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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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規制依據規制動因責任分配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同時,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法》應當規定國有企業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1]吳越.公司人格本質與社會責任的三種維度.政法論壇.2007(6).
基于技術創新與社會責任的內涵分析可以看出,兩者都以提升企業綜合實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從本質上看,兩者是互動聯系的.一方面,企業在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時自覺進行技術創新,由原有的被動創新轉變為主動創新,使社會責任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源泉.學者Majumdar、Marcus[5]認為,積極主動的社會責任可以積極影響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水平,有助于管理者較好地發揮管理技能,通過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內化管理者能力,實現組織資源的有效利用,提升企業技術創新績效.如果企業確立了為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社區等履行社會責任的發展戰略,就會通過不斷改進生產工藝、開發新的技術、生產質優價廉、安全環保的產品,提高企業技術創新水平[6].社會責任導向型組織的創新氣氛要高于經濟導向型組織[7],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有利于企業培育創新氛圍[8].同時,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提高企業聲譽,改善與股東、顧客、合作伙伴、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增加企業內外部社會資本,促進技術、資金、人才等各類資源的集聚,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9].因此,基于社會責任的企業技術創新會迎合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使利益相關者更加信賴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提高企業知名度,推動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10].另一方面,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的組織生產方式和運行機制的應用可能對人類的行為方式產生負面效應,需要企業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邊界,限制和約束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平衡各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學者Carroll認為,企業要基于利益相關者角度開展經營活動,在考察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時有一個與眾多利益相關者打交道時的“底線”,即企業要以社會責任為基準,限制和規范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企業社會責任會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不同的“底線”.毋庸置疑,股東、員工、消費者、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具有矛盾性和復雜性.比如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股東的終極目標,員工卻希望擁有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消費者則希望企業提供質優價廉的產品.這些不同的利益訴求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加復雜.企業為了既實現經濟效益又滿足員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可能置各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于不顧,利用技術手段,依靠走犧牲環境、消耗資源的捷徑,求得片面、短期的經濟利益.因此,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既要以利益相關者需求為源泉,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為邊界,保障其合法權益.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圖2所示的理論模型,即社會責任是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從股東、員工、消費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區5個向度推動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社會責任限制和約束了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要以股東、員工、消費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區的利益訴求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2企業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基于社會責任維度的思考
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不只關注產品的數量、質量,更要重視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關注他們的需求.這就要求企業以更開放的姿態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社區進行融合,讓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的發展宗旨,提升其對企業的信任度;促使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角度思考、創新,提升產品質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會責任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另一種思路,即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推動企業技術創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目的是為了創造更多經濟利益,同時滿足利益相關者需求.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應該首先厘清各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這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對此,本文構建了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多維環境,如圖3所示.同時,基于利益相關者需求視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以下簡稱“吉利集團”)為例,分析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新來源。
2.1股東向度企業承擔對股東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能夠保障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穩步提升經濟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嚴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認真聽取投資者的反饋意見,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等.股東最關心的問題是企業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為股東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斷增長的報酬.為了有效回應股東的訴求,吉利集團秉承自主研發、廣泛合作,掌握核心技術的研發理念,通過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樣化3大科研戰略,不斷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生產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團制定了技術領先戰略,成立了吉利汽車研究院,集聚技術體系的核心力量,開發了一系列領先技術和產品,提高了企業投資回報率,降低了資金使用風險,減少了生產和經營成本.由此可見,吉利集團通過承擔股東責任滿足了股東的利益訴求,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2員工向度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包括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建立完善的培訓和升職體系等.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人才和創新,而企業人才是企業創新的主要來源.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不僅能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還能激發員工為企業獻身的意愿,激勵員工進行技術創新,進而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團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充分挖掘員工智慧、激發員工創造熱情,使全體員工自主自愿地參與到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去,吉利集團努力為員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福利、權益與安全健全職業培訓制度,為各級員工提供培訓機會,以發揮員工的最大潛能,激發員工的創新潛力.通過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提高了員工的忠誠度,減少了員工的流動率,同時還吸引了更多企業外部優秀人才加入到企業中,為技術創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業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公平競爭、遵守契約內容、互利共贏.