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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須是能夠反映并適應客觀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能夠正常運轉,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對土地的合理利用、經營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勵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轉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的問題
第一,總體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不大,范圍較小,與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土地流轉面積約占農民承包地的3%-7%。農村大多數勞動力外出務工,并沒有放棄農業生產和土地的承包權,出現“有人無田種,有田無人種”的現象。
第二,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一是流轉隨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數流轉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二是村干部隨意流轉土地,不尊重農民意愿。有的強行將農戶的承包地長時間、大面積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有的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三是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不規范。由于行政干預過多,補償不到位,農民所得甚少,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信息不暢。農村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匾乏,信息不靈,致使一些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難以形成有效流轉,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問題的原因探究
第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民的權利得不到保證。產權在個人收入最大化原則下,應從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國農民擁有的產權無法流轉。從我國現行法律對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承包經營做了嚴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民的產權流轉管制過多,無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阻礙了要素的合理流動。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產權主體也是虛擬的,所有權事實上經常由村鎮干部行使,使農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既是無償或低償的,又是保證不夠或不完整的。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常常得不到落實,使用、處置、收益等權利經常得不到保證。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熱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
作者:滕華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數:87更新時間:2009-12-1515:36:47
第二,農村土地流轉缺少必要的法律規范,基層政府和農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干預過多。缺乏完備的法律規定和規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農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規范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如對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受讓人資格、收益分配等問題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合同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使得一些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干部利用權力,大打法規上的球,借土地流轉的名義,侵害農民的利益,導致不少地方制訂了有損農民權益的所謂集體土地流轉的政策,導致土地流轉內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轉價格的不確定性、土地流轉目標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轉格局的不穩定性,無法培育出適度規模的符合市場要求的經營主體。
三、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目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就不應再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而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在農村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鄉級組織因范圍太大,監督管理費用太高,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地所有權范圍之外,而村民小組似乎應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但“村民小組”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無法替代原生產隊的地位和職能。因為現在的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新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既無公職又無辦公場所),所以由村民小組充當農地所有權的主體,顯然無法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我認為,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農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農地所有者的職責。
第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法律保證。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人法制化軌道。具體來說,要完善和強化國家土地法,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承包經營權主體、經營管理者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明確集體土地流轉的范圍、主體,明確地方政府包括鄉鎮政府在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修訂和完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將農民集體成員作為集體土地流轉主體凸現在這些法規中,并對集體土地受讓主體、權利義務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嚴格規定和限制;在有關財產法尤其是物權法中應確立集體土地承包權及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他物權,而且應明確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物權行為,使農民以及全社會確立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是+財產的意識,這種財產受法律保護;由國家統一制訂土地流轉合同,并納入合同法范疇,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要重點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連帶責任。通過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理確定地租、地價,以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場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最佳選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和基本力量,資本、勞力、生產資料、技術等生產要素如此,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也不應例外,不僅可以避免集中統一調地給農業經濟全局的沖擊,而且能激發農戶改良土地、增加長期性投入的積極性,為農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農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場情況做出擴大或縮小經營規模的決策,從制度上避免土地經營格局隨少數人特別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劇烈變化,使土地的利用和農業經濟的發展更多地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從而可以減少少數農村十部的機會。有利于化解部分農村社會矛盾。采用市場機制,由有關農戶自由協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基本上體現了平等、自愿、經濟有償的原則,“愿打愿挨,兩廂情愿”,因而能夠非常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
