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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決定權
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就是司法鑒定啟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大致包括鑒定的申請程序、鑒定的決定程序、鑒定人選任程序。
1.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立法背景
1.1國際研究狀況。依據法理學中對于世界兩大主要法系的分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兩大法系之中的表現也各有特點。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其司法鑒定制度被稱為司法官啟動制度,由法官決定司法鑒定的啟動與否、實施鑒定的具體事項以及該鑒定結論是否被采納。英美法系國家的鑒定由當事人啟動,當事人自行聘請專家證人作為科技助手,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被視作證人證言的一種,但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所以通常能被法庭采納。
1.2國內立法情況。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司法鑒定法》規定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模塊和公檢法機關自行出臺的相關規定中。在我國,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分為申請權和決定權,申請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決定權一般由公檢法機關掌握。
2.各種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利弊
2.1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的司法鑒定也是司法官啟動模式。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決定司法鑒定是否有必要啟動以及鑒定人的選任、鑒定事項的選擇。其優勢在于當事人雙方獲得了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對待,避免了經濟弱勢演變為訴訟弱勢。法院掌握司法鑒定程序能避免重復鑒定,最大程度地節約司法資源;也有效避免了鑒定結論不一致導致的難以取舍。弊端是當事人可能懷疑鑒定人提前知悉法官在案件中的傾向而在鑒定結論中弄虛作假刻意迎合法官觀點,或是法官完全依據鑒定結論做出裁決,鑒定人代替法官成為實際意義上的審判者。
2.2英美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在司法鑒定方面是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由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鑒定事項由當事人決定,鑒定人對當事人負責。在英美法系鑒定制度中,專家證人制度在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克服鑒定結論的片面性以及維護法官居中裁判的消極地位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專家證人制度也有其弊端。一是邀請一名專家證人上庭作證的花費不菲,二是有著更加雄厚經濟實力的當事人更有機會找到對自己有利的專家。經濟上屬于弱勢的當事人相應的難以在訴訟資源中占據優勢,成為了訴訟活動中一種變相的地位不平等。
2.3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弊端。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弊端首先是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權利分配不均。司法鑒定多數情況下由公檢法機關啟動,當事人無權自行啟動司法鑒定。法院不經過司法鑒定程序就做出了判決,但該判決不被當事人認可,反而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次,現存的司法鑒定機構總是與公安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樣就導致司法鑒定的客觀公正性難以保證。再次,有的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當事人進行“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得出截然不同的鑒定結論,令法官在裁判時難以取舍。
3.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完善措施
如今世界司法制度的潮流是兩大法系相互借鑒、相互融合。因此為了克服上述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弊端,可以對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啟動制度進行如下的改革。
3.1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分配給公檢法機關和當事人。針對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缺乏司法鑒定啟動權的缺陷,應當將司法鑒定啟動權重新分配給公檢法機關和當事人共同享有。當事人認為應當啟動司法鑒定的,公檢法機關應當啟動該程序不得阻擾。鑒定事項由當事人決定,鑒定費用也由當事人支付,公檢法機關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選擇有建議權但沒有決定權。
3.2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分配給法官。由于司法鑒定中出現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導致當事人不服從法院不利于己方的判決,筆者認為應當回歸法院司法裁判的權能本身,由法官對不同的鑒定意見進行取舍。法官是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民眾應當相信司法的公信力,相信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會選擇證明力最大的司法鑒定結論。當然法官在判決中也應當做好解釋工作,詳細說明對不同鑒定意見的取舍原因。
3.3建立鑒定人出庭制度和啟動鑒定機構改革。建立獨立于公檢法機關的鑒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應該提高鑒定機構的準入門檻,包括人員門檻和設備門檻;引入鑒定機構的淘汰機制,每年考核鑒定機構的運行情況,對于在案件中弄虛作假的鑒定機構應當堅決取締其鑒定資格;同時對鑒定人的專業資質應當由各行業資質機構組織統一考試,不合格者不能上崗擔任鑒定人。
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在訴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關鍵問題上的鑒定意見甚至可以決定案件的裁判結果。所以為了保證鑒定人公正客觀地進行鑒定,方便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當面詢問鑒定意見的制作過程,鑒定人應當參照證人出庭的方式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官的詢問。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其鑒定意見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總結:有必要借鑒國外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先進經驗,完善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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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志文.高大偉.論刑事案件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之改革[J].法制與社會.2011(09)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3、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4、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5、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定的結論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礎和形式。因此,在司法鑒定中,它的公正也體現在程序的公正。鑒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自由等權益是息息相關的。本文就有關司法鑒定的程序公正的實現作一些探討。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從自然公正演變而來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起源于英國的法律,并在美國的法律中得以繼承和發展。自然公正僅是表現為對爭議處理的一般原則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標準。在司法鑒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單以某種外在的客觀標準來衡量鑒定結果的正確與否,還要通過實現程序過程本身的公正來保證鑒定的結果能夠經得起推敲、驗證。那么如何來實現司法鑒定的程序公正呢?