企業承擔對商業伙伴的社會責任,不僅能幫助商業伙伴發展,還能提高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在與各合作伙伴保持穩定合作的同時,吉利集團努力平衡質量、交貨期及成本之間的關系,以雙贏為原則,與合作伙伴共同成長,構建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為此,吉利集團搭建了新技術應用合作平臺,與供應商共同設計產品,達到技術相通;與合作伙伴建立資金紐帶關系,保證產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穩定的配套份額;提高車型供應商共享度,保證多個車型同時配套,提升供應商忠誠度;為合作伙伴提供有條件的金融支持和擔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業入駐零部件園區,就近配套,保障產能.吉利集團與合作伙伴結成同呼吸共成長的“命運共同體”,從多方面對合作伙伴進行輔導,建立互動機制,承擔了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4消費者向度企業承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消費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企業為了承擔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會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以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從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發展.吉利集團基于對行車安全的全方位考慮,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車”為目標,制定了安全第一戰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創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車安全解決方案,形成了國內領先的安全管理系統和安全技術.吉利汽車基于承擔消費者社會責任的視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術、乘員空間設計技術、行人保護技術、兒童保護技術、乘員頸部保護技術、主動安全技術等6項發明專利,滿足了消培,厲飛芹: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向度與邊界費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度和忠誠度,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5社區向度企業承擔對社區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與社區之間建立良好的睦鄰關系,支持社區建設,保護社區環境.學者Koontz與Weihrich[12]認為,企業必須同其所在的社會環境進行聯系,對社會環境的變化作出及時反應,成為社區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吉利集團除了承擔慈善責任,支持社區發展,還通過技術創新保護社區環境.其在制造過程中融入節能環保技術,建立了無害于環境的綠色工廠.為了保護社區環境,吉利重視多方向的新能源技術研發與儲備.由吉利集團研發的GSG智能停啟技術能讓車輛在遇到紅燈或者堵車時,發動機自動緩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起到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綜上所述,企業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又進一步激勵企業主動承擔并履行社會責任,兩者之間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能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使企業與社會共同和諧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3企業技術創新邊界:基于社會責任視角
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同時也是技術冒險過程,不加以適當控制的冒險更是一種以人類整體利益為賭注的賭博[13].因此,技術創新過程應該有底線.如果創新出來的技術,沒有造福人類,反而危害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那么科技創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因此,企業不僅要通過技術創新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3.1股東邊界股東作為企業所有者,需要企業能夠保障其所有者權益,維護其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合法權利,保證企業持續有效運轉,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證股東的投資可以得到合理回報.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技術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保證股東對企業經營和投資情況的知情權,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同時還要保障股東的信息和權益不被侵犯.企業也可以通過技術創新,構建新的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為股東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但在利用技術創新手段,使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要符合企業經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基本的道德底線,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3.2員工邊界隨著環境的變化、知識經濟的發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級,人才對于企業越來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發現,企業良好的工作環境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員工進入企業工作.Cooke和Wills[15]認為,和諧融洽的員工關系使企業具有高度的創造力,充滿敵意的員工關系會削弱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熱情.企業為員工提供可觀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公平的競爭升職環境,能提高內部員工的忠誠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業,使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16].因此,員工是企業創新能力的主要來源,企業不能因為技術能力的提高隨意縮減人力成本或者進行裁員,特別是對那些作出了貢獻的員工.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要承擔起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才會吸引更多人才,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3.3合作伙伴邊界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是市場秩序正常運轉的基礎,同時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契約經濟,只有實現公平競爭、遵守契約才能實現互利共贏.企業與合作伙伴之間雖然是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市場關系,但這種關系要以公平競爭為前提,不能損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業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惡性競爭,不但會給競爭雙方帶來損失,而且還會對其它利益相關者帶來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損害社會穩定持續發展[18].同時,企業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壯大和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隨意更換合作伙伴,要本著共同成長、共同發展的原則進行長期合作.企業間可以通過建立技術聯盟,實現知識共享、共同開發,承擔起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實現互利共贏.
3.4消費者邊界企業與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如果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消費者需求,那么消費者就會愿意購買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從而使企業獲取利潤,進一步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一方面要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還要主動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3.5社區邊界企業作為社區一員,在享受社區便利條件的同時,也對社區產生著種種影響,二者相互制約、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企業與社區之間和諧融洽的關系是企業發展和社區繁榮的前提.社區需要提供安全、健康、優美的生活環境.因此,企業應加強自主創新能力,走集約型發展道路,積極開發新能源,創新環保技術.大力生產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且節能環保的產品,并加強生產技術、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的改造,充分發揮技術創新的作用,降低對社區的負面影響,促進社區與企業共同發展.同時,企業在利用社區的各類資源進行技術創新時,不能毫無節制,應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由以上分析可知,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進行技術創新的傳統價值觀已無法滿足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因此,應變革與現代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傳統技術創新價值觀,代之以新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即基于社會責任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動企業的長足發展.
4結語
