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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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投資投資法
一、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①,這種優勢的發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性仿冒、版權和工業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明創造方面的比較優勢[2](P36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年,美國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億美元到610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自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范,中國憲法規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的形式,并規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的專門規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定,涉及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增長作長遠規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政策重視把工業發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P185-186).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才能創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節(美國法典第19篇第2242節),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作出了專門規定。特殊301條款規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年2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美國在1996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條款規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執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條款的規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可見,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現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造了良好的多邊環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行措施;例外規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展創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協議將GATT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作為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最容易被侵占、盜用、復制的財產,此類產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極易造成對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而,知識產權需要特別的保護。而國際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更是難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就成為尤其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知識產權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個承認其權利并保護其權利順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國內法制度,也包括國際法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制度,應當就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條件、權利行使的規則、權利保護的期限、權利濫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維護、侵權行為的制裁和知識產權執法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當防止跨國界的侵權,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過保護技術革新和創造來促進投資,通過制約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來鼓勵競爭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未來知識產權國際投資的順利拓展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普遍提高為前提,適當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應當引起各國注意的問題。
注釋:
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發達國家比較優勢的工業部門已經從傳統的制造業轉向遠距離通訊、生物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等高新技術產業。
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比較優勢的發揮和加強,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是貿易途徑,通過出售技術產品獲利;另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國際投資直接占領海外市場。
③歐共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追隨了美國的作法,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了類似的政策目標,即為了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歐共體保留采取單邊行動的權利。
④有學者認為,NAFTA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基于烏拉圭回合締結的TRIPS協議的基本規則,但其保護標準要高于TRIPS協議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且,美國并為將NAFTA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作為最終的保護標準,而僅僅作為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起點。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據報道,價值2萬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計算機光盤,其假冒產品在有的地區銷售的售價僅為50多美元,而且難以與真品辨別真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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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PreliminaryAnalysisof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一、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
與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是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資的保護,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從國內法看,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據聯合國統計,僅在1995年,變更投資制度的64個國家的112項規章中,就有106項是擴大自由化程度或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2〕變化最大的有前蘇聯、東歐國家、拉美安第斯條約國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自90年代初就實行經濟轉軌,并制訂和頒布了新的外資法,加強對外資的保護。〔3〕拉美安第斯條約國于1991年通過了第291號決議,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號決議,新的決議基本上放棄了關于外國投資的共同政策。〔4〕在國際層面上,雙邊投資條約網正在不斷擴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將近1160個條約中,約有2/3是在90年代締結的,涉及到158個國家。〔5〕經合組織也著手制定了"多邊投資協定"。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于1992年制訂了《外國直接投資指南》,對外資準入、待遇、征收、爭議解決等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該指南雖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對關于外資的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尤為重要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GATS、TRIMs協議和TRIPs協議已成為規范國際投資的重要文件,構成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體來說,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強化對外資的保護。
(一)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
國家對外資進入進行管理,是國家原則的行使。因此,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外資進入以及外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進入。在6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和利益、保護本國民族工業,有目的的利用外資,較為強調對外資進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1.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或部門逐步開放。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一些事關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部門,均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以維護本國的和利益。當然,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對外資進入的行業限制更嚴些。但近年來,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有些傳統上由本國投資者獨占或控制的領域,特別是服務部門,現在也面臨著逐步開放的問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達成對服務業的開放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于1995年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在銀行、保險、對外貿易和零售商業等行業均已有限制地對外開放。
2.允許外資進入的條件逐步放寬。〔6〕這主要是指所謂的"履行要求"問題,即外資獲準進入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義務。這主要包括當地成份要求、出口實績要求、當地股權要求、外貿平衡要求等。〔7〕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引導外資為本國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在外資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些要求一般體現在關于審批外資進入的積極標準之中。近年來有些國家修改甚至取消了這一要求。例如墨西哥1993年的新外資法就取消了對外國投資者施加的履行要求。〔8〕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均允許設立由外國公司全部擁有股權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僅采取合營企業的形式。在國際層面上,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已明確禁止與GATT國民待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不符的某些限制性投資措施,包括某些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
(二)加強對外資的保護
經過多年的實踐,許多國家對外資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認識,因而對外資的法律保護也日趨加強。例如,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的新外資法均對外資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包括保護外資不受國有化的影響,若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則予以補償;保證外國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匯出國外等。安第斯條約國第291號決議對資本和利潤的匯出已未加限制,而留給各成員國自由決定。
同時,近年來國際上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日高,有些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埃及、南美的一些國家,已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俄羅斯的外資法保證給予外國投資者與俄國人相同的財產權和投資權,排除差別待遇。在國際立法上,TRIMs協議將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引入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GATT則要求在承擔特定義務方面實行國民待遇,顯然這比以前規定的國民待遇在范圍上更廣泛一些。