第四,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要找準自己的角色,不能過度干預。農村土地流轉是以農戶為主體的,是農戶自愿的市場行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來實現的。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不是代替和經營,不應當以管理者名義去分享地租,更不應去經營土地租賃業務,與民爭利。當然,同時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檔案管理和動態監測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組織、協調等服務上作,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
總的來說,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在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轉工作的效益,不僅僅要注意各種機制的建立,給予土地流轉一個很好的環境,同時政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將土地流轉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農民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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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斌,張兆剛等.中國三農問題報告[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4
(一)流轉方向聚焦特色農業,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目前,靈寶市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向更多地圍繞果品、食用菌、煙葉、蔬菜、畜牧養殖等農業支柱產業和特色農業。隨著經營規模和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一些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得以推廣應用,農業生產的技術和物質裝備水平顯著提升,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陽平鎮溝南村張哲民,通過潛心研究,成功引進10個櫻桃新品種,并進行了無毒組培繁育,吸引溝南、九營2個村300多戶群眾流轉土地20hm2,注冊成立了鼎元櫻桃專業合作社,建成了20hm2的櫻桃基地。天地科技公司在建成亞洲最大杜仲基地的基礎上,進行杜仲產品研發,開發出杜仲雄花茶、杜仲膠囊、杜仲膠等系列產品,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隨著土地流轉工作的推進,靈寶市農業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發展,農業信息化、標準化、產業化發展水平越來越高。
(二)社會效果逐步顯現,破解了制約農民增收、農業增效的“瓶頸”問題首先,通過土地流轉,解決了一家一戶想辦而不能辦的事情,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明顯改善。故縣鎮馮家塬村連片流轉土地109.7hm2發展煙葉生產,以項目建設為抓手,建設高標準育苗工廠,極大地降低了農民的勞動生產強度,提高了土地產出率。其次,通過土地流轉,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蘇村鄉東里村民劉項臻流轉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個大棚,2014年收入達25萬元,同時家里還能騰出1個人外出打工。最后,通過土地流轉,有利于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加快了農業科技進步。靈寶市通過租賃形式流轉尹莊鎮尹莊村、東車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農業科技培訓、新品種和新技術引進與示范、科技研發、基地帶動于一體的高科技農業示范園,其兩大功能區、十大特色農業示范基地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受小農思想束縛,多數群眾對土地流轉積極性不高靈寶市大多數農民的戀土情結依然很重,認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證,所以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土地長期流轉。另外,由于近年來土地征用頻繁等原因,一些農民等待土地征用補償而不愿流轉土地,另一些農民對土地流轉價格的期望值在不斷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務引導,土地流轉的組織化程度依然較低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的重要意義缺乏應有的認識,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認識不足,普遍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情,與鄉鎮、村組關系不大,不愿參與管理。加之土地問題涉及千家萬戶,耕種情況又不盡相同,連片流轉往往因為一戶原因造成工作被動。因此,鄉鎮政府和村組對土地流轉的支持、引導和服務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轉的服務管理機制不健全,流轉行為有待規范在管理層面上,普遍沒有建立專門的土地流轉管理工作機構,沒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以及規范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土地流轉靈寶市土地流轉現狀與對策靈寶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王改麗工作還存在著程序不完善、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在服務層面上,還沒有形成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缺乏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和糾紛調解機制,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四)土地流轉缺乏政策扶持在促進土地流轉方面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具體表現在:推進土地流轉、加快規模經營沒有相應的激勵政策;農村金融服務不足,農業企業融資難、貸款難還普遍存在;農業保險發展滯后,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農村社保體系不健全,失地農民生活缺乏后續保障。
三、措施及對策
(一)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思想認識不斷加強土地流轉政策宣傳,采取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中央關于推進土地流轉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始終堅持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能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能變、農戶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能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能變。通過宣傳發動,讓政府部門、社會各界了解土地流轉的大勢,協調配合,積極支持、投身土地流轉工作。
(二)健全服務體系,搭建土地流轉平臺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全市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土地流轉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鄉鎮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調解等工作。同時,市里設立土地流轉法律服務咨詢中心,負責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網站,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和服務網絡,為農民提供信息服務。
(三)鼓勵試點先行,創新工作機制土地流轉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借鑒外地先進經驗,選擇經濟比較發達的村鎮,先行搞好試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土地流轉。對現有的龍頭企業帶動型、種養能手帶動型、吸納社會資本帶動型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轉形式進行鞏固、完善和提高,引導土地流轉向種養規模園區化、生產品種特色化、經營主體業主化方向發展。
1.1工作機制不健全美好鄉村建設由政府主辦,各地均成立了各級“美好辦”,負責美好鄉村建設的整體謀劃、綜合協調、組織調度與日常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美好鄉村建設工作方案和階段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機構在管理體制上歸口于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接受鄉鎮一級政府部門的指導。在實際工作中,因為職能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交叉,且農村土地流轉面臨的新事物、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部分地區的“美好辦”與土地流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缺乏交流,各唱各的戲而造成工作開展的不協調。
