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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徐濤
本報訊近日,中國保監會了《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規定》共五章三十一條,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的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規定》旨在建立以財務負責人為代表的財務管控機制。《規定》不僅規定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條件,還明確了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利義務、在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與董事會的關系和報告路線等,強化了財務負責人在經營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進了財務管控作用的發揮。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明確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和報酬,必須由董事會決定;規定了財務負責人應當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匯報工作,而且董事會應當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的匯報;還強調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規定》還明確,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對公司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和管理層拒不采納的,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報告,并拒絕在有關文件上簽字;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職所需信息。
該負責人強調,財務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針對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不僅在于財務負責人任職所需要的專業條件明顯有別于其他高管人員,更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客觀需要。
該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實施,將有利于提高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減輕、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推動保險行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改善保險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人臉識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關鍵崗位人員)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機械員;監理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員。
第四條(考勤時間)
本細則規定的考勤時間為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的基本考核要求,各項目關鍵崗位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須在崗履職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配備標準)
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崗位人員配備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人臉信息采集與考勤
第六條(信息錄入)
施工現場必須在監督機構召開的首次監督會議時完成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錄入工作。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人臉錄入時,應本人到場,攜帶本人第二代身份證錄入個人人臉信息。
第七條(人臉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日常考勤通過“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官方微信小程序”中的人臉識別來實現。
第八條(考勤起止)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考勤起止時間,從首次監督會議召開后的第二天開始,到項目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為止。
第九條(停工規定)
停工必須將《停工報告》報監督機構,在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系統設置后方能停止人臉識別考勤。復工前需現場檢查符合開工條件,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后報監督機構,恢復人員考勤。
第十條(請假規定)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因事請假一周以內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報建設單位同意;因特殊情況需要連續請假一周以上的,應事先安排具備同等證書或資格的人員頂崗,并提交暫不到崗履職請假申請,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報監督機構備案。準予請假的,請假天數(請假時間內包含的實際施工天數)可在當月應到崗天數中扣除,否則作缺勤處理。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請假情況報監督機構錄入考勤系統。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異常頻繁請假的,建設單位應核實該人員履職情況,發現未履職的要及時責令更換。
