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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條例8篇

時間:2022-10-27 0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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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條例

篇1

第二條本省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執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同時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林區各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誰所有(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層層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縣(市)和有林的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履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和重點森林防火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實施本條例的情況;

(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的森林防火工作,協調有關區域聯防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指揮本省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四)研究、決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六條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林區的鄉、鎮、村及集體經濟組織,以林為主的墾殖場、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林區的工礦企業事業和部隊、鐵路單位,應建立基層森林防火組織,訂立森林防火公約,實行森林防火各種形式的責任制。

基層森林防火組織應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各項森林防火規章制度,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林區所有單位應當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職工為骨干的季節性撲火隊,配備撲火機具,定期組織訓練和在林區巡回監測、檢查。

第七條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的森林防火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規、行政規章,發動群眾保護森林;

(二)巡護森林,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監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四)觀察了望火情,報告和組織撲救,參加調查森林火災的損失,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第八條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有關的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按照“自防為主、積極聯防、團結互助、保護森林”的原則,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條凡從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買方應交納森林防火費,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從征收的育林費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林區有關單位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進行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和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

第十一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械等,并建立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十二條每年的10月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并以當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所屬森林防火組織以及林區基層單位實施各項森林防火措施情況檢查幾次。

第十三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邊燒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內吸煙、上墳燒紙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內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條森林防火期內,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開墾、造林整地等生產性用火,必須事先提出用火申請,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用火:

1、單位領導不在場;

2、三級風以上天氣;

3、久晴干旱天氣;

4、未開好防火隔離帶;

5、未組織好撲火人員;

6、未準備好打火工具。

(二)進入林區從事林副業生產及采礦的人員,必須到林權經營單位登記,在指定的區域內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林區內燒木炭、烘烤林副產品、在林旁山邊燒窯等,應當固定場地,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

(三)在林區修建公路時設立和使用油灶,要選擇安全地點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項用火后,必須立即徹底熄滅余火。

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必須事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專人做好撲火準備。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機和乘務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基層森林防火組織要建立晝夜不間斷的值班制度,指定負責人帶班。各級氣象臺站應及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定期向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提供天氣狀況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然后逐級上報。

凡發生威脅重要設施、居民區、風景名勝旅游區和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組織應當立即報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不得延誤時機。

毗鄰交界地區一旦發現森林火情,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互通情報,互相配合,并按照聯防協議全力組織撲救,不得互相推卸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向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寫出專題報告:

(一)省界附近,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毗鄰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兩人以上的森林火災;

(四)起火24小時,明火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五)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和自然保護區、著名風景旅游區、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條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當地撲救力量確實不足的,可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動用部隊協助撲救森林火災的申請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按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英勇獻身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條撲救森林火災經費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五章規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檔案,指定專人負責森林火災統計工作,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森林火災損失的調查與計算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貢獻者,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燒毀特種經濟林木的罰款數額,參照林木當地當時的實際價格確定,燒毀稀有、珍貴林木的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故意損壞森林防火宣傳牌、了望臺(哨)等設施以及通信設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至**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森林防火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護林員,因,導致森林火災,或在森林火災發生后不及時報告,或組織撲救不力者,除給予行政處分外,可并處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決定并執行;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并執行。同種處罰不得重復。

被處罰人對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執行罰款、賠償損失、更新造林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一、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3月6日—11日,準備工作,制定調研方案、召開動員會;

第二階段:3月12日—16日,開展對村社區森林防火執法檢查、視察調研;

第三階段:3月17日—18日,各組將調研成果形成書面材料交鎮人大辦;

第四階段:3月19日—22日,鎮人大辦匯總資料,形成全鎮調研報告;

第五階段:3月22日—4月中旬,迎接先人大到鎮開展檢查調研;

第六階段:4月中旬—9月底,整改落實

二、檢查內容

(一)貫徹實施《森林防火條例》所做的主要工作

1.村、社區宣傳貫徹森林防火條例的情況;

2.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及隊伍建設情況;

3.護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及防火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4.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及火源監督管理情況;

5.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撲救準備情況;