1.2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矛盾突出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必然會涉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而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作為調控土地利用的規劃,往往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不協調甚至沖突的狀況。尤其對于農用地和宅基地使用與調整缺乏長遠規劃,不僅阻礙美好鄉村建設,而且嚴重制約土地流轉的進程。另外,一些地方領導不能正確把握美好鄉村建設的內涵,追求大場面、高規格,造成大量土地浪費,耕地資源嚴重破壞。
1.3土地流轉用地管理機制和服務機制不規范從安徽省目前所開展的美好鄉村建設情況來看,農村集體用地管理仍缺乏有效的約束、監督和管理機制,導致土地粗放利用,耕地過多流失。土地交易市場和農地流轉中介組織的不健全,服務的不完善,農地流轉中操作程序的不規范,嚴重影響農地流轉和農民從土地流轉中獲益[3]。
1.4融資借貸難安徽省各地開展美好鄉村建設的熱情很高,土地流轉也呈“加速跑”態勢,但由于農業投資回報率低,回收期長,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積極性不高。因金融機構在發放涉農貸款時要求貸款者必須具有易變現的有效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貸款抵押,資金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和美好鄉村建設。
2.完善土地流轉對策建議
2.1改革行政工作機制
2.1.1土地流轉必須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已建立的與土地流轉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通過目標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實,防范公共資源被隨心所欲地支配。規范美好鄉村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程序。完善土地流轉風險防控機制,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工作。確保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2.1.2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對業主的資信情況、履行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項目風險給予審查,掌握業主的經營狀況,確保土地流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1.3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土地經營權流轉操作方法。包括土地流轉的申報、審批、登記和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兌現、糾紛調處及仲裁以及日常活動監督等一整套辦法。完善服務功能,加強備案管理,強化組織領導,對流轉集體管理的土地,需經有表決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強備案管理,未經備案的不得變更土地權屬登記,也不得享受有關土地流轉的優惠政策。
2.1.4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土地流轉檢查監督機制不健全,激勵制度不到位,影響規模效益實現。建立土地流轉保證金、抵押資產處置機制、動態監測管理等制度。充分發揮村級組織流轉中介的核心作用,配合鄉鎮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協助解決好流轉雙方的矛盾糾紛。要在全面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新體系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2積極培育多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
2.2.1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市場。完善縣、鄉(鎮)兩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立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各鄉鎮按照設立一個平臺、構建一個網絡、推出一個窗口、規范一套制度、完善一套資料的要求,健全土地流轉市場。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配套,如便捷的融資服務、豐富的信息服務、多樣的培訓服務、公正的價格服務等,加快土地流轉的市場調節。
2.2.2建立多種中介模式,如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站,及時流轉信息。打造可面向社會服務的土地信息系統,創新通過網絡提供信息服務和流轉交易的方式方法。建立農地托管公司,土地投資經營公司,土地評估機構,土地銀行等,完善土地流轉網絡。
2.2.3建立科學的農地評定、評價體系。對土地流轉價格進行指導,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保護,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流轉價格要市場化、貨幣化,在土地市場中按市場規律適時變化,對土地進行定價要真實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農地轉用價格的公式可表述為:土地征收價格=農用地基準地價+最低生活保障躉交保險費≈農用地質量價格+農地保障價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其中土地收益,特別是轉用后的預期收益對農用地轉用價格有重要影響
2.3完善土地流轉社會保障措施
2.3.1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落到實處。縣、市級要設立仲裁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為加快土地流轉創造寬松的環境。
2.3.2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農戶所處的社會階層與地位及農民及在農村從事行業與領域,是影響到農民土地流轉行為的主要因素[5]。建議強化農民職業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增強對農民培訓的力度[6]。政府可采取多種形式,對農村剩余勞動力進行不間斷的、系列化的、有針對性的免費教育培訓,促使其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變。
2.3.3調整政策,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將參與土地流轉農民的社會保障置于權益保障的基礎之上,構建農村大社會保障體系。形成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議調整現行政策,允許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適當地放寬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限制。在繳納保險金的過程中,同樣也應采取靈活的方式方法,部分情況特殊的群眾可以為其提供分期分批付款服務。
2.4健全土地流轉金融市場體系
2.4.1創新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非貨幣化資產權證抵押貸款業務,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引導更多的資金投入新農村建設,大力支持政府發展規范的第三方擔保組織,為規模經營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者貼息,幫助服務對象向商業銀行獲取貸款[7]。組建農業擔保公司。既要為農民土地流轉行為提供擔保,又要為參與土地規模經營業主提供信貸融資擔保服務,緩解土地規模化經營的資金困難問題。
2.4.2完善現行財政資源配置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方政府財政資源用于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比例和規模,切實擴大新農村建設的財政資源投入規模。尤其應制定相關法律制度,認真落實土地出讓金收益等收入用于農業和農村建設的比例,使新農村建設的資源配置效率得到顯著提高。
(一)覆蓋面穩步擴大,成為全球最重要的農業保險市場之一
農業保險覆蓋地區從2007年試點的內蒙、吉林等6個省區穩步擴大至全國,保險品種覆蓋了農、林、牧、漁業的各個方面。2007-2013年,農業保險承保主要農作物從2.3億畝增加到11.1億畝,占播種面積的45%;承保主要糧食作物從1.7億畝增加到9.35億畝,占播種面積的56%;保費收入從51.8億元增長到306.7億元,年均增速34.5%,參保農戶達2.14億戶次。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亞洲第一的農業保險市場。
(二)財政補貼不斷增加,杠桿撬動作用
凸顯2007年以來,國家實施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將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農產品納入補貼目錄。到2013年,補貼品種已經擴大到3大類15個品種,覆蓋了水稻、小麥、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產品等。各級財政對保費補貼達到75%以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35%-50%,個別地方甚至由財政全額負擔。其中,2013年補貼126.88億元,為“三農”提供風險保障1.39萬億元,放大效應近100倍。
(三)農險供給形式多樣,產品與服務不斷創新
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實現形式。目前,全國有23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除上海外,每個省市都有多家保險公司經辦農業保險業務,適度競爭的農業保險市場逐步形成。例如,江蘇省實施了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辦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動為主,實行共保體統一經營形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通過創新互助共濟的體制與機制,探索了互助農業保險模式。陜西、湖北也在局部開展了農機互助保險。與此同時,在全面推進農作物生產成本保險、滿足農民基本需求基礎上,各地還創新開展了蔬菜和生豬價格指數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小額信貸保證保險、制種保險以及淡水養殖保險等試點,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難滿足