促使國際投資法發生上述變化的有多種因素,但其主要原因是債務危機的發生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作用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戰后至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政治上獨立了,為保證其經濟上獨立,它們堅持經濟原則,強調國家對外資的管理,對外國直接投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但到了8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債務纏身,經濟發展緩慢,為擺脫這種困境,它們將利用外資的重點轉向外國直接投資,因為它們已認識到,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既可帶進資金、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又不致于使國家承擔債務,有利于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這種經濟狀況,再加之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讓步和妥協,即減少對外資的限制并強化保護。與此同時,70年代高漲的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也走入低谷。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主張在國際上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反映。
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現有的關于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將會繼續得以改進和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資的保護,將仍是各國外資法努力的方向。在國際層面上,尋求建立一個綜合性的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實體規范的多邊框架或公約將是國際社會各成員努力的目標。關于外國直接投資領域應予處理的一些問題,如關于外資準入與經營的投資措施、待遇標準、與企業行為有關的問題、投資保護和爭議解決等,現已由國家層次進入了國際層次,成為國際性討論的實質性問題。但要使國際社會各成員對這些實質性問題達成共識,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從戰后幾十年的實踐來看,要使一項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被國際社會接受,就需要兼顧所有各方的利益,例如,既要考慮到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要求,也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并帶來共同的好處。
二、BOT的法律問題
國際投資的發展,在實踐上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BOT問題是其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80年代以后在國際上興起的一種新的投資合作方式。由于基礎設施的不足會阻礙經濟發展,而一些國家和地區亟待發展其基礎設施但又面臨資金短缺問題,于是就采用BOT方式促進政府和國際私營企業合作,以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在我國,1995年和1996年國家計委已批準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湖南長沙電廠一期工程作為BOT試點項目。BOT的法律問題已受到人們關注。
(一)BOT的概念與特征
什么叫BOT?這是人們首先想要了解的問題。概括說來,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9〕可見,BOT方式的主要特點是:(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特定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并取得效益;(3)特許權期滿后應無償將設施移交給政府。這幾個特征把BOT方式與一般合資、合作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二)BOT特許協議問題
BOT項目通常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股東協議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它是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然而,關于特許協議,還有一系列問題有待研究。首先從其內容來看,國際上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特許協議,其內容通常視項目之不同而異。因此,為使我國BOT特許協議規范化,可考慮制定標準文本,以規范當事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理論上,對特許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國際上還存在著爭議。若BOT特許協議是政府與外國投資者間訂立的,那么有關國際特許協議或國家契約所引起的一些法律問題在BOT方式中也會出現,例如,這種協議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協議應適用什么法律?政府改廢協議的效力與責任如何等。若BOT特許協議不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那么這種協議屬什么法律性質?是私法性質還是公法性質?我國學者間對此仍有爭議,有的認為是民事合同,有的認為是行政合同。筆者認為,國際特許協議仍屬國內法性質,將這種協議看作行政合同可能更為適當。因為這種協議的一方是政府,他方是私人投資者,協議的內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通常要受公法支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變更合同。因而它與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區別的。
(三)BOT項目融資問題
在BOT模式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股本和貸款。股本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資本組成的。除股本外,項目公司通常還須通過貸款取得足夠的資金,這種貸款是項目公司僅以項目自身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在BOT項目籌資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是項目的預期收益問題。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通常希望有預期的投資回報,如每年用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收金。對于貸款者來說,他們一般要求以項目的預期收益作擔保并以項目的全部財產作抵押。
預期收益所涉及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項目經營者能否自行決定其商業政策,包括依市場需求確定價格。由于公用事業部門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通常會對價格予以管制。在確定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時,政府可以允許經營者依市場定價,讓社會公眾承擔項目的成本費用,也可以限價,并對經營者或用戶予以補貼。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對BOT項目的產品或服務予以補貼不一定妥當,政府之所以采取BOT方式,就是希望避免由政府補貼。因此應考慮允許經營者自行確定價格,但政府又必須有管制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等。如確屬應予補貼的,應只對用戶發放補貼,而不是向經營者發放補貼。
為了確保預期收益,外國投資者或貸款者有時還要與政府有關部門或用戶訂立回購合同或銷售合同,以通過這種長期合同保證用戶使用該基礎設施并按約定的標準付費,保證投資與貸款的回收。合同還應對定價規定相應的調節機制。在我國以前有關電力方面BOT項目的談判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堅持要求我國政府保證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率。這就涉及到政府在何種條件下可提供保證、以及投資回報率究竟多少才合適等問題。一般來說,若是項目公司直接向用戶收費的,政府不必提供保證;若項目產品是由政府收購的(如所建發電廠的電力進入國家電網),投資回報率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類型、投資大小、建設周期長短、風險大小及特許的期限來綜合考慮。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政府保證問題、建設、經營、貸款等各種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均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研究。
三、跨國收購與兼并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日趨活躍和頻繁。據聯合國調查,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再次將兼并和收購作為公司的一項中心戰略,以便在海外建立生產設施,保護、加強并提高其國際競爭力。能源分配、電信、制藥和金融服務等是跨國收購和兼并活動較多的行業。〔10〕近年來中國關于跨國兼并和收購的活動也明顯增加,一方面,中國企業收購了某些外國的企業,另一方面,外資也收購和兼并了一些中國國營企業。
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主要受被收購地國的法律支配。中國企業收購海外企業時,就必須清楚地了解東道國的法律,包括關于外資的法律法令、反托拉斯法、環境法、勞動法等,否則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例如我國企業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美國進行的兩起收購就曾受阻或遇到麻煩。一是中國國營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收購美國西雅圖的Manco制造公司,美國布什總統依據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授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迫使中國公司放棄了這項收購。另一起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88年收購一家特拉華公司--鳳凰鋼廠,因涉及到勞工糾紛和環境保護等問題,遇到不少麻煩。〔11〕這是我們應引以為戒的。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甚至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基本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年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我國企業還會涉及到職工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這方面的法制也有待于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四、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作出規定,是晚近國際投資法的新變化之一。世貿組織之所以對投資問題作出規定,其客觀原因在于貿易與投資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都是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服務的。一方面,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向國外市場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主要方法,正在日益影響著世界貿易的規模、方向和構成,而貿易和貿易政策又可以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各種影響。另一方面,國家制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政策通常是各自獨立的,而這兩套政策在目標和有效執行方面并不一定總是相互協調或相互支持,其中某些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秩序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或影響。由于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法律規范,對于某些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在此情況下,由世界貿易組織規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順理成章的。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TRIMs是烏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議題之一,《TRIMs協議》是世貿組織第一次就投資問題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有關的特定投資措施。
為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自由化,就必須避免采取并消除某些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在實踐上,某些國家制定的關于管制和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措施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即造成對貿易的限制或對貿易的扭曲。例如,對外資采取某些減免稅的鼓勵措施,可使享受此優惠的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這實際上是對產品予以補貼;另一方面,對外資規定某些"履行要求",則會導致對貿易的限制。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協議是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這兩種措施的,即將有關稅收減免等投資鼓勵措施,放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處理,而TRIMs協議則專門處理那些對貿易有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措施。
至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哪些,國際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發達國家所指的Trims范圍較廣,達10余種之多。〔13〕《TRIMs協議》是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做法來對應予禁止的Trims作出規定的。依其第2條規定,凡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國內法或行政命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或為取得優勢地位所必需的措施,都屬于禁止之列。其解釋性清單又進一步列舉了幾種禁止性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等。這樣,除已列舉的措施外,其概括性規定可囊括其他所有未予列舉的投資措施,解釋起來具有較大彈性。因此,對于哪些措施會被納入TRIMs協議禁止的范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TRIMs協議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因而具有重要地位。它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等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這對于國際投資法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取消限制貿易的Trims,將會有力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不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TRIMs協議的實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其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但該協議給了發展中國家較長的過渡期,并允許其在規定的情況下暫時背離協議第2條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也是烏拉圭回合的新議題之一。GATS是關貿總協定就服務貿易達成的第一個協議。這一協定對于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服務貿易與投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要提供服務就往往需要在當地設立機構或商業場所,〔14〕這必然會涉及到外資能否進入服務業及其待遇等問題。