6.組織撲救及災后處置情況。

(二)《森林防火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把執法檢查作為總結成績、查找不足、促進工作的契機,認真總結在宣傳貫徹落實《森林防火條例》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困難和建議。鎮人大主席團要積極配合,組織銜接好在本區域的執法檢查,為執法檢查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篇3

為切實搞好2020年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水平,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森林防火,參與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圍,全力防范森林火災,鞏固我鎮森林防火工作成果,保護我鎮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林區社會穩定,確保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新一步的進展,根據通化縣《2020年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實現我鎮無重大森林火災為目標,以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為目的,以宣傳普及森林防火區禁火規定、撲火安全常識、“12119”火警電話為重點,全面落實縣森防指相關要求。堅持宣傳內容科學化、日常管理規范化、突出重點、創新方式、豐富內容、強化主體,通過廣泛、科學、有效的宣傳方式,宣傳森林防火知識和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強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群眾基礎,營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圍。

二、宣傳教育重點

(一)主要宣傳內容

1、大力宣傳《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等相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緊緊圍繞2020年森林防火工作的總體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突出宣傳重點,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強

化群體群治,全方位,多角度,高標準的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要切實把《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規作為今年宣傳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增強全民生態文明意識和依法治火意識,使森林防火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加強培訓指導普及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常識及緊急避險知識。

3、宣講先進單位及優秀個人事跡,宣傳違規弄火典型案例。

(二)重點宣傳時段

1、進入春、秋森林防火期,及時召開會議,大力宣傳動員,及時啟動森林防火工作。

2、進山采集期、生產用火高發期及旅游秋收高峰期,要加大流動宣傳和巡護檢查密度,嚴密監管警示。

3、在“清明節”、“把頭節”、“五一”、“十一”、“農歷十一”等防火期內重點宣傳教育。

(三)宣傳的重點任務

1、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日、周、旬、月或宣傳“一條街”(按照全縣確定3月15日至4月15日,9月15日至10月15日為森林防火宣傳月)。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微信、板報、標語、流動宣傳車,老年秧歌隊等多種形式宣傳森林防火工作,營造濃厚的活動氛圍。

2、提高全民積極參與意識,大力開展森林火情報警電話“12119”及吉祥物“虎威威”的宣傳工作。

3、對鎮區內現有的防火宣傳設施進行維修刷新,安裝好“彩旗工程”,防火期中,按天氣情況及時更換森林火險預警旗。

4、對轄區內干部職工要大力宣傳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癡呆傻等特殊人群監護人進行宣傳教育。

5、“清明節”等祭祀活動集中時段,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并張貼森林防火宣傳資料。

三、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步驟

(一)防火期前組織動員階段

1、制定本年度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方案,組織學習《森林防火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2、各村要將本轄區內的防火宣傳設施、警示物進行刷新。

3、各村要對農田剩余物進行清理,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焚燒秸稈。

(二)宣傳教育階段:3月15日---4月19日和9月15---9月24日;

高火險期4月20日---5月31日和9月25日---10月31日。

1、結合貫徹落實《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通過發放傳單、禁火令、通告以及在農田集中的森林防火區邊緣遍插“禁火旗”的新做法,營造禁火聲勢、現場禁火新規,有針對性的大力現場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規定,做到禁火新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各村要將本轄區內的防火宣傳設施進行維修、刷新。組織“中小學生宣傳隊”在集市、路口發放宣傳單、喊口號,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3、在森林防火的關鍵時期,開展森林防火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宣傳活動,加強對入山人員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抓好“清明節、把頭節、五一、十一、陰歷十一”和森火險期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工作標準

1、鎮政府要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宣傳教育方案》建立現有設施檔案,有明確管理標準。

2、做到村村有森林防火預警警示旗、森林防火橫額條幅和墻皮標語、路路有森林防火警示牌,密度合理,美觀常新。

3、各村要教育干部群眾學習森防基本規定,避險自救及火情電話三項的知曉面要達到100%。

篇4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動員全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軍、警、民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責”。

二、根據《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區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緣。

三、進入森林防火期,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新聞媒體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廣大群眾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意識,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