一、實現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條件
程序公正是將公正的觀念反映到現實規范中來,它要求鑒定的程序應當符合公正的標準。為實現司法鑒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鑒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確以下三個條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當事人(或委托部門)的鑒定程序基本權利。尊重當事人(或委托部門)的合法意愿和合法處分行為,以產生符合訴訟法上的鑒定程序效果。這是指在司法鑒定過程要賦予當事人或委托部門在推進和終結鑒定程序上有一定的決定權。
2、對鑒定人員權威的承認。鑒定人員的權威:一是指司法鑒定程序是通過鑒定人員的具體行為才能實現,是程序的權威升華為鑒定人員的權威。二是司法鑒定人員科學態度的中立性保證鑒定工作的公正性。三是鑒定人員的行為合法性,鑒定人員的行為都由法律的規定所賦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鑒定程序的主體。
3、司法鑒定程序標準的確定。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實現,首先要有保證鑒定程序得以公正的規范標準。目前我國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尚不完善,司法鑒定立法工作滯后。隨之帶來了司法鑒定權的混亂,程序的不一致,違反證據學現象的屢現,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可信性差,鑒定機構重疊;對鑒定人員缺乏明確嚴格的管理體制,缺乏統一穩定的科學的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司法鑒定程序公正 的判斷是同鑒定過程聯系在一起的,離開了程序的規范標準,程序的公正實現就無從談起。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標準評價,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一是程序規則程序(標準)的科學性;二是鑒定人員的中立性;三是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性;四是鑒定程序的公開性;五是程序規則(標準)的制約與監督。當然,程序公正的觀念與標準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要與特定的時代和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狀況相適應。它也還要受制于社會法律體制,同時法律訴訟的需求也能使鑒定程序標準不斷完善提高以及程序技術性的科學化。
二、實現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一般原則
1、鑒定人員的中立性。鑒定人員處于中立地位是鑒定程序公正的根本保證。鑒定人員應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客觀的態度。缺乏中立性鑒定人員就要有偏私,混淆角色,其結果無論正確與否其不公正性是必然的。鑒定人員的中立包括:一是鑒定人員與案件和當事人無關聯性。即鑒定人員不能鑒定自己的案件,也不得鑒定案件結果和當事人有利益或其他方面關系的案件。鑒定人同的無關聯性對于保證鑒定人的中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實踐中如遇難以無關聯性,就必須實行回避制度。二是鑒定人員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歧視和偏愛。鑒定人員的中立不僅要求無關聯性,而且還要求鑒定人員個人的價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產生"偏異傾向"。為此,建立司法鑒定人員管理程序對鑒定機構資格和鑒定人員任職資格的確認,明確鑒定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建立法律責任制度和對鑒定人員的監督制度等來保證鑒定人員中立性是有益的。
2、當事人的平等性。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平等是一項基本訴訟原則。它指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律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在司法鑒定程序中,當事人的平等指當事人平等享有請求鑒定或撤銷鑒定的權利,平等享有對鑒定內容的知情權和質證權以及鑒定程序中平等地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合法行使。平等性可以使鑒定人員對各方的意見、證據予以平等的關注和考慮,也是在鑒定程序中給予當事人平等的機會和手段,使鑒定人員獲得全面的信息,更有利于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因此,當事人權利的平等是鑒定程序公正的先決條件。
會,同時當事人對鑒定程序的參與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或者被迫的,參與的自愿是要求鑒定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不能
把當事人當作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如當事人僅僅是被動地,那在許多情況下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鑒定程序參與。鑒定行為進行的本身也是司法鑒定程序的參與。
4、鑒定程序的公開性。公開性是指鑒定程序中鑒定目的、要求、內容、方式及鑒定結果等都應告知當事人。鑒定方式、方法的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都應符合科學并統一,同時予以公開。司法鑒定程序的公開性是鑒定程序公正的基本標準和要求,它的主旨是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可以從鑒定程序的公開親眼看到公正的實現過程,同時鑒定程序的公開也提供了對司法鑒定程序實施社會監督的可能。司法程序公開也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標尺,鑒定程序的公開也是標志和體現我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進步。
5、鑒定程序的維持性。司法鑒定程序的維持性是指鑒定程序規則上應規定鑒定結果產生之后在程序上要盡量維持它的客觀性和穩定性,不能輕易隨便否定、更改結論或重新鑒定。隨著程序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程序所認定的鑒定規則的實體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即使重新解釋,亦絕不能推翻撤回重新鑒定,鑒定程序維持性要求賦予鑒定行為法定效力并且禁止鑒定人或當事人隨意鑒定的行為。鑒定行為在鑒定程序上產生某種結果,鑒定行為是否成立、有效、合法等都應當取決鑒定程序的規定。
三、鑒定程序中的個別公正性
關鍵詞:檢察機關;和解程序;定位
一、法律定位
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二章專門用了三條規定對公訴案件刑事和解范圍、條件、方式、結果和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钡诙倨呤艞l:“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边@些規定從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適用條件、程序、后果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為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案件中的定位給予了法律效力。
二、職能定位
1、檢察機關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參與者。檢察機關刑事和解在偵查、、審判三個階段均可參與實施。對于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做撤案處理;在審查階段,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的,可以作出不決定;對于仍需的案件,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量刑建議,建議人民法院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檢察機關是刑事和解程序的監督者。為了防止在和解過程中出現以錢買刑、花錢贖罪、受害人漫天要價、威脅、利誘以及弄虛作假等問題的發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責任、也有權力對刑事和解進行監督,并對明顯不合法、不合理的刑事和解協議行使撤銷權,重新進入訴訟程序。監督的范圍不僅包括程序上是否合法,也包括刑事和解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具體說來,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可以從以下方面行使:1.對于公安機關、法院工作的監督,是否存在違背法定程序、、等行為;2.案件性質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圍要求;3.和解協議是否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否存在趁人之危、顯失公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利益等情況;4.加害人的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及現實中的履約情況。
