,只有這樣,才能激發學生好學精神,點燃創新之火。

七、重評價——使教學有情有意

《課程標準》指出:“對數學學習的評價要關注學生學習的結果,更要關注他們的學習過程;要關注學生數學學習的水平,更要關注他們在數學活動中表現出來的情感與態度,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信心。”傳統的教育單純以分數評價學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學生能力的提高,挫傷了學生的自尊心和積極性,隨著課程標準的深入開展,我們既要重視對學生知識的考查,又要注重對學生技能、能力的考查,同時還要注重對學生情感、興趣、意志、習慣等培養和評價,才能適應時展的需要。因此,在課堂教學中,教師要不失時機地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自主性、獨創性等主體精神和品質進行激勵評價,使學生得到心理上的滿足,體驗到成功的快樂,以達到強化學習動機,增強學習信心和主動發展的動力之目的。

教師對學生的評價語言力求親切、真誠、肯定、到位,充滿激情和愛意,對有錯誤的結果,教師盡可能設立臺階,讓學生臉上留有光彩。如有學生思想不集中,做小動作造成答非所問,教師切忌大聲呵斥,應耐心地說:“請你聽清楚,相信你能行!”評價主體應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改變教師包辦評價的傾向,增加學生自評、他評以及學生對教師的評價,真正做到生生、師生交往互動,共同發展的目的。要求我們教師不僅要做到表揚時不吝嗇,同時還要注意該低調的不高歌,該要委婉時不過露,讓同學感到老師微笑、點頭、贊許的目光都是崇高的精神贊賞,真正把激勵評價作為促進學生發展的有效手段。

八、重個性——使教學有靈有性

教育就是培養人,所謂“培養人”,不僅是要使學生具有高尚的品德、豐富的知識、高超的技能,同時還要幫助他們形成良好的、完善的性格,成為個性心理上和諧發展的新人。素質教育強調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突出學生的個性特長,這就必然要求教師要有自己的個性特長,并以自己的個性特長來影響和帶動學生的個性特長的發展。前蘇聯教育家烏申斯基指出:“在教育中,一切都應當以教育者的個性為基礎……沒有教育者個人對受教育者的直接影響,就不可能有深入性格的真正教育。只有個性才能影響個性的發展和定型,只有性格才能養成性格。”如果沒有個性和特長,我們的教學也不會豐富多彩,學生也都是克隆人一個模樣。熱情、耐心、溫和這三個方面幾乎都是所有優秀教師都具備的主要心理品質,但像詼諧、幽默、富有同情心、善于尊重別人的自尊心、辦事果斷堅毅、強烈的責任感、廣泛的興趣愛好等這類性質品質,都應是教師具備的。教師在教學方面的這些個性和特長,對學生來說,本身就是一種示范、一種引導、一種教育,教師的字寫得好,他教的學生字寫得好的也多;民主的教師,其課堂氣氛活躍;文學修養高的教師教的學生寫作水平好的也多……

從以上八個方面的進行的課堂教學,可以突破傳統教學的封閉式,促進了課堂教學活動的全面開放,使課堂教學過程和教學效率得到了全面優化,為學生學會認識、學會做事、學會共處、學生生存,提供了新的思路、方法和途徑。

【參考文獻】

(1)小平邦彥:《數學中沒有捷徑》,《數學譯林》,第17卷,1998年第3期。

(2)張學軍、王一秀《新大綱呼喚新方法、新理念》,《中小學管理》2000.9.。

(3)米山國藏著,毛正中、吳素華譯:《數學的精神、思想和方法》,四川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

篇3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觀點認為,預約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從表面上看,“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這似乎約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但實際上并不以然。因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了在一定時期,在該期限到來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認購書簽約之時,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成立正式的購房合同關系,故也就無所謂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類似認購書的預約合同是經常化的,如簽訂廣告合同時需要預約廣告版面、想投資證券業務的則需要預約開戶、讀者預約借閱熱門圖書、預約專家看病、商人在洽談投資之前的預約面談等等,其法律性質其實與認購書是一樣的,都是為后一個正式合同的預先約定。只不過一般的預約由于涉及標的數額小,雙方權利義務簡單明了,沒有認購書這么引人矚目而已。