四、進入森林高火險期,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實施以下活動:

(一)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二)嚴禁在林區燃燒垃圾、燒蜂、燒烤食品和野炊等;

(三)嚴禁在林區上墳燒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

(四)嚴禁在林區使用火把照明、室外吸煙或亂丟火種;

(五)嚴禁小孩、智障人員、精神病人等在林區玩火,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嚴防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一旦發現森林火情,要及時給縣、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由熟悉山情、林情有撲火經驗的指揮員,就近組織力量撲救,把森林火災消滅在初發階段。嚴禁殘疾人、老年人、孕婦、中小學生上山打火;嚴禁未經培訓的領導直接指揮撲火;嚴禁未經安全培訓、沒有撲火經驗的干部群眾直接撲打明火;嚴禁林區群眾自發上山撲火。

篇5

國務院同意林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森林火災突發性強,危害性大。森林防火工作屬于搶險救災性質,直接關系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性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職能。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撤銷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負起森林防火的責任,林業部要做好對森林防火的檢查、監督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國務院同意由林業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原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仍然有效,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堅持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把各項預防和撲救措施落到實處,不斷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我國的森林防火現代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名稱】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報告

【題注】

報告

國務院:

我國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一九八七年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為轉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全國森林防火綜合能力明顯提高,森林火災損失大幅度下降,對保護國家森林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保障林區安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勢下,森林防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森林防火任務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撤銷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負起責任,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林業部將做好對各地森林防火的檢查、監督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進一步認識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森林防火是關系林業全局的大事,屬于搶險救災性質,是國家公安消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有利于保護森林資源,有利于林區安定,有利于集中精力抓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有著巨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森林火災受社會條件和自然因素的影響,在目前條件下,只要把工作做好,不發生大的森林火災是可以辦到的。但是,思想麻痹,工作放松,遇上惡劣條件,發生森林大火的危險性是隨時存在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關系,把加強行政領導,進行科學管理,講究經濟效益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現代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二、繼續堅持實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領導負責制,強化森林消防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森林防火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職能,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省長、市長、縣長、鄉長,要對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負責。實踐證明,這是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關鍵,應認真堅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是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在政府換屆或機構改革時,應及時調整充實,落實責任,搞好工作銜接。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在同級公安機關的協助下,認真實施森林消防監督。

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撤銷后,與森林防火工作有關的部門,要繼續做好所承擔的森林防火工作。建議由林業部牽頭,由有關部門參加,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遇有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組織指揮撲救工作。

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積極做好森林火災的各項預防工作。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增強“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的自覺性。要進一步強化林區的火源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的規章制度,嚴禁火種入山。要堅持火源管理同可燃物管理并重的原則,有計劃有條件地消除林內可燃物,減少森林火災隱患。要把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到地塊人頭,經常檢查,兌現獎懲。要認真搞好森林火險區劃,不斷完善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工作,針對不同森林火險等級,采取不同的預防、撲救對策和措施。要積極開展爭創無森林火災單位活動。

四、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隊伍建設,逐步提高專業化水平。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要逐步做到“專群結合,以專為主”。要全面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理順關系,明確任務,突出重點,努力提高部隊的戰斗力。充分發揮人民和武警部隊在森林防火滅火中的重要作用。國有林業局和大型國有林場應建立專職森林消防隊。凡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村,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建以民兵為主體的義務森林消防隊,做到組織、任務、訓練、機具四落實。要進一步加強航空護林工作。要有計劃地搞好森林消防隊伍的培訓工作,克服平時毫無準備,發生森林火災臨時找人撲救的現象。要加強火場的統一指揮調度,努力減少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篇6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明確各鄉鎮辦、開發區、林場和市直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在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應負的責任,把領導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實績,與其政績考核、獎懲和職級升降直接掛鉤的專門制度。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林場,下同和有關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直接責任人。市林業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有重要責任。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的主要責任是對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親自安排部署,并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保障落實到位;發生森林火災后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森林防火直接責任人的主要責任是協助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地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并抓好落實;組織指揮、督促指導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動,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對策;發生森林火災后親自到前線組織指揮撲救。