第十一條(到崗率規定)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勤月到崗率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當月施工天數如無放假、請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當月日歷天數計,下同)。考勤天數如有合同約定,則按約定執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崗率。
第十二條(有效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在項目的有效考勤為:每日考勤時間應與施工作業時間相符,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時間間隔不得小于5小時。不滿足以上要求的為無效考勤,按當天缺勤計算。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月到崗率=當月關鍵崗位人員實際到位總天數/當月施工天數;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到崗率=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周期內項目部月到崗率平均值;人員考勤到崗率以月為單位進行統計,統計數據由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第十三條(人員變更)
人臉識別考勤階段發生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變更后才能辦理人臉信息錄入。
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開工到崗后6個月內不得變更,除特殊情況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管理要求)
建設單位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實施考勤管理。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分包單位實施考勤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系統的建設,同時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考勤的監管。
第十五條(企業要求)
施工、監理企業應積極主動做好人臉識別考勤工作,為項目所有被考勤人員人臉識別考勤提供條件。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其人員在人臉識別考勤中弄虛作假、偽造的,一經發現,按未到崗履職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要求)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考勤情況進行督促落實和日常檢查,發現人員不按本細則進行人臉識別考勤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監管要求)
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加強對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的抽查,及時處理建設單位報告的事項,發現被考勤人員到崗率達不到要求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處置規定)
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崗位人員月到崗率及項目部月到崗率低于基準到崗率的,監督機構應對相關項目重點監控,并根據各類檢查情況,相應采取責令停工整改、約談項目及企業負責人、季度通報批評、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及行政處罰等措施,同時按規定作信用扣分處理;項目綜合到崗率低于基準到崗率的,取消其項目評優評先等資格。
第十九條(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為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促進干部履職盡責、干事創業,根據《省教育廳機關、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管理辦法》(黨委研究決定,開展2017年度二級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履職盡責考核工作。具體方案如下:
一、檢查考評對象
學校各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
二、檢查主要內容
1.領導班子政治表現、履職盡責、干事創業、運行狀況、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情況,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綜合表現;
2.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增強“四個”意識,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情況;
3.落實學校決策部署,履行“一崗三責”,完成重點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任務的情況;
4.領導班子領導決策、管理運行、擔當作為、團結協作等方面的情況;
5.班子成員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及違紀違規情況。
三、步驟和方式
檢查考核時間為2019年1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總結自查階段(2019年1月10日前)。
各單位(部門)向考評組提交2017年度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報告,其中必須報告重點黨建和業務工作項目完成情況、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個人思想狀況。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2019年度二級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報告》,通過OA系統公開。各單位通過召開會議集中述職述廉或其他方式向教職工公開信息。領導班子對照《2019年度二級領導班子履職盡責考核評分表》認真開展自查評分,完成書面自查報告和自評分表(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一份),領導班子成員完成履職盡責《記實簿》,于2019年1月10日前交學校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體辦)。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自備其他相關支撐材料。