(一)建立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企業的自身形象和信譽對于的企業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企業一項無形資產,更能夠為企業的生存、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企業家們通過社會責任會計對公司的工作成果進行評估,教育公司中的管理人員,讓他們能從社會角度來考慮問題。這樣做能夠提升企業的信譽,提高企業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從而得到全社會的青睞。《財富》雜志曾經評選過最受敬佩的公司,評選的指標有創新能力、管理質量、金融信譽、社區和環境責任感等9項。雖然說這些指標并不是十分的全面,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自身形象和信譽的重要性。在這項評選活動中,榜上有名的前10家公司有8家都排在世界企業50強之內。從上述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信息:社會責任會計有一種無形的力量,它可以免費的為企業進行形象上的宣傳。通過社會責任財務報告,企業可以很好的向社會公眾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有利于建立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應該將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為了社會效益的實現,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刻不容緩。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責任會計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也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提供相應的保障。
(三)建立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政府必須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運用其行政力量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考核,這就要求我國企業積極踐行社會責任會計。要想讓政府的相關部門能夠準確、全面的評價企業的業績和企業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同時讓政府部門能夠通過企業社會責任所披露的信息制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配置社會資源以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社會的和諧發展,就必須積極構建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構建和諧社會不僅要求企業要對股東負責,還要求企業對員工、客戶、顧客、供應商、消費者等利益相關群體負責。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對構建和諧社會的認可,社會各界也越來越希望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中能夠包括企業對社會責任履行的情況,從而形成社會各界人人關心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推進和諧社會的加速發展。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存在的問題
在西方的許多發達國家中,社會責任會計的已經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階段,但是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則起步比較晚,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方面還比較落后,存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一)披露內容不全面根據一些調查,我們不難發現有關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還不是十分充分。在我國的所有企業中,能夠披露與自身相關的社會責任信息的企業少之又少,即使有些企業進行披露,披露的也僅僅是企業已經履行的社會責任,對于一些負面信息則避而不談。在近年的信息披露中,與社區有關的信息披露是最多的,而關于產品和職工方面的信息披露則一直較少。在我國上市公司年度報表中有關社會責任的披露也只有員工的數目和構成等相關情況,幾乎不存在對于其他有關員工的詳細披露。這樣做會大大降低社會對企業所有涉及領域的了解程度,忽視企業的某些缺點和不足,使得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大打折扣。
(二)信息披露形式不規范且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國企業中,信息披露的形式很少用數據來表現,大多數都是用文字來描述的,也沒有統一的格式來進行信息披露,使得企業所披露的信息失去了一定意義上的可比性。除此之外,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還缺乏法律、法規的保障。正是因為如此,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許多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還有太多的漏洞,對于自己本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有所逃避。雖然我國某些部門對此問題起到了一定的重視,并且也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例如,我國自2003年實行《企業會計準則》,此后又陸續了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并于2006年了與國際準則趨同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修訂了《公司法》、《刑法》等相關法規,出臺了一些關于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和《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但有關社會責任報告的規范仍然不夠充分,企業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采取自愿的模式,所以相互之間可比性欠缺的問題依然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此外,除了企業自身對社會責任不予披露外,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和企業的內部審計也都沒有對社會責任會計披露的相關內容給予足夠的重視,再加上企業不具有獨立報告意識,也不單獨編制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因此,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監管將無法開展。
(三)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研究欠缺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研究還有許多的不足之處。首先,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的研究本身起步就比較晚,也沒有專門的研究機構,因此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在西方,很早就對社會責任會計進行了研究。法國從1975年開始建議各上市公司每年對外公布其社會資產負債表,到1997年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便正式出臺。在法國政府出臺的這些法律中,明確規定那些職工超過250人的企業必須每年編制社會資產負債表,并向外界公布。在法國政府采取措施規范社會責任會計的披露內容之后,英國政府也做出了相應的舉措,比如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在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時必須包括員工狀況、社會捐贈等與社會責任有關的信息。其次,社會責任會計自身具有一定的特點,比如社會性、模糊性、復雜性以及間接性,這些都會導致社會責任會計與傳統會計之間的差異。另外,由于交叉學科的存在,它們的滯后性也給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的研究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三、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構建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內容不充分是阻礙社會責任會計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所以必須對其內容進行相應的補充與完善,使其能發揮真正的作用。首先,我們應該對人力資源的開發與使用情況進行詳細披露,具體應包括工資報酬、企業文化、福利待遇和職工結構等等。其次,企業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也應該得到披露。這就意味著各利益集團在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會從企業內部獲得相應的報酬。此外,企業還應該披露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信息,因為它是對傳統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最后,產品或服務的性能與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必須進行披露。與此同時還要使產品的安全指標和服務性能得到強化,以使社會各界對企業的信息能夠得到全面、充分的了解。
(二)建立和健全與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由于社會責任會計所包含的內容十分龐雜,所以很多方面都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保障,使得一些企業沒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由此可見,如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社會責任會計的作用就很難得到切實的發揮。所以我們逐步建立健全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并配套以相關的法律保護,讓社會責任會計的開展能夠有法可依。這樣不僅可以推動企業的發展,更可以帶動全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因此,建立和健全與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三)加強社會責任會計的理論研究并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責任會計理論與實踐研究起步較晚,雖然也取得了一些進步,但是對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過于淺顯。所以加強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理論研究也是改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現狀的有效措施,在學習相關理論的同時也能夠促進相關學科的共同發展。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由于企業是市場經濟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所以如果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比較強則可以促進企業和社會的共同發展;反之,如果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比較弱則會對企業和社會的發展起阻礙作用。因此,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是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