第二,認購書成立且有效的法律條件。

當前,絕大多數意見認為,認購書只有包括以下條款才能算是有效的:第一,約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認購書約定的主要條款簽約購房合同;第三,在約定的期限內洽談訂立買賣合同;第四,在雙方不能就此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時,按照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或交易慣例或公平原則解決簽約糾紛。

誠然,合同成立的核心條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這并不表明認購書必須內容清晰、明確且對將來要簽約的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要有約定才算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一項要約要有法律效力則其須有確定的和完整的內容,也即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但究竟怎樣才算是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要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中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根據此條之意,很顯然,要求貨物是明確的,數量和價格只要能夠確定即算是滿足了要約的條件。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更是簡單:一個貨物買賣合同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一個成立生效的合同,價格、履行地點、時間及違約責任都可以事后確定。

買受人根據預售人公開發出的要約邀請前來考察其所出售的標的(即預售的商品房),這時候買受人向其提供事先早就擬好的認購書,這行為顯然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要約,因為其希望買受人能根據其提供的認購書的內容與其簽約即承諾。而一旦買受人表示愿意與其簽約則表明其發出了承諾即接受了認購書對其的法律約束力。這時候預約即宣告成立且有效,而無論是否書面簽約或口頭承諾,也無論是否認購書內容是否完整,只要其具備了特定的商品房即可。至于數量多少,筆者以為也可以省略。首先,購買商品房不同于動產貨物,每個都可以相同且相等,所以如果沒有約定數量,從一個到一千個,其對出賣人產生的利潤及費用相差會很懸殊的。但商品房屬于不動產,其在預售時通過效果圖很明確地向買受人表明其能夠提供的所有商品房,同時通過空間坐標表明了某個特定的商品房座落在哪個層次、哪個位置、哪個朝向,即每個商品房都存在于某個特定的空間,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商品房。其次,由于商品房的售價巨大,現實中很少有買受人會同時購買2個商品房以上的數量。退一步說,此時,由于商品房的質量、價格、面積、交付期限等最主要的條款都沒有涉及或者說大概涉及,因此細談商品房購買數量也是毫無意義的。

第三點是如何界定認購書的違約責任。

對于購房過程中不履行認購書義務的違約責任,一種觀點是:在雙方不能訂立購房合同時,一方可以將認購書的內容視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可以請求對方履行,或訴請裁判機關裁決并以裁決書作為買賣的依據。如果違約方不能履行,則違約方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損失包括守約方的期待利益損失。

筆者認為,認購書只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其法律效力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購房者只要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約定的條款和日期有來和預售人簽約購房合同的意圖且真實地履行了其意圖,則其行為實際上是履行了認購書予其約定的義務。至于購房合同雙方有分歧無法達成協議,則屬于另一法律行為,和認購書無必然的關系。認購書約定的定金,如果屬于購房者無意前來和預售人根據認購書約定的主要條款洽談購房合同簽約,則預售人有權不予以返還。除此之外,預售人沒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據。此時的定金性質應屬于解約定金,本質上也就是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的信賴利益損失。這種定金最大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定金的放棄和加倍返還而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機會。

我們顯然不能認為因認購書中對將來簽約的本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價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積、結構等都有明確約定而視為將來簽訂購房合同是對其的細化、補充或變更。如果真是具有這種功能,則認購書就成了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來要簽約的本合同其實只是對認購書的條款更詳細的修改和協商而已。如真是這樣,則豈不是將簽約購房合同時間提前了么?預售人在提供購房合同同時標明購房合同簽訂后認購書即失效的條款又如何解釋?

比如說,某買受人與預售人約定了在10日后要向預售人購買5個商品房,價格每平方米3000元。10日買受人如期前往與預售人洽談,雙方對數量和價格都沒異議,但對違約責任卻無法達成協議。此種情況下,預售人如因此以買受人違約而沒收定金,則顯然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簽約購房合同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在合同的條款上當然可以反復磋商。如果由于合同的條款意見不一致,可視作無法達成一致而無法簽約,約定的定金就應該退回,這并不影響購房書的法律效力。因為當事人已經履行了認購書約定的簽約義務,只是因為雙方就有關條款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條件,當事人當然有權放棄簽約的權利。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以為在認購書中規定“因認購人過錯不訂立買賣合同時,定金由預售人沒收”,以及“因預售人過錯不訂立買賣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的定金條款并非一定有效。因為此類約定含糊不清,且太過于概括性,實質上是抹殺了違約的種類、程度,根本無法起到督促當事人簽約合同義務的特定目的,反而會給不法者有乘機預設定金陷阱之機會。之所以說并非一定有效,是因為這樣籠統的約定,有可能把認購人無正當理由不與預售人簽約購房合同的行為也包括其過錯在內。如果確實存在這樣的過錯行為,則守約方當然有沒收定金的權利,這點前面已經分析過了。