3、檢察機關應有啟動和解程序的告知權但無主動啟動權。在各地檢察機關的探索實踐中,刑事和解有的由當事人申請啟動,有的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職權提出并征得當事人同意啟動,有的兼而有之。但是筆者認為,司法權的被動性原理要求刑事和解的啟動應以雙方的自愿提出為前提。而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階段有權利告知義務,即對于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有義務告知加害人與被害人享有的選擇刑事和解的權利以及因此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防止雙方當事人因不懂權利而造成客觀上運用法律的不公平。
三、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刑事和解必須建立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加害人與被害人在和解過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否選擇和解、選擇何種方式和解也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若一方不愿意和解,檢察機關不得強迫,尤其不得采用或從重處罰等方式對加害人施加壓力促使其與被害人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自愿達成,檢察機關不得強令一方接受和解協議的內容。
2、合法和適度原則。刑事和解不能違背法律原則和基本精神,不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實踐中應防止兩種錯誤傾向:一是認為刑事和解無足輕重,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哪種方式省事就適用哪種方式處理;二是認為刑事和解是萬靈之藥,無條件和無限度地適用刑事和解程序處理刑事案件。
3、兼顧被害人、加害人與社會三者利益原則。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侵害了社會利益。在和解過程中,既應尊重雙方的意愿,同時也應當維護社會利益。首先,刑事和解應當注重對被害人的權益保護。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其受到的傷害最大,因此刑事和解應重視、關注對被害人損失的補償,提升被害人在和解過程中的地位,使其擁有更多的自和表達意愿的權利;其次,刑事和解應當保護加害人的合法權利。刑事和解應關注加害人犯罪的原因并實現對加害人行為的矯正,由社會共同承擔責任。最后,辦案機關對和解案件及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應當進行審查,對于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不予認可。如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職務犯罪、涉毒、涉黃犯罪等,不應和解。總之,刑事和解關注的不僅僅是被害人和加害人關系的恢復,還關注整個社會整體利益的復原和改善,是各方利益平衡的過程。
四、檢察機關刑事和解案件處理程序
首先,刑事和解的啟動程序。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愿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檢察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這三種方式都有適用的意義,因而都應當予以肯定。
其次,刑事和解協議的達成。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應當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一是當事人雙方可以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檢察機關對加害人從寬處理;二是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人有權達成和解,當事人的近親屬、聘請的律師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為進行協商和解等事宜。三是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且必須得到當事人或者法定人的確認。
司法鑒定標準對確保司法鑒定質量,限制司法鑒定人的隨意性,保障其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由于司法鑒定意見的證據屬性,決定了司法鑒定的技術著眼點和程序要求與一般行業有顯著區別,所以現有己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在司法鑒定實際工作中不能完全適用,需制定適用于司法鑒定的專用標準及其標準體系。
學者們根據自身的研究領域構建了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結構的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及模型。沈敏等提出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的總體構架及建設目標、內容及基本原則,對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如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實施體系、保障體系的建設進行了制度設計;徐為霞提出司法鑒定標準體系上部是技術標準和方法標準、下部是基本標準的正三角形結構;鄒明理設計了文書司法鑒定標準的五大體系;李山橋、曾紅彬將司法鑒定標準體系設計為基礎標準體系、管理標準體系、專業標準體系三大模塊;齊金勃等構建了司法會計鑒定標準體系,并提出其具體構成內容。
農業司法鑒定是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一部分,其與法醫、物證等司法鑒定有極大的區別。在農業司法鑒定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是鑒定程序、鑒定方法、結果分析、鑒定結論的重要依據。我國還未建立系統的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目前雖己頒布了大量的農業技術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但遠不能適應農業司法鑒定的需要,特別是適用于農業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很少,己嚴重影響了農業司法鑒定工作的開展和農業司法鑒定的質量。
本文在農業司法鑒定實踐的基礎上,結合農業司法鑒定的特點(科學性、客觀性、綜合性、群體性、時效性、中立性、協商性、公益性),構建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以及具體鑒定標準。
一、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
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的構建,以《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家標準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活業標準化發展“十三五”規劃》和司法部《“十三五”全國司法行政科技創新規劃》的總體要求為指引,以規范農業司法鑒定活動全過程為基本前提,體現農業司法鑒定各環節的特點、重點及重要性原則。
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農業司法鑒定技術特性,擬將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分為管理標準、程序標準、技術標準、采信標準四個子體系,形成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框架。
其中,管理標準子體系包含農業司法鑒定機構標準、農業司法鑒定人準入標準、農業司法鑒定文書檔案標準、農業司法鑒定環境控制標準、農業司法鑒定質量控制標準等。