一般來說,在“多元責任論”的基礎之下,企業所必須要參與的社會責任實踐活動可以被劃分成為四個部分,即:(1)對與利益有關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的活動;(2)對企業自身的制度進行建立的活動;(3)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直接聯系的活動;(4)對生態環境進行合理保護以及治理的活動。
且這四種活動都會產生與之相對應的四種基本成本維度,(1)維權責任成本;(2)制度責任成本;(3)經營責任成本;(4)環境責任成本。另一方面,依照前幾年“搜狐網”針對廣大社會人士,向他們進行了一次“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的問卷調查,從這次的調查數據中,我們可以得知:有59.6%的人認為,“在當前的局勢之下,在我國實行企業社會責任制,讓企業面向社會樹立起良好的公眾形象,是極其重要的”。有57.08%的人則認為,“企業的道德核心,除了貢獻社會之外,還應當要承擔起對廣大市民的人身健康以及安全提供保障的義務,所以,不論是產品,還是環境,企業都應當對其進行合理的保護,而這也正是企業對社會的最基本的一種責任。”其次,針對企業社會責任中最基礎,最迫切的內容的調查結果,還應當依照重要程度的排序要求,將其歸納為:產品安全責任,環境保護責任,公眾安全責任,依法納稅責任,公益事業責任。另外,也有42.4%的人持反對意見,他們普遍認為,“企業最主要的社會責任,就是貢獻社會,多做公益事業。”
由此可見,大部分人都贊同企業所必須要參與的社會責任活動,需建立在“經濟責任維度”的基礎之上,且其的重中之重,則是:(1)對廣大市民的權益進行維護;(2)對職員的利益以及他們的人身安全進行保護;(3)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與治理。
二、探究社會責任會計與傳統企業會計
1.相同點分析
不論是“社會責任會計”,還是“傳統企業會計”,它們都存在著三個方面的相同點,即:其一,同主體。前者直接反映出來的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實際情況,所以它的主體為企業;而后者則是以資金的流動情況,來對企業的生產以及經營活動中所開展的經濟活動進行記錄、分析、確定以及作出相應的報告,所以,它的主體同樣為企業。其二,同會計信息質量和假設要求。在同樣的社會背景之下,前者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假設要求要比后者多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前者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將不再只是企業所有者和相關利益集團,還包含更多的社會公眾。其三,同會計核算程序。從本質上來說,這兩者的會計核算程序幾乎無太大差別,都為:(1)對原始憑證進行獲取以及填報;(2)對記賬憑證進行填報和審核;(3)對賬簿進行登記;(4)對報表進行繪制。
2.差異點分析
2.1會計對象方面
社會責任會計,它的對象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企業社會責任,另一個則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情況,它能夠直接反映出企業對社會產生的利弊之處,即:給社會作出的貢獻以及對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并為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廣大市民提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基本數據信息,從而幫助除了企業之外的客體,對企業經濟活動給社會做出的貢獻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詳細的了解。而傳統的企業會計,它的對象則主要是企業生產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資金活動,總共有六種,即:收入、利潤、資產、費用、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其次,因不同的國家,他們對社會責任會計都持有不同的要求、標準、認識以及實施方式,所以,他們對社會責任會計的對象表述也都是存在著較大差別的。
2.2會計目標方面
在社會責任會計的范疇之下,企業除了需要向企業所有者以及相關利益者提供必需的會記信息之外,還需要向與企業有關聯的客體作出相應的服務,即:為他們提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情況信息,以客觀的將企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以及經濟效益完完整整的表現出來。而傳統的企業會計,它則主要是為了向企業所有者以及相關利益者提供企業的經驗成果、現金流量以及財務的基本情況等會計信息,以直接的體現出企業的內部成本和效益。
2.3會記披露方面
社會責任會記的核算對象是不相同的,且其對會計信息進行披露的方式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市場的不斷進步,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通過財務報表中的附注來實現的,且它的披露形式也具有兩種,第一種,利用基本的文字表述法,將企業非貨幣性質的信息合理的表述出來,讓其能夠直接的反映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情況;第二種,利用各類表(主要有增值表,對照表,資產負債表以及社會收益表),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情況合理的表達出來。而傳統的企業會計,它則是借助“四表一注”的方法,將企業的現金流量、財務的基本情況以及經營成效,以貨幣的基本形式客觀的表述出來。
三、結語
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第一,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小股東不能直接從公司中抽走資本,所以小股東只能通過買賣其手中股權或股份進行“用腳投票”。然而,股權或股份的市場價值卻可能比實際價值要低。第二,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侵害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傳統來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主體是股東。不良的公司股東時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其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債權人的身份非常復雜,他們可能是職工,也可能是消費者,甚至是當地社區,所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已成為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主體似乎有擴大的趨勢,其已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因此,按照濫用主體是屬于股東還是非股東來分類,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可以被分為兩類:第一,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第二,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
關于第一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我國已有學者在上世紀末對此進行過深入探討。[3]只要股東對債權人存有“不誠實”和“不公平”之情況,法院便會更愿意去“揭開公司法人面紗”(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東承擔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4]只要能夠證明股東對公司的運營有控制之情況,則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便可以通過民事侵權法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5]然而,第二類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比前者要來得復雜得多。傳統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只適用于公司股東,對非公司股東顯得無能為力,并不能解決第二類的濫用情況。并且,非公司股東大都不直接參與它人公司的日常經營,要求非股東公司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承擔法律責任,難以找到合理之依據。本文擬對第二類的濫用情況進行深入探討,希望通過制度的建設讓非公司股東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負有一定之注意義務(本文把這種義務稱之為“間接社會責任”[6])。當非公司股東違反注意之義務時,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現為,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的缺失。在美國,越來越多的觀點提出,在現代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企業往往不管它們所提出的價格或要求是否已偏離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訂單轉移到其他商家為挾,迫其就范。而為了生存,供應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將其成本外部化至社會或其他處于更弱勢之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身上。[8]在我國,類似的情況也存在著。[9]
自我國開放改革以來,有許多跨國企業進入到我國進行投資,而當中有一部分企業來華是為了采購價廉物美的產品或服務的。有些跨國采購商甚至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這些來華的跨國采購商通過訂閱買賣合同向我國的供應商采購產品或服務。然而,我國有企業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廠”往往伴隨著,“血汗價格”[10]。他說“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尚未走完視‘生存’為第一需要的艱難歷程,本已處在微利線上的勞動密集型出口企業不得不采取低工資、長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競攬來自跨國公司的‘血汗價格’下的‘單邊主義定單’。這或許也就是為什么能在美國本土的沃爾馬超市里買到比生產國還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緣由。”[11]與此同時,我國也有研究報告提出類似觀點:“一些國內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過于短視,也因為行為自率組織的缺位,企業以各自利益為中心,競相壓價,形成了惡性競爭的局面,最終導致全行為陷入低價、低利潤的悲慘境地。在這種貿易中獲得的只是國外客戶,而且使其產生不切實際的想法,進一步要求國內企業降價。”[12]盡管以上觀點可能摻雜了一些排外的情緒,但畢竟也反映出某些現實情況。