第五條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以下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預警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必要時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實施人工降雨;

二市發改局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申報;

三市財政局負責籌措森林防火資金,按要求將防火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四市消防、武警、人武部等部門要積極參與撲火,并做好重點軍事設施的火災預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門負責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六通信部門保障通信暢通;

七市民政局負責撲救森林火災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負責妥善安置災民;

八市衛生局負責做好救護工作;

九市教育局負責做好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十市廣電局負責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傳報道;

十一市監察局負責對森林火災負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十二市商務局負責撲火物資的緊急調用工作;

十三鐵路、公路部門負責撲火運輸車輛的調集和鐵路、公路兩側管轄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災信息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和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六條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每年同各鄉、鎮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明確年度目標任務。

第二章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落實標準

第七條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高效精干。

第八條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加強對火災預防工作的領導,明確其成員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防火責任狀,并經常深入責任區檢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本地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保證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森林火災預防撲救所需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支30-50人的森林防火應急撲火隊,加強管理,定期組織訓練,儲備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資,確保撲救森林火災需要。

第十一條切實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完善森林火災應急管理措施,建立森林火險預警響應機制,加強火情監測,嚴格執行火災報告制度。對高火險等級的重點區域,采取超常規措施,鄉、鎮領導干部分片包干,森林防火指揮部堅持24小時值守。發生森林火災后,有關領導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三章森林火災的預防責任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責任狀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根據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森林防火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檢查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開展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并指定專人負責,確保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不留死角、盲區。

第十四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報告制度。森林防火重點期應當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實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高火險天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及時落實禁火令。

第十五條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對于存在森林火災隱患,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檢查《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森林火災的撲救責任

第十六條森林火災發生后,各鄉、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火情;發生邊界火災時,應當按規定向毗鄰鄉鎮通報火情。不得遲報、瞞報和謊報火情。

第十七條發生森林火災后,必須迅速成立撲救前線指揮部,由火災發生地鄉、鎮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長,組織調動專業隊伍和群眾撲救。發生森林火災后,事發地鄉、鎮分管領導必須在2小時內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火災在3小時內未被撲滅的事發地鄉、鎮行政主要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撲救;火災在6小時內未被撲滅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市直包保單位相關領導必須趕赴火災現場,督促和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八條撲救森林火災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原則,確保撲火人員的人身安全。明火撲滅后,必須留足看守火場人員,明確責任,徹底消除隱患,嚴防死灰復燃。

第十九條森林公安機關在接到火災報告時,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調查、偵破火災案件,依法查處火災肇事者。火災發生地鄉、鎮政府應當協助、支持森林警察開展調查。

第五章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年度考核評比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制度,依據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標責任狀的要求,進行綜合考核評比

重點防火期定期召開檢查督辦會,第二十一條實行定期檢查督辦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對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的發出情況通報、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年度考核時,第二十二條考核評比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對被考核鄉鎮、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與實績一并進行考核。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職,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森林火災重大隱患或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因領導不重視,防火經費不落實,宣傳不到位,應急撲火隊未建立,護林員管理不到位等,致使防火機構、基礎設施、隊伍建設等嚴重不適應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因野外用火管理不嚴,撲救火災組織不力,防火撲火制度落實不到位而出現以下現象之一的追究森林防火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一年內被上級檢查發現存在嚴重火災隱患,書面要求整改3次及以上的

2一年內受到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書面通報批評3次及以上的

3發生森林火災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造成嚴重影響的

4一個森林重點防火期內,同一防火責任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累計達3次及以上,每次受害森林面積達400畝及以上,且每次火災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的

5發生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達800畝以上,且在24小時內未被撲滅的

6因撲救森林火災,造成1至2人重傷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造成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員重傷的同時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因工作懈怠,直接造成森林火災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出現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員重傷的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防火指揮部相關成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根據違法違規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案件調查報告和行政處分建議,將案件移交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鄉、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森林防火工作情況納入全市年終安全生產考評范圍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范疇。

一發生森林火災造成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員重傷的

二第一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在當年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職、瀆職被上級有關部門查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七章附則