鑒定程序標準子體系在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指導下,包含農業資產價值及損失評估鑒定規程、農業生產資料司法鑒定規程、農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環境污染司法鑒定規程、農業有害生物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規程、設施農業司法鑒定規程等。
鑒定技術標準子體系包含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等。
二、我國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具體內容
(一)農業司法鑒定管理標準體系
1.農業司法鑒定機構標準。包括主體資格、執業條件、機構名稱、組織構架、管理制度、資質認證、崗位及人員、辦公場地、實驗室條件、通用儀器設備等。
2.農業司法鑒定人標準。包括鑒定人從業資格標準(學歷、所學專業、從事專業、職稱等)、道德標準、能力標準、職責權限標準等等。要體現農業司法鑒定的綜合性和專業性。
3.農業司法鑒定文書檔案標準。包括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延長鑒定時限告知書、終止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復核意見、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司法鑒定告知書、鑒定檢驗報告、鑒定過程中的鑒定方法方案、各種調查表、調查詢問筆錄、與法院或委托人的往來信函等。
4.農業司法鑒定環境控制標準。包括實驗室環境控制、室外試驗環境控制、案件調查條件控制、詢問條件控制。
5.農業司法鑒定質量控制標準。包括鑒定程序控制、鑒定人控制、提高鑒定人的法律素養和農業科技水平、鑒定方法控制、選擇標準控制等。
(二)農業司法鑒定程序標準體系
農業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子體系是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不但是實體的保障,同時程序也具有其自身的獨立價值。因此農業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子體系是鑒定結論質量的重要保證。該體系在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指導下,根據不同鑒定對象所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形成不同的鑒定規程。
1.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該規范對農業司法鑒定的委托、委托書的要求、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鑒定事項的審查、受理前的現場調研、作出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司法鑒定協議書的要求、鑒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鑒定人負責制度及鑒定人數要求,鑒定事項完成后的復核,鑒定人回避鑒定方案的確定、案情調查方法,完成鑒定的時限、終止鑒定情形、補充鑒定的條件、重新鑒定的情形等作出規定。
2.專門問題鑒定規程。在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指導下,根據不同專門問題的特點,形成農業資產價值及損失評估鑒定規程、農業生產資料司法鑒定規程、農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環境污染司法鑒定規程、農業有害生物司法鑒定規程、農業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規程、設施農業司法鑒定規程等。在適用范圍、術語及定義、方法及步驟、鑒材的數量和質量、資料收集和現場調查、鑒材的提取保全和存檔、樣本大小等作出規定。
(三)農業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
按照科學合理、簡明適用的原則,將農業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分為農業司法鑒定專業術語標準、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等。
1.農業司法鑒定專業術語類標準。專業術語類標準為專業普遍使用并為制定其他標準、規范或規程的基礎,具有廣泛指導意義。主要包括專業標準體系、專業名詞及術語、縮寫、代號及符號等。
2.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同一性認定類技術標準對鑒材在不同時間、地點遺留形成的現狀與客體自身是否具有同一性進行檢驗與評斷作出規定。如專利侵權糾紛中技術特征等同認定方法。
3.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種類(屬)認定類技術標準根據鑒定對象特征特性認定其種類(屬)的檢驗和評斷作出規定。如動植物病原檢測,DNA指紋圖譜技術,植物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
4.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因果認定類技術標準為行為與現狀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作出規定。如農藥(化肥)施用方法和施用量與藥(肥)害田間試驗技術及評斷。
5.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程度認定類技術標準為行為對現狀影響結果的量化分析和評斷作出規定。如肥料效應鑒定田間試驗技術、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農業知識產權損害評估等。
6.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質量認定類技術標準為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的質量量化分析和評斷作出規定。如農產品質量分級、農作物種子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鑒定等。
(四)農業司法鑒定采納采信標準體系
包括鑒定結論的形成條件,鑒定結論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可靠性、可信度,鑒定結論的可采性及鑒定結論的證明能力等。
三、推進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組建全國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由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主管部門牽頭組建全國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下設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分會。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技術分會提出本行業標準化發展戰略和工作重點,提出制定、修訂標準項目的建議,組織制定和管理本行業標準,指導標準化工作,開展有關服務。
(二)加強頂層設計,科學構建體系
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是指導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工作的總綱。在建立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時,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突出需求導向,結合當前農業司法鑒定實際發展水平和需求,科學構建符合我國國情、體現農業司法鑒定特點的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
(三)組織開展標準的研究、制訂和修訂工作
農業司法鑒定標準體系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難度大,任務艱巨。要組織相關農業司法鑒定專業機構、農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加速制定步伐。一是擇優支持有基礎的農業司法鑒定機構建設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研究重點實驗室專門從事和開展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研究。二是及時開展對當前急需的農業司法鑒定實施程序規范,涉及農業環境污染及損害、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有害生物等專門問題的鑒定規程和鑒定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時有計劃地開展農業司法鑒定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三是加快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農業司法鑒定標準化發展提供支撐條件。