GAT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擔特定義務中關于市場準入(第16條)和國民待遇(第17條)的規定。
關于市場準入,GATS沒有予以定義。一般來說,它是指是否允許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問題。依GATS規定,在市場準入方面,成員國承擔的義務有兩點,一是通過承擔義務計劃表來承擔特定的市場準入義務;二是在承諾市場準入的部門里,除承諾表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所列舉的6種限制性措施。這6種限制性措施中,前4種是關于數量限制措施的,后2種則與投資密切相關,即(1)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2)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
市場準入的實質是使服務市場逐步自由化。這當然是符合發達國家的要求的。發展中國家則從一開始就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方案,因為服務業在這些國家不發達,而且服務業中的某些部門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GATS的達成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但市場準入仍會產生一系列沖突,例如強制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能會影響有關國家關于宏觀經濟和發展政策的自;若外資對本國服務市場無積極作用,東道國政府可能不愿讓其進入服務市場。GATS對此采取靈活的解決辦法。其第16條表明,成員國可自由決定其承擔的市場準入義務的程度,并可明確地保留限制某些服務進入的權力。其承諾單可列舉不對外完全開放的部門并維持某些限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完全要成員國放棄其對服務的國家管制是不可能的,靈活的方法是逐步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取決于各成員國的政策目標和經濟發展水平。
關于國民待遇,GATS規定的是一種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即成員國依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條件和資格給予國民待遇,而不是將國民待遇普遍適用于所有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GATS關于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的規定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二者都是就承擔特定義務而言的,但市場準入是講外國服務的進入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指外國服務進入后所享受的待遇問題。一旦成員國作出特定承諾,國民待遇的某些義務就會自動地隨之產生。例如,凡承擔特定義務的部門,成員國須合理、客觀、公正地實施其國內規章;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程序,以便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迅速作出審查并給予公正的決定和適當的救濟;此外,成員國對承擔特定義務項下的經常交易,在國際支付和轉讓方面不得予以限制,除非發生嚴重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對外財政方面的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等。〔15〕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又一新的協議。這一協議也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因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可能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障礙。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仿冒其技術且低成本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
《TRIPs協議》的宗旨是使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它同樣強調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并對這兩種待遇的例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對現行其他國際公約,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更高。例如,它將版權的保護擴及到計算機程序等方面,保護期為50年;鄰接權和租讓權已得到承認;將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適用到服務和那些與注冊商標不相似的商品和勞務;所有的產品發明和程序發明,包括藥物和微生物領域的發明,都可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20年;集成電路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采取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臨時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力度,等等。這些措施顯然對知識產權給予了更為有力的保護,對國際投資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如何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結合其他國際公約,通過國內法程序加以實施,將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法的若干思考
晚近國際投資及其法律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國改革與開放的深化擴大,對我國外資法的完善問題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以后,我國已制定了大量關于@①資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外商投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體系。這些外資法律法規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資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立法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例如,現行外資法是將企業組織法與政府管理法規合并在一起的,而且是依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立法,這就難免有重復甚至不一致之處;中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仍并行存在,這兩套法制間也不可避免存在著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之處;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我國的現行外資立法中的某些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協定的規定也不盡相符。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的。
完善我國外資法的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逐步實行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的并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改革開放后不得不將對內和對外的經濟法制分立,實行雙軌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這種對內對外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經濟法制的做法將不得不予以改變。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逐步向法制統一的方向邁進。例如,在稅法方面,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征收已內外統一了起來;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也統一適用于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境內機構。但是,還有些領域仍然是雙軌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如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組織結構等,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不一致。這就需要我們采取某些協調措施,逐步取消雙軌制。
(二)在兩套法制并軌的條件下,可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群。隨著我國關于企業組織法(如公司法、合伙法、合作企業法等)的健全和完善,這些企業組織法應統一適用于國內設立的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這樣,外資法就可以將企業組織法排除在外,而以國家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為主體。同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問題,也應納入相關的部門經濟法調整,如通過稅法、外匯管理法、海關法、土地法、金融法、會計法、勞動法等來統一調整內外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外匯、海關進出口、土地、信貸、財會、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而不必將其納入外資法典之內。這樣,外資法典所規定的應是政府管理外國投資的特殊性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外資準入、外資的審批、外資的待遇、外資的保護、對外資的鼓勵、對外資的管理、以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三)外資法的內容應與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相銜接。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我國現行外資法中某些規定與世貿組織的TRIMs協議等還不大一致。例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有可能被視為TRIMs協議所禁止的當地成分要求;關于將產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作為外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之一,要求合營合同中包括產品內外銷比例的規定,以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收支平衡的要求,也可能會被認為是TRIMs協議所禁止的措施。這些規定應予以修改。
我國還應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進一步完善外資法。例如,在外資準入方面,我國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明確禁止、限制、允許及鼓勵外資的產業和部門;在服務行業,要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對外開放;應進一步簡化外資審批程序,給外資的進入和開業提供便利。在外資待遇方面,要逐步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改變目前內外資企業間存在著差別待遇的現象,例如,在稅收上,要使內外資企業的稅率和稅負統一,稅收優惠應統一對內外資企業適用;在服務收費方面,要逐步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企業經營活動方面,內外資企業應在同等的條件下競爭。注釋:
〔1〕據聯合國統計,世界直接投資增長率在1984年為1.5%,而在1986-1990年則達到28%,1991年以后,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衰退,國際直接投資一度有所下降,但1993年以后又趨上升,1995年世界投資流入量達3150億美元,為創紀錄水平。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
〔2〕〔5〕〔10〕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投資、貿易和國際政策安排概述》,第24-25頁;第25頁;第7-8頁。
〔3〕SeeDavidE.Birenbaum,BusinessVenturesinEasternEuropeandRussia(1992);CherylW.Gray&WilliamW.Jarosz,"LawandtheRegulation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theExperi-ence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33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1995).
〔4〕EnglishVersionofDecision291in30I.L.M1283(1991).
〔6〕〔13〕關于外資準入自由化趨勢,參見徐崇利:"外資準入的晚近發展趨勢與我國的立法實踐",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第67頁。
〔7〕所謂的履行要求通常包括:限制外國投資所有權的當地股權要求;要求外國公司轉讓技術的技術許可要求和技術轉讓規則;限制對外金融轉移的匯出和外匯限制;限定生產水平的生產制造方面的限制;為替代進口而施加的國內銷售、當地成分和當地制造要求;旨在增加東道國出口實績的出口要求等。SeeT.Moran,TheImpactof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onTradeandDevelopment:Theory,EvidenceandPolicyImplications(UNCTC,1991)。
〔8〕SeeMexico:ForeignInvestmentActof1993,33I.L.M.207(1994).
〔9〕SeeS.W.Stein,"Build-Operate-Transfer(BOT)-AReev-alution",The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LawReviev,Pt2,1994,P103.
〔11〕關于這兩起收購,參見JamesV.Feinerman,EntertheDragon:Chinese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22(1991),p.547.