目前大部分省農業保險的保額都是參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確定的,遠遠低于農民的實際成本支出。例如,黑龍江省大豆保險每畝保險金額120元,小麥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農業保險設定了高達30%左右的免賠率,導致農業風險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補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種植面積大,生產成本中還要加上每畝幾百元的土地流轉費,資金投入量很大,他們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險金額雖然已提至每畝1000元,但是新型經營主體仍感覺保障力度不夠。
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業保險發展關系
農村土地流轉在促進農業規模化土地經營的同時,也帶來了比分散經營更為巨大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等農業風險。農業規模經營對于農業保險有更高的要求,發展農業保險有利于促進土地流轉。
(一)農業保險促進土地穩步流轉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是農業保險的基本功能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已經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災減損、信貸支持等多種功能。通過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生產穩定功能可以有效轉移和分散風險,保障農業生產過程的持續穩定,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有利于增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規模生產的意愿和信心,促進土地流轉。
1.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功能。農業保險在補償損失、幫助農民恢復生產、保障農民收入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龍江省遭受歷史罕見的洪澇災害,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共為46.8萬受災農戶支付賠款21.04億元。2014年遼寧省發生特大旱災,農業保險賠付金額達9.7億元。2014年強臺風“威馬遜”登陸海南,全省農業保險估損2.2億元,已賠付3745.64萬元。農業保險為農業災后恢復再生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災減損功能。農業保險將政府臨時性的被動救災救濟行為,轉化為一種市場機制參與的制度化的主動災害應對,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目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采取了必要的防災防損措施,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客觀上起到防災減損的效果。黑龍江農墾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構建了由357門高炮、135部火箭發射裝置、8部氣象雷達、36臺氣象衛星云圖接收機和1200多名作業指揮人員組成的獨具特色的防災減災體系,通過及時開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計為農戶減少損失14億多元。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在2012年“海葵”臺風來襲前夕,設立2500萬元獎勵資金,鼓勵投保大棚設施的農民主動割膜,既為農民保住了大棚設施,也為公司避免近2億元預期賠付損失。人保財險江蘇分公司針對2014年小麥赤霉病高發態勢,在農戶實施“一噴三防”基礎上,出資159萬元購置農藥對丹陽市48.5萬畝小麥進行統一防治,遏制了小麥赤霉病的大面積爆發,既減少了農民損失,也大大減輕了災后賠付壓力。
3.信貸擔保增信功能。與分散經營相比,土地流轉后的規模化經營需要金融業提供長期、穩定、可持續的服務,特別是信貸資金方面的需求。農業是高風險行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會減少對于農業的信貸額度并嚴格信貸流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通過信用保證保險為農業經營主體增加信用,探索和創新農業保險與信貸結合的機制,能夠充分發揮金融業對于土地流轉的驅動作用,解決了困擾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貸款難”、“貸款貴”問題。在上海市“銀保聯合”項目支持下,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從2008年開始開展支農貸款保證保險,農民專業合作社最高可獲得200萬元貸款,家庭農場可獲得不超過50萬元貸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無抵押、無擔保、實行基準利率的貸款2247筆,貸款額達到14.4億元。中國人保江蘇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鎮江、宿遷等三市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幫助15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無需擔保和抵押的貸款資金近400萬元。
(二)土地流轉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1.提升農業保險發展需求基礎。農業保險需求主體保險意識的增強,有利于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促進農業保險深入發展。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下,農業生產主體為分散的農戶,生產規模小、投入總量小、受災損失小等特點,加上農戶本身缺乏農業風險分散的意識,導致其對農業風險保障的需求相對較小。農村土地的加速流轉、農業適度規模和專業化經營導致農業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風險更為集中。加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大多采取市場化方式決策,固定資產投入多、生產規模大、市場風險被放大,承擔的風險水平更高,因而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農業保險不能滿足農戶對于風險分散的需求,勢必尋求更高的保障水平,這有利于推進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
2.改善農業保險發展的環境。一是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化土地經營,有效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隨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逐步向少數種糧大戶、農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集中,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數量減少,單位承保規模提升,保險機構在展業、查勘、理賠、承保宣傳等業務中的投入減少,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二是提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土地流轉集中后形成的規模化、集約化和專業化的產業經營模式,客觀需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提高投入的同時,積極采取防災防損措施,改善農業生產的基礎設施,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抗風險能力。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注重風險防范、高效收益的理,能夠有效降低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三是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有效提高農業保險市場的效率。在傳統的農業保險市場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隨著土地流轉的逐步展開以及土地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增加,農業保險的需求主體由個體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變。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確,風險管理的意識和交易的約束力更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有效提高了農業保險市場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勢下改革完善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提高產品多元化水平,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
針對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開發符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市場需求開發產量保險、價格保險、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設計多檔次多樣化保險保單,各級財政應給予適當補貼。
(二)發揮農業保險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銀保互動機制