“血汗價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條款”可能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組織曾發表一份名為《血汗工廠計算機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報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計算機公司在中國的廣東之采購情況。該大型計算機公司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倉庫中的存貨數量,它將產品的前置時間(Leadtime)盡是縮短,以獲得若干的好處,包括減低因存貨帶來的折舊成本、更準確地了解到市場的即時需要等。[14]然而,縮短產品前置時間卻給下游企業帶來沉重的生產壓力和成本壓力。假設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產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時間才可生產出3000個計算機鍵盤,而大型計算機公司卻突然提出在三天內交付5000個計算機鍵盤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下游企業便不得不超時加班,應付客戶的突然需要,否則大型計算機公司便會以不配合為由取消或轉移所有訂單。這種情況對越處于下游的企業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業的職工經常處于更惡劣的工作環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從中得知,“血汗工廠”往往與“血汗條款”有脫不開的關系。
從傳統民法來說,合同是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訂立的。訂立合同的主體在法律上是處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另外一方。[16]根據該原理,采購商或分包商在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時,雙方處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過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條款。然而,這種傳統的“平等主體”假設,卻似乎不能應付現今的實際情況企業管理者的以上觀點與研究報告都表明,在現今商事活動中,企業與企業之間
往往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業經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把成本轉嫁到弱勢企業之上,而有部分弱勢企業為了生存則通過違法行為再將這些成本轉移至處于更弱勢之群體身上。按照現有的規定,處于最高處的大企業只是通過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獲得勞動成果,而并未直接實施違法行為,也未與勞動者、環境等處于最基層之弱勢群體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關系,所以大企業一般不需要對這些弱勢群體的損失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下游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成為所謂的“防火墻”,實際上讓大企業規避了某些其應負的責任。這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形成了不公平的情況。這些不公平現象應由法律所規制,要求上游企業向基層弱勢群體履行社會法律責任,將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制化。
事實上,盡管我國現行立法并未承認這里所提及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經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準確把握現行的規定將有利于構建我國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二、我國體現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
(一)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并不承認自然人為用人單位。[17]更具體地說,如果自然人雇傭他人為其處理事務時,則其與雇員之間存在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亦承繼了這種原理并把發包方、個人承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關系進行更具體的規定。該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規定明顯將發包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等同于勞動關系。然而,該規定僅僅適用于“個人承包經營者”。如果承包經營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則難以適用。另外,《勞動法》并不適用于買賣合同關系。大企業通過買賣合同向自然人購得商品,該自然人對其雇員實施的違法行為與大企業無關,大企業并不需就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大企業在交易中存有惡意,雇員仍無法要求大企業提供賠償。
(二)司法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2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即共同被告)。這種把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共同被告的做法,實質確認了承包方和發包方對勞動者的損害可能負有連帶責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言下之意,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的是民事雇傭關系,與《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有所區別。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是,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定有過錯第三人(如采購商、發包人)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者的工傷賠償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建設行政部門可以決定由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該條規定,如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存有惡意行為,而且在有關行政部門決定之下,則需要與侵權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不過,該條問題在于:第一,惡意行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發包價格低于合理成本價”等其他惡意情況。換句話說,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約定“血汗條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對此承當任何法律責任;第二,其只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關系,其它的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關系并不適用。
(四)對上述法律法規的思考
從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都可以適用。由于該條適用的重點是放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和總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并不影響條文的適用。據此,其指的建設工程項目承包人的范圍應比《勞動合同法》第9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指的還要廣,也更充分體現了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事實上,已有地方法院對總承包人拖欠工資的訴訟采取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相似的處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備用人資格,勞動者也可以依據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對于使用《企業破產法》追討欠薪而言,《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在處理工資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勞動者,因為按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于職工工資請求權,即只有在有擔保物權的債權被清償以后,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才可以獲得賠償。即使《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做法有違《企業破產法》堅持的基本原則,但在未完善破產保障基金以前,這種做法對保護處于弱勢的職工來講確有其存在價值。
三、構建我國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之探討
工業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業。它們已經通過規模經濟和優勢積累了許多財富,甚至達到富可敵國的地方。[20]相對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無論在財力上或者在人力資源方面都無法與其相比。在現代競爭激烈之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型企業在與中小企業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處于一個更有利的地位,在議定合同條款方面也扮演著主導的角色。為求生存,小企業只能“接受或拒絕”由大企業提出的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過分苛刻的情況下,小企業也只可以通過經營成本外部化,把經營成本轉移到其它處于更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加上現代大企業普遍都處于供應鏈上或分包鏈上的上游位置,它們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時,卻并未對此付出相應的對價。這盡顯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損害了社會正義。
就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來看,若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非股東利益相關者除了可考慮以上法律規范以外的一般還可以通過共同侵權之訴,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大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過,以這種方式提訟對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