〔12〕例如,新世界發展公司收購了武漢的冷凍機廠、揚子江生化制藥廠50%以上的股權,奧海投資公司收購了廣州麥芽廠、深圳啤酒廠和中山威力洗衣機廠等廠的51%以上股權,中策華僑(集團)有限公司于1992年一攬子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有企業等等。此外,日本50羚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于1995年8月購買了我國上市公司北京旅行車股份公司法人股4002萬股,占北旅總股本的25%,同年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也收購了我國上市公司贛江鈴80%的B股。
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的加強要求國際投資保護規則趨向統一,而主權原則則強調各國利益至上,強調各國的特殊性。投資中的國際法要同時兼顧二者,因此,在各國經濟制度相異的情況下難以達成意志的一致。從國際法和國內經濟制度的發展上來討論國際投資中的國際法,將更具有全面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速和中國的進一步對外開放, 對外資的進一步放寬,外資可享受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除這些待遇之外,它還可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和待遇構成了一國投資的法律環境。國際法上的保護構成了一國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跨國經濟領域,由于沒有權威的法律認定機構,在具體的問題上確立什么是國際法規則是非常困難的,不可避免地會夾雜有政治因素。當然,用國際實定法即條約,可以解決問題的大部分。國際投資中的一般國際法既要尊重東道國的主權和國際法原則、規則,同時,又要與國際經濟、投資狀況相適應。從條約的形成上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投資保護條約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艱巨的事業,迄今尚無涵蓋國際投資各環節、各方面的綜合性條約。因此,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仍由國內法制與國際法制共同構成。
迄今為止,在國際投資領域僅形成兩個專門性公約和一個協定,但在國際法中,仍有其他保護國際投資,特別是海外投資的法律規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保護。對國際投資進行外交保護是國際法上保護的最原始方式。
一般國際法中有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即一國對本國人有優先管轄權,無論該人是在國內或國外。[1](P216 )外交保護權即由此衍生。外交保護權是母國對本國人在東道國受到歧視性待遇,或東道國有拒絕司法或執法不公時所享有的保護本國投資者的國際法上的權利。一國可以運用外交保護權來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
國際直接投資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國際直接投資持續下滑,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之下,很多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暫停了國際直接投資計劃,甚至直接放棄了國際直接投資計劃,而被投資國家也由于國際投資者的資金撤離或暫停經濟受到影響,比如,非洲國家的資源開發項目因為外資的撤離停滯不前,拉丁美洲地區的經濟發展也受到了跨國公司撤離資金的影響。
2.雖然國際直接投資格局受到了金融危機的影響,但是總的看來,發達國家仍然在國際直接投資格局中占主導地位。
3.從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趨勢來看,新興市場國家正在逐步走入國際直接投資格局,尤其是亞洲的新興市場國家在國際金融危機情形之下并沒有停止對外直接投資的步伐。
二、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
1.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的積極影響。
1.1國際直接投資有利于促進我國的國內投資
利用國際直接投資不僅能夠增加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還能夠提高我國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此外,還能吸引國內投資的發展,進而產生“擠入效應”。也就是說,國際直接投資不僅不會把我國的國內投資擠出去,而且還會促進國內資本的形成于良好發展的態勢,促進了先進技術的擴散、制度的變遷以及人力資本的提高。國際直接投資與我國的國內資本形成兩者之間是一種互補性的關系,不是敵對關系。國際直接投資是通過產生對我國資本積累的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這個雙重作用來推動我國產業的投資流的,對我國企業投資要具有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雄厚的資本,二是要有先進的技術和工藝,缺一不可。國際直接投資剛好能夠滿足我國企業投資的這兩個條件,從而引發國內投資的大浪潮。國際企業的直接投資能夠促進我國科研活動的發展,提高我國的開發能力和研究能力,促進我國新型工藝和新興產業的形成等。總的來說,國際直接投資給我國的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推動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積極發展。
1.2有利于增加我國的就業機會
國際直接投資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在為我國提供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和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同時,還提高了我國廣大勞動者技能技巧的熟練程度以及外資集中地的工資水平,至此,外商投資企業的建立,也會為我國的廣大人民增加就業機會,帶動我國的實際就業率。這主要表現在外資企業直接雇傭我國的勞動力。國際直接投資的引入使得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也被國內企業所掌握,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提升了我國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間接的提高了我國的就業率。
1.3有利于使我國形成戰略性的新興產業
戰略性的新興產業主要是指以重大的發展需求和重大的技術突破為基礎,能夠帶動引領經濟社會的全局及其長遠發展,并且具有成長潛力大、物質資源消耗少、綜合效益好和知識技術密集等顯著特點的產業。主要包括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和新能源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已經成為世界發達國家爭奪科技、經濟技術制高點的一個重要指標,也將成為引領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的經濟發展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關鍵階段,要想在世界經濟上占有領導地位,必須要以國際直接投資為基礎,明確方向、抓住機遇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之所以要以國際直接投資為基礎,是因為很多能夠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關鍵技術還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而且發展中國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阻力也是比較大的:工業迅速發展起來了,卻付出了沉重的生態代價。國際直接投資是使我國獲取關鍵技術的重要途徑,因為國際外資企業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就必須使用高新科學技術幫助國內企業改革產品技術,以提高產品的質量,這是一條互利共贏的道路,由此可見,國際直接投資有利于促使我國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
2.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的消極影響
國際直接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在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積極增長、優化我國的經濟產業結構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運行,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2.1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國某些行業
國際外商主要在我國不成熟的產業建立大企業,比如電子通訊、衛星通訊產品的生產上,還會壟斷一些前景廣闊、高盈利的支柱產業,比如汽車制造業等。國際外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國的支柱性產業,威脅到了我國的經濟安全。
2.2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