一要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銀保互動機制。探討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多種合作形式,鼓勵銀保互動機制和模式創新,促進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勵開發銀保合作產品,推廣“生產保險+信貸保證保險+農村信貸”的合作模式。合理設計政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銀保合作中的權責分配和制約機制,政府對保證保險提供保費補貼,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貸款擔保,銀行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主體提供低利率、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
(三)加快農業風險區劃,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
農業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而農村土地制度是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土地制度經歷了兩次重要的創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貢獻是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歸為公有。第二次是在黨的以后,規定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土地承包經營符合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農民的心愿,使我國的農業擺脫了長期停滯、農產品長期嚴重短缺的困難局面。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資源被大量用于非農產業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土地征用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受損,嚴重地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安定。由于傳統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永久轉移以及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農村改革的成功取決于土地問題的妥善解決,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合理的流轉必將給中國農民帶來巨大的變化。《農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這種歷史背景條件下出臺的。該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于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該法對于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現階段通常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地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就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的實證分析
1.總體流轉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轉規模有差異。廣東、江蘇、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轉比例均較低,四省平均流轉比例為9.1%;不同省份流轉規模的差異,主要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要高于經濟落后地區,廣東省耕地流轉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個百分點。主要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化、工業化水平較高,第二三產業發展水平較高,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要低于經濟落后地區,因此,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動力較高,土地流轉的規模也相對較高。
2.傳統流轉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顯。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主要以轉包、轉讓等傳統的流轉方式為主。其中,湖南土地轉包比重達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轉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轉程度不高。目前,絕大多數省份此類流轉形式還只是剛剛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僅為3.5%。而廣東省由于經濟發達,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比重達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永久轉移的影響,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客觀上需要土地來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轉主要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戶占承包戶比重偏低。從下頁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也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的。其中湖南省農戶間土地流轉比例達到85%,而農戶與企業流轉所占比重僅為15%,其他省份也基本類似。另外,從四省的流轉戶占承包戶的比重來看,最高的廣東省也只有25.3%。這充分說明我國農村土地市場還比較封閉,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真正發揮效應,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同時也反映了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投資回報率低,以至于缺乏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
4.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持續不斷。前些年,由于農民種田效益比較低,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體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保證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轉包給他人耕種,并由其承擔稅費。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效益的提高,外出農民紛紛回鄉要求獲得土地使用權。據對江蘇省52個鄉(鎮)部分鄉村干部的調查,由于無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或土地流轉協議、合同規范以及土地流轉規模擴大等原因,在少數地區土地流轉糾紛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性流轉突出。一些舉家外出戶為了不讓稻田拋荒,隨意把承包田轉讓出去讓人種植。調查中發現流轉的土地除大部分仍為種植業用地外,還有部分用在牧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比較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湖南省寧遠縣舜陵鎮樂家村100多畝稻田流轉后全部變成了漁池。據溆浦農調隊反映的情況,該縣占用良田建磚瓦廠的有10多個,共占良田300多畝。如雙井鎮大塘村磚廠,占良田面積達到70畝,涉及到該村的4、5、8、18組和寶塔村的6組,涉及農戶50多戶,雖然跟農戶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給予每畝800斤稻谷的補償(按當年市場價折幣),但磚瓦廠破壞性的取土,嚴重影響了良田的質量。這樣的例子各地都有發生。
三、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思考
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從土地資本角度分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土地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無論是在產權制度安排上,還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人們往往關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權,而忽視土地資本的所有權問題,導致土地資本所有權在立法上的長期缺位,產生農村土地價值偏低、農民土地資本在流轉和征用中得不到補償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土地的市場價值是已經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塊的勞動和資本,以及該地塊周圍地區所接納的經濟投入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農民,不僅需要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以獲得更大的農業收益,而且需要通過行使土地資本所有權參與其他風險投資以獲得更多的非勞動收益。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否認農民享有土地資本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屬性,使農民部分地喪失了在市場競爭中從事資源配置、產權組合等交易活動的“理性選擇”權利,失去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長效激勵,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動力。