關者來講非常困難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有直接參與侵權行為,而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21]如果要認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權,由法院決定該注意義務存在與否,這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國家,對注意義務的范圍仍沒有統一的標準。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與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兩案便體現了注意義務范圍的不確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認為,要求軍火制造商預防軍火產品不為犯罪所有,軍火產品將因無限制責任而被迫遠離市場,故判決軍火制造商對于被射殺的被害人不具注意義務;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則認為,手槍制造商因行銷策略不當,對于“可預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義務,需對損害結果負責。兩案的案情同時關于軍火制造商應否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卻有迥然不同的結果,足見注意義務是否存在,難以認定,具體要以法政策的考量為審判依據。[24]
其次,這種訴訟屬于一般的民事訴訟,適用一般的民事原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對他們的主張需負有舉證義務。由于上游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能直接參與侵權行為,所以對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來說,為其主張舉證,難免遇有困難。
筆者認為,由于現行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之不足,必須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企業履行間接社會責任,促使其對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進行監督。在這方面,美國加州議會在1999年通過的《議會法案第633號》[25](AssemblyBill633,以下簡稱AB633)可資考。
(—)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
現行法律對此類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的適用范圍過窄,買賣合同關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分承包關系都不包括在內。就算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以基礎的民法原理對上游企業提起共同侵權之訴,也要受制于注意義務不確定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姑且不考慮可否勝訴,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個疑問。因此,必須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AB633中便規定處于上游的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對基層職工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負有注意之義務。[26]然而,該規定亦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其只適用“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對其它情況并未有約束力。其實,上游企業的“血汗條款”不僅影響企業的支付工資能力,還影響到其履行債務、參與環保活動等履行社會責任的。因此,企業間接責任法制化不應只體現在勞工責任,還可擴散至環境責任、債權人責任等社會責任。故應按照社會的實際需要,對《環境保護法》、《破產法》等法律做出相應的修改。第二,該規定只局限于服裝行業,對其它行為并不具任何的約束力。正如前文所說,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侵害與其無直接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一個普遍現象,故其應有擴張適用之必要。不過,現代的商業環境非常復雜,強制要求上游企業督促其商業伙伴或與其有間接關系的下游企業的所有社會責任所為,似乎并不合適,因為畢竟它們各自是獨立主體,有其自主經營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現認識到的是,企業家影響商業伙伴行為的能力受制于許多實際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決于行業、企業和產品的特征……供應鏈的架構和復雜性,以及企業相對于供應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處的市場位置。”[27]因此,必須按照以上的實際限制因素,在設計具體義務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注意義務應設定于企業可控制范圍之內
基于現代商業環境的復雜性和企業法人之間的獨立性,故不宜直接規定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有監督義務,但到底應課以什么樣的義務?AB633第2673.1.(e)款規定,存有惡意的“工資發放保證人”(Guarantor)應對職工的損失按其應負責的份額承擔共同責任。所謂惡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給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知悉或應當知悉其所給付的訂單價格已不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職工的最低工資和加班費,還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對方降低價格;第三,提出“輕佻的辯護”(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礙勞工委員會進行調查。[28]考量以上的惡意情形,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義務:第一,及時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確保給付的訂單價格(或發包價格)等合同條款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能支付職工工資、環保經費等基本經營費用;第三,協助或不得阻礙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若上游企業違反以上注意義務,應被視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9]
這里須強調的是,以上列舉的注意義務都是視企業的自身情況,其在企業的控制范圍之內,并未超出企業的實際履行能力。故不需擔心復雜的商業環境會影響企業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預見,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大型企業將通過采取嚴格選擇合適的下游企業、監察下游企業的不當行為、協助改善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等措施,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過錯。采購商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會通過訂單的吸引力鼓勵供應商改善社會責任表現,而另一方面會通過取消訂單對屢教不改的企業給予懲罰。
(三)應作出除外規定
在分承包關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對于下游承包商一般處于強勢,[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傷成果的同時,要求前者對后者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負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實不為過。鑒于此,不應對分承包關系作出除外規定。但買賣合同關系就有不同。在現實生活中,買方的實力并不一定比賣方強,如消費者和小賣店作為買方經營處于弱勢。故若強制采購商,履行間接社會責任,則需要做出除外規定,所有消費關系及小企業應被剔除。事實上,這樣的規定還可確保被規制的企業有足夠的履行能力。
(四)舉證責任和責任形態應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義務牽涉企業的內部經營運作,要求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就其主張舉證,實過于苛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AB633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就其對該損害結果不存有惡意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當分包商(或供應商)收到由勞工委員會發出的“著令攜帶出庭作證的傳召出令狀”(Subpoenaducestecum)時,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把工資表、考勤表等書面記錄寄回勞工委員會予以進一步調查,[32]否則便可能被認定存有惡意。然后,由勞工委員會按照它們在生產商中所占的生產比例,確定“工資發放保證人”應保證的工資支付份額。[33]除非分包商(或供應商)能夠提供明確的、具說服力的、可靠的書面證據作反證,否則職工的主張和勞工委員會的評估應被視為有效。
[34]
雖然我國學者認為,在分承包關系中應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適用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35]但因為前者過于寬松,難以制止這些不公平情況,而后者則過于嚴格,對善意分包商不公,亦無助于鼓勵分包商監督承包商的行為,[36]故建議可參考AB633的以上規定,在分承包關系和買賣合同關系中,把舉證責任和民事責任形態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并以其獲得的違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業營業額百分比為限要求其承擔責任,兩者之間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牽涉到許多調查工作,故應要求上游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由行政機關核實具體情況。若上游企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應視為存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應規定繳納行政費用以及提供保證金
由于行政機關介入將導致行政費用的增加,故建議法律要求受監管的企業在辦理年審登記時,繳納一筆款項,用以維持行政機關的日常支出。對屢犯的企業,收取額外的保證金以防侵權行為再次發生。而這對其它守法的企業來講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濫用已有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的趨勢,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即“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缺失日益嚴重。其情形集中體現為,上游大企業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這種做法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在我國,雖然現行立法并未承認“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只是相關立法在適用主體、適用范圍、義務設定及救濟方式上仍有不足之處,可參考美國的相關立法和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改進。