第二階段:現場考查階段(2019年1月10至20日)。
1.匯報(述職)與民主測評。二級學院科級以上干部、支部書記、教研室(工作室)主任和8-10名教職工代表參加匯報與測評會。其他非教學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匯報會。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二級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履職盡責情況,檢查組工作人員當場回收測評表。
2.查閱資料。檢查組查閱被檢查單位(部門)關于領導班子建設和工作的有關文件、記錄、臺帳等資料,進行量化打分,做好考核記錄。必要時考核組要通過個別談話方式有針對性地了解情況。
第三階段:綜合評議階段(2019年1月下旬)。
1.各單位(部門)互評。統一組織中層干部互評互測。
2.檢查組綜合評議。結合日常工作落實情況,對全校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進行綜合評議,對檢查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報校黨委審定。
四、組織領導
檢查考核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由學校檢查考核組負責組織實施。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任考核組組長,相關黨務負責人任副組長。
五、考核結果運用
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堅決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按照要求認真自查,提前做好檢查考核所需的文件、記錄、臺賬等資料的收集分類工作,確保檢查考核信息真實準確。
第13號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一、明確功能定位是促進醞釀環節規范化的前提
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踐來看,醞釀環節是干部選拔任用的起點,對選準用好干部具有一定的導向甚至先決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確這一環節的功能定位,解決“為什么要進行醞釀”的問題。
從干部選拔任用整體鏈條上看,醞釀環節具有導向功能。醞釀環節是干部選拔任用的頭道關口,在醞釀過程中要對崗位特點、工作需求、人選資格、任職條件等要素作出明確界定,直接決定崗位提供、人選確定等問題,對于后續的人選提名、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等環節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從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看,醞釀環節具有擴大民主功能。擴大選人用人民主,落實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是干部選拔任用的應有之義,也一直是選人用人的熱點和難點。規范醞釀環節,在醞釀主體、權責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在更大范圍內甄別干部,實現“多數人在多數人中選人”的目標。
從維護干部選拔任用紀律來看,醞釀環節具有源頭防范功能。長期以來,對醞釀環節一直沒有形成規范的制度,導致這一環節給人造成神秘、模糊的錯覺,并容易由此誘發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規范這一環節,完善運行和監督機制,有利于從源頭上杜絕不正之風。
二、明確內容和方式是促進醞釀環節規范化的核心
醞釀內容和醞釀方式是醞釀環節的核心,要解決“醞釀什么”和“怎樣醞釀”的問題。
在醞釀內容上突出從單一人選向人崗并重轉變。在實踐中,醞釀大多是針對具體人選進行,對崗位的考慮較少。從長遠角度出發,如果長期只關注人選,停留在醞釀“人”的階段,不僅不利于擴大選人用人視野,而且可能滋生腐敗。促進醞釀環節規范化,就是要把醞釀內容從“因人選崗”向“因崗選人”轉變,認真研究崗位的需求情況、現職人員履職情況和人崗匹配程度,促進人崗相適。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一是關注空崗。在出現空崗時,更多地關注崗位對干部的要求而不是干部對崗位的要求,在醞釀成熟的基礎上,公布空缺崗位、選拔條件和相關提名要求等事項。二是關注弱崗。在年度考核中,把干部履職情況作為一項重點考核內容,同時結合組織部門的分析研究,對履職能力較弱的崗位進行綜合分析醞釀,找出存在問題的原因,由組織部門向黨委提出書面報告,作出對該崗位進行調整配置的動議建議。三是關注多崗鍛煉。按照多角度促進干部交流、多渠道加強干部鍛煉的總體思路,推進干部在重點崗位、熱點崗位、基層一線崗位間的有序流動,既豐富干部閱歷和優化經歷結構,也有利于區域政治生態平衡。
在醞釀方式上突出從被動醞釀向主動醞釀轉變。在當前的醞釀環節中,除領導班子換屆、崗位空缺、干部交流等情況外,有相當一部分的醞釀動議是由部分用人單位向黨委主要負責人或組織部門先行提出,醞釀存在一定的被動性。我們認為,實現醞釀的功能和目標要以提高醞釀的主動性為保障。選準用好是目標,增強醞釀主動性是基礎。如何掌握醞釀工作的主動性?首先,要增強對崗位情況了解的主動性。經常深入單位進行調研,采取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多種方式了解各崗位的需求情況、履職情況和存在問題,發現空缺崗位,梳理出履職強弱崗位,為做好醞釀工作提供崗位準備。其次,要增強對干部隊伍了解的主動性。要分級分類建立區域干部情況數據庫,形成“一人一套文本檔案,一人一份電子檔案”,動態跟蹤了解,隨時掌握干部思想狀況、能力素質、廉政建設等情況,為醞釀工作做好準備。第三,要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充分尊重各方意見。在醞釀之前包括平常的工作中,暢通干部反映個人意愿的渠道,廣開群眾參與干部選用的言路,為做好醞釀工作提供信息準備。
三、準確界定主體和原則是促進醞釀環節規范化的關鍵
促進醞釀環節規范化,需要對醞釀主體、醞釀原則進行準確界定,解決“誰來醞釀”和“在什么條件下醞釀”的問題。