第四點,內部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分析。

預售人在樓盤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進行認購,并與客戶簽訂認購書,這種做法被稱為內部認購。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認購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無效的合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形式條件與其他實質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是預售商品房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前所訂立的認購書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自然無法律拘束力。

認購無效時,預售人應當向認購人返還定金,同時預售人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此時購房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要再分析。如果預售人事先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事實卻依然以“優惠政策”誘惑購房者簽約認購書,則顯然有欺詐之嫌疑。此時認購人并無過錯,其所受到的損失(如利息損失、購買機會損失等),預售人應負全部責任。

如果認購人事先知道或者預售人已明確告之,則認購人也有過錯,應負一定的責任。但筆者以為由雙方各自對半承擔或分擔責任,有失公平合理原則。因為,認購書是由預售人一手制定且強制實施的,且其在出售其房屋之前有義務把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都履行完畢以保證其出售的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暇疵。這也是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應承擔的義務,且他也應知道簽約違背法律強制性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這種情況下,他依然與購房人簽約一個無效的認購書,這首先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購人只能承擔次要責任,而主要責任應由預售人承擔。此外,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及四十二條規定,預售人還要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點,簽約認購書并非是法定程序,而是基于雙方平等自愿之上的諾成合同。

預售人要求簽訂認購書這一程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有人以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即是,但實際上以上規定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之規定,且只針對期房而言。相反,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買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條文并沒有規定簽訂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的必要程序。《合同法》和其它的行政法規對此也沒有強制性規定。

篇4

論文關鍵詞 法律法規 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公安消防機關

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于我國公安消防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避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和西方先進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相比較,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有必要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細致地探討,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尋找對策,從而不斷促進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一、當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弱勢地位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嚴格依據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作為我國公安消防特別行政法,對國務院、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消防行為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目前在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中,根本沒有對國家機關的消防行為做出明確規定的組織法。這樣,在執行消防法的過程中,許多國家機關會借口國家機關組織法中沒有消防法的內容而拒絕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消防法對于國家機關來講就是一紙空文。

(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和西方先進國家適時進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國法律法規修改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立法程序相當復雜,無論是制定法律法規,還是對法律法規的修改,都相當困難,制定法律法規往往要經過繁瑣的手續,持續數年才能制定完成,對于法律法規的修改同樣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規頒布后一旦開始實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便不再發生變化,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我國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為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制定、頒布和實施的過程同樣如此。

例如:隨著社會經濟和建筑技術的快速發展,現代高層建筑已經成為城市建筑的主力軍。但是,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涉及到現代高層建筑消防設計以及施工要求的內容尚不健全,導致現代高層建筑消防設計與施工無法可依,同時又和原來的消防法律法規相沖突的現象。

(三)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不足

在我國,由于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大于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執行的過程中,常常出現由于主要領導的干涉而無法執行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的是國家機關、團體以及各種類別的企事業單位,這樣也導致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在執行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通常情況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如果不能進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對主要領導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并且大部分時候處罰力度也相當低。特別是在一些機關單位中,相關責任人一般不是單位的主要領導或者法定代表人,這樣就出現了法律責任和消防責任相互脫節的現象,對消防法律法規的嚴肅程度帶來了一定的沖擊。

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改變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

正是因為我跟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主要依據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因此,為了保證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國家機關的約束力,避免國家機關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發生不必要的沖突,確保我國消防法律法規的順利執行,必須切實改變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按照我國實際狀況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對國家機關具有約束作用的消防組織法。在消防組織法,必須明確各級黨政國家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關系,通過法律的手段實現對國家機關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限制和約束。