關鍵詞:間接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參見朱慈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紀關于社會責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參見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須強調的是,美國部分州法院并非輕易地“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在美國伊利諾州,相關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將工傷賠償責任歸責于股東或公司經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里所提及的責任應該屬于“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接責任”。但為求簡潔,故在此使用“間接社會責任”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和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務買賣關系,而分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存在的是工程或業務項目的發承包關系。
[9]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載《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關于該觀點的更詳細敘述,參見林峻:《準來反“血汗價格”?—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之反“血汗工廠”的思考》,《中國勞工研究通訊》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珠三角企業社會責任案例研究報告》,2005年,第26頁。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頁。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其將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單位范圍之外。
[18]參見張風翔:《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頁。
[19]為了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在北京地鐵5號線14號合同段項目施工的258名農民工,一紙訴狀將承包人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發包人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勞務費。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資,被告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張笑竹(中國法院網),《258名農民工為薪資狀告北京市政集團勝訴》,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訪問。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關于注意義務的論述,參見陳聰富:《侵權規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頁。
[22]1129F.3d148(1997).參見前陳聰富書,第16頁。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參見前引陳聰富書,第16頁、第17頁。
[25]在1999年9月美國加州議會通過了AB633,其修改了勞動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個條文的同時,額外增加了兩個條文,希望借此解決當初的法規對上游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不公平行為束手無策的狀況,以此提高對服裝行業基礎職工的保護。AB633共有六個條文,但規定卻非常細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業法人制度有其實際意義,故不可隨意否定企業法人人格。況且企業法人人格的否定,還會影響到善意股東之利益。因此,這里主張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只能被設定為共同侵權。
[30][31][35]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于《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33]SeeSection2673.1.(b)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SeeSection2673.1.(d)(3)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關鍵詞:社會責任會計;社會環境;核算體系
一、社會責任會計的含義
經濟的發展、社會日益激烈的競爭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如環境污染、偽劣產品銷售、作假賬、職工生活無保障等。企業在創造利潤、對所有者的利益負責的同時,還應承擔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保障生產安全和職業健康、支持慈善事業、保護弱勢群體等。在這種背景下,出現了會計的新興分枝——社會責任會計。社會責任會計是探討、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人類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管理當局、政府、社會公眾的相關利益集團和個人的決策提供特定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其直接目的是通過計算和記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業對社會的各種影響,最終實現社會凈貢獻最大化。
二、我國推行社會責任會計的必要性
推行社會責任會計、加快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研究的腳步對企業自身、對我國會計學界的發展、乃至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管理、宏觀調控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是企業建立自身形象的需要
在我國推進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與發展是企業建立自身形象,維持良好信譽的需要。企業的形象、信譽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在很大程度上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是成正比的。企業通過披露自身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業績,體現企業對社會的關愛,對環境的愛護,對職工的關懷,可以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企業文化。
(二)可以為我國會計模式的改革提供一個研究方向
會計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已經從單純的生產經營型管理向全方位社會化服務型管理轉變。為了適應企業的需要,會計必須尋求一種新的模式,以便引導企業注意市場需求,講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注重社會效益,減少社會成本。
(三)可充實市場經濟規范并加強監督約束機制
通過建立社會責任會計本身的機制,揭示并報告企業的社會責任及履行情況,可以形成一種固定的管理制度,把企業納入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從而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使企業的不良行為得到調整(如存在的企業隱瞞利潤總額而少繳所得稅,掠奪生態資源和污染環境等),促使我國整個市場機制健康、良性的運轉。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強國家對企業的宏觀管理,減少或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三、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晚,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正處于研究和摸索階段。目前,我國推行社會責任會計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缺乏實施社會責任會計的社會環境
1.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強。長久以來,企業唯一的目標都被定義為股東財富最大化,這就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企業運轉就是在為股東服務、是在為股東創造價值。所有的員工、資源都是為企業所有者創造財富的工具。這樣產生的弊端是:第一,把社會多數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僅著眼于資本收益;第二,不利于增強企業的功能和發揮會計的職能,而是引導會計人員在不正當的會計手段上鉆營;第三,無視企業存在的社會價值,使企業成為一種與社會格格不入的經濟動物,而不是作為社會的重要部分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2.社會責任相關法規不健全。社會責任的履行從法律上看,屬于義務的范疇。無論是在社會責任意識強,道德風尚高的國家和地區,還是在社會責任意識薄弱,社會道德風尚差的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手段規范、保障公民和組織履行其應有的義務都是必要的。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的階段,加強法律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我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深圳證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5日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但是內容都比較籠統,可操作性差,也沒有指出不承擔社會責任應受何處罰。
(二)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不夠完善
1.沒有確立相應社會責任會計核算內容。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要發展和完善,要形成一個獨立完整的架構,首先要和傳統財務會計區分開來。因為傳統財務會計是以企業追求自身利潤為核心設立的,而社會責任會計目的是通過計算和記錄企業社會成本和社會受益,真實地反映企業對社會的貢獻和損害,出發的角度不一樣,核算的內容必然也不相同,只有確立了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才能進一步確立核算的科目、計量的方法等等更深入的操作細節,進一步推進社會責任會計的實施。2.各種計量方法不成體系。社會責任會計計量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目前可選的主要方法有:(1)客觀歷史成本與主觀分析相結合的方法;(2)機會成本法;(3)替代品評價法;(4)社會公正法;(5)預防成本法;(6)調查分析法。除以上幾種方法外,還有復原或避免成本法、模糊數學法、影子價格法、文字描述法等,但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計量方法體系。