產業結構與經濟增長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各個產業的構成及其之間的聯系和比例關系即是產業結構,比例關系不同,那么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也就不同。如果國際直接投資與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要求相吻合的話,那么就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反之就會導致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第一產業占的比例偏小、第二產業過渡擴張、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是我國產業結構的特點,而在第一產業內國際直接投資的方向主要指向農業,第二產業內主要指向制造業,第三產業內主要指向房地產、商業等利潤比較高的產業,對地質勘探和交通運輸等產業的流入比較少,基于此種情況,國際直接投資就不能達到我國對產業結構的預期目標,導致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
2.3加速我國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
我國引進的國際直接投資重于生產型,集中于第二產業,外商帶來的產業大部分都是高消耗、高污染的產業,比如電鍍業、印刷業等,這些產業都造成了我國資源的短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這也是國際外商將產業引入發展中國家的原因之一。
三、我國利用外資以及對外投資的建議
1.優化國際直接投資結構,提高對外資的利用水平
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吸收對我國國民經濟增長有利的國際直接投資,以提高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我國要優化利用外資的結構,在保證雙方共贏的局面之下,鼓勵國際直接投資方將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高端制造業、新能源等產業。同時,還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有效經驗,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防止跨國公司壟斷行為的發生,降低外企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影響,提高對外資的利用水平,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增長。
2.抓住時機,加快我國對外投資的速度
我國的對外投資正處在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但是我國企業要想走出去,還面臨著很多來自自身和發達國家的限制等方面的困難。所以,我國要抓住時機,加快對外投資的步伐,在對外投資方面努力與其他國家實現共贏的局面。首先就要擴大對外投資,主要是發達國家,以獲得更多的先進高新技術。其次就是要加強對發展中經濟體和新興市場的投資。發揮比較優勢,加強與鄰國的合作。
3.優化國際直接投資行業的分布格局
國際直接投資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所以,我國在引進國際直接投資的時候要積極引導其投資行業的分布,給予教育行業、地質勘探行業、交通運輸行業更多的優惠政策,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同時也要適當給予某些行業一些限制,比如房地產業,以保證國際直接投資行業的分布合理,穩定我國的產業結構。
4.加強我國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政策
外資企業通常會把高污染、高消耗的產業移到發展中國家,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惡化生態環境、減縮自然資源。我國要完善生態環境的保護政策,并對國際直接投資出臺一些相應的環境保護政策,加強對國際企業的管理,避免環境污染。
四、結語
關鍵詞:國際投資匯率波動外匯風險管理
1國際投資的概述
1.1國際投資的定義
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
1.2國際投資的內涵
國際投資的內涵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2、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主體是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是指獨立行使對外投資活動決策權力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機構、跨國公司、跨國金融機構及居民個人投資者。而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是其中的主體。
3、國際投資活動是對資本的跨國經營運活動。這一點既與國際貿易相區別,也與單純的國際信貸活動相區別。國際貿易主要是商品的國際流通與交換,實現商品的價值;國際信貸主要是貨幣的貸方與回收,雖然其目的也是為了實現資本的價值增值,但在資本的具體營運過程中,資本的所有人對其并無控制權;而國際投資活動,則是各種資本運營的結合,是在經營中實現資本的增值。
2外匯風險概述
2.1外匯風險定義
外匯風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外匯風險是指由于匯率、利率變化以及交易者到期違約和外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給外匯交易者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或經濟收益,包括一切以外幣計價的經濟活動中產生的信用風險、結算風險、國家風險、交易員作弊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匯率風險。狹義的外匯風險是指在國際經濟貿易、金融活動中,以外幣調價的收付款項、資產與負債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或獲得意外收益,又稱匯率風險。
2.2外匯風險的類型
根據外匯風險的作用對象及表現形式,外匯風險可以劃分為交易風險、會計風險(折算風險)①和經濟風險三類。
1.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指一個經濟實體在其以外幣計價的跨國交易中,由于簽約日和履約日之間匯率導致的應收資產或應付債務的價值變動的風險,是匯率變動對將來現金流量的直接影響而引起外匯損失的可能性。
2.會計風險:從會計角度出發,外匯風險主要指匯率變動對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影響,這類風險基于賬面價值,主要反映匯率波動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會計處理中出現的賬面損失。②
3.經濟風險:經濟風險是指意料之外的匯率變化對公司未來國際經營的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的一種潛在風險。
3國際投資的外匯風險管理
3.1進行國際投資外匯風險管理的原因
從事國際投資通常在國際范圍內收付大量外匯或擁有以外幣表示的債權債務,或以外幣標示其資產與負債的價值。各國使用的貨幣不同,加上國際間匯率頻繁波動,給外匯持有者或使用外匯者帶來不確定性,即帶來外匯風險。③而正因為存在利率的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有可能導致國際投資的的失敗,并影響企業的信用等級,因此在國際投資中進行外匯風險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方法
3.2.1交易風險:
在企業管理中,交易風險管理方法通常有一下兩種:
(1)識別凈交易風險暴露與貨幣保值。識別各種貨幣的凈交易風險暴露,是跨國公司做出任何有關保值決策的首要條件。只有在此基礎上,跨國公司才能在整體上預測和掌握在未來的確定時期內每種貨幣預期的凈頭寸。但跨國公司所采取的整個保值措施,旨在消除子公司間的頭寸地位,從而減少甚至抵消交易風險,因此不需要對單個子公司的資金投村進行保值。
(2)消除交易風險暴露的保值措施。跨國公司采取的任何可以完全或部分消除外匯風險的技術都為保值措施。外匯市場上各種形式的風險管理工具為跨國公司的交易風險暴露提供了現成的技術,包括:遠期合同法、期貨合同法、貨幣市場保值、貨幣期權保值、貨幣互換、提前與滯后策略、交叉保值、轉移定價調整、計價支付貨幣的調整選擇、搭配和配對以及貨幣多樣化組合等。其中,前五類為消除交易風險的保值措施,后幾類為減少交易風險的保值措施。
3.2.2折算風險(會計風險):④
在企業管理中,折算風險暴露的方法通常有三種:
(1)調整現金流量。資金調整包括改變母公司或子公司預期現金流量的數量幣種,以減少企業當地貨幣換算風險。在預期當地貨幣貶值時,直接的資金調整方法有出口用硬幣定價,進口用當地貨幣定價,投資硬幣證券,用當地貨幣貸款替代硬幣借款。間接的方法包括調整子公司間貨物銷售的專一價格,加速股利、服務費、使用費等支付。
(2)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3)風險對沖。風險對沖主要用于有一種以上外幣資金頭寸或需用同種貨幣沖銷原先頭寸的情況,一般要求跨國公司進行多種貨幣風險的對沖。通常對沖的方法包括:用一種貨幣的空頭抵消同種貨幣的多頭;對兩種有高度正相關的貨幣,用一種貨幣的空頭抵消另一種貨幣的多頭;對兩種負相關的貨幣,以他們的空頭或多頭進行相互抵消。
3.2.3經濟風險
相對于前文所述的折算風險與交易風險對跨國公司的經營果和現金流量產生的短期的、一次性的風險來說,經濟風險可謂“實際發生的深度風險”,對跨國經營所產生的影響也最大。不僅要考慮匯率波動帶來的一時得失,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匯率變動對企業經營的長期動態效應。從長期來看,經濟風險對跨國公司的競爭力產生直接影響,這些風險足可以使跨國公司陷入某種困境。假設一企業面臨較高的經濟風險,它未來的凈現金流量因此變得非常不穩定,影響到公司的真實償債能力,使公司的商業信用受損,客戶和供應商也可能因此轉向公司的競爭者,公司的供應和銷售鏈體系遭到破壞,無法保證持續穩定的生產經營。
能否避免經濟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預測能力。因經濟風險強調的是意料之外匯率波動所造成的損失,而意料之中的匯率波動是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風險的,因此預料的準確程度將直接影響企業在生產、銷售和融資等方面的戰略決策。經濟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比交易風險和會計風險大,不但影響公司在國內的經濟行為與效益,還直接影響公司的涉外經營效益和投資效益。⑤
管理方法:
(1)調整經營戰略與營銷戰略⑥