(二)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是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全面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是保障全體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第一,必須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進度,不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規劃,促進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進程,保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我國的社會制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保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消防隊伍建設相適應;第二,要大力加強消防立法機制建設,按照民主以及公開立法的原則和方法,建立專家消防立法機制,公開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爭取反映他們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當前實施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當前社會發展的需求,在不違背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和現行消防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確保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內部互相協調,互相統一。第四,要認真分析當前消防方面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特別是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必然帶來設計理念、建筑風格以及消防安全技術的變化,特別是在高層建筑以及現代化工廠消防方面,更是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保證消防法律法規能夠符合經濟發展的形勢,參考西方先進國家在消防法律法規建設上的經驗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

在我國,要想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主管領導首先必須大力加強自身的政治思想修養,充分認識到消防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程序辦事,決不可凌駕于消防法律法規之上。在國家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中,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必須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責任人,從而確保法律責任設定和職責設定相一致,保證在發生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時責任追求的嚴肅性。

努力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還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力度,大力加強防火設計的審核和驗收工作,加強對各單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檢查,避免出現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滅火救援體系相對混亂的現象。

篇5

論文關鍵詞 房屋權屬 夫妻財產制 女性 離婚

一、問題的提出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解釋三》),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開始實施。該司法解釋共19條,涉及親子鑒定、婚內財產分割、妻子單方面中止妊娠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有關房產問題的兩條規定所引起的關注與爭議最多。《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媒體和學界對《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之規定的批評不絕于耳,究其緣由,擔憂這兩條規定弱化了法律對家庭中的弱者(主要為女方)的保護,進而將擴大男女兩性之間在實質上的不平等,可謂是其成為眾矢之的主要原因。有論者認為,這種“公婆買房、兒媳沒份”的現象違反我國傳統的婚姻倫理,破壞了“修齊治平”的家國文化,它勢必將嚴重沖擊甚至于摧毀為國人奉行千年之久的婚姻倫理價值。摒棄特殊的國情和傳統文化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違反“筑巢引鳳”的生物定律和性別分工的社會定律,一味地推行“誰投資誰受益”現代市場經濟的理念,“司法的社會認可程度將會大打折扣,司法的實際功效將無從產生,司法的權威將逐漸損減殆盡”。 還有學者甚至稱其為“吹響了‘中國家庭資本主義化的號角’”,認為這樣的規定是“以個人主義壓倒家庭價值,使得涵養道德、培養善良風俗和民情的家庭細胞,感染上個人理性算計的病毒,父慈子孝傳統將煙消云散”。若將這一資本主義的個人財產原則引入中國的婚姻實踐,“破壞的就不僅是婚姻,還有人心”。

然而,這些口誅筆伐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解釋三》的改弦更張是否意味著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對女性和婚姻的立法理念發生了轉向?是否真如學者所說,是一個“調撥婚姻家庭關系、敗壞人倫親情”的“離間者”?

二、離婚房產規定的法律述評

《解釋三》的進步意義不言而喻。無論是從理論體系的厘清還是在司法實務的操作上,離婚房產規定的立法設計都是進步得,其積極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符合《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

建國以來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上經歷了一個從“夫妻一體主義”向“夫妻別體主義”轉變的趨勢。“一體主義”的財產立法傾向于將婚前和婚后的財產盡量納入夫妻共有財產。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別體主義”的財產立法則會盡可能增加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一改先前的慣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有財產。《解釋三》更是將婚后取得的贈與房屋和獲得產權的按揭房屋從共同財產的范圍中劃分出來。可見,我國的法律制度對女性的保護卻是越來越全面的,并沒有隨著財產制的變化而減弱。《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恰符合現代家庭立法從“一體主義”向“別體主義”的發展軌跡,更側重于對女性的財產獨立與人格獨立予以雙重保障,不僅回應了新時代的性別平等訴求,也實現了立法理念的更新。

(二)符合《物權法》與《合同法》的基礎原理

依據“物權性的期待”理論,在物權合意做出后,獲得產權前,買受人享有物權期待,此時的債權具有物權的屬性。 買受人財產形式從債權到物權的變化都僅圍繞其自身為主體而發生,在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獲得房屋產權證期間,插入一個結婚法律行為也不能改變按揭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的權屬界定。在“物權公示原則”下,按揭房產的取得與變更皆以權屬登記為依據,締結婚姻關系不能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從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出發,僅在買受人和銀行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既無需公示,也沒有因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當然地將所欠貸款從個人債務轉化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相當于買受人的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償還他人債務,是典型的債務承擔行為”。 它只能在雙方之間產生債權返還請求權,而不是共有關系。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三》明確規定按揭房屋的首付方必須對另一方婚后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給予補償,此處實為新司法解釋的閃光點。