3.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絕大多數以非會計基礎型為主。隨著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日益深化以及政府相應法規的頒布,在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主動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帶頭披露的多是一些跨國集團,如可口可樂、諾基亞等等,以及國有龍頭企業如建設銀行等。在他們的社會責任報告中,絕大多數是文字性描述,而沒有通過具體的會計方法加以量化披露。我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幾乎全部是文字性描述,而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相對數字化的分析要多一些。這反映了我國披露水平較低。由于計量方法的多樣性,文字性的敘述應該是社會責任會計報告中必不可少的,但會計專業信息過少會降低信息可比性,不利于政府進行宏觀管理,無法滿足社會各界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三、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營造良好的社會責任會計實施環境
1.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企業應大力宣傳有關社會責任知識,以提高企業包括廠長經理在內的各級人員對推廣社會責任重要性的認識,并加強各項基礎工作。針對目前有些企業領導及會計人員對建立社會責任會計制度的作用認識不足的現狀,應鼓勵企業在運用社會責任會計過程中,通過實踐工作中社會責任會計所發揮的作用,提高企業領導和會計人員的認識,為社會責任會計的推廣應用掃除認識上的障礙。
2.完善社會責任的法規建設。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國家必須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用法律規定使之法律化,并對企業給社會造成的“外部經濟”進行獎勵以鼓勵其發展,對給社會造成“外部不經濟”的企業進行懲罰。目前,社會責任相關法規覆蓋面較窄,盡可能使法律涵蓋所涉及的社會問題,法律條文要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必須盡快地制定出產品安全、產品責任、職工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企業對社會責任的履行與社會會計信息揭示不斷走向規范化。
(二)科學構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
1.合理確定社會責任會計的核算內容。不同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有著較大的區別,這不便于企業間會計信息的比較,但具體到某一行業的不同企業,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項目卻基本相同或類似,因此,在未來社會責任會計發展過程中,將全社會的企業劃分為若干類型的行業,并將該企業歸入與之相對應的行業,對行業內的核算內容和方式進行具體規定并實現標準化,這是完全可能的,同時也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2.靈活選擇計量方法。在我國計量方法的選擇上,目前應考慮如下情況,第一,計量方法的選擇一定要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第二,社會責任會計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非財務信息,因此,在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上也應該突破傳統會計的模式,應采取比較現實、靈活的做法,即在計量單位上實行多元化:可用貨幣計量的,采用貨幣計量,無法用貨幣計量的采用實物計量;在計量方法上靈活化:可計量的才用貨幣或實物計量,無法計量或無法充分計量的,采用文字加以說明。
3.報告應以會計基礎型披露方法為主。對于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如果是可以確認和進行數據計量的,則應盡量選用定量指標加以反映,因為定量指標的客觀性和可比性比較強,再者企業的會計人員在長期的會計工作中積累了大量的會計數據處理經驗,善于從會計數據中獲取有用的會計信息。對于確實無法進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進行披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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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陽秋林.論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J].企業經濟,2003,(1):136.
[3]劉立燕.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內涵、目標與計量[J].財會通訊,2006,(7):66.
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是為了確保中小企業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實現良性發展而形成的相關制度安排與組織建設。CSR行為準則的制定、CSR推進和監管、CSR信息披露和績效評價等方面也會有所不同.
(一)四種典型的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導型的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門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中小企業的行為,同時發揮政府行政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門通過金融和財政優惠政策給予中小企業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過政策倡導,推動中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2.行業協會主導型的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行業協會不僅是聯系行業內企業、企業與市場的中介,還是聯系行業和政府的橋梁。行業協會既是中小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的主要制定者,同時也是中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推動者和監督者。此外,行業協會還通過組織中小企業CSR培訓及經驗交流,增強中小企業CSR意識和履責能力。
3.供應鏈核心企業主導型的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供應鏈核心企業負責制定供應鏈所需遵循的企業社會責任內部和外部守則,對供應鏈成員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進行監督、協調和評價。從整體管理層面看,關鍵是建立一種整體的社會責任認知,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則和規范,然后嚴格地去執行。在該模式下,政府、社會可以通過加強對核心企業的引導、監督和評價,進而推動整個供應鏈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相關政府部門對中小企業的約束力較弱,缺乏相應的監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業績效機制不夠健全,信息披露不夠完善等問題,但是作為一個合格的經營者,應該誠信經營、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珍惜資源、保護環境、充分利用相應的資源等等,唯有經營者做到了這些,才能夠真正履行相關的社會責任。
(二)管理模式比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參與主體扮演角色及所發揮作用不同
(1)CSR行為準則由誰制定的,該準則會體現誰的意圖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動并監督中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及措施手段會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業CSR信息披露和績效考評機制也不同。例如在行業協會主導型管理模式下,各個企業之間必須遵守行業標準來對各自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披露。2.四種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導的政績觀、地方保護主義及政府職能轉型等與政府主導型的中小企業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產業集群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而非政府的推動、監督作用,是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和實現機制的重要任務。
(3)CSR利益和貢獻的非對稱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應鏈中中小企業CSR積極性和履責能力。
(4)目前我國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受制于自身的資源條件和經營績效,仍把生存問題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選擇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會責任。
二、結論和建議
1.各地應根據當地行業協會成熟度、供應鏈發展水平、政策法規完善性及中小企業自身發展情況等選擇適合的中小企業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應該從公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的角度出發,一方面,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工作,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和法規來強化企業承擔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另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應當牽頭組織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可行性研究。
3.隨著中小企業集群的發展,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其在引導、監督、協調、服務、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規制依據規制動因責任分配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同時,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法》應當規定國有企業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
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1]吳越.公司人格本質與社會責任的三種維度.政法論壇.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