篇7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刻認識當前森林防火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深入貫徹落實《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以實現全鄉無重大森林火災和無人員傷亡事故為目標,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強化群防群治,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為全鄉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大力宣傳和普及《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以及新修訂的《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省政府命令和各類防火通告在林區公共場所、各村屯等人員集中地,要廣泛張貼;與此同時要通過宣傳車、廣播喇叭大力宣傳,大造聲勢,確保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抓好林區森林防火戶外宣傳物、警示物體系化設置工作。

鄉直站、辦、所、企事業單位以及地局子林場和朝陽林場要在防火期內始終保持濃郁的森林防火宣傳、警示氛圍,并按照市2020宣傳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結合“12119”火情報警電話公示和中國森林防火吉祥物—虎威威,抓好林區森林防火戶外宣傳物、警示物體系化設置工作。大力開展防火宣傳物標準化建設,以林區村屯為重點,全面做好各類防火宣傳、警示物的更新和維護工作及固定宣傳設施的登記造冊工作,要合理確定宣傳警示物的布設密度和設置標準,確保做到外形統一美觀,內容規范醒目,強化森林防火旗桿亮化工程,在原有基礎上全面提升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的質量,擴大宣傳效果。

(三)做好森林防火意識、安全自救知識和林區用火規章制度“三入戶”工作。

各村社要積極支持和協助林業主管部門人員以落實十戶聯防公約和告知書為載體,用過細的工作和深入的教育在防火期前逐門逐戶實施入戶宣傳教育工作,堅持不懈地做好林區社會文明用火建設工作,確保森林防火意識深入人心,安全自救知識宣傳到位,林區用火制度家喻戶曉。

(四)按照預警運行機制,做好預警信號的和宣傳工作。

林場要按照市2020年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方案要求,進一步完善森林火險預警響應機制,加強高森林火險等級天氣的巡查和瞭望,及時懸掛高森林火險等級預警旗努力擴大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公告的知曉面。各村社領導要積極配合林業主管部門人員做好預警信號的和宣傳工作,遇有二級以上森林火險天氣必須在早8點前掛置相應的森林火險預警旗。要逐步擴大林區偏遠村屯森林火險信息的知曉面,將預警信號及時通告給群眾,使預警信號直接指導林區群眾科學用火。

(五)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擴大森林防火宣傳廣度和深度。各村民委員會、鄉直站、辦、所及住鄉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開動各種宣傳機器,采取各種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標語、宣傳單、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宣傳森林防火工作。進入森林防火高火險期,重點林區的宣傳活動要做到有線電視天天有影,村社廣播天天有聲,宣傳標語屯屯隨處可見,防火規章制度家家張貼,營造出濃厚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氛圍。

(六)大力開展針對性宣傳工作。

1、要強化宣傳教育的實效,各村社和林場在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時,要加大宣傳力度,重點開展宣傳日(4.4防火虎威威誕生日、5.12防災減災日、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和宣傳月(4月20日至5月20日)及清明節、五一節、國慶節、中秋節等重點時段開展主題鮮明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

2、有條件的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要組裝宣傳車,側重對地區邊界和偏遠村屯以及零星分散住戶等重點部位進行宣傳教育,確保消除宣傳教育死角四面。

3、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好社會各界的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和辦法積極擴大森林防火宣傳,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以進一步構建起森林防火宣傳的社會化格局。

三、工作標準

1、各種森林防火宣傳物、警示物要按規劃布設,重點林區村屯設置森林防火宣傳旗要加大密度,提高標準;預警旗要及時更換;道路兩側設置宣傳牌要明顯,并及時修換以保持美觀常新。

2、各村社領導及包村干部要花大力氣下真功夫組織動員農民群眾,在進入森林防火期前,將森林防火區內的農田剩余物及時做好清理工作,做到既滿足群眾備耕需求,又遵紀守法,提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的目的。

3、林業主管部門要協助各村社在退耕還林地、新清收林地及農林交錯復雜地帶設立禁火旗等標志,提醒公眾禁止野外用火。

4、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活動,要形成全方位、立體式宣傳,做到村屯有標語、聚集處有傳單、廣播里有聲音、電視里有廣告。