針對匯率的長期性改變,跨國公司可以采取調整經營戰略與營銷策略,通過改變產品市場結構等途徑來維持其競爭力。匯率變化對市場份額的影響是通過影響成本和價格實施的。在國際市場上,子公司所在地貨幣貶值,會使子公司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相對下降,使子公司在定價策略上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在出口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實力。
(2)調整生產管理戰略
針對暫時性的匯率失衡,一方面,跨國公司可以調整原材料、零部件和制成品的采購渠道,當本國貨幣貶值時,公司應根據比較價格和替代可能性來尋找用國內投入替代進口投入的途徑,從而維持其生產成本穩定在原有水平上。
(3)全球經營多元化戰略
<1>經營地域的多元化在國際經營中,要避免使企業的海外商務活動過分的集中于某一國家或地區,使經營活動不斷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拓展,使海外生產點的產銷活動盡量本土化等。
<2>產品結構的多元化實行產品結構的多元化,可以避免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過分依賴于某種或某類產品,減少由于該產品的市場競爭突然加劇或市場突然萎縮帶來的不利影響。
<3>投融資結構的多元化包括積極開展國際證券的融投資、保持資金的來源及其投放在幣種、期限上相互匹配并形成合理的結構等方面。
參考文獻:
①⑥《跨國公司外匯風險管理及控制》王月永張旭
②《企業外匯風險管理戰略探討》梅光增(華東交通大學,江西南昌330013)
歷史地看國際投資法,其最初的宗旨,無非是對國際投資的保護問題,所以形成了若干多邊條約,如《華盛頓公約》、《多邊投資風險保障公約》等。但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國際投資行為越來越普遍和勢在必行,這就使得解除各國政府對投資資本的限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其中,當時的歐共體的腳步似乎邁得最快,1988年6月24日的共同體指令正式確認了自由投資權,它提出要消滅所有阻礙歐盟內部乃至歐盟國與非歐盟國家間資本自由流通的壁壘。而確立從歐共體到歐盟的角色轉換的《馬斯特里赫條約》,更是將形成歐共體的《羅馬條約》第73條予以修改,從第73B一73G都是關于國際投資自由的規定,其中73B規定:“成員國間或成員國與第三國間的資本流動不受任何限制。”這意味著,投資資本的自由化,正式成為國際法中的一部分。從而使國際投資法的核心轉到了投資自由化的問題上來。
1994年的《北美自由貿易公約》,隨之也將外國資本自由進入國內市場作為正式原則確立下來。
但是,條約的建立,并不意味著國際投資自由化的枷鎖已經打碎,因為如果按自由化條約的表述,事關兩個相互沖突的基本原則:一是作為國家,出于自身安全的考慮,需要阻止某些外來資本,尤其是那些來路可疑的外國資本涌入本國(人們對引發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的惡意外來資本一定記憶猶新):二是作為條約成員國,又必須守約允許外來資本在不受任何審查準入的條件下進入本國投資領域,換言之,國家面對外部資本實際上失去了任何控制,則事實上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受到了挑戰。
事實上,早在1976年6月21日,經合組織的《跨國公司行為指導原則》中,就已經提出了“國民待遇”的概念:“所有成員國,在考慮到維持公共秩序,保證基本安全需要及履行有關國際和平和安全的義務的需要的同時,必須給予那些在他們的領土上經營的(外國)企業、那些隸屬于其它成員國公民的企業以及或直接或間接受其它成員國公民控制的企業一種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操作制度,這一制度在與國際法基本原則并行不悖的前提下,應不低于在類似情況下本國企業所能享有的待遇。”1992年世界銀行的《投資待遇指導方針》中,也有“外國投資者享有在同樣條件下國家給予本國投資者的同樣有利的待遇”的陳述。但是,只是當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將國際投資的“國民待遇”寫進協定,投資的自由化才得到更加廣泛的認可和保障。
以世界貿易組織巨大的經濟貿易影響和權威而言,世貿協定將“國民待遇”原則拓展覆蓋到投資資本,可以說是對國際投資法律的完善。一方面,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既明確規定了投資自由化的一面,又合理地保障了傳統國家的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只要求做到非歧視即可。應該說,它是對若干國際投資法或具有類似性質的條約的一次概括。透過世貿協議對投資的國民待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國際投資法中的對所謂投資自由化的保障,大致體現在如下方面得到與本國投資者相同或不低于的待遇的實現:
(1)由外國投資者控制的設立在本國的企業所進行的投資活動;(2)政府補貼:(3)稅費的征收;(4)政府采購:(5)市場準入。
(一)中美國際收支失衡
中美兩國近些年國際收支經常賬戶的差額狀況,為與IIP數據形成對比,該表同樣選取2004—2013年的經常項目差額數據。中美國際收支失衡是形成中美IIP巨大差異的主要原因。10年間,中國國際收支連續保持巨額順差。2004年順差額最低僅為689億美元,至2013年順差額已擴大至1829億美元,期間差額有較大波動,但仍保持巨額順差水平。與中國不同,美國國際收支則連年保持巨額逆差。2004—2013年,其經常項目逆差額從6338億美元降為4003億美元,雖呈總體下降趨勢,但仍保持巨額逆差水平。中美經常項目的巨大差額直接導致了兩國IIP結構差異的形成。
(二)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不平等
在美元本位制下,中國主要依賴美元進行國際清償。為國際貿易的需要和自身的經濟發展,中國須通過大量出口實物資源和提高國內市場融資成本為代價來換取美元流入。而在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下,大量美元資金又變成了外匯儲備和美國國債等金融資產流回美國,美國再利用這些資金向其他國家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因此,美國可以利用其在國際貨幣體系的核心地位不斷擴大自己經常賬戶的逆差。同時,隨著國家對美元需求的不斷增加,美國可以通過“估值效應”和增發美元貨幣等手段不斷侵蝕對外債務。目前中國外匯儲備主要以美元儲備為主,匯率的非預期變化帶來負的估值效應,使我國被動承擔美元貶值帶來的損失,造成大量實物資本無償外流,外匯儲備面臨縮水風險。近些年中國持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如果未來中國仍保持如此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規模,那么損失將更大。
(三)金融體系發達程度不同
中國屬于典型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資本管制開放程度有限,與發達國家相比,市場總量依然有很大差距,債券市場發展程度尤為落后。2013年中國債券市場總交易規模達42.06萬億美元,增速為3.85%。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其市場總交易規模占GDP比重和整體融資規模來說還遠遠不夠。一方面中國吸納以直接投資形式流入的資金需要付出較高成本;另一方面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的限制,導致了國外資金以證券投資形式流入較少,這些都使中國一直面臨較高成本的融資局面,故造成中國IIP結構失衡。與中國相反,美國則是典型的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較其他國家而言,其資本市場的發展更加成熟,并擁有發展完善的證券市場。截至2013年10月美國發行國債總額已突破17萬億美元,但是美國國際儲備僅有1400億美元。美國國債憑借安全性高、流動性強等特點,成功以較低的融資成本吸引了世界各國政府的投資,因而產生了美國負的巨額凈國際投資頭寸。
二、改善中國國際投資頭寸結構的對策建議
(一)有效控制儲備規模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內外失衡是導致我國外匯儲備規模迅速增長的主要原因。因此,為控制外匯儲備增長,平衡對外資產結構,應先恢復內外經濟平衡,通過降低國民儲蓄規模、擴大內需、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等方式逐步調節國際收支平衡。對于降低國民儲蓄規模方面,可以通過養老、醫療體制改革以及住房抵押貸款等措施。在擴大內需方面,可采取增加國民收入、削減稅負、降低利率和加快居民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等措施。通過這些措施的組合搭配,逐步減少對出口的依賴程度,從根源上控制外匯儲備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二)完善金融制度
加快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中國的金融體系經過20多年的發展與改革,形成了以商業銀行為主、金融市場為輔的金融體系。在這種體制下,我國社會融資的90%以上來自銀行貸款,且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儲蓄難以向投資轉化。推進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不僅有利于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更能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可以通過產權改革、管理規范化和創新市場化等措施逐步發展和完善債券市場,促進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向證券和其他投資等投資方式的轉化,改善社會融資結構,推動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協調發展。
(三)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面貌發生了舉世矚目的變化。其中有兩個重要支點:國際貿易和引進外資。逢此之際,有必要對已經走過的歷程作一階段性的總結,以求踏上更加光明的旅途。