2.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致使農村土地流轉因缺乏土地市場信息以及無完善的市場操作而無序進行,因而導致流轉成本較高,流轉效益較差;三是各級政府組織干涉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增加。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水平較低,絕大多數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完全空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嚴重滯后,極大地束縛了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使農民長期依賴土地,從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而土地流轉受到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業、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產業化的速度也相對緩慢,最終農民收入增長乏力,農業現代化進程也相對緩慢。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不完善,有待修改和健全。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尚處于試點階段。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仍在進行試點。到2014年底,河南共有129個縣(市、區)開展了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試點,涉及454行政村、6.47萬hm2承包耕地。鑒于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頒證尚處于試點階段,金融機構對目前簽訂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規范性和法律效力心存顧慮;廣大農戶在沒有得到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下,無法吃上定心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顧慮重重。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中介服務機構缺失。首先,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缺失。農村承包地估價是抵押融資的重要環節。目前,河南省由金融部門認可的農村承包土地估價機構沒有建立,缺少成熟的評估機制、經驗和標準,無法對農村流轉土地進行有效評估,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確定合理的貸款抵押率和額度。其次,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不健全。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多數地方尚未建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市場,相關權屬登記管理、交易服務機制不健全,一旦發生違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順利變現,金融機構難以積極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再次,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不完善。雖然河南省70%的縣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由于缺經費、缺人員、缺手段,對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及流轉用途無法進行有效服務和監管,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三是存在法規法律瓶頸。《擔保法》第3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物權法》也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存在爭議。目前,相關政策僅局限于試點辦理此類抵質押貸款,一旦貸款出現風險訴訟時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
2、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政策滯后,力度有待加強。一是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審批監管執法主體缺位。目前,從國家和省級層面還未出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也未明確準入審批部門和監管執法部門。比如,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具體是由誰制定、是屬于前置審批條件還是作為附加參考條件;出現改變耕地用途的情況是由哪個部門監管、違規者處罰的依據、程序及標準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地方利益驅動導致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監管失軟。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響,為完成當地招商引資任務,對外來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不愿主動設立門檻,避免因設置準入條件束縛當地手腳,更不可能主動把工商資本擋在門外。同時,限制工商資本經營農業的范圍,既影響社會資本投入農業的積極性,又影響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在這種政策導向和利益驅使下,地方政府對制定工商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不積極,對工商企業長期流轉農戶土地出現的“非農化”“非糧化”現象監管不到位,個別地方甚至是聽之任之,放手不管。
3、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管理辦法缺失,認識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具體內容不明確。各地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繳納比例、資金來源渠道缺乏依據和標準。流轉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納多少保證金合適無法界定,太多就會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資金負擔,影響正常經營,太少又無法完全規避風險,達不到應有的目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收取和監管部門不明確、資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對流入方不愿繳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缺乏強制性執行的依據和手段。二是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認為,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由家庭承包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工商企業自發簽訂流轉協議,出現風險原則上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起到指導、規范和服務作用。如果讓地方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來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由政府對土地流轉風險進行“兜底”,地方的積極性不高。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農業經營貸款難現象普遍存在。在這種背景下,作為農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預付流出方土地價款外,如果再要求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無形中加劇了流入方的資金負擔。因此,對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認識上還不到位,思想有顧慮。
二、幾點建議
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符合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1號文件精神,符合河南農業農村發展實際。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強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是降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非糧化”比率和杜絕“非農化”、保證農地農用和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實施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是規避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和保護農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堅定不移推進這項改革,既要積極探索,又要慎重穩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務平臺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運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議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一是按照已出臺的《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能夠順利推進和規范運行;二是著手研究制定省級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先行先試,明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具體條件和監管實施細則,強化社會資本長期租用農戶土地的監管;三是引導各地制定《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明確風險保障金的籌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圍、審批程序和監管辦法,促進農村流轉土地規范有序。