醞釀主體的界定。按照對醞釀環節的制度設計,初始提名前的醞釀要多次進行,反復醞釀。在此過程中,要對各個階段參與醞釀的主體進行明確界定。在提出動議理由和建議階段,醞釀主體應是掌握崗位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干部個體情況的組織部門;在作出動議決定階段,醞釀主體為黨委主要負責人和“五人領導小組”成員,必要的時候還要在分管領導、人大、政協和派領導成員以及群眾代表中進行;在制定初步方案階段,醞釀主體是組織部門;在完善并確定方案階段,醞釀主體是黨委和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涉及黨外人士調整時,醞釀主體還應包括人大、政協及統戰等部門相關領導。
醞釀原則的確定。由于醞釀環節特有的功能,決定了初始提名前的醞釀工作必須慎重、嚴謹、規范和民主。我們認為,規范醞釀環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重在討論原則。只對擬調整崗位的標準、條件、人選要求等進行充分討論醞釀,不預定組織人選。二是程序既定原則。在醞釀過程中嚴格遵守既定的醞釀流程,不簡化、省略某項程序,避免臨時動議、臨時醞釀。三是主體擴大原則。在醞釀主體上,除了在規定的醞釀范圍內進行討論外,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當擴大醞釀主體范圍,比如涉及紀檢、計生、、檢察、公安、法院等~些特殊崗位時,可以把醞釀主體擴大到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四是適度公開原則。視具體情況,將醞釀過程和結果以一定形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開,空崗情況及經醞釀提出的崗位任職條件等應適時面向社會公開,醞釀過程中對一些用人單位提出動議理由的否決情況也可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等。
四、完善程序設計是促進醞釀環節規范化的基礎
隱性化、模糊化是醞釀環節亟待規范的問題,對醞釀環節的具體程序作出科學規定,可以有效解決“怎樣進行規范的醞釀”問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四個統一”為目標,以履職盡責為基礎,以強化基層監管組織化程度和提升基層監管履職能力為抓手,通過履職競賽引導、數據監測控制、督查通報保障等手段措施,促使基層強化監管基礎工作,準確執行監管工作制度規范,探索建立科學高效的基層監管運行組織機制,全面實現基層監管人員“會檢查、能辦案、懂監管”的基本要求,從而達到基層依法履職、規范盡責、積極行政、高效服務的職能建設目標。
二、工作目標
從2013年起,用三年時間,全面實現“基礎工作扎實、組織運行高效、監管履職到位、職能形象提升”的基層監管工作建設目標。具體目標內容包括:
(一)2013年推進目標
1、基礎工作方面:(1)監管干部全面掌握《省工商系統信息化應用應知應會手冊》,熟練操作經濟戶口管理軟件,會使用經濟戶口信息系統相關工具查詢、掌握自己或部門的工作情況。(2)準確執行經濟戶口管理工作各項制度規定,規范實施戶口維護、巡查組劃分、重熱點標注、規定檢查、監督管理、警示管理、案件管理等業務軟件操作,準確規范率100%。登記人員熟練使用登記軟件、登記質量符合規定。(3)熟知管轄區域內經濟戶口數量及類型分布,掌握重熱點行業戶口數量及行業分布;巡查組或網格監管人員還應掌握轄內戶口的在業情況和擁有使用商標情況,重熱點行業戶口的經營地址、主要經營項目以及重點監管事項等情況,處在流程中的管理個案和所辦案件情況等。(4)工商所(分局)有明確的監管工作崗位責任制,監管工作組織流程、責任流程清晰,層次感強,無責任死角。
2、監管績效方面:(1)轄區內持照(證)經營率、亮照經營率100%;監管人員會對無照經營采取正確的監管措施,會辦理無照經營簡易程序案件,50%監管干部會辦理無照經營一般程序案件。(2)兩名以上監管干部取得企業年檢委托授權資格,年檢程序、質量符合規定;監管人員辦理驗照準確規范率100%。(3)職責范圍內的違法違規問題處理率達100%;針對問題的監管措施的及時、準確率達到70%以上,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4)建立并執行監管責任移交制度和履職困難報告制度,工商所(分局)負責人和監管骨干應會統籌、指導制度的執行,應移交或應報告的監管個案做到100%移交或報告,有效控制問責風險。
3、監管素質方面:(1)30%監管人員能對一般違法行為采取準確的監管措施,主辦常見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質量符合標準,監管人員主辦的一般程序案件達到基層工商所(分局)所辦一般程序案件30%。(2)監管人員熟知重點行業戶口的檢查事項,并積極規范地實施管理,行政指導率達到100%;50%監管干部掌握除注冊資本以外登記事項的檢查技能,能對常見違法行為實施檢查。
(二)2010年推進目標
1、監管績效方面:(1)全面達到省級文明工商所考核細則中監管履職業務工作指標。(2)轄區內杜絕存在連續經營1個月以上且未在監管流程中的無照經營行為。(3)工商所(分局)分行業建立轄區內重熱點市場主體的工商聯絡員網絡,結合行業特點組織自查、自律或組織集中指導培訓不少于60%;結合專項檢查或自行組織對熱點行業戶口的實地檢查不少于50%。(4)針對問題的監管措施的及時、準確率達到90%以上,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工商所(分局)內部監管責任的有效流轉達到100%。
2、監管素質方面:(1)100%監管干部掌握除注冊資本以外登記事項的檢查技能,能對常見違法行為實施檢查;50%監管干部掌握注冊資本審查、檢查技能,取得年檢授權資格。(2)100%監管干部會辦理無照經營一般程序案件;60%監管人員能對一般違法行為采取準確的監管措施,主辦常見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質量符合標準;20%監管干部能主辦較大、較疑難的一般程序案件;監管人員主辦的一般程序案件達到基層工商所(分局)所辦一般程序案件60%。
(三)2011年推進目標
1、監管績效方面:(1)組織重熱點行業主體自查、自律或組織集中指導培訓的面不少于80%;結合專項檢查或自行組織對熱點行業戶口的實地檢查不少于80%。(2)重點行業主體規范化管理(落實管理要求)的面達到80%以上。(3)監管問題的規范處理率達95%以上。
2、監管素質方面:(1)100%監管人員能對一般違法行為采取準確的監管措施,主辦常見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質量符合標準;50%監管干部能主辦較大、較疑難的一般程序案件;30%監管干部能主辦注冊資本一般程序案件;監管人員主辦的一般程序案件達到基層工商所(分局)所辦一般程序案件80%。
三、推進措施
(一)建立數據監測技術體系,及時糾控工作偏差
市局和直屬局、分局要建立基層監管工作數據監測指標體系,安排專人負責定期、不定期地對基層經濟戶口管理工作中的戶口維護、巡查組劃分、重熱點標注、各種規定檢查、監督管理、警示管理等業務數據實施監測,并對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作出定量、定性分析。通過分析找出基層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及其存在的原因,指導、督促基層予以糾正。