對于國際經濟往來而言,無疑是先有國際貿易,爾后引發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包括出口和進口,往返運輸需要增加交易成本、中介費用和時差間隔,由此引發資本輸出動機,即把資本直接投入到商品需求國家,就地生產就地銷售。資本輸出又引發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由此出現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盡管是國際貿易引發國際投資,但國際投資作為一個后來者卻起來了主宰國際貿易的作用。21世紀是知識經濟世紀,也是金融世紀,資本運營已成為現代經濟活動的神經中樞。
當今世界經濟格局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經濟全球化。一國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終究要突破國界走向世界,經濟發展已無邊界。經濟全球化也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世紀中葉就已經開始了。現在不過是“在更高層次回到1941年以前時代的經濟全球化趨勢”。“從生產力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科學技術達到了高發達水平的結果:人類發展到今天,在世界范圍內選擇低成本生產和低成本交易已經成為可能。”[1]
早在100多年前,馬克思就對國際貿易、國際分工和國際投資作過描述。“由于機器和蒸汽的應用,分工的規模已使大工業脫離了本國基地,完全依賴于世界市場、國際交換和國際分工。”[2]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進一步強調了生產社會化必然要求國際分工、合作、交流的思想。“隨著資產階級的發展,隨著自由貿易和世界市場的確定,隨著工業生產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生活方式的一致化,各國人民之間的民族孤立性和對立性日益消失下去。”[3]
在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國際分工和國際協作日益活躍,資本、技術、人力、信息等生產要素愈益跨越國家、民族的界限,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全面、大量、綜合地流動和配置,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覆蓋面日益擴大,已使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規模出現空前的擴散效應和乘數效應。
二、國際投資引致生產要素跨國移動
單純的國際貿易,主要是商品的跨國移動,只有國際投資,才有可能形成生產要素直接的和大量的跨國移動。在土地、資本、勞動三種生產要素中,除土地之外,資本和勞動都能在國際之間自由流動。
國際投資,即國際間的資本轉移,指的是貨幣資本和貸款資金從一國流向他國。任何國家或地區要發展經濟,必須積累資本。積累資本一種方法是國內儲蓄,由儲蓄轉化為投資;另一種方法就是吸引外資,包括國際貸款和外商直接投資。在經濟不發達國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儲蓄能力受到限制,資本積累緊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外來商品能形成入超現象,國內資本積累才有可能不減少當前消費。但是,入超國家又必須清償入超商品的資金。由于資本積累不足,只有依賴外國貸款。而能否得到外國貸款,又取決于兩國利率之間的差異,即債務國的利息必須高于債權國的利息。所以,國際投資的驅動因素是各國之間利率的差異。至于外商直接投資,則取決于生產成本、市場需求、預期回報率、投資環境和相關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
國際間的勞動要素的轉移,主要取決于勞動價格,即取決于平均工資水平,比如某種類型的勞動在美國的工資率高于墨西哥,就成為墨西哥人跨越國界的經濟動機。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工資偏低,移民傾向尤甚。其次,勞動要素轉移還取決于勞動者擁有的數量。在一個勞動資源相對過剩的國家,很容易引發向勞動資源稀缺的國家移民的動因。當然,國際投資也會引起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勞動要素轉移,但畢竟屬于少量,而且大多是伴隨著技術引進,隨同設備和資金的技術人員配套轉移。而且,這種轉移大多帶有臨時性質。一旦投資項目完成,隨行技術人員又會回歸本土。
國際投資實現生產要素轉移的微觀載體是跨國企業。投資的始初動機是以謀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生產和經營。建立跨國企業伊始是資本運營,購進設備和技術,又實現了物質生產要素的轉移,招聘經營人員和企業員工,又實現了勞動要素轉移。可見,國際投資是生產要素跨國移動的第一推動力,跨國企業的規模和數量是鑒定生產要素移動的基本尺度。
生產要素跨國移動有兩大效應:
(一)促進世界生產效率并提高實際收入水平
如果資本在美國的邊際生產率低,在資本稀少的中國邊際生產率高,若美國的資本流向中國,全世界的產值就會獲得提高,最終超于均衡。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不斷增加,就是這個原因。
實際上,直接投資并不只是一種資本移動。有時,投資方“完全是在東道國借取創辦企業的金融資本,只是加上它的商標牌號、經營準則,以及較少屬于有形資產的一些其他資產而已。這個子公司一旦成為獲利的企業,它就通過內部利潤再投資和新借入資金來發展了,同時還把一部分利潤上繳給那個很難看出其進行了投資的母公司”。[4]這種情況雖然鮮見,但仍會使雙方感受其益,最重要的是促進了世界生產效率。
勞動要素的跨國移動也是如此。例如某種類型的服務業美國每天能賺15美元,而在意大利每天只能賺3美元;于是某一勞動者移居美國,每天升值到15美元,若移居意大利每天下降到3美元。這樣移動的結果,致使意大利勞動的邊際生產率自然趨向提高,而美國而相對下降。不過只要有差別,雙方就會產生移民的經濟動機,從而使實際收入水平提升。
(二)使生產要素稀少性相對差異減輕
由于資本和勞動被吸引到相對稀少的地區,隨著跨國移動,相對稀少性在國際間就會減弱。印度相對過剩的勞動者遷往美國,就會降低美國勞動稀少程度,同時降低印度勞動的豐富程度。資本從相反的方向移動,將減輕資本在美國相對豐富的程度,同時降低資本在印度相對稀少的程度。
薩繆爾森寫道:“物品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部分影響,就好像使生產要素在國際間自由流動一樣,衣服從歐洲流向美國、食品從美國流向歐洲趨于使每一國家的特別充足的生產要素不像過去那樣充足,并使每一國家的特別稀少的生產要素不像過去那樣稀少。”[5]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自由移動,會使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趨于均衡。
三、國際投資促使國際貿易立體擴散
國際投資直接推進的是中間產品的貿易,間接推動的是最終產品的貿易。一般說的國際貿易,指的是最終產品的貿易,即商品貿易。
國際投資實現的生產要素移動雖然減輕了商品的稀少性,從而減少了國際貿易的機會,可是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新生產場所的開辟和建立,又創造了新的貿易園地。假設有一個資本貧乏的國家,從外國進引長期貸款,用以發展本國產業。某些制造品(例如紡織品、塑料之類)原先輸入本國市場,現在國內也可以像外國一樣廉價生產,故而不需要再輸入此類商品。不過由于本國發展生產的結果提高了收入,消費數量與結構已經變化,因而創造了新的需求。所以從現象上看,進口商品減少了,但國內市場卻因生產要素的移動而擴大了。因此,一方面貿易關系是國際借貸的產物,即生產要素移動創造了新的商品需求;另一方面,國際貿易又能借助推廣市場及刺激資源更有效的利用,因而能創造投資機會,不僅吸引了本國的投資者,也吸引了國外的投資者。新的投資者的出現,又擴大了市場的商品需求。這就是國際投資引發的貿易創造。
投資和貿易的不同之處在于:貿易是一種遞增效應,投資則是一種乘數效應。按一般慣例估算,投資效應是貿易效應的5倍。盡管投資有風險,但風險越大,欲念越大,經營者依然會選擇投資。只有投資,才能使國際貿易實現立體擴散。
我們不防借助一組數據來說明這個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1978~2007年,共簽訂投資協議項目464801個,合同金額9428.77億美元,實際使用外商直接投資4997.6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協議項目數從1980年的470個上升到2007年的4萬多個,增長了近90倍,年均增長率為25.05%;合同外投資從1983年的17.32億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1千多億美元,增長了近70倍,年均增長率為23.35%;實際使用外商投資從1983年的6.36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35.05億美元,增長了84.13倍,年均增長率為24.81%。中國已連續10年位居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首位。[6]
外商在華投資對雙邊貿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們可以從我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來印證這個問題。
(一)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的增長
我國的進出口總額從1983年的436.16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萬多億美元,增長了19.52倍,年均增長率為16.02%。其中,出口貿易從1983年的222.26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5千多億美元,增長了19.72倍,年均增長率為15.95%。我國出口總額在世界所占的比重同期也上升了5.86%,進口總額上升5.32%。出口總額排名由第17位上升到第3位。
(二)外商在華投資企業進出口總額的增長