(三)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所形成的是民法上的贈與法律關系。在此問題上,原權利人(出資父母)的意思表示對于財產的移轉起決定性的作用。從尊重現實的角度出發,由法律明確規定獲贈房產僅登記在出資父母的子女名下,即視為父母做出僅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而不包括其配偶的意思表示,也是最具有可信性、最接近贈與人真實意思和最符合民法意思自治之基本原則的法律推定。將獲贈房屋一概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很可能導致出資父母用大半生積蓄為子女買房但其子女在離婚時卻沒分得房子的不幸結果,這將嚴重違背贈與人的意愿和利益,完全違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如此一來,夫妻雙方的“財產自治”就被架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則也將嚴重減損。《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正是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出發所做出的修正,明確承認了父母贈送房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兒女做出的這一“利己”的事實,使得贈與合同的標的不會因為離婚析產而“改名易主”。

三、離婚房產規定的助推效能

將《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放到更加寬闊的視野中,它將對現存法律體系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對此,我們不妨大膽的預測一下。筆者認為,它的助推效能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訴訟模式的轉變和契約精神的弘揚

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同仁反映,簽訂婚前協議的情況悄然增多,極具可能性的一個后果便是,以后離婚訴訟的模式或將有所改變——不僅僅是在法庭上進行博弈,還有簽訂婚前協議時的較量,其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中最直接的便是司法成本的節約和訴訟效率的提升。加之,雙方當事人于擇偶時、結婚時就已經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那隨后一系列的行為也將不再盲目,整個社會活動的成本也將隨之降低。另外,在個人財產權利優先原則確立后,當事人對雙方財產關系的自我治理將得到增進,進而,社會整體的契約精神也將得到推進。這種重視契約精神的私法理念既是發展市場經濟的結果,也會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它對市民社會的形成、私法體系的完善和法治國家的建設都至關重要。

(二)傾向性立法的重視

有學者一言蔽之的指出,對離婚房產問題的爭議“實質上可以歸結為到底要用夫妻財產共有制還是用夫妻財產分別制來實現男女平等的問題”。 德國、英國、瑞士以及中國臺灣等絕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所采取的夫妻財產分別制在實際操作上的方法對保護女性、實現兩性平等這一立法目標有著異曲同工、殊途同歸的效果。在分別財產制下,女性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和人格權,其實際上的劣勢可以通過規定家庭共同生活費用主要由男方承擔、增加離婚扶養費的數額、或者男方對女方做出補償等等制度來彌補。 畢竟,法律對權利的保護遵循的是其特有的發展規律,即“無財產即無人格”。

(三)婚姻家庭法多元化發展進程的開啟

較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父母婚后贈房的法律規定,離婚房產的權屬界定使得女性從婚姻中得到的利益卻不如前,其婚姻投資的熱情也有所降減。在女性經濟地位普遍提升、社會保障制度日益健全、職業發展限制減少、教育年限不斷延長等諸多復雜的社會背景之下,國人的婚戀行為表現出初婚年齡推遲、離婚率攀升、非婚同居悄然增多等現象。婚姻對女性的吸引力降低了,非傳統家庭的不斷涌現給婚姻家庭法的適用情形提出了新的挑戰。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使得回歸家庭與發展事業的選擇會導致女性在離婚時將面臨截然不同的財產境遇。家庭形態的推陳出新必將促使“婚姻”一統天下時代的結束,而家庭法多元化發展的進程也將隨之開啟。

篇6

【摘要】本文介紹了運用質量管理理論方法,以收文處理為例,通過調查企業公文處理現狀、深入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并實施檢驗,最終實現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關鍵詞 質量管理; 公文; 效率

為提高企業公文處理效率,企業引進辦公自動化系統、加強公文處理培訓和過程指導、監督,持續優化公文處理系統流程,公文處理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存在公文處理系統有待完善、公文處理不及時等問題,有時甚至延誤工作安排落實,引起客戶抱怨。如何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效率成為企業管理中必須重點關注的迫切問題。