市局擬每季度監測一次,對每次監測的問題及存在問題的單位予以通報,并向問題單位發出整改通知;通報的問題以及整改的情況納作條線和單位綜合考核的內容。
(二)繼續強化監管履職督查,促使監管工作規范
督查主要圍繞監管履職的規范性、真實性、有效性開展,重點查處履職中的弄虛作假行為,著力指導、督促基層規范履職、有效盡責,積極排解基層監管履職中的問責風險。
市局每季度組織一次基層監管履職情況督查,結合數據監測情況有重點地開展。督查方法主要有:重點檢查、隨機抽查、觀摩互查、現場測試、數據核實、實地走訪等。對督查結果予以通報,并向存在問題的單位發出整改通知;通報的問題以及整改的情況納作條線和單位綜合考核的內容。
具體督查內容見附件。
(三)堅持開展監管效能競賽,推動基層監管水平提升
基層監管履職效能競賽作為基層業務能力建設的有效抓手,應常抓不懈。從2010年開始,每年的效能競賽貫穿全年,起始時間為上年競賽的截止日,截止時間由當年競賽方案確定。
競賽內容主要圍繞當年的推進目標編制,突出監管能力和效果,體現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每次競賽產生優勝工商所(分局)12個,基層監管工作標兵20人,并予以通報表彰;各直屬局、分局參賽單位的平均成績名次,納入直屬局、分局綜合考核內容。
通過競賽,旨在不斷豐富市局層面組織、管控經濟戶口管理工作的思路、經驗和方法,強化直屬局、分局以監管履職為重心的工作理念的確立和工作主動性的樹立,充分調動基層監管履職的積極性、自覺性和成就感,提升基層履職效能。(登記履職檢查另見注冊條線考核辦法)。
四、組織保障
在工商事業發展規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履職大檢查”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
主任:市局分管監管業務副局長
副主任:企業處、監察室、信息中心負責人
成員:公平處、個、商廣處、市場處、消保處、外資處負責人及各縣級局分管局長。具體負責草擬計劃;擬定方案;組織實施數據監測、履職督查工作;數據監測、履職督查工作情況;指導基層監管履職工作,答復基層監管履職疑難問題;組織對各局基層監管工作的評價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嚴格檢查程序標準。對基層人員的履職檢查要嚴格按標準實施檢查;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檢查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標準一致,收集的材料、反映的情況應真實有效;發現問題要一查到底,嚴防走過場;堅持檢查與業務輔導相結合的原則,推動基層監管人員在監管工作中做到盡職盡責。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督促政府嚴把項目建設審批關,僅今年上半年,就否決了150多個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有效引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近年來,為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采取多種監督方式,持續推動政府解決一些焦點環境問題。
今年5月至8月,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就全市生態建設情況展開調研,并聽取了市生態辦關于生態市建設工作情況的專題匯報。近日,又兵分6路趕赴各地開展生態市建設工作檢查,督促政府積極探索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全面推進機動車污染防治和中心城區的禁煤工作,力爭空氣質量下降的趨勢得到遏制;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飲用水水源地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落實水源監督監測和應急響應措施,提升水源地監控預警能力和執法監督水準,全力保障寧波人民的飲用水安全。
同時,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還要求政府部門深化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污染整治,按期完成電鍍行業、印染行業、精密鑄造行業整治,把防范污染事故、保障環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確保重點區域的環境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王井才
海寧:開出本屆代表履職成績單
日前,海寧市人大常委會完成了對本屆市人大代表履職情況的匯總,261名海寧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自2007年1月5日當選以來的基本履職情況一目了然。這是海寧市人大常委會為每位市人大代表開出的履職成績單。
匯總以表格形式列出明細,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會同各鎮、街道人大逐項梳理形成,直觀地反映了每位市人大代表的履職情況。內容包括出席市人代會情況,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監督工作情況,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情況,開展代表主題活動、述職活動情況,提出議案建議情況,接受選民監督和選民對代表履職情況的滿意度測評結果的情況等。
據悉,這份成績單將作為本屆人大代表的履職檔案,與代表述職報告、代表議案建議及辦理落實情況等書面材料一起永久保存。 王曉圓
蘭溪:力促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
今年,蘭溪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政府落實《關于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決議》情況,尤其是農村飲用水安全工作進行了跟蹤監督,并將其列入常委會年度重點工作之一。
在蘭溪市人大常委會的強力監督下,市政府積極采取行動,今年共投資3166.45萬元,實施了5個農民飲用水工程項目,惠及13個鎮鄉(街道)72個行政村的5.7萬常住人口。目前,已有19個村完工,46個村正在施工,7個村正在規劃中,預計年底前主體工程將全部完工。
除加快推進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外,蘭溪市政府還努力探索農村飲用水的長效管理機制,把農村飲用水工程建好、管好、用好,真正讓農民長期受益。 朱 煒