(二)建議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完善配套政策,積極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相關試點。要選擇地方財力比較強、政府推動積極性高、土地流轉比較規范的縣(市)和承貸積極性高的金融機構,共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選擇條件成熟的縣(市),通過籌措一部分財政資金,收取承租方繳納的一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基金;選擇土地流轉比率高的縣(市)開展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試點,強化工商資本長期流轉農戶土地的用途管理。省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和服務,強化檢查和督導,提升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三)建議注重抓好重點環節
1、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方面,一要穩步開展確權頒證,完善登記管理。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進度,適時拓寬確權范圍,完善確權登記管理,詳盡掌握土地經營權屬面積、時限、承包人經營意愿和能力等。對需要辦理擔保融資的,可試點優先確權頒證,開展擔保登記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臺賬,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奠定基礎。二要建立產權交易和價格評估機構,完善交易服務。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充實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信息和流轉交易等服務。對于抵押融資的土地權利一旦發生風險,可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通過拍賣方式對擔保標的進行處置流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制定農村土地價值參考標準,開展價值評估服務,簡化價值評估程序,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授信提供依據。三要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風險補償。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農業政策性擔保公司,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依法提供擔保服務,增強金融機構發放此類貸款的積極性,有效降低貸款風險。鼓勵由財政出資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用于補償金融機構貸款出現的合理損失。同時,加大對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擔保支持。四是建立激勵引導機制,提高承貸銀行的積極性。鼓勵政府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降低借款人融資成本。加大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支持。人行利用差別準備金、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承貸銀行增強資金實力,擴大信貸投放;銀監部門實施差異化金融監管政策,適當提高承貸銀行涉農貸款不良貸款率容忍度。按照《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豫財金〔2014〕34號),對承貸銀行給予一定獎補。
2、在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方面,一是建立準入機制。對工商資本在農業領域的生產經營能力、履約能力進行審核,并指定相關部門對其備案,把好“準入關”,對“非農化”以及有明顯圈地占地意圖、無意經營農業的工商資本要堅決予以拒絕,擋在門外。二是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工商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動態監管,重點監管流轉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的涉農工商企業。對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后的農地使用方向進行監測,避免改變流轉土地用途,跟蹤農業經營項目的投資進度和政策資金使用情況,防止套取國家支農項目資金;加強對農業生產環境的監測,鼓勵工商企業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涉農項目對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三是建立引導服務機制。對工商企業涉農在土地利用、農村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進行科學規劃,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區別不同產業制定差異化政策,通過稅收傾斜、財政補貼、用水用電等優惠政策進行相應的引導和扶持,鼓勵工商企業注重進入河南省急需資金的農業領域和有助于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延伸產業鏈條的農業領域,重點投向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殖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業、農業生產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
(1)政府行為的失當。
一方面表現為,政府行為過渡介入。為發展農村經濟,政府介入過多,介入過大,導致農村經濟組織發展違背自身原則,行為與功能扭曲,往往追求組織效益,忽視農民自身收入的提高,導致虛假繁榮,不能科學持續發展。另一個方面變現為,政府行為缺失,涉及農村經濟組織的部門過多,如農委、科協、農技站等等,形成多頭管理,無自身利益時,又往往不作為或亂作為。
(2)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各種經濟組織的活動,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來調節,組織內部以及組織之間的經濟利益。而各種農村經濟組織形式還缺少相關的法律進行調節。其自身的經濟活動必然受到限制,經濟組織的進一步發展也必然受到制約。
(3)相關農村經濟組織建設研究不足。
對農村基于土地流轉的經濟組織建設研究才起步,沒有形成適合我國的經濟組織理論體系。往往是借鑒西方國家的農村經濟組織研究方法,忽視了我國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本質特征,理論已經滯后于實踐的發展。
2基于土地流轉的農村經濟組織形式
(1)家庭經濟。
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家庭經濟不同于傳統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現代家庭經濟雖然也是由家庭血緣和婚姻為紐帶,但是更主要的是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以家庭作為一個生產主體,進行生產組織,利益分配的經濟組織。它既是我國原有的小農經濟的體現,也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按家庭范圍內生產要素的重組。是我國現在農村經濟組織的基本模式。它經營組織相對靈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中,實現自我發展。如:現在的家庭農場,當生產力水平不斷提升,農業生產也將不斷專業化、集約化,通過土地流轉,生產要素就會逐步向優勢家庭集中,必然加速了其他農戶的轉變,并使他們逐步轉換職業與身份,逐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通過這種生產要素的逐步集中,逐步形成了家庭農場。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通過合作經濟,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多個農民的多次買賣行為,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轉化為一次,隨著交易規模的上升,交易次數的下降,必然帶來交易費用的降低。一是合作領域深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不再局限于生產領域,逐步向加工、流通領域拓展。通過農民合作興辦不同類型的產前、產后企業,實現農產品價值進一步增值、農業增效、農民進一步增收。二是合作方式緊密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逐步建立現代利益分配體系。農產品產前、產后的增值利潤。要按照一定比例向農民返還,實行二次分配。按照土地流轉的方式,相對應的現代企業管理方式,也將逐步在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實施。三是合作組織實體化。一般的、松散的技術合作或互助合作組織在搞好自我服務、滿足自身農業生產基木需要以外,將會進一步實體化,增強合作組織內部的經濟實力,擴大盈利性經營范圍,提高經營效率和競爭力,以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的要求。
(3)農業企業是我國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發展的高級形式。