四、結語
關鍵詞:保險糾紛;司法鑒定;合法性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6-0106-03
近年來,交通事故案件不斷增加,加之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新《保險法》的陸續出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參與訴訟的幾率越來越大。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往往會涉及到受害人人身傷殘等級鑒定及財產損失的鑒定問題;另外,在一般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也經常涉及到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鑒定問題,因此,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問題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司法鑒定的結果直接關乎案件當事人各方的賠償數額問題,因此,司法鑒定問題越來越引起案件當事人各方的關注。但是,目前,對涉及保險訴訟案件中的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司法鑒定結論的效力及內容的合法性問題一直以來研究較少,需要引起應有的重視。本文主要針對這方面出現的問題,結合訴訟實踐,對涉保案件中司法鑒定的相關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相應的探討與研究。
一、司法鑒定問題概述
司法鑒定是指運用專門的科學技術、方法與手段來對訴訟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問題進行鑒別、判斷與認定。隨著社會分工的越來越精密,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訴訟中的一些問題只有那些具有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能的人才能解讀。因此,訴訟中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都需要借助那些具有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夠正確解讀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問題進而了解案情。
鑒定結論作為傳統的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在今天格外受到人們的青睞。然而,與司法實務對鑒定的迫切需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司法鑒定體制建設尤為薄弱。鑒定機構設置無序,管理多頭,鑒定的啟動與運行均呈混亂局面,嚴重制約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中國目前司法鑒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司法部的規范,如《司法部關于組建省級司法鑒定協調指導機構和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鑒定許可證管理規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等,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的規范,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等。另外,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規例規范在其中占了八 項,如《河北省司法鑒定條例》、《深圳市司法鑒定條例》、《河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等。這些規范構建起了中國現行的司法鑒定所依據的法的制度體系。由此可見,中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是建立在行政機關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基礎之上的。換而言之,中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至今并不具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其是依相關機關各自的權力,依各自在司法活動中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是以各自的權力為中心依自我規范為依據建立的各自分散制度的集合體。因此,司法鑒定制度在實踐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就是不可避免的。
二、涉保案件中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
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涉及到的相關利益方首先是各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的委托人,司法機關(即審判機構),鑒定機構(鑒定人);以交通事故案件為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所涉及到相關利益方主要為受害方、車主方、保險公司、法院及鑒定機構。而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主體主要是受害方、車主方、保險公司和法院。由于司法鑒定結論可能影響到各方訴訟參與人的利益,而司法鑒定結論是由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作出的。并且,人們通常認為,由哪一方啟動和決定司法鑒定、由哪一方挑選司法鑒定機構,那么司法鑒定的結論可能對其有利。因此,由誰來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就成為一個中國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領域所關注的一個問題。
當前,在理論和實踐中,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堅持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與鑒定機構的確定權由司法機構來行使。如中國政法大學張方教授認為,“將委托鑒定權賦予當事人的做法,弊大于利,不應采用”,但是可以“給當事人以司法鑒定申請權;但這種申請是否被司法人員采納,則完全取決于司法人員的自由意志,當事人的申請并不具有任何約束司法人員的效力?!边@種模式與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與第159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監獄法》第55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是中國目前鑒定實務中的主要模式。但是,在職權主義模式下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存在著三個不可克服的問題,一是由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決定權由司法機關所壟斷、當事人不享有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和決定權,因而在司法機關不主張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導致當事人利用司法鑒定措施來支持自己的請求得不到支持而舉證不能,最終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二是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無約束地行使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決定權、自行確定鑒定機構(鑒定人)而當事人無法參與其中,容易出現當事人不相信司法鑒定結論、社會公眾猜疑司法鑒定結論,甚至有可能導致對司法機關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產生猜疑而降低司法裁決的公信力。