上城區:專題詢問直擊代表意見建議辦理難點
日前,杭州上城區人大常委會舉行了代表意見建議辦理工作專題詢問會,在聽取審議了區政府的相關報告后,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6件被代表評為“不滿意”或“基本滿意”的意見建議,連續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發問。
專題詢問會歷時兩個半小時,就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舊小區準物業管理實施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如何切實加強“群租房”綜合管理等15個代表們關注度高、政府辦理難度大的問題,有關部門負責人都作出了正面的回答。
“會后,希望政府及其部門能將今天所講的解決辦法、提出的工作措施再進行深入研究,抓好貫徹落實,從根本上解決民憂民困。”會上,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丁曉芳提出了要求。
通過這次嘗試,上城區人大常委會認為適時運用一些詢問、質詢等監督手段,有利于推進一些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為此,區人大常委會接下來還將研究制定有關詢問和質詢的辦法,以更好地發揮監督職能。 王 先
松陽:啟動審議意見落實情況滿意度測評機制
10月12日,松陽縣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縣政府關于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了審議,并進行了滿意度測評。
日前,為規范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辦理程序,提高辦理質量,增強監督實效,松陽縣人大常委會出臺了《松陽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辦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對審議意見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凡滿意票達到實際參評常委會組成人員數量的70%,且沒有不滿意票的為滿意;不滿意票超過實際參評常委會組成人員數量一半的為不滿意;其余為基本滿意。
凡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報告單位須在兩個月內重新報告辦理結果,并再次接受測評。再次測評“不滿意”的,將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處理,必要時常委會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對主要責任人依法啟動撤職、罷免程序,屬縣政府直屬部門和垂直管理部門的,建議縣委、縣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免去其主要負責人職務。周曉鵬
奉化:代表全程參與“把關”重點民生工程
日前,奉化市大堰鎮人大組織轄區內的人大代表,視察了位于江口街道南渡地塊的下山移民安置小區,聽取了鎮政府負責人關于工程實施情況的匯報,并提出了加快建設進度、保證工程質量等意見建議。
此前,奉化市大堰鎮人大代表還曾在政府部門征求意見、確定補償方案和聽取下山移民村群眾意見等各個環節,多次關注、參與各項工作,全程“把關”重點民生工程的建設。
這是奉化市人大常委會今年推出的代表工作新舉措――人大代表全程參與“把關”重點民生工程,為重點工程建設加上了一把“安全鎖”。 原 杰 周浩平
玉環:評議代表建議辦理情況
日前,在前期走訪相關代表、實地察看代表建議落實情況的基礎上,玉環縣人大常委會對縣交通局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了專題評議。
這是玉環縣人大常委會繼去年對縣水利局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評議后,第二次對政府部門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評議。
玉環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舉措既是提高代表建議辦理質量的有效手段,也是發揮代表作用、推動政府有關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據介紹,評議將著重圍繞代表建議辦理的重視程度、辦理態度、面商溝通、答復情況、辦理效果等五個方面進行。
從今年的評議情況看,代表對縣交通局的辦理工作是滿意的。會上,縣交通局負責人作了表態發言,對代表建議的落實明確了具體措施。 鄭必榮
西湖區:力助中小企業“抗寒解困”
當其他地方的中小企業仍在為生存四處奔波時,杭州市西湖區今年已有26家企業列入杭州市雛鷹計劃,27家企業列入國家科技型創新基金計劃,獲得政府資金1827萬元。與此同時,西湖區的其他中小企業也在經營擔保、項目落地、人才引進等方面,獲得了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
這是西湖區政府為落實區人大常委會意見推出的系列舉措,積極幫助區內中小企業走出困境。
日前,西湖區人大常委會在調研上半年經濟運行情況時發現,由于原材料價格持續處于高位、用工成本繼續上升、人民幣不斷升值,“融資難”問題已把區內不少中小企業 “壓”得難以喘息。為此,在審議上半年經濟運行情況時,常委會提出了要重點關注中小企業發展困局,加大資金、政策、人才的扶持力度,政府要與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等建議。
區政府高度重視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從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轉型難”、“用地難”、“用人難”入手,積極推出了四項措施。其間,西湖區率先出臺了鼓勵創投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把近期可利用的土地資源推介給需要用地的企業,還安排了2000萬元專項資金,通過實施“325”人才發展計劃,吸引海內外優秀創業創新人才到該區發展。 楊 宏
南湖區:監督提升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近日,嘉興市南湖區政府出臺了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作出了具體的政策規定。這是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落實人大監督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