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從1980年的0.42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千多億美元,增長了11244.17倍,年均增長率為50.01%,其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上升55.48%。其中,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出口總額同期增長30042.63倍,年均增長率為56.56%,其占我國出口總額的比重上升54.82%;進口總額增長了68213倍,年均增長率為62.24%,其占我國進口總額的比重上升56.18%。可見,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對外貿易積極地推動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7]
國際經濟學的傳統觀念認為,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有互相抵消作用。國際投資引發的生產要素移動減輕了生產要素的稀少性。生產要素跨國移動數量越大,國際貿易的動機與賺取的利潤也就越少。極言之,生產要素的相對稀少性的懸殊情況可能因國際投資完全消除,那么,引起國際貿易的原因也不復存在。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國際投資或是國際貿易,都不可能消除各國之間要素和商品的相對稀少性狀態,所以兩種功能得以并存,并會逐步擴大。
其實恰恰相反,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更多地表現為互補作用。國際投資能夠創造和擴大國際貿易,國際貿易也可以創造國際直接投資。這種關系分為四種情況:(1)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對本國出口貿易具有促進作用,如設備、技術和軟件可跟隨資本;(2)本投資國的出口貿易對本國的直接投資具有促進作用,如通過貿易出口可以引發直接投資就地銷售跨國企業的產品;(3)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可以促進東道國的進口貿易,東道國引進了外資,相應地就會進口生產要素及技術軟件;(4)東道國的進口貿易會促進投資國的直接投資,既然有了進口貿易,就會致使投資國實行直接投資,以創造更簡便、更有利的貿易機會。
根據國際貿易的實踐經驗,建立各種經濟共同體撤銷關稅壁壘,實現自由貿易,更能實現比較利益。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西方經濟學稱之為“貿易創造”。但是,這種情況只適用于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對外卻設置一個共同的關稅壁壘,可能導致“貿易轉向”。當經濟共同體的國家較低成本的供給來源代替了共同體內較高成本的來源,即會出現“貿易轉向”,即轉向低成本的國家。[8]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機會并不顯見,太多的機會往往會消失在經濟共同體內。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后,這種情況更為顯著,國際貿易在WTO之內,成員國更多地表現為“貿易創造”。未進入世貿組織的國家積極申請入圍,其中原因就在于要享受組織內的“國民待遇”。它們需要的是直接的“貿易創造”,而不是消極等待“轉移轉向”。
伴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的不斷擴大,“貿易創造”的功效會逐步消失,因為國家越來越少。如果所有國家都加入WTO,“貿易創造”就會完全消失。隨之而來的將是“資本創造”,或稱“投資創造”。國際投資力度的增強,會實現更為廣闊的貿易空間。國際投資引發的貿易效應必將大大超越單純國際貿易的效應。
四、國際投資推進傳統貿易方式改變
世界經濟早期的歷史格局,國際投資主要是發達國家對殖民地國家和落后國家的投資,俗稱資本輸出。這種投資雖然有資本入侵的含義,但在客觀上卻推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也推動了傳統貿易方式的改變。
(一)促進出口商品換代升級
從出口商品的結構,可以反映出一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亦即資源性產品為主。資源只有經過開發和利用,才能成為商品,才能實現商品流通。“所以,對于人類,所謂‘資源’,是社會經濟結構和人類素質的函數。對應不同的經營方式和開發手段,資源的含義不同。”[9]對于多種經營、綜合利用、深度加工和專業化、商品化生產的立體開發方式,就可以構成發展的良好基礎;而對于倒山種地、單一經營、自給自足的平面墾殖生產方式,那就只能陷入“低水平陷阱”,那就只能是“富饒的貧困”。
資源開發固然要靠人的智力,但智力必須凝聚為技術,才能形成現實的生產力。依靠自身經營的積累,社會也會有進步,但那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在世界競爭的格局下,很可能會出現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市場的開放,無疑會縮短這個歷程。國際投資、技術引進,會不斷使資源性產品升級,增加科學技術含量,從而使商品換代升級。
(二)從“進口替代”到“出口替代”
發展中國家的開放經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基本的內向經濟,但又是有進出口貿易;二是外向經濟,有大量的進出口貿易。與之相適應,發展中國家的進出口戰略也可分為兩種:“進口替代”和“出口替代”。
進口替代,指的是過去以進口工業制成品為主,現在改為本國工業制成品代替同類進口商品,為此,這些國家需要在國內建立面向國內市場的工業,以減少對國外市場的依賴。但進口替代需要進口用于發展本國工業品的設備和某些原料,因此又需要出口初級產品以換取外匯,彌補國際收支逆差。在這種情況下,進口替代往往以初級產品的出口作為前提。
出口替代,指的是過去以出口初級產品為主,現在改為以本國工業制成品的出口代替初級產品的出口。為此,這些國家應在國內建立起面向國外市場為主的工業部門,并要使這類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能力。
當代經濟發展理論普遍認為,進口替代是較低級的出口模式,出口替代是較高級的出口模式。
新加坡和韓國是兩個比較成功的實現“出口替代”的典型例證。
新加坡1965年宣布獨立,當時只有橡膠園,地勢坎坷不平。沒有什么基礎。通過引進外資和引進技術,使本國經濟在短期內改變了面貌。當時,新加坡政府積極支持和鼓勵工業界實現生產自動化,重點放在推廣和使用機器人上。新加坡自造的第一名“燒焊工”機器人于1983年誕生,另一臺“噴漆工”機器人也相繼問世。新加坡推行了電腦教育“五年計劃”,使20%的中學生成為電腦俱樂部成員。20世紀80年代新加坡開始出口電子計算機,駛向國際市場的驚濤駭浪。
韓國在過去30年里,利用美、日等發達國家改變經濟結構的機會,將外國資本、技術同國內的廉價勞動力結合起來,20世紀60年展了輕紡工業。70年代又突出發展了重化工業,用出口推動了經濟發展,從一個貧窮落后的地區一躍成為新興工業化地區。韓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大力發展科學技術,實行“科技興國”方針。為了跟上新技術革命的步伐,韓國制定了“1984-2000年科技發展戰略”,提出兩項主要任務:一是開發尖端技術,將產業結構改造為“發達國家型”產業結構;二是根本上解決糧食、能源、環境污染、疾病、住宅、城市過密等問題。韓國的學者、實業家、官員都認為21世紀將成為“太平洋世紀”,強調“不要錯過時機”,要積極地迎接“太平洋時代”。
(三)從“單向投資”到“雙向投資”
單純的國際貿易,很容易因襲原有的方式。只有通過國際投資的沖擊,才能推進貿易方式的改變。
國際投資的始初行為是資本過剩的發達國家向資本稀少的落后國家的單向投資,落后國家在很長時期內幾乎沒有什么對外投資能力。但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一樣,基本上屬于雙邊行為,落后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沖出國界,走向對外投資的行列。從單向投資轉向雙向投資,是世界歷史的巨大進步。
我們試以中國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大量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大量外資企業落戶中國,國內市場競爭激烈。因此,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把視角轉向海外市場。可以肯定地說,尋求市場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直接動機。
1979年8月13日,國務院提出“出國辦企業”的經濟改革措施,第一次把發展對外直接投資作為國家政策,從而拉開了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序幕。
中國對外投資包括三種類型:(1)為支持進出口貿易而進行的投資;(2)為支援第三世界國家而進行的投資;(3)為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而進行的投資。
1990年,我國已開辦801個世界境外企業,分布在93個國家和地區。在美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和港澳地區就集中了我國非貿易性企業的2/3。
1999年,我國境外投資擴展到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投資相對集中于發達國家以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排在前10位的是獨聯體國家、美國、港澳地區、泰國、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德國。截止2007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布在全球已達149個國家和地區,投資存量已達5百多億美元。[10]
中國對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雖然不是首開先例,但其雄健的腳步卻有后發奪人之勢。盡管我國目前對外投資的比重還比較微少,風險投資領域尚未涉足,但這卻是一個光輝的起點。可以肯定,中國對外投資終究要躍居世界前列,并將對國際貿易發生更為積極的影響。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必將成為我國步入世界經濟舞臺的“雙子星座”。
參考文獻
[1]陳勝昌,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影響,透過互聯經濟體系創造財富[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