5、在以確定的防火區邊緣,要設立警示宣傳標志。

四、實施步驟

(一)防火期準備階段

1、制定年度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結合春防動員會議部署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2、組織學習《森林防火條例》及相關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規。

3、做好宣傳設施設備維護和各類非固定宣傳物布設前的準備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區內農田剩余物禁燒的宣傳發動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命令》、《森林防火通告》和《十戶聯防公約》的張貼和入戶工作。

(二)防火期實施階段

1、以“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綠色增長、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開展森林防火專項宣傳教育活動,全面啟動各類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方案。圍繞《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省政府2019森林防火命令》等有關法規,大力開展全民防火、依法治火的宣傳,普及有關法律知識,強化人們的法律觀念。

2、全民實施防火宣傳物、警示物的布設工作。充分發揮社會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擴大和提高“12119”森林火情報警電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和防火“虎威威”等宣傳物、公示物的社會響應面。

3、全力做好農事用火宣傳教育工作。要結合“十戶聯防公約”入戶和“禁燒承諾書”及“2020年森林防火責任狀”簽訂工作,大力宣傳省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燒除農田既野外用火的各項規定,動員農民做好農田剩余物清理工作。

4、開展“清明節”專項宣傳教育活動。4月1日至4月4日,全鄉開展“倡導文明祭祀周”活動,教育群眾破除迷信、移風易俗,用植樹、送花等有益于保護生態文明環境的文明方式開展祭祀活動,堅決杜絕上墳燒紙行為。

(三)防火期重點時段

1、開展緊要期防火宣傳活動,加強對入山人員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防止野外用火現象發生。

2、做好節假日期間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大力宣傳森林火災的危害性和有關撲火知識、安全常識,以及對火災肇事者的處罰規定與典型案例分析。

五、基本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各村社和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精心組織,認真安排,抓好落實工作,確保宣傳教育工作順利進行。

2、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即要做到突出高火險時段,又要保證防火宣傳教育工作的持續性、廣泛性和實效性。各村社以及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各村社及各單位要建立固定宣傳物檔案,做到家底清,情況明,保管好,避免丟失損壞。

篇8

第二條凡本區內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災(以下簡稱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以下簡稱森林防火)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林區各單位要在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履行森林防火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確需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條在森林高火險期內,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衛生、教育體育、氣象、電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林業局。區防火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全區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國有林場都應設立相應的森林防火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規定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負責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負責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負責培訓森林防火專業隊、半專業隊和義務撲火隊人員的撲火技能和安全常識;

(五)負責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六)負責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案,及時科學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負責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違章用火行為;

(八)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九)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建立森林專業消防隊,并配備撲火機具;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相應建立撲火隊伍,根據森林分布情況,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約,開展爭創無森林火災單位等活動。

第十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隨時處置火災事故。對擅離職守和脫崗的值班人員,發現一次予以警告,責令寫出檢查,并扣發獎金補貼。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帶班領導發現一次責令寫出檢查,并通報批評,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建立火情報告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及時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火災發生后,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在指揮撲火的同時,應當將森林火災情況上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一)區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四)起火1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五)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六)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七)鎮行政交界區危險較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或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做好森林火災情況和撲救情況記錄,對火災可能蔓延的地方,應當發出警報,并通知毗鄰地區做好防范工作。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火災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所,由主要領導親臨現場指揮。

第十四條森林火災撲滅后,各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清理和看守火場,經區人民政府或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待徹底熄滅余火后,方可撤出守護人員。

第十五條發生森林火災撲救后,各鎮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它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并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與各鎮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凡年度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鎮、國有林場,由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森林防火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并根據情節輕重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構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度內發生2次一般森林火災的(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者重傷1——5人),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予以通報批評。

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50公頃,或死亡1——3人,或者重傷5——10人),對鎮政府、街道辦進行通報批評。鎮長、街道辦主任向區委、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通報批評。

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50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或死亡3——10人,或者重傷10——30人),對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發生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傷30人以上),對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森林防火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處理。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及實彈演習、爆破活動,分別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天內,向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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