另一種是當事人主義模式,即由雙方當事人享有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認為,“不管是哪一種訴訟,其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說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底線,沒有裁判者的中立,就談不上訴訟或審判的程序正義性,也就無所謂結果的正當性?!睘榱吮U铣绦虻恼x,張衛平教授主張將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決定權“原則上交給當事人”、“鑒定人或鑒定機構的確定,應當交由當事人,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權”。當前這種觀點在司法鑒定的理論研究界占據了主導地位,越來越多的學者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上都傾向于當事人主義模式,認為由當事人行使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是司法制度的發展趨勢;甚至有學者主張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性問題,認為“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性”有助于從“根本上確保司法鑒定結論的獨立性、公正性、可接受性”。近年來,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立法工作中屢有體現,如《仲裁法》第44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2條的規定等。但是,第二種觀點也存在不足之處,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決定權,那么雙方當事人都可能挑選鑒定機構(鑒定人),這又可能導致令法官頭痛的多頭鑒定、反復鑒定、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等問題。正如同張衛平教授所指出的“重復鑒定往往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并存的情況,使審判人員無所適從?!倍痉▽嵺`中出現的這種重復鑒定、多頭鑒定、鑒定結論相互矛盾而沖突的現象,與當事人享有、并隨意行使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有著一定的聯系。
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采用較多的是第一種模式,即職權主義模式,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與鑒定機構的確定權主要由司法機構來行使,當事人享有的是司法鑒定的申請權,雖然,一般來說,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最終會促使司法機關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但是,司法機關何時啟動,沒有硬性規定,結果司法機關能拖則拖,往往司法鑒定程序在啟動階段就能拖上好幾個月;有的司法機關在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時,要求申請人繳納額外的費用或增加其他附加條件,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對于第二種模式,即當事人主義模式,在涉保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也有一定的采用,但結果并不理想。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有時會在之前通過律師向某些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或財產損失鑒定,單方直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鑒定機構依此作出鑒定結論。但是,當該鑒定結論在法庭上作為證據進行質證時,車主和保險公司往往會以單方鑒定為由,要求重新鑒定,從而導致該鑒定結論無效,重新又回到第一種職權主義模式的路子上去。
三、涉保案件中司法鑒定結論的效力及合法性問題
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許多的司法鑒定結論在形式上和內容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從而使當事人產生對司法鑒定結論的效力及合法性的爭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鑒定書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9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2)委托鑒定的材料;(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5)明確的鑒定結論;(6)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7)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依據該規定,涉保案件中涉及到的司法鑒定結論書中出現問題最多是第(3)、(6)、(7)項內容。其中,第(3)項內容不符合規定多表現在鑒定的依據上,鑒定機構在鑒定依據的使用上往往是錯誤的,根據其引用的依據根本不能得出鑒定書中最終的結論,或者在鑒定書中引用已經終止或廢止的鑒定依據;第(6)項內容不符合規定多表現在在鑒定結論書中缺乏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或者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于鑒定人鑒定資格的任何證明;第(7)項內容不符合規定多表現在鑒定人員的簽名蓋章不規范,有的僅有鑒定人員的簽名,沒有蓋章,有的僅有蓋章,沒有簽名。
(二)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程序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度嗣穹ㄔ簩ν馕兴痉ㄨb定管理規定》第15條同樣規定“鑒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事實上,鑒定結論是否經過法庭質證,將會直接關系到鑒定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第47條、第59條的規定,鑒定結論必須當庭出示并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如果沒有出庭的,就可能影響到質證的效果,從而影響鑒定的證據效力。但是,在涉保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極少有鑒定人員出庭接受當事人各方的質詢,筆者了眾多涉保糾紛案件,但是,僅在一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庭的傳喚,鑒定人出庭接受了法庭質詢。這種狀況在各地法院均是如此,幾乎沒有改觀。目前,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三)鑒定機構超越鑒定業務范圍,濫用鑒定職能
在涉保案件中,某些事項本不屬于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但是,有的鑒定機構隨意擴大、延伸和超范圍進行司法鑒定。比如,對于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肢殘安裝假肢的費用和更換次數、費用的鑒定,對傷情后續治療費用的鑒定等問題,是否屬于司法鑒定的范圍?根據《河南省司法鑒定人協會關于司法鑒定業務有關問題的幾點提示》中明確提示,上述內容不屬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的范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能出具鑒定文書,或在鑒定文書中有此方面的內容。但是,在眾多的案件中,鑒定機構卻將其作為一項內容予以鑒定,顯然,該項鑒定結論是無效的,其合法性也是受到質疑的。
(四)重大疑難案件鑒定事項的確定問題
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這在司法鑒定領域是一個重大突破,分別鑒定的結論對比共性取舍客觀性強,公正性無可挑剔,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大膽采用。但是,筆者曾經接觸到一些保險標的比較大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卻很少采用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辦法。比如在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在申請鑒定之前的調解階段,僅僅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60萬元,保險公司以沒有依據為由拒賠,被保險人便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最后認定的損失竟然為500多萬元。面對類似案件的鑒定結論,保險公司應該怎么辦?是接受還是拒絕?還是要求重新鑒定,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是否會被法院接受?該類案件是否可以作為重大案件或復雜疑難案件請求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誰來確定重大案件或者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內涵外延?即使確定了,費用的承擔和分擔等問題又該如何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均缺少研究和探討。