一、質量管理理論方法

全面質量管理是以質量為中心,建立在全員參與基礎上的一種管理方法,其目的在于長期獲得顧客滿意、組織成員和社會的利益。全面質量管理是企業管理現代化、科學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全面質量管理中,管理圍繞質量展開,人人都參與其間,目的則是促進顧客滿意度。在這種體系中,顧客是焦點,目的是不斷改進,且人人參與其間。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的實施,離不開管理循環的運轉。PDCA 循環應用了科學的統計觀念和處理方法,作為推動工作、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有效工具,是任何一項管理活動有效進行的一種基本方法, 特別是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質量管理理論方法應用

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應用廣泛,為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效率,本文將質量管理理論方法運用到提高公文處理效率中,以收文處理為例,按照QC 活動程序,通過選擇課題、現狀調查、目標設定、分析原因、確定要因、制定對策、對策實施、檢查效果、鞏固措施等步驟,實現提高收文處理效率的目標。

(一)收文處理現狀分析。近年來,隨著集團公司持續健

康發展,生產經營任務不斷增加,公文處理強度持續不減。同時,公文處理的時效性要求越來越高,緊急公文(需2 日內安排落實)數量逐年遞增,所占比例越來越大,根據收文處理現狀調查分析,集團公司公文處理系統收文流程共7 個環節,分別為收文登記、公文提交、公文擬辦、領導批示、選擇承辦、部門承辦、文件辦結。

自收文登記至文件辦結平均用時9.9 天,其中 “部門承辦”環節用時最長,平均用時7.9 天,占收文處理總時間的80%。

(二)目標設定。調查顯示,70% 左右的公文可以在8 天內處理完畢,據此,制定目標為收文處理時間由9.9 天縮短至8 天。

(三)分析原因及要因確認。運用頭腦風暴法,針對9 條末端因素,對影響收文處理效率的原因逐一論證、分析確認要因。最終確定影響收文處理效率的要因有以下3 條:1. 監督力度不夠;2. 同一收文多個部門不能同時處理;3. 缺乏文件處理進展反饋。

(四)制定對策。針對以上3 條要因,按照5W1H 原則,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對策。

(五)對策實施。對策實施一:加強對文件處理的督查督辦。在集團公司主頁,對各部門/ 單位文件滯押情況定期公布,并與文件滯押較嚴重的部門/ 單位主要負責人溝通督辦。經過實施對策一,公文滯押數量呈下降趨勢。對策實施二:增加收文并行處理功能。為解決同一文件多個部門不同時處理,導致辦理時間長的問題,在公文處理系統原收文處理流程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了收文的并行處理功能。系統優化前:多部門承辦環節處理方式為串行處理,即首個承辦部門接收文件后,經秘書批交、領導批示、轉處理人、處理、辦結等流程并且全部處理完畢后,文件才能被另一個部門處理,后續處理部門只能“排隊等候”。如果某個部門的任何節點的處理人沒有及時處理文件,將影響其它部門處理文件,導致文件處理效率整體下降。系統優化后:增加“并行送承辦部門”選項,即部門承辦環節處理方式為并行處理。經改進后的系統,并行處理的各部門可以同時獲得處理權限,部門處理文件不必“排隊等候”,解決了同一文件多個部門不能同時處理的問題,提高了公文處理效率。對策實施三:增加文件處理過程的追蹤功能。針對處理時間超過一定期限的文件,在公文處理系統中增加未處理文件提醒功能,及時提醒集團公司辦公室及部門/ 單位辦公室人員追蹤文件處理進展,督促承辦人抓緊處理文件。

(六)檢查效果。通過以上3 個對策的逐步實施,集團公司收文處理效率得到顯著提高。經對2014 年6 ~ 8 月期間收文處理時間統計分析,收文處理總時間由原來的9.9 天縮短為7.8天,效率提高了21%,其中“部門承辦環節”效果明顯,平均處理時間由原來的7.9 天縮短為6.2 天,效率提高了22%,實現了預期目標。

(七)鞏固措施。集團公司辦公室將公文滯押情況通報作為一項制度嚴格執行,每月初對上月各部門/ 單位公文滯押情況在集團公司主頁通報,過程中保持與各單位/ 部門辦公室的溝通聯系,加強督查督辦。鞏固期收文處理時間平均為7.4 天,小于目標值8 天,鞏固效果良好。

參考文獻:

[1] 石盛林等. 質量管理理論方法與實踐[M]. 東南大學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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