隨著土地流轉的進一步深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必然帶來現代農業企業。現代農業企業是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從事商品性農業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化,必將農業從傳統的自給自足的,或半自給自足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市場生產方式、經營方式轉變。使農民從傳統的農業生產者向具有市場意識、風險意識、投資意識、科技意識的農業企業家方向轉變,從而解決農業生產過度分散化和非組織化問題的過程。農業產業化的微觀基礎和表現形式是農業企業化,農業產業化的過程就是農業企業化的過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促進了市場對農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靠社會力量,運用市場手段發展農業企業,實現企業主導,有利于鞏固和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解決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有利于解決農產品加工率低、銷路差、效益低的問題,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區域化、專業化,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提高農業整體素質。在企業化的低級階段,社會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轉變,在企業化的高級階段,生產和資本的集中逐漸形成壟斷性的農業企業集團、農業產業集群。企業化的充分發展將直接導致農業現代化,農業企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高級階段。
3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發展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加大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各種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在成長的過程中必然面臨各種風險與挑戰。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改革與發展的減震器必須發揮保障,兜底作用,提供必須的生活、生產保障。為農村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并進一步降低其成長中面臨的風險。
(2)實事求是,靈活多樣。
我國各地的經濟、風俗習慣和自然條件各不相同。在發展農村經濟組織的時候,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各地實際條件,實事求是,尊重農民自身意愿,可以是家庭經濟、也可以是合作經濟組織,不管什么組織形式,只要有利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都可以進行嘗試探索。在具體實踐中,要圍繞當地自身資源優勢、通過典范帶動,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
(3)不斷健全自我發展機制。
一是要加強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以及引進高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才能是經濟組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生存和發展。二是要改革分配制度,要充分重視各種生產要素合理報酬,特別是知識技術的作用。三是要完善經濟組織內部監督機制,特別要充分發揮廣大社員的監督作用。
(4)培育市場支持系統。
1.土地流轉是對傳統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實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權內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農戶承包權之間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細碎化經營等,這些弊端已導致了農業經濟增長效率低,農村現代化步伐明顯減慢,加劇了農村和城鎮之間的差距。由此可見,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在現在農業經濟發展中具有阻礙作用。所以,實行土地流轉制度是對舊的土地制度的一種創新和發展。
2.土地流轉可以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便于規模化經營﹑提高生產效率
據張玲表明,我國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廢除的舊計量單位1.59畝),這個數據只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這說明我國的耕地面積很少,而且由于我國自然的地勢地貌特點,土地表現出水土流失嚴重,耕地沙化嚴重,耕地問題日益突顯出來。這將更需要我們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然而,傳統的土地制度,可以為農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農民缺乏科技知識,不能很好的發揮土地生產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驅使,進城打工的人數不斷增長,這樣導致留在農村種地的人是一些弱勢群體,這將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資源的利用。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走向規模化經營的一條合理的路徑,它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能夠產生交易收益效應,即通過土地交易性提高來增加土地投資價值;還可以產生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即實現土地由邊際產出低向邊際產出高的農戶手中轉移,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轉也必然促進農業生產走向規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產業化的道路,從傳統農業粗放式的投入產出方式走向集約型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轉是縮小城鎮之間差距的有效途徑
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城鎮化趨勢不斷增強,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向城鎮化轉入,大量土地將閑置,撂荒的現象將更加嚴重,這將進一步影響農業生產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轉制度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不僅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由個體經濟落后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向生產合作經濟先進的規模化經營方式轉變,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而且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產生交換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從而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奠定基礎。
4.土地流轉可以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效轉移,加快城鎮化
傳統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經營方式,這制約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傳統制度也將使農民難以擺脫土地的束縛,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不利于城市化的發展。隨著土地流轉制度是實施,大量剩余的農村勞動力可以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自愿轉入城鎮工作。這樣一方面,可增加由于農民的收入,另一方面,為城鎮化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持續有效的勞動力。可見,土地流轉將成為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化的雙贏局面的基礎。
二、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土地流轉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并且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產權性質,流轉范圍,土地用途等等,這將導致了土地流轉不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規制定和相應的管理機制是保障土地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2.應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意愿
曹建華等人對農村土地流轉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很低,減免農業稅和糧食補貼降低了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提高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然而,通過土地流轉租金的提高會增加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度。因此,要順利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必須要協調好土地的供求關系,以此來提高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
3.健全土地流轉后的農民的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