隨著現代保險糾紛案件的日趨多樣化,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產生的司法鑒定問題也必將多樣化和復雜化。對此,我們應當有充分地認識。對上述問題的研究和探討也會進一步促進司法審判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完善和公正,以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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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Xiao-guo
(Luohe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Luohe 462000,China)
2006年8月,隨著《四川省司法鑒定援助暫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司法鑒定援助制度邁出實質性的步伐。該暫行辦法的出臺,也標志著司法鑒定援助制度在四川省正式建立,從而使得四川省的司法鑒定援助工作有法可依。2009年10月,深圳市司法局出臺《深圳市司法鑒定援助辦法》,全文17條,分別從司法鑒定援助的意義、受理行政區域范圍、申請的條件、司法鑒定援助類別以及申請的程序進行了細致的規定。2011年12月,云南省司法廳出臺《云南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全文共19條,從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意義、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內涵、管理機構、獲得服務的條件、終止援助的條件、資格審查以及經費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2012年昆山市法院與市物價局聯合出臺《司法鑒定法律救助實施辦法》,規定了司法鑒定法律救助的內涵、適用對象、審批程序、回避事項等內容,明確了司法鑒定法律救助的具體操作方案和相關責任追究。同時,將救助的對象明確為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當事人、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殘疾當事人以及在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和在道路交通事故、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等社會弱勢群體。
二、當前司法鑒定援助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司法鑒定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
當前司法鑒定援助的法律條文零散地出現在許多法規中,國家層面的法規主要為《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罟芾頃盒修k法》。省級層面的立法主要有四川、湖北、重慶和云南四省,分別為《四川省司法鑒定援助暫行辦法》、《湖北省司法廳關于對法律援助對象司法鑒定減免緩收費的意見》、《重慶市司法局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援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云南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有些較大的城市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規章,例如福建廈門市《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援助工作的意見》、湖北鄂州市《鄂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暫行辦法》、安徽蚌埠市《蚌埠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廣東深圳市《深圳市司法鑒定援助辦法》以及江蘇昆山市《司法鑒定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等。但是,在上位法律層面,極少有相關條文涉及到司法鑒定援助。總體而言,我國司法鑒定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缺乏全國統一性的法律法規就司法鑒定援助予以明確規定。
(二)各省、市條文規范差異較大
許多省市對鑒定援助的規定各異,在審批程序、指定鑒定、評估機構、提供無償鑒定、評估的補償措施以及責任承擔模式等方面各有各的要求。例如,審查時間上,《鄂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市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的結案材料之日起2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結案審查意見?!对颇鲜∷痉ㄨb定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則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司法鑒定援助的可操作性不強
在援助義務上,許多規定一般用詞是鑒定機構可以酌情進行鑒定援助?!翱梢浴焙汀白们椤边@樣模糊的詞語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就缺乏較強的針對性,不易實施和監督;在援助對象上,規定一般的用語是指經濟困難的個人或企業,亦或弱勢群體。但是經濟困難或弱勢群體一詞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衡量指標。在現實的審批中,易導致“尋租”態勢;從援助的方式上看,司法鑒定援助主要包括緩繳、減繳和免繳三種方式,但是法律條文沒有明確哪些情形予以緩繳,何種情形屬于減繳或免繳。這種缺乏操作性的法律條文需要予以相應的解釋和完善。在鑒定援助的歸檔、考評及反饋等后續程序中,也存在許多模糊化的規定,有的甚至沒有相關規定。況且,鑒定主管部門未能建立起鑒定援助專項檔案,在年度考核中也沒有將鑒定援助作為考核指標,對援助對象的信息跟蹤和反饋工作也沒有細致規定。
(四)司法鑒定援助費用規定欠科學
從司法鑒定援助費用的承擔主體來看,許多省市的法規基本是要求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減免或免除,但卻未就該減免或免除部分的經濟補償予以相關規定,基本是讓鑒定機構自行承擔。這導致鑒定援助費用的承擔主體過窄,具有一定的不科學性。從經費的鑒定援助費用補償來看,除許多情形下由鑒定機構承擔外,有些經費補償來自勝訴后的勝訴方。但是現實中依舊存在許多勝訴后無法獲得賠償的現狀。司法鑒定援助補償的經費依舊存在著一個無法填補的漏洞。
三、司法鑒定援助制度的理性構建
司法鑒定援助機構應遵循就近原則、高效便利原則和公平公正原則。在司法鑒定援助方面,需從司法鑒定援助的相關主體、援助范圍及申請和終止條件、援助的程序制度、經費保障制度以及相關主體責任承擔等方面制定全國統一性的司法鑒定援助的法律法規。
(一)司法鑒定援助的相關主體
司法鑒定援助的相關主體主要包括司法鑒定援助的管理主體、司法鑒定援助的實施主體和司法鑒定援助的受援主體三大類。司法鑒定援助的管理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為便利司法鑒定援助工作開展,司法行政機關在內部分工上,應協調好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相應的職責權限。筆者認為,應成立專門的司法援助行政機構,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鑒定援助機構和被害人援助機構等部門。司法鑒定援助機構負責鑒定援助對象的審查、鑒定援助經費的籌集、鑒定援助補貼的發放以及援助情況的考核和備案。司法鑒定援助的實施主體為司法鑒定機構。其主要進行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訴訟需要進行的會計、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等鑒定。鑒定機構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即有符合規范的名稱和鑒定場所,有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條件。同時,鑒定人應嚴格按照科學程序進行客觀公正的鑒定工作。司法鑒定援助的受援主體是指在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的經濟地位較低,獲取的工資或收入難以支付司法鑒定費用。為維護訴訟雙方在舉證方面的平等權,國家司法機關有義務對處于弱勢的訴訟方予以司法鑒定援助,以維護司法公正。
(二)司法鑒定援助的范圍及申請和終止條件
司法鑒定援助的范圍,筆者贊同范方平教授的觀點:“一般為刑事訴訟中需司法鑒定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中需進行司法鑒定的;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案件中需進行司法鑒定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法律事項中需要司法鑒定的;其他確需司法鑒定援助事項的?!鄙暾垪l件方面,公民獲得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服務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的訴訟案件當事人;該個體或法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司法鑒定費用;該事項確需進行司法鑒定;該事項符合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條件和業務范圍??傮w而言,申請司法鑒定的援助地域范圍為本地的居民,即戶籍所在地或者出生地與申請的司法行政機構相一致;經濟存在困難,確實無法或難以進行司法訴訟活動,且獲取的證據只有經過司法鑒定才能分清事情的緣由。從鑒定的事項來說,必須是屬于司法鑒定的相關事項,而且該類事項符合司法鑒定機構受理的條件和業務范圍。當申請者出現受援人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受援人另行委托司法鑒定,受援人要求終止司法鑒定,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受援人利用提供的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為節約國家援助資源,應當予以終止司法鑒定援助。
(三)司法鑒定援助的程序制度
司法鑒定援助的程序主要是指被援助對象獲得援助的歷程,即司法鑒定援助的啟動、司法鑒定援助的審查、鑒定機構的指定以及鑒定情況的備案。從司法鑒定援助的啟動來看,一般而言,應該由當事人向本地區司法行政機關部門的援助機構進行申請。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由近親屬、人、好友以及社會團體組織予以協助申請。申請援助者應當填寫《司法鑒定援助申請表》,將需要鑒定的事項及緣由寫清楚,形成一定的證據鏈條。從司法鑒定援助的審查來講,司法鑒定援助的審查機構理應由受理機構即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審查。主要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偽,證據之間的證明力大小,是否符合相關的援助條件。從鑒定機構的指定而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了解本地區備案中的國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情況,將其援助結果進行統計。告知符合申請要求者從未進行援助的機構中選擇相關的援助機構,若其不知如何要求哪家機構進行援助時,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可給予相關的建議,并制作《司法鑒定援助指派函》,下發給相關的鑒定機構,且將相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從鑒定情況的備案而言,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明及《司法鑒定援助審批表》前去相關機構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的事項和鑒定的滿意度制作相應表格上交司法行政機構。同時,司法鑒定機構也應當制作鑒定的過程以及鑒定結果,上交司法行政機構予以備案。
(四)司法鑒定援助經費保障制度
有必要專門成立相應的經費管理機構,負責司法鑒定援助的經費支出。援助經費的來源,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政府部門,即經費保障主要應當來自政府的財政補款,《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政府的該項義務,政府有責任為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的幫助。社會機構,即可以適當號召社會組織進行捐款,靠社會慈善機構或義捐活動來獲取相應經費。司法鑒定機構,即可適當從鑒定事務所業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鑒定費用,用于資助司法鑒定援助工作。受援主體,即司法鑒定援助申請者在訴訟中獲取了相關費用,賠償較豐厚時,應適當補繳一定的鑒定費用,以補充司法鑒定援助經費。此外,受援人將司法鑒定服務費用列入訴訟請求,經人民法院判決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的,受援人應當將獲得的鑒定服務費用交還作出援助決定的鑒定援助機構。
(五)司法鑒定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
從司法鑒定援助管理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若沒有超過刑法危害,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上的責任。從司法鑒定援助實施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鑒定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向有過錯行為的鑒定人追償。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從司法鑒定援助受援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申請人若存在欺騙或造假情形,應當終止司法鑒定援助工作,同時給予相應的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對司法鑒定援助管理主體和司法鑒定援助實施主體在司法鑒定援助中成績顯著者,應該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四、小結
案例:小男孩超超(化名)才3歲,健康可愛??伤陌职趾閺?化名)在與他媽媽楊妮的離婚官司中,竟聲稱超超不是他的親生兒子。法院為此委托司法鑒定研究所鑒定超超是否是楊妮和洪強的親生子女。研究所根據親子鑒定程序,分別抽取了洪強的靜脈血3毫升、超超的靜脈血2毫升、楊妮的靜脈血3毫升,經用常規PCR進檢驗,檢驗人員根據國際常用標準,認定洪強和楊妮是超超的生物學父母,即他們是超超的親生父母親。原來,作為親生父親,洪強不承擔離婚后對兒子的撫養義務,以不是親兒子為由想賴掉超超的撫養費。
法院依據鑒定結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權益。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精神狀態及行為能力鑒定;還有涉及侵權糾紛的民事案件,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系,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
案例:蕭蕭,女,13歲,學生。以往身體健康,無家族精神疾病遺傳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師用夾條抽打雙下肢后出現少語、怕上學、常做噩夢,并有自殺傾向,常想起被老師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蕭蕭因“壓抑2個月,想死,感壓力大,睡不著,記憶力差”到昆明市某醫院就診,診斷結論是:抑郁障礙。后又到多家醫院就診,均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和抑郁狀態。至此,蕭蕭的父母決定通過法律討個說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研究所對蕭蕭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與外傷的關系及傷殘等級作出鑒定。專家結論:蕭蕭患創傷性應激障礙后抑郁狀態,該病與2001年10月24日被體罰有一定關系。蕭蕭的傷殘等級為10級,屬智力殘缺部分。
除上述鑒定外,司法鑒定還有家庭暴力傷害專項鑒定和美容損傷鑒定。專業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受傷害人傷后應去醫院診治,以及時作出傷情檢驗鑒定;美容損傷被鑒定人則應持司法鑒定委托書,攜帶有關病歷和放射學影像資料,持本人有效證件到場。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上面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